贝克尔:犯罪和刑罚的经济分析
加利_贝克与犯罪经济学

·49 ·
© 1994-2010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03 年第 4 期
在将这一分析方法应用于犯罪与惩罚领域中 时 ,贝克将非法的行为和其他反社会行为纳入理 性行为之中。他认为 ,除了数目有限的心理变态 者之外 ,大多数的罪犯往往会对犯罪活动的收益 和成本的不同刺激作出相应的行为反应。并且 , 由于罪犯行为也受到收入、时间、不完善的记忆和 计算能力、其他有限资源以及在经济中和其他方 面可利用的机遇的制约 ,因此 ,这种反应是有目 的。从而对于什么样的人会犯某种类型的罪行 , 如同对于教育投资、歧视少数人人群、婚姻关系等 的分析一样 ,经济学通过对犯罪效用最大化的前 瞻性行为的观察进行理性经济分析。
1948 年中学毕业后 ,贝克进入美国著名的普 林斯顿大学 ,在大学一年级时 ,他偶然选修了一门 经济学课程。对数学和公益事业的两种兴趣的结 合 ,使他被这门研究社会组织的学科所展示的严 密的数学逻辑深深吸引住了。于是他利用大学的 暑假开始阅读有关经济学的书籍。在大学期间 , 贝克更在数学上投入了大量的精力 ,这使他为后 来在经济学中越来越多地使用数学做了充分的准 备。
由此一些人成为罪犯不在于他们的基本动机与别人有什么不同而在于他们的利益同成本之间存在的差这样勿需诉诸社会和道德等特殊的范畴克论证了违法同定罪可能性同判定有罪后的处罚同从事合法与其他活动可能得到的收入逃避逮捕的机会违法意愿等其他变量之间存在着某种可以用函数表示的关联关系
第 18 卷顿 大学这所以严格考试和课程繁重闻名的著名大学 里是很少见的事情。
犯罪和刑罚的成本收益分析

序, 营造公平正义安定有序的发展环境。
V o 1 . 3 3 N o . 1 2 0 1 4 . 2
犯 罪和刑罚 的成本收益 分析
曹 明睿 , 赵云 飞
( 郑 州大学 法 学 院 , 河南 摘 郑州 4 5 0 0 0 1 )
要: 刑 法的经 济分析 理论 以成 本一 收益 分析 方 法为 基础 , 以效 益 最 大化 为 目标 , 分 析 如何 确 定有效 益的刑 罚 , 如 何控 制犯 罪 。通过 设 置有 效 益 的刑 罚 , 使犯 罪成 本 大 于犯 罪 收
分析 的基 础 。
著作《 法律的经济分析》 中, 运用经济学相关理论 、
研 究方 法对刑 法 问题 进 行 了全 面 系统 的分析 和论
证, 这代表刑法经济分析理论体系的形成。
刑 法 的经济分 析 , 是运用 微观 经济学 的基 本理 论 和分 析方 法来探 讨研 究犯 罪和 刑罚 的相关 问题 ,
以“ 理性 、 稳定 偏好 、 财 富最大 化 ” 和“ 资源 稀 缺性 ”
等相关理论为认识论基础 , 以“ 交易成本 、 效益” 等
作 为 核心评 价指 标 , 运 用 价 格理 论 、 公 共 选 择 理论 和其他 有关 的实证 和规 范 分 析 方法 考 察 如 何在 立
法、 执 法和 司法 中实现 刑法成 本投 入 的最 小 化和刑 法收 益 的最 大化 。
一
理I 生的犯罪 分子会 对 其犯 罪 收 益 ( 暴利) 与 购 买犯 罪 的价格 ( 刑罚 ) 进行 得 失 比较 , 只 有 在 犯 罪
收益大于成本时, 他才会选择犯罪。任何投资都有
一
定 的风 险性 , 而犯罪 这种 投资 的风 险更 大 。因为
试论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死刑观在我国的正确适用,1000字

试论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死刑观在我国的正确适用,1000字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中,关于死刑的观点曾为当今世界各国应用死刑规定提供了深刻的思考。
根据这部著作,对罪犯应予以有利于社会和整个民族的合理判决,既要考虑其有损国家安全的外因,也要考虑其内因,在量刑时首先应力求罪犯得到应有的惩罚。
因此,在我国,死刑应该被正确适用。
首先,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死刑是只有在极特殊的情况下才可以施行的刑罚。
这些情况包括大规模的暴力罪犯、反对政权的罪犯、凶杀罪、经济罪等,根据不同的罪行可以予以不等的重刑,其中最重的就是死刑。
此外,在每个宗教或文化背景中,死刑都被视为最严厉的刑罚,作为一个拥有悠久文化历史的国家,我们也应该坚持将死刑作为最后一个手段,以警告和惩戒那些特殊的罪行,使人们对严重的犯罪行为有所警惕。
其次,根据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死刑应该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安定和安全,而不是作为一种报复和表明忌惮的方式来使用。
贝卡里亚提出,死刑应该在社会上被普遍接受,以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而且应根据当前社会普遍公认和合理的罪行来制定相关刑罚措施,并以合理的判决和量刑方式行使以维护社会安定。
因此,在我国,应该根据罪犯的犯罪情节,从生活、量刑的角度来慎重审判,不仅能够维护国家安全,也能够恰当地保护人权,使死刑得到正确适用。
最后,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指出,死刑也应该是改变犯罪者思维和行为的工具,而不是一种报复或复仇的手段,而且也不能被用作一种威慑和警告。
因此,在我国,死刑不但要及时宣判,犯罪者也应该受到除死刑以外的以德报怨的教育,如提供社会康复和劳动机会,让他们能够重新融入社会。
这样可以有效应对犯罪,并确保死刑的合理适用。
综上所述,根据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死刑虽然是最严厉的刑罚,但也必须正确适用,以确保社会的安定和安全,及时宣判,犯罪者也应该受到教育,努力使之彻底脱离犯罪,促进社会的发展。
犯罪与刑罚的经济学分析

犯罪与刑罚的经济学分析【摘要】刑法的经济学分析是从效益的角度对犯罪理论,刑法的存在,刑罚制度等问题进行分析和阐释,如果一个刑法的体系是符合效益最大化,那么就是值得提倡的,相反,则是应该进行改进。
通过从经济学的角度对犯罪的原因进行分析可以阻止犯罪的发生,最佳的刑罚制度能够增加犯罪成本起到对罪犯的威慑作用。
对其充分的研究有利于我国刑法理论的发展,对立法,以及司法实践都有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经济学分析;犯罪;刑罚;局限性一、概述法律经济学习惯从微观经济学的角度分析法律制度,为法律规范的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的分配提供最优化的配置。
从最能体现社会效率的角度解析法律的存在价值和意义。
意在建立新的符合效益的法律结构体系。
从而与经济分析和法律的法理方法论结合起来。
波斯纳所探讨的经济分析的方法,似乎被其运用到一切法律问题之上。
从宏观的法学理论的角度的研究,也包含对刑法,民法等单个部门法的分析理论。
刑法的经济分析理论是法律的经济分析学说在刑法这一法律部门中的运用和体现,在这个学科中波斯纳对刑法的分析理论采取了一种完全不同于以往运用道德和政治的视角,而使用了一种从一个全新的经济层面进行分析的手法——以犯罪成本和刑罚成本等概念来剖析刑法,对刑法的意义,存在的依据,犯罪论,刑罚论等有关刑法的具体问题进行论述,构造了一个由经济学分析法为脉络的新型刑法理论。
按照其效益中心说,建立更加符合利于降低成本的刑事体系,从立法,司法更加符合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出发,使得社会资源被更好的分配。
二、犯罪的经济学分析(一)刑法存在的根据在波斯纳看来,法律体系就是以刺激效益为目的,用来阻止企图规避市场的行为的发生。
因为,在交易成本很低的情况下,市场是资源合理配置最有效益的方法,任何规避市场的强制性交易都是没有效益或低效益的,因此,法律就是用来对这种行为的阻止。
[4]犯罪都不可能导致使资源从低效率转向高效率的配置(利用)。
拿盗窃来说,如果小偷不愿意用交易的方式来获取一件财物,那么此件财物在小偷手中的效益肯定要比在物品主人的手中要低,因为小偷的取得不需要对价。
贝克尔:犯罪和刑罚的经济分析

犯罪与惩罚:经济分析法(Crime and Punishment: An Economic Approach)加里.S.贝克尔(Gary S. Becker)一、自上个世纪初始,西方国家立法规模急速扩大,以至颠覆了于整个19世纪占据主导地位的一个理念,即“法律消极干预”原则。
政府不再仅仅保护那些遭遇谋杀、强奸或盗窃侵害的人身及财产利益,而是将规制的力量渗透到更多社会领域中,如反对歧视、处罚商业共谋、惩治交通违规、……等等。
法律涉足的领域数量大、范围广。
从各个方面影响个人生活,而无论其社会背景、教育程度、年龄、种族等。
另外,违法者被发现并定罪的概率及处罚的性质和程度也是因人而异、因事而异的。
然而,纵然存在种种差异,实践中所有的立法仍共享了某些共同的特质,它们构成了本文关注的主题。
二、基础分析1、犯罪成本为了尽可能的避免创造新的术语,我们于此处使用“犯罪”一词,但以下分析仍旨在足够一般化以涵盖所有的“违法行为”:不仅包括那些常常为媒体大篇幅报道的重罪行为,如谋杀、抢劫、暴力袭击等,同时还将包括诸如逃税、“白领犯罪”、交通违规等一系列轻微犯罪行为。
尽管几乎被所有经济学家所忽视,从广义上讲,犯罪行为仍不失为一项十分具有经济学意义的活动或曰“行业”。
近日,“美国总统公正司法委员会”(下称“委员会”)收集并发布的一系列相关数据表明:1965年,联邦、州及各级地方政府用于警察、刑事法庭及律师和校正机制方面的公共支出总额达40亿余美元;同时个人用于防止入室行窃警报设施、保安、律师以及其他形式的自我保护措施方面的私人支出总额约为20亿美元。
无疑,以上两项支出,尤其后者,都严重被低估了——在具体的部门法,如公平雇佣法,的实施过程中的公共支出没有被计算在内,同时大量的个人预防犯罪支出,从移居郊外到打的出行等等,也被忽略了。
此外,委员会估算出种种不法消费,如毒品、卖淫、赌博等,带来的总收益多达80余亿美元。
财产型犯罪,如诈骗、故意毁坏财物、盗窃等,造成的损失达40亿美元,同时人身型犯罪,如谋杀、暴力袭击等,造成的间接财产损失达30亿美元。
试论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死刑观在我国的正确适用

试论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死刑观在我国的正确适用【摘要】贝卡里亚在其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对死刑持谨慎看法,强调刑罚应基于公正和合理的原则。
我国死刑制度目前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改革和完善。
贝卡里亚的死刑观可以为我国死刑政策提供有益的启示,但在实践中也会遇到一些困难和挑战。
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需要认真思考如何更好地运用贝卡里亚的死刑观指导我国的死刑政策,实现其正确适用。
贝卡里亚的死刑观为我国死刑制度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借鉴,通过结合实际情况,我们可以更好地引导我国的死刑政策,使其更加符合法治精神和人道主义理念。
【关键词】贝卡里亚, 论犯罪与刑罚, 死刑观, 适用原则, 制度现状, 改革借鉴, 政策指导, 实践困难, 实际情况1. 引言1.1 介绍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贝卡里亚(Cesare Beccaria,1738-1794)是意大利著名的法学家和思想家,他是18世纪欧洲启蒙运动的重要代表之一。
其最著名的著作便是《论犯罪与刑罚》(Dei delitti e delle pene),该书提出了一系列对刑法和刑罚制度进行改革的观点,对当时的司法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这部著作中,贝卡里亚对于犯罪与刑罚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探讨,认为刑罚应该以预防为目的,而非复仇,强调刑罚应当符合法律,合理、公正,并且应当尽量减少对被告人的伤害。
贝卡里亚反对酷刑和死刑,主张对犯罪者实行快速、公正、适当的惩罚,同时提倡对于社会环境进行改善,以预防犯罪的发生。
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被视为现代刑法学的奠基之作,其观点对于整个世界的刑法制度都产生了重要的启示作用。
在我国,贝卡里亚的著作也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对我国的刑罚制度改革和死刑政策的审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2 死刑观在我国的引入贝卡里亚的死刑观在我国引入,对于现代中国的法治建设和刑事司法改革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借鉴价值。
随着中国对外开放和法治进程的不断加快,社会对死刑问题的关注也逐渐增加。
犯罪和刑罚的成本收益分析

犯罪和刑罚的成本收益分析曹明睿;赵云飞【摘要】刑法的经济分析理论以成本—收益分析方法为基础,以效益最大化为目标,分析如何确定有效益的刑罚,如何控制犯罪.通过设置有效益的刑罚,使犯罪成本大于犯罪收益,从而达到抑制和预防犯罪的目的.我国刑法研究可以借鉴该理论的合理部分,以期更好地促进刑法的发展.【期刊名称】《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4(033)001【总页数】5页(P108-112)【关键词】犯罪;刑罚;成本—收益分析【作者】曹明睿;赵云飞【作者单位】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720世纪60年代末,美国经济学家加里·贝克尔开创了现代意义上的刑法的经济分析,论文《论犯罪与刑罚:一种经济学研究》的发表,掀起了刑法经济分析理论研究的热潮。
理查德·波斯纳在著作《法律的经济分析》中,运用经济学相关理论、研究方法对刑法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分析和论证,这代表刑法经济分析理论体系刑法的经济分析,是运用微观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和分析方法来探讨研究犯罪和刑罚的相关问题,以“理性、稳定偏好、财富最大化”和“资源稀缺性”等相关理论为认识论基础,以“交易成本、效益”等作为核心评价指标,运用价格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和其他有关的实证和规范分析方法考察如何在立法、执法和司法中实现刑法成本投入的最小化和刑法收益的最大化。
一、犯罪的成本收益分析“犯罪是由国家起诉的,并且罪犯必须向国家交付罚金或承受像被关进监狱那样的非金钱刑罚。
”——理查德·波斯纳大部分犯罪行为可归为侵权行为,只有当侵权法无法通过补偿来实现内部化目标,降低犯罪成本时,就需要运用刑法来进行威慑。
之所以强调是由国家起诉的,是因为古代社会并没有刑法与侵权法的区分,“一直到19世纪,在很大程度上,刑事领域仍然是私人性的。
”①严格意义上刑法产生的前提之一是公共权力的兴起,这才与侵权法区别开来。
贝卡里亚,请你坐下:《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贝卡里亚,请你坐下:《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如果要用几个词来概括《论犯罪与刑罚》这本书的内容,这些词大概是:罪刑法定,罪行相适应,刑罚宽和,废除死刑。
这些观念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并且许多已经在我们的《刑法》得到了体现,但笔者在阅读本书时对其多处逻辑难以赞同,遂作读书笔记如下。
1.贝氏主张废除死刑的理由其一:以暴制暴是荒谬的。
“体现公共意志的法律憎恶并惩罚谋杀行为,而自己却在做这种事情;它阻止公民去做杀人犯,却安排一个公共的杀人者。
我认为这是一种荒谬的现象。
(《论犯罪与刑罚》,81页,贝卡里亚著,黄风译,增编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10月版。
下同。
)”贝氏这种荒谬的逻辑得到了张明楷的认同,张认为死刑的谬误是:为了阻止公民成为杀人犯,而安排一个公共的杀人犯。
不管是贝氏还是张氏都没有看到这两种杀人之间性质的区别。
如果他们这种逻辑能够成立,那么下面的逻辑也能够成立:法律憎恶并惩罚剥夺人的自由的行为,所以法律不能剥夺该犯罪者的自由。
若是如此,一切惩罚权的合理性都没有了。
事实上这两种暴力是有区别的:杀人犯是恶意杀人,而法律却是正义的。
正如我对企图杀我的人正当防卫,将他杀死,这并不是一种罪一样。
2.贝氏主张废除死刑的理由其二:死刑会使刑罚梯度失衡。
“如果对两种不同程度地侵犯社会的犯罪处以同等的刑罚,那么人们就找不到更有力的手段去制止实施能带来较大好处的较大犯罪了。
”(23页)严格的说,贝氏并没有把这个理由作为反对死刑的理由,这种要求刑罚具有梯度性也没有错。
但是前不久在反对“贩卖儿童者一律死刑”的主张中,多次出现类似逻辑。
比如:如果贩卖儿童一律死刑,那么人贩子就会想:我卖一个也是死,卖十个也是死——那么对人贩子而言效益最大化的行为,必定是卖十个。
这样就造成了更大的危害。
这个逻辑的漏洞是:不管你把最严重的罪行处以何种刑罚,都一定会有比其更严重的罪行没有与之对应的刑罚。
比如,如果对贩卖一个小孩的人贩子不判处死刑,对贩卖十个小孩的人贩子判处死刑,那么已经贩卖了十个小孩的人贩子为什么就不会想“既然已经是死罪了,为什么不卖一百个呢?”而如果废除了死刑,这个漏洞更严重。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犯罪与惩罚:经济分析法(Crime and Punishment: An Economic Approach)加里.S.贝克尔(Gary S. Becker)一、自上个世纪初始,西方国家立法规模急速扩大,以至颠覆了于整个19世纪占据主导地位的一个理念,即“法律消极干预”原则。
政府不再仅仅保护那些遭遇谋杀、强奸或盗窃侵害的人身及财产利益,而是将规制的力量渗透到更多社会领域中,如反对歧视、处罚商业共谋、惩治交通违规、……等等。
法律涉足的领域数量大、范围广。
从各个方面影响个人生活,而无论其社会背景、教育程度、年龄、种族等。
另外,违法者被发现并定罪的概率及处罚的性质和程度也是因人而异、因事而异的。
然而,纵然存在种种差异,实践中所有的立法仍共享了某些共同的特质,它们构成了本文关注的主题。
二、基础分析1、犯罪成本为了尽可能的避免创造新的术语,我们于此处使用“犯罪”一词,但以下分析仍旨在足够一般化以涵盖所有的“违法行为”:不仅包括那些常常为媒体大篇幅报道的重罪行为,如谋杀、抢劫、暴力袭击等,同时还将包括诸如逃税、“白领犯罪”、交通违规等一系列轻微犯罪行为。
尽管几乎被所有经济学家所忽视,从广义上讲,犯罪行为仍不失为一项十分具有经济学意义的活动或曰“行业”。
近日,“美国总统公正司法委员会”(下称“委员会”)收集并发布的一系列相关数据表明:1965年,联邦、州及各级地方政府用于警察、刑事法庭及律师和校正机制方面的公共支出总额达40亿余美元;同时个人用于防止入室行窃警报设施、保安、律师以及其他形式的自我保护措施方面的私人支出总额约为20亿美元。
无疑,以上两项支出,尤其后者,都严重被低估了——在具体的部门法,如公平雇佣法,的实施过程中的公共支出没有被计算在内,同时大量的个人预防犯罪支出,从移居郊外到打的出行等等,也被忽略了。
此外,委员会估算出种种不法消费,如毒品、卖淫、赌博等,带来的总收益多达80余亿美元。
财产型犯罪,如诈骗、故意毁坏财物、盗窃等,造成的损失达40亿美元,同时人身型犯罪,如谋杀、暴力袭击等,造成的间接财产损失达30亿美元。
犯罪造成的财产损失总计为210亿美元,约占1965年国民总收入的4%。
可知,如果前文所述的巨大的忽略被考虑在内,这个百分比将会更高。
2、模型为寻找到遏制犯罪的最佳途径,有必要创建一个模型来体现成本背后暗含的行为关系。
可以将其划分为五类关系:①犯罪数量与犯罪成本;②犯罪数量与相应惩罚;③犯罪数量、刑事拘捕、定罪数量与用于警察和刑事法庭的成本;④定罪数量与刑罚成本;⑤犯罪数量与私人用于预防犯罪和抓获违法者的成本。
损害通常认为,认定一项行为违法或者限制一个行为,往往出于这样的动因,即相信社会其他成员正深受其害。
损害的数量倾向于随行为受限制的程度的增加而增加,即成正比关系。
可将之表达为:Hi=Hi(Oi)with Hi’=dHi/dOi > 0此处Hi代表某类行为(i类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Oi代表行为等级(程度)。
有关“损害”的概念,以及其数量与行为标准之间的函数关系,是为经济学家所熟知的,这一点从他们大量的关于“行为引起外部不经济性”问题的讨论中不难看出。
从这个观点出发,刑事违法行为可以看作是那些导致不经济效果的行为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其程度以犯罪数量为衡量标准。
违法行为人违法所得[G]的社会价值也被假定倾向于随犯罪数量的增加而增加,即成正比关系,可将之表达为:G=G(O)with G’=dG/dO>0社会的净成本(损失),仅仅是“损害”与“获益”两者之差,即:D(O)=H(O)-G(O)以上所得的净成本,其实仅仅是真实的社会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绝非其全部。
例如,谋杀行为产生的社会成本仅被计算为受害者收益的损失而将社会赋予生命自身的价值排除在外;赌博的社会成本也没有把其对于参与者的内部功效以及对于那些非参与者,如神职人员,的外部无效这两者考虑在内;一些财产转移型犯罪的社会成本在计算上也是不完整的,比如盗窃罪和侵占罪的成本就把社会对于强制性财富再分配的观念价值排除在外,同时也将盗窃发生概率对于资本积累产生的影响排除在外。
因此,委员会做出的关于犯罪成本为150亿美元的估算,可能仅仅是社会净成本中较为重要的一部分,这样说并不仅仅是因为估算本身忽略了诸如“白领犯罪”一类的轻微犯罪行为产生的成本,更是由于即便是那些已列入考虑范围以内的犯罪行为,其社会成本中也有许多被遗漏的部分。
刑事拘捕及定罪的成本投入到警察、法庭及专门设备上的成本越多,就越容易发现犯罪和对违法者定罪。
假设在司法行为产出与相关人力、物力、财力投入之间存在特定的关系:A=f(m,r,c),此处,f是一个产出函数关系,它概括表明相关技术的“当前发展状况”。
在给定f即投入价值的情况下,使司法行为效果增加,其代价就相应的变大,可将之表达为:C=C(A)with C’=dC/dA>0警察、法官、律师、陪审团等司法成本越小,相关技术,如指纹提取、窃听、计算机控制及测谎等,的发展水平越高,达到特定司法行为效果的代价越小。
通过定罪反映出的犯罪数量,可以近似的衡量司法行为效果,这就表明有关1965年全美警察及法院的公共支出总额达30多亿美元的估算,不能真实反映客观状况。
针对七项严重犯罪的专门的独立评估结果表明:平均每项犯罪的支出为500美元,而平均拘捕每人指出额为2000美元,其中有1000美元适用于谋杀犯罪的。
500美元仅是这些重罪行为的平均估算成本,一旦拘捕人员数量或定罪数量增大,则这个值将可能更大。
违法行为的供应关于违法行为的数量是由什么因素决定的,不同的理论解释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别,从强调思维类型和生理遗传到强调家庭环境和社会除魅……这里所采用的进路因循经济学家们通常使用的选择分析模型,并且假定如果违法行为对一个人的预期效用超过了他用时间及其他资源从事别的活动所能得到的效用,那么他就会实施违法行为。
因此,一些人成为“罪犯”并不是因为他们的基本动机和其他人不同,而是因为他们的收益和成本不同于其他人。
在这里,我不能讨论太多这种进路的一般性的含义,但是我想指出犯罪行为变成了一种更为一般性的理论的一部分,并且它不需要特别设计的概念来包容不同的组织结构、价值观等,也不要求类似经济学理论的精致知识、轻巧快速的计算或者是任何其他过于学术化的表达。
这一进路指出了在任何人违法行为的数量和其他变量之间有一种相关的函数变动关系。
这些变量有:他可能被定罪的概率,如果被定罪他所要承受的刑罚,以及其他的一些变量,像他通过合法和其他非法行为可获得的收入,被逮捕的频率,以及他从事一项非法行为的意愿。
可以用如下公式表达:Oj=Oj(pj,fj,uj)在这里,Oj 是在一段时间内他可能会实施的违法行为的数量,pj是就单次违法行为而言,他被定罪的概率,fj是单次违法行为所要承受的刑罚,uj是混合变量,代表其他所有可能产生影响的因素……无论是pj的增长,还是fj的增长,都会减少违法行为的预期效用,并因此倾向于减少违法行为的数量,因为这要么提高了“支付”更高“价格”的可能性,要么提高了“价格”本身……uj其他因素的改变所带来的影响是可以预测的。
比如说,从事合法行为可获得的收入的提高,或者是“教育”等带来的守法自觉性的增长可能会减少从事非法行为的动机,并因此减少违法行为的数量。
或是刑罚种类的改变,如从罚金变为监禁,将会倾向于减少违法行为的数量,这至少是暂时的,因为罪犯在监狱里就不能再犯罪了。
违法行为的总数量是所有Oj之和,并取决于pj,fj和uj三项之集。
虽然,由于智力、年龄、教育、先前的违法历史、财富、家庭环境等方面的不同,这些变量在不同的人之间会有显著的差别,但在此为了简明,我只考虑它们的平均值,并且将函数关系表示为:O=O(p,f,u)这一函数被假定为与有关单个个人的函数具有相同的性质,特别地,(它)与P,f之间是负相关关系。
并且,当且仅当从均衡的角度违法者有风险偏好时,受前者p的影响要比后者f大……刑罚不同种类的刑罚对违法者所产生的成本,可以通过将它们转化成价值相等的货币或其他物质形式的方法来衡量。
当然,只有在该种刑罚是罚金的时候,从能够直接地被衡量出。
比如说,监禁的成本就是一个价值减少的总和,包括未来可得的收入以及受到限制的消费和自由所体现的价值。
由于,对不同的人来说,未来的收入和监禁限制所体现的价值是不同的,所以即使是相同的监狱刑期,这个成本也没有一个一致的数量。
例如说,对那些在监狱外挣钱更多的人来说,这种费用就更大。
监禁的时间越长,每个人的这种成本就越大,因为未来收入和消费与刑期的长度是正相关的。
刑罚不仅影响违法者,也影响其他的社会成员。
除却收缴成本,违法者所交付的罚金被其他社会成员作为收入而取得。
然而,大多数种类的刑罚,在惩罚违法者的同时,也损害了其他成员的利益:以监禁这种刑罚为例,在警卫、监狱的工作人员、监狱建筑、食物上都要有所花费。
目前,在美国每年仅在缓刑、假释、公共收容上的花费就达10亿美金。
此外,个案的单日花费差别巨大。
低的如成人缓刑,只需0.38美元,高的如青少年拘留,则需11美元。
刑罚的社会总成本是违法者所承受的成本加上其他人的成本或者是减去其他人的收益。
罚金对其他社会成员所产生的收益等于违法者所承受的成本,如若不考虑收缴成本。
然而,缓刑、监禁、以及其他种类刑罚的社会成本通常会超过违法者所承受的成本,这是由于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同样也受到了损害。
对于不同种类的刑罚。
[社会成本与违法者所承受的成本的比率b]的差别很大:对于罚金,b≈0;但是对于拷打、缓刑、假释、监禁、以及其他刑罚来说,b>1。
对于青少年在临时拘留所以及成人在监狱的情况,b特别大;并且拷打或是成人假释两种情况的比率b则相当地接近……三、罚金1、支持罚金的案件正如定罪的概率以及刑罚的严厉性受到社会控制的影响一样,刑罚的形式亦无例外:立法通常以罚金、缓刑、监禁或它们的结合方式来具体说明一个犯罪行为的可处罚性程度。
今天,在大多数国家中,罚金是占主导的惩罚方式,而监禁只是保留给那些严重的犯罪,这仅仅是一种巧合还是一种具有决定意义的最佳考量?这部分提出的有关论点表明:无论何时,只要合适的使用罚金刑将有助于社会财富的增加。
首先,缓刑和监禁会耗尽社会资源,而罚金则不会。
因为后者仅仅是转移支付,而前者则会以诸如以下形式使用资源——警戒人员、监管人员及缓刑官员等人力资源和违法者自己的时间资源。
委员会指出这种代价并不是微小的,1965年,全美用于罪犯“矫正”上的支出大约为10亿美元,当然,上述估算并不包括罪犯自身的时间损失的价值。
此外,罚金刑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使犯罪的最佳数量以及惩罚的严厉度的决策过程得以简单化。
合理地适用罚金刑,需要具备关于边际收益和损害的知识,以及关于逮捕和定罪的边际成本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