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复习重点

中国法制史复习重点
中国法制史复习重点

第一章中国法律起源

一、起源的种类

1、刑起于兵说

2、法源于定分止争说

3、法源于苗民制刑说

4、礼刑同源习惯说

二、中国习惯法产生的特点(掌握)

1、礼法结合

2、早熟性

3、刑事法律发达而民事法律相对落后

4、强力维护专制王权

5、维护贵族宗法统治

三、夏朝时期的五刑制度:墨、劓、剕、宫、大辟

誓:夏商两代君主在战时发布紧急军事法律的形式。

亲亲:要求在亲族范围内,人人都应亲爱自己的亲属,按照自己的身份行事,做到“父慈子孝,兄弟相敬,夫和妻柔,姑慈妇听”。

尊尊:要求在社会范围内,人人都要恪守自己的名分,君臣、上下、贵贱都要有明确的分野,都要有明确的等级秩序。

第二章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宗法制度

宗法制是“礼治”的基础,核心内容有二:一是以血缘为纽带确定尊卑贵贱的等级。二是以嫡长子制为核心。

二、“礼”与“刑”的关系(掌握)

1、都是当时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则。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共同构成了西周社会完整的法律体系。

2、礼是经过统治者制定或认可的要求人们自觉遵守的指导性规范,全面规定国家基本制度、社会等级秩序及日常行为规则,其功能和作用在于正面的积极指导;刑是制裁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性规范,其功能和作用在于处罚及遏制犯罪。

3、礼与刑的适用对象有所不同,即“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三、圜土之制

产生于西周时期,是中国早期的有期徒刑,适用于罪行轻微而不适用五刑处罚。

四、“质剂”、“傅别”

质剂是长短不同的两种契约券书,大市用“长券”,即质,小市用“短券”,即剂。全文:一式两份借贷契约:亦称傅别(半文)

五、婚姻解除:“七出”和“三不去”

1、“七出”:不顺姑舅;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

2、“三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六、“五听”

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发展

一、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变革

1、郑国:(1)子产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的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2)邓析私造竹刑:公元前501年,郑国公布由邓析私造并写在竹简上的竹刑。(杀邓析而用其竹刑)(最早提出“事断于法”)

2、晋国公元前513年,晋国的赵鞅、荀寅将范宣子的刑书铸在鼎上,正式公布成文法。

3、楚国第一次:楚文王坐仆区法第二次:楚庄王作茆门法

4、公布成文法的意义:(1)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特权,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壁垒。(2)使法律从秘密状态转变为公开状态。标志着奴隶制法制的瓦解,

封建制法制的建立,从而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3)拉开了成文法运动的帷幕,为中国封建法制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法经》

《法经》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初具体系的法典,由战国初期魏国的李悝制定。《法经》共有《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六篇。

三、商鞅变法与秦国法制

1、秦国商鞅先后两次发布变法令。

第一次是公元前359年,其重点是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第二次是公元前350年,其重点是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

2、其措施主要有:1.编订户籍,实行连坐2.奖励军功3.奖励告奸4.奖励农业生产5.废井田,开阡陌6.取消分封制,建立郡县制7.统一度量衡8.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

在法律方面主要是:(1)改法为律(2)明法重刑;族刑连坐;行刑重轻;不赦不宥;刑用于将过;奖励告奸。

第四章秦代法律制度

一、劳役刑

(1)城旦、舂

城旦:强制男犯修筑城池;舂刑:强制女犯舂米。

(2)鬼薪、白粲

鬼薪:强制男犯砍柴运草供宗庙祭祀之用;白粲:强制女犯择米。

(3)司寇、作如司寇

司寇:男犯到边疆服劳役并伺察寇贼;作如司寇:强制女犯服相当于防御外寇入侵的刑罚。(4)罚作、复作

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戍守;女犯到官府服劳役。

二、经济刑:赀甲、赀盾:罚金赀戍:发往边地做戍卒赀徭:罚服劳役

三、定罪量刑的原则(掌握)

1.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

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知情、不知情)、故意与过失(端、不端)

3.教唆同罪,教唆未成年犯罪加重处罚

4.诬告反坐

5.累犯、共犯和集团犯罪加重

6.自首减刑,消除犯罪后果减刑

7.连坐(四种:家属、什伍、行政、军事)

四、三公九卿

1、三公:丞相、太尉、御史大夫

2、九卿:奉常(宗庙礼仪)、郎中令(皇帝侍从警卫)、卫尉(宫廷警卫)、太仆(宫廷御马和国家马政)、廷尉(司法)、典客(外交和民族事物)、宗正(皇族事物)、治粟内史(租税钱谷和财政收支)、少府(专供皇家需用的“山海池泽之税”)

五、秦代法制的特点

(一)坚持“法治”,重法轻儒(二)法网繁密与行政主义风格(三)过渡性色彩

第五章汉代的法律制度

一、《九章律》

《九章律》是汉律的核心,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又增加《户律》、《兴律》、《厩律》。

二、亲亲得相守匿(掌握)

亲亲得相守匿是指在直系三代血亲(父母、子、祖孙)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相互隐匿犯罪行为,为汉宣帝所定,且减免刑罚。最早提出这一思想的是孔子,他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根据这一原则,卑幼首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

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也不负刑事责任。这一原则为此后封建法典所继承。

三、春秋决狱(掌握)

1、含义:春秋决狱是指审判案件时,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则以儒家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2、要旨:必须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理。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

一、传统法典结构的改革

1、魏《新律》将《九章律》中的《具律》改称《刑名》列于律首。

2、北齐律省并篇目确定为十二篇,为历朝延续。

二、刑罚制度的重大变革

(一)刑罚制度的完善与五刑体例的形成(二)废除宫刑(三)缘坐范围的变化(四)定流刑为减死之刑

三、“重罪十条”

内容:反逆、大逆、降、叛、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后世称“十恶”。

四、“准五服以制罪”与留养制度

1、含义:准五服以制罪是指亲属间的犯罪,依据五等丧服所规定的亲等定罪量刑。首创于《晋律》,目的是“峻礼教之防”。五服: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緦麻

2、内容:刑事犯罪方面:服愈重,亲属关系愈近,以卑犯尊,处刑愈重;以尊犯卑,处刑愈轻。民事财产方面:正好相反。

3、留养制度是指犯人直系尊亲属年老应侍而家无成丁时,该犯人可留家侍奉老人,待老人去世后,再执行原来的刑罚。这是中国古代法律家族化、伦常化的具体体现。

五、“八议”(掌握)

“八议”: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六、官当

1、含义:官当是指因被刑人身份不同,而在刑罚适用上予以减免的制度。

2、特点是因犯罪者的官职爵位而依法律规定减免刑罚

七、直诉制度

直诉是指不依诉讼等级直接诉于皇帝或钦差大臣,是诉讼中的特别上诉程序。形成于西晋。

/第七章隋唐的法律制度

一、《开皇律》

1、从体例上看,舍北周而用北齐十二篇的结构

2、不同:改《禁卫律》为《卫禁律》,突出了对皇室的安全保卫;把《户律》更改为《户婚律》。增加了婚姻家庭等内容;把《捕断律》分为《捕亡律》与《断狱律》,使程序法更为明晰;把《北齐律》、《毁损律》的篇名删除,内容为其他律吸收。

3、隋代五刑体例的出现,标志着封建刑罚制度走向文明并趋向成熟,封建五刑制度的基本确立直接影响到唐后各代。

二、立法思想

1、立法宽简、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与连续性。

2、宽严适中,简约易明。

3、“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立法指导原则。

4、法律不避权贵、黜陟不分亲疏。

三、五刑

唐代五刑是指笞、杖、徒、流、死五种法定刑罚。

四、十恶(掌握)

大体分为三类:

1、威胁损害皇权危及封建国家统治的政治性犯罪

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及“大不敬”

2、威胁封建秩序的犯罪

包括:“不道”

3、破坏伦常关系的重罪

包括:“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五、类推的原则(掌握)

1、含义:类推,也称比照类推,是指对律条无明文规定的某些行为,比照律条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定罪量刑的制度。

2、具体规定:《名例》篇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六、“化外人有犯”原则

《名例律》规定:“诸化外人有犯,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是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的结合。

七、唐律的基本精神(掌握)

1、体现了君主专制与封建特权精神。

2、体现了封建家族伦理精神与小农经济意识

3、体现了封建伦理道德的基本精神。

4、体现“用刑持平”的精神

5、体现规范详备、科条简约的精神。

第八章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宋代编敕(掌握)

1、编敕的含义

把单行敕令加以分类整理,删去重复矛盾之处,汇编成册颁布,使之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2、敕的含义及其效力

其本义是尊长对卑幼的训诫。在宋代,敕是指皇帝针对特定的人或事发布的单行敕令。(侧重于刑事单行法令);效力高,可以随时补充、修改甚至取代法律。

二、宋代刑罚制度的变化

1、折杖法

含义:宋太祖改革"五刑之苛",制定"折杖法"。即用臀杖或脊杖代替笞杖徒流四种刑罚。

三、宋代行政法律制度

中央机构的调整::增设三司制(盐铁使、度支使、户部使)

四、宋代的司法制度

中央审判机构为大理寺,复核机构为刑部。

五、元代立法

《大元圣政国朝典章》简称《元典章》,是由地方官吏抄集的法律文书的分类汇编。

六、元代的法律形式

1、诏制(皇帝所发布的诏令)

2、条格(皇帝或中书省等中央机关对下属官府发布的民事、行政、财政等方面的政令)

3、断例(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的判案成例)(有例可援、无法可守)

第九章明代的法律制度

一、“重其重罪、轻其轻罪”原则(掌握)

1、含义:所谓“重其重罪”指的是明律在唐律规定的重罪量刑(直接危害封建统治、封建君主的犯罪)上加重了处罚。所谓“轻其轻罪”是指明律在对有违伦常教化犯罪上减轻了处罚。

2、原因:宋明理学的出现和发展使儒家的纲常礼教对人们行为的法外约束力愈来愈大。这种背景下,对有关伦常礼教的犯罪减轻,能集中刑法的打击目标,缓和社会的反抗情绪。同时,随着君权的加强和社会矛盾的日益加剧,贼盗大案直接冲击着封建专制统治的基础,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也是“重典洽国”的体现。

二、奸党罪主要是防止臣下结党

三、化外人有犯适用属地原则

四、刑罚制度的新发展(掌握)

1.严法整饬吏治、重惩贪官

2.严禁臣下结党

3.刑罚残酷、廷杖制度化

1、充军:终身(服役到本人死亡)和永远(罚及子孙)

将宋元的充军刑进一步制度化,作为正式的刑名。

2、廷杖:在皇帝的决定和监督下,对违抗君命的大臣杖责于殿廷,由司礼太监监刑,锦衣卫施杖

五、明代民事法律制度

1.土地所有权形式

国家土地所有权:官田—不能转让与买卖

私人土地所有权:贵族、地主、商人土地,自耕地,—自由租佃与买卖

家族(宗族)土地所以权:族内公有土地—租给族人耕种,收取田租,禁止拆分和买卖。 2.土地所有权的取得

(1)先占取得 (2)贫民投献 (3)兼并取得

六、明代司法机构设置上的变化

1、三法司:1.刑部(掌审判) 2.大理寺(掌复核) 3.都察院(掌监察)

全国重大疑难案件,由三法司会审。

2、特务司法机关(锦衣卫、东厂、西厂、内行厂)

七、会审制度(掌握)

1、三司会审(全国重大疑难案件)

由刑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史共同审理,最后由皇帝裁决。

2、九卿会审(圆审)(特别重大疑难案件、两次翻供案件)

由六部尚书、通政使、都察院左都御史、大理寺卿会审,最后由皇帝核准。

第十章清代的法律制度

一、清代前期的法律形式

1、法律体系:谕、律、例、则例、会典、律解

谕:皇帝针对特定对象或特定事件临时颁布的命令,有最高律例的法律效力。

二、清代前期法律的主要特征

1.严刑峻法维护高压统治 2.旗人特权的法律化 3.因族制宜的少数民族刑事政策

4.建立了更加严苛的刑罚制度

三、秋审

含义:秋审是每年秋八月在天安门外金水桥西由九卿、詹事、科道,以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会同审理各省的死刑复核案件。

经过秋审的案件,有四种结果,即:

1、情实,指案情属实,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2、缓决,指案情属实,但危害性较小,可待下次秋审再审,一般可获得减等处罚。

3、可矜,是指案情虽属实,但有可以宽恕的情节,此种情形大多可以免于处死,改判其他刑罚。

4、留养承祠,指情况属实,情节较重,但因父母、祖父母年老患病,无人奉养,且本人又是单丁(独子)者可免于处死,但仅仅适用于非“十恶”的死罪案件。

四、清末修律的目的及其实质

1.以近代法律形式掩盖君主专制统治

2.配合预备立宪缓和矛盾抵制革命

3.清末立法的实质

五、《大清新刑律》的变化(掌握)

(1)结构变化

1、分总则、分则两编,共53章411条,附《暂行章程》5条

特点:1、仿资产阶级刑法体例

2、采取西方大陆法系国家刑罚体系

(2)内容变化

1、吸收大陆法系刑法制度(采用罪行法定原则,引进缓刑、伪释、实效制度。采取对青少年感化教育;为适应列强在华利益需要设《妨害国交罪》)

2、对传统刑法制度作了大量删削(删去了以“家天下”和宗法制为根据的“八议”、请、减、赎、“十恶”和“存留养宗”等法律内容。取消了旧律中残酷的刑罚规范及“官秩”、“良贱”、“服制”等规范。

评价:中国历史上首部仿效资产阶级刑法原则、体例制度的刑罚典,深刻影响了我国近代社会的形式立法。

六、司法机构改革

1.机构改革(中央)

(1)刑部——法部,负责司法行政

(2)大理寺——大理院,是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3)设总监察厅

2.四级三审制(地方)

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级审判厅;同时,把省按察院使司改为提法使司,负责地方司法行政;在各级审判厅内设置各级检察厅。

七、诉讼审判制度改革

1.确定司法独立原则

2.区别刑事、民事诉

3.审判权、检察权分立

4.承认辩护制度

第十一章中华民国法律制度

一、《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主要内容:

(1)确定中华民国是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2)规定中华民国是主权独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3)规定中华民国国家机构采取“三权分立”原则

(4)确定人民的民主权利和义务

(5)确认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

二、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1.实行司法独立原则

2.禁止非法逮捕拘禁

3.罪刑法定,不溯既往

4.提出禁止刑讯逼供,实行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

5.废止体罚制度

6.罪人不孥,反对株连

7.实行公开审判制度

8.实行辩护原则

9.改良监狱,尊重人道主义

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一)基本内容

1、确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政权性质是工农民主政权。

2、确定政权的组织形式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

3、确定以确定实现反帝反封建的革命纲领作为工农民主专政的基本任务。

4、确定苏维埃公民的基本权利。

(二)特点

1、是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文献,是中国宪政运动史上的一大成就和创举

2、它是具有国家根本法的性质并兼有施政纲领的特色。

3、存在某些“左”倾错误的规定。

(三)意义

首先,它是一部由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确立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根本大法,开创了人民制宪的先河。其次,它在当时,调动了根据地人民的革命积极性,鼓舞他们为工农民主专政政权的巩固和革命战争的胜利而英勇奋斗;同时也为全国人民指明了前进的方向。再次,为后来革命根据地的制宪工作提供了可贵的经验。

赵晓耕中国法制史笔记

第一节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 一、西周的法制思想与法律 (一)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 1.“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内容。为谋长治久安,周初统治者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神权政治学说。同时为了修补神权政治学说中的缺漏,并确定周王朝新的统治策略,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这里的“天”仍是夏商以来一直尊奉的“上天”,但周初统治者认为,“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 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也就会失去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即可以应运而生,取而代之。因此,作为君临天下的统治者应该“以德配天”。“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也就是要求统治者恭行天命,尊崇天帝与祖宗的教诲,爱护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在这种“以德配天”基本政治观之下,周初统治者具体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律主张。这种“明德慎罚”的主张要求统治者首先要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也就是通过道德教化的办法使天下人民臣服,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用严刑峻罚来迫使臣民服从。“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德教”的具体内容,周初统治者逐渐归纳成内容广博的“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安。 2.“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的影响。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代表了西周初期统治者的基本政治观和基本的治国方针。这种主张的提出,不仅解决了为什么商汤可以伐桀武王可以伐纣的理论问题,而且为西周社会的发展确定了基本的方向。这种法律思想的形成,说明当时的统治者在政治上已趋成熟。这一法律观的影响是极为深远的。在这种观念指导下,西周统治者把道德教化即“礼治”与刑罚镇压相结合,形成了西周时期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和“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使这一思想深深扎根于中国政治政府中,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理想的原则与标本。汉代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出礼入刑的礼刑关系 1.礼的内容与性质。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礼起源于原始社会祭祀鬼神时所举行的仪式。商周两朝在前代礼制的基础上,都有所补充和发展。 中国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 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与“尊尊”两个方面。“亲亲”,即要求在家庭范围内,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尊尊”,即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该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都应恪守名分,而且“尊尊君为首”,一切臣民都应以君主为中心。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下,又形成了“忠”、“孝”、“义”等具体精神规范。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 西周时期的礼已具备法的性质。首先,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其次,周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实际的调整作用。 2.“礼”与“刑”的关系 (1)“出礼入刑”。西周时期“刑”多指刑法和刑罚。“礼”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而“刑”则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其关系正如《汉书?陈宠传》所说的“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相为表里”,意思是:如果一个人的行为规则超出了礼的规范他就要落入到刑罚的制裁范围之中。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是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它强调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

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

中国法制史复习重点 一、夏商法制 (一)夏 1、夏代法律内容:统称为禹刑,泛指夏代所有的法律。 2、奴隶制五刑制度:是通行于中国古代奴隶社会的一种刑罚体系,即墨、劓、刖、宫、大辟五种。其中,前四种为肉刑,即身体刑,大辟为死刑,即生命刑。这种刑罚体系野蛮而又残酷,一直到南北朝时方为封建制五刑所取代。 3、司法制度: (1)夏代中央最高司法官称为“大理”,地方法官称“士”,基层则称“蒙士”。他们分掌夏代中央、地方乃至基层的司法审判工作。 (2)夏代监狱称之为“圜土”,中央监狱称为“夏台”。 4、夏代的法律规范:昏、墨、贼、杀。(也许有案例) (二)商 1、“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是商代奴隶制法的泛称。《汤刑》是商代的立法思想。 2、商代婚姻继承制度: (1)明确确定一夫一妻制; (2)继承制度:商时为“兄终弟及,父死子继”的继承制度,且“弟及为主,子继为辅”,亦即兄殛弟继,无弟子继,弟死兄子继。直至商王武丁时始立太子制,即商代末年确立嫡长子继承制。 3、司法机构: (1)商代中央最高审判机关为“司寇”,位列六卿;下设正、史等审判官,地方与基层司法审判官则称“士”与“蒙士”。 (2)商代监狱承夏制仍称为“圜土”,另设有专门关押要犯之狱,称为“囹圄”。 二、西周法制 1、法律思想:承夏商“天讨”、“天罚”神权法思想,提出“以德配天”、“明德慎刑”的政治法律主张。在法律形式上主张“礼”、“刑”并用,在这里,德等同于礼。并同时体现民之所欲,天必从之的思想,这是“民本”思想的雏形。其礼的核心是尊尊、亲亲。 2、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中存在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宗法制度是西周时期基本政治制度。 3、法律形式: (1)周公制礼——尊尊、亲亲。西周时期的“礼”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国家强制性。 (2)“吕刑”、“九刑” 4、刑罚:仍以墨、劓、刖、宫、大辟五刑为主,并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制,作为五刑的补充,这是封建制刑罚的萌芽。 5、刑法原则 (1)三赦之法:老幼犯罪减免刑罚; (2)三宥之法: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6、刑事正策——“刑罚世轻世重” 《尚书?吕刑》:“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权”是权衡、度量。主张“刑罚世轻世重”就是说要根据时势的变化,根据国家的具体政治情况、社会环境等因素来决定用刑的宽

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2

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 1、商朝:奴隶制五刑具体是什么? 答:墨(面上刺字)、劓(割鼻)、剕(砍脚)、宫(破坏生殖器官)、大辟(死刑)。 2、西周:什么是明德慎罚?什么叫宗法制?西周的买卖契约叫什么? 审判的“五听”具体内容是什么?简述西周礼与刑的关系如何?简述西周的刑法原则有哪些? 答:明德慎罚:把大张旗鼓地宣传德化教育与慎重地使用刑罚手段相结合。 宗法制:以亲亲、尊尊为精神支柱,严格遵守宗法等级,以保证嫡长继承的制度。 ⑷、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辞听是“观其出言,不直则烦”即观察当事人的语言表达,理屈者则言语错乱; 色听是“察其颜色,不直则赧然”即观察当事人的面部表情,理屈者则面红; 气听是“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即观察当事人的呼吸,无理则喘息; 耳听是“观其聆听,不直则惑”观察当事人的听觉,理亏则听语不清; 目听是“观其眸子视,不直则眊然”观察当事人的视觉和眼无理则双目失神。 礼与刑的关系: (1)礼和刑的表现形式不同,但共同服务于奴隶主阶级的专政。 (2)礼靠刑的强制力实施,刑以礼的原则为指导。 (3)礼、刑作为统治阶级的两种手段,其适用对象各有侧重。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密切,二者互为表里,相辅相成,以礼为重,以刑为辅,共同构成了西周奴隶制法制的完整体系。礼通过教化“禁恶于未然”,刑则是惩治“已然”犯罪的必要手段,但“出礼则入刑”,严重违礼就要被认为是犯罪的行为。总之,礼是法的重要内容,又是法的指导原则,但以刑为必要的制裁手段。 西周刑法原则:刑罚世轻世重原则、轻重诸罚有权原则。第一、老幼犯罪减免刑罚,是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在刑罚定罪量刑上的具体体现,是一项矜老恤幼的典型制度; 第二、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第三、罪疑从轻,罪疑从赦; 第四、宽严适中,强调在定罪量刑时做不轻不重不偏不倚。 契约:有息借贷称“傅别”,无息借贷称“书契”。 3、古代婚姻必须符合的条件有哪些?什么是六礼?何为七出?何为三不去?答:⑴、①西周时,缔结婚姻关系,男女双方都必须严格服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②同姓不婚;③西周礼制规定,男子二十岁“冠而列丈夫”,表示成年。女子则十五岁为“及笄”,是为成年。男子二十而室,女子十五而嫁。男女未达到成年年龄不得成婚。 ④儒家礼制规定,父母死后子女应服丧三年,在此期间不得嫁娶,以示孝道。 ⑤西周时期,婚姻关系确立必须经过“六礼”的过程,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或称纳成、纳币)、请期、亲迎。 ⑵六礼的内容包括了六个方面,实际是婚姻成立的六个程序: 一是纳采,即男方向女方送彩礼求婚; 二是问名,即男方的媒人问女方的名字、生辰,然后到宗庙里占卜吉凶,结果为吉的才能进行下一步,凶的则到此为止; 三是纳吉,就是占卜得到吉兆后定下婚姻; 四是纳征,男方派人送聘礼到女方家;

中国法制史笔记全整理

中国法制史 绪论 一、关于中国法制史学科 (一)中国法制史是法律史学科的一个重要分支 (二)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 (三)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历程 二、关于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线索 (一)夏商西周春秋时期法制的萌芽和成长 (二)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集权君主专制法制的形成和发展 (三)隋唐法制的完善 (四)宋、元、明、清法制的成熟及演变 (五)中国近代法制的演变 (六)新民主主义法制实践及其转型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法制的建设 三、关于中华法系 【中国传统法制的基本特征】 (一)以儒家学说为法制的基本的指导思想和立论基础 (二)引礼入法、礼法结合 (三)家族本位的伦理发占有重要地位 (四)鲜明的专制特性? (五)融合了以汉族为主题的各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原则 (六)刑事、行政、经济立法比较发达,民事立法相对薄弱 (七)无讼是求,调处息争 论述中华法系及特点: 中华法系是指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为母体,在东南亚早期封建国家之间形成的一个影响广泛的法系。中华法系的母法就是经千年积累而成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华法系的子法系统,主要有封建时期的日本、朝鲜、越南等仿效中国古代法而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 中国法系的特点表现在:从立法和法典结构上看,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从司法体制上看,是“行政兼理司法”。但是,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应该是“礼法合一”。礼法合一”是指在中华法系法律制度中,中国传统的论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完全一致。 第一章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 司考考点: 明德慎罚、出礼入刑、五刑、契约、婚姻继承、大司寇、五听、五过、三刺。

·神话传说时代——习惯法 ·夏商周——形成了礼刑结合的国家法体系 ·西周的法制思想已形成一个较为完备的体系,其内容趋于成熟,促进了礼刑结合的法律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并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司法制度。 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 一、原始人的法 ·法人类学的基本观点 (一)法是社会生活需要的产物 (二)无论原始社会还是文明社会都有其法律制度 ·中国原始人的法表现为礼与刑两个方面 二、礼来源于原始人的祭祀 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 (一)刑起源于部落战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 (二)战争产生了刑罚---- 奴隶制五刑的产生是战争的需要和结果; (三)一些罪名产生于战争----弗用命.不从誓言罪等; (四)刑官产生于战争----皋陶作士. 第二节夏商西周的礼 一、周公制礼★ 西周的重大立法活动.西周初期在周公的主持下,以周族原有的习惯法为基础,结合 现实需要,对夏商的礼进行全面的整理增删,重新厘订了一套完备的典章制度和礼节 仪式,史称周公制礼. 二、周礼的分类 (一)可分为“本”和“文”;“本”指精神原则;“文”指礼节仪式。 (二)可分为“五礼”、“六礼”或“九礼”。(五礼:吉、凶、军、宾、嘉) 三、周礼的实质 ·西周的礼法制度以差序为基础,所谓差序就是强调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等级秩序。 ·礼的实质就是“别”,反映了西周的社会秩序是一种等差秩序。 四、周礼的内容 (一)土地所有权 1、土地王有制度:“溥天之下,莫非王土”; 2、分封制度:“授民授疆土”; 3、贡赋制度:“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 (二) (三)婚姻 1、婚姻形式:贵族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民间实行一夫一妻制。 2、婚姻条件:(1)禁止性条件:同姓不婚、五不娶。 (2)成立条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2018电大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复习题及答案(完整版)

单选 B “八议”中有“议宾”一项,指的是(前朝皇帝的后代)。 B “被庐之法”是(晋国)国制定的。 C 春秋时期最早公布成文法的是郑国。 C 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将刑罚条写在(铜鼎)上。 C 春秋时期郑国的邓析将刑罚条写在(竹简)上。 D 第一次将儒家的“服制”列入律典的封建法典是(晋律) D 定的典章制度的那个人是(周公)。 D 典卖法律关系制度化,始于(宋朝)。 F 《法经》共(六)篇。作者是(李悝)。 F 法典体例在宋朝发生了变化,采用(刑统)作为法律形式。 G 改“法”为“律”是战国时期的(商鞅)。 H “昏、墨、贼,杀”中的刑名是(杀)。 H 皇帝制度的理论化、神秘化,开始于(汉朝)。 H 汉武帝之后,汉朝的法律指导思想的核心主导是(儒家思想) H 汉初至文景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的主导是(黄老思想)。 H 汉武帝之后,法制指导思想的核心是(德主刑辅)。 H 汉朝律典的代表是(九章律)。 H 汉朝以典型判例作为法律形式的一种,称作(决事比)。 H 汉朝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单行法规,叫做(科)。 H 汉朝首次下诏废除肉刑的皇帝是(汉文帝)。 H 汉朝规定,吏民如知有人犯法,必须举告,否则就是(见知故纵)。 H 汉律规定,女子犯罪量刑,可以不亲自服徒刑,每个月出钱三百以顾人,此刑罚叫做(女徒顾山)。 H 汉代对特定人才的任用方式叫做(征辟)。 H 汉代致仕的年龄是(七十)。 H 汉代诸侯百官的器用、服饰、乘舆各有规制,如有“逾制”,即构成(僭越罪)。 H 汉代的买卖契约叫做(券书)。 H 汉代的起诉叫(告劾)。 H 汉代对被告人进行审讯叫(鞫狱)。 H 汉代对当事人进行判决叫(断狱)。 H 汉代经过审讯,得到口供,三日后再行复审,叫做(传复)。 H 汉朝有一种法律形式是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此法律形式为(比) H 汉朝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同秦朝一样,叫做(廷尉)。 H 汉律规定,如果官吏不执行而且阻碍皇帝诏令,侵犯皇权,则定为(废格诏书罪)。 J 将“八议”制度最早规定在法典里的是(魏律) J 将“法”改为“律”,是在(战国时期的秦)。 J 晋国公布成文法时遭到孔子的反对。 J 晋国的“常法”是(赵盾)制定的。 J “君权神授”理论的最早提出者是(董仲舒)。 J 加役流作为死刑的减刑始于(《贞观律》)。 K 《开皇律》规定的笞刑分(五)等。 K 《开皇律》的篇章体例主要依据(《北齐律》)。 L 《吕刑》的作者是(吕侯)。 L 两汉的立法活动始于汉朝建立前的(约法三章)。 M “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是(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 M “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最早规定在(西周)。 P 炮烙之刑出现于(商朝)。 Q 秦朝有一种以极端残忍的死刑与肉刑并用的刑罚,叫做(具五刑)

中国法制史笔记

中国法制史笔记 公元前21世纪建立的夏朝,标志着中国国家的形成,中国法制的雏形相应出现,历经商、周,逐步定型为宗法制的法律制度。西周确立的“ 亲亲” 、“ 尊尊” 原则及有关制度,对后世封建法制有深远的影响。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巨变,各大诸侯国相继实行改革,公布了第一批成文法,并为此发生论争。战国时编撰的《法经》,是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 秦始皇统一中国,确立中央集权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一直延续到清末。维护和巩固这种君主专制,成为二千多年来传统法制的出发点和中心任务。三国两晋南北朝逐步引礼入律,礼律结合,为唐律“ 一准乎礼” 、礼法交融作了长期准备。封建制度至唐而鼎盛,封建法制也臻于成熟、完备。唐律不但为后世王朝奉为立法楷模,且被引进至东亚诸国。此后,封建社会进入后期,君主专制制度不断强化,而商品经济在重重抑制下,在宋、明、清各朝有不同程度的发展,封建法制也愈益缜密,经济立法和民事立法均颇有进展。 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从20世纪初清政府“ 变法修律” ,到30年代南京国民政府陆续公布《六法全书》,标志着向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制的过渡和确立。这一时期的法制仿照德、日等资本主义国家大陆法系的形式,大量吸收其法律的内容,

但仍掺杂了不少封建传统法律。清末政府、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更实行独裁专制,实行秘密的非法镇压和军事统治。 一百多年来,中国人民的革命斗争不断创造新型的法制。太平天国农民革命政权进行了首次尝试。辛亥革命后建立的南京临时政府颁布了中国历史上惟一的一系列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性质的法律。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革命根据地建立的人民民主政权创设了人民民主法制,历经曲折艰辛,逐步走向成熟,并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前驱和渊源。

《中国法制史》复习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题中国法制史—张晋藩—第三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31元 客观题请见在线作业题 一、名词解释 ?法律答问 ?折杖法 ?枷号 ?春秋决狱 ?领事裁判权 ?廷杖 ?九卿会审 ?五听 ?五权宪法 ?六法全书 ?八议 ?三司推事 二、简答题 ? 1.简述《北齐律》的基本内容。 ? 2.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立法原则和立法特点。 ? 3. 简述唐律中老少废疾犯罪减免处罚的原则。 ? 4.简述《法经》的基本内容。 ? 5. 简述汉代文景时期的刑罚改革 ? 6. 简述元代刑事立法的基本特色。

?7. 简述《大清民律草案》的制定和基本内容。 ?8. 简述西周实行同姓不婚的原因。() ?9.简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本内容。 三、论述题 ? 1.试述明初重典治国成效和后果。() ? 2.学习中国法制史有哪些历史和现实意义(本书未涉及) ? 3.试述汉代刑罚制度改革的原因、内容及意义。() ? 4.试述古代中央司法体系的特点。(本题综合) ? 5. 试论明朝初年的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 ? 6. 试述汉代刑罚制度改革的原因、内容及意义。() ?7. 试论唐律的特点与影响。() ?8. 试述唐律的主要特点。() ?9. 试述清末法律制度变革的原因。() ?10. 试述唐律中有关违律为婚的规定。(书中未涉及) ?封建法律规定:①同宗共姓不准通婚。唐律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封建婚姻制度明、清律都有同样的规定。 ②严禁良贱通婚。封建社会的所谓贱民名称历代并不划一,唐代主要包括 部曲、客女、乐人、杂户、官户、奴婢。清代以士、农、工、商四民为良,“奴仆及倡优隶卒为贱”(《清会典·户部》)。良贱通婚为违律婚。按唐律,“诸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减一等离之,其奴自娶者亦如之。主知情者杖一百,因而上籍为婢者,流三千里。即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徒二年,各还正之。”良贱不能通婚,是封建等级制度在婚姻关系上的反映。 ?11. 清末法制改革评析。()

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

考察形式:选择题(2×10=20,单项选择10个、不定项选择10个)、名词解释(3×5=15)、简答题(6、7×5=30、35)、材料分析题&论述题(30、35) 共100分 ?【每一章的学习重点、各朝代有特点的法律】 ?导论:中华法系的概念与特点 夏商:立法指导思想(天命天罚)与立法概况(禹刑、汤刑;奴隶制五刑,皋陶之刑) 西周:立法指导思想(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民本思想、德治、礼治、宗法制) 立法活动(周公制礼、吕侯制刑、九刑) 礼与刑的关系 刑事法律规范:群饮、失农时、嘉石之制、原则(三赦、三宥、三刺) 民事法律规范:质剂、傅别 婚姻:六礼七出三不去 继承:宗祧继承 中央与地方司法机关:秋官大司寇、 诉讼制度:两造具备、师听五辞;例外原则;五过之疵 春秋战国:子产铸刑鼎,魏国李悝制《法经》、成文法 秦代:三公九卿【秦汉唐合在一起记】、法律形式、公室告与非公室告、刑罚:城旦、城旦舂等,羞辱刑汉代:【专题:德主刑辅思想的发展】【文景刑制改革】 以《九章律》为核心的汉律60篇、立法情况 汉代法律形式:律令科比 察举、征辟、 刑事立法:亲亲得相首匿首次入律、上请之制 司法机关:廷尉、三公曹、两千石曹;杂治;录囚;【春秋决狱的概念与特点】 监察制度:东汉京师—司隶校尉 三国两晋南北朝:魏律、晋律、北齐律;九品中正制、八议、服制定罪、重罪十条、 官当(了解)、存留养亲。宫刑与斩右趾 北齐律初步确定封建“五刑”制度—死、流、徒、鞭、杖 唐代 共犯原则、同居相为隐、化外人犯罪处罚原则、六杀、六赃、保辜 三法司、三司推事 宋元:《宋刑统》 宋代立法指导思想、编敕、编例、二府三司之制、【宋代、明代、清代每个朝代都要三条关于刑罚的变化】 宋代诉讼制度的特点 元代立法指导思想,《风宪宏纲》、宣政院、一省制、【元代法律特点】 明代:明刑弼教、重典治国、《明大诰》、《大明律》、《大明律附例》 明代地方三司、监察:六科给事中 刑事法制的特点:重其所重、轻其所轻。重典治贪、三法司 清代:会审制(明:大审),《大清律例》,监察制度的变化、 刑事立法的特点:维护满人利益 期末考试考点 2015年10月7日14:18

马工程《中国法制史》课本期末重点笔记整理

《中国法制史》 第一、二章 一、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国之大事,在祀与戎。(p17) (一)战争与法律 (二)祭祀与法律 二、奴隶制五刑的具体内容 1、大辟:死刑 2、膑辟:剔去罪犯的膝盖骨 3、宫辟:损害罪犯的生殖器官 4、劓:割去罪犯的鼻子 5、墨:在罪犯的脸额部位刺字 6、刖:砍掉罪犯足 第三章 一、西周的《九刑》 九刑有两种含意: 1.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2.《九刑》是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 流:中国古代称流刑为流。指把罪犯押解到边远地方服劳役或戍守,不得离开该地区的刑罚。赎:赎刑用财物抵免刑罚。 扑:扑刑是一种身体刑,包括笞、鞭、杖。笞用竹,鞭用革,杖用荆。扑刑在古代为教刑,用来督责官吏,又称为官刑。 鞭:鞭刑(在古代)全部都体现在刑讯上 二、明德慎罚的思想 “明德慎罚”是“以德配天”政治思想的自然延伸,“以德配天”主张“民之所欲,天必从之”,也就是说“民心”即“天意”。“明德”就是提倡“德治”,注重教化的作用;“慎罚”就是指立法、司法、刑罚处罚要宽缓、慎重。明德慎罚就是强调要将教化和刑罚结合起来。崇尚德政,提倡德教,谨慎地使用刑罚。此思想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的“重德”、“仁政”传统三、西周的质剂与傅别 (一)质剂:买卖契约 质:买卖奴隶、牛马等贵重的活物用较长的契约 剂:买卖兵器、珠宝等贵重器物用较短的契约 (二)傅别:借贷契约 傅:书写别:中分,借贷双方各执一半 四、七出与三不去 (一)七出 1、无子:妻子未能生子 2、淫泆:妻子生活作风淫乱 3、不事舅姑:不孝顺公婆

4、口舌:妻子搬弄是非离间亲属关系 5、盗窃:妻子暗蓄私财 6、妒忌:妻子争风吃醋 7、恶疾:妻子罹患恶性传染病 (二)三不去 1、有所取无所归,不去:结婚时妻子有来处,休妻时无归处 2、与更三年丧,不去:妻子与丈夫曾经共同为公婆之一守满丧期 3、前贫贱后富贵,不去:结婚时丈夫贫贱,休妻时夫已富贵 五、五听 案件审理中,法官兼听诉讼双方的供词,并以经验辨别双方供词的矛盾与真伪,即为五听。五听指五种观察方法。 一曰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言词是否矛盾 二曰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脸色是否异常 三曰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呼吸是否急促 四曰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注意力是否集中 五曰目听(观其眸子视,不直则眊然):眼神是否游离 六、西周对刑事、民事诉讼似已做了区分,刑事诉讼称狱,民事诉讼称讼 第四章 一、最早公布成文法的国家 1、郑国是最早公布成文法的诸侯国,公元前536年,在执政子产的主持下,郑国率先以“刑鼎”形式公布成文法。 2、公元前513年,在执政赵鞅、荀寅的主持下,晋国把范宣子制定的刑书铸在鼎上,以刑鼎形式加以公布。 3、公元前501年,郑国大夫邓析自己制作了一部“刑书”,把其内容书写在竹简上,被称为“竹刑” 二、《法经》:中国第一部内容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法典 (一)产生背景 李悝变革,制定法经巩固改革成果 1、政治:“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的规定,废除世卿世禄制,不再以身份来获赏、禄 2、经济:实行“尽地力之教”,充分调动农民的劳动积极性,使封建式的小农经济得到巩固发展 3、军事:严格对官兵进行考核,考核通过者还要给予优待 (二)体例内容 1、《法经》由六篇构成,依次为《盗法》、《贼法》、《囚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2、第一部分是专门打击盗贼犯罪的法律规定:《盗法》、《贼法》、《囚法》(网法)、《捕法》《盗法》:打击侵犯财产权犯罪的法律规定 《贼法》:打击侵犯人身权犯罪的法律规定

范忠信《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1-6章)(圣才出品)

第一编起源时期的中国法制(远古至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制) 第一章关于中国法律起源的传说与事实 1.1复习笔记 一、关于上古无法制时代的追忆 古代贤哲们认为,上古时代起初是没有法制的。 《管子》云:“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别,未有夫妇妃匹之合,兽处群居,以力相征。” 《商君书》云:“古之民朴以厚”,“黄帝之世,官无供备之民。”“神农之世,男耕而食,妇织而衣。刑政不用而治,甲兵不起而王。” 《淮南子》云:“神农无制令而民从。”《孝经》云:“三皇设言而民不违。” 二、关于中国法制起源的猜度和观念 关于中国法制起源的猜度和观念,古代哲人们大多是通过谈论法律产生的紧迫必要性——“禁暴止乱”、“定分止争”——来表达,从下面的逻辑思路来讨论礼乐制度或法制文明的起源。 1.人类早期曾有过如禽兽一般相互争斗、暴乱不已的野蛮时期。 《管子》说:“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别,未有夫妇妃配之合,兽处群居,以力相征。于是智者诈愚,强者凌弱;老幼孤独不得其所。” 2.争斗祸乱产生的原因 这些争斗祸乱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人性恶,天生好利恶害,损人利己; (2)生存资源不足以养活众多人口,不能不争; (3)个人之间因“义”主张)不同而互相非难。 《荀子》说:“礼起于何?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古之圣人以人之性恶,以为偏险而不正,悖乱而不治,故为之立君上之势以临之。” 3.制定礼乐法制定纷止争 必须赶快创立礼乐制度或法制来确定每个人的名分和利益,制止暴乱或禽兽般生活,使人类不至于同归于尽,进而升华至文明境界。 《管子》说:“故智者假众力以禁强虐,而暴人止;为民兴利除害,正民之德,而民师之。是故道术德行出于贤人,名物处违是非之分,则赏罚行矣。”故“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 4.有能力来制定礼乐法制拯救人类的,只有圣人。 《商君书》说:“故贤者立中正,设无私,而民说(悦)仁。当此时也,亲亲废,上(尚)贤立矣。” 5.圣人是依据天地自然之暗藏法则来制定人类社会的礼乐制度的。 《尚书·皋陶谟》说:“天叙有典,勒我五典五悖哉;天秩有礼,自我五礼有庸哉。同寅协恭和衷哉。天命有德,五服五章哉;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天叙”、“天秩”、“天命”就是上天的意志和法则,“五礼”、“五服”、“五刑”是人类的法制。把天法变成人法的是圣人,他们是天人之间的桥梁,上天把他的委任和法则授予圣人。 三、关于中国法制起源的事实追忆

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题 中国法制史—X晋藩—第三版—中国政法大学—31元客观题请见在线作业题 一、名词解释 ?法律答问(2.1) ?折杖法(5.3) ?枷号(8.4) ?春秋决狱(3.2) ?领事裁判权(9.6) ?廷杖(8.4) ?九卿会审(8.5) ?五听(1.7) ?五权宪法(11.4) ?六法全书(11.4) ?八议(4.2) ?三司推事(5.6) 二、简答题 ? 1.简述《北齐律》的基本内容。(4.1) ? 2.简述XX国民政府立法原则和立法特点。(11.3) ? 3. 简述唐律中老少废疾犯罪减免处罚的原则。(5.3)? 4.简述《法经》的基本内容。(1.8) ? 5. 简述汉代文景时期的刑罚改革(3.1) ? 6. 简述元代刑事立法的基本特色。(7.4) ?7. 简述《大清民律草案》的制定和基本内容。(10.5)

?8. 简述西周实行同姓不婚的原因。(1.5) ?9.简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本内容。(11.1) ? 三、论述题 ? 1.试述明初重典治国成效和后果。(8.1) ? 2.学习中国法制史有哪些历史和现实意义?(本书未涉及) ? 3.试述汉代刑罚制度改革的原因、内容及意义。(3.1) ? 4.试述古代中央司法体系的特点。(本题综合) ? 5. 试论明朝初年的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8.1) ? 6.试述汉代刑罚制度改革的原因、内容及意义。(3.1) ?7.试论唐律的特点与影响。(5.4) ?8. 试述唐律的主要特点。(5.4) ?9. 试述清末法律制度变革的原因。(10.2) ?10. 试述唐律中有关违律为婚的规定。(书中未涉及) ?封建法律规定:①同宗共姓不准通婚。唐律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封建婚姻制度明、清律都有同样的规定。②严禁良贱通婚。封建社会的所谓贱民 名称历代并不划一,唐代主要包括部曲、客女、乐人、杂户、 官户、奴婢。清代以士、农、工、商四民为良,“奴仆及倡优 隶卒为贱”(《清会典·户部》)。良贱通婚为违律婚。按唐律,“诸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减一等离之,其奴 自娶者亦如之。主知情者杖一百,因而上籍为婢者,流三千里。 即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徒二年,各还正之。” 良贱不能通婚,是封建等级制度在婚姻关系上的反映。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资料

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复习提示 中国法制史本学期实行课程考核改革(机考,电脑抽题),终结性考核的题目有两种类型:名词选配题15个(以单选的形式出现),每题4分;问答题4个,每题10分。复习参考资料有:书面材料主要为教科书、学习指导和复习指导,网上的复习资料主要为期末复习考试重点提示。由于中国法制史终结性考核的题型与形成性考核的题型不一致,因此形成性考核作业只作复习内容范围之参考,建议多根据期末复习重点提示的内容全面复习。 请大家全面复习,祝大家考试顺利。 第一章重点难点 1.禹刑是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它虽然以禹命名,但并不是大禹所作,而是夏朝统治者制定的,为了追念其祖先而名为“禹刑”。文献记载,禹刑规定了五刑,共三千条。 2.甘誓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在“甘”(陕西省户县西南)发布的战争动员令。《甘誓》里规定了“威侮五刑,怠弃三正”的内容。 3.圜土是夏、商、西周监狱的名称。因其在地下挖成圆形土牢,或是在地上用土筑成圆形土墙而得名。 4.夏朝的监狱。夏朝已建立囚禁罪犯的监狱。据《竹书纪年》载:“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圜土”。“圜者,圆也”,“圜土”,是监狱的形象称呼,在地下挖成圆形的土牢,或是在地上用土筑成圆形的土墙。夏朝在都城阳翟“均台”(今河南禹县)这个地方还设有中央直辖的监狱。相传夏桀曾把商汤“囚之夏台”。均台也叫夏台。所以后来“均台”和“夏台”都成为夏朝监狱的代称。 5.《甘誓》的发布及其主要内容。 甘誓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在“甘”(陕西省户县西南)发布的战争动员令。 其中规定了:(1)“有扈氏威侮五刑,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罚。”夏启向他的臣民宣告有扈氏的罪行,有扈氏不学习黄帝、尧、舜、禹四世的德行与政绩,不走正道,逆天而行,引起天怒人怨,因此上天要灭绝他,夏启奉上天的意志对他进行讨伐。(2)“左不攻于左,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意思是说,在战车左边的兵士,如果不好好从左边攻杀的人,你们就是不奉行命令;在战车右边的兵士,如果不好好从右边攻杀的人,你们就是不奉行命令;驾驭战车的兵士,如果不好好驾驭战马,你们就是不奉行命令。在先祖的神位前赏赐那些奉行命令的,在社神面前惩罚那些不奉行命令的。 6.夏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禹刑是以禹命名的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其具体内容已无从查证。据后人追述,夏朝已经有了“五刑”,共三千条。 (2)“威侮五行,怠弃三正”。这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发布的战争令,即军令《甘誓》中一条罪名。

【法学】自考中国法制史笔记共(7页).

“中国法制史”讲义 中国历代主要法律 一、奴隶制社会的主要法律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吕命穆王,训夏赎刑,作吕刑。此外,注意郑国铸刑书;竹刑。 二、封建社会的主要法律 (一战国时期-《法经》掌握其作者、篇目、意义,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最系统的封建法典。 (二秦朝-《睡虎地秦墓竹简》 (三汉朝-约法三章的原始意义; 九章律; (四三国、两晋、南北朝主要是分裂割据的时期,但法制建树较大 1.魏律注意改具律为刑名 2.晋律又称泰始律,分刑名为刑名和法例两篇。 3.南朝法律沿用晋律 4.北朝律 5.麟趾格改科为格 6.大统式提高式的地位 7.北齐律定律12篇,影响深远;合刑名、法例为名例律;规定重罪十条;规范刑罚。

注意从战国法经的具法;战国秦以及秦汉的具律;到曹魏时改为刑名;到晋律中分为刑名和法例两篇;北齐律又合为名例律的发展过程。 8.北周律建树不大 (五隋 1.开皇律定十恶;定五刑(笞、杖、徒、流、死 2.大业律 (六唐 (七五代 (八宋掌握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刷的法典;编敕;编例 (九元 1.《至元新格》元朝第一部法律 2.《风宪宏纲》有关纲纪、吏治 3.《大元通制》元朝比较完备的法律 4.《元典章》地方官府所汇的法律 5.《至正条格》最后一部 (十明 1.《大明律》改篇目为7篇,被后世沿用。 2.明大诰重典治民,重典治吏的体现 3.大明会典

(十一清 1.《大清律例》共7篇,436条 2.《大清会典》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一太平天国 1.《天朝田亩制度》体现平等、平均的思想。 2.《太平刑律》主要规定太平天国所定的一些罪名和一些刑罚。 3.《资政新篇》超前的成分很大,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尤其是战乱的环境下,无法实现。 (二清末(1840-1912年 1.宪法性法律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 2.刑法大清现行刑律的特点:根据大清律例删改而成;对民事条款予以分出,不再科刑;解除同姓相婚的禁令。它是过渡性的刑律。 大清新刑律是新型刑律。分总则和分则两编;规定了新式的刑法原则;规定新刑罚,区分主刑,从刑;规定了一些新罪名。这些内容要重点掌握。 3.民律草案共五编,1911年完成,未及公布实行。 4.商律(略 5.《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 6.《法院编制法》规定各级审判厅的设置,实行四级三审制。 (三南京临时政府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纲要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纲要 考试范围:期中之后,即三国两晋南北朝后 考试形式:闭卷 复习方式:首先认真阅读理解分析课堂笔记内容,书本作为参考阅读材料,最后重点记忆本笔记。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立法概况 (一)魏的法律 1、曹操制定“科”这一独立性的临时法典,有“甲子科”和“新科”。 2、魏明帝在太和年间删约旧科,制定新律18篇. (1)较东汉末年以来“律令紊乱,科比冗杂,章句歧义,览者艰难”的汉律,显得“文约而例通”; (2)律从这时正式与令分开,律是确定的刑法典,而令则是行政性的法规; (3)具律改为刑名律,放在第一篇,体现重要性;将具体刑法原则也补充入刑名律中;(4)八议入律:魏明帝制定的新律; (5)刑罚制度作了规范性的改变,此时“五刑”:死刑、髡刑、完刑、作刑、赎刑。(二)晋的法律 1、《晋律》(或称《泰始律》)参考了汉、魏的法律,共二十篇(刑事法典)。经张斐、杜预注释(同注一章,而生杀永殊)。 2、同时颁布的有《晋令》四十篇,内容包括中央、地方、军事等方面的制度(行政性法规)。 3、《晋故事》30篇:常事、品式、章程(中央各部门日常工作规则)。 《晋律》主要特点:(1)体例比较严谨,规定比较宽简周备。 (2)礼的内容纳入法律之中(服制:准五服以治罪) 五服: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作为卑幼对尊长的侵犯,是要比平常的人加重,反之减轻 (三)南朝的法律 1、宋、齐沿袭晋律,齐王植将“张杜律”作了统一的解释 2、《梁律》未超越《晋律》,《梁令》比《晋令》少十篇,《梁科》与《晋故事》相仿。 3、《陈律》实质上是晋律的继续 (四)北朝法律 1、北魏由于是少数民族入侵而建立的,强调汉化,增将统治稳定性,故对立法活动较为重视。《北魏律》共二十篇,比《晋律》少了《诸侯律》,多了《斗律》。 ◆东魏以格代科 ◆西魏制定《大统式》 2、北齐取代东魏,以《北魏律》为蓝本,制定了《北齐律》十二篇,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上承汉魏律之精神,下启隋唐律之先河。 《北齐律》特点:(1)科条简要,成为隋唐法典的蓝本 (2)规定了“重罪十条”,为后世十恶之条提供了范例 3、北周制定《大律》二十五篇。隋虽承周立国,但在立法上以《北齐律》为本。 第二节法律的主要变化 一、维护贵族官僚特权 (一)“八议”入律和创设“官当”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重点

第一章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 早期五刑:墨、劓、膑、宫、大辟。 刑起于兵,兵刑同制。 夏商的神权法思想是法律的思想基础。 王命包括誓(约束)、诰(告诫)、命(君主的命令)等多种形式。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禹刑可能是夏朝法律规范的总称)、五刑是其主要内容。 汤刑一般指商朝法律的总称。 夏商五刑:墨、劓、髌、宫、大辟。 大辟即死刑,宫刑即男子去其势、女子幽闭的刑罚,髌是断足或者砍去膝盖骨,劓即割掉鼻子,墨刑在面部或额上刺刻特殊标注之后,再染以墨的刑罚。 刑罚原则:刑不株连、疑罪从轻、不杀无辜、过失从轻 中央司法官,商称司寇。 神判和天罚是夏商司法审判的特点。 夏朝监狱为圜土、夏朝末年称之为夏台、商朝监狱有羑里。 简述原始氏族战争对我国法律起源造成的影响:阶级分化,原来的氏族社会行为规范,后来便成为了法律。氏族首领的职权演变为统治者,建立了权力机关和法律机构。原始社会末期也确立了不少刑罚罪名及处置方法。有法官和审判的存在。频繁的氏族部落战争促进了民族的融合,早就了法律。部落军事首领掌握着军事权利,这就必然对原有的氏族部落首领的继承制造成破坏。 简述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①刑起于兵,兵刑同制。中国法律起源于氏族部落同族之间以及同外族的战争。②原始风俗转变为法律。③血缘纽带关系影响之深。④维护部落首领的政治权利的集中和强化。 简述夏商立法思想以及立法活动的情况:夏商以“恭行天罚”、“天讨”的神拳发思想作为法律的思想基础。立法活动:①王命(誓、诰、命)②禹刑③汤刑④官刑 简述夏商法律制度的基本情况:法律内容出于秘密法状态。已经出现比较完备的刑事法律体系。产生了我国早期的经济法规,反应国家管理和调节社会生产各方面的程度。军权至上,神权法思想渗透至深。 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 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有:天罚思想、明德慎罚(缓和阶级矛盾,对周初的社会发展进步提供了有益的环境)、礼治思想(维护等级猪肚、预防犯罪、防民) 《吕刑》西周中期的重要刑书,主要内容是规定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适用刑罚的总原则为明德慎罚。赎刑是其核心内容,可以用钱财代替或抵消其刑罚。 西周礼制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和尊尊。 西周刑罚区分故意过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眚、非眚,非终、惟终) 西周刑罚遵循世轻世重的原则。用刑灵活,因时而异。 我国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已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 礼与刑的关系:奴隶主阶级专政的两种手段:①出礼入刑,②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西周礼的本质特征) 西周契约制度:大宗买卖用长劵,称为质;小宗买卖用断券,称为剂。“傅别”也是一种书面契约,在借贷活动中使用。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试题包含考试答案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试题一、单项选择题(在每个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并将其号码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在商朝参与司法并伪托神意断罪的是( C )。 A.商王 B.廷尉 C.卜者 D.司寇 2.西周王位继承实行( C )。 A.父逝子继 B.兄终弟及 C.嫡长子继承 D.禅让 3.周礼的根本原则是( A )。 A.“亲亲”、“尊尊” B.同姓不婚 B.明德慎罚 D.六礼 4.西周在法制指导思想上的进步是( B ) A.君权神授 B.以德配天 C.法令由一统 D.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5.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 B ) A.质剂 B.傅别 C.合同 D.券书 6.春秋时期各诸侯国公布成文法运动中,最早的是( A ) A.郑国子产铸刑书 B. 邓析私造竹刑 C.晋国范宣子铸刑书于鼎 D.楚庄王作《茆门法》 7.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封建法典是( B )。 A.子产的铸刑书 B.《法经》 C.《秦律》 D.《九章律》 8战国时期改法为律的人物是( B )。 A.韩非 B.商鞅 C.吴起 D.李悝 9.秦简中关于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和文书程式的规定是( D )。 A.秦律十八种 B.秦律杂抄 C.法律答问 D.封诊式 10.最早将“亲亲得相首匿”入律条的是( B )。

A.秦代 B.汉代 C.晋代 D.唐代 11.把《具律》改为《刑名》,并置于律首的法典是( D )。 A.《法经》 B.《九章律》 C.《晋律》 D.《新律》 12第一次将礼中的“服制”列入律典作为定罪量刑原则的是( A )。 A.《晋律》 B.《北魏律》 C.《开皇律》 D.《永徽律》 13.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官吏选任采取( C )。 A.任子 B.察举 C.九品中正制 D.科举制 14封建五刑和“十恶”最早确立于( D )。 A.《北齐律》 B.《晋律》 C.《唐律疏议》 D.《开皇律》 15.依唐律,二罪以上俱发( A )。 A.以重论 B.各重其事 C.累计处刑 D.自首减免 16.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刻板印行的法典是( A ) A.《宋刑统》 B.《大明律》 C.《大清律例》 D.《唐律疏议》 17.清雍正年间在全国推广的赋役改革是( C ) A.两税法 B.一条鞭法 C.地丁合一 D.什一而税 18.清末修订的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是( B )。 A.《公司律》 B.《大清新刑律》 C.《法院编制法》 D.《大清民律草案》 19.中国历史上公布的第一部正式宪法是( D )。 A.《钦定宪法大纲》 B.《临时约法》 C.袁记约法 D.贿选宪法 20.南京国民政府“训政”的核心是(A )。 A.以党治国 B.五权宪法 C.民有、民治、民享 D.三民主义 21.南京国民政府制定民法的原则是( B )。 A.民商法分立 B.民商法合一 C.民刑法分离 D.民刑法合一 22抗日战争时期,各抗日根据地土地立法的中心内容是( B )。 A.没收地主土地 B.减租减息 C.废除封建性土地制度 D.平均地权 23.解放战争时期,揭开土地改革运动序幕的文件是( B )。 A.《中国土地法大纲》 B.《五四指示》 C.《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 D.《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 24.中国古代法律的起源( C ) A.法律和国家一起出现 B.原始社会就存在法律 C.在原始社会法律和道德是不可分的 D.先有法律,后有习惯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