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2423号(政治法律类196号)提案答复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420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420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7.12•【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420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将协助执行作为基本原则纳入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自2016年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人民法院全力以赴攻坚“基本解决执行难”,积极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大格局,执行领域一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得到了解决,近二十年来历史遗留的案件底数不清、执行行为不规范、案款管理混乱等现象得到了有效整治,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执行制度、机制和模式,人民群众实现胜诉权益的获得感进一步提高,“基本解决执行难”这一阶段性目标已经实现。
为将“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中行之有效的经验上升为制度机制,进一步健全中国特色执行法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正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加强对执行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攻关,抓紧起草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开门立法的原则,注意听取和吸收社会各界尤其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以保障立法的科学民主,提升立法质量。
我们认真研究和讨论了您的建议,认为该建议对于将协助执行义务法治化和执行联动机制制度化具有重要的推进作用,您提出的协助执行原则的具体内容和各协助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对起草相关条文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我们将努力在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中予以吸收,并积极向立法机关建言献策。
一、确立协助执行原则的重要意义我们清醒认识到,“基本解决执行难”只是一个阶段性目标,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执行难问题仍然存在,在有些方面、有些地方还较为突出。
其中“协助执行人难求”的问题,虽然在“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中通过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得到很大程度的缓解,但在某些地域和某些单位仍不尽如人意,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解决执行难的进展。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455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455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7.24•【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455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最高法院尽快制定以指导案例为核心的案例适用规定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随着我国社会快速发展,社会关系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人民法院受理的疑难复杂案件、新类型案件数量不断上升。
随之而来的就是人民法院审判领域的迅速拓展,以及审判工作难度的不断增大。
但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成文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以及人们对于新类型法律适用问题的理解存在不同认识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件不能得到相对一致判决”的现象仍然客观存在,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迫切需要对于审判、执行工作进行类案指导,以促进裁判尺度的统一。
案例指导制度与其他审判指导方式相比,承载着统一裁判尺度、总结审判经验、提高司法能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诸多功能。
指导性案例是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有效手段,能够更好促进人民法院统一、平等、公正地适用法律,因其所具有的解释性、示范性和确定性等特点,已成为补充、完善法律规范的重要方法。
对于您提出的应进一步建立健全案例指导相关制度,实现裁判标准统一的观点,我们深表赞同。
一、案例指导工作的现状与问题人民法院一直以来都十分重视案例指导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从上世纪50年代以来就开始通过案例指导审判工作。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部署的司法改革任务,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推进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标志着我国人民法院的案例指导制度正式确立。
201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依照规定公开发布第一批4个指导性案例,标志着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已经实际开始运作,案例指导工作进入实践发展阶段。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这是党中央文献中首次对案例指导提出明确要求,案例指导制度受到前所未有的高度重视。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254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院明确回应全国人大提案关于降低诉
讼成本的重要性
随着社会的发展,日益繁荣的经济生活中,对于各个人员的合法
权益的维护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全国人大在其五次会议中提出的关于
降低诉讼成本的建议,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对此,最高人民法
院针对建议提出了以下几点观点:
一、加强对案件材料的审查
作为一家法院,审判涉案人员所提起的所有案件是应该审核的,
但是有些繁琐的程序和流程成本不菲。
因此,建议在审核案件材料时,应该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判定其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以
及与案情的关联性,以减少因证据材料不齐全等问题而拖延司法过程
的时间和成本。
二、推行网上审判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司法成为了近年来司法领域的一个重要
趋势。
因此建议,加强推广网络诉讼,如:通过我们的智能化、数据
化的方式来处理繁琐的法律事务和流程,使司法程序更加快捷化、简
单化和便捷化。
使更多的案件进入到我们的司法线上视野,以提高审
判的效率,降低成本。
三、推行调解机制
推广调解机制一直是全国法院的重要目标。
通过合理地利用社会
资源,打造允许法官、当事人、律师、模型监护人等参与的综合平台,实现不同视角的沟通协调,避免因案件繁琐而耗费大量时间和财力。
调解进一步促进了司法公正和合理解决争端的能力
总之,与其让我们的司法成本越来越高,还不如用这些具有指导
意义的举措来激发司法效率,让我们的司法公平对待每一个人,都能
得到公正的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102号(政治法律类017号)提案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102号(政治法律类017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8.30•【分类】其他正文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102号(政治法律类017号)提案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有序推进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改革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法官员额制改革是按照司法规律配置司法人力资源、实现法官专业化、职业化的重要制度,是实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的基础,也是完善司法责任制的基石,在本轮司法体制改革中居于基础性地位。
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自2014年起,全国法院分批次开展包括法官员额制改革在内的综合改革试点工作。
2017年6月底,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完成员额法官选任工作,全国法院员额法官选任工作已经全面完成,共遴选产生12万余名员额法官,基本实现了把最优秀的审判人才配置到一线办案的改革目的。
您就员额制改革提出的四方面建议,具有比较强的针对性,其中有些建议与我们的工作思路是相契合的,对于推动法官员额制改革落地见效具有参考价值。
关于依法推进、发挥人大作用。
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是法官管理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确保法官专业素养和能力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中央要求,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省(区、市)均成立了由组织人事部门、经验丰富的法官、人大代表、律师、法学专家等人员组成的法官遴选委员会,专门负责对法官人选的业务素质和能力水平进行专业把关。
法官遴选委员会从专业角度对入额候选人进行审核评议后,提出入额建议人选。
但是,法官遴选委员会提出的入额建议人选,并不等于最终确定人选,还需要所在法院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在政治素质、廉洁自律等方面进行考察审核,各级法院党组按照审批权限作出决定。
如需任命审判员的,由应提交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后才成为员额法官。
因此,法官遴选委员会自身虽然具有中立性,但员额法官的选任工作事实上是在各级党委、人大的领导监督下进行的。
实践中,为加强人大对法官选任工作的监督,各省级法官遴选委员会均有来自人大的代表,其中部分省级法官遴选委员会的主任是由省级人大的领导同志担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 2023号(政治法律类185号)提案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 2023号(政治法律类185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8.03•【分类】其他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 2023号(政治法律类185号)提案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推进各级人民法院广泛深度应用电子卷宗系统,提升案件审判效率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是人民法院全业务网上办理的基础性工作,自《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的指导意见》印发以来,全国法院积极贯彻落实,开展了各具特色的探索实践,取得显著成效。
随着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运用工作逐步推进,一些工作难点和问题逐渐显现出来,如有的法院混淆了电子卷宗和电子档案的关系,只存档不应用;有的法院囿于技术难点只解决了纸质材料扫描问题,在案件信息自动回填、归档文件一键排序,同步调阅等方面存在短板。
为进一步统一工作思路,加强顶层设计,明确工作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各地建设经验的基础上,于2018年1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建设和应用和组织实施角度分别编制了《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技术要求》、《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管理要求》(以下简称《管理要求》)进行规范,并于2018年10月印发了《<电子卷宗阅卷目录规范>等15项信息化标准》(以下简称《信息化标准》)。
此外,还总结了电子卷宗集中生成模式和分散生成模式的地方实践经验,供全国法院借鉴。
上述文件和规范对于您在建议中提到的“电子签章”、“卷宗移送”等问题做出了相关要求,《信息化标准》中包含《法院电子签章应用规范》,进一步细化了法院电子签章应用、使用场景、数据质量、制章及验章等要求;《管理要求》中明确规定要严抓移送环节,保证当前环节电子卷宗和纸质卷宗(如有)一致,并在每个接受纸质卷宗的环节时确认电子卷宗的完整性,要求通过管理和技术手段对电子卷宗、纸质卷宗流转全程留痕。
2023年中考道德与法治专题复习专题五 法律与秩序第3讲 我国的国家机构

2023年中考道德与法治专题复习专题五法律与秩序第3讲我国的国家机构一、选择题1.(2022·宁波模拟)2022年3月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开幕。
根据会议议程,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代表国务院向大会作政府工作报告。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全国人大代表B.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C.全国人大行使监督权,监督国务院的工作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2.(2022·温州洞头模拟)读表,洞头区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有( )A.监督权和立法权B.监督权和决定权C.决定权和选举权D.决定权和任免权3.(2022·江苏南京二模)下表中列举的案例与对应的国家机关职能相匹配的有( )A.①② B.②③ C.②④D.③④变题:某高校毕业生聚会时谈及个人最近的工作情况,请你根据他们的对话,判断甲乙丙丁分别在哪个国家机关工作( )①甲:今年好多案子都会引起社会关注,审理判决一点都不能马虎,工作压力特别大。
②乙:我去年年底到岗,主要负责自主择业退役军人的服务管理、待遇保障工作。
③丙:我也是去年转的岗,比起之前专门干反贪,现在还要负责对履职不力的领导进行问责。
④丁:我的工作没有变,依然是分管刑事案件的公诉。
A.①审判机关②行政机关③监察机关④检察机关B.①监察机关②审判机关③行政机关④检察机关C.①审判机关②检察机关③监察机关④行政机关D.①监察机关②行政机关③检察机关④审判机关4.(2022·杭州上城一模)据信息,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1年10月23日①家庭教育促进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②通过立法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④国家主席行使公布法律、发布命令的职权A.①②③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5.对如图漫画理解正确的是( )A.监察委员会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全覆盖B.监察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C.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D.监察机关的首要职责是处置二、非选择题6.(10分) 2022年3月,全国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和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在北京召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585号(政治法律类040号)提案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585号(政治法律类040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8.30•【分类】其他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585号(政治法律类040号)提案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修改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加大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提案》收悉,经商全国人大常委法制工作委员会,现答复如下:一、关于诉讼管辖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在广东马内尔服饰有限公司、周乐伦与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南京东方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管辖异议案中,确立了在侵犯知识产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原告通过网络购物取得被诉侵权产品,不能以网络购物收货地作为侵权行为地确定管辖的裁判规则。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部分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的管辖做了规定。
上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典型案例,为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案件侵权行为地的确定提供了一定法律依据,但是由于知识产权无形性、时间性和地域性的特点以及互联性环境的复杂性、开放性等因素,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管辖问题还存在一些问题,为了有效解决知识产权诉讼程序不同于一般诉讼程序的问题,包括您提案中提出的有关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案件管辖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调研和论证工作,希望通过该法的制定,不断完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173号(政治法律类119号)提案答复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173号(政治法律类119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9.21•【分类】其他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173号(政治法律类119号)提案答复的函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合适成年人制度的提案》收悉,经商最高人民检察院、民政部,现答复如下: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旨在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体现出法律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特殊保护。
但正如您所提出的,刑事诉讼法中对该制度规定的比较原则,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例如合适成年人的具体范围、先后顺序、义务规范、未到场的言词证据是否排除等问题,并没有作出明确。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等六部门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中,对您提出的上述问题进行了一定的细化,具体如下:一是合适成年人的范围。
除未成年人的近亲属外,合适成年人一般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掌握一定未成年人心理、教育或者法律知识,具有较强社会责任感,并经过必要培训的社工、共青团干部、教师、居住地基层组织的代表、律师及其他热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人员担任。
所在地政府部门或者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等组织组建了青少年社工或者合适成年人队伍的,应当从社工或者确定的合适成年人名册中选择确定。
二是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序。
选择合适成年人应当重点考虑未成年人的意愿和实际需要,优先选择未成年人的近亲属。
三是合适成年人的义务。
到场的合适成年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接到参与刑事诉讼通知后持有效证件及时到场;2.向未成年人表明自己的身份和承担的职责;3.在场发挥监督作用和见证整个讯问、询问过程,维护未成年人基本权利;4.抚慰未成年人,帮助其消除恐惧心理和抵触情绪;5.帮助未成年人正确理解讯问或者询问程序,但不得以诱导、暗示等方式妨碍其独立思考回答问题,不得非法干涉办案机关正当的诉讼活动;6.保守案件秘密,不得泄露案情或者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7.发现本人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不宜担任合适成年人的情况后,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或者所在地未成年人保护组织;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0027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0027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7.06•【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0027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将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上升到立法层面的建议收悉。
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产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平等、全面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一、倾听各界意见,加强对民营企业家的司法保护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各界意见建议,发布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政策、案例,积极维护民营企业及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专门组织召开民营企业家座谈会,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亲自出席会议听取企业家意见建议。
在认真研究办理和吸收采纳民营企业界代表委员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等多项司法政策,发布人民法院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典型案例、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典型案例、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助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民商事案例等指导案例,为保护民营企业及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提供规则遵循。
二、推进机制建设,精准服务民营企业人民法院推进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全面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完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权利救济渠道和诉讼服务。
各地法院因地制宜、因势利导推出一系列精准服务民营企业的务实举措,加强与民营企业家的沟通联络,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和指引,为助力民营企业发展作出诸多有益尝试。
例如,湖南衡阳中院出台精准服务中小微企业24条举措,积极开展“暖企行动”“送法进百企”等活动;北京海淀区法院成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室”,推出一系列保企稳业具体举措,推动“商事纠纷商人解”;南宁西乡塘区法院与有关部门联合成立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联动保障中心,千方百计为企业排忧解难;南京秦淮区法院立足辖区企业需求,开展“司法服务面对面”活动,从2021年至今,已深入近百家民营企业,开展企业座谈会40余次,调处纠纷300余起,为2000余人次提供法律宣讲,帮助企业解决审判、执行难题;重庆涪陵区法院在辖区企业开设司法服务民营经济示范工作站,确定对口联系法官,主动为企业的法律困境“把脉”,提供全方位司法服务;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886号(政治法律类496号)提案答复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886号(政治法律类496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7.17•【分类】其他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886号(政治法律类496号)提案答复的函您提出的《关于规范正当防卫制度鼓励见义勇为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
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对于维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司法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于欢案”“昆山龙哥案”“涞源反杀案”“唐雪案”等多个案件的发生,引发社会舆论、专家学者对正当防卫制度准确适用的普遍关注和激烈讨论,反映出各方面对正当防卫制度存在较大不同认识。
您通过认真调研,指出了正当防卫制度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并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建议,很有价值,值得认真研究吸收。
您提出正当防卫制度适用中存在标准不够明确、理念不够先进、种种案外因素的影响等问题,建议及时制定妥当的正当防卫司法政策,具体应当考虑如下方面:一是树立正确的导向;二是立足常理常情进行把握;三是准确界定成立正当防卫五个条件。
我们完全赞同上述意见。
2018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2018-2023)》提出:“适时出台防卫过当行为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明确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和见义勇为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加大指导性案例的发布力度,鼓励正当防卫,旗帜鲜明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正气。
”根据规划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了《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起草工作,拟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两高一部”名义联合发布。
《指导意见》将从总体要求、正当防卫的具体适用、工作要求等方面细化正当防卫的司法认定,同时配套发布涉正当防卫的典型案例,以更好指导司法实务妥善处理涉正当防卫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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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2423号(政治法律类196号)提案答复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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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2.07.15
•【分类】其他
正文
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2423号(政治法律类196号)提案答复的函
您提出的《关于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探索法治创新强化法治保障的提案》收悉,经商司法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多元化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议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的高度,就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等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最高人民法院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不断加强诉讼与仲裁等非诉讼解纷方式衔接,完善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诉非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
关于整合分散调解资源、建立统一服务平台的建议。
2019年以来,人民法院致力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
目前,一站式平台与全国总工会、中国侨联、全国工商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等单位建立起“总对总”诉调对接,已汇聚调解组织6.1万余家,调解员25.5万余名。
为推动港澳台侨在线调解工作,我院已与中央台办联合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关于建立“总对总”涉台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80多名台湾同胞调解员入驻调解平台。
目前,我们正在与国务院港澳办、香港中联办等加强沟通,探索邀请港澳地区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在线多元解纷工作。
关于提升港澳调解员参调率、发挥澳门街坊总会等调解组织作用的建议。
为加强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平台建设,司法部指导广东省司法厅与香港律政司、澳门行政法务司共同建立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工作委员会,已发布《调解员资格资历评审标准》《调解员专业操守最佳准则》等,并就制定粤港澳大湾区跨境争议统一的调解规则进行深入研究,支持粤港澳商事调解协同发展,为纠纷多元化解提供更多选择。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建立粤港澳大湾区跨境商事纠纷特邀调解员机制,目前已有61名港澳特邀调解员纳入统一名册,可参与全省法院跨境商事纠纷调解工作,在调解领域开拓规则衔接新局面。
我们也将继续推进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共商共建共管共享的新体制下,支持港澳特邀调解员、调解组织参与多元解纷工作,为保障跨境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二、关于依托澳门专业机构建立域外法查明中心的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第二十三条规定,“受委托方法院可以根据委托方法院的请求代为查询并提供本辖区的有关法律。
”据此,内地与澳门法院间建立了通过司法协助查明法律的机制,并已开展多年的司法实践。
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逐步推进,内地与港澳人员和经贸往来愈加频繁,跨境民商事纠纷日益增多,对港澳法律查明需求迫切。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法律交流合作的会谈纪要》,其中规定:“双方同意加强法律查明方面的合作。
推动建立高效专业权威的跨境法律查明机制,探索共建法律查明资源库和法律查明案例库。
优化法院间依据司法协助安排相互提供法律查明协助机制;支持内地与澳门有关法律专家、法律查明服务机构、专家委员会委员等,通过向两地法院提供法律资料及专家意见等多种方式协助查明域外法,充分保障当事人依法选择适用域外法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支持和保障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的意见》也规定:“完善域外法查明和适用机制。
支持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横琴法院)设立域外法查明机构,重点加强包括葡语系国家(地区)、澳门在内的域外法查明服务,支持境内外法律专家在横琴法院出庭提供法律查明协助。
”
目前我们正在积极推进有关工作,拟与澳门大学开展合作,推动建立“中国-葡语国家司法法律研究中心”,完善涉澳及涉葡语国家的法律查明机制。
同时,我们也在积极探索与港澳建立法律查明合作机制,依托广东法院已经建立的“域外法查明通”等在线平台,力争为当事人提供更全面、系统、便捷的域外法在线查明服务。
三、关于简化司法协助程序提升司法协助效率的建议
澳门回归祖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积极与澳门有关方面推进司法协助安排商签,提升司法协助质效,不断丰富“一国两制”在司法领域的实践。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共签署了5项司法协助安排,实现了“一国两制”下司法协助的多项突破。
关于区际司法协助全流程在线办理的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于2020年签署《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的修改文本,建立司法协助网络平台,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司法协助质效,与澳门法院共享智慧法院建设成果。
2020年3月1日平台正式开通,实现了两地送达取证案件的全流程在线转递、在线审查、在线办理和在线追踪,有效提升司法协助案件办理质效,案件平均办理周期缩短至原来的五分之一。
关于授权横琴法院与澳门建立直接委托协助机制的建议。
2022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已下发通知,授权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等三家法院自当年2月1日起,可以直接与澳门终审法院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推动横琴与澳门法院民商事司法协助提速增效。
关于简化判决和仲裁互认与执行机制的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于2006年签署《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建立涵盖两地全部民商事案件的互认与执行机制;2007年签署《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并于2022年2月签署《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实现内地与澳门仲裁领域相互协助的全面覆盖,促进仲裁在解决跨境争议方面更好发挥作用,支持澳门仲裁业发展。
目前相关协助机制运转良好,我们会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坚持问题导向,不断提升相关机制的运行质效,高效化解跨境纠纷。
四、关于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探索法治创新的建议
建设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重大决策,是丰富“一国两制”实践的新示范。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提出,要“研究强化拓展横琴新区法院职能和作用,为合作区建设提供高效便
捷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2021年12月17日,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更名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
关于扩大澳门法律适用范围以及简化认证手续的建议。
2022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支持和保障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支持横琴法院申请授权试点探索域外法适用机制,在不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或者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允许在横琴合作区注册的港资、澳资、台资及外商投资企业协议选择域外法解决合同纠纷,或者适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际商事规则化解纠纷。
”“简化涉港澳案件诉讼程序。
支持横琴法院简化港澳诉讼主体资格司法确认、授权委托见证、送达程序及诉讼证据审查认定。
”我们将继续指导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坚守“一国”之本,善用“两制”之利,开拓创新,服务粤澳共商共建共管共享新机制,促进粤澳法治融合发展。
关于扩大横琴法院涉澳民商事案件管辖范围、允许澳门法官参与审判等建议。
我们将继续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实际联系”等问题的研究,支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发挥先行先试优势,探索允许当事人将与合作区虽无连接点但约定管辖的涉港澳民商事争议提交合作区人民法院审理,稳定合作区内投资者对于纠纷化解成本和法律适用的预期;同时更加积极推动任命澳门人民陪审员等工作,支持澳门同胞参与人民法院审判工作。
五、关于加强粤澳两地法律界交流合作的建议
澳门有“联结东西、面向世界”的优势,是国家双向开放的桥头堡。
近年来,内地与澳门司法法律界交流合作的广度与深度不断拓展,特别是粤澳两地文化同源、人缘相亲,司法交流合作不断深化。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举办海峡两岸暨香港澳门司法高层论坛,邀请澳门司法高层作为中方代表参与中华司法研究会、海上丝绸
之路司法合作国际论坛、数字经济法治论坛等活动,交流司法经验、凝聚司法共识;通过举办五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范畴培训班,圆满实现澳门现职法官的首轮全员内地研修,不断增强内地与澳门司法法律界的联系。
广东法院也充分发挥地缘优势,通过举办粤港澳大湾区司法案例研讨会等,深化粤澳司法交流与合作。
此外,国家法官学院自2021年开始建立了与澳门大学的合作培养机制,目前已选派20余名内地法官参加硕士、博士培养项目。
司法部连续三年组织港澳青年律师、青年委托公证人来内地访问培训,加强粤澳两地调解组织、律师之间的交流合作。
下步我们将继续拓展内地与澳门司法交流与合作的广度与深度,支持内地青年法律人才到澳门学习深造,为澳门青年法律学生来内地实习就业等提供更好的支持和保障。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2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