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有限公司下岗待岗外出劳务和离退休内部退养党员教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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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岗离岗人员管理制度

待岗离岗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待岗离岗人员的管理,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维护公司正常运营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待岗离岗人员,包括因各种原因处于待岗、离职、退休等状态的人员。

第三条待岗离岗人员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待岗离岗人员界定第四条待岗人员是指因公司经营需要、个人原因或其他原因暂时无法从事原岗位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离岗人员是指因辞职、辞退、退休等原因离开公司的人员。

第六条退休人员是指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依法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第三章待岗离岗人员管理职责第七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待岗离岗人员的整体管理工作,包括:1. 制定待岗离岗人员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2. 负责待岗离岗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等工作;3. 协调待岗离岗人员与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4. 负责待岗离岗人员的档案管理、工资福利待遇等事宜。

第八条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待岗离岗人员的管理工作,包括:1. 负责本部门待岗离岗人员的日常管理,确保其工作顺利交接;2. 负责待岗离岗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3. 协助人力资源部做好待岗离岗人员的考核、评价等工作;4. 负责待岗离岗人员的离职手续办理。

第四章待岗离岗人员权益保障第九条待岗离岗人员享有以下权益:1. 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福利待遇;2. 享有合理的培训、晋升机会;3. 享有合法权益,如工资、奖金、福利等。

第十条待岗离岗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1. 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2. 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竞争的活动;3. 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第五章待岗离岗人员交接手续第十一条待岗离岗人员离职前,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交接手续:1. 提前一个月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离职申请;2. 人力资源部审核同意后,安排离职面谈;3. 部门负责人协助待岗离岗人员办理工作交接;4. 待岗离岗人员完成工作交接后,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手续。

离岗退养人员管理办法

离岗退养人员管理办法

离岗退养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篇:离岗退养人员管理办法离岗退养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公司改革顺利进行,妥善解决好离岗退养人员问题,根据有关劳动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离岗退养第二条离岗退养人员指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五年内,在本企业转制的原固定工,因各种原因离开原工作岗位时,经本人申请、公司批准,由企业安置的人员。

‘第三条离岗退养人员由本人提出面申请,经批准,由人力资源部发给《离岗退养通知书》。

按规定领取离岗退养生活费;离岗退养期间承认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并按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正式退休。

第四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设置专人负责管理公司本部的离岗退养人员,并指导下属单位管理离岗退养人员。

分公司要负责各自单位的离岗退养人员日常管理工作,当离岗退养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前三个月时,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报送申办退休材料。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离岗退养人员的管理和退休手续,由子公司负责。

第五条离岗退养人员应遵守事项(一)离岗退养人员在离岗退养期间不准从事不利于本人身体健康及有损害本企业利益的工作;(二)离岗退养人员因从事第二职业及各种盈利性活动而发生伤、亡事故时医疗费和责任自负;(三〉因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被司法机关判刑者,停发一切待遇,解除劳动关系,作辞退处理;(四)离岗退养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计生政策,积极配合公司计生部门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五)离岗退养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三个月,应主动回单位办理有关退休手续,逾期不到单位办理有关手续者责任自负。

(六)离岗退养人员应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政治学习和各种活动。

第三章离岗退养人员的待遇第六条根据《关于企业员工保险福利待遇计发办法的通知》(穗劳险字〔1994〕第011号)按本单位员工月人均退休费标准计发离岗退养人员的生活费。

并从批准离岗退养次月起改领离岗退养生活费;每年一月份公司人力资源部将根据企业经济负担能力和省社保局每年调整社会养老金的增调幅度,决定当年是否调整离岗退养生活费。

(完整版)内部退养管理办法

(完整版)内部退养管理办法

(完整版)内部退养管理办法内部退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国家各级政府的劳动政策法规,为优化公司人力资源结构,建立精干高效的员工队伍,在确保公司和员工双方利益的前提下,结合人力资源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内部退养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行政办公室是员工内部退养的归口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办理员工内部退养有关事宜。

第二章内部退养条件第四条男50周岁(含50周岁),女性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出内退申请,但须得到审批:(一)患病1、一年内二次患病住院,累计120天以上的。

2、患九种慢性病(高血压、冠心病、慢性支气管炎、糖尿病、肾病、恶性肿瘤、精神病、肺心病、脑血管病后遗症)久治不愈(持慢性病医疗本2年以上时间)。

3、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级—10级伤残的员工,没有年龄限制。

4、身体有其它不适,不宜从事本岗位工作和公司安排的其它岗位的。

(二)岗位技能老化,不能满足工作要求的。

第五条公司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审批和办理程序第六条员工具备上述条件并自愿内退的,由本人提出内部退养书面申请,提供医院住院病历、医保中心报销明细单据、慢性病医疗本或劳动鉴定结果,递交行政办公室。

行政办公室依据申请材料提出初核意见报分管领导、总经理审核,批准后办理内部退养手续。

第七条申请办理内部退养的人员须履行以下手续(一)填写《内部退养员工基本情况登记表》。

(二)签订《内部退养协议书》。

第四章内部退养待遇第八条内部退养人员每人每月退养费为800元,第九条内部退养人员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由公司按社会保险管理局核准的最低缴费基数继续缴纳,同时停止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年金第十条内部退养人员的福利待遇与公司退休员工相同。

第十一条如遇公司调资, 内部退养人员退养金不随公司在岗职工调整。

第十二条内部退养人员在退养期间的工龄可连续计算。

第五章内部退养人员的管理第十三条内部退养人员在退养期间应当遵纪守法,保守企业秘密,不得从事违法违纪活动,不得从事任何有损于企业声誉的活动。

集团公司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办法集团公司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办法提要:建立民主评议制度。

基层党组织要将流动党员纳入党员民主评议范畴,根据流动党员的情况汇报与流入地党组织的鉴定意见进行民主评议。

集团公司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保证流动党员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央、省委、省国资委党委、总公司党委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党员,是指因务工、经商、求学、居住等原因,离开本人组织关系所在地,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

第三条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应坚持有利于党员合理流动,有利于组织管理,有利于党员充分发挥作用的原则;坚持以流入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共同管理的原则;坚持区别情况、动态管理的原则;坚持加强教育、严格管理、热情服务、严肃处置的原则。

第四条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要从流动党员的实际情况出发,建立健全系统、科学、有效的长效机制,使党组织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规范有效,流动党员整体素质明显提高,党员意识明显增强,纪律观念明显加强,模范作用明显发挥。

第二章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第五条党员在短期外出参加会议、学习进修、借调工作、办理公务、休假探亲的,开具党员证明信,交所去地区或单位的党组织。

第六条党员长期外出,地点相对固定,且所去单位党组织健全的,由流出地党组织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把组织关系转到流入地党组织。

党员所去单位党组织不健全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到其上级主管部门党组织,或转到其单位所在地党组织。

第七条党员流动性大,且无固定地点,但可以经常返回原单位的,仍在原单位参加组织生活,由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负责对其进行管理。

第八条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且外出时间较长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流入地党组织,由流入地党组织负责管理;可通过建立党支部或党小组进行管理,或依托驻外办事机构党组织进行管理,流入地党组织协助管理;可由流出地党组织委托流入地党组织管理,流出地党组织协助管理,双方经过协商,明确责任,签订“托管协议”。

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内部退养管理办法

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内部退养管理办法

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内部退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和深化企业内部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企业内部退养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部退养政策、管理工作程序(一)继续严格执行国家内部退养政策,认真规范工作程序。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员工,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可以办理内部退养;其退养手续按人事任免权限办理。

(二)内部退养政策是企业对因身体、家庭等个人原因确实无法从事工作,提出申请离开工作岗位的员工给予的一种特殊待遇,体现了单位的人性化管理。

各单位在确保各级各类人才队伍满足企业发展需要的基础上,要认真分析企业人力资源现状,科学预测执行内部退养政策对企业人力资源的影响,内部退养审批既要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又要符合企业长远发展规划对各类人才的需求。

(三)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企业内部退养年龄的政策规定,员工在距国家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 5 年以内的方可申请办理内部退养,没有特殊原因,不得随意放宽年龄限制。

(四)严格按照“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审核批准”的内部退养工作程序,确保内部退养申请、审批过程的合法化、规范化。

严禁在执行内部退养政策过程中出现“一刀切”的做法,确保员工内部退养申请是本人真实意愿,由本人填写和递交内部退养申请,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变化和责任。

单位不得强行要求没有提出申请的员工办理内部退养手续。

单位接到员工提出的内部退养申请后,在规定期限内认真核对其档案资料,核实申请内部退养员工的身份、工种和年龄等相关个人信息,结合企业实际需要和管理办法,决定是否批准企业员工的内部退养申请,并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五)企业非在岗人员中长期休事假人员、个人外出劳务人员、因个人原因长期不能上岗的人员,原则上不允许办理内部退养手续。

各单位应在充分分析的基础上,对该类人员进行考核评价,并根据《劳动合同法》及企业规定,按程序进行处理。

第三条合理确定内部退养人员生活费标准(一)内部退养人员生活费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内部退养人员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80%+ 年功工资 *50%(企业年功工资高于 20 元/月时,按 20 元 /月计算)。

(新)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管理办法

(新)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管理办法

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管理办法为认真贯彻党的xx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党组织建设及组织关系接转1、退(离)休干部职工党员组织关系原则上转到居住地社区党组织,由居住地社区党组织管理。

原单位设有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的,或虽没有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但具备管理条件的,也可继续由原单位党组织管理。

2、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委员会2至3年换届选举一次。

党支部委员会成员出现空缺时,应及时补选,确保支部委员会工作的顺利开展。

3、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书记应由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中组织能力强、作风民主,有奉献精神,身体较好,公道正派的同志担任。

4、企业改制、租赁、倒闭、破产、兼并过程中,应及时将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组织关系转入居住地社区党组织,并认真负责地做好交接工作,确保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全部纳入党组织的有效管理之中。

5、退(离)休干部职工党员转入居住地社区管理的,居住地社区党组织要切实负起管理责任,及时把退(离)休干部职工党员编入党支部、党小组,保证退(离)休干部职工党员组织生活的正常化、规范化。

离退休干部职工原单位党组织要继续与退离休干部职工党员保持联系,关心他们的生活,帮助解决一些实际困难。

6、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被外单位聘用六个月以上,或到异地居住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到聘用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

聘用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可将组织关系转入聘用单位上级党组织或单位所在地党组织。

7、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因私出国、出境的,其组织关系和党籍的处理,按照中组部和某某委组织部有关规定执行。

二、退(离)休干部职工党员教育管理8、有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的党组织要确定专人负责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的管理工作,通过电话、书信、上门谈心等方式经常同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保持联系,并做好记录。

9、加强档案管理,建立健全退(离)休干部职工党员花名册、交纳党费登记簿、参加组织生活记录等簿册。

关于下发《员工离岗退养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下发《员工离岗退养管理办法》的通知
养老保险第一个缴费年度按本人离岗退养当年的收入确定缴 费基数,从第二个缴费年度起按全公司职工平均缴费基数执行, 其他社会保险缴费标准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员工离岗退养期间,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在职人员享 受。
第十一条 员工离岗退养期间不享受公司住房公积金待遇。
第四章 离岗退养办理 第十二条 员工离岗退养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符合离岗退养条件的员工,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湘 钢员工离岗退养申请表》(附件 1)交所在单位。 (二)经单位同意后,由单位填写《申请离岗退养人员汇总 表》(附件 2)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 (三)人力资源部审批同意后,由单位通知员工办理相关手 续。 第十三条 离岗退养原则上每季度末办理一次。
抄送: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湘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
2016 年 1 月 18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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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姓名 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 岗位性质
湘钢员工离岗退养申请表
性别
个人编号
参加工作时间
岗位名称
申请退养类别 □5 年 □8 年 □10 年
个人 简历 及 申请 离岗 退养 原因
单位 意见
申请人(签名):
湘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文件
钢司发〔2016〕3 号
湘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
关于下发《员工离岗退养管理办法》的


各二级单位、部(处)室: 公司《员工离岗退养管理办法》已由第十届十一次职工代表
大会讨论通过,现予下发,请遵照执行。
湘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
2016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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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岗退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三项制度改革,拓宽人员分流渠道,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湘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华菱湘 潭钢铁有限公司的员工。

某公司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和企业内部退养政策调整办法

某公司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和企业内部退养政策调整办法

股分有限公司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和企业内部退XX养政策调整办法随着煤炭经济形势的急转直下,煤炭价格大幅跳水,企业经济效益大幅下滑,公司大部份生产矿井浮现成本倒挂,亏损幅度进一步扩大。

三对资源枯竭矿井大幅亏损即将关闭,全司矿井元煤产能大幅萎缩,出现大批富余人员。

为此,根据省政府专题会议记要精神和集团公司有关要求,结合我司实际,制订我司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和企业内部退养政策调整办法。

一、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清理不规范用工各单位目前二、三线岗位存在雇用家属工、农轮工现象,各单位要进行认真摸底,除煤台筛选、装卸、排砰、地面环卫清洁岗位可部分使用非全日制用工外,二、三线其他定编岗位顶岗的家属工、农轮工原则上要逐步清退。

井下二线50 岁以上农轮工应及时办理退场;井下二线超过50 岁的农轮工持有特种作业证且现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需留用的,应报公司审批。

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实行择优劣汰各单位要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对二、三线合同到期人员要认真进行考核,对平时表现不好,如时常迟到、旷工、窜岗、找人顶岗,不服从领导指挥,完成工作质量差,严重违章违纪等人员应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终止劳动关系。

在本企业工作五年以内,经考核不称职的人员,合同到期后再也不续聘。

三、调整企业内部退养政策(一)调整企业内部退养年龄1. 企业内部退养划线年龄为贯彻落实省政府专题会议记要精神,对公司企业内部退养年龄进行适当调整,即:凡男性年龄达52 周岁(含公司中级管理人员)、女性年龄达42 周岁(原为国家正式干部身份〈不含省聘干部〉或者中层管理人员的女性年龄达47 周岁)的在岗职工应退出工作岗位,实行企业内部退养,按月领取退养待遇,符合退休条件时由企业办理退休手续。

2. 鼓励提前企业内部退养年龄条件(1) 如果男职工年龄达50 周岁以上、女职工年龄达40 周岁以上 (原为国家正式干部身份〈不含省聘干部〉的女职工年龄达45周岁以上),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允许,报公司批准后可提前办理企业内部退养,享受相应内部退养工资,符合退休条件时由企业办理退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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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下岗、待岗、外出劳务和离退休、内部退养党员教育管理办法为适应集团公司改革发展的需要,加强对下岗、待岗、外出劳务和离退休、内部退养党员的教育管理,充分发挥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切实维护企业和社会的稳定,现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如下教育管理办法。

一、充分认识加强下岗、待岗、外出劳务和离退休、内部退养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集团公司作为国有大型建筑施工企业,随着企业改革改制的不断深化,下岗、待岗、外出劳务和内退职工党员逐年增多,这是完善企业用工结构、加快企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实现集团公司战略目标的重要措施。

下岗、待岗、外出劳务和离退休、内部退养职工党员作为集团党员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这部分党员的教育管理,对于提高他们的整体素质,使其真正成为企业党组织联系、动员、组织流动人员群体的桥梁和纽带,更好地凝聚其他职工为企业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对于维护社会安定和团结,健全社会管理体制,构建和谐社会,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对于保障党员权利,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此,各单位党组织要进一步增强做好此项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教育管理好下岗、待岗、外出劳务和离退休、内部退养职工党员作为在新形势下深化企业改革过程中加强企业党建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构建长效工作机制,制定有效管理制度,切实加强管理,为实现集团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确保集团公司的稳定、持续和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思想组织保证。

二、关于下岗、待岗和外出劳务党员的管理(一)下岗、待岗和外出劳务党员范围。

下岗、待岗党员是指根据集团公司《职工下、待岗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符合待岗和内部下岗条件,列入下岗、待岗人员管理的党员。

外出劳务党员是指根据集团《外出劳务人员管理办法》规定,已与单位办理外出劳务手续的党员。

(二)下岗、待岗和外出劳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1、下岗、待岗和外出劳务党员要及时向本单位人才与劳务中心党组织转移本人的党的组织关系,接受本单位人才与劳务中心党组织的管理。

因工程项目施工结束或施工生产任务不足进入人才与劳务中心待上岗的项目党员,要将《项目党员管理手册》及时交到人才与劳务中心党组织。

2、下岗、待岗党员中已与本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党员,其党的组织关系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转入相应的地方党组织管理。

3、外出劳务有固定地点、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党员,应将其组织关系转至地方或所在单位党组织。

时间不足6个月的,开具党员证明信,由所去地方或所在单位党组织安排其参加党的活动。

4、外出劳务无固定工作地点、所去单位未建立党组织或长期外出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仍由本单位人才与劳务中心党组织管理。

5、下岗、待岗党员在下岗、待岗期间外出务工的,其党的组织接转按上述第4、第5条规定办理。

6、下岗、待岗党员重新上岗或外出劳务党员返回本单位工作,其组织关系要及时转移到新的工作单位。

去项目工作的党员,要继续使用《项目党员管理手册》。

(三)加强对下岗、待岗和外出劳务党员的管理教育1、建立登记档案制度。

各单位人才与劳务中心党组织要在摸清下岗、待岗和外出劳务党员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建立下岗、待岗和外出党员档案和管理台帐。

做到对下岗、待岗和外出劳务党员的人数清、基本情况清、交纳党费底数清、参加党组织活动清、在社会上的表现清。

随时掌握下岗、待岗和内退职工党员的动态,并将情况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各单位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对下岗、待岗和外出劳务党员的动态情况进行分类分析、研究,提出管理意见上报党委,有针对性地指导基层党组织做好下岗、待岗和内退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2、建立定期联系制度。

各单位人才与劳务中心党组织要对管内下岗、待岗和外出劳务党员确定专人联系。

联系人负责至少每季一次与他们进行双向性的联络与沟通。

联系内容主要是通报本单位生产经营等重大问题,传达支部活动安排以及对他们的要求,寄送学习资料,了解他们的外出情况,协助党组织做好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

下岗、待岗和外出党员每季度或半年应向党组织(或联系人)主动汇报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报告有关重大问题和本人重大事情以及其他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要定期向支部汇报联系情况。

3、严格党组织生活制度。

下岗、待岗和外出劳务党员必须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因特殊情况暂不能回支部参加的,要向所在党组织报告说明原因,党组织也可根据具体情况以电话、书信和互联网等有效方式传达组织生活的内容,使他们了解党组织开展活动情况并接受教育。

持党员证明信外出务工的党员,要积极参加所在单位或所在地方党的组织生活,本单位人才与劳务中心党组织也要积极与外出务工党员所在地方或单位党组织取得联系,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日常表现情况。

4、加强下岗、待岗和外出劳务党员的教育。

各级人才与劳务中心党组织要坚持对下岗、待岗和外出劳务党员进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及企业精神和企业形势任务教育,帮助他们进一步牢记党的宗旨,自觉行使党员权利,履行党员义务,增强党性观念。

注意引导下岗、待岗党员正确认识改革,处理好个人利益与企业、国家利益的关系,及时化解下岗、待岗后的各种矛盾,帮助下岗、待岗党员转变思想,树立新的择业观念。

要积极协助搞好下岗、待岗党员业务技能培训,积极创造条件,使他们能在企业内部或社会劳动就业市场中尽快寻找到新的工作岗位。

5、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做好下岗、待岗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转正手续;继续做好下岗、待岗职工中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和教育工作,具备党员条件的,要及时吸收他们加入党组织。

预备党员持党员证明信外出期间,预备期满,应向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由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转正手续。

办理这些预备党员转正手续时,党组织要认真了解和考察预备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

三、关于离退休和内部退养职工党员的管理(一)离退休和内部退养党员的范围。

离退休党员是指正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党员,内部退养党员是指根据集团公司《职工外出劳务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正式与本单位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党员。

(二)离退休和内部退养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1、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精神,退休党员党的组织关系要转入居住地社区街道党组织。

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分离的也应将组织关系转入居住地社区街道党组织。

离休党员党的组织关系原则上由原单位管理,经本人同意,可转入居住地社区街道党组织。

2、退休人员又被本单位返聘的,组织关系继续留在原单位。

3、离退休党员组织关系暂未转出的,仍由原单位党组织负责管理。

所在单位党组织要主动与地方党组织联系,取得地方党组织的支持,积极做好离退休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工作。

4、内部退养党员原则上由原单位党组织负责管理。

要根据本人情况积极鼓励内退职工党员将组织关系转移到居住地街道社区党组织。

转移组织关系时,党组织应充分尊重党员本人意愿。

(三)离退休和内部退养党员的管理教育离退休和内部退养党员较多且暂未转出的,已经成立离退休党支部的单位,要把他们编入离退休党支部;没有成立离退休党支部的,要把他们编入有关支部的党小组,组织他们定期过党的组织生活。

要根据离退休党员群体的特点,适当安排组织生活的时间和次数。

要建立离退休和内部退养党员档案和定期联系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他们的思想状况、家庭状况、身体状况。

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搞好宣传教育,帮助离退休和内部退养党员树立“离岗不离党,退休不褪色”的政治信念,继续发挥共产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四、下岗、待岗外出劳务和离退休、内部退养党员党费的缴纳1、下岗、待岗、外出劳务和离退休、内部退养党员原则上组织关系在哪里,党费就交到哪里。

2、下岗、待岗党员有固定收入的,以固定收入为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下岗、待岗党员,按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每月交纳党费2角。

3、外出劳务的党员,以外出劳务前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4、内部退养的党员,以实际领取的退养生活费为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领取当地最底生活保障金的内部退养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5、离退休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基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以养老保险金为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6、没有经济收入或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并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

7、下岗、待岗、外出劳务和内部退养党员中无正当理由不交纳党费、不参加组织生活、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的党员,要按照《党章》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五、切实加强对下岗、待岗和离退休、内退职工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领导1、明确责任,切实加强领导。

搞好下岗、待岗、外出劳务和离退休、内部退养职工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是党员队伍建设中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是各级党组织的一项重要职责。

各级党委必须充分重视,提出要求,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深入调研,掌握情况,总结经验,抓好典型,加强指导。

各级人才与劳务中心党组织和其他各有关党组织要负担起加强下岗、待岗、外出劳务和离退休、内部退养党员教育管理的职责,把各项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2、以人为本,关心党员生活。

各级党组织在严格下岗、待岗、外出劳务和离退休、内部退养党员管理教育的同时,要切实关心他们的生活。

党组织要定期和不定期的走访和慰问这部分党员中有特殊困难的党员家庭,关心他们的疾苦,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感受到党组织的关怀和温暖。

要经常了解和掌握他们日常表现情况,对模范遵纪守法、积极维护社会和企业稳定或为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党员要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3、积极探索,推动工作深入。

随着集团公司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入,党员管理教育工作必然会遇到更多的新情况、新问题。

各级党组织要本着有利于开展党的工作,有利于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有利于发挥党员作用的原则,以改革的精神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党员管理教育的新途径、新方法。

要结合下岗、待岗、外出劳务和离退休、内部退养党员的特点,因地制宜地组织他们开展灵活多样的活动,不断完善探索改进党员教育管理的方式方法,逐步建立与集团公司改革发展相适应的党员教育管理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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