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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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计算机系统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0]27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计算机系统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0]27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计算机系统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计算机系统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2010年9月27日银发[2010]276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直属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做好人民银行计算机系统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计算机系统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计算机系统信息安全管理规定附件中国人民银行计算机系统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人民银行计算机系统信息安全管理(以下简称信息安全管理),防范计算机信息技术风险,保障人民银行计算机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和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信息安全管理,是指在人民银行计算机系统建设、运行、维护、使用及废止等过程中,保障计算机数据信息、计算机系统、网络与机房基础设施安全的一系列活动。

第三条人民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总行统一领导分支机构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安全管理,负责总行机关的信息安全管理。

分支机构负责本单位和辖内的信息安全管理,各直属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信息安全管理。

第四条人民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单位与个人信息安全责任制。

人民银行每个员工都有履行信息安全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人民银行总行机关、各分支机构和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化建设项目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化建设项目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化建设项目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8.12.29•【文号】银办发[2008]303号•【施行日期】2008.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化建设项目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年12月29日银办发[2008]303号)各司局,党委各部门,清算总中心,金融电子化公司,征信中心,反洗钱中心,集中采购中心:现将《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化建设项目立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化建设项目立项管理办法附件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化建设项目立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银行信息化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立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人民银行总行信息化建设项目立项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信息化建设项目是由人民银行各司局、党委各部门及相关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提出,在总行业务政策和信息化规划指导下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实施的应用系统建设、信息化基础环境建设以及与之配套的规划、标准化建设等。

第四条项目立项分为立项启动、项目申报、项目初审、立项审查、立项审批和项目任务书签订6个阶段。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项目立项工作由科技司统一组织管理。

第六条科技司负责立项启动、项目初审及立项后任务下达和任务书审核等工作。

第七条各单位负责提出立项申请,并在项目立项批准后作为内部项目承担单位填报项目任务书第八条会计财务司负责根据科技司提出的项目立项资金总预算核定年度资金规模。

第九条分管行领导召集行长专题会对项目初审材料进行立项审查;由行长办公会进行立项审批。

第三章立项启动第十条为配合每年财政预算申报工作,科技司于每年年初启动下一年度项目申报工作,编制项目申报指引,明确项目申报范围、立项原则和要求,印发项目申报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工作管理办法(doc 12页)

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工作管理办法(doc 12页)

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工作管理办法(doc 12页)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工作管理办法银办发[2002]22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银行科技工作的管理,明确人民银行科技工作的职责、作用以及与业务部门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银行科技工作坚持服务业务、保障安全、促进发展和支持创新的原则。

第三条人民银行科技工作在总行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总行科技司是人民银行科技工作的主管部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科技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科技工作。

人民银行科技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建立并严格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对科技管理工作的有关重要环节实行必要的职责分离和权限制约。

第五条人民银行科技工作包括:编制人民银行科技发展规划和电子化建设计划,组织管理人民银行电子化、信息化项目工程建设,制定人民银行系统电子化设备管理政策,组织计算机系统运行工作,管理人民银行系统与科技部门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技术专利申报等工作,管理银行系统科技第九条人民银行电子化项目范围包括:列入国家计划内项目(科技攻关项目、国家规定限额以上的电子化建设基建项目和技改项目),列入人民银行电子化建设计划内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和计算机应用系统项目)、分支机构电子化自建项目。

第十条总行各业务部门作为项目单位,负责提出计算机应用系统的业务需求,并负责项目推广应用;科技部门负责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会同项目单位组织计算机应用系统项目的工程建设,组织技术总体方案的论证和工程实施,监督检查项目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

会计财务部门负责对项目工程预算资金进行审查,对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项目立项。

科技攻关项目及国家规定限额以上电子化建设项目由科技司上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立项。

限额以下人民银行计算机应用系统项目,由业务部门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业务需求;基础设施项目由科技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经过充分论证后提出需求,报主管行长批准。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计算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计算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计算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0.12.08•【文号】银办发[2000]338号•【施行日期】2000.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8月19日,实施日期:2005年8月19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计算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2000年12月8日银办发[2000]338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为进一步规范人民银行计算机安全管理工作,现将《中国人民银行计算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人民银行计算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保障中国人民银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计算机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方针是“预防为主,安全第一,依法办事,综合治理”。

“预防为主”是计算机安全管理工作的基本方针。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计算机安全管理部门应对电子化项目建设的规划、立项、开发、验收、运行及废止各环节进行安全监管。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计算机安全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全国银行计算机安全管理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负责辖区银行计算机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计算机安全人员管理第一节人员基本要求第六条本规定所称计算机安全人员,是指中国人民银行科技部门计算机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和专(兼)职计算机安全管理人员。

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安全与科技工作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发文字号】贵银办发[2016]219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发布日期】2016.11.16【实施日期】2016.11.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安全与科技工作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贵银办发〔2016〕219号)国家开发银行省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贵州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贵阳分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各农村商业银行,各村镇银行,省农村信用联社:为加强贵州省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化综合评价管理,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制定了《贵州省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安全与科技工作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安全与科技工作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办公室2016年11月16日附件:贵州省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安全与科技工作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科技管理工作在贵州省的有效开展,督促辖内金融机构认真贯彻执行人民银行有关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综合评价是指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对辖内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有关信息安全管理与金融科技管理制度和规范,落实人民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和金融科技管理工作有关要求进行的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包括贵州省辖内依法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

第四条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科技处具体负责综合评价工作,审定综合评价结果,确定综合评价运用方式。

制定和完善综合评价办法、操作规程;收集、汇总分项评价情况,提出综合评价意见;有效运用综合评价结果。

参与综合评价的各职能部门负责分项评价的具体事项,指导下级职能部门做好分项评价工作;参与审议综合评价结果和运用方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4.02.25•【文号】国办发[1994]32号•【施行日期】1994.02.2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银行业监督管理,外汇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1994年2月25日国办发〔1994〕32号)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国人民银行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保留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继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大力强化金融宏观调控职能,建立在国务院领导下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的中央银行调控体系,使人民银行成为真正的中央银行。

一、职能转变需要强化的职能:将货币政策的制订和操作主要集中在人民银行;加强调查研究、统计分析和各种数据的监测反馈工作,建立并完善调查统计体系和货币政策预警系统;将原来的金融管理部门按行业分解为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等,加强对金融业的分业管理;加强金融立法和稽核监督检查工作;强化对外资金融机构和中国驻海外金融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支付结算系统;加强金融职工队伍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强化对各类金融从业人员的规范管理。

需要转变和弱化的职能:从主要依靠信贷规模管理,逐步转变为运用存款准备金率、中央银行贷款利率和公开市场业务等手段,调控货币供应量,保持币值稳定;不再办理对非金融机构的经营性业务,逐步将目前人民银行管理的专项贷款业务移交给即将成立的政策性银行管理,将黄金配售指标管理逐步改由黄金市场进行调节;将部分后勤服务职能从行政机构中分离出去,成立机关服务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化设备装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化设备装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化设备装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银办发〔2000〕138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0.04.28【实施日期】2000.04.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化设备装备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年4月28日银办发[2000]138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人民银行直属企事业单位、外汇管理局信息中心:现将《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化设备装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化设备装备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电子化设备的装备及管理工作是金融科技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制定《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化设备装备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设备装备管理办法》)的目的,是对人民银行电子化设备装备与管理提出总体要求,指导人民银行电子化设备装备向科学化、系列化和标准化方向发展,确保电子化系统顺利集成,使电子化系统整体效益得到充分发挥。

第二条人民银行支付科技司负责有关电子化装备政策和管理办法的制定,负责电子化设备选型和关键设备选购的审批工作,负责对电子化设备装备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电子化设备包括计算机软件(系统软件、数据库管理系统、通信网络软件、工具软件等)、计算机硬件设备、通信网络设备、计算机外部设备、计算机机房场地设备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人民银行各级机构以及人民银行所属企业、事业单位。

二、电子化设备装备与选型原则第五条电子化设备装备工作应符合人民银行科技发展总体规划和技术路线,要以金融计算机网络系统、人民银行业务处理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为中心,要以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政策、统一管理为原则。

第六条电子化设备装备与选型应采用成熟技术并能适应未来信息技术的发展趋势。

第七条人民银行支付科技司定期(每年)组织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以下简称金电公司)、清算总中心等有关单位进行电子化设备选型范围的评审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系统科技成果登记办法(暂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系统科技成果登记办法(暂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系统科技成果登记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2.11.29•【文号】银发[2002]365号•【施行日期】2002.1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系统科技成果登记办法(暂行)》的通知(银发[2002]365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总行直接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为规范金融系统科技成果登记工作,根据科技部《国家科技成果登记办法》,人民银行制订了《金融系统科技成果登记办法(暂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附件金融系统科技成果登记办法(暂行)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系统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及时、准确和完整地统计金融科技成果,促进金融系统科技成果转化及推广,根据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系统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中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

本办法所称金融科技成果是指为提高生产力和管理水平而进行的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包括科学研究、新技术开发和应用推广所产生的具有应用价值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新设计等)和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指导并管理金融系统科技成果登记工作。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及人民银行总行直接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的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科技管理部门报送本系统的科技成果。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按照科技工作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科技管理部门上报本辖区分支机构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和所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科技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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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工作管理办法银办发[2002]22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银行科技工作的管理,明确人民银行科技工作的职责、作用以及与业务部门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银行科技工作坚持服务业务、保障安全、促进发展和支持创新的原则。

第三条人民银行科技工作在总行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总行科技司是人民银行科技工作的主管部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科技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科技工作。

人民银行科技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建立并严格执行各项部控制制度,对科技管理工作的有关重要环节实行必要的职责分离和权限制约。

第五条人民银行科技工作包括:编制人民银行科技发展规划和电子化建设计划,组织管理人民银行电子化、信息化项目工程建设,制定人民银行系统电子化设备管理政策,组织计算机系统运行工作,管理人民银行系统与科技部门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技术专利申报等工作,管理银行系统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科技统计,协调银行系统电子化建设(支付清算、银行卡联网联合、金融网络等),指导、监管、协调和规银行系统计算机和信息数据的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金融行业标准化技术工作。

第二章电子化计划管理第六条人民银行电子化建设项目必须纳入计划管理。

总行科技部门根据人民银行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当前人民银行信息化建设的要求,汇总各业务部门对计算机应用系统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在充分征求各业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人民银行电子化项目计划,并根据当年电子化建设资金规模编制电子化资金预算和年度资金计划。

电子化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及年度计划经充分论证后,报行领导审批。

根据行领导批示,对项目计划进行调整后,报行长办公会批准实施。

分支机构科技部门在总行批准的分支机构电子化资金预算编制自建电子化项目计划,报分管行长批准后实施,并报总行科技司、会计财务司和相关业务司局备案。

第七条电子化年度计划的时间以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年度时间为起止时间。

第八条科技部门负责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年终时将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主管行长及有关部门。

第三章电子化项目管理第九条人民银行电子化项目围包括:列入国家计划项目(科技攻关项目、国家规定限额以上的电子化建设基建项目和技改项目),列入人民银行电子化建设计划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和计算机应用系统项目)、分支机构电子化自建项目。

第十条总行各业务部门作为项目单位,负责提出计算机应用系统的业务需求,并负责项目推广应用;科技部门负责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会同项目单位组织计算机应用系统项目的工程建设,组织技术总体方案的论证和工程实施,监督检查项目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

会计财务部门负责对项目工程预算资金进行审查,对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项目立项。

科技攻关项目及国家规定限额以上电子化建设项目由科技司上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立项。

限额以下人民银行计算机应用系统项目,由业务部门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业务需求;基础设施项目由科技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经过充分论证后提出需求,报主管行长批准。

经行长批准的项目由科技部门汇总,并组织对业务需求进行技术分析,会同项目单位和有关部门对业务标准、技术方案及资金预算等问题进行比较分析,提出意见。

征求有关业务司局意见后,报主管行长批准立项。

投资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万元)的项目报行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以行发文或会议纪要形式批准立项。

批准立项后,科技部门会同项目单位进一步细化和完善项目的业务、技术标准和方案。

经批准立项的项目,必须采用招标方式选定承建单位及设备供应商。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自建电子化项目的立项比照上述规定立项程序及审批办法,属于基础设施项目自批立项,属于业务应用系统项目,提出业务需求报总行主管业务司局批准。

分支机构自建辖区计算机应用项目,其业务需求和技术总体方案需报总行业务主管部门和科技部门批准后实施。

分支机构批准立项的项目,应报总行备案。

第十二条项目开工。

总行项目由科技部门会同项目单位对经批准立项的项目工程总体方案作进一步可行性研究和论证,细化和完善技术方案,报请行领导审批,以办公厅发文批准项目开工后,方可进行商务洽谈。

第十三条项目资金拨付。

由会计财务司根据批准的项目工程进度及合同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或终止。

经批准立项的项目,项目单位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明确责任制,并提出项目完成的总体目标计划。

项目承建单位按照项目总体目标计划提出详细的工程实施进度计划。

科技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开工项目的工程进度、技术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有重大技术或工程质量问题,报经行领导批准,责令限期修正或终止项目合同。

第十五条项目变更。

项目单位如变更或调整已批准立项、开工的项目,必须报科技部门并经行领导批准。

第十六条项目验收。

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负责项目的业务需求验收,科技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工程验收,会计财务部门会同科技部门负责审查项目决算。

通过验收的项目,由项目承建单位与项目单位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人民银行审部门负责对电子化项目管理工作监督和审计,对重点项目的立项、资金拨付、实施、变更、验收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十八条列入国家计划的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章电子化资金管理第十九条电子化资金是指在人民银行费用预算中安排,用于人民银行电子化项目建设的资金。

电子化资金分为总行电子化资金和分支机构电子化资金两部分,其中:总行电子化资金用于列入国家计划或列入人民银行电子化建设计划,由总行批准立项并组织实施的电子化建设项目;分支机构电子化资金用于分支机构的微机购置和更新、机房场地和技术防工程建设、办公楼局域网建设等自建项目,以及由总行批准立项并组织开发推广的业务应用系统。

第二十条人民银行会计财务部门为电子化资金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电子化资金,负责根据批准的项目计划和工程进度审查、拨付电子化资金,并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

会计财务部门要将电子化资金直接拨给项目承建单位,不得通过其他部门转拨。

其中:总行电子化资金,由会计财务部门根据科技司部门会同项目单位提交的拨款申请,经审核后在“电子设备购置费”中列支;分支机构电子化资金属地管理,由分支机构会计财务部门根据本行科技部门的拨款申请,在上级行核定的“电子设备购置费”指标额度审查列支。

分支机构因业务需要,经总行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根据总行下达的电子化资金预算而拟定的电子化建设项目不得以各种理由向本辖区金融机构摊派收取项目建设资金和费用。

第二十一条电子化项目投入运行后,其日常运行、维护费在项目使用单位的“管理费”相关账户列支,不得使用电子化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科技司负责根据电子化项目年度计划,编制总行电子化资金预算和总行向分支机构推广项目资金预算,报行领导审批后提交会计财务司;分支机构会计部门会同本行科技部门负责编制辖区电子化建设项目的资金预算,经本级行领导批准后,纳入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并报上级行审批。

第二十三条每年度终了,科技司会同会计财务司就年度总行电子化资金使用情况写出专题报告,送审司提出审计意见后,报主管行领导;分支机构科技部门应会同会计财务部门编制电子化资金年度决算报告(包括项目进展情况和电子化资金使用情况),报上级行会计财务部门和科技部门。

第二十四条电子化建设项目竣工后,总行项目由科技司编制项目财务决算,报会计财务司和审司;分支机构自建项目由分支机构及时编制项目财务决算,上报科技司、会计财务司和审司。

同时将项目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及时纳入会计账务核算。

第二十五条电子化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财政部和人民银行的有关财务规定,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人民银行各级审部门负责对电子化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五章电子化设备管理第二十七条电子化设备指各类计算机及外围设备、网络通信设备、安全设备、银行专用设备、计算机机房场地设施等,以及与上述设备相关的软件产品。

第二十八条人民银行电子化设备管理按照“价值管理与实物管理相一致”原则实行账物分管。

价值管理包括电子化设备的计价、入账、调拨、报废、核销等账务处理工作;实物管理包括电子化设备的登记、保管、使用和维修等日常管理工作。

价值管理由会计财务部门负责,实物管理的分工是:由科技部门负责设备登记和维护,使用部门负责保管、使用和日常管理。

第二十九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银办发[2000]353号)的规定,总行和分支行应分别成立采购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组织审批电子化建设项目设备采购工作。

采购委员会由一名行领导负责,成员由科技、项目单位、会计财务、审、监察等部门组成。

设备采购必须严格履行《中国人民银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采购程序。

计算机安全产品的采购,必须按照国家安全部门制定的安全产品和加密设备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科技部门根据采购委员会的决议,按照项目建设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按规定的采购程序进行设备采购。

第三十条科技部门负责组织对采购设备的验收工作。

设备验收后,会计财务部门负责电子化设备的账务核算工作,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电子化设备实物的出入库管理工作,设备使用部门协助科技部门负责电子化设备投入使用后的日常维护工作,并协助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做好年终盘点工作。

第三十一条电子化设备的更新报废,按《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标准化管理第三十二条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质检总局批准成立并委托人民银行归口管理金融系统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

秘书处设在科技司,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组织标准制定、审定和报批工作。

国家标准报质检总局审批颁布,行业标准报总行审批颁布并报质检总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标准的立项管理、制定、审定、发布程序按《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执行。

第三十五条人民银行各业务部门负责组织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提出金融标准的制定计划,报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定。

第七章计算机系统安全管理第三十六条计算机安全工作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和规银行系统计算机安全工作,研究制定银行技术风险防策略,制定安全管理体制。

第三十七条计算机安全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和分级管理。

各级科技部门是计算机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科技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银行系统的计算机安全工作。

第三十八条计算机安全管理具体规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计算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人民银行计算机安全管理工作接受国家信息安全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章计算机系统运行管理第四十条计算机系统运行分为业务系统运行和技术保障运行。

第四十一条业务系统运行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技术保障运行由科技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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