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工程试运行管理的通知-交办水函〔2016〕4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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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等3个制度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等3个制度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等3个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12.20•【文号】交办安监函〔2016〕1520号•【施行日期】2016.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等3个制度的通知交办安监函〔2016〕15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状况及质量监督信息统计报表制度》已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和备案(国统制〔2016〕101号、国统办函〔2016〕462号),现予印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落实生产事故和工程质量统计工作是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单位和责任人员,确保生产安全事故和工程质量统计工作落到实处。

二、严格工作要求,确保统计质量各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新修订的报表制度,严格按照报表制度规定的统计指标、统计口径、报送程序和报送时限等要求上报统计数据,确保统计数据准确、及时、有效。

三、加强数据分析,发挥统计作用各单位要按照部相关工作制度,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和工程质量数据综合分析,掌握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领域出现的问题,研判发展趋势,为科学决策提供有力支撑。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6年12月20日附件: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引航管理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引航管理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引航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12.13•【文号】交办水〔2016〕177号•【施行日期】2016.1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引航管理的通知交办水〔2016〕177号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中国引航协会:根据国务院深化港口管理体制改革有关工作部署,我国引航管理体制改革已基本完成。

依据《港口法》《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等规定,为进一步强化引航管理,提升服务水平,促进引航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引航机构建设1. 规范引航机构设置。

引航具有公益服务和专业技术有偿服务属性,在维护国家主权和保障港航安全方面具有特殊作用。

根据《港口法》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深化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口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1号)精神,引航机构为事业单位,沿海按“一个港口一个引航机构”设置,为进出全港所有码头的船舶提供引航服务,保持全国引航管理体制的统一性和完整性。

引航机构名称定为“某某港引航站(中心)”,各港根据实际需要在引航站(中心)下面可以设置若干引航分支机构。

长江干线设一个引航机构并由长江海事局管理,长江干线引航管理由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

引航机构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符合《引航机构人员配备要求》(JT/T 949-2014)的相关要求,坚持高效、精干、统一的原则,严格控制非引航员岗位编制。

引航员根据各港口生产的实际需要和《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的资质要求实行聘用制。

2. 加强引航机构领导班子建设。

各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引航机构领导班子建设,应按照《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的要求,加强引航机构领导班子配备,负责人从引航经验丰富和良好管理能力的引航员中选拔。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01.15•【文号】交办公路函〔2024〕100号•【施行日期】2024.0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24〕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部管理系统)已上线运行。

为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建设市场,进一步提升信用信息质量,提高行业监管水平,更好地服务市场主体,推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就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存量信用信息核查(一)核查范围。

部管理系统中已录入并经审核发布的各资质等级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信用信息。

(二)核查内容。

主要对部管理系统中企业的基本信息、资质信息、人员信息、业绩信息等四项内容进行核查。

其中,个人业绩信息和企业业绩信息为核查重点。

(三)核查步骤。

1.企业自查自纠(2024年1月—6月)。

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从业企业对照核查范围进行全面自查自纠。

对信息填报不完整、更新不及时的,指导从业企业及时补充更新;对信息填报不准确、虚假的,督促从业企业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和承诺书,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审核同意后,及时修改、删除有关信息。

在自查自纠期间整改到位的,可视情不予处理。

情况说明和承诺书等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留存备查。

2.主管部门核查(2024年7月—12月)。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对部管理系统中发布的涉本行政区域从业企业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并对核查工作负总责。

其中,个人业绩信息和企业业绩信息由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核查,其他信息由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核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交办办〔2017〕181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交办办〔2017〕181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交办办〔2017〕181号部内各司局: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新修订的《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7年12月5日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2017年12月第一部分概述一、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交办办〔2016〕189号)二、目录数据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该公开以下内容:1.名称。

发布信息的具体名称,一般为政府信息文件名称全称。

2.文号。

发布信息的文件编号,如无正式文件编号可略去。

3.发布机构。

信息制作、持有或发布机构名称。

4.发文日期。

信息发布的日期。

5.索引号。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索取政府公开信息的一组代码。

索引号的生成规则为:日期+发布顺序号。

索引号在发布信息时由内容发布系统自动生成。

6.主题分类。

按照主题分类目录(见第二部分(一)主题分类目录)对信息进行分类,该信息所属的主题类目名称。

7.行业分类。

按照行业分类目录(见第二部分(二)行业分类目录)对信息进行分类,该信息所属的行业类目名称。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度水运工程建设标准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度水运工程建设标准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度水运工程建设标准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07.11•【文号】交办水函〔2024〕1361号•【施行日期】2024.07.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度水运工程建设标准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交办水函〔2024〕13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部规划研究院、科学研究院、水运科学研究院、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院、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根据部标准化工作总体部署和水运工程建设发展需要,按照《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交水规〔2020〕12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2025年度水运工程建设标准项目立项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25年度重点立项方向(一)贯彻落实《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十四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加快建设交通强国五年行动计划(2023—2027年)》及其他推动交通运输重点工作需要的水运工程基础性、通用性行业标准。

(二)加快构建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包容、韧性可持续交通体系的水运工程标准。

(三)支撑重大工程建设,助力各交通方式一体化融合发展,促进水运基础设施质量、智能化与绿色化水平提升的相关标准。

(四)推进“一带一路”倡议和中国标准“走出去”相关的水运工程建设标准。

(五)标准复审提出的有修订需求的现行标准(见附件)。

(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等法律法规配套的水运工程建设标准。

二、工作要求(一)项目申报实施网上受理。

各申报单位应按照《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规程》(JTS/T 120—2022)相关要求,认真编制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立项申请报告,登录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网址:)注册后进行申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客滚船码头安全管理指南》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客滚船码头安全管理指南》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客滚船码头安全管理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03.26•【文号】交办水函〔2020〕449号•【施行日期】2020.03.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客滚船码头安全管理指南》的通知交办水函〔2020〕4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中国港口协会、中国船东协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为指导各地加强客滚船码头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港口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部组织编制了《客滚船码头安全管理指南》。

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20年3月26日客滚船码头安全管理指南1 适用范围本指南规定了客滚船码头安全管理的一般要求、码头作业安全要求、待渡停车场安全要求、车辆安全检查要求、应急与疏散要求。

本指南适用于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资质的客滚船码头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指南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版)适用于本指南。

GB 5768.1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1部分:总则GB 5768.2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 5768.3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GB 5768.5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5部分:限制速度GB 5006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JT 366 客滚船码头安全技术及管理要求JTS 165 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 169 码头附属设施技术规范JTJ 212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3.1 客滚船具有乘客定额证书且核定乘客定额(包括车辆驾驶员)12人以上,具有滚装装货处所或者装车处所的船舶。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发布码头船舶岸电示范项目名单的通知-交办水函〔2016〕657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发布码头船舶岸电示范项目名单的通知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发布码头船舶岸电示范项目名单的通知交办水函〔2016〕6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交水发〔2015〕133号)开展码头岸电示范项目建设的有关要求,加快推进靠港船舶使用岸电,进一步促进水运行业绿色发展,我部组织开展了码头船舶岸电示范项目的申报、筛选和审核等工作。

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公布码头船舶岸电示范项目名单(详见附件)。

请各相关单位按职责做好示范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加强组织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应编制完善示范项目实施方案,明确示范目标、内容、组织安排和保障措施等,并精心组织,强化安全、技术和资金保障,确保工作目标按期完成。

示范项目实施方案应在2016年7月底前报送我部。

二、加强经验总结项目承担单位应对示范工作进行全面总结,编制总结报告,重点包括技术方案、建设情况、运营管理、减排效益等内容,总结提炼示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政策、标准、机制等方面的建议。

示范工作总结报告应在2016年底前报送我部。

三、加强监督与管理请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筹本辖区内示范项目的监督与指导。

我部将继续做好项目督查、后评估及推广应用等工作。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6年6月21日码头船舶岸电示范项目名单序号项目名称承担单位项目情况实施时间1连云港港连云港区新东方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27#泊位码头船用岸电系统和“紫玉兰”号船载受电系统工程连云港港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码头:7万吨级客滚/集装箱码头;容量为3MVA,高压上船供电,电压/频率为6kV/50Hz或6.6kV/60Hz;(2)船舶:1.5万吨级客滚船;容量为1.25MVA,输入电制为6kV/50Hz;(3)客滚码头和船舶配套改造;(4)实施单位建立“产销研用”全链条,自主研发技术方案与设备。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01.08•【文号】交办海〔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交办海〔20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认真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促进水路运输和船舶管理业务的企业(以下统称航运公司)提高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助力交通强国建设,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落实航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航运公司要充分认识水上交通运输的专业性、特殊性和高风险性,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鼓励航运公司自船自管、自有船员,自行建立安全管理体系。

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可不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一)要严把规范管理关。

按照《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并保证其有效执行。

(二)要严把船舶质量关。

建造或购买高质量的船舶,加大船舶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力度,保证船舶始终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三)要严把人员聘用关。

按规定足额配备素质高、能力强的岸基安全管理人员和船员,加强人员培训和管理,充分调动岸基安全管理人员、船员的工作责任心和积极性,保证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在航运公司岸基和船上有效执行。

(四)要严守诚信运营关。

杜绝出现船舶“假登记”“假光租”现象,严禁发生“挂靠”经营和“代而不管”行为。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3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3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4.19•【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3号•【施行日期】2016.04.1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口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3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6年4月14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杨传堂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2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第(一)项第3目中的“为委托人提供”修改为“从事”。

二、将第七条第(四)项修改为:“(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经专家审查通过”。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内容为:“港口工程试运行期间从事经营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1.码头、客运站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3.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4.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5.码头、装卸设备、港池、航道、导助航设施及其他配套设施等港口设施主体工程已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建成,并经交工验收合格,具有交工验收报告;主要装卸设备空载联动调试合格;6.港口工程的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等已按要求与港口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完成,且已通过安全设施验收和消防设施验收或者备案,环境保护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试运行要求;(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已制定试运行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经专家审查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01.1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港口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1月10日经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8年1月15日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港口工程建设活动,保证港口工程质量,根据《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港口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港口工程建设,是指在港口规划范围内,为实现港口功能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码头工程(含舾装码头工程)及其同时立项的配套设施、防波堤、锚地、护岸等工程建设。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港口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法规、技术标准和港口规划。

第五条港口工程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的码头工程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

已建成的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

港口工程应当按照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同时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并做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的衔接。

客运码头工程应当按照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建设客运设施,满足旅客安全、便捷出行需要。

第六条鼓励港口工程建设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推行施工质量和安全标准化管理,加强施工安全风险管控,科学组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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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工程试运行管理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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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工程试运行管理的通知
交办水函〔2016〕4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各直属海事局:
港口工程试运行是对工程建设质量、工艺设备、安全设施等进行的实际检验和考核,是工程建成正式投入使用前的重要环节。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交水发﹝2016﹞75号)工作安排,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规范港口工程试运行行为,保障港口试运行安全生产,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贯彻执行试运行经营条件要求
为进一步做好港口工程试运行管理,我部近期修订并发布了《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4号)、《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3号),取消了原来的试运行备案管理,明确了试运行经营条件和取得试运行期港口经营许可证的要求。

各级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项目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两个规章精神,严格执行有关试运行经营时间和试运行条件的规定。

港口工程需要试运行经营的,应当具备《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并按照第十二条要求取得试运行期港口经营许可证。

试运行经营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确需延期的,试运行经营期累计不得超过1年。

二、开展超试运行期经营项目的整治
(一)开展超试运行期经营项目的排查。

各省级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本省范围内已经开展试运行经营但超过试运行经营期的港口工程,部署开展全面排查工作。

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承担本辖区内港口工程试运行经营情况的排查工作,摸清截止到2016年4月底处于超试运行期经营的港口工程项目底数,并将排查结果填表后报省级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省级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汇总本省范围内项目排查结果,并于2016年7月31日前报部水运局(表格见附件)。

(二)做好超试运行期经营项目的整治。

对于超过试运行经营期的建设项目,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停止试运行,海事管理机构不得准许船舶靠泊。

项目单位逾期不停止试运行的,视为违规经营,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打非治违”的要求,纳入统一治理范围。

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联合海事、安监等部门进行联合执法。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整改要求停止港口工程试运行经营,落实整改主体责任,抓紧开展竣工验收前的各专项验收工作,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尽快申请竣工验收,在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做好服务工作,主动指导、帮助项目单位开展竣工验收前的各项工作,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三、加强试运行期经营项目的管理
(一)对于已取得试运行期经营许可证并处于试运行期内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抓紧开展试运行工作,对试运行期间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同时做好竣工验收前的其他各项工作。

经过试运行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在试运行有效期内抓紧申请竣工验收。

试运行中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试运行并进行整改。

整改完成再次申请试运行的,试运行时间应当累计计算,任何单位不得以试运行不合格为由重新起算试运行时间。

(二)对于新投入试运行经营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当认真执行《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4号)和《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试运行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并通过专家审查,按工作计划周密组织开展试运行工作,试运行合格后抓紧申请竣工验收。

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试运行期间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试运行工作规范有序,严禁任何违规发放试运行期港口经营许可证的行为。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任务,严格执行部有关规章和本通知精神,坚持依法依规行政,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强港口工程试运行管理工作,妥善有序地消化存量的同时,坚决杜绝新的超试运行期经营等违反规定
的项目出现。

(二)形成整治合力。

各级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等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形成整治合力。

同时要主动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整治工作开展情况、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等,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确保整治工作有序推进。

(三)加强监督指导。

各省级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本省范围港口工程试运行经营的管理,指导和督促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做好超试运行期经营的整治工作,要开展专项检查,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省级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于2016年11月底前将整治工作开展情况报送部水运局。

部将加强对港口工程试运行管理的监督指导,对整治工作进行抽查,如发现不按规定执行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将责令改正,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并以适当形式进行通报。

部水运局联系人:闫军;电话:************;电子邮箱:**************.cn。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6年5月18日
附件
超过试运行期项目汇总表
填表单位(公章):填表人:联系电话:
序号
项目单位名称
工程名称
泊位等级及个数
码头装卸主要货种
投资
(亿元)
试运行
起止时间
预计完成竣工
验收时间
超试运行期原因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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