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气象部门年度工作综合考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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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气象部门年度工作综合考评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评价市局各内设机构、各直属单位和各县(区)气象局年度工作(以下简称“各单位”),贯彻落实江苏省气象局、市委市政府和市局党组的决策部署情况,充分调动全市气象部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推进气象现代化建设,根据我市气象部门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考评坚持与省、市承接,突出地方特色,分级分类考核原则,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主观评价与客观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综合考评的时间段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业务目标考评时间段以全省业务质量考核通报为准。

第三条市局办公室负责综合考评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各内设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考评内容进行任务制定、细化分解、检查审核;各单位负责目标管理的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综合考评材料的整理统计上报。

第二章考评内容

第四条考评内容包括:

1.各单位承担的江苏省气象局下达我局的目标任务;

2.各单位承担的市委、市政府下达我局的目标任务;

3.常规工作(包括根据日常管理工作需要和全局中心工

作分解的目标任务)。

第五条考评根据单位(部门)工作性质不同划分为三类:县气象局、市局内设机构、市局直属单位,宿豫区气象局和宿城分局划归第三类。考评基础分值均为1000分,

第三章考评方式

第八条承担省局工作目标考核

成立市局综合考评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评小组),办公室分管领导任组长,办公室、服务与社会管理处、观测与预报处、人事处、财务核算中心负责人为组员,全面负责目标考核工作。

被考核单位(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目标完成情况表及相关附件,由考评小组逐条对照打分,汇总结果。

第十一条满意度测评

满意度测评分为领导评价(120分)和年终述职测评(80分)两部分,由人事处负责组织开展,并将考核结果在规定时间内汇总至考评小组。

第十条常规工作考核

常规工作考核实行扣分制,具体办法见附件1。每月8日前,由市局综合考评领导小组会同督查小组,对上月的常规工作和重点工作督查情况进行评价,扣分结果在OA网予以公示。

第九条承担市政府考评目标考核

根据年初目标分解情况,各内设机构按照市政府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目标完成情况及相关附件接受考核。考核采取扣分制,在市委、市政府督查通报中被点名批评一次,承担工作的相应内设机构扣10分;市委、市政府或职能部门交办事项未按时完成的,每出现一次扣2分;市级机关年度考评单项指标中得分较低,垂管单位中排在十三名之后的,相应牵头处室扣5-10分。

该项考核由办公室牵头负责。

第十二条政府评价

参照江苏省气象局的做法,市局发文征求各县政府对该县气象局工作的评价意见(包含了解各县政府年度对气象工作政策支持等情况),由办公室负责评价意见表的设计、反馈和汇总工作。

第十三条附加项目考评

附加项目考核分两类:荣誉表彰加分和创新工作加分,表彰荣誉类加分最多不超过20分,创新工作加分最多不超过30分,具体办法见附件2。

第四章考评结果

第十二条各单位综合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达标、不达标4类。

第十三条对发生重大违法违纪事件、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失泄密案件等的单位,取消该单位年终评优资格。由人事处和办公室按职责分别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市局各内设机构、直属单位以及各县(区)气象局按类别进行考核。其中优秀单位名额,县气象局不超过1个,内设机构不超过2个,直属单位不超过3个,优秀单位总数控制在5个以内。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原有办法同时废止执行。

常规工作考核扣分办法

1.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材料、表格、数字等,每出现一次扣2分;

2.综合管理信息系统(OA)未及时查看,正常工作日下发文件超过12小时未收文,每出现一次扣2分;

3.单位(部门)发文按省局要求流转,因流程不合规或内容有误被退文的,每出现一次扣2分;

4.上报材料要保质保量,条理清晰、格式工整,质量明显不符合要求的,如出现网上复制粘贴痕迹、内容与要求相去甚远、数据不真实不准确等,每次扣2分;

5.精细化城镇天气预报、酸雨观测资料、日照数据文件、定时观测时次的国家级台站新长Z数据资料迟发1次,扣1分;漏发1次,扣2分;MDOS错情每出现1条扣0.5分;重大气象服务出现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扣5分。

6.凡有量化考核的项目,按照省局通报综合排名垫底的,每次扣2分,倒数第二每次扣1分。

7.全市气象部门督查通报中因作风问题受到点名批评的,每次扣2分,因工作推进不力受到点名批评的,每次扣2-5分。

8.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被市局党组或纪检组提醒谈话的,每次扣2分;诫勉谈话的,每次扣3分;约谈的每次扣5分;受到行政处分的,每次扣20分。

综合考评办法加分项目实施细则

一、受表彰加分原则

(1)凡在考核年度内受到国家级综合性表彰的单位,加10分;国家级单项表彰的,加8分。

(2)受到省部级综合性表彰的单位,加6分,受到省部级单项表彰的单位,加4分。

(3)受到厅局级综合性表彰的单位,加4分;受到地厅级单项表彰的单位,加2分。

(4)受到县处级综合性表彰的单位,加2分;受到县处级单项表彰的单位,加1分。

注一:综合性表彰主要指以党委、政府名义,或由党委、政府的综合部门、议事协调机构(委员会、领导小组等),以及政府人事部门与职能部门联合进行的表彰奖励等。单项表彰主要指虽由以上党委政府和相关机构表彰,但表彰的主题性质单一、专业性强,或有阶段性、临时性特点等。

注二:单项表彰含科技类奖励,但不含论文,具体视获奖的等级和主持或参加单位排名等情况而定。

注三:个人奖励按50%比例计入所在单位(部门),全市气象系统内部奖励不在加分范围。

2. 创新工作加分原则

根据创新工作考评结果,获奖的单位(部门)按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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