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在死刑案件中的适用
论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条件及案件处理

【 摘要】 刑 事和 解是 实现和 谐社 会 的重 要 方式 。 本 文 从刑 事和 解 的适 用 范 围、 适 用条件 和 案件 的 处理 三 个方 面 阐述 了 自 己的观 点 。 【 关键词】 刑事 和解 必要性 适 用 完善 【 中图分 类号 】 G 6 4 2 【 文 献标 识码 】 A 【 文章 编 号】 2 0 9 5 — 3 O 8 9 ( 2 0 1 3 ) 1 2 — 0 0 0 9 — 0 2 刑事和解 。 是指在刑事诉讼过 程 中, 被 害 人 与 加 害人 在 相 有 期 徒 刑 以下 . 这 一 规 定 实 际上 已经 将 绝 大部 分过 失犯 罪纳 入 关 机 构 或 人 员 的 主持 下 。 加 害人 以认 罪 、 赔偿、 道 歉 等 方 式 取 得 到 可 以 适 用 的 范 围 被害人的谅解 , 并 且 双 方 自愿 协 商 达 成 协 议 后 . 国 家 专 门机 关 新刑 事诉 讼 法 第 二 百七 十 七 条 还 规 定 了 不得 适 用 当事 人 对 犯 罪人 不再 追 诉 或 对 其 做 出从 轻 、 减 轻 处 罚 的 一 种 案 件 处 理 扣 解 的 情 形 : 即使 犯 罪 嫌 疑 人 、 被 告 人 涉嫌 的 犯 罪属 于 上 述 两 方 式 。l 1 1 种情况 . 但是如果犯 罪嫌疑人 、 被 告 人 在 五 年 以 内曾 经 故 意 犯 刑 事 的 和解 制 度 适 用 范 围 罪的. 不适 用 当事 人 和 解程 序 。 此外 , 刑 事 诉讼 法 第 2 7 7条 所 指 的” 可 能 判 处 三 年 有 期 徒 新 刑 事 诉 讼 法 第二 百 七 十 七 条 从 正 反 两 个 方 面 对 刑 事 和 刑 以下的刑罚” . ” 可能 判 处 七 年 有 期 徒 刑 以 下 刑 罚 ” , 指 的是 依 解适 用 的 案件 范围做 出 了规 定 1 . 因 民间 纠 纷 引起 , 涉嫌 刑 法 分 则 第 四章 规 定 的” 侵 犯人 身 据 犯 罪嫌 疑 人 、 被 告 人 实 施犯 罪 的 具 体 情 况 , 根 据 刑 罚 所 确 定 权利、 民主 权 利 罪” 和 第五 章 规 定 的” 侵 犯 财 产 罪” , 并且 可 能 判 的 法 定刑 和 量 刑 幅 度 .可 能 判 处 三 年 或 七 年 有 期 徒 刑 以 下 刑 罚 .而 不是 指 该 罪 名 的 最 高 法 定刑 。例 如 故 意 伤 害案件 第 2 3 4 处 三年 有 期 徒 刑 以 下刑 罚的 案 件 。 分 别 为 3年 以 下有 期徒 刑 、 拘 役 或 管 所谓 民 间 纠纷 , 指 的 是公 民之 间有 关人 身 、 财产 权 益 、 家 庭 条 规 定 了三 种 量 刑 幅 度 , 关 系和其 他 日常 生 活 中发 生 的 纠 纷 。 如 果 因为 这 些 民 间纠 纷 引 制. 3年 以 上 1 O 年 以 下有 期徒 刑 和 1 0年 以上 有 期 徒 刑 、 无 期 徒 发 的 案件 涉嫌 的是 刑 法分 则 第 四章 规 定 的 ”侵 犯 人 身权 利 、 民 刑 和 死 刑 。考 虑 某 一 故 意伤 害案 件 是 否 能 适 用 刑 事 和 解 , 应当 被 告人 的 具体 情 况 以及 是 否 具 有 主权 利 罪” 和 第五 章 规 定 的” 侵 犯 财 产 罪” , 并 且 可 能 判 处 三 年 有 依 据 犯 罪 事 实和犯 罪 嫌疑 人 、 减轻 处罚的情节 , 来 判 断 可 能 判 处 3年 有期 徒 刑 以 期徒 刑 以 下有 期 徒 刑 、 拘役 管制 的案 件 。 则 可 以 适 用刑 事和 解 。 法 定从 轻 、 2 . 除 渎职 犯 罪 以 外的 可能 判 处 七年 有 期 徒 刑 以 下刑 罚 的 过 下 的 刑 罚 。 失犯 罪案 件 。与 故 意犯 罪相 比 . 过 失 犯 罪 的社 会 危 害性 较 小 , 主 二、 刑 事 和 解 的 适 用 条 件 1 . 犯 罪嫌 疑 人 、 被 告 人 自愿真 诚 悔 罪 。 刑 事 和 解 并非 简单 地 观上 是 出 于过 失 , 被 害人 谅 解 的 可 能性 比较 大 。从 恢 复 社 会 关 系、保 障被 害人 的 权 利 和 促 使 加 害人 重 新 回 归社 会 的 角度 , 应 以赔 偿 换 取 宽 缓 的 处 理 ,而是 要 充分 关注 加 害 人 回 归 社会 , 以 当允许 一 些造 成 后 果 相 对 严 重 一 些 , 可 能 判 处 的 刑 罚 相 对 较 高 及 修 复 当 事人 之 间 的 关 系 , 应 以犯 罪嫌 疑 人 、 被 告 人 自愿 真 诚 是 指 由衷 地 、 发 自 内心地 , 而 的过 失犯 罪 案件 适 用刑 事 和 解 。除 刑 罚 分 则 第 九 章 规 定 的” 渎 悔 过 为 必要 条 件 。 所谓 自愿 真诚 , 职罪” 以外 . 能 判 处 七 年 有 期 徒 刑 以 下刑 罚 的 过 失 犯 罪 案件 页 非 外在 各 种 压 力 的 作 用 下违 背 真 实 意 愿 认 罪悔 罪 。犯 罪 嫌 疑 被 告 人 应 当在 深 刻 认 识 到 自己所 实施 行 为 对被 害人 所 造 成 可 以 适 用刑 事 和 解 。由 于过 失 犯 罪 的 法定 最 高刑 一般 都 在 七 年 人 、
刑事和解制度价值及适用新论——以新修刑事诉讼法为视角

关键词 : 刑事和解 ; 置疑 ; 重构理论 ; 新刑事诉讼 法
中图 分 类 号 :9 5 3 文献 标 识 码 : 文 章 编 号 :6 43 1 (0 2 0 - 7 -4 D 1. A 17 -52 2 1 ) 30 80 2
stt o Tcnlg (oi c ne ,0 2 3 ( )2 82 1 tue f eh o y Sca Si c )2 1 ,13 :7 -8 . i o l e
21 02年 3月 , 刑事 和解作 为一种 特别 程序 已被 写入 新刑事 诉讼法 。所 谓刑 事 和解 , 又称 加 害人 与 被 害人 的和解 , 一般 是 指 在犯 罪 后 , 由调停 人 的 经 帮助 , 使加 害人 和被 害人直 接相 谈 、 商 , 决 纠纷 协 解 或 冲突 的一 种刑 事 司法制度 , 目的是 修复 因犯 罪 其 人 的犯罪行 为而 破 坏 的 加 害人 和 被 害 人 原本 具 有 的和 睦 关 系 , 使 罪 犯 因 此 而 改 过 自新 , 归 社 并 复 会 … 。刑事 和解 在尊重 被害人 , 使被 告 人悔 过 自 促
力甚 至是个 人价值 的 主要 标 准之 一 , 因此 在 市 场经
济运 行过程 中产 生的 大多数 纠 纷均 可用 金 钱解 决 。 如 民事赔偿 制度 和刑 事罚金 制 度 , 因而许 多学 者担 心 刑事 和解 广 泛 适 用 可 能成 为富 人 逃 避 法 律追 究 的避风港 。一方 面 , 富人犯罪 后 可 以使 用金 钱 作 为 其 和解 的砝码 , 而抚 慰 被 害人 以达 成 和解 ; 一 从 另 方面 , 穷人 即便具 备悔 过之 心 也无 法赔 偿 被 害人 的
重罪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的探析

重罪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的探析作者:张楠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0期摘要刑事和解作为一种新型的刑事问题解决机制和新兴的司法模式,在青少年犯罪案件、轻微刑事案件的解决过程中,已经得到广泛地运用,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表现出解决纠纷的优势。
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其适用范围应该从轻微犯罪扩大到严重刑事犯罪,但对于重罪案件中是否可以适用刑事和解,学术上还存在一定的争议,本人赞成刑事和解适用到重罪案件之中,以更好地节约司法资源。
关键词重罪案件刑事和解适用合理性和解要件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288-02现今我国在学界和实务界中对于轻罪案件适用刑事和解已达成一致,不存在争议问题,但对于刑事和解是否可以适用于重罪案件的问题学界所持观点不一,作者认为在不违背刑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刑事和解制度也可以适用在重罪案件之中。
一、重罪案件刑事和解重罪案件刑事和解,是指在应被判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中,被告人经与被害方在自愿互让的情形下进行协商,通过积极赔偿损失、道歉等法律认可的方式与被害方达成谅解后,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国家专门机关据此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宽处罚的案件处理方式豍。
一些学者指出,刑事和解制度就是为轻刑罪而设立,不应考虑在重罪范围内适用。
但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地区的法院已经尝试把和解适用到死刑案件之中,当双方达成和解后,人民法院可以对被告人相应的减轻处罚。
众所周知,刑罚是一把“双刃剑”,用之有误的话,国家和当事人双方都受其害,刑罚的根本宗旨是尊重和保障人权,而要把它正确发挥其应具有的功能与效果就必须将我国的刑罚使用权力设定在“合理范围内”,防止刑罚的过度滥用,以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使国家的刑罚权既能有效又能合理。
在重罪案件中当事人双方有很强的对抗性,对被告人科处刑罚甚至从重处罚,不仅遭受其侵害的具体法益很难得到实质性的恢复,而且还使双方的矛盾越演越烈,被告人不想赔付受害人的各方面损失,而受害人对被告人的报复心理也不能得到释放。
死刑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研究

寻 求被 害人 、 害 人 合 法 权 益 的双 向保 护 势 , 是 和谐 社 会 建 也
” 的结 果 。 那 么 在 可 能 被 判 处 死 刑 的案 件 中 ,
加害人 通 过 主动赔 偿 、 诚 致 歉 等积 极 行 为 从 而 真
收稿 日期 :0 1 5— 4 2 1 —0 0
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 , 弥补被害人所受 到的伤害 使之能够获得安抚赔偿 , 从而使加害人能够回归 社会等 。那么死刑案件刑事和解就是指将刑事和 解制度应用到依法应 当被判处死刑 的被告人 中
去 。所 谓死 刑 和解 是 指 犯 罪 行 为发 生 后 , 由 司 经
法机关的职权作用 , 使加害者和被害者直接商谈 、 协商 , 解决 纠纷或 冲突 的一种刑事 司法 制度。】 ‘
2 1 第 4期 0 1年 ( 第 18期 ) 总 2
贵州 民族学院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Ju a fGuz o iest t n lis( hlsp y a dS ca ce c o r l ih u Unv ri mrNai ai e P i o h n o ilS in e) n o y o t o
NO. 4
Aug 2 l . 01
取得 了被害人 的谅 解 , 因此 就 意 味着 加 害 人 已经 认识 到 自己行为 的错 误 , 人身 危 险 l 对较 小 , 生相 再
犯 的可 能性 相对 较 低 , 就 是 说 被 告 人 主 观 方 面 也
保障的若干意见》 明确要求 : 对于 因婚姻家庭 、 “
依 此观 点 来 看 死 刑 和 解 并 非 是 简 单 的 “ 钱 买 花
察院不抗诉的法律效果 , 从而促进社会和谐 , 符合 执法 的本 义 和精神 。
我国刑事和解适用范围之初探

件; 第三 , 成年 人犯罪 中的初犯 、 偶犯 、 过失犯 。笔者 赞同该观 点 ,
但 适用 与之 不苟 同 。
白并不是 所有这 些人 犯轻罪 的都可适 用 , 必须做 更进一 步的界 还
定。
( ) 次犯 一 初
一
观 点二 : 全部 适用 论 。 谓 全部适 用论 是指 我国在 进行 国外 所
赖 等 。笔者 认为 , 弥补 它 的局 限, 有效 的办 法之一 就是立 法 罪 , 故意犯 罪” 有 直接 故意 与间接 故意立 分 , 谓直 接 故意是 要 最 是 。 所 限制其 适用 范 围。
一
指明知 自己的行为会 发生危 害社会 的结果 , 并且希 望这种 结果发 生的心里 态度 : 所谓 间接故 意是指 明知 自己的行为 可能发 生危害
L g l y t m An o it e a S se dS ce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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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和解适用范围之初探
邹 易材
摘 要 我国引入刑事和解制度既有价值 已有不少弊端, 对此只能从适用范围上进行限制, 弥补其不足, 谨慎适用。在理 论上, 对适用范围有有 限适用论和全部适用论之争 本文赞同有限适用论, 指出一般情况下适用轻罪, 但针对特定的行为
罚的一般 预 防相 悖 。 二、 意轻 罪的 适用 范围 故
我 国《 法》 1 刑 第 4条第 1 规定 :明知 自己的行 为会 发生危 款 “
法 失 去公平 正义 , 罚 一般预 防落 空 , 刑 减弱 公 民对司 法权威 的信 害社会 的 结果 并且 希望 或者 放任 这种 结果 的发 生 ,因而构 成犯
、
刑 事和解 理论 上适 用范 围争鸣
刑事和解中被害人诉讼权利辨析

2010年第6期(总第81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i f--部学院学报J our nal of H ei l ongj i ang A dm i ni s t ra t i ve C ad r e I nst i t ut e of Pol i t i cs A nd L a wN o.62010(Sum N o.81)刑事和解中被害人诉讼权利辨析迟菲,崔家生(海军航空工程学院管理系,山东烟台264001)摘要:关于被害人在刑事和解中的诉讼权利,存在若干认识误区,影响了刑事和解诉讼价值的发挥。
应依托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和制度.合理界定被害人在刑事和解中诉讼权利。
在自诉案件和解程序中被害人应有权处分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在公诉案件和解程序中被害人应有权对加害人的量刑提出建议。
厘清刑事和解中被害人的基本诉讼权利,有助于保证刑事和解制度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功能。
关键词:刑事和解;被害人:权利中图分类号:D F7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10)06—0097—03近年来,刑事和解在我国的法学研究和司法实务中呈现方兴未艾之势。
然而,在当前关于刑事和解的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中,存在着对被害人诉讼权利的认识误区,这影响了刑事和解诉讼价值的充分发挥,甚至影响到司法公正。
笔者试图通过分析这些认识误区,厘清刑事和解中被害人的基本诉讼权利,以保证刑事和解制度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功能。
一、关于刑事和解中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以以庆区(一)关于被害人启动刑事和解的权利被害人启动刑事和解的权利,也就是哪些刑事诉讼的被害人可以启动刑事和解。
关于这个问题,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观点之一:以案件轻微作为被害人启动刑事和解程序的条件。
这是一种比较普遍的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和各地的规范性文件,~般将案件轻微作为适用刑事和解的条件。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妥当的。
首先,该划分标准的核心是案件比较轻微,然而轻微与严重本来就是一种主观性很强的认识,其评判标准具有相对性,随着评价主体价值标准的变化而变化。
论刑事和解在暴力犯罪中的适用

2010年第4期(总第79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T-部学院学报J our nal of H ei l ongi i ang A dm i ni s t ra t i ve C ad r e I nst i t ut e of Pol i t i cs A nd L a wN o.42010(sI II n№.79)论刑事和解在暴力犯罪中的适用闫奕铭1,李翠香2(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2.中国政法大学,北京l o0088)摘要:刑事和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在司法实践中正越来越受到重视。
但对于刑事和解在暴力型犯罪案件的适用问题却还存在着很大的争议。
这种争议主要是受传统的社会心理习惯的影响,同时民众对司法公正缺乏信任感也是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
但不可否认,刑事和解不仅有法可依,而且有利于维护被害人及其亲属的利益,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一些积极成果。
关键词:刑事和解;暴力型犯罪;宽严相济中图分类号:D F7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10)04一0117—03一、刑事和解概述所谓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被害人与犯罪人在某种机构或人员的主持下,自愿就被害补偿进行对话、协商,使犯罪人刑事责任承担具有明显宽缓倾向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
其基本内涵是在犯罪发生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使被害人与犯罪人直接协商解决刑事纠纷,以恢复被犯罪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以及恢复犯罪人与被害人直接的和睦关系,并使犯罪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
刑事和解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刑事性。
即刑事和解针对的是犯罪问题,在刑事和解的过程中始终还是要受到公权力的干涉和影响,这与侵权行为个人协商解决有着本质的区别。
(2)协商性。
强调犯罪人和被害人双方通过自主协商,达成赔偿协议从而更有利于被害人弥补因犯罪行为而遭受到的损失。
(3)互利性。
刑事和解通过自愿、公平、公开的面对面协商,使被害人获得相应赔偿,而犯罪人也有机会对被害人表示忏悔,获得了宽恕和谅解,最终修复因犯罪行为而造成的损害。
刑事和解的几个未决问题

无 论 证 明 的难 度 有 多 大 ,对 于 不 利 于 被 告人 的 罪 重 量 刑 情 节 的 证 明仍 宜 纳 入 严 格 证 明 的 范 畴 ,而 对 有 利 于 被 告 人 的罪 轻 量 刑 情 节 的 证 明 则 可 纳 入 自 由证 明 范 畴 。就 量 刑 事 实 是 否 需 要 设 定 证 明标 准 而 言 ,笔 者 认
并 不 是 必 须 都 要 经 过 严 格 的 证 明程 序 。对 于 有 利 于 被
在 理 论 界 还 是在 参 与改 革 的 各 部 门中 都 有 着 不 同 的认 识 。 者认 为 . 于 量刑 活 动 除 了 关 注 犯 罪 行 为 本 身 的 笔 由 社 会 危 害 性 之 外 , 要 考 虑 人 身 危 险性 , 而 往 往 受 各 还 因 种 主 观 因 素影 响较 多 , 明 的难 度 客 观 上 确 实 会 增 大 。 证 但 基 于 人 权 保 障 、 明难 易 、 法 实 践 等 方 面 的考 量 , 证 司
一
个 实 践 和 理论 架 构 的 考 察 》 。 些 关 于刑 事 和解 的 中 这
的 改 革 .关 于 量 刑 事 实 的 证 明 到 底 归 属 于 严 格 证 明 还
是 自 由证 明 、 量刑 阶段 有 无 必 要 设 置 证 明标 准 , 论 是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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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在死刑案件中的适用关键词: 死刑/刑事和解/恢复性正义内容提要: 近年来,我国某些基层法院在死刑案件中试行刑事和解受到诸多非议。
西方国家严重刑事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的成功实践可资借鉴。
在我国,刑事和解可以成为裁量死刑和死刑缓期执行的重要参考因素。
应当适当延长死刑案件的诉讼期间,创设死刑案件刑事和解的程序性规定。
应当允许死缓执行过程中的刑事和解。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犯罪发生以后,在调解人的主持下,被害人和犯罪人直接协商以达成谅解,协商结果影响到刑事处分措施的制度。
近年来,随着刑事和解适用范围的不断扩张,我国某些地方的人民法院开始在一些可能适用死刑的刑事案件中运用刑事和解,以减少死刑的适用。
但是,由于理论界对重罪案件刑事和解的研究尚不深入,没有及时给予其理论上的解读,普通民众对死刑案件的刑事和解有“赔钱赎命”的看法,死刑案件刑事和解的运用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质疑。
因此,有必要对刑事和解在死刑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深入地探讨。
一、美国死刑案件中刑事和解的适用在西方发达国家,美国是少有的几个保留死刑的国家之一。
由于美国的刑事和解实践(主要是被害人与加害人调解模式)在西方各国中发展的相对较早,刑事和解也渐渐地溶入死刑案件的裁量中。
美国死刑案件的刑事和解实践可以分为两类:在死刑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刑事和解和在死刑判决后的刑事和解。
(一)死刑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刑事和解在美国,死刑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刑事和解与美国的被害人影响证据制度密切联系。
所谓被害人影响证据(Victim impact statement),是指关于被害人所受影响之陈述,在对已被裁决有罪的犯罪人判刑之前,由缓刑官准备的一种不公开的官方文件,旨在向法官说明犯罪行为给被害人或其家庭所造成的影响,以供法官量刑时考虑。
①被害人影响证据只有在被告人被确定有罪或者无罪后才能进入刑事审判程序。
在死刑案件中,此类证据可采取以下两种形式:书面的被害人影响陈述的形式和直接的被害人影响作证的形式进入到死刑案件的审判程序中。
在美国的一些州,被害人所表达的所受犯罪的影响的证据成为刑罚裁量的合法参考因素。
被害人影响证据在死刑案件中是否可以影响到死刑的裁量,曾经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
在1991年之前,被害人影响证据在死刑谋杀案件中是不被承认的。
在Booth v.Maryland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认为使用被害人影响证据去描述被害人个人的特征、犯罪对于被害人家庭的影响、家庭成员的观点,以及犯罪的特征是违宪的。
法院认为承认这些证据“造成本质上不可接受的风险,陪审团可能武断地和反复无常地适用死刑。
”然而,佩恩法院驳回了布斯禁止使用被害人影响证据来描述被害人个人特征和犯罪对被害人家庭所造成的精神上影响的观点。
弗吉尼亚最高法院肯定了佩恩法院的决定,接受被害人影响证据。
法院否定了威克斯有关此类证据与陪审团的判决无关的观点。
法院认为:“在弗吉尼亚,被害人影响证据在死刑谋杀案件中是与处罚是相关的。
”②最初,被害人影响证据通常是要求对被告人从重处罚或者适用死刑的主张。
被害人影响证据通常涉及谋杀者所造成的破坏性损失和极度痛苦的情感化叙述,这种类型的证词的效果,是请求陪审团根据被害人所描述的本人、其他人包括社会所遭受的可怕损害,对被告人适用死刑。
但是,随着被害人影响证据在死刑案件中的适用,所谓“逆向的”被害人影响证据问题得到了人们的重视。
实践中存在被害人利用被害人影响证据来达到要求陪审团对被告人不适用死刑的目的。
陪审团对于这种证词可以解释为受到犯罪行为严重损害的被害人同意对加害人判处无期徒刑,而不是死刑。
这种类型的被害人影响证据被认为是“逆向的”被害人影响证据,因为这些证据与怂恿死刑的适用是相悖的。
在美国有相当多有关被害人家庭成员在死刑案件中进行宽恕的个案。
2000年,弗吉尼亚的普瓦斯基郡的基地在其女儿被杀后,转变了对死刑的态度,表达宽恕的意愿,反对死刑判决,呼吁陪审团对被告人适用终身监禁。
③又如被杀害人的妹妹玛丽亚·赫因,不仅宽恕了杀害她哥哥的凶手,而且到监狱访问他,与他保持通信,并且为了加害人的利益而游说请求减轻处罚。
在她给加害人的信中写道:“地狱是没有爱的地方,同样的,充满了仇恨而不是爱的心灵,我的生活将是活地狱。
所以宽恕你不仅仅是为了你而且也是为了我,如果我拒绝宽恕,我该如何面对我的心灵。
”赫因说她已经宽恕了凶手伊顿,因为“杀人是错误的,不管是一个人杀了另一个人还是国家杀了一个公民……我想让其他的受害人知道还有另一种选择。
这种选择就是宽恕和和解。
”④这些要求进行和解和对犯罪人宽恕的被害人和被害人亲属形成了自己的组织,如美国寻求和解的谋杀案被害人家庭组织。
这个组织是一个由谋杀案件被害人家庭成员组成的团体,该组织反对死刑,为废除死刑开展工作。
这个组织的成员反对寻求死刑判决的公诉人的观点:“为了悲伤的家庭寻求公正,给他们想要的。
”这些成员认识到“痛苦不可能通过转移给其他人得以解脱”。
单纯的惩罚只可能影响到加害人,而不能满足被害人的需要,被害人需要给自己一个交代,减轻内心的痛苦。
如约翰在自己还是少年时目睹了他的父母被谋杀,他和他的妹妹被射杀但活了下来。
后来,一个犯罪人被执行死刑,约翰有机会目睹了执行过程。
然而,约翰仍然感到不满足,并且要求真正的赔偿。
为了减轻他的愤恨和痛苦,约翰决定同另一个谋杀者会面。
在约翰和这个犯罪人会面后,约翰称和解改变了他的生活。
⑤由于“逆向的”被害人影响证据的不断采用,被害人与加害人在法庭做出判决前进行和解得到了人们的认可,“逆向的”被害人影响证据成为影响死刑裁量的重要因素。
人们错误地认为他们只需要报复和惩罚性报应。
虽然被害人最初被愤怒感和对加害人的仇恨左右,产生了报复心,他们马上就会意识到他们被要求强制服从的刑事司法系统作为一个惩罚者并不能提供给他们需要的安抚。
研究表明被害人的需要并不仅仅是报复,大部分被害人想知道和了解伤害是怎么发生的。
⑥通过会面和商谈,他们的情感得到了抚慰,萦绕在他们心里的噩梦得以驱散,并且在对话的过程中,了解到加害人的缺陷和软弱,更进一步强化了他们对死刑的质疑。
(二)死刑裁量后的刑事和解在美国,判处死刑并不意味着一定会被执行死刑。
美国38个州的监狱中共关押着近4000名死囚犯,而美国每年执行死刑的数目最多也不超过100,所以最终大部分死囚犯不会被实际执行死刑,从这个意义上讲,即使是对死囚犯,调解程序也是有意义的。
⑦由于被害人或者死亡的直接被害人的近亲属面临着严重的精神创伤,因此,许多被害人或直接被害人的近亲属要求与那些被判处死刑的罪犯进行会面,这些会面的核心是了解有关犯罪行为的细节,得到精神上的收获,从犯罪的阴影中得到解脱,给自己一个了结过去的机会,以便开始正常的社会生活。
这些和解虽然并不影响死刑的执行,但是,一方面和解可以满足被害人和犯罪人的心理需求;另一方面,这些和解可能间接地影响到死刑的执行,比如说某些州对死刑犯的赦免。
(三)美国死刑案件刑事和解给我们的启示美国死刑案件的刑事和解的实践表明:即便是在最严重的刑事犯罪中,国家刑罚权的也要顾及到被害人的利益和诉求;不仅在死刑裁量时要考虑到刑事和解的因素,而且在死刑判决生效后,也要为被害人与加害人进行和解提供可能。
由于我国“杀人偿命”的朴素报应观和长期的“严打”政策,被害人对严重刑事犯罪人的宽恕和对犯罪人减轻处罚的请求很难为人们认同,更不存在反对死刑的社会组织;刑事法理论上,学者们多是关注“民愤”的缺陷,少有人深入论述被害人宽恕的法律地位,也不存在明确规范被害人宽恕请求的法律规定。
因此,司法适用上的混乱和民众的疑惑便不难理解了。
虽然我国死刑案件刑事和解的社会基础和法律基础存在欠缺,但是,这并不能成为否定死刑案件刑事和解的合理性。
由于死刑对于犯罪并无有效的威慑力。
⑧我国的死刑政策是“保留死刑,少杀慎杀”。
虽然经过多年死刑限制的努力,我国死刑适用量还比较高,需要通过可行的制度大幅度地限制死刑,尤其是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
刑事和解为死刑限制打开了新的出路。
承认并促进可能适用死刑案件的刑事和解,有利于削弱被害人和社会的报复心理,促进加害人积极赔偿和悔过,将人们的注意力由犯罪人引向犯罪,为理性的研究犯罪相关的深层次社会问题提供可能和机会。
同时,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民众的心理也在发生着微妙的变化。
人们对于多元化的利益诉求容忍度越来越高,宽恕和和解的意愿在报应和偿命的压制下得以滋长。
实践中死刑案件的刑事和解充分说明社会文化和法律理论的发展和变化。
二、刑事和解与我国死刑的裁量刑事和解作为一种罪后情节,不仅从客观上对罪行所造成的损害进行了弥补,而且主观上表明加害人的人身危险性有所降低,因此,从理论上讲,刑事和解可以成为侵犯个人法益犯罪案件中裁量死刑和死刑缓期执行的重要参考因素。
(一)刑事和解与死刑裁量的标准我国刑法规定,死刑只能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对于何为“罪行极其严重”,有学者认为,“罪行极其严重”也就是俗语所说的罪大恶极,其含义仍应当从罪大与恶极两个方面加以把握:罪大是指犯罪行为及其后果极其严重,给社会造成的损失特别巨大,它体现犯罪的客观实害的一面,是社会对犯罪危害行为和危害后果的一种物质的、客观的评价。
恶极是指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特别大,通常表现为犯罪分子蓄意实施严重罪行、犯罪态度坚决、良知丧尽、不思悔改、极端藐视法制秩序和社会基本准则等,是社会对犯罪人的一种主观心理评价。
⑨也有学者认为,在死刑条件一“罪行极其严重”进行衡量和认定时,必须以犯罪的客观实害为准绳,从客观实害中衡量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及其主观恶性,只有以此予以权衡,无论从客观上还是从主观上都达到罪行极其严重者,才可以适用死刑。
应当说,“罪行极其严重”的规定实现了刑法的死刑条件由注重主客观到侧重客观,以客观为主、辅之以主观的转变,这一转变增加了司法的可操作性。
⑩以上观点虽然存在些许差异,但都以客观实害和主观恶性两个方面来判断“罪行极其严重”。
而在客观被害和主现恶性的考量因素中并没有排除包括刑事和解这些罪后的情节。
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着以罪行为核心进行死刑的裁量的作法,忽视罪行之外的情节对死刑裁量的意义。
在我们判断对犯罪人是否适用死刑时,不仅要看罪行是否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罪行极其严重”的具体化规定,而且要看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是否达到了极其严重的程度,方能适用死刑。
刑法分则对于死刑适用的情节规定得相对比较明确,但是,应当看到,符合了刑法分则的量刑情节并不是对犯罪人适用死刑的充分条件,还应当从客观实害量的幅度和能够反映主观恶极的具体情况上进一步判断方能得出适用合理的判断。
而这些判断不能单纯局限于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也应从罪行之外去寻求答案。
这些罪行之外的情节当然包括刑事和解这一罪后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