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分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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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专业技术人员学分制管理办法

杭州市专业技术人员学分制管理办法

杭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为了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创新能力和整体素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中办发〔2010〕18号)精神和《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即以学分为计量单位,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折算成学分,以实名制形式和学分累计的方式进行登记。

第二条纳入学分制管理的继续教育活动,是指接受各种面授培训(含境外),参加学术会议,参与科研项目,获得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发表论文,出版论著,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考试,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和课程进修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新干线”网络课程的培训。

第三条学分制管理对象为我市各级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中,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的人员。

第四条学分制管理实行市直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区、县(市)分工负责,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体制。

第五条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组织和人力社保部门)主管全市学分制管理工作;市城乡建委、经信委、教育、卫生、财政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学分制管理工作;各区、县(市)组织和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学分制管理工作。

第六条受市组织和人力社保部门委托,杭州市继续教育协会承担全市学分制管理日常工作。

各区、县(市)学分制管理日常工作可委托当地继续教育协会承担。

第二章学分设置第七条继续教育学分原则上按参训学时设置分值,由必修课学分和选修课学分组成。

第八条必修课是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修习的课程,如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等;选修课是旨在提高专业技术人员自身综合素质的课程,如人文素养类科目等。

第九条专业技术人员每人平均每年须完成培训学分不少于72分,其中必修课学分不少于48分。

同一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周期内可累计计算学分。

学分制管理办法

学分制管理办法

学分制管理办法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加快人才培养步伐,加强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职业能力,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分制是以学分为计量单位衡量学生完成学业状况的一种弹性的教学管理制度。

学分制管理制度为学生的学习提供了更多的选择余地和更丰富的学习内容。

学分制的实施,有利于充分调动和发挥教与学两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热情;有利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有利于贯彻以人为本的教育原则,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有利于深化教育教学管理体制改革,促进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全面发展。

第二条为进一步体现职业教育的特点,适时地为社会培养具有高等技术应用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实行与学分制相配套的弹性学制,学生修满本专业规定的最低学分,且达到必修课、选修课要求的最低学分,操行评定合格者即可准予毕业。

第二章教学计划与课程设置第三条为保证人才的培养规格和质量,各系应分专业制定教学计划,经教务处审查,报院教学委员会通过,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教学计划的课程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两大类,选修课又分为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

一、必修课程:指为实现培养目标,保证人才培养基本规格和质量而规定的学生必须掌握的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等课程。

这类课程主要是一些公共基础课程、专业基础课程、专业主干课程(含教学实习、实训和综合实习、综合训练等)。

要求学生必须修习,并取得相应的学分。

二、选修课程:是指学生可以有选择地修习的课程。

选修课程分为限定选修课程(限选课程)和任意选修课程(任选课程)。

限选课程:是指为了支持职业岗位(群)的需要,根据专业方向或专业知识结构的需要而开设的,学生可在教学计划提供的选修课范围内,按规定要求选修的课程。

限选课程通常是一些对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进行扩展、延伸的相关课程和工作室教学活动。

各专业可根据专业的不同侧重及市场对人才的需求情况进行设置。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学分制管理办法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学分制管理办法

教发〔2009〕18号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学分制管理办法一、修读年限与学期安排第一条本科标准学制为四年,成绩特别优秀者,由本人申请经学校审核合格者可以提前一年毕业;弹性修业年限最长不超过八年;休学等均计入弹性修业年限内,且在校实际学习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每学年分为两个学期。

每学期一般为20周(含考试),安排理论课、实验课、集中实践教学环节和毕业设计(论文)等环节。

二、课程分类第二条课程按修读方式分为必修课、选修课两大类。

1、必修课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主要包括公共基础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主干课程和集中实践教学环节中的必修部分。

2、选修课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生可以选择修读的课程,包括专业方向选修课程、专业任选课程(含特色课程)、集中实践教学环节中的选修部分及全校性通修课。

选修课学分修读要求以专业培养方案为准。

三、学分计算第三条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量单位,原则上规定理论课16学时为1学分;体育及实验课32学时为1学分;集中实践教学环节1周为1学分。

四、选课第四条只有注册的学生才有选课资格。

第五条学生选课原则上应参照专业培养方案按学期进行。

学院应安排有经验的教师予以指导,首先保证必修课,再选选修课;有严格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选课应避免上课时间的冲突。

学生选课应从个人实际出发,原则上学生每学期所修的学分不少于20学分(已修满足够学分者除外),且不超过35学分。

个别学习成绩特别优异者可于开学后一周内提出申请,经审批后准予超限选课。

第六条选课原则:(1)每学期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由教务处统一预置选上,选修课分为第一轮预选和第二轮补选、改选。

每学期的期中组织下一学期选修课的预选,开学后两周内可进行本学期课程的补选、改选。

补选、改选时学生一定要慎重,以免影响到自己的选课结果。

选修人数少于15人的课程原则上停开,由教务处会同学生所属学院通知学生改选其它课程。

(2)学生入学后第二学期开始可以选修通修课(大学语文除外),选课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分为初选和补选。

吉林农业大学学分绩点制管理办法【模板】

吉林农业大学学分绩点制管理办法【模板】

附件1**大学学分绩点制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完善学分制管理,更全面准确地反映学生学习质量,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培养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学分绩点制是以学分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以平均学分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学分绩点制以取得一定学分和平均学分绩点作为获得学位、评优评奖等方面的标准。

学生在规定的专业范围内可选择专业方向。

学生在完成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必修课之外可跨学院、跨专业、跨年级选择其它课程。

二、学制本科生实行弹性学制,修习年限3至6年。

三、学分标准学分以完成课程所需的教学时数为计算标准,课程总学时数一般为8的倍数。

具体如下:1、理论课程每16学时计1学分;2、体育课程每30学时计1学分;3、实验课程每32学时计1学分(不足0.5学分按0.5学分计);4、实践教学环节(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每周计1学分;5、毕业实习每周计0.5学分;6、毕业论文计6学分;7、军事训练计1学分;8、第二课堂计4学分。

四、考核成绩与成绩绩点的对应关系(一)学分绩点1、百分制分数与绩点的对应关系2、五级制等级与绩点的对应关系3、重修、补考成绩绩点为以上相应百分制分数和五级制等级绩点乘以系数0.7,绩点折合时四舍五入取至小数点后1位,绩点不足1的以1计。

(二)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学分绩点为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的学分乘以该课程考核成绩对应的成绩绩点。

即: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该课程成绩绩点。

若一门课程多次修读,以最高绩点计。

(三)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平均学分绩点为某一阶段课程学分绩点之和,除以同期修读课程的总学分数(包括不及格课程学分数)。

即:平均学分绩点=某阶段课程学分绩点之和÷该阶段课程学分之和。

五、教学安排1、依据人才培养方案中业务培养目标、业务基本要求、毕业生规格、课程及学分、毕业总学分及实践教学环节等要求,安排相应的教学和实践活动。

学生学分制管理办法

学生学分制管理办法

学生学分制管理办法在现代社会中,学分制管理办法被广泛应用于教育领域,为学生提供了更加灵活的学习方式和评价体系。

学分制管理办法的实施不仅提升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和主动性,还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行了全面评估。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展开,重点探讨学分制管理办法的实施对学生学习的影响,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善方向。

一、提高学生成绩的意愿和动力学分制管理办法的实施,将学习内容和学分相结合,学生需要通过完成任务和考试来获取相应的学分。

这种管理方式激发了学生追求成绩的意愿和动力,使他们更加注重学习、努力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

与传统的评价方式相比,学分制管理办法更加公平公正,让每个学生都有机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获取相应的学分。

二、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学分制管理办法强调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鼓励学生独立完成学习任务。

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和特长选择学习课程,有机会开发自己的潜力。

这种方式培养了学生的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了他们的自主学习能力和创新精神。

三、建立多元化的评价体系学分制管理办法在评价方面采用了多元化评价的方式,不仅仅看重学生的考试成绩,在综合素质和个人发展方面也有相应的考核指标。

这种评价方式更加全面、客观地反映了学生的实际情况,激发了学生的全面发展的积极性。

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学分制管理办法注重发展学生的综合素质,强调培养学生的能力和潜力。

学生需要通过完成各项任务和项目来获取学分,这些任务和项目涉及到知识、技能、创新等不同方面,有助于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

五、有助于学生规划个人学习路径学分制管理办法为学生提供了更加灵活的学习方式和学习路径。

学生可以根据自身的兴趣和发展需求选择适合的课程和项目,制定个人的学习计划。

这种方式使学生更加主动参与学习,提高学习效果和学习兴趣。

六、加强学生与教师的互动学分制管理办法强调学生和教师之间的互动和合作,架起了沟通的桥梁。

学生可以在学习过程中与教师进行交流和互动,寻求解答和帮助。

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

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

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了进一步贯彻《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实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建立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及我国现行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制度相适应、具有激励学生学习积极性和竞争活力、符合培养学生规律的教学管理制度。

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总则(一)学分制学分制是以学分为计算学习量的单位、以学分衡量其学习完成情况、并以学生必须取得最低学分作为毕业标准的、为学生提供更多选择余地的教学制度。

学分制可分为学年学分制、完全学分制、绩点学分制等。

(二)考虑到我校现有的条件,拟先试行学年学分制,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实行完全学分。

少数院系及专业可尝试实施绩点学分制。

(三)学年学分制以学年制为基础,以选课制为核心。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应根据专业人培养目标,确定每学年的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的课程及学分,同时规定每学年应修满的学分,学生在学制年限允许的范围内修满规定的总学分即可毕业。

(四)绩点学分制是在学分制基础上产生的一种能用以显示学生每门课程的学习成绩的质量,以及学年和毕业总成绩质量的教学管理制度,其计算公式为:学分绩点= 学分×绩点。

学生在学制年限允许的范围内修满规定的平均学分绩点即可毕业。

第二条课程设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其中,选修课又分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简称限选课和任选课)。

(一)必修课必修课是指为保证专业人才培养的基本规格和质量,学生必须修习的课程,包括公共必修课程和专业必修课程。

公共必修课指根据国家教育部要求,学校教学计划所规定设置的公共基础课,包括“思政课”、大学语文、高等数学、大学英语、计算机文化基础、求职与创业、体育、心理健康教育等。

专业必修课指体现本专业特点及专业宽口径的主要专业技术基础课和专业课(包括教学实习和综合实习)。

(二)限选课限选课是学生在专业业务范围内,按照培养目标要求选修的深化、拓宽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课程。

某校学分制管理办法

学分制管理办法第一章课程与学分第一条按照我院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高职课程体系中相关课程均采用“教、学、做”一体化模式。

其中,一体化课程比例不少于50%。

第二条我院课程设臵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

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包括公共必修课与专业必修课二类。

选修课是指为促进学生个性发展,提高学生素质,学生本人依据兴趣爱好及实际情况,在全系、甚至跨系选择修读的课程,包括公共选修课与专业选修课二类。

根据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和我院实际,必修课所占总学分不低于80%,选修课所占总学分不低于10%,随着学分制的开展,选修课所占比重将逐步增加。

第三条学分规定(一)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门课程在专业教学标准中安排的课时数和学分为依据。

(二)理论课16~18学时计算1学分,实践课28学时折算1学分,整周实践课每周计算1学分。

(三)军训和入学教育为公共必修课,在新生开学时进行,计算为2学分。

(四)顶岗实习、毕业实习、就业实习与毕业设计按专业教学准标规定的周数计算。

(五)课程臵换。

各教学单位之间同一层次且教学内容要求基本相同的课程,经学院批准,可以承认其学分。

(六)实行奖励学分制度,一般以10分为限。

第四条我院各专业教学标准规定的学分,三年制专业为160~170学分。

第二章学制规定第五条实行弹性学制。

我院高职专业的标准学习年限为三年,学生提前修满规定的学分,且专业核心(或主干)课平均绩点达到2.5以上,可以提前毕业或申请修读第二专业。

提前毕业的时间一般为半年或一年。

在规定学习年限内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以延长学习时间,延长学习时间不得超过二年。

第三章选课和免听、免修制度第六条学分制的核心内容为选择课程,学生在选择课程时必须按下述要求进行:(一)学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选课。

各专业培养方案和课程指导书必须说明课程的“先行后续”原则,应“先修先行课,后修续后课”。

学分制管理办法

学分制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快推进高等职业院校学分制改革的通知》(鲁教职(2017)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贯彻《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快推进高等职业院校学分制改革的通知》(鲁教职(2017)2号)等文件精神,充分调动教师和学生教与学的积极性、创造性,鼓励学生个性发展,做到因材施教,培养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提高教学质量。

二、目的和意义实施学分制的目的是通过建立以选课制为基础,允许学生根据个人志趣与个性差异对所学知识和学习进程在一定程度上进行自主选择的学习制度,树立体现因材施教,重视学生个性发展的教育理念,进一步优化人才培养过程,促进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管理模式改革,培养综合素质高、知识结构合理、基础扎实、知识面宽、适应能力强、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复合型、创新型高级专门人才,全面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实施学分制的任务是建立弹性学制与选课制下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求的高等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教学管理体制、教学运行机制和教学保障体质。

三、学制和学习年限1、标准学制:三年制高职生标准学制为三年;五年制高职生标准学制为五年。

学生在规定时间内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

2、实行弹性学制,允许学生延期毕业,可以在弹性学制期限内休学创业分阶段完成学业。

三年高职的修业年限为3-6年,五年高职的年限为5-7年。

四、学分计算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门课程在培养计划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1学分折合18学时。

1、一般课程学分的计算办法:课程学分二该课程的课时数÷18°2、专业实习、社会调查等集中进行的实践教学环节类课程,每周为1学分。

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改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达到毕业应修课程和学分最低要求作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位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实施学分制旨在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资源利用率,适应学生多样化发展需要。

第四条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

学生可在标准学制的基础上提前一年或推迟两年毕业。

具体办法按照《学校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本科生。

长学制专业的本科教学阶段适用于本规定。

留学生、交流生、进修生等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课程与学分第六条学时与学分。

理论课每16学时计1学分,实验课每32学时计1学分;课程设计、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的学分由各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学科特点和教学整体安排确定。

学生必须完成选课并通过考核,方可获得课程对应学分。

第七条专业学分要求。

各专业毕业应修课程和学分要求由专业培养方案确定。

学生须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方可毕业。

第八条学分认定。

转专业、转学前所修课程和学分,由学生向转入专业所在学院申请,由该学院认定。

校际交流学分由学院认定。

第九条创新奖励学分。

学生参与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项目、创新基金项目、各类学科竞赛等所获得的创新奖励学分,由学生申请经学院报本科生院认定,可以置换相应课程学分。

学分认定及置换标准按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章收费管理第十条学分制收费实行“两部制”计费方式,学生学费由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

专业注册学费按学生实际在校就读的学年计收,学分学费按修读课程的学分计收。

第十一条学生须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预存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方可选课。

学年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学年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学校学年学分制管理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粤发改价格〔2016〕366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粤教高〔2019〕10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在学校现有收费管理制度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年学分制收费,是指根据学生注册专业学籍时间和修读学分数计收学费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学年学分制收费也称为按学分学费收费。

第三条本规定仅将学生的学费计收方式调整为学年学分制收费,其他费用的收取仍执行此前财务管理部门收费规定。

(一)学分学费指学生完成学业所需修读课程的最低总学分(不含毕业所需第二课堂学分)应缴纳的学费;(二)学生按专业培养计划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分学费,不得高于按学年制收费的总额。

辅修、重修学分学费另外计收;(三)各专业学年制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价格主管部门有关文件和学校当年公示后的学费标准执行。

第二章收费标准与计收方式第四条学分学费(一)标准每学分学费标准=本专业核定的学年制学费总额÷本专业应修读课程总学分数。

其中:1.学年学分学费总额=经物价部门核定的学校对社会公布的学年制学费×本专业学制;2.本专业应修读课程总学分数=本年级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毕业要求的最低学分数(不含毕业所需第二课堂学分)。

(二)计收方式本校普通专科专业标准学制为3年,中高职贯通培养三二分段试点学制为2年,根据《学年学分制管理暂行办法》,学生实际完成学业年限不超过本专业学制+2年。

1.学生完成学业时间等于标准学制时间,其学分学费按学年制学费标准缴纳。

2.普通专科学生完成学业时间不少于2年,若完成学业时间少于3年,其第2-3学年应修读的学分须提前至第1、2学年完成,每学年学分学费的计算公式如下:(1)第1学年学分学费总额=每学分学费标准×第1学年实际修读学分数;(2)第2学年学分学费总额=每学分学费标准×第2学年实际修读学分数;(3)第3年学分学费总额=每学分学费标准×(本年级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毕业要求的最低学分数-第1学年实际修读学分数-第2学年实际修读学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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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创业型大学建设,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学生自主发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创业能力、创意竞争力和发展潜力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在我院试行学年学分制的基础上,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分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构建符合现代高校管理规律和我院创业型大学建设需要的教学管理制度;培养具有创新、创业、创意能力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通过体制改革充分挖掘和利用教育资源,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第三条学分制是以学生选课为前提,以学分作为学习计量单位,用学分绩点衡量学习质量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三年制普通高职。

第二章修业年限第五条实行弹性学制,允许学生提前或延迟毕业。

(一)学生基本学制年限为三年,学生在校修读年限(不含休学时间)最短为2.5年,最长为5年。

(二)学生修读年限内,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及必修课、选修课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可以申请毕业。

(三)学生在基本学制年限已满,仍未获得毕业所需学分的,可申请留校重修相应课程,也可申请结业(终止学籍,不发给毕业证)。

(四)学生因创业或工作原因,经本人提出申请,家长签字同意,分院和教务处批准,可申请暂时中断学业。

在最高休业年限限制内,申请时间最长为二年,期间保留学籍。

第三章课程修读第六条课程设置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

(一)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选修课是指为扩大学生知识面,培养、发展学生兴趣特长和潜能,提高综合素质,由学生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修读的课程。

包括:专业选修和公共选修课程。

(三)教学计划具体课程结构和学分要求,由教务处根据高等教育规律、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学校当前工作重点另行安排。

第七条实行选课制,鼓励有条件的学生自主选择课程,自主选择学习进程。

(一)学生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及自己的兴趣、志向和条件,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决定每学期修读的课程。

选课应遵循“必修优先”和“先修后续”的原则。

同时开必修课和选修课的,应先选必修课,后选选修课。

课程如有先修后续的关系,学生必须在修读了先修课程后,才可修读其后续课程;如果学生修读完先修课程后,未能获得该课程的学分,必须重修先修课程。

选修课学分不能替代必修课学分。

每学期修读的课程和学分一经选定,原则上不得更改。

(二)学生应当在导师指导下制定、修改本人课程修习计划,根据一定选课顺序和自己的能力自主决定学习进程。

第八条实行导师制,加强对学生选课进行指导。

为加强对学生课程学习和实践活动的指导,加强对学生专业思想、职业道德的教育,应按专业班配设一定数量的导师。

导师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学生制定好个人学习计划,接受学生选课咨询,及时纠正学生选课出现的偏差,保证选课质量和学生知识结构的合理构成。

凡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并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和双肩挑教师、兼职教师都有责任和义务担任学生导师。

第九条公开人才培养方案,规范选课程序。

(一)各分院在新生入学时,应详细向学生公布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介绍专业定位、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及选课流程;每学期选课前,分院应向学生介绍各专业所开课程的主要教学内容、先修后续课程、修读对象、任课教师、使用教材等;导师和任课教师要向学生本课程教学内容、教学参考资料、成绩考核办法等,为学生提供选课信息。

(二)教务处在每学期结束前4—6周公布下学期各年级、各专业开课计划及课程学分数。

学生根据课程开设计划和自己的兴趣爱好,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网上预选课。

教务处对学生预选课程情况公布,对超员或缺员的课程,组织学生重选或补选。

一门课程选修的学生人数少于30人(外语、艺术、文体类的特殊课程除外),该课程停开。

补选时不能选择选课人数已达到限制人数的课程。

经过重选或补选后,确定下学期开设的课程并于放假前公布。

学校公布选课结果后,学生不得再改选课程。

第十条选修课管理(一)学生应根据自己所选课程,在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学习,完成作业并参加考核,总评成绩合格者,获得相应课程的学分。

(二)因故不能参加学习者,必须向任课教师办理请假手续。

缺课时数超过相应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者,不能取得相关课程的学分。

(三)完成作业量不足本课程所布置作业总量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取得相关课程的学分。

第四章学分计算和学分取得第十一条学分结构。

学分制由学分和学分绩点两部分组成。

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也是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主要依据。

学分包括课程学分、非课程学分和奖励学分。

学生课程考核的成绩,折算为学分绩点,学分绩点是考核和比较学生成绩的主要手段。

第十二条学分计算。

学分设定标准以课程学时数(或周数)为主要依据。

理论课、理论与实践一体化课程、随堂实训课,每16学时计1学分;独立实践环节,包括入学教育、军训、实践周、独立实践课、模拟实习、专业实习、毕业实习、课题设计、集中实训、岗位实践等每周计1学分。

第十三条学分取得。

学分包括课程学分、非课程学分两类。

其中,非课程学分由创业实践学分、职业拓展学分和奖励学分三部分构成。

(一)课程学分是指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确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学分。

1.理论课、理论与实践一体化课程、随堂实训课程学分:学生必须按规定参加各类课程的学习,取得考核资格,考核评价成绩达到60分或及格以上者,经审查确认后即获得该门课程学分;经批准缓考的,课程考试成绩以实际成绩计入,并取得相应学分。

2.独立实践环节学分:学生出勤达3/4以上,经考核合格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综合实践教学作为一个完整的学分计算单位,不拆开计分。

3.公共课为公共必修课,一般占总学分30%左右;职业基础课占20%左右;职业技能课(含实践环节课)占30%左右;职业发展选修课(含公共、专业选修课)不少于15%。

(二)创业实践学分是指学生参加创业、创意实践活动,按取得实际成果进行考核,获得的学分。

非创业学院学生参加电子商务创业的,运营店铺时间在半年以上,获得2钻信誉等级的,可申请1学分;4钻信誉等级,可申请3学分;5钻信誉等级,可申请6学分;皇冠以上信誉等级,可申请8学分。

学生参加实体创业的,运营时间在三个月以上,月收入在2000元,可申请1学分;月收入在4000元,可申请3学分;月收入在8000元,可申请8学分。

学生组建创业项目团队,进行创业实践活动的,运营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由分院按照学生创业实践时间长短和具体取得实际业绩的大小,提出具体学分授予方案,报教务处审批。

一般团队成员不超过8人,团队总授予学分不超过30学分。

学生参与其他形式创业的,按照学生创业实践时间长短和具体取得实际业绩的大小,由所在分院提出具体学分授予方案,报教务处审批。

非创业学院学生创业实践学分不超过8学分,创业学院学生学分计算按教学计划另行规定。

(三)职业拓展学分是指学生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技能证书及参加社会服务等而获得的学分。

1.学生获取与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相当、范围相同的国家或社会行业机构承认的职业资格、技能等证书可获得学分。

不分等级的证书计2学分;分等级的证书,中级计2学分,最高级计3学分;特殊类型高层次专业技能证书由分院提出方案,报教务处审核。

2.各专业可根据专业建设需要规定学生通过听取讲座、参加社会实践等方式获得其他职业拓展非课程学分的细则。

3.职业拓展学分最高不超过6学分。

(四)奖励学分是指学生参加技能竞赛、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和撰写学术论文等活动获得优异成绩而奖励的学分。

1.学生参加国家和省、市级的各种竞赛并取得名次可获得奖励学分。

国家级竞赛1-6名分别计6分、5 分、4分、3分、2 分、1分;省级竞赛1-3名分别计4分、3分、2 分;市(院)级竞赛1-3名分别计2分、1 分、0.5分。

不分名次按等级的国家级竞赛一、二、三等奖分别计5 分、3分、1分;省级竞赛一~二等奖分别计3分、2 分;市(院)级竞赛一、二等分别计2分、1分。

各级学会、协会组织的竞赛按国家级、省级、市级竞赛降低一个等次计分,团体赛减半计分。

2.发表论文等按照核心期刊、非核心期刊分别计4分、2分。

3.学生获得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分别计算5、3、2学分。

4.奖励学分总计不超过8学分。

(五)创业实践学分、职业拓展学分和奖励学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经导师核实、学生所在分院提出意见、根据学分类别由教务处最终认定。

所获得学分可按规定程序替代除公共基础课和专业核心课程外的所有课程的学分。

(六)学生个人或团队在创业实践活动、技能大赛、发表论文、获得专利等方面取得特别突出业绩,需要突破第十三条(二)、(三)、(四)款规定的,由学生所在分院出提出学分授予方案并出具证明材料、由学校教学委员会另行审议。

第十四条课程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一)为了更好地反映学生学习的质和量,根据学生所选课程的学分数及考核成绩综合计算学分绩点。

学生考核成绩按如下方法折合成相应的成绩绩点。

注:90分折合4.0绩点,91分折合为4.1绩点,依此类推学分绩点可参考下列方法计算:课程学分绩点=该课程学分×该课程成绩绩点;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创业实践学分×3.0+职业拓展学分×3.0+奖励学分×3.0)÷(所修课程学分之和+创业实践学分+职业拓展学分+和奖励学分)。

(二)平均学分绩点是评定奖学金、选拔学生干部、评选各类先进、免修、辅修专业、推荐升学与就业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每学期结束及修业期满,应计算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学分、绩点,均应填在学生成绩登记册中。

第五章补考、重修、免修第十五条必修课考核不及格的给予一次学期补考机会(旷考、作弊课程除外)。

补考及格者成绩计为60分(或及格),获得该课程的学分;补考不及格或不按规定参加补考者必须重修。

旷考、作弊者,原则上不准重修,但对确有悔改表现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分院同意,经教务处批准可以重修一次;重修成绩在60分以上者,仍按60分计。

第十六条选修课考试不及格者,可以申请重修,也可以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改修其他课程。

第十七条重修的学生原则上参加下一年级相应课程的学习和考试;同一门课程重修人数在30人以上者,由教学管理部统一组班,由开课教研室在相应下一学年利用学生课余时间集中组班重修;同一门课程重修人数不足30人或与其他选修课程时间有冲突者,经教学管理部批准,可采取教师辅导答疑、学生自修的方式进行重修。

第六章淘汰警告、转级学习第十八条淘汰警告。

学生一学期内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学分≥8,给予一次淘汰警告。

学生淘汰警告每学期进行一次,由各分院填写“淘汰警告表”,汇总后由教务处统一公布,由学生所在分院通知学生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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