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60101)

江苏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60101)
江苏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60101)

江苏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2010-07-12 00:46:35| 分类:政策法规| 标签:|举报|字号大中小订阅江苏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大危险废物处置力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多元化、产业化、市场化,构建良好有序、可持续的生存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卫生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7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包括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其他社会源危险废物,不包括放射性废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及处置活动的单位。

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无资质的处置单位不得收费。

本省区域内的内河、湖泊、长江水域船舶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危险废物处置收费遵循“谁委托,谁付费;谁服务,谁收费”的原则。

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必须将产生的危险废物交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置,并按规定向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缴纳危险废物处置费。

第五条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基准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按照补偿处置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由设区的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危险废物处置成本主要包括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含处理,下同)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运输工具费、燃料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保险费(对第三方财产及人身损害险、操作人员工伤事故

险)。

第六条对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原则上根据医疗废物产生量,按照医疗机构病床数、按月计收。病房床位利用率不高的,可参考床位利用率计收;对无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可根据每月医疗废物平均产生量按定额计收;处置单位也可与医疗机构签订协议,按医疗废物的重量计收。具体计费形式由设区的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医疗机构交纳的医疗废物处置费计入医疗服务成本,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病人加收医疗废物处置费用。

对工业危险废物和社会源危险废物,原则上按危险废物的重量计收。

第七条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应在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内,与委托单位商定具体处置收费标准,签订处置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

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一视同仁,在签定包含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协议中,不得有价格歧视行为。

第八条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收取的危险废物处置费,除合理利润外,应全部用于支付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等规定费用。

危险废物处置设备正式投入使用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危险废物处置费。

第九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被处置单位接纳,并缴纳危险废物处置费的,任何单位不得再向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收取与危险废物相关的收费等。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按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征收危险废物排污费。

危险废物处置费与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费、生活垃圾处理费不得重复计收。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转移联单制度等规定,由各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其核定的数量作为减免危险废物排污费的依据。

第十条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接受委托单位的危险废物后,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处置标准处置危险废物,不得减少处置环节,降低处置质量,造成新的污染源或二次污染。对处置达不到环境保护标准和不按规范进行操作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处置不达标且任意排放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除按《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外,有关部门还将

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或处置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倾倒、丢弃)危险废物或将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和一般固体废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各地在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时,要合理布局,改变分散处置的模式,尽快实现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按照市场化、产业化、集约化的要求,合理降低处置成本,确定收费水平,减轻企事业单位的经济负担。

第十二条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废物处置成本的动态监测和收费的监督检查,切实规范收费行为。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处置单位应按国家和省有关收费公示的制度和规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收费依据、计费单位、举报电话等,接受价格等部门及社会的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危险废物管理工作总结

危险废物管理工作总结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危险废物管理工作总结 尊敬的XX市环境保护局领导: XX有限公司经过近几年来的努力发展,公司现已经发展为装置搭配合理、人员配备齐整、综合实力较强的现代电子制造企业。 XX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研制、开发、生产新型电子元器件:高密度互连积层板、高精密度多层印刷线路板、新型印刷线路板、新型机电组件及相关产品,销售本公司自产产品,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 近年来,公司领导一直重视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总体思路,明确目标、健全组织、严格考核的原则,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现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汇报如下: 一、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设设危险废物储存仓库。 二、公司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采取防治危险废物环境污染的措施,对危险废物进行了分类收集、贮存并设置危险废物标志;制订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管理制度。 三、转移联单制度执行情况。公司产生危险废物产生转移处置工作严格按照《江苏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执行。 四、为了进一步提高危险废物管理水平,公司积极开展业务培训,考核相关管理人员和从事危险废物工作人员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熟悉本公司危险废物管理

制度、工作流程、培训计划和应急预案,掌握正确方法和操作规程。 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自觉保护生态环境,确保人与生态的和谐是我们的责任。总结完毕,不足之处,请领导指正。 谢谢! XX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16日

关于危废处理的管理规定

关于危废处理的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公司危废品处理的管理,强化安全生产,确保公司生产经营安全高效运行,在遵照执行公司《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的基础上,特制定危废处理管理规定如下: 一、责任部门 综合管理部、生产安全部、技术质量部、工程部、销售部。综合管理部负责危废处理内、外部总协调。领导责任人杜传清,直接责任人王清云。 二、责任内容 1、活性炭更换。微孔膜高效除尘器和冷凝系统两处活性炭更换,每年各更换一次,确定在每年12月上旬更换完成。及时填写活性炭更换记录台账,相关人员签名认证。换下的废活性炭,存放危废库待处理。领导责任人姜萍,直接责任人汪家双。 2、应急事故池水位控制。平常水位深度不超过80公分,遇到暴雨等恶劣天气,要及时将水位降到80公分的位置。领导责任人姜萍,直接责任人汪家双。 3、酯化废水处理。酯化废水储水罐装满后,由生产安全部转为桶装,在专门区域临时存放待处理。领导责任人姜萍,直接责任人陶学凤。 4、总部漆渣、废漆桶及废布处理。生产安全部将每天产生的废漆渣、废漆桶及废布,及时装入危废处理桶中,危废处理桶装满后及时封盖,技术质量部将每天试验产出的各种危废及时分类,除回收外,其他装入危废处理桶。危废处置桶处于周转空档期时,生产和试验产生的各种危废,装入简易桶存放危废库待处理。领导责任人姜萍、曹忠富,直接责任人陈宗宝、陶学凤。 5、和菱作业区漆渣处理。自行集中归堆,一个月集中处理一次。提前一个星期告知综合部约定处理时间和吨位。领导责任人童德明,直接责任人XXX。 6、做好危废库管理。做到分类有序整齐堆放,直接责任人陶学凤。 7、销售部送货车皖E——01960为危废处理备用车。领导责任人卢贤忠,直接责任人汪富仁。 三、处罚规定 1、活性炭未按时更换、登记台账,废活性炭未及时存放,领导责任人一次扣款100元,直接责任人扣款50元。 2、应急事故池水位超标的,领导责任人一次扣款100元,直接责任人一次扣款50元。 3、酯化废水未及时装桶和按规定区域存放,领导责任人一次扣款100元,直接责任人一次扣款50元。 4、生产和试验产生的各种危废品未按责任界面第四项规定及时处置的,有关领导责任人发现一次扣款100元,有关直接责任人发现一次扣款50元。 5、和菱作业区漆渣未按规定归堆,未按要求与综合部约定处理时间,领导责任

危险废物管理办法示范文本

危险废物管理办法示范文 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危险废物管理办法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保 护环境和公民身体健康,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防治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 产生、收集、储存、运送、转移、处置及其他经营活动和 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 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 特性的废物。公司的危险废物名录由公司主管部门在每年 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中进行公布。 第四条部门职责 (一)安全环保部是公司危险废物的归口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为:制订公司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负责审查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的资质并组织处理;负责向当地环保部门及时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并组织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订公司危险废物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负责监督检查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对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标识等情况;负责定期对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监测;负责危险废物出门证的管理。 (二)财务部负责核算处置危险废物发生的费用。 (三)保卫部负责监管危险废物按规定程序出厂。 (四)物流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对公司废油进行处置。 (五)能源中心负责组织对公司含锌除尘灰进行处置。 (六)销售部负责组织对公司废机油进行处置。 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职责

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系统 - 无锡环保局

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系统 操作手册 (运输单位) 网址:http://218.94.78.64:9090/EIDS_NEW/login.jsp 2013年8月

目录 1 概述 (3) 2 系统要求 (3) 3 运输企业 (3) 3.1 系统登录 (3) 3.2 系统首页 (3) 3.3 网上转移 (44) 3.4 数据查询 (5) 3.5 统计分析 (5) 3.6 企业信息 (5) 3.7退出系统 (6)

1 概述 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是由江苏省固体有害废物登记和管理中心建设,对全省范围内危险废物产生、转移、处置的全过程进行动态管理的管理平台。 整个系统按功能来分,可分为危险废物产生源管理、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管理、危险废物处置管理4个子系统,各个子系统之间通过统一的数据库来实现信息的共享和传递。 系统采用集中式应用的方式,使用对象包括固废管理部门(省、市、县三级)和企业(产废单位、运输单位、处置单位)两大类。 本手册针对各个使用对象,分别进行说明。 2 系统要求 (1)各种版本的Windows 操作系统; (2)Internet Explorer(以IE为内核的浏览器) 6.0 或以上版本; (3)可以正常连接互联网; 3 运输企业 3.1 系统登录 打开Internet Explorer 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 http://58.210.204.107:8080/EIDS/login.jsp, 即可打开系统登录界面(图3-1-1)。输入正确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相应的首页。 图3-1-1 登陆界面 3.2 系统首页 系统首页包括日常提醒、通知公告、联单动态和运输车辆动态4个模块(图3-2-1)。 日常提醒包括企业信息未完善、转移签收和危废入库等。 通知公告主要是固废管理部门发布的一些通知和公告,此模块只列出了部分通知和公告,如需查看更多内容,点击右上角的更多按钮。 转移动态列出了部分转移信息,可在此处查看或直接进行转移操作,如需查看更多内容,点击右上角的更多按钮。点击转移状态栏中相应栏位,可以查看转

公司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管理规定

公司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加强公司危险废物的处置管理,防止污染环境,实现危险废物处置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一)危险废物定义 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废弃物及其污染物。主要包括废油漆桶、油漆渣、废矿物油、废带油棉纱、废活性炭、带油(漆)过滤棉、废原子灰固化剂及其包装八类。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和处置等活动。 三、管理规定 (一)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暂存、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二)禁止车间随意使用(如做垃圾桶等)、倾倒、堆置危险废物,必须放入指定的危废库。空酒精桶、空树脂桶、空矿物油桶等由原生产厂家回收的包装物与其他危废分库存放,也不得用作他用。 (三)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收集、暂存、转移、处

置,收集、贮存、转移危险废物时,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防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转移性质不相容且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四)除空酒精桶、树脂桶、矿物油桶等厂家回收的危废外,其他危废需要转移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经批准,不得进行转移。 (五)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安全、有效地处理好停电和处理紧急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杜绝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六)各车间负责本车间所产生的危险废物的收集、分类、标示和数量登记工作,在收集、分类、标示工作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对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危害告知培训,督促操作人员佩戴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七)各车间对本车间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严格管理,对本车间所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详细的登记,填写《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台账》,并对危险废物的贮存量及时上报安环部。 (八)各车间对危险废物暂时贮存场所要加强管理,定期巡检,确保危险废物不扩散、不渗漏、不丢失等。 (九)危险废物产生时,所在车间要做好职工的劳动防护工作,禁止出现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危险废物产生后,要及时运至贮存场所进行贮存。 (十)安环部制定危险废物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进行事故演练。发生危险废物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应当按照应急预案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部门

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天津新高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国家环保总局《危险废弃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特制定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在本公司实施。 二、本公司可能产生的危险废物有:废机油、润滑油;废油棉纱;废油桶/油漆桶;废铅蓄电池/普通电池;废墨盒、废硒鼓、废萤光灯管、废电子产品等(详见附后的“危险废物清单”)。以上废弃物分别产生于车辆/设备的维修活动和办公活动中。 三、严禁把危险废物同一般的可回收/不可回收废弃物混放。在办公区、设备/车辆维修场所和工期半年以上的服务作业施工场所分别由行政管理部和项目部负责建造/配置盛装危险废弃物的桶、箱等供存放危险废物之用。专用桶、箱应给出明显标识。 四、盛装危险废物的桶、箱不能露天放置,其所在地表应予硬化,防止渗漏、遗撒造成对土地的污染。 五、产生危险废物的活动/工序的相关作业人员应在产生废弃物后及时收集并向专用桶、箱存放;在服务作业施工现场若产生以上危险废物应由作业人员用塑料袋收集送交所在客户单位,请他们代为统一处置。 六、收集的废机油、废电池、废墨盒、废硒鼓可定期送交相关经销单位回收处理;其他危险废物在收存到一定数量后由行政管理部送交当地环保部门指定的单位集中处理。 七、相关部门对收集和送交处理的危险废物的品名、数量应保存相关记录。 八、本办法的实施情况及有效性由生产技术部和行政管理部组织进行检查。 编制:批准:日期: 附:危险废物清单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对照排查,本公司在服务作业施工、设备维修、办公活动中可能产生的危险废物有: 1、编号HW08 废机油、柴油、汽油、润滑油(带这些油类的废棉纱、揩布、手套等); ⒉编号HW09设备清洗用废乳化液 ⒊编号HW10电力设备用绝缘油、冷却油等(含多氯联苯废物) 4、编号HW11 盛装过焦油状残余物的包装和容器(废油桶等); 5、编号HW12 含有油墨、油漆残余物的废弃包装物(废墨盒、废漆桶等) ⒍; 编号HW13 用溶剂、酸碱清洗容器、设备剥离下来的树脂状稠杂物 7、编号HW16 感光材料废物(废光盘、废胶片、显影液、定影液等); 8、编号HW25 含硒废物(废硒鼓等); 9、编号HW26 含镉废物(废镉电池等); 10、编号HW29 含汞废物(废萤光屏、废萤光灯管等); 11、编号HW31 含铅废物(废铅蓄电池等); 12、编号HW35 废碱:管道、设备清洗、出光、碱蚀、除锈(油)时产生 13、编号HW36 石棉废物(废车辆制动器衬片、废石棉绳/纤维等 14、废电子产品

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修正) (1994年7月1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2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进行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有效防治危险废物的污染,合理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包括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本省危险废物补充名录中所列的固体废物以及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鉴别方法鉴别认定的各种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易反应性等有害特性之一的,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或可能造成直接或间接危害的固体废物。 本省危险废物补充名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产生、弃置、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处置、进口、出口危险废物的活动。 放射性废物的污染防治,另由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公安、交通运输、建设等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省危险废物管理机构,以及有条件的市经有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危险废物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职责开展危险废物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标准部门对国家危险废物污染控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拟定地方标准,对国家危险废物污染控制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拟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地方标准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省危险废物监测技术规范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 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危险废物监测技术规范,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环境监测。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采购 使用与管理以及危险废物处置管理制度

实验室 危险化学品采购、使用与保存以及危险废物处置管理制度 (草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确保实验室科研、学习和生活的顺利进行,保障实验室全体成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实验室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全体成员在危险化学品采购、使用与管理以及危险废物处置时,应遵守此规则严格执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采购、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界定,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10部门联合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为准,对于名录之外不能确定是否是危险品的化学品,报由C、B和A老师商议。 第四条建立专门的台账,对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采购、领用、暂存和使用进行详细记录。做到台账清晰,帐物相符,使用记录完整 第五条实验室成员不允许私自采购危险化学品,如需采购,须向A老师提交含该危险化学品的规格、数量、引起危险的化学特性、使用目的等信息并由其导师签字的申购表。由A老师做好记录,并在B和A老师均同意后,由A老师负责统一在具有相关资质的公司购买。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应按照实际需求遵循“少量多次”的原则,避免大量存放。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到货后,由B和A老师共同核对验收并抄送C老师,详细记录危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购买时间等信息,进行登记入库。

第八条储藏室必须带锁,并且配有通风机、灭火器等安全装置。剧毒、易燃易爆化学品,须单独存放于储藏室内带锁的储物柜内。 第九条任何人使用危险化学品前,须在A老师处登记申请并领取钥匙,由包括使用者在内的至少两人携带钥匙共同去储藏室领取,做到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第十条危险化学品使用完毕后,使用者务必及时归还至储藏室,同时在A老师处登记使用和剩余情况,由A老师检查记录并抄送C和B老师。对剧毒、极易燃易爆化学品使用时,必须保证至少两人同时在场,严格按照要求规范使用。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应根据国家规定的安全要求分类分项存放,不同类别危险化学品的存放应达到规定的安全距离,需特别注意的是: (一)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必须根据各自不同的危险特性,分类分项存放在易燃易爆储存柜内,不得混存; (二)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处存放; (三)受光照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四)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储存室内存放。 第十二条易燃、易爆、腐蚀、助燃、剧毒等压缩气体的存放须符合相关安全规定,尤其应注意: (一)气瓶应存放在通风良好的场所,并有固定措施; (二)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不相容(相互反应)气体必须分开存放;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范本

1.目的 为加强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的管理,确保危险废物得到合理、规范、有效管控,防 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2.适用范围 本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储存、转移及处置等活动。3.职责 3.1生产中心负责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导热油、废沸石、含溶剂抹布的收集及入库;3.2分析中心负责对生产过程中因取样产生的废液进行收集及入库;3.3 运营中心负责对入库的危险废物进行分类储存管理; 3.4行政中心负责联系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对危废品进行转移和处置。 4.程序描述4.1危险废物划分 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含溶剂废液、废导热油、废沸石、含溶剂抹布和含溶剂废包装袋4.2产生危险废物的工艺流程 4.2.1 原料来料时含有废包装袋;4.2.2固定物料液化工艺产生废导热油;4.2.3脱水脱醇工艺产生废沸石(废分子筛); 4.2.4分析中心在产品罐和混合液取样检测时产生含溶剂废液;4.2.5生产设备检修清洁过程中产生含溶剂废抹布;4.3危险废物收集 4.3.1生产过程中,产生危险废物的工艺操作人员应按要求进行设备操作并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避免出现影响人身健康的危废泄漏事件; 4.3.2收集危险废物时正确使用器具,避免因器具使用不当造成的突发事故;

4.3.3收集的危险废物及时交至仓库,交由危废管理员进行保管,入库时填写《废物入库记录清单》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4.3.4危废品收集点应存放充足的吸附棉、碎布等应急用品,作业员不定期查看应急用品的适用性; 4.4危险废物储存 4.4.1产生危险废物后应及时将废物转交仓库储存,产生部门不得将废物留存至一定量后再转交仓库,避免因储存不当发生事故; 4.4.2仓库设置专门危险废物储存点,废物进行分类存放,不得乱推乱放;4.4.3危险废物储存点应按规定张贴危废标识,标识内容清晰明了;4.4.4危险废物储存点地面应按要求设置围堰,围堰高度不低于10CM; 4.4.5危废储存点应用隔离栏进行隔离,隔离栏外围1.5M内不得存放任何物品,避免发生事故时,救援人员无法出入救援,日常管理中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危废储存点; 4.4.6仓库储存的危废品达到一定数量后,危废管理员应与行政中心联系危废品转移处置工作。4.5危险废物转移处置 4.5.1行政中心根据公司危废品产生数量、种类及上年度危废品转移处置情况,与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重新签订危废品转移合同,确保危废品能得到合理有效处置; 4.5.2行政中心接到危废管理员要求转移处置危废品请求时,应及时联系供应商进行危废品转移处置;4.5.3供应商转移危废品时应填写《废物转移数量明细表》,内容包含废物种类、数量等事项,并经危废管理员、行政人员及转运人员三方签字确认; 4.5.4《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由行政中心存档,以备查验

危险废物管理相关法规

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主要内容 一、危险废物概念与基本管理理念 二、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三、危险废物相关企业的责任和义务 四、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 五、危险废物典型违法案例

一、危险废物的概念及其基本管理理念 法律定义: 危险废物是指列家危险废物, 入国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第八十八条第四款) 一般定义: 危险废物是指对人类、动植物和环境的现在和将来会构成一定危害的, 没有特殊的预防措施不能进行处理或处置的废弃物。 危险废物的特征 危险废物的特征是指它所表现出来的对人、动植物可能造成致病性或致命性的, 或对环境造成危害的性质。 通常表现为: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毒害性、传染性、生物毒性、生物蓄积性、三致性等等。 危险废物管理是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的手段解决危险废物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危险废物管理包括国家和地方各级行政部门对危险废物问题制定的法规、政策以及实施这些法规的政策。 危险废物的全过程管理是指对危险废物的避免和减量, 产生后的收集、运输、贮存、循环、利用、无害处理以及最终无害化处置的管理, 其优先序列为最小量化、废物回收利用、废物的环境无害化处置。 通过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经营许可证、行政代执行等制度, 切实做到对危险废物从产生到最终处置的“从摇篮到坟墓”的全过程环境监管。

二、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国际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1992年5月5日生效)关于就某些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采取国际行动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多氯联苯、滴滴涕、多氯二苯-P -二噁英)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化学品的进出口) 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法》 国家标准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 《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 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和经济政策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 《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制度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处置管理,防止污染环境,实现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中所称的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是指实验室在检测、科研活动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危险废液、危险固废及其污染物。 三、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 第一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包括收集、暂存、转移及处理等环节工作。各检测间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暂存本班组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并组织人员将暂存的危险废弃物进行处理或转交给其他处理部门,并作好记录。 第二条各检测间必须将本班组涉及的危险废弃物处置知识和技能列入上岗培训内容中,对新到岗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三条组长负责对本班组危险废弃物的收集、暂存、转移、处理及其记录进行监督检查,部门安全员负责对各检测间危险废弃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实验室所有人员必须严格按本办法的规定处置危险废弃物,不得随意倾倒、丢弃和私自处理。违规操作行为一经发现,实验室将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一并处罚。 四、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与暂存 第五条各检测间应按废弃物类别配备相应的收集容器,容器不能有破损、盖子密封不严或其它可能导致废弃物泄漏的隐患。废弃物收集容器应粘贴危险废弃物标签,写明废弃物名称、主要成分及特性,并保持清晰醒目。 第六条危险废弃物应严格存放在指定的收集容器或空间中,严禁将危险废弃物与生活垃圾混装混放。 第七条危险废弃物收集容器应存放在符合安全与环保要求的专门房间及室内特定区域,要避免高温、日晒、雨淋,远离火源及人员密集的场所。存放危险废

弃物的房间及室内特定区域应张贴危险废弃物标签,存放人员要做好收集或存放记录。 第八条不具相容性的废弃物应分别收集,不相容废弃物的收集容器不可混贮。 第九条产生放射性废弃物和感染性废弃物的班组应将收集来的废弃物密封保存,标明其名称、主要成分、性质和数量,并及时予以屏蔽和隔离,将处置情况上报中心负责人。 第十条实验室人员向收集容器倾倒、存放危险废弃物时应认真填写《废弃物收集登记表》,填写内容包括废弃物的名称、主要成分、数量、存放时间、存放人姓名等信息。 第十一条各检测间应根据产生危险废弃物的情况制定具体的收集注意事项、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并张贴或放置于危险废弃物收集处。 五、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转运与处理 第十二条实验中心安全员负责联系转运和处理部门并办理相关手续,各检测间负责本班组危险废弃物在转运过程中的安全、搬运、登记。 第十三条各检测间要避免过量收集和暂存,在危险废弃物的收集或暂存量达到处理或转运量时及时向部门安全员通报收集情况,以便部门安全员能及时联系公司生产调度或其他部门进行转运或处理。 第十四条各检测间在将危险废弃物交由其他部门转运或处理时,必须提供或告知对方危险废弃物的名称、主要成分、特性及数量等信息,并填写《废弃物处理登记表》。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危险废物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出口危险废物在境内的转移按照《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关于危险废物豁免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危险废物收集、转移环节实行豁免管理的危险废物,其转移过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危险废物移出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包含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在内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后,按照本办法规定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收集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可以免于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但应当将收集、转移情况记入危险废物收集者的收集信息管理系统或者台账中。 第四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未经批准,不得转移。 第五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转移活动 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相关方责任 第七条危险废物移出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合规委托责任)选择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运输单位和有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二)(分类包装责任)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成分、形态及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要求,选择安全的包装材料并对危险废物进行分类包装; (三)(告知责任)向危险废物运输者和接受者说明危险废物的种类、准确重量(数量)、危险特性,转移过程中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的要求,应对突发事故的措施,以及应当配备的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43378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区域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活动。 第三条本公司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实行预防为主,全过程管理和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积极推广清洁生产,避免或者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鼓励对危险废物的合理利用;实行对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处置。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资部门负责收集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并负责对废物集中设施的监督管理,并定期向质量安全部提交监测报告。 第二章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 第七条本公司严格控制新建危险废物产生量大、危害性大且难以安全处置的建设项目。 建设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项目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八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向物资部申报登记危险废物产生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 第九条产废单位应当采取调整产品结构或者生产工艺等措施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 第十条质量安全部和物资部有权对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其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和运行情况。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1)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情况;(2)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情况;(3)危险废物造成的污染及损害情况;(4)限期改正或者限期治理执行情况;(5)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管理制度; (6)其他与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长沙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

长沙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 二0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1建设项目概况...................................... 错误!未定义书签。建设项目概况...................................... 错误!未定义书签。建设项目周边概况及环境敏感目标.................... 错误!未定义书签。2资源利用和污染物排放情况.......................... 错误!未定义书签。能源的种类和用量.................................. 错误!未定义书签。水的来源、用量和再利用............................ 错误!未定义书签。污染物产生情况.................................... 错误!未定义书签。3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错误!未定义书签。预测时段和范围.................................... 错误!未定义书签。预测的内容和结果.................................. 错误!未定义书签。对环境敏感目标对环境的影响........................ 错误!未定义书签。4环境保护措施...................................... 错误!未定义书签。环保投资.......................................... 错误!未定义书签。环保措施.......................................... 错误!未定义书签。安全防护距离及其设定依据.......................... 错误!未定义书签。5环境影响评价主要结论.............................. 错误!未定义书签。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规定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危险废物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出口危险废物在境内的转移按照《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关于危险废物豁免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危险废物收集、转移环节实行豁免管理的危险废物,其转移过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危险废物移出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包含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在内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后,按照本办法规定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收集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可以免于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但应当将收集、转移情况记入危险废物收集者的收集信息管理系统或者台账中。

第四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未经批准,不得转移。 第五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相关方责任 第七条危险废物移出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合规委托责任)选择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运输单位和有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二)(分类包装责任)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成分、形态及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要求,选择安全的包装材料并对危险废物进行分类包装; (三)(告知责任)向危险废物运输者和接受者说明危险废物的种类、准确重量(数量)、危险特性,转移过程中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的要求,应对突发事故的措施,以及应当配备的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四)(标识责任)在所有待转移危险废物的容器或包装物的醒目处清晰粘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危险废物标签; (五)(核对及交付责任)核对运输者、运输工具及收运人员的信息与转移联单是否相符,将包装完好的危险废物连同联单一并交付运输者;

(完整版)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院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工作,防止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污染危害环境,维护校园环境和公共安全,保障我院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根据《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院师生员工必须树立环境保护意识,倡导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实验方式,尽量避免或减少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产生,对可重复利用的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进行充分回收与合理利用。 第三条院内产生危险废弃物的实验室和相关人员,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分类 第四条危险废弃物指的是由实验室产生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废弃物: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弃物进行管理的。 第五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化学危险废弃物:剧毒化学品及不明物、高危化学品、

被危险化学品污染的废弃物。 (二)生物危险废弃物:实验动物尸体、肢体和组织;其它生物危险废液。 (三)电离辐射危险废弃物:具有放射性的废弃物(含放射源、放射性装置、被放射性污染的物质等)。 (四)其它危险废弃物。 第三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学院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实行学院和实验室二级管理体制。 第七条学院指定行政副院长和总工负责学院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并落实相关责任制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存放与处理规程、事故预防措施及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 (二)按规范要求完成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存放场地和相应设施管理等。 (三)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理。 (四)监督、检查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理,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第八条实验室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学院的有关规定,制定并组织落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2 范围 2.1 本办法所称的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传染性的固态、半固态和液态废物。 2.2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送、转移、处置以及其他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 3 危废管理 3.1 公司安环部对本公司的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3.2 危险废物实行分类管理,集中处置的原则,实现危险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3.3 公司应当将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公司发展计划,组织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处置场所和专用设施。 3.4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擅自转移、处置危险废物和污染环境的行为投诉和举报。环保部门应当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奖励。

3.5 公司环保管理部门应对危险废物的相关情况及时应向市环保局已申报登记。 3.6 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前15日内向原登记部门重新申报登记。 3.7 公司安环部门应做好每年一次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运行维护工作。 3.8 禁止将危险废物和其它废物混合收集、贮存。已经混合的,应当全部按照危险废物处置。 3.9 禁止向未经许可的区域内倾倒、堆放、填埋和排放危险废物。 3.10 公司不得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运送和处置。 3.11 产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向环保部门报送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填写并领取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在转移前3日内报告移出地环保部门,同时将到达时间报告移入地环保部门。 3.12 危险废物接受场所的边界应当用墙体或者其它安全遮蔽物封闭,并在进出口设置明显的危险废物标志。 3.13 产废单位、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防护措施,并制定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方案。 3.14 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经营、运送、接收和处置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矿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的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身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矿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标识、处臵、运输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根据我矿生产经营状况,存在的危险废物主要有: 废矿物油:包括废机油、废齿轮油、废液压油、废黄油和废柴油等。 含油固废:包括含油废旧棉纱、含油废旧滤芯、含油废旧钢丝绳。 废旧电池:包括镍电池、高频电池、镍铬电池、酸铅电池。 废油漆、废稀料。 废荧光灯管、废色带(墨盒、硒鼓)、石棉、废旧电路板等。 第二章部门职责的划分 第四条物资供应科职责:负责制订危险废物管理办

法,做好有毒有害物资的管理,防止在储存、发放和运输时逸散泄露污染环境;建立危险废物台账,并由专人妥善保管。制订本单位危险废物意外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危险废物应急演练。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转运、处臵危险废物。 第五条基建后勤科职责:负责全矿危险废物的综合管理,制定年度危废管理计划及总结。监督检查物资供应科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分类贮存的执行。负责办理转移联单手续,安全、合法处臵危险废物。 第六条人事劳资科职责:组织从事危险废物工作人员的业务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制度的培训。 第七条保卫科职责:负责做好出入矿危险废物车辆的检查、登记与管理工作,使其符合环保及相关要求。 第八条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危险废物的收集清运工作。 第三章危险废物的收集和贮存 第九条各单位参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本办法识别产生的危险废物。如果不能准确识别某危险废物,可咨询物资供应科、基建后勤科。 第十条对需要交旧领新的危险废物,如:电池、乳化液、机油、灯管、棉纱等。全矿各单位需严格执行交旧领新制度,同时办理废旧收料单方可领用新料。

常州市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doc

常州市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常州市人民政府 文号:常政发[2001]70号 发布日期:2001-4-30 执行日期:2001-4-30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防治环境污染,合理利用资源,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产生、转移、接受(含收集、贮存、利用、处置,下同)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管理。放射性废物的污染防治管理及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常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

统一监督所辖区环保部门协助市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所辖市环保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运输、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应遵循预防为主、集中控制的原则,实现危险废物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 第六条本市鼓励、支持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危险废物的措施。 第七条市、所辖市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监测技术规范,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环境监测。 第八条建设产生危险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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