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7.1普通规定

7.1.1系统验收时,应含有下列文献:

1系统验收申请报告。

2本规范第 3.0.1 条列出的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统计。

3本规范第 3.0.2 条列出的技术资料。

4竣工文献。

5施工过程检查统计。

6隐蔽工程验收统计。

7.1.2系统工程验收应按本规范表 D-1 进行资料核查;并按本规范表 D-2 进行工程质量验收,验收项目有 1 项为不合格时鉴定系统为不合格。

7.1.3系统验收合格后,应将系统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

7.1.4验收合格后,应向建设单位移交本规范第 3.0.7 条列出的资料。

条文阐明7.1 普通规定

7.1.1对原规范第5.1.2 条的进一步完善。本条规定了工程竣工后验收前所应含有的全部技术资料。

7.1.2对原规范第 5.1.3 条的改写,增加了资料核查内容。资料核查是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17 条,建立完善的技术档案的基本条件;工程质量验收是对施工质量的全方面考核。

7.2防护区或保护对象与储存装置间验收

7.2.1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位置、用途、划分、几何尺寸、开口、通风、环境温度、可燃物的种类、防护区围护构造的耐压、耐火极限及门、窗可自行关闭装置应符合设计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办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7.2.2防护区下列安全设施的设立应符合设计规定。

1防护区的疏散通道、疏散批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

2防护区内和入口处的声光报警装置、气体喷放批示灯、入口处的安全标志。

3无窗或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和地下防护区的排气装置。

4门窗设有密封条的防护区的泄压装置。

5专用的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办法:观察检查。

7.2.3储存装置间的位置、通道、耐火等级、应急照明装置、火灾报警控制装置及地下储存装置间机械排风装置应符合设计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办法:观察检查、功效检查。

7.2.4火灾报警控制装置及联动设备应符合设计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办法:观察检查、功效检查。

条文阐明7.2 防护区或保护对象与储存装置间验收

7.2.1原规范第 5.2.1 条,根据征求意见成果,补充对防护区维护构造的耐压、耐火极限及门、窗可自行关闭装置的检查。

本条规定了对防护区或保护对象验收的内容、办法及数量。

7.2.2原规范第5.2.2 条。本条规定了防护区安全设施验收的内容、办法及数量;关系到人员安全。

7.2.3原规范第5.2.3 条。本条规定了对储存装置间验收的内容、办法及数量;是根据我国现行的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制订的。储存装置间的位置将影响系统的构造,我国现在某些工程设计中已拟定好储存装置间的位置,但施工时往往变动,使得灭火剂输送管道也随之变化,因此在系统工程验收时,应进行检查。

通道、耐火等级、应急照明及地下储存装置间机械排风装置等规定,关系到人员安全,应予重视,故列入系统工程验收内容。需要指出,火灾报警控制装置涉及设在防护区门口的手动控制器、设在储存装置间的灭火控制盘和设在消防中心的显示控制器等。

7.2.4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与灭火系统配套的火灾报警、灭火控制装置、其它联动设备的验收规定、办法和数量。火灾报警控制装置能否正常工作关系到系统能否启动,空调、送风、防排烟系统等联动设备直接影响灭火效能。

7.3设备和灭火剂输送管道验收

7.3.1灭火剂储存容器的数量、型号和规格,位置与固定方式,油漆和标志,以及灭火剂储存容器的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办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7.3.2储存容器内的灭火剂充装量和储存压力应符合设计规定。

检查数量:称重检查按储存容器全数(局限性 5 个的按 5 个计)的 20 %检查;储存压力检查按储存容器全数检查;低压二氧化碳储存容器按全数检查。

检查办法:称重、液位计或压力计测量。

7.3.3集流管的材料、规格、连接方式、布置及其泄压装置的泄压方向应符合设计规定和本规范第 5.2 节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办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7.3.4选择阀及信号反馈装置的数量、型号、规格、位置、标志及其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规定和本规范第 5.3 节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办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7.3.5阀驱动装置的数量、型号、规格和标志,安装位置,气动驱动装置中驱动气瓶的介质名称和充装压力,以及气动驱动装置管道的规格、布置和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规定和本规范第 5.4 节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办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7.3.6驱动气瓶和选择阀的机械应急手动操作处,均应有标明对应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名称的永久标志。

驱动气瓶的机械应急操作装置均应设安全销并加铅封,现场手动启动按钮应有防护罩。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办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7.3.7灭火剂输送管道的布置与连接方式、支架和吊架的位置及间距、穿过建筑构件及其变形缝的解决、各管段和附件的型号规格以及防腐解决和涂刷油漆颜色,应符合设计规定和本规范第 5.5 节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办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7.3.8喷嘴的数量、型号、规格、安装位置和方向,应符合设计规定和本规范第 5.6 节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办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条文阐明7.3 设备和灭火剂输送管道验收

7.3.1原规范第5.3.1 条。本条规定了对灭火剂储存容器的有关技术参数及安装质量进行验收的办法、数量。

7.3.2对原规范第5.3.2 条的补充。本条规定了对灭火剂充装量和储存压力检查的办法、数量;储存容器内灭火剂充装量及误差应符合设计规定。

高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泄漏反映为失重,可称重检查;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泄漏反映为液位下降,可液位检查;IG 541 等惰性气体灭火系统泄漏反映为压力下降,可压力计检查;七氟丙烷等卤代烷灭火系统泄漏反映为压力下降和失重,可压力计检查和称重检查。

7.3.3原规范第 5.3.3 条。本条规定了对集流管验收检查的有关项目。

7.3.4原规范第5.3.5 条。本条规定了检查与选择阀及信号反馈装置有关的技术参数的办法;需特别注意选择阀的安装位置不适宜过高,其手动操作点距地面的高度不适宜超出 1.7 m。

7.3.5原规范第5.3.4 条。本条规定了检查与驱动装置有关的技术参数的办法。在执行本条规定时注意的事项有:一是阀驱动装置涉及系统中选择阀和容器阀的驱动装置;二是阀驱动装置有机械驱动,电磁驱动和气动驱动,其检查和安装规定在本规范第 4、5 章中已作出规定。

7.3.7原规范第 5.3.7 条。本条规定了对管道安装质量检查的办法及数量;拟定以上

项目与否合格,是拟定管道施工质量与否合格的重要内容。管道施工质量将影响气体灭火系统使用效果和使用寿命。

7.3.8原规范第5.3.8 条。本条规定了检查与喷嘴有关的技术参数的办法;气体灭火系统的喷嘴是系统中较为重要和技术规定较高的组件,其重要功效是控制灭火剂的喷射速率及分布状况。因此,喷嘴的数量、型号、规格、安装位置和方向等均对灭火剂的喷射性能甚至能否扑灭火灾有重要作用,在系统工程验收时,应对这些项目重新检查确认,以防产生差错。

7.4系统功效验收7.4.1 系统功效验收时,应进行模拟启动实验,并合格。

检查数量:按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总数(局限性 5 个按 5 个计)的 20%检查。

检查办法:按本规范第 E.2 节的规定执行。

7.4.2系统功效验收时,应进行模拟喷气实验,并合格。

检查数量:组合分派系统不应少于 1 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柜式气体灭火装置、热气溶胶灭火装置等预制灭火系统应各取 1 套。

检查办法:按本规范第 E.3 节或按产品原则中有关联动实验的规定执行。

7.4.3系统功效验收时,应对设有灭火剂备用量的系统进行模拟切换操作实验,并合格。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办法:按本规范第 E.4 节的规定执行。

7.4.4系统功效验收时,应对主用、备用电源进行切换实验,并合格。

检查办法:将系统切换到备用电源,按本规范第 E.2 节的规定执行。

条文阐明7.4 系统功效验收

7.4.1原规范第 5.4.1 条第 1 款。本规范第 6.2.1 条已按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全数进行了模拟启动实验,这里采用抽样办法检查。

7.4.2对原规范第 5.4.1 条第 2 款的扩充。本规范第 6.2.2 条已按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全数进行了模拟喷气实验,这里采用抽样办法检查。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98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98

前言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二~二○○三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3」102 号文)的要求,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主编,具体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深圳捷星工程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新纪元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平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西安核设备有限公司卫士消防设备分公司、广东胜捷消防企业集团等单位共同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以及“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对我国泡沫灭火系统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的现状进行了调查研究,在总结多年来我国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参考了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和国内相关标准、规范,对《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 范》GB 50281—98 进行了全面修订,同时广泛征求了有关科研、设计、施工、院校、制造、消防监督、应用等单位的意见,最后经专家审查,由有关部门定稿。 本规范共分8 章和4 个附录,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进场检验、系统施工、系统调试、系统验收、维护管理及附录等。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

和补充之处,请及时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规范管理组(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110 号,邮编300381 )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参编单位:深圳捷星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杭州新纪元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平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西安核设备有限公司卫士消防设备分公司 广东胜捷消防企业集团 主要起草人:李靖飞石守文沈纹宋旭东刘国祝 李深梁冯松杜增 虎伍津许杨丙杰 1 总则 1.0.1 为保障泡沫灭火系统(或简称系统)的施工质量,规范验收和维护管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设置的低倍数、中倍数

《泡沫灭火系统项目施工及其验收标准规范》GB50281

前言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二~二○○三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3」102 号文)的要求,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主编,具体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深圳捷星工程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新纪元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平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西安核设备有限公司卫士消防设备分公司、广东胜捷消防企业集团等单位共同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以及“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对我国泡沫灭火系统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的现状进行了调查研究,在总结多年来我国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参考了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和国内相关标准、规范,对《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 范》GB 50281—98 进行了全面修订,同时广泛征求了有关科研、设计、施工、院校、制造、消防监督、应用等单位的意见,最后经专家审查,由有关部门定稿。 本规范共分8 章和4 个附录,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进场检验、系统施工、系统调试、系统验收、维护管理及附录等。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

和补充之处,请及时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规范管理组(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110 号,邮编300381 )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参编单位:深圳捷星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杭州新纪元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平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西安核设备有限公司卫士消防设备分公司 广东胜捷消防企业集团 主要起草人:李靖飞石守文沈纹宋旭东刘国祝 李深梁冯松杜增 虎伍津许杨丙杰 1 总则 1.0.1为保障泡沫灭火系统(或简称系统)的施工质量,规范验收和维护管理,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设置的低倍数、中倍数和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施工及验收、维护管理。 1.0.3泡沫灭火系统施工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施

消防泡沫系统施工工艺

消防泡沫系统施工工艺 1. 简介 消防泡沫系统是一种常用于灭火和抑制火灾蔓延的灭火设备。 它通过将泡沫喷洒在火灾现场,形成隔离层,抑制火焰传播和燃烧。 2. 系统组成 消防泡沫系统主要由以下组成部分构成: - 消防泡沫发生器:负责生成泡沫,并将其输送到喷洒设备。 - 泡沫液储存罐:存放泡沫液体。 - 泡沫泵:将泡沫液体送至发生器。 - 喷洒设备:将泡沫喷洒到火灾现场。 3. 施工步骤 以下是消防泡沫系统施工的基本步骤: 步骤1:设计和规划 在施工前,需要进行系统的设计和规划。首先,需要根据建筑 物的特点和需求确定消防泡沫系统的布置位置和覆盖范围。然后, 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喷洒设备和泡沫液体。

步骤2:安装泵和储罐 在施工现场,先安装泡沫泵和泡沫液储存罐。确保它们与其他设备和管道连接良好,并满足安全要求。 步骤3:安装喷洒设备 根据系统设计,安装喷洒设备。喷洒设备应正确安装在建筑物内部,覆盖火灾易发区域。确保喷洒设备的数量、位置和喷洒模式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步骤4:安装消防泡沫发生器 安装消防泡沫发生器,确保其位置与喷洒设备相互配合,能够将泡沫有效送达火灾现场。连接好发生器与泵、储罐之间的管道,确保泡沫液体正常运输。 步骤5:测试和调试 施工完成后,进行系统测试和调试。确保泵、发生器和喷洒设备的工作正常。测试系统的喷洒覆盖范围和喷洒量,确保满足消防要求。

步骤6:维护和检修 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消防泡沫系统的正常运行。保持泡 沫液储存罐的清洁和液位充足,检查管道和设备的连接是否紧固。 4. 安全注意事项 - 在施工过程中,确保工作人员佩戴适当的个人防护设备。 - 施工现场应保持整洁,消防设备不受阻碍。 - 使用合格的设备和材料进行施工,确保系统的可靠性和耐用性。 以上是消防泡沫系统施工工艺的简要介绍,仅供参考。具体的 施工步骤和安全要求应根据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制定。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发生火灾时的灭火技术与设施之一。灭火器是一种轻便的灭火工具,它不仅能够扑救固体物质火灾,而且也能扑救液体、气体和电器设备的火灾,同时还可以向困在房间里的人员提供出路。 目前,常用的灭火器有两大类:一是干粉灭火器;二是二氧化碳灭火器。 2。选择灭火器一般原则,按其驱动灭火剂的动力来源可分为三类,即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和推车式化学泡沫联用灭火器。这三类灭火器都属于储压式灭火器。 3。正确使用灭火器,根据被保护物品的性质、特点,采取适当的灭火措施。如用水灭火,要注意防止冻结、日晒,造成药剂结块失效。用泡沫灭火器扑救容器内或地面上的流散液体火灾时,则应把泡沫由近而远,从左到右,并逐渐接近液面,使泡沫完全覆盖在燃烧液面上;扑救容器内可燃、易燃液体火灾时,则应将泡沫由远而近喷射,使泡沫沿着容器内壁流淌,逐步覆盖着火液面;扑救容器内固体物质火灾时,应将泡沫直接喷射在燃烧液面上。 4。干粉灭火器的使用方法灭火器适宜扑救油类、木材、纤维、橡胶等固体物质的初起火灾。灭火器操作方法是:灭火时,可手提或肩扛灭火器快速奔赴火场,在距燃烧处5米左右,放下灭火器。先拔出保险销,一手握住喇叭筒根部的手柄,另一手握住开启把,对准火焰根部,用力握紧开启把,使干粉喷出。在扑救可燃、易燃液体火灾时,则将泡沫由远而近喷射,使泡沫完全覆盖在燃烧液面上;扑救容器内可燃液体火灾时,则将泡沫喷射在容器的

内壁上,使泡沫沿着内壁流淌,逐步覆盖着火液面。使用时,不能直接用手抓住喇叭筒外壁或金属连接管,防止手被冻伤。在扑救容器内可燃、易燃液体火灾时,防止灭火剂喷出后溅出而灼伤。同时应注意不能直接喷射在液面上,以防止将可燃液体冲出容器而扩大火势,造成灭火困难。干粉灭火器使用后应放在安全的地方,不能放在潮湿或较热处,以防受潮;要与可燃、易燃液体分开存放,灭火器应保持畅通;干粉灭火器压力表指针指向红色区域,应及时更换灭火剂。 5。二氧化碳灭火器的使用方法灭火器适宜扑救图书、档案、贵重设备、仪器仪表、 600伏以下的电气设备及油类的初起火灾。 应当严格控制压力,防止管路、减压阀或者喷嘴堵塞,并且要经常检查维修,保证正常好用。

(消防安全)泡沫灭火系统检查要点

泡沫灭火系统检查要点 泡沫灭火系统检查要点 范围 本要点规定了泡沫灭火系统的现场检查相关事宜。 本要点适用于各级管理人员对泡沫灭火系统的现场消防安全检查,不适用于泡沫灭火系统设计、安全评价、检测及岗位人员的巡检和日常防火巡查。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下列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要点的条款。本要点所依据的规范性引用文件更新时,应按更新后的规范性文件相关条款要求进行检查;当相关地方标准和本企业标准严于本要点时,按相关地方标准和本企业标准相关条款要求进行检查。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2010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2006 《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GB20031-2005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2004 内容 3.1泡沫储罐 3.1.1泡沫液储罐宜采用耐腐蚀材料制作;且与泡沫液直接接触的内壁或衬里不应对泡沫液的性能产生不利影响(《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2010第3.5.1条)。 3.1.2常压泡沫液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2010第3.5.2): a)储罐内应留有泡沫液热膨胀空间和泡沫液沉降损失部分所占空间;

b)储罐出液口的设置应保障泡沫液泵进口为正压,且应设置在沉降层之上; c)储罐上应设置出液口、液位计、进料孔、排渣孔、人孔、取样口、呼吸阀或通气管。 3.1.3泡沫液储罐罐体或铭牌、标志牌上应清晰标明泡沫液的种类、型号、出厂与灌装日期、配比浓度、有效日期及储量(《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2010第3.5.3条;《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2004第 4.7.2.1条)。 3.1.4泡沫液储罐的配件齐全完好,液位计、呼吸阀、安全阀及压力表状态应正常,并经标定检测合格(《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2004第 4.7.2.2条)。 3.1.5泡沫液应在有效期范围内;当采用非吸气型喷射装置时,应选用水成膜或成膜氟蛋白泡沫液;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和其他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甲、乙、丙类液体,以及用一套系统同时保护水溶性和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的必须选用抗溶泡沫液;当采用海水作为系统水源时,必须选择适用于海水的泡沫液;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利用热烟气发泡时,应采用耐温耐烟型高倍数泡沫液;不同种类、不同牌号的泡沫液不得混存(《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2004第 4.1.1条,《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2010第3.2.2、3.2.3、3.2.5、3.2.6、3. 5.3条)。 3.1.6泡沫液宜储存在通风干燥的房间或敞棚内;储存的环境温度应符合泡沫液使用温度的要求;设在泡沫泵站外的泡沫压力储罐应根据环境条件采取防晒、防冻和防腐等措施《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2010第3.2.7条;《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20065.3.4条)。 3.1.7泡沫液储罐周围应留有满足检修需要的通道,其宽度应不小于0.7m,且操作面应不小于1.5m;当泡沫储罐上的控制阀距地面高度大于1.8m时,应在操作面处设置操作平台或操作凳(《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2006第5.3.1条)。 3.2比例混合器(装置) 3.2.1比例混合器(装置)的型号应根据保护对象的性质、储存量以及所使用泡沫液的型号、发泡倍数等情况综合确定,并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2010第3. 4.1条)。 3.2.2在比例混合器外壳明显位置,应以箭头标示水流方向,标注方向应与液流方向一致,应设置清晰永久性标志牌,应至少标示有: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产品编号、工作压力范围、流量范围、混合比、适用泡沫液类型、生产企业名称或商标(《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GB20031-20055.1.1.1条;《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

消防泡沫灭火系统施工方案

消防泡沫灭火系统施工方案 一、引言 消防泡沫灭火系统是一种常见的灭火设备,广泛应用于工业、商业和住宅建筑中。有效地控制火灾蔓延,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本文将从施工前准备、材料选用、施工程序等方面,详细介绍消防泡沫灭火系统的施工方案。 二、施工前准备 1.现场测量:施工前需进行详细的现场测量,包括建筑结构、消防设施位置和布局等。 2.工程图审查:根据现场测量结果,对消防泡沫灭火系统的工程图进行审查,并与建筑设计图纸进行核对,确保施工符合规范要求。 3.人员培训:消防系统施工过程需要具备相关技能和知识的人员参与。施工前应进行必要的人员培训,确保他们了解施工细节和安全要求。 三、材料选用 1.泡沫液:根据建筑结构和消防需求,选择合适的泡沫液。常见的有AFFF(氟蛋白连续膜形泡沫液)、AR-AFFF(酰胺蛋白连续膜形泡沫液)等。 2.灭火泵:根据消防需求,选用合适的灭火泵进行灭火泡沫的供给。泵的选型需考虑泵的流量、扬程等参数。

3.管材与附件: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管材和配件,确保施工 质量和系统的可靠性。 4.控制设备:包括手动控制器、自动控制器、检测器等,根据系 统需求选用合适的控制设备。 四、施工程序 1.组织实施施工:根据施工计划,合理安排施工人员和设备,并 确保相关施工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书。 2.安装管道系统:根据工程图纸和现场测量结果,进行管道布线 和安装工作。确保管道连接牢固,不漏水、不泄露。 3.安装控制设备:根据系统要求,安装手动控制器、自动控制器、检测器等设备,并进行必要的调试和测试。 4.连接灭火泵和供液管道:将灭火泵与供液管道连接,并保证稳 定供液。 5.系统测试与调试:安装完成后,进行系统的测试和调试。包括 泵的运行测试、控制设备的正常工作测试等。 6.系统验收:系统测试与调试合格后,进行系统的最终验收,确 保系统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五、安全措施 1.施工现场安全:严格遵守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做好现场安全 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7.1普通规定 7.1.1系统验收时,应含有下列文献: 1系统验收申请报告。 2本规范第 3.0.1 条列出的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统计。 3本规范第 3.0.2 条列出的技术资料。 4竣工文献。 5施工过程检查统计。 6隐蔽工程验收统计。 7.1.2系统工程验收应按本规范表 D-1 进行资料核查;并按本规范表 D-2 进行工程质量验收,验收项目有 1 项为不合格时鉴定系统为不合格。 7.1.3系统验收合格后,应将系统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 7.1.4验收合格后,应向建设单位移交本规范第 3.0.7 条列出的资料。 条文阐明7.1 普通规定

7.1.1对原规范第5.1.2 条的进一步完善。本条规定了工程竣工后验收前所应含有的全部技术资料。 7.1.2对原规范第 5.1.3 条的改写,增加了资料核查内容。资料核查是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17 条,建立完善的技术档案的基本条件;工程质量验收是对施工质量的全方面考核。 7.2防护区或保护对象与储存装置间验收 7.2.1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位置、用途、划分、几何尺寸、开口、通风、环境温度、可燃物的种类、防护区围护构造的耐压、耐火极限及门、窗可自行关闭装置应符合设计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办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7.2.2防护区下列安全设施的设立应符合设计规定。 1防护区的疏散通道、疏散批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 2防护区内和入口处的声光报警装置、气体喷放批示灯、入口处的安全标志。 3无窗或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和地下防护区的排气装置。 4门窗设有密封条的防护区的泄压装置。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工艺标准

一、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工艺 1、施工依据: 〔1〕、设计施工图纸、技术文件; 〔2〕、《容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3〕、《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与验收规》; 〔4〕、《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与验收规》; 〔5〕、《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与验收规》; 〔6〕、《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与验收规》。 2、泡沫液储罐的安装 〔1〕、泡沫液储罐的安装位置和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规定时,泡沫液储罐四周应留有宽度不小于0.7m的通道,泡沫液储罐顶部至楼板或梁底的距离不得小于1.0m。消防泵房主要通道的宽度,应大于泡沫液储罐外形的最小尺寸。 〔2〕、常压泡沫液储罐的安装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规定时,应根据常压泡沫液储罐的形状按立式或卧式安装在支架或支座上,支架应与根底固定。 〔3〕、压力泡沫液储罐的支架应与根底固定,安装时不宜拆卸或损坏其储罐上的配管和附件。 〔4〕、压力泡沫液储罐安装在室外时,应根据环境条件设置防晒、防雨、防冻设施。 3、泡沫比例混合器的安装 〔1〕、泡沫比例混合器安装时,液流方向应与标注的方向一致。 〔2〕、环泵式泡沫比例混合器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A、环泵式泡沫比例混合器的安装坐标与标高的允许偏差为±l0mm; B、环泵式泡沫比例混合器的连接收道与附件的安装必须严密; C、备用的环泵式泡沫比例混合器应并联安装在系统上。 〔3〕、带压力储罐的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器应整体安装,并应与根底结实固定。 〔4〕、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器应安装在压力水的水干管道上,泡沫液的进口管道应与压力水的水平管道垂直,其长度不宜小于1.Om;压力表与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器的进口处的距离不宜大于O.3m。 〔5〕、平衡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器应整体垂直安装在压力水的水平管道上;压力表应分别安装在水和泡沫液进口的水平管道上,并与平衡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器进口处的距离不宜大于O.3m。 〔6〕、管线式、负压式泡沫比例混合器应安装在压力水的水平管道上,吸液口与泡沫液储罐或泡沫液桶最低液面的距离不得大于1.Om。 4、泡沫发生装置的安装 〔1〕、低倍数泡沫产生器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A、液上喷射的横式泡沫产生器应水平安装在固定顶储罐罐壁顶部或外浮顶储罐罐壁顶 端的泡沫导流罩上; B、液上喷射的立式泡沫产生器应垂直安装在固定顶储罐罐壁顶部或外浮顶储罐罐壁顶 端的泡沫导流罩上; C、水溶性液体储罐泡沫溜槽的安装应沿罐壁侧螺旋下降到距罐底l.Om~1.5m处,溜槽与罐底 平面夹角宜为30度。;泡沫降落槽应垂直安装,其垂直度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0mm,坐标与标高的允许偏差为±5mm; D、液下喷射的高背压泡沫产生器应水干安装在泡沫混合液管道上。 〔2〕、中倍数泡沫发生器的安装位置与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时不得损坏或随意拆卸附件。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方案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方案 1. 简介 泡沫灭火系统是一种广泛应用于建筑、工厂以及机械设备等领域的灭火装置。它通过喷洒泡沫剂来抑制火势,并有效消除火源、降低温度。本文档将详细介绍泡沫灭火系统的施工方案,包括系统设计、材料准备、施工流程和安装注意事项。 2. 系统设计 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需要考虑火灾情况、建筑结构和使用需求等因素。以下是系统设计的要点: •确定泡沫灭火系统的类型:根据不同场所和需求,可以选择干粉灭火系统、水雾灭火系统或高压泡沫灭火系统等。 •确定泡沫灭火系统的覆盖范围:根据建筑物面积和火灾风险,确定喷洒泡沫剂的覆盖范围和密度。

•确定泡沫灭火系统的控制方式:可以选择自动控制或手动控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关的控制设备和操作方式。 3. 材料准备 在进行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前,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泡沫灭火剂:根据系统设计确定所需的泡沫灭火剂种类和数量。 •管道和管件:选择具有耐压性能和耐腐蚀性能的管道和管件。 •泵站设备:包括泵、阀门和控制装置等设备,可根据系统设计选择合适的型号和规格。 •软管和连接件:选择与泡沫灭火系统兼容的软管和连接件,确保安装过程中紧密连接,无泄漏现象。

4. 施工流程 4.1 施工准备 在开始施工之前,需要进行以下准备工作: •清理施工现场,确保无杂物和障碍物。 •根据系统设计图纸,确定管道布置和安装位置。 •对所需材料进行检查,确保质量无问题。 4.2 管道安装 根据系统设计图纸,按照以下步骤进行管道安装: 1.将管道和管件进行拼装,采用合适的连接方式(焊接、螺纹连接等)。 2.安装阀门、控制装置和过滤器等设备,确保安装牢固、连接紧密。 3.进行管道的压力测试,确保系统无泄漏现象。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方案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方案 1、施工准备 A、一般要求 1)、泡沫灭火系统的施工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且经单位审核批准。 2)、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技术资料: 1>设计施工图、设计说明书,设备的XXX使用说明书以及其他必要的技术文件; 2>泡沫发生装置、泡沫比例混合器、固定式消防泵组、消火栓等主要设备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和产品出厂合格证;阀门、压力表、管道过滤器、金属软管、管子及管件等出厂检验报告或合格证。 3)、泡沫灭火系统的施工应具备下列条件: 1>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已进行了技术交底,并有记录; 2>设备、管子及管件的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 3>与施工有关的基础、预埋管件和预留孔,经检查符合设计要求;4>场地、道路、水、电等临时设施应满足施工要求。 B、主要设备和材料的外观检查

1)、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前应对泡沫产生装置、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液储罐、消防泵或固定式消防泵组、消火栓、阀门、压力表、管道过滤器、金属软管等设备及零配件进行外观检查,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无变形及其他机械性损伤; 2>外露非机械加工表面保护涂层完好; 3>无保护涂层的机械加工面无锈蚀: 4>所有外露借口无损伤,堵、盖等保护物包封良好; 5>铭牌清晰、牢固; 6>消防泵或固定式消防泵组盘车应灵活,无阻滞,无异常声音;高倍数泡沫产生器用手转动叶轮应灵活;固定式泡沫炮的手动机构应无卡阻现象。 2)、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前应对管子及管件进行外观检查,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表面无裂纹、缩孔、夹渣、折叠、重皮和不超过壁厚负偏差的锈蚀或凹陷等缺陷; 2>螺纹表面完整无损伤,法兰密封面平整光洁无毛刺及径向沟槽;3>垫片无老化变质或分层现象,表面无折皱等缺陷。 C、泡沫液储罐、阀门的强度和严密性检验

22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22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81-2006) 一、单项选择题(82题) 1、使泡沫混合液产生泡沫的设备统称为(B)。(2.0.2了解) A、泡沫比例混合器 B、泡沫产生装置 C、泡沫倒流罩 D、泡沫液储罐 2、泡沫灭火系统组件和材料经(A)签证后方可使用。(3.0.7掌握) A、监理工程师 B、施工负责人 C、消防监督部门 D、建设负责人 3、泡沫灭火系统隐蔽工程在隐蔽前由(C)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3.0.7掌握) A、建设单位 B、监理单位 C、施工单位 D、消防监督部门 4、泡沫灭火系统安装完毕,施工单位应按规定进行系统调试;调试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向( D )提交验收申请报告申请验收。(第 3.0.7条,了解) A、消防监督机构 B、设计单位 C、监理单位 D、建设单位 5、泡沫液进场应由(A )组织进场检验,现场取样留存。(第

4.2.1条,掌握) A、监理工程师 B、设计工程师 C、施工工程师 D、消防监督人员 6、泡沫灭火系统采用6%型低倍数泡沫液设计用量大于或等于( D )时,应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第4.2.2条,掌握) A、4.0t B、5.0t C、6.0t D、7.0t 7、泡沫灭火系统采用3%型低倍数泡沫液设计用量大于或等于( D )时,应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第4.2.2条,掌握) A、2.0t B、2.5t C、3.0t D、3.5t 8、泡沫灭火系统采用6%蛋白型中倍数泡沫液最小储备量大于或等于( B )时,应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第4.2.2条,掌握) A、2.0t B、2.5t C、3.0t D、3.5t 9、泡沫灭火系统采用6%合成型中倍数泡沫液最小储备量大于或等于( A )时,应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第4.2.2条,掌握) A、2.0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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