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借款合同答辩状

银行借款合同答辩状

下文为银行借款合同答辩状大家不妨可以参考下希望对大家有一定的帮助哦

原告:××银行

负责人:杨××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

委托代理人:殷××

被告:××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

委托代理人:高××

原告××银行诉被告××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银行的委托代理人刘××、殷××被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高××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银行主要诉称在xx年至XX年间××公司与××银行签订了四份《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及两份《补充协议》分别为:1、xx年12月18日签订

[xx]1号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430万元借款期限为xx年12月18日至xx年11月11日

xx年11月8日签订[xx]1号《补充协议》约定还款期限为:XX 年1月15日还款780万元、XX年7月15日还款650万元

2、xx年6月30日签订

[xx]1号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4900万元借款期限为xx年6月30日至XX年1月15日

xx年11月8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还款期限为:XX年7月15日还款200万元、XX年1月15日还款1000万元、XX年7月15日还款700万元、xx年1月15日还款1000万元、xx年7月15日还款800万元、XX年1月15日还款900万元、XX年7月15日还款300万元

3、xx年11月8日签订

[xx]2号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4360万元借款期限为xx年11月8日至xx年11月11日

4、XX年2月22日签订

[XX]1号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310万元借款期限为XX年2月22日至xx年11月11日约定到期一次性还款

在上述四个借款合同中双方均约定有借款人××公司未履行对××银行的其他到期债务××银行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公司立即偿还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费用针对以上四笔借款合同原被告双方于XX年11月28日再次签订了[XX]1号《补充协议》重新约定还款期限为:XX年7月15日还款200万元XX年1月15日还款500万元XX年7月15日还款500万元

xx年1月15日还款650万元xx年7月15日还款780万元XX年1月15还款1000万元XX年7月15日还款1060万元xx年1月15日还款1110万元xx年7月15日还款1500万元xx年1月15日还款800万元xx年7月15日还款900万元xx年11月11日还款2000万元

上述补充协议签订后被告××公司共计还款2100万元

xx年7月15日针对上述还款计划中应于xx年7月15日归还的780万元原被告双方签订了

[xx]1号《人民币借款展期协议》展期金额780万元展期36个月展期后借款到期日为xx年7月14日

xx年1月10日××银行与××公司签订[xx]

01号《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900万元

同日双方还签订[xx]

01号《抵押合同》××公司以170068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房屋的所有权对该9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并在相关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xx年1月10日原被告双方又签订[xx]

0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被告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以及机器设备对xx年12月18日至xx年11月11日间连续发生的借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12000万元抵押物均在相关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至起诉时止被告××公司仅归还贷款本金2100万元未能按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如期还款故请求:一、判令被告××公司偿还原告××银行本金9800万元、利息7376595.83元(计算至XX年6月21日)以及违约金43.6万元和此后至还清之日的利息

二、由被告××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等)

原告××银行还当庭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对被告抵押担保的财产优先受偿

被告××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开庭时主要辩称一、被告并非主观故意拖欠原告的银行贷款而是xx年开始出现的国际金融危机引起的应免除违约责任

二、被告尚未偿还的借款为人民币2710万元而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提前归还全部借款其诉讼请求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

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中“违约救济措施”条款的约定被告只有在违反《借款合同》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所约定的全部五项违约事件时原告才能提前宣布贷款到期

而本案中原告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违反了合同约定的全部五项违约事件所以要求提前偿还未到期借款的事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三、原告提出人民币43.6万元的违约金请求不符合合同约定

根据

[xx]2号借款合同和补充协议的约定该4360万元的借款尚未到期不存在违约情形所以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

四、原被告之间设定的最高额抵押财产未取得有效登记

1、×他项xx第012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显示对于xx第0890号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的抵押金额为5886.87万元抵押存续期限为一年与最高额抵押约定不符所以该抵押权并未设立原告无权就上述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2、××他字第现080035号《房屋他项权利证明书》显示是贷款310万元也不是《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债务或最高额债务所以该房屋也没有为原告设立有效的抵押权原告无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本院经审理查明在xx年至XX年间××公司与××银行签订了四份《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及两份《补充协议》分别为:1、xx年12月18日签订

[xx]1号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430万元借款期限为xx年12月18日至xx年11月11日贷款利率为5.76%按季结息

xx年11月8日签订[xx]1号《补充协议》约定将还款期限变更为:XX年1月15日还款780万元、XX年7月15日还款650万元将贷款利率变更为浮动利率即双方执行基准利率并自起息日起每三个月调整一次;合同项下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在基准利率水平上上浮50%

将按季结息变更为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并约定如果不能按期付息则自次日起计收复利

2、xx年6月30日签订

[xx]1号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4900万元借款期限为xx年6

月30日至XX年1月15日贷款利率为5.76%按季结息

xx年11月8日签订[xx]2号《补充协议》约定将还款期限变更为:XX年7月15日还款200万元、XX年1月15日还款1000万元、XX年7月15日还款700万元、xx年1月15日还款1000万元、xx

年7月15日还款800万元、XX年1月15日还款900万元、XX年7月15日还款300万元其它条款均与[xx]1号《补充协议》相同

3、xx年11月8日签订

[xx]2号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4360万元借款期限为xx年11月8日至xx年11月11日约定还款计划为:XX年7月15日还款560万元、xx年1月15日还款800万元、xx年7月15日还款800万元、xx年1月15日还款800万元、xx年7月15日还款800万元、xx年11月11日还款600万元

4、XX年2月22日签订

[XX]1号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310万元借款期限为XX年2月22日至xx年11月11日约定到期一次性还款

上述第3、4笔借款合同均约定贷款利率为浮动利率即在基准利率水平上上浮或下调自起息日起每三个月调整一次

合同项下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在基准利率水平上上浮50%

合同项下贷款按月结息

并约定如果不能按期付息则自次日起计收复利

上述借款合同与补充合同中均载明基准利率是指起息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档次贷款利率;起息日是指合同项下首次发放的贷款转存到甲方(借款人)账户之日

上述四个借款合同均使用的建设银行总行印制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统一文本该合同第十条违约责任第一款违约情形中均分别列举了五项即:(一)甲方(借款人)的违约;(二)保证人违约的情形;(三)抵押人违约的情形;(四)出质人违约的情形;(五)担保合同或其他担保方式未生效的情形

在上述各项中又分别列举了若干种违约的情形

其中在(一)甲方(借款人)的违约中所列的11种情形中第3种为未按期归还债务本息;第8种为未履行对建设银行的其他到期债务在合同第十条违约责任第二款违约救济措施中约定出现上述第(一)到(五)项违约事件乙方(贷款人)有权行使下述一项或几项权利其中(一)停止发放贷款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甲方(借款人)立即偿还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费用

(四)借款到期前甲方未按时还清的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结算方式计收复利

(五)借款逾期后对甲方未按时还清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被乙方宣布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按借款逾期时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在xx年11月8日所签

[xx]2号4360万元的借款合同中双方还在上述违约救济措施中增加了一项约定即(二)按贷款本金的10‰向甲方(借款人)收取违约金

XX年11月28日原被告双方针对上述四笔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共11000万元借款的还款计划再次签订了[XX]1号《补充协议》其他条款不变

重新约定的还款计划为:(一)XX年7月15日还款200万

元;(二)XX年1月15日还款500万元;(三)XX年7月15日还款500万元;(四)xx年1月15日还款650万元;(五)xx年7月15日还款780万元;(六)XX年1月15还款1000万元;(七)XX年7月15日还款1060万元;(八)xx年1月15日还款1110万元;(九)xx年7月15日还款1500万元;(十)xx年1月15日还款800万元;(十一)xx年7月15日还款900万元;(十二)xx年11月11日还款2000万元

该补充协议签订后被告××公司对前四笔共1850万元均按期偿还了本息

xx年7月15日原被告双方针对上述还款计划中第五笔应于xx 年7月15日归还的780万元签订了

[xx]1号展《人民币借款展期协议》将该780万元借款展期36个月展期后借款到期日为xx年7月14日

XX年1月15日还款计划中的第六笔1000万元到期之后××公司于XX年2月5日偿还100万元XX年3月13日偿还80万元XX年4月16日偿还70万元此后本息均未再偿付

综上至本案开庭时被告共计偿还借款2100万元逾期未还借款1810万元尚未到期借款7090万元

原被告双方对上述事实均无争议

另查明xx年1月10日××银行与××公司签订[xx]

01号《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借款金额900万元借款期限为xx年1月10日起至XX年1月9日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年8.591%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

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并约定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如甲方(借款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结息日付息则自次日起计收复利

同日双方还签订[xx]

01号《抵押合同》被告以170068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的房屋所有权对[xx]

01号《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项下900万元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在相关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

该笔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利息自xx年6月21日后未付

被告对上述事实没有异议

xx年1月10日原被告双方又签订[xx]

0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公司以×国用(xx)第0890

号土地使用权证项下土地的使用权、170069、0070、0071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的房屋所有权以及机器设备对其xx年12月18日至xx年11月11日间连续发生的借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12000万元

抵押合同中的抵押财产清单所记载的×国用(xx)第0890号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的土地位置在育才北大街东侧、永安西路北侧面积数为101148.96平方米抵押财产价值5886.87万元;所记载的170069、0070、0071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的房屋坐落在永安西路695号

合同签订后双方分别于xx年1月11日、1月16日、1月22日共同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

上述部门分别颁发了房产、土地他项权证和动产抵押登记书

土地他项权证上载明土地他项权利人为原告被告为义务人土地使用权证号、位置等均与最高额抵押合同相一致抵押金额为5886.87万元存续期限栏中注明1年

房屋他项权证载明房屋他项权人为原告房屋所有权人为被告房屋所有权证号和房屋坐落位置与最高额抵押合同相一致附记栏中记载贷款310万元

被告对上述事实没有异议只是认为《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未办理有效的抵押登记

土地管理部门所办理的衡他项(xx)第012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中登记的抵押金额5886.87万元和抵押存续期限为一年与最高额抵押合同不符;××市房产管理部门所办理的080035号他项权利证明书中记载贷款310万也不是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债务或最高额债务

因此上述土地和房屋并未设定有效的抵押权原告无权要求优先受偿

原告诉称至起诉时止被告××公司尚欠逾期和尚未逾期借款本金合计9800万元、利息7376595.83元(计算至XX年6月21日) 被告对上述本金数额无异议但对利息7376595.83元提出异议认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调整日为每季度未月份的18日而原告在前两次下浮利率时却没有按此日期而是在21日下浮的由此出现六天的利息差应扣除六天的利息差共13038.75元将该利息差扣除后应为7363557.08元

对此原告未提出反驳意见

原告第二项诉讼请求即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除诉讼费外原告未提交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所签五份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抵押合同和最高额抵押合同均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被告对2710万已逾期借款未偿还而且从xx年6月21日以后开始欠息属于借款合同所约定的“未按期归还债务本息”的违约情形已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被告辩称其未按期偿付本息不是主观故意而是由市场原因和金融危机造成的应免除责任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尚未到期的借款能否提前收回的问题双方xx年至XX年所签的四份借款合同在违约情形第(一)项甲方(借款人)的违约中均明确约定了未按期归还债务本息的条款

而且在违约救济措施中均约定出现上述第(一)至(五)项违约事件乙方(贷款人)有权行使停止发放贷款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费用

双方所争议的焦点主要是贷款人行使上述权利是在违约情形中所列的第(一)至(五)项全部出现还是某一项出现即可行使本院认为虽然本案借款合同使用的是××银行总行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统一合同文本但是在订立合同时双方进行了协商并对合同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了选择和修改因此不属于格式条款不应适用合同法中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

借款合同所列的(一)至(五)项违约情形中包括了四种主体、三种担保形式和若干种违约情形尽管合同中未明确是(一)至(五)项全部出现贷款人才有权行使救济措施中的权利还是(一)至(五)项只要出现任何一项即可行使上述权利

但是通常四种主体和三种担保形式是不会同时出现在一笔借款中的

况且本案所有借款合起来也未出现四种主体和三种担保形式这是双方都明知的

如按被告的解释本案借款合同中双方所约定的违约救济措施则形同虚设

即只要借款合同中缺少四种主体和三种担保形式中的任何一种则无论借款人如何违约贷款人均不能行使救济措施中的权利以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被告的这种解释不符合借款合同的双方在签订借款合同时的初衷不是双方的意思表示

因此本院不予支持

对该条款应当理解为出现违约情形第(一)至(五)项中的任何一种违约事件贷款人均有权行使救济措施中的一项或几项权利由于被告未按期归还借款本息和未履行对××银行的其他到期债务出现了违约情形第一项中的违约事件因此原告有权行使救济措施中的一项或几项权利

救济措施第一项明确约定停止发放贷款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甲方(借款人)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费用

故原告主张被告偿还所有到期和未到期的借款共9800万元本金及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4360万元借款应否支付违约金的问题被告认为该笔借款尚未到期不存在违约情形所以原告无权要求支付违约金

本院认为4360万元借款虽然尚未到期但是该笔借款从xx年6月就开始欠息

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未按期归还债务本息即为违约

“本息”中应包括利息

故被告辩称不构成违约不成立

因双方在4360万元借款合同中特别约定了如违约按贷款本息的10‰向甲方(借款人)收取违约金的条款

故原告主张43.6万元的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问题原告所诉截止XX年6月21日被告拖欠利息7376595.83元被告认为计算有误应扣除6天的利息差13038.75元实际欠息数应为7363557.08元

因原告未对被告提出的异议和理由提出反驳意见应视为对被告主张的认可故被告的主张应予支持

关于最高额抵押登记问题本院认为最高额抵押合同签订后双方一起到有关部门办理的登记而且土地和房屋他项权证书所记载的权利人、权利种类、抵押物的位置、权利证书的编号等均与最高额抵押合同相一致足以证明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土地和房屋办理了抵押物登记

被告认为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土地和房屋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由于本案最高额抵押合同中抵押财产的种类不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分别在不同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

不同抵押物在不同的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时登记部门只按在本部门登记的抵押物的价值进行登记因而与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最高额度不符但这并不影响登记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与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效力

”据此登记部门虽然在他项权利证书上登记了一年的期限但并不影响抵押权的存续

最高额抵押合同是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将来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债权提供的担保

因此在登记时债权是不特定的虽然登记部门记载了贷款310万但不能以此否定登记的效力

综上被告认为登记未发生效力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主张以抵押物优先受偿的请求应予支持

原告诉求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因除诉讼费外无其他证据故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银行借款本金9800万元及利息7363557.08元(利息已计算至XX年6月21

日XX年6月22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并支付违约金43.6万元;

二、原告××银行对[xx]01号《抵押合同》和[xx]0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8683元由××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长麻胜利

代理审判员赵国栋

代理审判员苗文全

二〇xx年一月二十六日

借款合同民事答辩状

借款合同民事答辩状 今天,xx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是借款合同民事答辩状,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借款合同民事答辩状1 答辩人:xx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住所地:xx省遵义市娄山关镇。 法人代表:何某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xx 因原告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某某、吴某某及我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我公司对原告诉称的“房屋买卖事实及约定、抵押事实及登记,担保事实及约定,以及贷款金额、尚欠借款本金310122.79、利息、罚息”等事实均没有异议。我公司是本案借款的担保人,对于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借款抵押合同、立即归还借款本金、逾期利息、诉讼费、律师费,并就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等等诉讼请求,我公司均没有异议。现被告陈某某、吴某某从xx年5月20日起,逾期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借款本息也是事实,原告在催告被告陈某某、吴某某还款的同时,我公司也曾经多次催促其按时还款,但陈某某、吴某某均未履行付款义务。

二、由于本案的债务,被告陈某某、吴某某既提供了所购房屋作为抵押担保物,并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也提供了人我公司进行保证,存在物保与人保并存。因此,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八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之规定,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陈某某、吴某某在所提供的物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不足的部份,答辩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此呈:桐梓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xx市某某房开桐梓分公司 (盖章) 时间:xx年二月十四日

民事诉讼答辩状什么时候交

民事诉讼答辩状什么时候交 民事诉讼答辩状什么时候交?那么,下面就由xx小编给大家介绍介绍吧,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问:何时递交答辩书有效? 答:收到起诉状十五日内。 按照民诉法第11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问:不交答辩书法院能继续审理案件吗? 答:根据民诉法第113条规定,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问:如何写答辩书? 答:答辩书是对原告起诉书的答复和反驳。 一般要有下列内容: (1)双方当事人情况; (2)针对原告诉讼请求的答复或反驳; (3)事实依据; (4)有关证据; (5)法律依据;

(6)送达法院,具状时间和具状人姓名等。 答辩书篇幅不必长,但必须抓住重点,特别要抓住起诉状中那些与事实不符、证据不足、缺少法律依据的内容,进行系统辩驳,以利于法院在审理时判明原告诉讼请求是否符合事实,是否有法律依据,从而作出正确的裁判。 民事诉讼答辩状写作格式 民事答辩状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1.标题。居中写明“民事答辩状”。 2.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写明答辩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如答辩人系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应在其项后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及其与答辩人的关系;答辩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如答辩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应在其项后写明代理律师的姓名及代理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名称。 3.答辩缘由。写明答辩人因××一案进行答辩。 (二)正文

借款合同起诉状

借款合同起诉状 借款合同起诉状(一)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 负责人:某某;职务:行长。 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6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登封市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住所地:登封市卢店镇朝阳路中段东侧。??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身份证号某某,住登封市嵩阳办百花巷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身份证号某某,住登封市嵩阳办百花巷1号。

上诉请求??1、请求判令撤销(2013)登民一初字第211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2、请求将第二项改判为被上诉人登封市某有限公司给付上诉人借款本息元及2013年7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日之间的利息和罚息;? 3、请求改判被上诉人登封市某有限公司给付上诉人违约金30000元;?4、请求将第四项改判为被上诉人李某某、李某某对上述2、3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上诉费由三被上诉人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诉被上诉人登封市某有限公司、李某某、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2013)登民一初字第2113号民事判决书,原判决存在如下三处判决错误:1、原判决第二项未支持2013年7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日之间的罚息;2、原判决未支持原审原告违约金请求;3、原判决第四项认定原审被

告李某某、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范围错误。具体理由如下:?一、合同解除不导致合同所有条款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之规定,合同解除导致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之规定,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与争议解决条款一样,属于合同中相对独立的部分,不因合同的解除而终止。结算是经济活动中的货币核算给付行为,清理指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点、估价和处理。如果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结算方式,合同终止后,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结算。合同中关于利息、罚息、违约金的条款当属结算和清理条款,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实践中有关疑难法律问题的解答意见“一、适用合同法疑难问题(二)合同被解

关于借款合同纠纷答辩状经典范文

关于借款合同纠纷答辩状经典范文 范文一: 答辩人:廖某某,男,19XX年X月11日生,汉族,住贺州市新城六区XX号。 答辩人:黎某某,女,19XX年X月21日生,汉族,广西XX县人,住贺州市新城六区XX号。 被答辩人:李某某,男,19XX年X月8日生,汉族,广西XX市人,住XX市XX路50号。 答辩人廖某某、黎某某因李某某诉廖某某、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被答辩人只是曾是答辩人位于贺州市XX路XX号房屋的住客,答辩人并不认识被答辩人,被答辩人承租贺州市XX路XX号房屋五楼一个单房是通过答辩人朋友何XX办理的(证据1)。被答辩人居住贺州市XX路XX号房屋五楼期间,答辩人正在忙于XX县的化妆品店经营。 被答辩人在本案中向法庭提供的《借条》需从答辩人的房屋发生入室盗窃(已向建中派出所报案并由公安机关立案)说起。 大约在2009年8月初,租住答辩人贺州市XX路XX号房屋6楼的何XX电话告知答辩人住处钥匙弄丢了。答辩人从XX县赶回贺州后发现,屋内被翻了个底朝天,答辩人的相关证件: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个人相片、答辩人于2007年6月向莲塘信用社贷款的个人借款合同及房产抵押材料等一些个人重要资料全被盗走。对通过房

产抵押向莲塘信用社贷款的事实,答辩人手头持有的《安贷宝意外伤害保险投保授权委托书》(证据6)可以证实。答辩人向莲塘信用社贷款时,签有《个人借款合同》和用贺州市XX路XX号房屋作抵押的《广西农村信用社借款抵(质)押承诺书》(已被盗走)。 答辩人的报案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将被答辩人李某某列为重点对象并决定对其采取了强制措施。同时,答辩人前往贺州市房产管理局查询,发现答辩人的贺州市XX路XX号房产再次被抵押。对此,答辩人向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2009)贺八行初字第47号],请求撤销房产抵押登记,该案经一审、二审审理,法院撤销了贺州市房产管理局对贺州市XX路XX号房产的抵押登记行为(证据2)。在行政诉讼案中,第三人提供了有关证据材料。这些材料有:《房屋抵押协议》(证据3)、被答辩人向公安机关提供的《关于廖某某借本人现金人民币叁拾捌万元整抵押房产证、土地证一事的情况说明》(简称《情况说明,证据5》和本案中出现的借条。这些证据都与本案有直接关系,却都是虚假的,到处都存在与基本事实不符的"硬伤"。主要有: 1、《房屋抵押协议》签订于 2009年5月23日,称抵押借款方为"贺州市星光硅业有限公司职工"。此时,答辩人廖某某早在2006年就自己经营化妆品店,既不是贺州市星光硅业有限公司职工,也不是临江地产公司员工(《情况说明》提到答辩人廖某某是临江地产公司房产主任)。 《房屋抵押协议》开头的抵押借款方(乙方)的身份证号码与落款

金融借款合同判决书

篇一:借款判决书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衡阳市分行诉彭家旺、许花玉、朱昌奎、欧香红金融借款合同纠 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衡阳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华新开发区长丰大道30号。 负责人田永利,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焦元章,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家旺,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 被告许花玉,女,1973年2月15日出生。 被告朱昌奎,男,1975年7月26日出生。 被告欧香红,女,1976年10月2日出生。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衡阳市分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衡阳市分行)诉被告彭家旺、许花玉、朱昌奎、欧香红(以下简称四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社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政银行衡阳市分行的委托代理人焦元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家旺、许花玉、朱昌奎、欧香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邮政银行衡阳市分行诉称,2009年12月18日,原告与四被告签订《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1、借款人为被告彭家旺、许花玉,担保人为朱昌奎、欧香红;2、借款金额100000元,借期12个月,每个月还本息8997.54元,12个月还清;3、担保人对贷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4、如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被告彭家旺、许花玉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息,至2010年5月7日止,欠本金73269.71元、利息985.44元未还(含已逾期借款本金5025.81元)。故请求法院判令: 1、解除与四被告签订《借款合同》; 2、判令被告彭家旺、许花玉偿还贷款本金68255.15元(扣除2010年5月18日还借款本息6000元); 3、判讼被告朱昌奎、欧香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彭家旺、许花玉、朱昌奎、欧香红均未予答辩,未提供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18日,原告与四被告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1、借款人为被告彭家旺、许花玉,担保人为朱昌奎、欧香红;2、借款金额100000元,借期12个月;3、还款方式,等额本息还款法,每个月还本息8997.54元,12个月还清;4、被告彭家旺、许花玉应在每月还款日当天16时前将应还的贷款本息存入指定的帐户,由原告扣收当月应还的贷款本息;5、被告朱昌奎、欧香红对贷款本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6、如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或资信状况恶化损害债权人的情况,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7、被告彭家旺、许花玉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合同订立后,原告于2009年12月18日向被告彭家旺发放贷款100000元。还款期限届至2010年12月18日。被告彭家旺、许花玉未按约定期限返还借款,至2010年5月7日止,被告彭家旺、许花玉已连续2个付款期未按《借款合同》约定足额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另查明,诉讼中,被告彭家旺、许花玉于2010年5月18日返还原告借款本息6000元。截至2010年5月18日被告彭家旺、许花玉欠原告借款本金68255.15元未还(含未到期的借款)。再查明,被告彭家旺与被告许花玉系夫妻关系。 上述事实,有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及原告提供与四被告订立的《借款合同》及被告彭家旺、许花玉、朱昌奎、欧香红身份证明、被告彭家旺与被告许花玉的结婚证、被告彭家旺出具的借据、被告彭家旺经营的衡阳市雁峰家旺油漆店营业执照、贷款本息清单等证据证实。对原

借贷合同纠纷答辩状

借贷合同纠纷答辩状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 今天我作为被告(甲公司)的代理人,现在围绕合议庭总结本案的三个争议焦点: 一、本案属于借款纠纷还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二、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三、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在此逐一发表以下答辩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本案属于借款纠纷而非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理由如下: (一)从原被告签订合同的目的来看。甲公司与张某签订借款合同的目的是 为了缓解资金压力,获得借款,用以盘活其生产经营,张某与甲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的目的也无外乎是对甲公司放贷,尔后实现借款本息的回收,故从签订合同的最初目的来看,该案属于借款合同纠纷,而非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二)该案讼争的标的属于借款合同纠纷。针对原、被告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言该案属于平等主体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而非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 所以,本案属于借款纠纷,而非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二、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属于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合同。

首先,在该借款合同中有两项内容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 (一)是借款本金的确定。经过庭审查实:甲公司迫于资金压力,同意了张某的条件,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张某将940万元打入甲公司账户,甲公司向张某出具1000万元借条,其中有现金60万元,另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时就扣除当月利息,但借款金额不变"。依据我国合同法第第二百条之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故对于原告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做法是违反我国合同法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的,对于张某的借款只能按照实际提供的借款940万作为本金,并以此金额作为本金来计算计息。 (二)是借款利率的约定。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利息按每月6%计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在民间借贷中属于生产经营性贷款的利率不能超过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于原告超过银行同期、同类借款利率四倍的部分利率也不应得到法律上的支持。 其次,上述两项合同内容不影响借款合同的其它部分的合同效力。故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属于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合同。 三、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从刚才的庭审中查明的事实我们不难看出,被告是在迫于巨大的资金压力之与原告张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在签订时明显具有胁迫性质或显失公平之嫌。 另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以商品房买卖之名掩盖高利借贷之实的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要素表模板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要素表 ()苏民初号提示: 1.为了帮助您更好的参加诉讼,保护您的合法权利,特发本表。 2.本表所列各项内容均系法官查明案件事实所需,请您务必认真阅读,如实填写。 3.您在本表中所填内容属于您依法向法院陈述的重要事实,并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4.被告对原告填写内容确认的填“√”,不予认可的填“×”,对于本表中遗漏的项目,您可以在本表中另行填写。 案件事实要素原告填写被告确认1.合同名称及签订日期《》年月日 2.诉请借款本金金额本金元,已归还元,尚欠元 3.借款期限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4.利率、罚息约定 年利率%,逾期上浮%,罚息% 5.付息、还款方式已付息元,还款方式为 6.诉请利息、罚息金额截至年月日,利息元,罚息元 7.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费元,费元,其他元 8.保证人?及保证方式,一般保证□、连带保证□ 保证期间债务到期之日起月 保证范围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其他费用□保证人?及保证方式,一般保证□、连带保证□保证期间债务到期之日起月 保证范围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其他费用□保证人?及保证方式,一般保证□、连带保证□保证期间债务到期之日起月 保证范围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其他费用□ 原告签名:被告签名: 9.抵押人?及抵押物, 抵押担保范围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其他费用□ 抵押人?及抵押物, 抵押担保范围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其他费用□ 抵押人?及抵押物, 抵押担保范围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其他费用□

10.质押人?及质押物, 质押担保范围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其他费用□ 质押人?及质押物, 质押担保范围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其他费用□ 质押人?及质押物, 质押担保范围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其他费用□ 11.放弃举证、答辩期限是□、否□是□、否□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被告对异议项依次说明或另行补充: 被告签名: 原告签名:

被告民事诉讼答辩状

被告民事诉讼答辩状 答辩人:张xx,男,1963年生,x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公务员,住大理市满江片区“xx别墅区xx号”,身份证号码:5329xx。被答辩人:xx,男,1978年生,x族,云南省弥渡县人,个体,住弥渡县弥城镇xx号,身份证号码:5329xx。 因原告xx诉答辩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依法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请求 请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xx的全部诉求请求。 事实与理由 双方对承包施工范围、工程量、单价、工程总造价以及质量要求已经有明确约定。 原告系专门从事家装业的个体人员,xx年9月经人介绍后拟为答辩人位于大理市满江片区“xx号”别墅房进行装修。经原告对答辩人的房屋进行充分的考察和测量之后,按照包工不包料的方式为答辩人进行装修,最初原告向答辩人的报价为8万多元。答辩人认为价格过高,就不打算让原告承包施工,后原告又重新对答辩人的房屋进行测量,重新提出装修报

价为:62877.50元。答辩人认为该报价比较合理,遂同意将自己的房屋装修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给原告施工。之后原告向答辩人提供了一份《装饰工程预(结)算报价单》,对装修工程量和单价均予以明确。其中也明确结算按现场实际发生的工程项目及工程量计算,但同时也明确约定如有增加施工项目的甲乙双方先行签订《工程变更单》确认工程项目及工程价款后,乙方再行组织施工。同时,原告还向答辩人出具了一份《室内装修施工工艺质量保证书》,其中还特别承诺所有施工工艺保证符合相关《室内装饰施工工艺验收规范》的要求。否则答辩人有权对其作出经济上的罚款及因施工质量不合格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索赔。因此,在原告装修施工之前,双方对承包施工范围、工程量、单价、工程总造价以及质量要求已经进行了明确约定。 原告开始施工之后,答辩人一直按照施工进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原告每完成一项工程内容,双方就进行计量,然后由答辩人及时将工程款支付给原告,这有原告向答辩人出具的10份收款收据(共计63000元的工程款)为证,根本不存在原告垫付大笔工人工资维持施工进度的问题。另外,由于原告恶意拖欠刮瓷和刷乳胶漆工人的工资,导致承接该项工程的楚雄人xx二人生活困难,xx向答辩人提出请求之后,答辩人还替原

借款合同起诉状

借款合同起诉状 借款合同起诉状(一)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 负责人:某某;职务:行长。 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6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登封市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住所地:登封市卢店镇朝阳路中段东侧。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身份证号某某,住登封市嵩阳办百花巷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身份证号某某,住登封市嵩阳办百花巷1号。 上诉恳求 ⑴恳求判令撤销(20XX)登民一初字第211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⑵恳求将第二项改判为被上诉人登封市某有限公司给付上诉人借款本息3022083.78元及20XX年7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日之间的利息和罚息; ⑶恳求改判被上诉人登封市某有限公司给付上诉人违约金30000元; 1 / 9

⑷恳求将第四项改判为被上诉人李某某、李某某对上述⑵3项恳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⑸本案上诉费由三被上诉人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诉被上诉人登封市某有限公司、李某某、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XX年10月21日作出(20XX)登民一初字第2113号民事判决书,原判决存在如下三处判决错误: ⑴原判决第二项未支持20XX年7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日之间的罚息; ⑵原判决未支持原审原告违约金恳求;⑶原判决第四项认定原审被告李某某、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范围错误。详细理由如下: 一、合同解除不导致合同所有条款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之手册,合同解除导致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之手册,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与争议解决条款一样,属于合同中相对独立的部分,不因合同的解除而终止。结算是经济活动中的货币核算给付行为,清理指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点、估价和处理。假如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结算方式,合同终止后,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结算。合同中关于利息、罚息、违约金的条款当属结算和清理条款,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民商事 2 / 9

金融借款合同答辩状完整版

编号:TQC/K869 金融借款合同答辩状完整 版 In the case of disputes between the two parties,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ners should be protected. In the process of performing the contract, disputes should be submitted to arbitration. This paper is the main basis for restoring the cooperation scene.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金融借款合同答辩状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协议资料适合用于需解决双方争议的场景下,维护合作方各自的合法权益,并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旦发生争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或者诉讼,本文书即成为复原合作场景的主要依据。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答辩人(被告):景德镇某金融市场 被答辩人(原告);某银行下属信托公司 答辩人因同被答辩人拆借资金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答辩如下: 一、本案合同无效 1、合同约定的“拆借资金期限”条款无效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下称《拆借办法》)第七条规定:“同业拆借资金的期限和利率高限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资金供求情况确定和调

民事反诉答辩状的模板

民事反诉答辩状的模板 与法律有关事情都不能忽略哦,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整理民事反诉答辩状的模板,欢迎大家查看! 民事诉讼答辩状范文精选1 答辩人(被告):xx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xx 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xx市海淀区知春路6号锦秋国际大厦B座4层 被答辩人(原告):xx正大兴业科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xx 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xx市大兴区北臧村镇大臧村大华路西十条3号 因被答辩人xx正大兴业科贸有限责任公司诉答辩人xx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所谓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于xx6年11月3日收到贵院送达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以及开庭传票。答辩人认为,本案事实复杂、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争议巨大,诉讼标的金额也高达270余万元,且案涉《xx支付密码产品代理协议书》有伪造签字、涉嫌合同欺诈的重大嫌疑,答辩人已申请贵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和对该协议有关人员的签字进行笔迹鉴定并拟提起反诉请求撤销该协议,故请求贵院依法裁定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或判决驳

回其诉讼请求。此前答辩人已向贵院提交了《关于请求适用普通程序并延期开庭审理的申请书》,请求请贵院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并延期开庭审理;为进一步澄清事实,分清是非,答辩人现依法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因案涉《xx支付密码产品代理协议书》被答辩人方代表人签字有伪造仿冒的重大嫌疑,涉嫌合同欺诈,当事人双方所谓居间服务关系实际并不存在,答辩人保留提起反诉请求撤销前述《代理协议书》的权利。 被答辩人在其《起诉状》中声称: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于xx6年2月24日签订《xx支付密码产品代理协议书》(以下简称“《代理协议书》”);在协议书签订后,在被答辩人的努力促成下,答辩人与华夏银行签订了一系列产品销售合同。然而事实上,自xx3年以来,答辩人就与华夏银行建立了长期良好的业务关系,两单位的主要技术及业务负责人一直就xx支付密码系统的销售进行着频繁的、直接的协商。截至xx6年2月24日之前,为进一步拓展与华夏银行的业务、为后期的销售奠定基础,应其要求,答辩人向该行赠送了3套价值210余万元的支付密码后台核验系统,并交付了8600台价值500余万元的CI-900支付密码器。上述供货事实甚至在被答辩人自身提供的证据中也得到了证实:落款日期从xx5年12月12日到xx6年2月23日的11张《支付密码器签收单》均证明早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起诉状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起诉状 篇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商业银行 被告:张A, 被告:张B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张A立即归还借款本金元;支付利息及罚息元(计算至XX年4月20日);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等损失5200元; 上述合计元; 2、判决被告张B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年12月23日原告与被告张A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被告张A以装修店面为由向原告借款35万元,借款期限自XX年12月23日至XX年12月23日;月利率为15‰;还款方式采用等额本息的方式进行还款。为确保债务如期清偿,被告张B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被告张B对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发放借款,已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未能按约还本付息,原告多次催款,被告均以种

种理由推托,被告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现原告为维护已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恳请依法支持原告方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铁路运输法院 起诉人:商业银行 XX年月日 篇二:金融借款纠纷起诉状作业 民事起诉状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营业部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路二十三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男,行长 电话:010-******** 传真:010-******** 邮编:100876 被告:中商企业集团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九路八十二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男,董事长 电话:010-******** 传真:010-******** 邮编:100876 被告:中谷粮油集团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二十三路九十二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女,董事长 电话:010—67890654传真:010—12345678

金融借款合同判决书范文(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3400-39 金融借款合同判决书范文 (完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金融借款合同判决书范文(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原告修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村信用社。住所 地:修武县西村乡西村。 负责人郭松枝,主任。 委托代理人付雪丽,女。 被告张战稳,男。 被告黄爱平,女。 被告许奔艇,男。 被告李有富,男。 原告修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村信用社(以下 简称西村信用社)与被告张战稳、黄爱平、许奔艇、李 有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 判员范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村 信用社委托代理人付雪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战稳 等4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

理终结。 原告诉称,20xx年2月28日,原、被告签订担保借款合同,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 3.344万元用于养牛,双方约定借款利率7.5‰,还款日期为20xx年2月15日,被告许奔艇、李有富自愿为其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20xx年2月15日被告张战稳、黄爱平借款到期后,以没钱还款为由拒不归还借款本息,原告认为借款人张战稳及其担保人许奔艇、李有富应承担还款义务,故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张战稳立即归还20xx年2月28日在原告修武县西村信用社借款3.344元元及20xx年11月30日前利息14385.97元,20xx 年11月30日以后按月息13.27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被告许奔艇、李有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要求被告承担有关诉讼费用。 被告张战稳等4人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 根据原告起诉意见和四被告未到庭的实际情况,本院对本案的调查重点确认如下:1、被告张战稳是否

民事起诉答辩状范本(含注意事项)

民事起诉答辩状范本(含注意事项)答辩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代理人: 被答辩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起诉离婚纠纷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答辩事项: 1、依法判令双方离婚。 2、婚生女孩解某某由答辩人抚养,由被答辩人支付抚养费用。 3、诉讼费用由被答辩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1、______年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经媒人介绍认识,并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办理了结婚登记,______年______月______生育女孩解某某。婚后夫妻感情不好,为了整个家庭,答辩人常年外出打工,并将收入除去生活费用外全部寄回家庭。而被答辩人不求上进,好吃懒做,将自己封闭于家中。该种性格给婚生女

孩解某某带来了严重的性格缺陷:孤僻、语言表达能力较差。 2、被答辩人自婚后一直没有生活来源,全凭答辩人全力支撑家庭收入、开支。被答辩人严重的缺乏预估能力,婚生女孩解某某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时,未办理上户手续并将此事不告知答辩人。以上两种情况,给婚生女孩解某某受教育等带来极大的不稳定性和不良影响。 3、目前答辩人工作稳定,收入均衡,能给婚生女孩解某某提供更好的生活及受教育的条件。 所以请求法院秉着为婚生女孩解某某将来负责的原则,将婚生女孩判给答辩人抚养。 此致 ______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注意事项: 一份严谨的民事诉讼答辩状,首先需要分清是否属于法院主管,是否有需要写民事诉讼答辩状;其次是弄清楚受理法院的管辖;再有就是检查诉讼主体是否遗漏,是否有误;此外还应该注意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的问题。在明显存在上述问题时,不要急

金融借款合同答辩状简易版

It Is Necessary To Clarify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Parties, To Restrict Parties, And To Supervise Both Parties To Keep Their Promises And To Restrain The Act Of Reckless Repentance. 编订:XXXXXXXX 20XX年XX月XX日 金融借款合同答辩状简易 版

金融借款合同答辩状简易版 温馨提示:本协议文件应用在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具有约束力和可作为凭证,且对当事人双方或者多方都有约制性,能实现监督双方信守诺言、约束轻率反悔的行为。文档下载完成后可以直接编辑,请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套用。 答辩人李某甲,女,xxxx年xx月xx日出 生,汉族,职工,住…………,公民身份号码 xxxx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x。 被答辩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中心支 行诉被告xx有限公司、杨某甲、李某甲金融借 款合同纠纷一案,被答辩人的起诉状副本已收 阅。现作如下答辩: 一、被答辩人和被告杨某甲等私下擅自将 答辩人李某甲的家庭共同财产进行抵押,因未 告知也未取得答辩人李某甲的同意,故该抵押 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担保法》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而该抵押有效的前提,必须是其他共同共有人的书面委托或亲笔签字。被答辩人和被告杨某甲在未告知答辩人李某甲的情况下,私下擅自将答辩人李某甲的家庭共同财产进行抵押,也未取得答辩人李某甲的同意,故被答辩人和被告杨某甲将答辩人李某甲的家庭共同财产进行抵押的行为及合同无效。 二、被答辩人提交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和《无限责任担保承诺书》上的签名和捺印均不是答辩人李某甲本人所为,答辩人亦未提供相关的书面委托,被答辩人对此均不知情。法院可对签名进行笔迹鉴定或调取银行的监控录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诉状范文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诉状范文 引导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是指在金融机构作为借款人与非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中产生的纠纷。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诉状范文,希望对你有帮助!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 负责人:某某;职务:行长。 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6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登封市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住所地:登封市卢店镇朝阳路中段东侧。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身份证号某某,住登封市嵩阳办百花巷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身份证号某某,住登封市嵩阳办百花巷1号。 上诉请求 1、请求判令撤销(2013)登民一初字第211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2、请求将第二项改判为被上诉人登封市某有限公司给付上诉人借款本息3022083.78元及2013年7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日之间的利息和罚息; 3、请求改判被上诉人登封市某有限公司给付上诉人违约金30000元; 4、请求将第四项改判为被上诉人李某某、李某某对上述2、3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上诉费由三被上诉人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诉被上诉人登封市某有限公司、李某某、李某借款合同纠纷

一案,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2013)登民一初字第2113号民事判决书,原判决存在如下三处判决错误:1、原判决第二项未支持2013年7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日之间的罚息;2、原判决未支持原审原告违约金请求;3、原判决第四项认定原审被告李某某、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范围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一、合同解除不导致合同所有条款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 之规定,合同解除导致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之规定,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与争议解决条款一样,属于合同中相对独立的部分,不因合同的解除而终止。结算是经济活动中的货币核算给付行为,清理指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点、估价和处理。如果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结算方式,合同终止后,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结算。合同中关于利息、罚息、违约金的条款当属结算和清理条款,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实践中有关疑难法律问题的解答意见】一、适用合同法疑难问题(二)合同被解除后,能否适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判处违约金:违约金条款属于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其效力

民事诉讼被告答辩状范文

民事诉讼被告答辩状范文 民事诉讼答辩状一 审判员: 本人依法接受湖南XXXX(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本案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活动,现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本案原告李X与第二被告陈XX合同纠纷一案,将我公司起诉至法院并要求支付报酬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 第一,违反合同的相对性原理。 20xx年元月31号原告李X与被告陈XX签定协议,并协议约定由原告协助被告陈XX承揽建筑工程,被告陈XX向原告支付报酬,该协议充分表明当事人为原告李X与被告陈XX,并且该协议有且只有两方当事人,其中一方为原告李X,另一方为被告陈XX,我公司不是该协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也未从委托任何人从事过居间服务。 因此该合同只能对双方当事人发生效力,不能约束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根据合同法的相对性原理,原告要求我公司支付报酬及违约金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 第二,居间合同是否成立?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由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

人,接受他方所提供订约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从表面上看,本案中原告李祥为居间人,被告陈世奇为委托人,但是在对居间人的资格,什么人才能从事居间服务方面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在民法理论界争议较大,著名的民商法专家XX民教授认为居间合同中委托人可以是任何公民、法人,但居间人只能是经过有关国家机关登记核准的从事居间营业的法人或公民,因为居间活动是一种中介活动,属于商业活动的范畴,任何一种商业活动都要经过有关国家机关的登记或批准,哪怕是一家小小的服装店,目前就这种观点理论界也基本上达成一致。 因此本案中的居间合同是否成立值得商酌。 综上所述事实可以明确:本案的关键在于合同的主体是谁以及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 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以上事实和代理意见,望人民法院予以核查认定,并慎重考虑,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代理人:XXX 二0XX年十一月十四日 民事诉讼答辩状二 郭年松,男,1928年生,1956年结婚生子,1958年得一子,名叫郭东民。 郭年松高中毕业后一直在xx镇小学任教员,后任校长,住xx县xx镇东大街10号。

保证合同纠纷答辩状

保证合同纠纷答辩状 保证合同纠纷答辩状【1】 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接受被告的委托,作为本案第一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 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依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从该借款担保合同的批贷程序、发放贷款程存在重大过错等几个个方面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诉讼时效问题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是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合同债权不属于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诉讼时效是2年。 原告诉状中明确说明借款到期日是2011年7月19日,而原告起诉时间是2013年7月24日,已经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且无证据证明有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原告提供的借款担保合同存在效力瑕疵。 原告提供的合同签订地点是李家村委会,但实际上当时,李家村并无村委会。 时过经年,被告是有印象签署过自己名字,但不可能到尚不存在的村委会签署过。

仅凭这一点,就可以认定原告提交的合同与被告签订的合同未必然是同一份合同。 因此该份合同存在弄虚作假的成分,效力存在瑕疵。 三、即使借款合同是成立的,但原告未履行交付义务。 退一步讲,即使原告提供的合同是被告签署,那也只能证明原告方批准了被告的贷款申请,双方达成了借贷的合意。 至于原告是否履行了向被告交付该款项的义务,却不能证明原告向被告履行了交付借款的义务。 该案的实际情况: 原告前身信用联社在红河镇东李家村设有代办站代办员李 * 录,并在该代办员居住房屋外挂有信用联社的大型牌子。 该代办员事实,周围十里八乡人尽皆知。 几年来的贷款都是经由该代办员办理的,原告信用联社对该代办站事实以及代办员的行为也从未有过否认。 由此可以认定该办员是信用联社的职工。 此次贷款手续是由原告代办站代办员办理,被告李 * *手中没有任何材料,包括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存折等所有贷款手续都掌握在该代办员手中。 被告李 * *确实申请过贷款,但是是否被批准,批准后是否发放了贷款,以及发放多少都不知情;因为原告职工代办员并未向被告李 * *告知,李 * *本人也从没有收到代办员保管的用来发放贷款的存折。 这说明原告方并完成贷款的交付义务,无权要求被告李 * *承担

借款合同纠纷上诉状

篇一: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 x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市xx区xx街道xxx村人,住xx市xx区xxxx路xx公寓x号楼xxx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市xx区xx街道xxx村人,住xxx村xx街xx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xx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xx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第一,一审判决中称“自20xx年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间上诉人先后分五次向被上诉人借款xxxxx元”,但是其中发生在20xx年xx月xx日借款金额为xx万元的借条,其借款用途是用于上诉人赌博,这点被上诉人以及中间人xxx知情,由于被上诉人知道用于非法活动产生的债务是不受保护的,从而要求上诉人在借条中违背事实写出了该借款用于工程周转,并且在一审开庭时上诉人也多次强调该借款实为赌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之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一审法院在明知xx万为赌资的事实后置若罔闻,仍判令上诉人归还该笔借款是错误的。 第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五张借条,其中仅就20xx年xx月xx日的欠条中约定了利息,因此其余四张借条中除去赌资借款外的后三张借条均不应当支付利息。 20xx年xx月xx日,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在一份关于借款本金及利息计算的承诺书中签字,该承诺书正文并非上诉人所书写,上诉人仅仅在承诺人处签字,未对承诺书正文进行细看及核实。因为当时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两个月内将现住房进行抵押贷款,以贷款偿还被上诉人。碍于双方多年朋友情谊,上诉人同意被上诉人提议,在匆忙之中未考虑其他便在承诺书中签字,因此承诺书中对欠款利息的约定,上诉人并不认可。 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的规定作出上诉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的判决,纯属理解和适用法律错误。《意见》第六条只说明民间借贷中双方明确约定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四倍,各地法院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不超过银行利率四倍的范围内具体掌握。并且《意见》的规定应是在双方明确约定利息多少的情形下针对约定利率是否过高由法院来进行评判,而不是像一审法院这样在未约定的情形下直接判令上诉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这显然是一审法院曲解司法解释本意,滥用法官自由载量权的结果。 同时,一审法院判决中对利息计算数额有误,计算方式极不严谨,被上诉人诉称的xxxxxx 元借款产生于不同日期,其中有两笔借款产生在2014年x月x日和20xx年x月xx日,一审判决中计算利息时将该两笔借款利息计算时间从2013年xx月xx日起算是明显有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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