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研究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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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提供何种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胜败。

因此,对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认识和理解,对于当事人来说至关重要。

首先,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核心是"谁主张,谁举证"。

这意味着在民事诉讼中,原告需要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被告需要举证证明自己的抗辩。

这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也是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核心所在。

其次,民事诉讼证明标准要求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充分性。

合法性是指证据的获取和使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真实性是指证据必须真实可靠,不能是伪造的或者捏造的。

充分性是指证据必须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或者抗辩,不能是不完整的或者不足以证明的。

再次,对于不同类型的民事案件,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也有所不同。

比如在合同纠纷中,当事人需要提供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在侵权责任纠纷中,当事人需要提供侵权行为的证据、损失的证据等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因此,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需要根据具体案情来提供相应的证据,符合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最后,对于证据的认定和采信,法院会根据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充分性进行认定和采信。

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符合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法院就会认定并采信这些证据;如果不符合,法院就会不予认定和采信。

因此,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需要严格按照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来提供证据,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内容,对于当事人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当事人需要深入理解和掌握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严格按照要求提供证据,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同时,律师在代理案件时也需要充分了解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希望通过对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认识和理解,能够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正司法的实现。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或抗辩而需要提供的证据所必须具备的标准。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民事争议的解决主要依靠审判机关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审查和认定,因此,正确理解和掌握证明标准对于当事人来说至关重要。

一、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通常分为原告证明责任和被告证明责任。

原告通常负有证明自己的权利主张的责任,被告则负有反驳原告主张的责任。

在诉讼中,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有充分举证责任和部分举证责任两种情况。

充分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必须在一定程度上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或抗辩;部分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只需提供初步证据,然后对方当事人需要提供相反的证据来推翻。

二、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1.充分举证责任的标准当事人对事实或法律关系主张提出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定证据的要求。

在提供证据时,当事人应该注重以下几个方面:(1)证据的合法性:证据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

比如,书面证据应该通过正当的渠道取得,证人证言应当由法庭召唤出庭作证。

(2)证据的确凿性:证据必须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的主张或抗辩,且应该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4)证据的结果性:证据必须能够在法庭上产生相应的效力,对案件的审理结果有一定的影响力。

2.部分举证责任的标准当事人对部分事实或法律关系主张提出的证据,应该符合合理推定的要求。

在提供证据时,当事人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能否提供初步证据:当事人应当首先提供一些初步证据,以证明其主张或抗辩不是毫无根据的。

初步证据可以是书面证据、物证、证人证言等。

(2)被推定方提供相反证据:当事人提供了初步证据后,对方当事人应当在一定程度上提供相反的证据,以推翻对方主张或抗辩。

总的来说,无论是充分举证责任还是部分举证责任,当事人在提供证据时都应当遵循证据的充分性、合法性、确凿性、关联性和结果性的要求。

三、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与挑战在实际的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的理解和适用常常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民事诉讼三个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三个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三个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原则,以求出良好的审判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提出证据,并由法院评估证据的真实性及其重要性,以确定案件事实。


了便于法院判定案件事实,现有的民事诉讼法定下了三种证明标准,即直接证据、间接证
据和引证证据标准。

一、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当事人提起诉讼时,第一手自然因素(确凿无疑)或事件状况记录首先被
提到法庭。

这些证据包括直接事实证明文件、真实照片、发票、合同、音频录音、身份证、收据、书信等。

这些证据由于其简单性、明确性和相关性,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

二、间接证据
间接证据是法庭评估证据的分支,它不是由当事人直接提出的,而是通过据此归纳出
来的。

例如,一只很小的狗吃了大量肉,那么它可能会变胖。

所以,当前例子中的狗变胖
就是一种间接证据。

间接证据是法庭从各种事实及对案件有效大局后判定的,因而其可靠
性不高。

三、引证证据
引证证据是来自有关规范解释的证据,它可以包括法律法规、政府命令、司法认定、
学术文章等。

引证证据除了有助于了解案件要素,还有助于当前事件的复杂性发挥明确的
解释和作用。

引证证据可以加强对诉讼者权利要求和辩护方辩解的证明。

总而言之,直接、间接和引证证据是民事诉讼中共同用到的规范。

尽管每种证据各有
特点,但它们共享着从实践中发现、证明和认可的目的。

当事人应当仔细准备这三种证据,以达到更好的审判结果。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应当具备的一定标准和要求。

证明标准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结果,因此在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的是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原告有证明事实的责任,被告有证明事实的责任。

也就是说,原告需要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而被告需要证明自己的抗辩事实。

这是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基本原则。

其次,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主要包括充分性、确实性和合法性。

充分性是指证据的充分程度,证据应当能够证明所要求的事实;确实性是指证据的真实性,证据应当是真实、可信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合法获取和合法使用,证据应当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并且在法定程序下使用的。

在实际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和争议焦点来确定证明标准。

一般来说,对于明显的事实,证明标准相对较低,只需要提供一定的证据即可;而对于争议较大的事实,证明标准相对较高,需要提供更为充分和确凿的证据。

此外,对于不同类型的案件,证明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比如在合同纠纷中,需要证明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违约情况;在侵权责任纠纷中,需要证明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和赔偿责任等。

在法律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证据不足的情况。

此时,当事人可以通过举证质证、调查取证等方式来补充证据,以满足证明标准。

同时,法院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对证据进行适当的推定和认定,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规定,它要求当事人提供充分、确实、合法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或抗辩事实。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地确定证明标准,并且尽最大努力来收集、保全和提供证据,以确保自己在诉讼中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为了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或者抗辩,所必须提供的证据的种类、数量和证明的要求。

证明标准是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重要法律制度,它直接关系到民事诉讼的公正、合法和效率。

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主要包括证据的确定、证据的举证责任和证据的认定三个方面。

首先,证据的确定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所提供的证据必须是具有真实性、合法
性和有效性的。

具体来说,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或者可以证明客观存在的事实的各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

在确定证据时,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予以采纳并形成认定。

其次,证据的举证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由谁来提供证
据支持的问题。

一般来说,原告主张的事实,由原告举证;被告主张的事实,由被告举证。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着一些例外情况,比如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或者权利状况无法提供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据。

最后,证据的认定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和认
定的过程。

法院在认定证据时,应当依法进行举证负担的转移、证据的调查和审查,并形成认定的结论。

在证据认定过程中,法院应当贯彻证据规则,保障当事人的举证权利,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最终形成公正的裁判结果。

总之,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法律制度,它直接关系到
民事诉讼的公正、合法和效率。

在实践中,各级法院应当依法正确适用证明标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民事诉讼是指民事主体因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司法活动。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作用至关重要,而证明标准则是评价证据是否足以认定事实的重要标准之一。

本文将就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进行探讨。

首先,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证明事实的标准,二是证明证据的标准。

证明事实的标准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所提出的事实主张,需要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来证明其真实性。

而证明证据的标准则是指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定要求,才能被法院采纳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其次,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受到法律的规范和约束。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应当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逻辑关系合理的原则。

这意味着当事人在诉讼中所提出的事实主张,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并且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必须是合理的,不能存在明显的矛盾和漏洞。

再次,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还受到法院的认可和适用。

在审理民事案件时,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证据的充分性、真实性来判断证明标准是否达到要求。

在实践中,法院通常会根据常识、经验和逻辑推理来评价证据的价值和证明事实的可信度,从而作出裁决。

最后,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提出了要求。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需要对自己的主张提供充分的证据,而被告则需要对自己的抗辩提供相应的证据。

双方当事人需要在诉讼过程中积极收集证据,合理运用各种证据手段,以便在法院中能够充分证明自己的主张或抗辩。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评价证据是否足以认定事实的重要标准,受到法律的规范和约束,也受到法院的认可和适用,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提出了要求。

在实践中,当事人需要充分了解证明标准的要求,合理运用各种证据手段,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它是判断案件事实的依据,也是裁判的基础。

因此,对于证据的标准和要求,是非常严格的。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证据的标准主要包括充分性、确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等方面。

首先,证据必须是充分的。

充分的证据是指证据的数量和质量都要足够充分,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

在举证责任上,原告应当提供与其诉讼请求相关的证据,被告则应当提供与抗辩事实相关的证据。

如果一方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就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

其次,证据必须是确实的。

确实的证据是指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得到了确认。

证据的确实性是指证据本身的真实性,而证据的可靠性则是指证据所表现的事实是否真实可信。

只有确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否则就不能被采纳。

此外,证据必须是合法的。

合法的证据是指证据的获取和使用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在证据的获取过程中,不能违反法律规定,比如非法窃听、非法搜查等行为都是不允许的。

而在证据的使用过程中,也必须符合法定程序,不能违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证据必须是相关的。

相关的证据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的事实直接相关。

在举证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提供与案件事实直接相关的证据,而不能提供与案件事实无关的证据。

只有相关的证据才能对案件的事实进行证明,否则就不能被采纳。

总的来说,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标准是非常严格的,只有符合充分性、确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的证据才能被采纳。

当事人在举证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提供符合标准的证据,以保障案件的公正审理。

同时,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也应当严格按照证据标准,对证据进行认真审查,确保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三大诉讼的证明标准

三大诉讼的证明标准在司法诉讼中,证据是裁判的重要依据,而证据的证明标准则是评判证据是否有效的重要标准。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有着三大诉讼的证明标准,分别是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以及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

本文将对这三大诉讼的证明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读者对司法诉讼中的证据证明有更清晰的认识。

首先,我们来看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证明标准是“合理可能性”。

这意味着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只要能够合理推断出所主张的事实的存在,即可被法院采纳。

这一标准要求并不高,只要证据能够合理地证明所主张的事实存在的可能性即可。

因此,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只需提供一定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而无需严格地证明事实的真实性。

其次,我们来看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证明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

这意味着法院在判断被告是否有罪时,需要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罪行。

被告的有罪应当是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而不是仅仅合理推断的可能性。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确凿性和充分性非常重要,法院需要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罪行,以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

最后,我们来看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证明标准是“充分证据”。

这意味着当事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与民事诉讼不同的是,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标准要求更高,当事人需要提供更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这是因为行政诉讼涉及到政府行为,需要更加慎重地对待证据的证明标准,以保障公平公正的司法裁决。

总结来说,三大诉讼的证明标准分别是“合理可能性”、“证据确实、充分”和“充分证据”。

这三种不同的标准在不同的诉讼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保障了司法裁判的公平公正。

当事人在诉讼中需要根据不同的证明标准来提供相应的证据,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对于法官来说,也需要根据不同的诉讼类型来严格审查证据,以保证裁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希望本文对读者对三大诉讼的证明标准有所帮助,对司法诉讼有更清晰的认识。

《论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范文

《论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篇一一、引言民事诉讼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而证明标准作为民事诉讼中的关键要素,对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具有重大影响。

本文将深入探讨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以期为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提供一定的理论参考。

二、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现状当前,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主要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原则。

这要求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必须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同时,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也需对证据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确保案件事实的清晰。

这一证明标准在保障诉讼公正、促进司法效率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环境的变迁,现行证明标准也面临一些挑战。

例如,在部分复杂案件中,由于证据的难以获取或证据之间的矛盾,使得案件事实难以查清。

此外,部分当事人可能出于各种原因提供虚假证据,给司法公正带来威胁。

因此,对民事诉讼证明标准进行深入研究与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三、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完善方向1. 多元化证明标准的构建针对不同类型案件的特点和复杂性,应构建多元化的证明标准。

例如,对于简单案件,可采取较低的证明标准,以提高司法效率;而对于复杂案件,则需采取较高的证明标准,确保案件事实的清晰。

此外,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可采取更为严格的证明标准,以保障司法公正。

2. 强化证据审查力度为防止虚假证据的产生和传播,应强化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力度。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全面审查,确保所采纳的证据真实可靠。

同时,对于涉嫌伪造、变造证据的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3. 引入科技手段辅助证明随着科技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科技手段可以辅助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过程。

例如,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对电子数据进行收集、分析和验证,提高证据的可信度和效力。

同时,通过视频、音频等多媒体手段记录案件事实,有助于更全面地呈现案件真相。

《论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范文

《论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篇一一、引言民事诉讼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律手段。

在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是判定事实、认定证据的重要依据,对于案件的审理结果具有决定性影响。

因此,对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二、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现状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以《民事诉讼法》为依据,结合司法实践,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证明标准体系。

主要包括“高度盖然性”和“优势证据”等标准。

这些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环境的变迁,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三、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存在的问题(一)证明标准的适用性不强由于法律规定较为抽象,导致在具体案件中适用证明标准时存在困难。

不同案件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使得单一的证明标准难以满足所有案件的审理需求。

(二)证明标准的可操作性不足虽然法律对证明标准有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导致证明标准的可操作性不强。

这可能导致同案不同判、类似案件处理结果差异较大的问题。

(三)证明标准的公正性有待提高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如地方保护主义、法官素质等,可能导致证明标准的公正性受到质疑。

这不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公信力。

四、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建议(一)细化证明标准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复杂程度的案件,制定更为具体、详细的证明标准。

使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能够更加准确地把握证明标准,提高审判质量。

(二)加强法官培训提高法官的素质和业务能力,使其能够更好地理解和适用证明标准。

同时,通过培训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其公正司法的意识。

(三)完善证据制度完善证据制度,加强证据的收集、保全和审查工作。

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为准确适用证明标准提供基础。

(四)强化监督机制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对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适用证明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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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研究: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摘要:一、证明标准的基本理论问题�(一)证明标准的涵义�我国诉讼法学界对证明标准有不同的理解,三、对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立法建议�(一)采用相对真实的概念是有效利用审判资源,提高司法效率的客观要求
�在程序正义理论中,评价程序是否正义的重要价值是及时裁判和终结性原则,(二)改变证明标准单一笼统的现状,建立多元的证明标准体系�过去民事诉讼所实行的一元化证明标准是不科学的,因此应根据案件的性质,待证事实的不同
确定不同的证明标准,建立一个多元的证明标准体系
摘要: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作为一个理论争议较大,实践中又非常重要的概念,关系到当事人
在诉讼中承担巨资责任的程度和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的认定的尺度。

而这往往决定着案件能否胜诉,当事人的权益能否得到法律的保护。

因此从证明标准的涵义及相关概念的研究出发。

本文简要比较了两大法系国家的证明标准,具体探讨了我国立法方面的现状,总结我国这方面的立法不足并提出一些立法建议,进一步明确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设定和把握尺度,促进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

�关键词:证明标准;现状;立法设想��一、证明标准的基本理论问题�(一)证明标准的涵义�我国诉讼法学界对证明标准有不同的理解。

“证明标准,是指法官在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

”[1]人们
往往只从证明活动的目的性认识理解证明标准的涵义,而忽视了作为裁判标准的本质特性。

我们认为证明标准是指在诉讼中当事人依据法律,通过自身的证明活动证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程度,以及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尺度。

�证明标准属于主观范畴,作为评价尺度,
在对待证事实进行评价的过程中带有浓厚的主观色彩,但它又脱离不开一定的客观法律基础,在证明标准的法律适用上,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符合诉讼目的和立法宗旨的评价才能得到支持。

� (二)两大法系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英美法系国家规定的证明标准主要有两种:
“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和“占优势证据”标准。

而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明标准是根据法官对待证事实内心形成的“心证”的程度确定证明标准,通常也称为“心证”盖然性标准,主要有“内心确信”和“高度盖然性”两种证明标准。

�无论是优势证明标准,还是高度盖然性的
证明标准,都体现了主观认识与客观真实情况的无限接近,但又不等于客观真实的思想。

从本质看,两者没有差别。

两者关于证明标准的规定不同,与司法制度有关,英美法系国家采取“对抗主义”,法官居中裁判,而大陆法系国家采取“职权主义”,法官既是裁判主体,也是认识主体,法官形成一定程度的内心确信,案件事实才得以认定。

[2] �二、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以前没有直接明确
的规定,而是分散在民事诉讼法典和有关的司法解释中。

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施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通过规范证据证明力的衡量方法才初步确立了
“明显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即“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并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判断”。

该条规定突破了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明标准的规定与传统意义上的客观真实,为民事审判实践提供了更加明确、可行的依据。

[3] �“明显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符合诉讼效益原则,有利于程序公正的实现。

但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仍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亟待完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客观真实证明标准忽视了认识的相对性与诉讼证明的特殊性。

诉讼证明是一种历史性活动,更因为时间的不可逆性,这决定了无论通过什么样的办法也无法完全重现过去发生过的事情。

事实上,客观真实标准只是一种理想,在具体审查时却没有标准。

�第二、诉讼证明是一个多元化的价值取舍过程,追求正义与追求效率之间有着不可调和的矛盾。

一方面,我们一再强调司法的公正性;另一方面,事实上追求效率也是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因素。

法院严循客观真实标准,因此这使得许多案件因“事实无法查清”而久拖未决,既延误了审判,又影响了社会稳定和法院威信。

[4] �三、对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立法建议�(一)采用相对真实的概念是有效利用审判资源,提高司法效率的客观要求�在程序正义理论中,评价程序是否正义的重要价值是及时裁判和终结性原则。

在及时裁判和终结性原则的前提下,诉讼证明须在一定时间内对争议的历史事实作出明确性结论,但这种要求却明显超出了人类的实际能力。

人的认知能力是有限的,法官只能依据当事人双方所举示的证据以及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但在认定的案件事实方面会因为新的证据的出现而变更。

�相对真实的概念是在承认认识的相对性的基础上产生的,它符合人类认识的一般规律。

我国民事诉讼立法需要引入相对真实的概念,以此来确立相对真实的证明标准。

�(二)改变证明标准单一笼统的现状,建立多元的证明标准体系�过去民事诉讼所实行的一元化证明标准是不科学的,因此应根据案件的性质,待证事实的不同确定不同的证明标准,建立一个多元的证明标准体系。

一个科学、完善的证明标准体系的建立是一项艰巨的系统工程,并非简单的法律条文的删减、修改和添加,而是涉及证据制度、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定以及相关实体法的修改和几者相互之间的协调。

�(三)提高优势证明标准的立法层次�优势证明标准是指所有的证据显示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虽然不能完全排除待证事实不存在的可能性,但已达到法官认定待证事实存在的程度。

我国应当在立法中确立优势证明标准,主要基于以下考虑:�首先,优势证明标准的确立,符合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制度需要。

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国家设立裁判制度的目的主要是通过国家垄断纠纷的处理权以便民事权利受到损害时实现公力救济。

若以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拒绝裁判,则就会使当事人的权利处于一种真空的状态。

但由于案件事实都是过去发生的,时过境迁,大部分案件无法达到“事实清楚的证明程度,而当事人通过诉讼又要获得相应的法律所规定的效果,因此,法官必须对当事人主张的法定的构成要件事实进行判定。

因此,确立优势证明标准,有利于法官在诉讼中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从而最终公平地解决民事纠纷。

[5] �其次,优势证明标准具有实践的可操作性。

以往在很多情况下,我们都无法确定待证事实的成立,致使不能认定案件事实,客观上造成了一些案件当事人竭尽全力也无法让收集到的证据达到法律所要求的标准。

优势证明标准将判断的标准归结为“可能”与“不可能”,“可能”与“不可能”的判断符合普通人的理解能力,公众比较容易认可,同时裁判者也能更好地及时做出明确判断。

[6] ��参考文献:�[1]江伟.民事诉讼法(第二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2]刘春梅.自由心证制度研究-以民事诉讼为中心[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06 �[3]巫霁.试论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6.11 �[4]李浩.差别证明要求与优势证据要求[J].法学研究,1995.05 �[5]段书臣,刘澍.“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论争之检讨[J].海南: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1 �[6]李彦.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理论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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