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S船舶入级产品持证要求一览表

CCS船舶入级产品持证要求一览表
CCS船舶入级产品持证要求一览表

附录1船舶入级产品持证要求一览表

符号说明:

1) C—船用产品证书;E-等效证明文件;W—制造厂证明;X—适用;O—可选;

2) DA—设计认可;TA-B―型式认可B;TA-A―型式认可A;WA―工厂认可。

附录2船舶法定产品持证要求一览表

1) C—船用产品证书;E-等效证明文件;W—制造厂证明;X—适用;O—可选;

2) DA—设计认可;TA-B―型式认可B;TA-A―型式认可A;WA―工厂认可。

附录3起重设备产品持证要求一览表

符号说明:

1) C—船用产品证书;E-等效证明文件;W—制造厂证明;X—适用;O—可选;

2) DA—设计认可;TA-B―型式认可B;TA-A―型式认可A;WA―工厂认可。

《内河船舶入级规则》(2016)

中国船级社 内河船舶入级规则 (2016) 2016年12月1日生效 北京

目录

第1章通则 第1节中国船级社及其主要业务 1.1.1 船级社 1.1.1.1 船级社是从事船舶与海上设施入级服务的独立、公正的组织。船级社与船舶和海上设施的设计、建造、买卖、营运、管理、保养、维修、融资、保险、租赁组织之间,没有任何商业关系。 1.1.1.2 船级社致力于船舶与海上设施安全和环境保护,通过技术支持、符合性确认和研究开发,对海上安全和入级规范制定做出独特的贡献。船级社按其颁布的入级规范,为客户提供入级服务,以及法定服务和其他服务。 1.1.1.3 船级社提供船舶、造船、海上开发、相关工业产品制造业、保险、金融以及其他有关业界普遍接受和认可的合理标准——入级规范,并依照此规范,在船舶设计中进行审图、在建造中和建造后进行检验,以确认船舶符合入级规范的要求,并独立签发入级证书。 1.1.1.4 船级社接受船旗国政府的授权,按照船旗国政府的要求进行法定服务,以确认船舶满足国际公约和/或船旗国有关法规的要求,并签发法定证书。 1.1.2 中国船级社 1.1. 2.1 中国船级社(以下简称‘本社’)是由中国有关法律授权的、经法律登记注册的、从事船舶入级服务与法定服务等的专业技术机构/组织。 1.1. 2.2 中国船级社主要承担国内外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及其相关工业产品的入级服务、鉴证检验、公证检验和经中国政府、外国(地区)政府主管机关授权,执行法定服务等具体业务,以及经有关主管机关核准的其他业务。 1.1.3 宗旨 1.1.3.1 本社的服务宗旨是:对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以及相关的工业产品提供合理和安全可靠的技术规范,并通过本社独立、公正和诚实的入级、认证和技术服务,为交通运输、海上开发及相关的制造业和保险业服务,为促进水上人命和财产的安全与保护海洋及其他环境服务。 1.1.4 主要业务 1.1.4.1 本社的主要业务如下: (1) 船舶与海上设施及其产品(包括集装箱)入级服务:规范制定与维护、审图、检验与发证; (2) 经授权的船舶与海上设施及其产品的法定服务: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制定与维护、审图、检验与发证; (3) 受理其他验船机构委托的检验与发证、船舶与海上设施公正检验和安全评估、船舶与海上设施鉴证检验和发证、重大海上安全事故调查; (4) 相关陆上工业设施与产品认证、检验及发证,外国验船机构委托船用与相关陆上工业设施和产品代理检验及发证; (5)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与发证;

船舶证书管理(船长总结)

作为船长,谁都有这样的经历,当你上船接班,交班船长捧出一大本证书交给你,你将如何接手,如何管理,这中间确有很多学问值得探讨,下面我就船舶证书、资料的管理谈谈我个人的一点体会,供大家参考。 一、船舶国籍证书Certificate of Vessel’s Nationality 在我国取得所有权的船舶,由我国海事局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在国外登记、悬挂他国国旗的船舶则拥有“REGISTRY CERTIFICATE”登记证书。 1、证书有效期:五年。 2、只要船舶所有人不变更、不改挂他国国旗,该证书在其标定的有效期内有效。 3、注意:船舶所有人及其地址、船舶经营及其地址要与船舶安全管理证书(SMC)、公司的符合证明(DOC)、入籍证书等其它证书上的名称、地址一致,尤其是公司上市和(或)改名后,要及时更改所有证书、资料(防油污计划、系固手册等)中的船舶所有人名称及其地址。否则,给以后各种检查留下了“缺陷”。 二、船体入级证书 (CCH) Classification for Hull 临时证书(有效期五个月);正式证书(有效期五年)。 法定检验分为: (1)年度检验(证书周年日前后三个月内实施)。 (2)期间检验(有效期中间的前后半年内实施)。可替代一次年度检验。 (3)换证检验(证书到期之前实施,以便发新证书)。 (4)加强检验(特检)(每五年实施一次,结合厂坞修进行)。 (5)临时检验(损坏检验)(船体结构和或重大机电设备损坏时实施检验,核准该船是否适航和或进行怎样的修理才能适航)。 3、注意:要将船级社检验报告FORM PHC 与该证书钉在一起作为支持件。 三、轮机入级证书 (CCM) Classification Certificate for Machinery 1、证书有效期:临时证书(有效期五个月);正式证书(有效期五年)。 2、法定检验: (1)年度检验(证书周年日前后三个月内实施)。 (2)期间检验(有效期中间的前后半年内实施)。可替代一次年度检验。 (3)换证检验(证书到期之前实施,以便发新证书)。 (4)坞检(每五年实施一次,结合厂坞修进行或水下检验替代)。 (5)临时检验(损坏检验)(船体结构和或重大机电设备损坏时实施检验,核准该船是否适航和或进行怎样的修理才能适航)。 四、符合证明 DOC Certificate 1、证书有效期:临时证书(有效期一年);正式证书(有效期五年)。正本存公司、副本由船舶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保障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 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的设施的检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工作。 第二章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实施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验船公司(以下简称外国验船公司)。 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或者外国验船公司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验船机构审批条件作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予以审批的,同时应当明确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的检验业务范围。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范围。 第五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按照A、B、C、D四类从事船舶法定检验:

(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时间不超过一个换证周期; (四)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或者改装,但重大改建除外; (五)变更船舶检验机构; (六)变更船名、船籍港; (七)存在重大安全缺陷影响航行和环境安全,海事管理机构责成检验的。 对于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船舶、水上设施申请检验时,国内船舶检验机构须对失效期内应当进行的所有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周期按照原证书检验周期计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的外国籍船舶,有第一款第(一)、(七)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签发检验证书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外国籍船舶的发证机构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验船公司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对移动式平台、浮船坞和其他大型船舶、水上设施进行拖带航行,起拖前应当申请拖航检验。 第十七条船舶试航前,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试航检验,并取得试航检验证书。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在签发试航检验证书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检验要求进行检验,并确认船舶试航状态符合实施船舶图纸审查、建造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批准的船舶配载及稳性状态。 第十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从事钻探、开发作业的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一)作业前检验; (二)作业期间的定期检验。 第十九条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所使用的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应当进行船用产品检验。

大船水尺测量

浅谈影响水尺计重精确度的几个问题 摘要:通过研究船舶状态和水尺测量对水尺计重的影响,以便提高水尺计量精度。 关键词:散货船水尺计重船舶状态船舶常数误差 水尺计重原称固体公估,中外航运业,除油船外,散货船计量通常使 用水尺计重。对承运的船舶通过观测船舶吃水, 求得船舶的实际排水量和船用物料重量,以计算所载货物的重量。它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 准确性,已为国际上公认。同时水尺计重可以将同一计重器具在不同 港口计算误差减小到最低限度。其计重结果可作为商品的交接结算、处理索赔、计算运费和通关计税等的依据。为国际贸易和运输部门所乐于采用。按照国际惯例,为了保护贸易各方的利益,对于装运大宗散 装货物的船舶的水尺计重工作均由享有良好信誉的非利益当事人,公 证的第三方开展水尺计重业务,这样有效保证了计重数据公证性和准 确性。 水尺计重具体操作是通过在装(卸)船前和装(卸)船后,分别测定前 后两次水尺,并前后两次测定船舶淡水,压舱水及燃油的呆存量,同时 前后二次测定船边港水密度,然后根据船方提供的排水量表以及有关 静水力曲线图表、水油舱计量表和校正表等图表计算出船舶载运货物的重量。其结果与船舶吃水测量、海水密度、压载舱、淡水舱的测定和船舶常数以及测量人员的专业素质、船舶结构的变化有很大关系, 所以影响水尺计重精度的因素较多。 水尺计重精确度是指装运货物实际重量与水尺计重的差别。在船 舶抵港靠泊,装卸货物过程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会影响水尺计重精确度。 1. 水尺计重基本要求 1.1 船舶的水尺、载重线标记字迹要清晰、正规、分度正确。 1.2 具备本船有效、正规的下列图表: a. 容积图或可供艏艉水尺纵倾校正的有关图表; b.排水量或载重量表;

ccs建造入级船舶审图表

中国船级社 CHINA CLASSIFICATION SOCIETY 建造入级船舶审图/ 检验申请 APPLICA TION FOR NEWBUILDING SHIP'S SERVICES 兹申请中国船级社对下述船舶进行 We hereby apply China Classification Society to carry out the following services for

(1) 建造合同日期定义Definition of date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 “ as per IACS PR 29 : The date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 “of a vessel is the date on which the contract to build the vessel is signed between prospective owner and the shipbuilder. This date and construction numbers (i e Hull Numbers) of all vessels include the contract are to be declared to the classification by the party applying assignment of class for a new building. 建造合同日期是由预期的船东和船厂之间签署一艘船舶的建造合同日期。其合同(涉及所有船舶)日期和船舶建造工程号(如船厂编号)应由申请建造入级的申请方向入级船级社提出书面声明。 (2)系列船(a series of vessels): a “series of vessels”is vessels built to the same approved plans for classification purpose, under a single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 系列船是在单一建造合同下,按照相同的船级批准图纸建造的船舶。 (3)选择权船舶(Optional ships): Optional ships will be considered part of same series of vessels if the option is exercised not later than 1 year after the contract to build the series was signed. 选择权船舶将被认为属于系列船的一部分,条件是其选择权在系列船舶合同签署之后1年之内生效。 (4)填写说明(Instruction for filling): a. 如果签署一个建造合同包括实际船舶艘数,没有选择权船舶,填写A项。 A single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 is signed without any optional vessels, write in item A. b. 如果签署一个建造合同包括实际船舶艘数和选择权船舶,如5+5,则填写B项(前5艘船舶)。 A single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 is signed with optional vessels, i.e. 5+5 vessels, first 5 vessels to be written in item B. c. 上述合同中说明的选择权船舶且在1年中生效,如+5船舶则填写B+C项。 Optional vessels exercised within 1 year after the single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 a series of vessels i.e. +5 vessels, write in item B+C. d. 申请方填写建造入级申请并签署、盖章,认为属于(1)的书面声明。 Application for New Building Ship’s Service with signature and seal by applicant is regard as declaration from applicant as mentioned in (1) e. 在申请建造入级检验时,本申请适用于1艘建造入级船舶(建造入级船舶审图申请除外)。 This application apply to only 1 vessel under application for classification survey during construction.

船舶检验的分类

船舶检验的分类 船舶检验 验船机构对船舶进行的技术监督检验。其目的是促使船舶具备安全航行的技术条件。船舶检验一般分为:船舶制造检验、初次检验、特别检验、定期检验、年度检验、临时检验、船舶入级检验、船用产品检验以及其他公证检验等。各种检验的范围和内容在验船机构的有关规定、规则和规程中均有具体规定。 制造检验 为使船舶在各方面满足船舶规范及有关规定的要求,验船机构对新建船舶,从审查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开始,以及在船舶建造过程中进行检验、试验和试航,直至签发各种船舶证书为止的一系列工作。对入级船舶,制造检验又称建造入级检验。 初次检验 一般指未经我国验船机构监督下建造的国外船舶,为换发我国船舶证书所进行的检验。其目的是检查船舶技术状况是否符合安全航行的要求。对船舶入级的检验,又称为初次入级检验。申请初次检验时,须将该船原有船舶证书、证明文件及有关技术资料提交验船机构审查。对要求取得船级的船舶,初次检验的项目、内容和要求,验船机构将根据船舶的具体情况,按"海船入级规则"的规定办理。《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规定,船舶投入营运以前的检验,也称初次检验。上述检验合格后,应签发有关的船舶证书。 定期检验 验船机构对营运中的船舶按规定的间隔期限对其有关航行安全的项目所进行的检验。目的在于检查船舶的技术状况及主要部分的损耗程度,以确定是否保持安全航行所必需的技术条件。根据《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的规定,除初次检验外,规定相隔-定期限的检验,均称为定期检验。目前,在我国国内航行的船舶,机动船每隔四年进行一次的检验和非机动船每隔六年进行一次的检验,也称为定期检验。上述检验合格后,应签发相应的船舶证书。 船舶入级检验 对需要取得船级的船舶,验船机构按照《海船入级规则》的规定所进行的检验。其目的是检查船舶是否符合入级条件。船舶入级检验分为建造入级检验和初次入级检验。检验的内容在《海船入级规则》有详细规定。 保持船级检验 对已取得船级的船舶,为继续保持其船级,验船机构按照《海船入级规则》的规定所进行的各种检验。包括年度检验、坞内检验、锅炉检验、螺旋桨轴和尾轴检验、特别检验、循环检验。各种检验的详细要求在《海船入级规则》中均有详细规定。 年度检验 验船机构对营运中的船舶,在入级检验和特别检验之间或两次特别检验之间,每年所进行一次的检验。其目的在于查明船舶技术状况是否符合继续安全航行的条件。入级船舶的年

中国船级社CCS船用产品合格证

中国船级社CCS船用产品 合格证 YAHE 亚核 型号YHT-800 1000×500×25 批号 检验员03 生产日期2006..6 产品编号CI1001-C2200 认可证书号CQ05T00023 产品证书编号CQ06P01279 重庆市亚核保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1

中国船级社CCS船用产品 合格证 YAHE 亚核 型号YHT-800 1000×500×25 批号 检验员03 生产日期2006..6 产品编号CI1001-C2200 认可证书号CQ05T00023 产品证书编号CQ06P01279 重庆市亚核保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船级社CCS船用产品 合格证 YAHE 亚核 型号YHT-800 1000×500×25 批号 检验员03 生产日期2006..6 产品编号CI1001-C2200 认可证书号CQ05T00023 产品证书编号CQ06P01279 重庆市亚核保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船级社CCS船用产品 合格证 YAHE 亚核 型号YHT-800 1000×500×25 批号 检验员03 生产日期2006..6 产品编号CI1001-C2200 认可证书号CQ05T00023 产品证书编号CQ06P01279 重庆市亚核保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船级社CCS船用产品 合格证 YAHE 亚核 型号YHT-800 1000×500×25 批号 检验员03 生产日期2006..6 产品编号CI1001-C2200 认可证书号CQ05T00023 产品证书编号CQ06P01279 重庆市亚核保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

中国船级社CCS船用产品 合格证 YAHE 亚核 型号YHT-800 1000×500×25 批号 检验员03 生产日期2006..6 产品编号CI1001-C2200 认可证书号CQ05T00023 产品证书编号CQ06P01279 重庆市亚核保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船级社CCS船用产品 合格证 YAHE 亚核 型号YHT-800 1000×500×25 批号 检验员03 生产日期2006..6 产品编号CI1001-C2200 认可证书号CQ05T00023 产品证书编号CQ06P01279 重庆市亚核保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船级社CCS船用产品 合格证 YAHE 亚核 型号YHT-800 1000×500×25 批号 检验员03 生产日期2006..6 产品编号CI1001-C2200 认可证书号CQ05T00023 产品证书编号CQ06P01279 重庆市亚核保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船级社CCS船用产品 合格证 YAHE 亚核 型号YHT-800 1000×500×25 批号 检验员03 生产日期2006..6 产品编号CI1001-C2200 认可证书号CQ05T00023 产品证书编号CQ06P01279 重庆市亚核保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3

渔业船舶检验的审批操作规范

渔业船舶检验的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渔业船舶检验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25号公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 (二)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383号公布,自2003年8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三、实施主体和实施权限 (一)实施主体:北海市渔业船舶检验局 (二)实施权限: 1.负责辖区内(合浦县除外,下同)渔业船舶机构检验业务工作的指导、协调与监督管理; 2.负责辖区内船长24米以下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及发证工作; 3.负责辖区内非钢质渔业船舶的营运检验及发证工作; 4.负责辖区内渔业船舶设计修造质量的监督管理; 5.承担辖区内验船师业务培训工作; 6.负责辖区内检验业务工作的统计上报; 7.承担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认可和管理规定》,渔业船舶检验行政审批权最终以国家渔业船舶检验局核定授权的渔业船舶检验业务为准。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海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程2003》(国渔检(船)[2003]31号)规定,申请渔业船舶检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持有国家下达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二)持有船名号审批文件; (三)船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及审图意见书经过批准; (四)签订有船舶建造合同及技术协议;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一)初次检验的实施对象和范围: 1、制造的渔业船舶; 2、改造的渔业船舶(包括非渔业船舶改为渔业船舶、国内作业的渔业船舶改为远洋作业的渔业船舶); 3、进口的渔业船舶。 (二)营运检验的实施对象和范围: 1、渔业船舶的结构和机电设备; 2、与渔业船舶安全有关的设备、部件; 3、与防止污染环境有关的设备、部件; 4、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 (三)临时检验的实施对象和范围: 1、因检验证书失效而无法及时回船籍港的; 2、因不符合水上交通安全或者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被责令检验的; 3、具有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特定情形的。 六、申请材料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保障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 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的设施的检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工作。 第二章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实施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验船公司(以下简称外国验船公司)。 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或者外国验船公司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验船机构审批条件作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予以审批的,同时应当明确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的检验业务范围。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范围。 第五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按照A、B、C、D四类从事船舶法定检验: (一)A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包括国际航行船舶、国内航行船舶、水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

(二)B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国内航行船舶的法定检验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 (三)C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船舶的法定检验; (四)D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小型船舶,以及封闭水域内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货船和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客船的法定检验。 第六条外国验船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依据船旗国政府授权,对悬挂该国国旗及拟悬挂该国国旗的船舶、海上设施实施法定检验和入级检验; (二)对本款第(一)项规定的船舶、海上设施所使用的有关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等船用产品实施检验; (三)对外国企业所拥有的船运货物集装箱实施检验; (四)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可,在逐步开放的范围内对自由贸易区登记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实施入级检验。 第七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船舶检验活动。 第八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年度船舶检验工作情况,包括质量体系运行、检验业务量、检验人员变化等情况。 第九条船舶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满足国家有关船舶检验人员资质的要求。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统一组织船舶检验人员考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船舶检验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船舶检验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不定期持续知识更新培训。 第三章法定检验 第十一条法定检验是指船旗国政府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安全技术状况实施的强制性检验。 法定检验主要包括建造检验、定期检验、初次检验、临时检验、拖航检验、试航检验等。

(整理)-11-03-船舶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勘划及船体颜色标识检验指南.

船舶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勘划 及船体颜色标识检验指南 1 一般要求 1.1 根据《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和《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及《船舶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勘划及船体颜色标识规定》,特制定本指南。 1.2 本指南旨在规定船舶载重线标志、水尺和主船体外表面的颜色检验要求,以易于识别船舶装载情况,防止超载,并便于船上人员、海事安全监督人员检查。 1.3 本指南适用于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海船和河船。 1.4 除另有明文规定者外,本指南适用于2011年1月1日及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同等建造阶段的船舶。对于2011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应不迟于2011年1月1日以后的第1次坞内检验满足本指南的要求。 2 载重线标志的勘划 2.1载重线标志的勘划应在船舶检验机构批准船舶干舷的基础上实施,并满足现行法规的要求。 2.1 海船载重线标志、线段以及甲板线的式样及尺寸规定如图2.1所示。

图2.1 海船甲板线和载重线标志(右舷) 2.2 内河船舶载重线标志、线段以及甲板线的式样及尺寸规 定如图2.2所示。 图2.2 内河船舶甲板线和载重线标志 2.4 海船载重线标志及其勘划位置应按照《国内航行海船法 定检验技术规则》第3篇第1章第4条的规定。

2.5 内河船舶载重线标志及其勘划位置应按照《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4篇第2章的规定。 2.6 当由中国船级社勘划载重线时,则用CS以代替ZC。 3 水尺的勘划 3.1 水尺标志由水尺刻度线和水尺数字组成。 3.2 3000总吨及以上海船水尺标志正投影的式样如图3.2所示。 图3.2 水尺标志说明如下: (1)水尺刻度线由垂直线段(首、尾处可采用斜线线段)和水平线段组成。垂直线段(斜线线段)的宽度为20mm;从垂直线段每隔180mm引出高20mm水平线段(两个相邻水平线段之间相距180mm),水平线段的长度有80mm(简称水平线段)和40mm(简称短水平线段)两种,每隔980mm设一条长水平线段(两条长水平线段的下缘之间相距1000mm),其余为短水平线段。长水平线段的下缘为以1.0m为倍数的吃水值。从垂直

船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型式认可与产品检验须知

安徽省船舶检验局AHCJ/JZXZ008 须知文件B/O.1船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型式认可和产品检验须知 文件编号: 版本/状态: 船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型式认可和产品检验须知 目录 1、范围 2、认可和检验依据 3、术语定义 4、船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设计技术要求 5、型式试验方法和要求 6、出厂检验 7、附件

1、范围 本须知为我省地方船检机构对船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产品检验要求,适用于船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型式认可和检验。 2、认可和检验依据 1)《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 2)《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 3)IMO.MEPC 159(55)决议 4)中国船级社《产品检验指南》及2013修改通报 5)《船用生活污水处理系统技术条件》(GB10833-89) 3、术语定义 1)生活污水:系指包括下列废弃物和/或排出物: (1)任何形式的厕所、小便池的排出物和其它废弃物; (2)医务室(药房、病房等)的面盆、洗澡盆和这些处所排水孔的排出物; (3)装有活的动物的处所的排出物; (4)混有上述排出物的其它废水。 2)灰水,系指:排出的洗碟水、淋浴水、洗衣水、洗澡水以及洗脸水等; 3)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系指:(除稀释法以外)以生化、物化等手段降低生活污水中耐热大肠菌群、悬浮固体量和生化需氧量等指标的装置。 4)化学需氧量(COD),系指:在一定条件下,处理水样所消耗的氧化剂量。该指标是反映水中还原性物质的一个指标,也是衡量水中有机物质含量的指标,其单位是mg/L; 5)总悬浮固体(简称T SS):系指除水中呈悬浮状态的固体,使代表性试样滤过0.45μm的滤膜,或用离心机分离后(至少5分钟,平均加速度为2800-3200g),在不低于105℃情况下干 燥后,所得的的固体称重质量,或采用其他国际认可的等效试验标准处理判定,其单位是 mg/L。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2016

2016年最新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保障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 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的设施的检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工作。 第二章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实施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验船公司(以下简称外国验船公司)。 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或者外国验船公司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验船机构审批条件作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予以审批的,同时应当明确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的检验业务范围。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范围。 第五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按照A、B、C、D四类从事船舶法定检验: (一)A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包括国际航行船舶、国内航行船舶、水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 (二)B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国内航行船舶的法定检验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 (三)C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船舶的法定检验; (四)D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小型船舶,以及封闭水域内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货船和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客船的法定检验。 第六条外国验船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依据船旗国政府授权,对悬挂该国国旗及拟悬挂该国国旗的船舶、海上设施实施法定检验和入级检验; (二)对本款第(一)项规定的船舶、海上设施所使用的有关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等船用产品实施检验; (三)对外国企业所拥有的船运货物集装箱实施检验; (四)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可,在逐步开放的范围内对自由贸易区登记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实施入级检验。 第七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船舶检验活动。 第八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年度船舶检验工作情况,包括质量体系运行、检验业务量、检验人员变化等情况。 第九条船舶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满足国家有关船舶检验人员资质的要求。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统一组织船舶检验人员考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船舶检验人员资格证书。

CCS船用产品检验总介

产品认证/检验总体介绍 CCS的船用产品检验是其船舶检验重要基础和组成部分,也是CCS的主要业务之一。经过多年发展,CCS建立了专门的船用产品检验体系,拥有了一支高学历和经验丰富的专职产品检验队伍,并在国内沿海、沿江主要港口城市及日本,香港,东南亚、欧洲、北美,澳大利亚等国家/地区设立了CCS分支机构,形成了覆盖国内外船用产品主要生产地的检验网点。通过与国际惯例相一致的认可和检验办法,CCS能够公正,可靠和及时地对船用产品质量进行确认,并为其提供有关证明。 到2005年底,CCS已对全世界1943家工厂进行过产品认可或检验工作, 其中国内1524家,国外419家(分布在美国、加拿大、英国、德国、法 国、瑞士、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奥地利、西班牙、罗马尼亚、丹麦、 挪威、瑞典、芬兰、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 南非等32个国家和地区),涉及冶金、机械、电子、石油、化工、造船 等不同行业生产的500余种近5000个规格型号的产品。 一.船用产品检验范围根据CCS的《产品检验规则》,凡作为重要材料,设备或另部件的船用产品,当拟用于入CCS级或受CCS监督检验的船舶,海上设施和集装箱时,需申请CCS认可和检验发证,并只有取得CCS签发的相应证书后,才能获准使用。这些产品包括: (一)金属材料及其制成品: 1.钢板、扁钢、型钢。包含:一般强度船体结构用钢、高强度船体结构用钢、焊接结构用高强度淬火回火钢、锅炉和受压容器用钢、机械结构用钢、低温韧性钢、奥氏体不锈钢、复合钢板、Z向钢等。 2.钢管:无缝压力管、焊接压力管、锅炉管与过热器管、低温铁素体钢压力管、奥氏体不锈钢压力管。 3.有色金属:铜质螺旋桨、铸铜合金、铜管、轴承合金、铝合金。 4.焊接材料:电弧焊焊条、埋弧自动焊丝-焊剂、铸钢、不锈钢焊条、药芯焊丝、半自动、自动焊的焊丝与焊丝-气体、电渣焊或气电立焊的焊接材料、单面焊接双面成型焊接材料 5.锻钢件:船体结构用锻钢件、轴系与机械结构用锻钢件、曲轴锻钢件、齿轮锻钢件、涡轮机锻钢件、锅炉与受压容器用锻钢件、低温韧性锻钢件、奥氏体不锈钢锻钢件。铸件:船体结构用铸钢件、机械结构用铸钢件、曲轴铸钢件、螺旋桨铸钢件、锅炉与受压容器用铸钢件、低温铁素体铸钢件、奥氏体不锈钢铸钢件、灰铸铁件、球墨铸铁件、曲轴铸铁件。 6.锚:大抓力锚及各种型式的船用锚。 7.锚链:铸造锚链、电焊锚链、工业用链。 8.钢丝绳。 (二)非金属材料及其制成品 1.油漆:底漆、防锈漆、防污漆、船壳漆、油舱漆、水线漆、甲板漆、货舱漆、压载

CCS 通函(中小船厂建造入级船舶接受申请与开工前检查等质量控制的要求

C C S通函 Circular 中国船级社 建造入级检验管理处(2005年)通函第002号总第003号 2005年5月10日生效(共2页) 发:执行建造入级检验验船师、建造CCS船级船舶的中小船厂 中小船厂建造入级船舶接受申请与开工前检查等质量控制的要求一、前言 近年来随着航运、造船市场的发展,为国营、民营、股份制等中小船厂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市场机遇。为了更好地向客户提供优质服务、保证船舶在中小船厂建造质量符合本社规范包括批准图纸要求与授权国接受的有关国际公约、法规要求,特制定本通函,请执行建造入级检验的验船师遵照执行。 澄清:该通函的有关要求是对目前有效的规范、指南、验船师须知与质量体系文件的补充。 二、适用范围 1、对第一次申请建造CCS船级船舶的中小船厂 2、对虽然建造过CCS船级船舶,但是第一次建造新的船型;或者2年之中没 有建造过CCS船级船舶的中小船厂 三、技术与质量管理要求 1、接受建造入级检验申请的基本条件: 1)船厂具有有效的法人资质以及建造资质,具有能够保证进行建造的组织机构和雇员;特别注意申请方为承包或租赁船厂方式的法律关系,如是 否具有长期(至少10年)的承包、租赁合同,有关法律文件的有效 性;

2)船厂具有必备的船舶建造设施与设备,如船台、船坞、平台、起重设备、材料切割和加工包括放样设备、焊接及焊接材料存储设备、无损检测设备以及测量设备等。其中部分加工或放样设备、起重设备、无损检测设备可允许采用分包手段; 3)船厂能够提供无损检测、密性等检查和试验条件; 4)船厂具有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措施; 5)船厂具有能够对建造、试验等分包方进行有效的控制的能力; 6)船厂具有船舶建造涉及的船级社认可的工艺与接受的建造标准; 7)船厂具有能够理解、消化、实施技术设计和船级社批准图纸的能力; 8)船厂具有进行倾斜试验的能力; 9)船厂具有对船舶建造进行质量控制包括保存质量纪录的能力,等等。 澄清: 1)上述基本条件要求的目的是在接受建造入级申请之前,船级社能够了解和评估船厂的能力与技术状况,并不完全局限上述要求,以便保证 船舶的建造能够满足规范、法规的要求; 2)验船师在访问和评估船厂时,需要根据船厂的实际情况,谨慎地对待特别是对等同、替代、分包措施,避免船舶在建造过程之中由于能力 的欠缺导致本社要求不能完全实施而妥协,造成客户对本社的技术服 务提出质疑与投诉; 3)第一次申请建造CCS船级船舶、第一次建造新颖船型船舶的中小船厂,需要进行基本条件的评估; 4)结合评估结果,考虑进行技术与质量管理方面的交流或培训。交流与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建造船型的规范与法定要求、本社质量体系要求、 工艺认可(焊接工艺)与建造标准(根据合同约定的、或者共同接受 的建造标准)使用要求、工艺性文件(机电设备安装)的使用要求, 等等。 2、开工前检查附加要求:

船舶检验规范(救生设备)

船舶检验规范(救生设备) 第三章救生设备 1( 2定义 救助艇:系指为救助遇险人员及集结救生艇、筏而设计的艇。 救生艇、筏:系指从弃船时能维持遇险人员生命的艇、筏。 2( 配备要求 (1) 救生艇、筏与浮具的配备: 远洋航区救生艇、筏 -------200%(每舷配备一艘机动艇或救助艇)全船 总量200% 近海航区救生艇、------200%(全船配备一艘机动艇或救助艇)全船总量 为150% 船长大于或等于60米 (2) 个人救生圈的配备: 船舶种类船长救生圈总数其中 带自亮灯带救生圈 索总数其中带 烟雾信 号 除客船以外的150--75 10 5 每舷至每舷至少其他船舶少 200--150 12 6 1 1 2(4其他救生设备的配备 (1) 救生抛绳器:航行于远洋航区、近海航区和沿海航区,且船长大于和等于40米 的客船和船长大于60米的其他船舶,应配备手提式救生抛绳器4具或抛绳枪1

套(包括抛绳枪1支,抛绳、火箭体和击发器各4支)抛绳器应经认可。 (2) 烟火信号: 每艘500总吨以上的船舶应配备12牧认可的火箭降落伞火焰信号。 (3) 紧急报警:系统: 船长大于40米的货船均应配备1 套通用应急报警系统,以供招集船员至集合地 点和采取应变部署表所列行动之用。该系统尚应以公共广播作为补充。 通用应急报警系统应能以传播号笛,并加以由船舶主电源及应急电源供电的电铃、电笛或其他有效报警系统,发出不少于7个短声、继以长声组成的通用应急 报警信号。 3( 救生设备的存放、登乘、降落、回收与检修 3(1 救生设备的存放 1( 救生艇与救生筏: (1) 救生艇、救生筏应存放在尽可能靠近起居和服务出所的地方。任一存放 装置不得妨碍其他救生艇、筏或救助艇操作以及乘员的集合和登乘; (2) 每艘救生艇应附连于一套独立的降落装置上,该装置保持备用状 态,并可在2 名艇员操作下,在5分钟内完成瞪乘和降落的准备工作。 (3) 顺船舷降落的救生艇应存放在船舶推进器之前足够远的地方。在船长 80M到120M 的货船上,应使救生艇的尾端在船舶推进器之前的距离至 少为该艇的长度;在船长为120M及以上的货船上,应使救生艇的为尾 端在船舶推进器之前的距离至少为该救生艇长度的1。5倍;所有船舶, 应尽可能使救生艇从船舶平直部分降落下水; 2( 救生圈与救生衣

船舶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勘划及船体颜色标识检验指南

船舶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勘划及船体颜色标识检验指 南 Final approval draft on November 22, 2020

船舶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勘划 及船体颜色标识检验指南 1一般要求 1.1根据《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和《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及《船舶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勘划及船体颜色标识规定》,特制定本指南。 1.2本指南旨在规定船舶载重线标志、水尺和主船体外表面的颜色检验要求,以易于识别船舶装载情况,防止超载,并便于船上人员、海事安全监督人员检查。 1.3本指南适用于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海船和河船。 1.4除另有明文规定者外,本指南适用于2011年1月1日及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同等建造阶段的船舶。对于2011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应不迟于2011年1月1日以后的第1次坞内检验满足本指南的要求。 2载重线标志的勘划 2.1载重线标志的勘划应在船舶检验机构批准船舶干舷的基础上实施,并满足现行法规的要求。 2.1海船载重线标志、线段以及甲板线的式样及尺寸规定如图2.1所示。 图2.1海船甲板线和载重线标志(右舷) 2.2内河船舶载重线标志、线段以及甲板线的式样及尺寸规定如图2.2所示。 图2.2内河船舶甲板线和载重线标志 2.4海船载重线标志及其勘划位置应按照《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3篇第1章第4条的规定。

2.5内河船舶载重线标志及其勘划位置应按照《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4篇第2章的规定。 2.6当由中国船级社勘划载重线时,则用CS以代替ZC。 3水尺的勘划 3.1水尺标志由水尺刻度线和水尺数字组成。 3.23000总吨及以上海船水尺标志正投影的式样如图3.2所示。 图3.2 水尺标志说明如下: (1)水尺刻度线由垂直线段(首、尾处可采用斜线线段)和水平线段组成。垂直线段(斜线线段)的宽度为20mm;从垂直线段每隔180mm引出高 20mm水平线段(两个相邻水平线段之间相距180mm),水平线段的长度有 80mm(简称水平线段)和40mm(简称短水平线段)两种,每隔980mm设一条长水平线段(两条长水平线段的下缘之间相距1000mm),其余为短水平线段。长水平线段的下缘为以1.0m为倍数的吃水值。从垂直线段引出水平线段的方向为水尺刻度线的槽口方向,水尺刻度槽口方向由水尺标志勘划的位置确定。 (2)水尺数字由数字、小数点和单位组成。水尺标志吃水值以1m倍数进行标注,在数字的后面加注单位M。水尺读数的线粗为20mm;数字的字高为100mm,字宽为60mm;单位以大写M表示,M的高度为100mm,宽为80mm。数字与数字之间、数字与单位及数字与水尺刻度的垂直线段之间的间距为 25mm。 (3)水尺刻度线中长水平线段的下缘标注水尺读数,水尺读数的下缘与长水平线段的下缘平齐,吃水到达水尺读数下缘时,即表明为该数字所示的吃水。水尺刻度线与水尺数字之间的间距为25mm,当水尺刻度线由垂直线段和水平线段组成时,水尺数字一般位于与水尺刻度槽口方向相反的一侧;当水尺刻度线由斜线线段和水平线段组成时,水尺数字一般位于水尺刻度槽口方向相同的一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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