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_细则_
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经纪业务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业务规范》、《关于进一步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的通知》和《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强化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和《关于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经营,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异常交易实时监控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交易规则和公司有关制度的相关规定(以下简称“相关规定”),特制定《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公司总部及各证券营业部实施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第三条开展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工作的目的,是为了充分了解客户情况,向客户提供适当的产品和服务,提高客户服务质量;让投资者了解证券市场和各类证券投资产品的特点和风险,熟悉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帮助社会公众了解证券行业,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资本市场规范发展。
第四条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推送相匹配的公司资讯和服务产品、普及证券基础知识、宣传金融证券方面的政策法规及市场规则、揭示证券投资风险、介绍各种证券投资产品和各项证券业务、公示相关信息、接受咨询与处理投诉等。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工作相关的公司部门和所有证券营业部。
公司经纪管理总部客户服务部(以下简称经管总部客户服务部)是公司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工作的管理指导部门,证券营业部在经管总部客户服务部及相关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落实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机构向投资者销售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服务的(以下统称产品”或者服务”,应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基本要求本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委员会本机构成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负责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工作委员会由总经理任组长,风控部负责人任副组长,投资研究部负责人任组员。
第五条产品与服务适当性风险评估工作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本机构产品或者服务风险分级的标准、方法和流程,对具体产品或者服务进行风险评估与风险评级,制定本机构的产品和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并适时根据监管要求和具体产品或服务的变化调整产品和服务的分级。
工作委员会可以外聘法律、财务专家。
第六条业务部门职责投资研究部是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首要部门。
其负责的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了解投资者各项信息并收集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投资者分类、分级,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对每名投资者提出匹配意见,对本机构从业人员的销售行为进行控制和监督等。
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

制度4: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及《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融资融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公司在向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业务服务的过程中,以了解投资者、了解向投资者提供的融资融券服务为基础,引导投资者正确认识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根据投资者的财务状况、投资目标、知识和经验及风险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向适当的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业务。
第三条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融资融券客户办理业务时,除遵守本细则规定外,仍需遵守《融资融券业务客户资质管理办法》、《融资融券业务客户征信评级管理办法》和《融资融券业务客户授信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流程的规定。
第一章普通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第四条投资者分类:公司把全部投资者按风险承受能力分为五类,从高到低分别为:激进型投资者、积极型投资者、稳健型投资者、谨慎型投资者、保守型投资者。
第五条产品定级:公司把全部产品和服务分为五个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分别为:高、中高、中、中低、低风险等级。
公司把融资融券业务定义为中高风险类业务。
第六条投资者和融资融券业务的匹配要求:营业部在为投资者办理融资融券业务时,应检查其普通账户风险测评结果,履行以下适当性匹配要求:(一)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等级相匹配融资融券业务属中高风险类业务,适配于激进型和积极型投资者,不适配于稳健型、谨慎型、保守型投资者。
对匹配的投资者, 投资者签署表单《适当性评估结果确认书》。
对不适配的稳健型、谨慎型投资者, 营业部应进行特别的告知警示,投资者签署表单《不适当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确认已充分理解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才可受理其融资融券业务申请。
对不适配的保守型投资者,营业部不得受理其任何形式的融资融券业务申请。
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

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指导、督促期货经营机构有效落实适当性管理要求,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以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向投资者公开销售或者非公开转让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服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和本指引的要求,制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在经营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向投资者销售适当的产品或者提供适当的服务。
第四条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按照《办法》、本指引及其他规定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投资者分类第五条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充分了解《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投资者信息,可以采用但不限于以下方式:(一)查询、收集投资者资料;(二)问卷调查;(三)知识测试;(四)其他现场或非现场沟通等。
第六条投资者对其提供的信息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配合经营机构进行适当性评估、分类及匹配管理。
投资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其投资者分类的,应当及时告知经营机构。
第七条经营机构应当按照《办法》要求,将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并实施差异化适当性管理。
第八条符合《办法》第八条(一)、(二)、(三)项条件的投资者,应当向经营机构提供营业执照、经营业务许可证、登记或备案证明、开户类型证明等身份资质证明材料。
经营机构审核通过的,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九条符合《办法》第八条(四)、(五)项条件的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投资者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机构投资者提供最近一年的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本机构的投资经历等;2.自然人投资者提供近一个月本人的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近3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警示及退市整理股票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警示及退市整理期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风险警示及退市整理期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风险警示及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及其相关业务,做好投资者教育及风险揭示,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关于发布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有关风险揭示书(2015年修订版)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及《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风险警示股票,系指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相关规定,被实施风险警示的股票(以下简称“风险警示股票”)。
上市公司股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被实施风险警示措施之日起,至该措施被撤销之日的前一交易日止,在风险警示板进行交易:(一)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二)因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三)因退市后重新上市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四)因其他情形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出现前款第(一)项情形的,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识,出现前款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退市整理期股票,系指按照沪深交易所《上市规则》相关规定,被交易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股票(以下简称“退市整理期股票”)。
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股票的简称为“退市XXX”,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股票简称为“XXX退”。
第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设风险警示板,包含风险警示股票和上交所退市整理期股票。
深圳证券交易所设退市整理板,包含深交所退市整理期股票。
第五条营业部在接受投资者申请开通风险警示及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权限前,应当严格核查投资者是否符合相关资质标准,了解投资者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知识与经验、风险偏好、投资目标等信息,对投资者的资产规模、知识水平、风险承受能力和诚信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期货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07.15•【文号】•【施行日期】2024.07.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关于发布《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会员单位:为做好《期货和衍生品法》配套规则的修订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协会自律规则体系,协会对《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适当性细则》)。
《适当性细则》已经第六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2024年7月15日附件1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2024年6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指导、督促期货行业有效落实适当性管理要求,维护交易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期货经营机构、期货公司子公司(以下统称“经营机构”)向交易者公开销售或者非公开转让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交易者提供证券期货和衍生品等相关业务服务,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和本细则的要求,制定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在经营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向交易者销售适当的产品或者提供适当的服务。
第四条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按照《办法》、本细则及其他规定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交易者分类第五条经营机构向交易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充分了解《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交易者信息,可以采用但不限于以下方式:(一)查询、收集交易者资料;(二)问卷调查;(三)知识测试;(四)其他现场或非现场沟通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规范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审慎选择适合的投资者理性参加期权业务,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有关《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有关业务规则、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拟定本细则。
第二条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投资者(以下简称“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公司在向投资者提供股票期权经纪服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形,深入分析向投资者提供的服务,科学有效评估,充份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财务状况、知识水平、交易经历及风险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形向投资者提供适当的服务。
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遵循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原则。
第三条衍生产品部负责公司股票期权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一)负责公司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二)负责公司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工作流程等有关制度的拟定、修订和完善,并协助配合适当性技术系统的开发、优化;(三)负责依据监管要求、交易所规则及公司适当性管理要求组织实施期权投资者适当性评估、交易权限分级匹配及延续适当性管理;(四)负责分公司、营业部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指导及管理,并不定时对适当性管理情形开展检查;(五)负责股票期权业务适当性管理的培训及投资者教育。
第四条分公司负责督导下辖营业部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详细开展,组织培训,贯彻投资者教育与风险揭示有关工作;督导营业部合规展业,将有关岗位工作人员履行期权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的情形纳入绩效考核范围;每半年组织一次适当性自查,并就存在的问题及时督导整改,留存工作底稿,形成自查情形报告。
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模版
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模版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保护客户利益,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业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从事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
第三条客户分类: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经济实力、投资经验和投资目的等因素,将客户分为普通客户、专业客户和合格投资者。
第四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保护客户利益、合理预防风险、充分揭示风险、鼓励投资者自主决策、防范非法活动。
第二章客户评估第五条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应采取适当的调查、检查方法对客户进行评估,包括个人、机构和公司等。
第六条客户评估的原则:(一)客户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二)客户应当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投资产品和服务;(三)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应当为客户提供适当的提示、建议或监督服务;(四)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应当对不同风险承受能力的客户应当采取不同的评估方式和标准。
第七条客户评估内容:(一)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包括个人投资者的收入、资产、负债、家庭财务状况等信息以及机构投资者的实际控制人对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影响因素等;(二)客户投资经验评估:包括客户的投资历史、投资产品、投资目的等情况;(三)客户投资目的评估:包括客户的投资目标、风险预期、收益预期等情况;(四)客户财务状况评估:包括客户的财务状况、可投资资金等情况。
第八条客户评估要求:(一)定期进行客户评估,及时更新客户信息;(二)采取合理适当的方式和方法进行客户评估;(三)根据客户评估结果妥善设计投资组合;(四)根据客户情况提供适当的风险提示、投资建议等服务。
第三章客户分类第九条客户分类标准:(一)普通客户:未经过专业的投资经验或专业知识培训;经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评估,风险承受能力、财务状况、投资经验等客观条件均不足以保证其独立作出投资决策或对投资风险承担合理的责任等;(二)专业客户:证券公司金融市场总部认定的具有投资经验和资金实力,可以独立承担投资风险的机构投资者或个人投资者;(三)合格投资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认定为合格投资者的机构投资者或个人投资者。
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
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金融期货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参与金融期货交易的投资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基本原则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公平性原则:确保所有投资者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公平的交易机会。
透明性原则: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实施标准和程序应公开透明。
风险匹配原则:投资者的交易需求与风险承受能力应相匹配。
第二章投资者分类第四条投资者分类标准投资者根据其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
第五条专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包括: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的理财产品。
具有一定规模和投资经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符合特定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六条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指不符合专业投资者条件的其他投资者。
第三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第七条投资者评估期货公司应当对投资者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
投资知识和经验。
风险承受能力。
第八条投资者分类管理期货公司应根据评估结果,将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并实施分类管理。
第九条投资者教育期货公司应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提高其对金融期货市场的认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第四章风险揭示与信息披露第十条风险揭示期货公司在与投资者签订合同前,应充分揭示金融期货交易的风险。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期货公司应定期向投资者披露金融期货市场的重要信息,包括市场动态、政策变化等。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监督管理机构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行为,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制度解释本实施办法由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施行时间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发展趋势
建议
•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将更加注重科技手段的运用,提高管
• 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和流程,为投资者提供更好
理效率和效果
的投资建议和产品推荐
•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将更加注重投资者教育,引导投资者
• 加强投资者教育,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和投资技能
理性投资
• 借鉴国际经验,提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水平和效果
验等因素,采用量化评估方法
产品风险等级划分与适当性匹配
01
划分金融产品风险等级
• 根据产品特性、风险因素等因素,划分产品风险等级
• 为投资者提供清晰、透明的产品风险等级信息
02
为投资者推荐合适的产品
• 根据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为投资者推荐合适的产品
• 避免高风险产品误导投资者,确保投资者安全
03
持续监控产品风险与投资者风险状况
大数据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利用大数据技术提高适当性管理水平
• 金融机构通过大数据技术分析投资者行为,为投资者提供更精准的投资建议和产
品推荐
• 提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效率和效果
利用大数据技术监控市场风险
• 金融机构通过大数据技术监控市场风险,为投资者提供及时的风险提示
• 降低投资者因市场风险导致的损失
• 划分金融产品风险等级,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 防止高风险产品误导投资者,确保投资者安全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持续监控与调整
• 金融机构持续监控投资者风险状况和投资行为
• 根据投资者风险状况调整投资建议和产品推荐
适当性管理办法的实施效果与影响
01
提高投资者保护水平
• 降低投资者因风险不匹配而导致的损失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面临的挑战与不足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的配套实施细则最快于5月底正式发布。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最新消息,欢迎阅读!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新规实施在即机构紧张准备《管理办法》正式实施的日子已渐行渐近。
多位券商资管人士向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围绕即将实施的《管理办法》,正在加紧对相关制度、流程、销售系统进行梳理和改造。
“今年一季度定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方向,当时业内都还在学习,处于统筹阶段,各地证监局组织多次培训。
”上海一家券商资管人士告诉记者,因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涉及到产品直销、代销、产品和运营等各个方面,相关流程、制度和表单都必须根据《管理办法》去改。
为进一步推动《办法》贯彻落实,深圳证监局近日指导深圳市投资基金同业公会举办了“深圳资管行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专题培训会议”,解读并部署《办法》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
深圳相关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子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近500人现场参加了会议,参与人员主要为各公司的合规人员和销售人员。
上述券商资管人士认为,按照新规,基本上与之前卖产品的原则方法都不一样,因此新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系统性工程,且时间比较紧,但目前仍然需要等待协会统一指引。
自《管理办法》出台以来,东方红资产管理公司根据《办法》规定进行了初步的制度配套修订,在梳理、优化、完善原有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修订公司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东方红资产管理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上分为两个重点,一方面是了解投资者,另一方面是了解产品。
5月17日,东方红资产管理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在了解投资者方面,为了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投资者,首先就要先了解投
资者,为此公司将进一步深入了解更多关于投资者的信息,例如职业、收入来源、财务状况和诚信记录等内容,提醒投资者及时更新个人信息。
同时,公司根据投资者的财务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风险偏好、诚信状况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其进行细化分类管理。
根据《办法》,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要求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投资者,避免不当销售,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同时,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能够相互转化。
在具体执行中,上述东方红资产管理相关负责人表示,首先加强投资者教育建设,在转化前明确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的区别,细化差异内容,提示投资者谨慎选择是否转化。
同时,在普通投资者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时,公司将要求投资者根据法规提供相关证明,并通过追加了解相关信息来谨慎评估投资者是否满足专业投资者条件。
财通资管相关负责人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在新办法颁布之后,公司更新了制度优化流程,对新办法涉及的产品风险等级评价、客户风险等级划分、代销机构管理等制度流程都在进行修订完善,同时加强同业交流,例如“双录”(录音录像)对基金公司、券商资管而言是项全新要求,而银行在这方面做的比较早,因此也要求相关岗位去银行进行这方面学习,包括加大信息系统配套支持,对原有业务系统进行升级更新,并新增如“双录”系统等软硬件设施。
该负责人表示,新办法更加优化了产品风险等级划分时的考虑因素,突出了对投资者提供有针对性和差异化的产品和服务,从严规范了经营机构的销售行为。
这会促使整个资管行业在设计资管产品时,“以客户为导向”,充分考虑不同投资者的差别性,强调如何真正提升产品的内在价值,如何为不同客户提供真正满足其投资诉求的金融服务,而不只是将注意力更多放在如何吸引客户上,这也会在很大程度上约束经营机构短期利益冲动。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初期用户体验可能下降
“《管理办法》说得比较宽泛,只告诉你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
而没有告诉你每一个细节应该怎么做,比如说投资者资产负债状况,那么什么材料可以作证明?就需要一个配套的指引。
以前我们了解投资者信息,都是投资者主动告知,不需要任何材料佐证,但现在需要相关材料进行佐证。
”上述不愿具名的券商资管人士告诉记者。
尽管目前相关协会关于《管理办法》的配套细则并未正式公布,多家券商资管等机构人士表示,摸索先改,互相参考,都在等指引出来,到时候再根据指引更改。
上海另一家大型券商资管业务人士说,对新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来说,制度、标单的设计很重要,比如买一个产品,要搜集客户信息七个方面,那么表格怎么设计,需要填写什么信息,还包括投资者承诺函,适当性管理新规对与风险承受能力方面有非常严格的要求,如果投资者买一个产品的风险等级高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就需要一个明确的承诺函,而这种表单过去是没有的。
该人士还表示,客户分类是一个基础性工作,专业投资者主要是金融机构,但你要证明是专业投资者,就需要很多材料来佐证,后面在进行产品投资就方便了,对普通投资者而言,要买一个产品就需要提交很多材料。
《管理办法》作为我国市场首部专门规范证券期货市场适当性管理的部门规章,完善了适当性管理的制度体系,统一了适当性管理的基本标准,突出强调了经营机构所要承担的投资者分类、产品或服务分级、适当性匹配的义务和责任。
“肯定影响客户体验,但宗旨是保护投资者。
”上述券商资管业务人士表示,工作细致也是对机构自身的保护,制度、工作流程和表单的修改,包括硬件采购和软件的升级改造,还要与代销机构提相应要求,每一家券商资管都在做,但目前都没有完全结束或者准备充分。
据了解,按照新规的要求,券商资管、公募基金产品的全套直销系统都要做改造。
比如,对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的投资者客户,只能买风险等级最低的一档产品,直销系统就要从技术上去杜绝这类投资者购买其他四档风险等级产品。
据知情人士透露,服务商提供的TA系统改造进度不一,目前部分
基金公司都在进行内部测试了,券商资管还在等待,由于升级是统一的模板,目前券商资管还没有拿到新的系统,但估计也会很快拿到并进行测试。
“都在加紧节奏推出细则,但由于要经过协会理事会,还要报备并经证监会同意,时间很紧张。
”该知情人士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目前中国证券业协会与中国期货业协会在配套细则上节奏差不多一致,预计5月底或者6月初会正式对外发布。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统一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应运而生在资管业内流传着一个有趣的案例:一位女士于20xx年6月3日在银行买了一款股票型基金产品,认购金额45万元,没过多久着急用钱就赎回,20xx年11月6日进行了基金赎回,损失本金140733.94元,把银行告到法院,最后获得全额赔偿。
这是一个真是案例,究其原因,系银行的支行向该女士推介了经评估不适合其购买的案涉基金产品,且该支行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以金融消费者能够充分了解的方式向该女士说明案涉基金产品的运作方式和将最大损失风险以显著、必要的方式向其作出特别说明。
相关专业机构人士建议,预防此类投资者适当性义务风险,金融产品必须风险分级,投资者必须风险评级,产品与投资者风险不匹配的,即便投资者自愿也不可以交易;交易前,必须向投资者如实披露产品全部文件并书面风险告知;以上四步操作必须全部留痕,保存证据,可以提取证明。
这意味着,对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而言,由于其在信息获取、产品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等方面处于弱势,通过要求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相关义务,禁止将产品销售给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禁止不适当匹配行为,有助于帮助投资者识别风险,减少超出其承受能力风险的损害。
在金融资管产品统一监管的大趋势下,统一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将在市场呼声下快速诞生。
实际上,当前部分市场、产品已有关于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规定,为什么还要出台《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市场是一个有风险的专业化市场,各种产品风险特征千
差万别,而投资者在专业水平、风险承受能力、风险收益偏好等方面也存在很大不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正是基于两者的差异,通过要求经营机构履行必要的义务,减少信息不对称,从而为投资者提供适当的产品或服务的针对性措施,是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
监管部门在总结各市场、产品、服务的适当性要求基础上制定了《办法》,建立统一的适当性管理制度,明确投资者基本分类、产品分级底线标准,规范经营机构义务,强化监管与自律要求。
有资管人士向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随着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日益丰富、复杂及融通,投资者适当性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而分布在各类市场、产品中的适当性制度零散、割据,重复交叉或者又有未照顾和覆盖到的地方,特别是产生了监管真空、监管套利等问题,原有的适当性安排已不能适应投资者保护的要求和市场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