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现行戒毒制度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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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戒毒康复制度的法律思考

完善戒毒康复制度的法律思考
场所改建 、扩建 或新建而成的戒毒康复场所 ( 主要是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 门开办 )不仅具有充足的警
力、丰富的管理 经验 ,而且拥有现成的戒毒 、治疗 、生活设施等资源 ,就成为 了地方开展社区戒毒 ( 康 复) 、戒毒康复工作的很好替 代。 然而 ,现行戒毒康复 制度 的职 能发挥却受到极大 困扰 :一是法 律未确立有 关部 门动员吸毒人员接受 戒毒康复的宣传动员机制 ,戒毒康复收治规模很难扩大 ,社会效益难于 彰显 ;二是在收治地方政府或有 关部门动员而来 的吸毒人 员,或者接收被地方公安机关责令戒毒 ( 康复)的吸毒 人员 时,缺乏规范的政 策指导 和相 应保 障支持 ,导致其难 以充分发挥对特殊人群 的社 会管理职 能;三是戒毒康复工作作为一项 全新的事业 ,理应及 时总结经验并推广运用 ,但在现实的工作 中,一些戒毒康复 的好经验 、好做法没有 及时上升为政策规定 并在全 国普及推广 ,丧失 了一些加快推进戒毒康复 工作 的机会 ;四是戒毒康复宣传 缺失 ,除司法行政和 公安机 关以外 ,不少政府部 门、一些人 民群众 以至许多吸毒 人员认为戒毒康复与强 制隔离戒毒场所性质相 同 ( 以强 制性 管理 为主 ) ,或者 认为戒毒康复是社会企业办 的盈利性机 构,完全 或者不甚 了解戒毒康复 的行政性 ( 业性 ) 事 、公益性 、非营利性和 自愿性。社会群众对戒毒康复制度存 在误解 ,主要原因是戒毒康复制度 的宣传工作 自上而下缺少畅通的宣传渠道 和广泛 的宣传平 台,缺少统
更深 、更广的层次铺开的制约因素。
戒 毒康复理论是一个全新 的领域 ,是一 门把戒毒方法 与康复学 问结合起来而产生的一 门边缘学科 。 因为没有经验模式可借鉴 ,戒毒康复 的理论研究存在一些缺陷。但是 由于研究 经费方面 的原 因,戒毒康 复 制度在研究组织上 ,没有形成整合、系统的研 究机制 ,没有制定全国一盘棋 的整体计划与体系 ;在项 目选择上 ,几乎所有研究项 目都集中在医药学 和心理学领域 ,缺少跨多学 科的综合性研究项 目,在科研

强戒人员探访制度范本

强戒人员探访制度范本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探访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下简称强戒人员)探访工作,根据《禁毒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强戒人员探访工作应当遵循人性化、亲情化、科学化、规范化的原则,确保探访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第三条强戒人员探访范围限于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等。

第四条探访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配合强制隔离戒毒所(以下简称强戒所)的管理工作,不得干扰强戒人员的正常戒治生活。

第二章探访条件第五条强戒人员处于戒毒流程康复期或巩固期阶段,可以接受探访。

第六条探访人员长期住地在本区范围内的,可以申请探访。

第七条强戒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探访:(一)处于戒毒流程急性脱毒阶段的;(二)有严重违规违纪或不配合治疗等行为的;(三)曾有在探访期间复吸毒品等违法犯罪行为或逾期不归经历的;(四)有性病等传染性疾病尚未治愈的;(五)其他不适宜探访情形的。

第三章探访程序第八条强戒人员探访,必须提前向强戒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探访人员身份证明材料。

第九条强戒所对探访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及时通知探访人员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探访。

第十条探访人员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到达强戒所,出示身份证明材料,经过身份核验后进入探访区域。

第十一条探访活动期间,探访人员应当遵守强戒所的规章制度,不得干扰强戒人员的正常生活秩序。

第四章探访时间及次数第十二条强戒人员每次探访时间不得超过3天(不含路途时间),路费自理。

第十三条强戒人员每半年最多探访1次,特殊情况经强戒所批准,可以适当增加探访次数。

第五章探访资料管理第十四条强戒所应当对探访活动进行记录,包括探访人员信息、探访时间、探访内容等,并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强戒所应当对探访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违规处理第十六条探访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强戒所规章制度行为的,强戒所有权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强戒人员有违反探访规定行为的,强戒所可以暂停或取消其探访资格。

戒毒所 纪律作风提升年研讨材料

戒毒所 纪律作风提升年研讨材料

戒毒所纪律作风提升年研讨材料一、前言戒毒所是一个重要的社会福利机构,承担着帮助毒品成瘾者戒除毒瘾、恢复正常生活的重要任务。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戒毒所纪律作风不够严明,导致有些毒瘾者在戒毒过程中出现规章制度不遵守、纪律松散的情况。

为此,为提升戒毒所纪律作风,本研讨将分析问题原因,并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

二、问题分析1.人员管理不严格:戒毒所内部人员管理不及时、不严格,导致纪律作风松散。

一些员工漠视规章制度,没有及时纠正毒瘾者的不良行为,也未能及时制定纪律要求。

2.纪律监督不到位:戒毒所的纪律监督机制薄弱,导致违纪行为得不到及时发现和处理。

对于纪律违反者,处罚不严格或缺乏执行力,使得纪律作风无法得到有效维护。

3.纪律教育不充分:对于毒瘾者,纪律教育的重要性非常突出。

然而,目前一些戒毒所在纪律教育方面投入不足,致使毒瘾者对纪律重要性认识不足,难以高度自觉遵守。

三、解决方案1.加强人员管理:建立健全戒毒所的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并加强对人员行为的管理和监督。

及时纠正违反纪律的行为,确保戒毒所内部纪律作风的严明执行。

2.健全纪律监督机制:建立纪律监督机构,加强对戒毒所内部纪律的监督力度。

完善投诉处理机制,确保对违反戒毒所纪律的行为及时发现、处理,并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3.加强纪律教育:提高戒毒所内纪律教育的力度和广度,全面普及纪律要求,使每个毒瘾者深刻认识到纪律对于戒毒成果的重要性。

采用多种形式,如讲座、宣传材料、榜样示范等,加深毒瘾者对纪律的理解和认同。

四、实施步骤1.建立纪律工作小组:设立专门的纪律工作小组,负责制定并完善戒毒所的纪律作风。

小组成员包括戒毒所管理人员、教育人员和医护人员等,形成协同工作机制。

2.制定纪律教育方案:制定详细的纪律教育方案,包括纪律宣传内容、教育形式、时间安排等,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加强人员管理与监督:完善戒毒所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和人员行为规范。

加强对人员的日常监督,确保工作规范,及时纠正违纪行为。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管理制度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管理制度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管理制度1. 引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管理制度是指以法律为依据,对吸毒人员采取强制措施,并对其进行隔离和戒毒的一项管理制度。

该制度旨在保护社会公众的安全和健康,减少毒品对社会造成的危害。

本文将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定义、管理原则、具体措施以及管理效果等方面进行阐述。

2.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定义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是指被发现或确认为吸毒人员,并依法被强制隔离、监管和戒毒的个体。

其包括主动寻求戒毒的人员以及法院、公安机关等依法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

3. 管理原则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3.1 法律依据原则管理制度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保其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3.2 人性化原则管理制度应尊重和保障被隔离戒毒的人员的人权,把握适当的管理措施,尽量减少对其生活和自由的限制,提供相应的福利和辅助服务。

3.3 分级管理原则根据吸毒人员的情况和戒毒阶段的不同,采取不同的隔离戒毒措施和管理方式。

实施差别化管理,提供个性化的戒治服务。

3.4 综合治理原则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管理应与其他社会管理部门形成良好的协作机制,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共同推进治理工作。

4. 具体措施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管理的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4.1 强制隔离通过法定程序,将吸毒人员送入戒毒所进行强制隔离,确保其无法接触到毒品,并避免其对社会造成危害。

4.2 戒毒治疗隔离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期间,应接受适当的戒毒治疗。

包括药物治疗、心理疏导、康复训练等,以帮助他们戒除毒瘾、重返社会。

4.3 教育教导对隔离戒毒人员进行毒品知识普及,帮助他们认识到毒品的危害,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戒毒成功率。

4.4 帮助就业为隔离戒毒人员提供就业培训和求职帮助,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并尽快实现经济自立。

4.5 心理支持为隔离戒毒人员提供心理咨询和支持,帮助他们克服毒瘾的心理障碍,增强戒毒的信心。

5. 管理效果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取得以下管理效果:5.1 减少社会危害有效隔离和戒治吸毒人员,减少毒品对社会的危害,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完善社区戒毒制度的法律思考

完善社区戒毒制度的法律思考


8一
刘 鹏 ,林 苇 :完善社 区戒 毒制度 的法律 思考
强并 弱化 了法 律 的权 威 ,由上可 知该 制度 的具体 对 现行社 区戒毒 制度 进行 实证 分析 。
运 行 还存 有一 些 设计 层 面 的缺失 。
(一 )贵 州省 社 区戒毒 模式 的 主要特 点
(二 )《戒毒条例》对社区戒毒制度的规定
社区戒毒工作 小组 ,具体实施社 区戒毒。” 二是 安置”作为戒毒康 复工作 的重点 ,建 立 了以贵
收稿 日期 :2012—08—29 本文为贵州省教育厅规 划课题 《公安机关社会管理创新 的困难与对策研究》 的阶段性研究 成果 。 作者简介 :刘 鹏 ,男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院长、教授 ,研究方 向 :刑事法学 。
林 苇 ,女 ,苗族 ,贵州警 官职业学 院法律 系教授 ,法学博 士,研究方 向:警察法学 。
关键词 :社区戒毒 ;制度 ;思考 中图分类号 :D669.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6057 (2013)01—08—07
社 区戒 毒 是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2008年 颁 布 施 行 的 《禁毒法》和 2011年颁布施行的 《戒毒条 例》在总结我 国多年戒毒 工作实践经验 的基 础 上 推 出的一 项新 的戒 毒措 施 ,是整 个戒 毒体 系 中 的一个 重要 组成 部 分 ,也 是 当前禁 毒 工作 的一个 难点问题和薄弱环节。_l 由于社区力量薄弱 、就 业安置难等原因 ,当前社 区戒毒仍难达到最佳效 果 ,进 而影 响戒 毒 工作 的整 体成效 。本文试 从 法 学的视角对现行社区戒毒制度进行法规范分析 , 并 以贵州 省社 区戒 毒 “阳 光 工 程 ” 模 式 为 例 进 行社 会 实 证 分 析 ,以期 在 现 有 理 论 研 究 的 基 础 上 ,促进 我 国社 区戒毒 法律 制 度 的完 善 。

禁毒法解读

禁毒法解读

现行禁毒法的具体规定
(三)毒品管制
原植物种植
管制
药用原植物的加工、存储
国家重点警戒目标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许可和查验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
许可制度
边境、交通要道、口岸及车站、机场、码头 毒品检查
海关
毒品检查
邮政企业
邮件检查
娱乐场所
巡查制度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
对可疑毒品犯罪资金监测
现行禁毒法的具体规定
(四)戒毒措施
《戒毒条例》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吸毒成瘾人员,由县级或者设区的市 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 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与其就戒毒治疗期限、 戒毒治疗措施等作出约定。
三、《禁毒法》的主要内容
《禁毒法》共七章七十一条,主要规定了禁毒工作的方针和工作机制、禁毒宣传 教育、毒品管制、戒毒措施、禁毒国际合作以及法律责任等。 (《戒毒条例》 即将出台)
第一章 总则 共10条(1-10条)。主要内容包括:禁毒法立法目的;毒品 的定义;禁毒的社会责任;禁毒工作方针和工作机制;禁毒委员会的设立及其职 责;禁毒工作保障;鼓励对禁毒工作的社会捐赠;鼓励禁毒科学技术研究;鼓励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鼓励志愿人员参与禁毒工作,等等。
新戒毒模式




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及对策

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及对策

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及对策Issues Needing U rgent S oluti ons in Compuls ory Is olati on f or D rug Treat m ent王晓钦(四川新华劳教所 四川绵阳 621000)■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已实行两年多,从总体情况上看,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相互配合,密切合作,对强制隔离戒毒模式进行了积极而有益的探索,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推动了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开展。

但是,也还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顺利开展。

以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为例,就亟待解决好思想认识、运行机制、服务体系和模式完善等问题,以推进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健康发展。

一、把握本质,解决思想认识的问题思想是行动的先导。

要切实消除强制隔离戒毒取代劳教戒毒是“新瓶装老酒,贴上新标签”的错误认识,正确区分两种戒毒方式的异同,准确把握强制隔离戒毒的本质特征,以避免将强制隔离戒毒变成“第二劳教”。

(一)强制隔离戒毒与劳教戒毒的共同点一是形式上的共同性。

二者都是依法对戒毒人员实行强制性的戒毒措施,通过有条件地限制戒毒人员的人身自由,达到帮助戒除毒瘾的目的。

二是方针上的一致性。

《禁毒法》规定:“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

”这个规定,实质上就是我国戒毒工作的基本方针,可概括为“帮助、教育、挽救”,这与“教育、感化、挽救”的劳教工作方针是基本一致的,其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了挽救吸毒人员。

三是期限上的吻合性。

《禁毒法》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并可根据诊断评估结果,减少或延长一年。

这与劳教戒毒的期限一至三年,最长可以延长一年基本吻合。

四是方法上的契合性。

《禁毒法》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种类及成瘾程度等,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生理、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

戒毒日常管理制度内容

戒毒日常管理制度内容

戒毒日常管理制度内容一、制度概述为有效管理戒毒人员,推动戒毒工作的稳步开展,确保戒毒场所的安全、有序和正常运转,特制订该戒毒日常管理制度。

本制度旨在规范戒毒日常管理工作,并加强对戒毒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以提高戒毒成效,确保社会稳定。

二、戒毒日常管理工作范围1、戒毒人员的日常生活管理;2、戒毒人员的行为管理;3、戒毒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4、戒毒场所的环境管理;5、戒毒人员的安全管理;6、其他有关戒毒管理的事项。

三、戒毒日常管理制度内容1、戒毒人员的日常生活管理(1)戒毒人员的食宿安排由戒毒场所进行统一安排和管理,不得私自摆设、煮食等;(2)戒毒人员的卫生保健由专职护理员全面负责,保证戒毒人员的生活、卫生状况;(3)戒毒人员的日常生活用品由戒毒场所统一配发,不得私自携带或交易;(4)戒毒人员如需外出或请假,需提前向管理人员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离开戒毒场所,离开期间需遵守管理规定并保持联系;(5)戒毒人员定期进行洗头、理发等卫生保健活动。

2、戒毒人员的行为管理(1)戒毒人员需严格遵守戒毒场所的各项管理规定和纪律,不得违反规定;(2)戒毒人员必须遵守戒毒场所的作息时间,不得私自外出或夜不归宿;(3)戒毒人员需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和个人形象,不得有不文明行为;(4)戒毒人员不得进行赌博、斗殴等违法违规行为,如有发现将按规定进行处理;(5)戒毒人员需积极参与劳动和学习,刻苦自律,不得懈怠或逃避;(6)戒毒人员需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和安排,不得对管理人员进行辱骂、打骂等行为;(7)戒毒人员需互相尊重,不得进行人身攻击或侮辱他人;(8)戒毒人员需爱护公共财物,不得损坏或盗窃公共物品;(9)戒毒人员不得私自携带毒品、管制刀具等危险品,如有发现将按规定进行处理。

3、戒毒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1)戒毒人员每日接受思想教育,学习戒毒常识、法律法规等知识,提高自我认识和自我约束能力;(2)戒毒人员需积极参加各类心理辅导、心理疏导等活动,保持良好的心态和情绪;(3)戒毒人员如有疑问或困惑,可随时向管理人员或心理辅导员进行咨询和交流,保持良好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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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者和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又重新吸毒成瘾的吸毒人员。

顾名思义,强制隔离戒毒中的“强制”,是指国家对吸毒成瘾人员进行强制戒毒和管束,不能简单理解为国家运用行政权力限制人身自由,而应当理解为吸毒人员进入戒毒场所后有配合戒毒场所治疗的义务;强制隔离戒毒中的“隔离”是指国家运用强制力保证戒毒场所阻断戒毒人员与毒品接触的可能,即对戒毒场所设置了无毒环境,这不能简单理解为切断戒毒人员与单位、家庭、社会的一切联系,而应当理解为戒毒场所有义务不让毒品流入所内。

强制隔离戒毒管理部门有义务帮助戒毒人员完成生理脱毒并进行心理矫治,使其逐步减少或消除心瘾,最终顺利回归社会。

3.社区康复。

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后,应当进行身体和心理上的康复。

《禁毒法》设定的康复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社区康复,另一种是自愿康复。

社区康复是由公安机关决定、要求康复人员在社区进行康复的措施,适用于刚刚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

当他们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回到社区后,如果能获得必要的帮助则重染毒品的可能性会大大降低。

社区康复的期限不超过3年,对社区康复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参照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

4.自愿戒毒或康复。

自愿戒毒是吸毒人员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的自愿医疗戒毒,自愿康复是戒毒人员自愿到戒毒康复场所进行戒毒康复。

前者主要进行的是生理脱毒,后者更强调生理戒毒后针对戒毒人员心理、行为和社会适应等各方面的缺陷而进行的康复治疗。

根据《禁毒法》的规定,戒毒治疗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自愿戒毒人员接受医疗机构的戒毒治疗期间,自愿康复人员到康复场所康复期间,公安机关不得以吸毒成瘾为由对其实行强制隔离戒毒。

5.药物维持治疗。

药物维持治疗目前是指美沙酮维持治疗。

对象是因多次吸食毒品海洛因,在戒毒过程中仍不能脱离海洛因毒瘾的成瘾者进行的脱毒治疗,方法是由定点设置的美沙酮诊所,定期、限量给予戒毒脱瘾者美沙酮进行维持治疗,以达到减轻吸毒人员对海洛因的依赖,逐步消除海洛因毒瘾症状。

美沙酮作为一种替代过渡性的管制药物,其成瘾性低,能够减缓戒断症状的痛苦。

(二)我国现行戒毒制度成效1.以人为本,关注重点。

吸毒人员大多数是违法者与受害者的结合体、也是违法者与病人的结合体。

吸毒人群作为特殊的社会群体,要求戒毒工作要切实坚持以人为本,纠正对吸毒人员的歧视、否定等错误认识。

我国强制隔离戒毒制度围绕“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综合矫治,科学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总体要求,综合运用生物学、管理学、社会学、法学等多方面的知识和原理,坚持从继承和创新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不断探索戒毒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加强特殊人群的管理与服务,尤其戒毒场所在促进戒毒人员身心矫治、教育引导、康复训练、戒毒管理、保护戒毒人员个人隐私、探访、探视和所外就医等方面提供了大量人性化的服务,最大限度地提高吸毒成瘾人员的戒断率和操守率,促进社会安定和谐。

2.把握规律,科学矫治。

我国强制隔离戒毒制度实行分期戒治,坚持分类收戒、分类矫治、分类管理,综合运用心理矫治、思想矫治、行为矫治、认知教育、体能训练、劳动习艺等矫治手段,着力从生理、心理和社会等方面入手,努力实现生理脱毒、心理脱毒和争取社会支持,注重做好强制隔离戒毒与戒毒康复等戒毒措施的衔接工作,切实提高戒毒成效。

注重社会戒毒资源的挖掘和整合,发挥最大功能。

如自2013年以来,中国民盟发起的“黄丝带帮教活动” ,让更多的社会资源投入我国的戒毒工作中。

3.创新管理,模式多样。

依据《禁毒法》规定: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管理由公安机关或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通过2008年以来的实践探索,目前我国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管理工作主要由各省市、自治区的司法行政机关承担,并且管理模式创新较大。

其中有代表性的主要有浙江省探索三期四段五步戒毒工作模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探索“三期五治一延伸”戒毒工作模式;北京市实施“三五一”戒毒工作模式;和安徽实行“三分四期”戒毒工作模式等。

(1)浙江省探索“三期四段五步”戒毒模式。

“三期”是指生理脱毒期、身体康复期、戒毒巩固期;“四段”是指脱毒、康复、适应、考察;“五步”是指生理脱毒、心理脱毒、行为矫正、技能训练和社会适应。

(2)新疆探索“三期五治一延伸”戒毒模式。

该模式涉及自愿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等方面。

“三”是指三期,即生理脱毒期、身心康复期、巩固适用期。

“五”是指五疗并举。

即药疗、理疗、心疗、食疗、体疗。

“一”是指一个延伸,即场所戒毒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实现无缝对接,以巩固戒毒成果,延长吸毒人员的操守率。

(3)北京实施“三五一”工作模式。

树立“三个”工作理念,即坚持以治疗为核心、科学戒毒、为戒毒人员服务的理念。

“五项”措施具体是指通过恢复戒毒人员的生理机能和行为、认知、心理以及修复家庭和社会关系等相关的治疗措施,竭力为每名戒毒人员进行身体素质测试并制订生理康复处方。

“一”是指一项诊断评估办法。

(4)安徽实行“三分四期”模式该模式简单地概括为“三分”:分类收戒、分别矫治、分级管理;“四期”:急性脱毒期(1个月)、康复期(11个月)、巩固期(9个月)、回归社会准备期(3个月)。

具体措施是制定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个案矫治方案:在急性脱毒期实施有针对性开展生理脱毒治疗、入所心理辅导、戒毒认知教育;在康复期实施医疗症状监护、身体机能康复、戒毒康复教育、康复习艺劳动,在戒毒康复教育方面重点强化:戒毒常识教育、法纪道德教育、传统文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认知教育、感恩教育、生命意识教育;在巩固期实施医疗症状监护、体能巩固训练和戒毒巩固教育,开展思想道德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社会适应性教育和形势政策教育;在回归社会准备期开展拒毒训练、戒毒回归教育、回归就业指导,有条件的场所可以组织模拟社区康复。

(5)云南制定“4+6”戒毒矫治模式。

云南把强制隔离戒毒流程分为:生理脱毒、康复治疗、回归训练、后续帮教4个时期,并分阶段侧重采取心理矫治、思想矫治、行为矫治、认知教育、体能训练、劳动习艺等6种教育矫治手段,以“三期六段一延伸”(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按照生理脱毒期、康复戒毒期、回归巩固期三个期限和急性脱毒、环境适应、身心康复、适应训练、社会环境培训、社会环境模拟6个阶段进行管理教育与戒毒康复,着力强化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后续教育延伸。

(6)四川“常春藤”生命复原戒毒模式。

该模式戒治工作的理论基础:一是涉及生理—心理—社会学多方面问题的认识,形成戒毒工作的多元整合观。

二是认同积极心理学为理论基础,形成积极戒毒观。

三是认同尊重生命,以人为本,不抛弃、不放弃的理念及生命伦理学有关原则和复原力的理论,形成戒毒工作“生命复原观”。

该模式实施三期教育,即“常青藤孕育期”(入所2个月),戒治内容主要是由所内强制戒护管理,实施医护干预,场所适应教育;“常青藤成长期”(不少于9个月),戒治内容主要是实施戒毒动机培育、积极行动、戒毒意志培育、健康心理培育、健身康复、文化康复、TC 康复;“常青藤延伸期”(剩余期),戒治内容主要是社会适应能力培育、家庭教育、所内考验、所外周归考验、所外月归考验。

(7)江苏省探索“三期三评一延伸”戒毒模式。

即把戒毒过程分为脱毒戒断期(前2个月)、康复治疗期(入所集训结束至解除戒毒期限前3个月)、回归适应期(解除戒毒期限前3个月);三评即:入所时、一年后以及期满前;一延伸即:延伸跟踪帮教期,指解除戒毒期限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后3年内。

(8)重庆探索“PC三段三期”心理矫治模式。

该模式以认知理论、行为主义心理学为理论依据,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分为心理康复期、综合矫治期、回归社会期,开展以心理矫正、调适性心理咨询、发展性心理咨询三位一体的矫正模式。

(9)“广东( 三水) 模式”。

被司法部誉“广东( 三水) 模式”是广东省结合自身省情以三水戒毒康复所为戒毒康复试点单位,探索生理脱毒、身心康复、融入社会于一体的戒毒康复工作方式,在降低复吸率、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等方面做出的有效探索。

该模式的主要内容有建立“无毒社区”,建设“就业基地”,探索实行拒毒能力训练、心理康复训练、体能康复训练、就业技能训练和社会适应训练的“五训法”,塑造“康福苑”等。

以上的戒毒模式虽然名目繁多,但是所采取的基本步骤大同小异,施行上主要差别有:一是戒毒队伍的素质、理念要求差异;二是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管理方式区分,如阶段时限人为划定、矫治方法手段差异、操作方法和步骤差异等。

4.协调配合,立体防控。

《禁毒法》和《戒毒条例》非常明确地规定了“政府、社会、公民共同参与、协同配合的禁毒工作机制”。

这一机制一方面要求政府内部实现横向的部门分工和纵向的机关配合,发挥各自业务优势在戒毒工作的不同环节中的作用;另一方面社会组织、民间力量和公民的积极参与,与政府一起成为戒毒工作主体。

这一机制改变了我国原有的劳动教养戒毒和强制戒毒制度突出的强制性、惩罚性,且是予以适当管束和强制性劳动等,同时改变了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戒毒所的缺乏戒毒治疗、心理矫正和再社会化能力的被动局面。

也改变了自愿戒毒在一定程度上依赖着非戒毒专业机关那种低效的戒毒工作机制局面。

二、现行戒毒法律制度的问题我国地域幅员辽阔,社会、文化背景差异明显、经济发展不平衡,毒品使用的历史渊源各异,加上国际毒品种植、制造、贩运对不同地域的影响,决定了我国吸毒情况差异甚大。

到目前为止,《禁毒法》实施近7年,大多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对戒毒人员管理还处于探索创新阶段,全国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完整、有效的戒毒模式。

《禁毒法》确立的五种戒毒措施中,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药物维持治疗和多数自愿戒毒或康复人员均在人身处于相对自由的状态下实施戒毒,只有强制隔离戒毒和极少数自愿戒毒人员进入强制隔离戒毒所内人身自由处于限制的状态下实施戒毒。

到2012年底,全国累计登记吸毒人员209.8万名,其中依法处置强制隔离戒毒的20.2万余名,仅占全国累计登记吸毒人员的10%左右,依法责令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仅13.6万余名,占的比例更少,其他大多数吸毒人员仅在我国的公安网络有登记监控,实际处于自由状态,无任何有效的戒毒措施。

(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审批程序合法但是违背法理精神《禁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通过此条规定可以看出,强制隔离戒毒在法律上未明确表述是一种惩罚措施,而是一种行政性强制治疗措施,而实际上是在长达2年的时间内限制了戒毒者的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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