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协议》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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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政府采购现状的比较与借鉴

国内外政府采购现状的比较与借鉴

国内外政府采购现状的比较与借鉴摘要】政府采购制度是政府公共支出管理的重要制度之一,政府采购制度能够强化财政职能、促进廉政建设、加强宏观经济调控。

本文对国内外政府采购现状进行了阐述,借鉴一些国外政府采购的经验,对国内外实行政府采购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

【关键词】政府采购现状比较政府采购制度起源于欧洲。

从18 世纪末开始,西方国家逐步开始实行政府采购,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建立管理机构;一战前后,政府采购的主体逐步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向其他公共服务组织扩展。

二战后,政府采购的作用向外延发展,成为政府干预经济的一种手段。

到了60 年代至70 年代之间,由于发展中国家大规模兴建基础设备和发展重点行业,国际招标得到广泛的应用,政府采购制度开始走向国际化。

最终,1980 年,政府采购的国际规则《政府采购协议》建立。

经过200 多年的探索与实践,发达国家政府采购制度已形成了较完善的体系。

而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则起步较晚,但发展势头很快,在收到成效的同时也难免存在许多问题。

1 我国政府采购的现状政府采购的观念是在近几年刚刚从国外引入我国的。

由于我国在理论上缺乏契约国家观念,政府是纳税人的公共资金托管人的地位并没有确立,纳税人也缺乏参与对公共资金的监督管理的意识。

我国的国民经济也长期在计划体制下运行,根本没有公共市场和私人市场之分,更无政府采购和私人采购之别,因此我国还谈不上建立真正现代意义上的政府采购制度,对政府采购进行有效的管理。

从公共资金支出管理的角度看,我国尚缺乏有效之政府采购制度,保证公共财政资金的有效使用。

我国自建国以来一直采取财政以货币形式向各预算单位供给经费,再由各预算单位分散采购所需物品,进行自我服务和供给的办法。

国家预算资金的使用采用行政审批的方式,财政只能在分配公共资金资源时实施真正的控制,而钱分出去后,则无法控制,使资源的有效使用得不到保障。

因此,由于缺乏有效的政府采购制度,对公共资金资源的管理存在着重分配管理、轻使用监督的体制,公共资金的有效使用得不到保证。

论《政府采购法》中采购人

论《政府采购法》中采购人

论《政府采购法》中采购人政府采购行为是公共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一项有效措施,它牵涉到政府各级各类机关、各类事业单位和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与作为供应商或希望成为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广大公司、企业及从事生产经营的公民有密切的关系。

政府采购也是一种透明、公正的商业活动方式,在当今各国及各国际组织中,业已形成了一整套完备的运作程序与制度规则,我国政府采购法也是在借鉴通行的国际惯例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做出各方面规定的。

自2003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施行以来,规范了政府采购行为,提高了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率,有效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我国目前法律法规关于采购人的规定1.《政府采购法》对于采购主体的相关规定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

作为第一部规范我国政府采购行为的法典,①《政府采购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行为今后将纳入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

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政府采购法》对采购主体也做出了具体规定。

第十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第十五条规定“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

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由此可见,《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采购主体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采购专业知识》知识点讲解:政府采购法

《采购专业知识》知识点讲解:政府采购法

《采购专业知识》知识点讲解: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政府采购法》的实施,使我国政府采购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对推动政府采购工作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政府采购法》共9章,88条。

第一章,总则共13条,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政府采购原则、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适用的法律、政府采购组织形式、政府采购政策性规定、政府采购信息管理,以及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等;第二章,政府采购当事人共12条,规定了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范围和含义、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立和要求、供应商资格条件、供应商组合联合体等;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共7条,规定了政府采购采用的方式、适用情形和有关要求等;第四章,政府采购程序共10条,规定了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五种采购方式的程序和要求、履约验收和采购文件保存等;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共8条,规定了政府采购合同适用的法律、合同形式、合同必备条款、合同订立、合同备案、分包履行、补充合同、合同变更、合同中止或者终止等;第六章,质疑与投诉共8条,规定了供应商就有关政府采购事项进行询问、质疑、投诉的方式、途径和时限,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以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答复、处理的方式和时限,供应商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权利等;第七章,监督检查共12条,规定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和要求、集中采购机构及人员的要求和考核,审计、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等的监督职责等;第八章,法律责任共13条,规定了各当事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共5 条,规定了《政府采购法》的例外适用情形以及生效日期等。

《政府采购法》的立法目的立法目的是一部法律的核心,法律的各项具体规定都是围绕立法目的展开的。

通常情况下,一部法律的第一条都会开宗明义地明确立法目的。

《政府采购法》的第一条具体规定了立法目的,即“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政府采购法学习(四部)全解

政府采购法学习(四部)全解
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
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 回避制度: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
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 以申请其回避。
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是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要求 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最初旨在优化财政支出,随着世界经济
一体化格局形成和发展,政府采购制度已延伸到国际贸易
领域,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已成为贸易自由化谈判的一个重 要方面。 企业要生存和发展,必须走向世界市场,也就必然进入他 国的政府采购市场,由于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是相互的,因
学习—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公开招标:
• • • • • • • •
编制预算和采购清单 制定标书 发布招标公告(距投标截止日不少于20日) 投标人投标
开标、评标
招标结果公示 采购代理机构发“中标通知书”
签订合同(30天内)
学习—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邀请招标:
• • • • • • • •
编制预算和采购清单

• 监管部门: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
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学习—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 采购人 • 供应商 • 联合体
学习—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 • • • • •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竞争性谈判; 单一来源采购; 询价; 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 式。
此,也就迫使各国必须建立与国际惯例相衔接的政府采购
制度。在2013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中,财政部提到力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出台和积极开展

加入WTO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影响

加入WTO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影响
收稿日期: !""# $ "# $ %" 作者简介:康晓婷( &’#% $ ) ,女,浙江余杭人,会计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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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的 因素 。如政 府采 购主 体如 何界 定等 等。 这样 不仅 增 加了 立法技 术上 的难 度, 而且 对立 法的 效果 难以 形 成可 靠的预 期。 ! "# 国 内产 品缺 乏国际 竞争 力 政 府采购 市场 一直 是个 高度 保护 的市 场, 甚至 在 政府 采购走 向国 际化 之初 ,世 界各 国的 政府 采购 制 度中 随处可 见歧 视政 策与 手段 。与 发达 国家 政府 采 购制 度的发 展历 程相 比, 我国 建立 政府 采购 制度 和 开放 政府采 购市 场几 乎是 同步 的, 国内 企业 显然 就 失去 了一个 既发 展又 受保 护的 宝贵 时机 。我 国的 政 府采 购市场 开放 后, 国外 供应 商就 要进 入我 国市 场 与国 内企业 竞争 ,使 国内 企业 不出 国门 也将 面临 国 际竞 争。 ! "$ 专 业的 采购 人才匮 乏 目 前在政 府采 购管 理机 构工 作的 人员 ,大 部分 是原 来 财 政 部 门 的 工 作 人 员 。 他 们 在 岗 位 变 换 之 前 ,几 乎都没 有接 受相 应的 专业 培训 。在 他们 担任 采 购的 岗位后 ,也 很少 注重 对他 们的 后续 教育 与培 训 。香 港的政 府采 购也 实行 集中 采购 制度 ,只 有小 额 物品 由各部 门直 接采 购。 负责 集中 政府 采购 的是 政 府物 料供应 处。 为了 不断 提高 采购 人员 的专 业水 平 ,政 府物料 供应 处 为 他 们 提 供 持续 的 专 业 知 识、 审 计、 会计、 成本 核算 、仓 库管 理、 高级 谈判 、采 购 技巧 以及采 购法 律等 教育 和培 训。 ! "% 信 息发 布不 畅,发 布与 接收 不对 称 目 前,我 国还 没有 一个 综合 的系 统或 机构 来传 播 政府 采购信 息。 在实 际操 作中 ,采 购信 息要 么由 媒 体传 播,要 么由 采购 发起 人直 接发 送给 有资 格的 国内 外 供 应 商, 只 有 少 量 的 信 息 通 过 政 府 网 页 发 布 。相 反,外 国政 府采 购大 都采 用了 电子 技术 ,信 息 发布 快捷、 简便 、高 效。 如美 国, 设有 查找 采购 信息 较快 捷的 “ 采 购改 革 网 络 ” , 该 网 发布 了 政 府 采 购的 法律文 件、 采购 计划 、采 购信 息、 采购 实践 中 的创 新实例 及采 购培 训方 法等 。相 比之 下, 我国 不 仅采 购信息 的发 布渠 道少 ,而 且对 外国 采购 信息 接 收的 障碍更 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释义政府采购法解释序政府采购制度是公共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一项有效措施。

我国自1996年开展政府采购试点工作以来,推行政府采购在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支出使用效益以及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均起到了积极作用,取得较好效果。

随着政府采购工作的深入开展、迫切需要通过立法予以进一步推动和规范。

众所期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于2002年6月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的颁布,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和财政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政府采购工作法制改革和财政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政府采购工作法制化建设所取得的重要成果,对于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决定精神和中纪委确定的反腐倡廉措施,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开创政府采购工作新局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法律重在实施。

实施的前提是知法,只有知法才能更好地执法和守法。

知法必须先学好法,准确地掌握法律的精神及各项规定。

因此,在政府采购法施行以前,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学习,积极开展宣传培训活动,提高自身的思想认识水平和管理能力,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并将实行规范的政府采购变成社会各界的自觉行动。

政府采购的各当事人也要认真学习政府采购法,增强依法参加政府采购和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

政府采购法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以及政府采购工作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但这些规定主要是框架性和原则性的,必须准确把握其精神和具体含义才能正确地贯彻实施。

为了帮助社会各界更好地了解政府采购法,指导政府采购法的宣传培训活动,本网特推出了“采购法专栏”,并以最大篇幅开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知识问答"专题。

该专题分别按照"立法目的"、"本法规定的含义"、"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这一基本体例对政府采购法九章八十八条进行了逐条阐释,并前后照应,融会贯通。

略谈我国政府采购的立法建设


( 加强政府采购立法建设 , 二) 有利于避 免政 府采 购的“ 租 寻 行为 。 “ 腐败” 现象用经济学 的语言来说, 就是 政府 “ 租 寻 行为 的结论 。“ 租” 寻 一般 是指 获 得政 府部 门某种稀 缺资 源控 翻的特 许权 。其 活动 可 以采 取合 法 的形式 , 可 以采 取 非 法 也 的形 式 。在整个寻 租活 动 中政府起着 关键 的 作用 , 因此要 消 除寻 租行 为 就必 须 从 政 府 人 手, 翻定完 善的政府 采购 法律 , 使得政 府 的有
面:
( 政府采购立法建设明显滞后于政府 一) 采购翻度 的改革 。其 主要 表现在 :1制 定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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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 过的政 府采 购法 律 太 少 , 且 现行 的立法 级 并 次偏低 , 完善 规 范 的政 府 采 购法 律 体 系 尚未 形 成 。经 过 6年的发 展我 国政府 的采购 制度 在加 强 财 政 支 出等 多方 面取 得 了 巨 大 的成 则 。政 府 采购 内涵就是 公 平 、 公正 、 公开和有 效竞争 , 我们加强政府采 购立法建设要从 深 度及 广 度上 保证政 府采购 内涵的实 现。 ( ) 须适 合我 国 国情 的原则 。我们借 二 必 就, 但是到 目前为止, 我国《 政府采购法》 还未 鉴 国际经验 或根据 我 国改革 开放 以来 加强立 出台, 仅有一部《 政府采购暂行条例》 并且对 法建 设 的经验 表 明政府采 购法 制建设 必须与 , 供应 商资格 认 证等 配 套 法 律很 少 对 此立 法 . 我 国 的国情 相结 合 起 来 , 即关 于政 府采 购 的 使各地 在推 行政府 采购 的过程 中只 能靠规 范 政策 性条 款 须从 我 国 国情 出发 ; 于 政府 采 关 性 文件及 领 导 的支 持来 运 作 , 想 深 入 开展 购的技术性条款要以可操作为前提。 要 这项工作 有 相 当 的 困难 。另 外 , 府 采购 法 政 ( 立法 权 的高度集 中与适 当下放 的原 三) 律规章难 适 应 政府 采 购 信 息 化 的发 展 。如 . 则 。政府 采购 立 法权 必 须 高度 集 中 , 中央 由 如何规范业 已出现并 将实行 的电子商 务包括 政 府 制定 。而地 方政 府可 以根据本 地 区的实 网上采 购等 。 ( ) 府 采 购 立法 建 设 还 未完 际情况 在 不 违 背 中 央政 府采 购 法规 的 原 则 2政 全与 国际规 则相衔接 。使 我 国政 府采购 法律 下 , 许 制定有 关 的实施 细则 , 理办法及 补 允 管 规章 内容 一方 面 与国际规则 在某 些方 面相 冲 充规 定 。 突, 另一 方 面 , 对外 立法建设 在某 些方 面也存 ( 政府 采购 市场对 外开 放与有效保 护 四) 在着空 白。如 : 如何 实 施对 本 国产 品优 先 采 相 结 合 的原则 。政府 采购 市场 的对 外开放 是 购的具体政 策 。这些 立法建 设存 在的 问题不 经 济一 体 化和 贸易 自由化 发 展 的客 观要 求 。 仅影 响 了我 国政 府 采购 法 律 框架 的建 立 , 影 为促进 国际经济合作 , 很多国家签署了《 政府 响我 国企业 参 与 国际竞 争 , 而且 影 响对 政 府 采购协议》 把本国政府采购 市场 向外 国企业 采购 的执 法监督 。 开放 。但各 国在 开放本 国政 府采购 市场的 同 ( 政 府 采购 的立法质 量不 高 。有 些法 时 , 通 过完善 的法规 制度 进行保 护 , 二) 也 以维护 规规 定得 比较 笼 统 , 性 较 大, 乏 可 操 作 本 国权 益 , 弹 缺 促进 国内产 业 的发展 。 性; 有些法 规投 有很 好地考 虑我 国的 国情 , 规 四、 加强我国政府采购立法t设的对篆 定 得不合 理 、 不切合 实际 , 以致存 在有法难 依 ( 尽快制定政府采购立法规划, 一) 有计 的情 况 ; 有些 法规前 瞻性不 强 , 政府采购 的 划地加快 政 府采 购法律 体 系建设 。要根据法 与 进程 不相适 应 ; 些 法 规 关 于政 府采 购 管 理 律 需要 的轻 重缓 急和法律 起 草工作 的难易程 有 权 限划分 不 明确 ; 些 法 规对 行 使权 力 主体 度 , 好 政府采 购立法 各项 目标 的协调配合 , 有 搞 的职权规定 得 周 到具 体 , 而对 其 相应 承 担 的 理顺 政 府采 购法律 之 间 、 规之间 、 法 法律 与法 法律 责任 则规 定 很 少 ; 有些 国 内行业 规 定 与 规 之问 的 关 系 , 定切 实 可 行 的 立 法 规 划 。 镧 政 府采购 法规 规章存 在着不 一致 。这些 问题 并 在此基 础 上 , 定 周 密 的年 度政 府采 购 立 制 不仅违 背 了法 律 的 统一 性 和 严肃 性 , 且影 法 计划 , 强对法 律起草 工作 的领导 , 织强 而 加 组 响 了政府采 购 髑 度 的推 行 , 是造 成 有 法 不 有力的工作班子 , 也 有计划 、 有步骤地完成政府 依, 执法不严 的一个重 要原 因。 采购立 法规 则。当前 , 由于我 国《 政府采购 ( 立法程序上环节多 , 三) 协调难 , 立法进 法》 草案 已经拟定 , 各级政府采购立法的重点 程缓 慢 。我 国政 府采 购 立 法程 序 复 杂繁 多 , 应在《 政府采购法》 的指导下 , 探索适合本地 从法律 草案 起 草 、 议 、 改 到批 准 通 过 , 审 修 都 和国际新形势的法律规章建设 , 并不能因《 政 要经历 层层 调 查 , 层研 究 , 层 协调 , 问

对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初步思考

对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初步思考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该法的颁布为政府采购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制度保障,使政府采购行为得以规范,促进了政府采购工作效率的提高,但在实际采购工作中仍存在着各种有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介绍了政府采购的涵义和发展历史,阐明了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作用,结合经济学原理指出了当前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建议一、政府采购制度概述政府采购制度是以公开招标、投标为主要方式选择供应商(厂商),在国内外市场为政府部门或其所属团体购买商品或劳务的制度。

政府采购制度具有公开性、公正性、竞争性的特征。

只要政府有效地运用市场竞争机制,就能从市场上购买到最佳性能和低廉价格的商品或劳务,就能节省财政支出,使纳税人缴纳的税收和政府财政支出产生更大的效益。

政府采购制度是伴随着国际贸易一体化的形成而逐步发展起来。

1979年东京多边贸易谈判在日内瓦签订了《政府采购协议》,初步形成了政府采购制度。

随后,欧共体分别于1989年、1992年、1993年颁布了有关政府采购各领域的“委员会指令”,世界银行于1985年颁布了《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贷款采购指南》,联合国于1994年通过了《关于货物、工程及服务示范法》,这四部有关政府采购规则代表了国际政府采购的标准规范。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从一些省市开始进行政府采购的试点,随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取得了明显成效,积累了实践经验。

并于200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二、政府采购制度的作用(一)节约财政支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建立市场化的政府采购制度,将招标投标机制引入到政府采购制度中,进一步增强了财政支出和采购活动的透明度,保证预算资金的专款专用,节约了采购成本,提高了政府采购的质量。

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实践中,一般在项目的采购公告和招标文件中都会载明该项目的采购预算,政府采购相关法规规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预算使采购人无力支付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浅谈中国政府采购市场分析及发展趋势

中国政府采购市场分析及发展趋势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我国的政府采购无论是制度建设还是市场扩张,用“飞速发展”四个字来形容,从哪个角度看都是不过分的。

中国公共采购网提供此篇文章。

从财政部国库司统计的数字看,自1998年至2003年,政府采购规模从31亿元人民币增加到1659亿元,平均每年递增138%。

我国的有关制度和法规的建设也在短短的几年间,从无到有,不断完善。

我们已经有了比较多的经验积累,应该进行一次全面的总结回顾,以便使我国的政府采购在今后能步入更加理性化和科学化的发展道路。

一、我国政府采购市场规模达到空前的水平分析市场规模主要是按照种类统计汇总和按照部门统计汇总两种方式。

由于我国的经济统计系统中还没有专门对政府采购进行单独统计,所以只能通过部门从事的政府采购汇总中分析政府采购规模。

目前,除了财政部正式统计和发布政府采购的数据之外,我们还必须注意到其他部门没有纳入统计数据中的政府采购。

所以,这里分析的政府采购市场,包括财政部方面的、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政府采购和对其他部门估算出的政府采购规模。

我国的政府采购可从财政资金使用、基本建设和体制改革三方面反映市场的规模:1、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

国内目前的政府采购统计数字仅限于使用财政拨款的项目:1998年,我国政府采购量为31亿元,1999年为130亿元,比上一年增长3.2倍。

2000年为328亿元,比前一年增长1.5倍。

2001年653亿元,比前一年增长1倍.其中,中央单位采购突破100亿元。

2002年约1000亿元,比前一年增长53%。

其中,中央单位为200亿元,地方800亿元。

2003年为1659.4亿元比前一年增长65%。

(平均每年增长138%)其中,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采购为949.7亿元,占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的57.2%。

2、基本建设方面的政府采购基础设施是我国经济建设的重点领域,也是经济发展的“瓶颈”。

我国基础设施建设每年增长幅度快于GNP的增长,也快于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的增长。

深刻学习政府采购法个人学习心得

深刻学习政府采购法个人学习心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个人学习心得实施政府采购制度是财政支出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健全和完善公共财政体系的重要内容,是规范财政支出行为、节约财政资金、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的有效形式我国从1999年起部分省、市实施了政府采购制度,2003年1月1日《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使政府采购纳入法制化轨道《政府采购法》实施几年来由于没有出台实施条例或实施细则,在具体操作上遇到了一定的困难,经过几年来的工作实践,我认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应明确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一、明确“政府采购的范围”问题明确“政府采购的范围”问题,实际是“财政性资金”的概念及范围模糊不清问题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指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由于以前国家法律、法规对“财政性资金”这个概念没有统一的规定,政府有关部门、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对“财政性资金”的理解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一致,导致大量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政府采购项目没有参加政府采购,有些项目需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逐部门、逐单位、逐项目去做工作才勉强纳入政府采购,给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增加了工作量另一方面,对“财政性资金”的概念及范围规定不清晰,也给违规处罚带来困难,如果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对“财政性资金”的概念及范围不加明确,在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对没立足采购岗位,精准廉政防控2015年一季度学习心得反腐倡廉,立足精准作为一名在政府采购一线的工作人员,更加深刻的认识到,反复不仅要在个人监督、社会监督、法律监督及改善体制上下功夫,更应该精准的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明确主体责任一、立足自身,精准定位工作内容在思想上要明确,“应该干什么?什么可以干?什么不能干!”在政府采购工作中,我们应该立足自身岗位,做到干一行爱一行,对待供应商和业主单位都应该保持令人满意的服务态度,对待采购工作应该不怕吃苦,不怕丑,不怕问,不怕麻烦,细致检查每项技术参数也要意识到我们的工作任务是为供应商和业主单位提供政府采购服务,而不是吃拿卡要,态度生硬,解释不清,采购环节不透明,给予评审专家倾向性建议只有明确并精准定位工作性质,才能严格要求自己,保持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二、强化监督,精准定位社会监督群体在监督过程中,不仅要意识到上级部门是监管的第一位,更加要认识到,所有参与政府采购环节的参与方均应该是社会监督群体,包括:业主、供应商、专家评委、采购工作人员和所有可能获得政府采购服务的相关人士只有意识到,政府采购不仅仅是一双两双眼睛在注视,而是千千万万双眼睛在看着,才能增加社会责任意识,提升政学习心得笔记时间:2015年月日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今天的交班会后,我们采购科在李科长的主持下,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作为刚开始施行的采购管理条例,为我采购科的具体工作指明了正确的方向以下是我个人的一些学习心得:1、其中,第二十八条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该条规定了我院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30万元的,属于违规的我采购科在以往的工作中也发现类似问题,特别是部分临床科室因特殊情况急需采购设备或物品,为保障临床科室需要和工作顺利开展,我科室在经过领导审批后,也会采取非公开招标的其他方式采购物资和设备新条例出台后,要求我们在日常的工作中,更认真的了解和把握科室的实际需求和动向,在集中招标采购中,适当的为类似的紧急情况预留采购数额,避免公开招标外的紧急采购2、对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的一些新要求或者变动:如《条例》新增加的需要提交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根据《条例》的规定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不同的处罚机关,不同的地方政府,不同的行业系统等,此数额有所不同在确定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的较大数额罚款时,需要针对不同的情况再查找相关规定3、《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以前,某些代理机构设置很短的招标文件发售期限,限制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则成为不可能供应商如果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陕西省烟草公司榆林市公司办公物资采购项目一、投标书致:陕西省烟草公司榆林市公司根据贵方“招待用品”招标采购货物公告投标邀请,签字代表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人提交下述文件正本1份、副本4份、电子版本2份我方承诺如下 1.投标价格表中规定的应提交和交付的货物投标总价为¥:103元2.投标人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3.投标人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4.投标有效期为自开标日起90 天内5.如果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后,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其投标保证金将被贵方没收6.根据投标人须知第2条规定,我方承诺,与买方聘请的为此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及任何附属机构均无关联,我方不是买方的附属机构7.投标人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投标报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8.若我方获得中标,我方保证按有关规定向贵方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9.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地址:米脂县银河东路66号电话:139****9033投标人代表签字:杜向前投标人名称:米脂县米脂婆姨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日期:2012-12-24米脂县米脂婆姨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于成立(高晓均)特授权代表我公司全权办理针对本次项目的投标、签约等具体工作,并签署全部有关的文件、协议及合同我公司对被授权人的签名负全部责任本授权书于2012年12月24日签字生效,有效期为:2012年12月24日到2013年3月24日止,特此证明投标单位米脂县米脂婆姨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日期:2012-12-24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杜向前日期:2012-12-24注:本表应按“投标人须知”的规定密封单独提交若有折扣声明,请与本表一并装订和密封米脂县米脂婆姨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投标文件-5-预备党员学习心得体会预备党员学习心得体会在今年的工作和学习中,通过资料学习、座谈会、思想汇报等多种形式,在党支部的领导和指导下,作为预备党员我总结了一些学习心得体会,我个人的思想认识也有了新的提高通过观察经济生活中的种种现象,个人对于积极实践科学发展观的伟大构想,又有了新的认识体会科学发展,在注重发展的同时,更加注重科学,因为发展有时候是盲目的,无政府状态的,这就会带来各种各样的问题有可能经济发展了,文化发展了,但是环境破坏了,资源浪费了,人民的生活非但没有跟好的改善,反而要为发展过程中的副产品付出沉重的代价通过科学管理,统筹规划,做到速度、质量、效益并重,注重以人为本,保障民生,人性化发展,甚至可以牺牲一定的速度来保障资源、环境等关乎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这一年是一个极不平凡的年份,金融危机给我国的冲击,国内外多种不利因素存在,党和国家在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的大方向下,通过实施多种有利政策和刺激措施,使国内经济依然保持了高速的增长势头,各项经济指标企稳向好的形式更加明朗化这充分体现了党在思想认识上的高度科学性和预见性,充分体现了党在运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合理性,更加充分的体现了党对于新形势下如何坚持三个代表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积极努力和伟大成就深入学习体会和积极实践科学发展观,对于政府、企业、团体、家庭甚至是个人都有良好的指导作用在本年的工作中,本人通过运用科学发展的理念,积极在工作中探索适合本职工作的方法和思路,通过向领导学习,向党支部成员学习等手段,及时向领导和党网支部反馈工作中的思想心得同时注重在工作中体会不足和容易出错的地方,积极完善和提高自己的工作水平和工作技能,提高自己的思想认识水平和管理能力工作之事无大小,不管是在库房管理岗位还是在采购管理岗位,我都科学的认识到工作的重要性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涉及方方面面,不能说哪个网作就一定比别的工作重要,应该科学、统一的来看待问题,看到各个岗位的工作预备党员学习心得体会预备党员学习心得体会所以在工作中,我尽量按时完成领导安排的各项任务,对于领导在工作中提出的新的想法和新的思路,我也积极参与学习讨论,认真总结学习心得,争取在多方面学习和领会好领导的意图,以及对工作的指导作用站在领导的角度来考虑问题,对自己的工作又有了新的认识,对工作的深入开展有了新的思路同时在工作中,不管是日常工作,还是出差加班,我都本着以身作则,处处起带头作用的思想,在本职工作中挺身而出,主动分担,为其他同事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和打下坚实的工作基础当然,在工作中,难免有疏忽和失误之处,我本着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原则,在思想汇报中着重体现自己对于事件的认识和整改思路,向党支部汇报各项思想认识和个人心得,积极学习其他成员的优秀的工作思路和良好的工作品格有理由相信,在接下来的工作中,通过响应党中央开展的第三批学习实践活动,通过党支部的指导和自身的学习,我的思想认识水平将会有一个更大的提高面对新形势下公司经营工作和本职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我一定能够在党支部和公司领导的带领下,更加科学、和谐的完善自己的工作,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和管理水平,为公司进一步发展和进一步开展来年的工作奉献力量预备党员学习心得体会#from 预备党员学习心得体会来自end#漫漫xx载,xx大经历数十轮风风雨雨的坎坷里程,走过忧伤,流过汗水,历经喜悦,收获教训勤勤勉勉耕耘桃李,有着汗水和血泪,也有着永不停息的奋斗与挑战xx年的风雨兼程,她一步一个脚印,描绘了一幅又一幅精美画卷,伴随着多少莘莘学子快乐成长xx载沧海桑田,她一天一副模样,谱写着一页又一页辉煌篇章,带给了我们无限荣光但,这一切的荣耀,已经属于了过去,先驱的身影也渐渐消淡,我们曾经艰苦卓越,我们曾经自强不息,我们曾经屡越辉煌,在历史的长河中留下的是xx大她丰富的积淀;辛酸的发展道路上记载了她曾经迈过的步履足迹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72年的艰苦卓越,让xx大人从来没敢忘记奋斗与拼搏的意义而此刻,xx大即将迎来一个富有挑战意义的关键时刻,23天后的今天,将迎来评估团对我校为期一周的本科教学水平评估,这是我们将要面临的一次严峻挑战,同时也是一次机遇预备党员学习心得体会文章预备党员学习心得体会出自,此链接!作为今日的xx大学子,同时也因历史赋予我们的使命,我们当责无旁贷的站出来在这场攻坚战中比贡献,争先进用自己的实际行动为迎评促建添砖加瓦,不断进取创新,尽显xx大青年风采,共创xx大明日辉煌明天作为xx大学第十一期预备党员培训班学员,我们非常荣幸的聆听到我校党委书记、校长旁征博引、推心置腹的党性培训课程这次党课是对我党性修养路程上的鞭策和熏陶,郑书记所让我敬佩的不止于对中国共产党指导思想理论深度研究和对中国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轻车熟路书记谦卑的治学之道、校长带病授课视教学为使命的教学态度更是让我钦佩、折服通过这次简短的学习,我深刻认识到:作为当代充当思想先锋队的大学生,不应满足于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浅度认识和学习,而应该以先锋队的身份深刻学习和研讨,立足实际,源于生活,倡导积极、上进、有序的政治学习生活氛围;不应该满足于对社会制度、国际形势的简单关注,而应该以制度为基础,以国际形势为背景,密切的关注、探讨国内外政治动态,用实际行动在广大学生中引导正确的社会观点,并用正确的行为导向来表达政治理念和政治思想;不应该满足现状,逃避进步;不应好高骛远、眼高手低、人云亦云;不应爱慕虚荣、勾心斗角、畏惧艰难作为预备党员学生工作中的骨干,思想上的先进者,生活、学习中的先锋者,在迎接我校本科评估的关键时刻,务必走在迎评的最前线,充分的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首先,发挥党员先锋先锋模范作用,热爱xx大,维护xx大,以主人翁的姿态来迎接我校本科评估工作,脚踏实地,尽己所能有道是道虽迩,不行不进,事虽小,不为不成xx年的岁月,xx大给与了我们豪情万丈的自信,今天,我们肩负历史给与我们的使命,我们成了xx大的主人,我们应该时刻牢记校兴我荣、校荣我幸的主人翁意识,作为xx大的一名学子,我们的成长和发展都与学校发展紧密相联,学生是评估的最终受益者,更应该借以评估的契机,促发展、促学风、促文明、促提升,不断修正自己、完善自己,脚踏实地,尽己所能,自觉做好基础文明建设和学风建设,关注评估的每一个细节,把握每一个瞬间,从宿舍到教室,从课上到课间,从言语到行动一点一滴、一丝一缕,都代表着xx大的点点滴滴,正所谓一沙一世界一花一天堂,一叶一菩提xx大是大海,而我们是汇聚在大海中的水珠,无论风云变幻,波涛凶猛,我们都是相连的一个整体,我们并肩作战,我们顽强不屈,xx大是一朵丁香花,她已含苞待放,等待着我们不经意的瞬间绽放,xx大的明天辉煌,也是我们明天的辉煌其次,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时时关注迎评,积极参与迎评,自觉服务迎评郑书记教导我们,党员的先锋不是说话大声,不是穿着时尚,不是出风头、好表现;党员的先锋是积极响应党组织的号召,主动为学校分忧解难,党员的先锋是紧密团结身边的人群,牢牢铭记党的指示,党员的先锋是困难在前,享乐在后,先锋是表率、先锋是号召、先锋是榜样、先锋是标杆,在我校迎评关键时期我们应该积极主动,号召身边同学紧紧围绕在评建工作之中,以学习为中心,创建校园优良学风,以文明建设为附衬,营造健康向上文化活动氛围;以文明为准则,塑造高雅、幽美的校园文化人人都是得分手,人人都能做贡献,自觉服务,主动参与,为同学立标杆,为学习立榜样,我们既然选择成为一粒种子,就应萌发出希冀的嫩芽,我们既然选择成为一枚音符,就要奏响属于我们的乐章预备党员学习心得体会今天通过党组织领导的谈话学习,使我深刻的认识到自己作为一名预备党员的很多不足,以前我对党的性质、宗旨、指导思想的学习只是停留在表面的学习而没有进行深刻而详细的理解,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预备党员学习心得体会心得体会,学习心得明确了党的性质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指导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通过这次谈话,我正确地理解了共产党员应该树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的利益牺牲一切的正确入党动机明白入党,意味着要比群众多吃苦,意味着比群众多挑重担、多做贡献,意味着比群众多作牺牲通过这次谈话,还使我对党的知识有了更加深刻地理解,增强了党性,更加明确作为一名入党积极分子,不仅要解决组织上入党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要解决思想上入党的问题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各民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党的根本宗旨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是党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同时,通过这次谈话,我还应该加强对时事政治的了解和对学校、社会周围的关注,一个人不能只看到小己,而忽视了大家作为一名预备党员,应该在思想上与党与时俱进,和党保持统一,了解社会发展动态,认识社会发展趋势在与领导老师的交谈之后,我不仅认识到了我自己的错误,还懂得了以后我该怎么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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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协议》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影响(上) http://www.ccgp.gov.cn 2006-11-21 15:22:49.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内容提要]政府采购制度是现代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改革公共财政支出体制的重大举措。在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以其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得以蓬勃发展,但由于我国《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不久,政府采购行为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规范和约束,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较大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入世对我国财政体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在研究WTO《政府采购协议》基础上,就如何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提出一些初浅的看法。 [关键词] 《政府采购协议》 中国 影响 政府采购制度是公共财政体系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市场经济国家管理直接支出的一项基本手段。政府采购(Government Procurement),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监管下,以法定方式、方法和程序,利用国家财政资金和政府贷款,从国内外市场上购买商品、工程和服务①的消费行为。 政府采购制度形成于18世纪西方自由资本主义国家,最早可以追溯到1761年美国《联邦政府采购法》,迄今已有200多年历史。由于这种制度以公开招标为原则,从决策到监督体现了广泛的公平性、公正性和规范性,因此被称之为“阳光下的交易”。 一、WTO政府采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WTO《政府采购协议》1994年4月经缔约方签字通过后,于1996年1月1日正式生效。它在WTO法律体系中属于附件四的四个“复边贸易协议”(Plurilateral Trade Agreement )之 一,仅对签字成员方有拘束力,而不是对全体成员方有效。 《政府采购协议》由两大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包括序言和24个条款,第二部分为《政府采购协议》的附录②。其主要内容可以归纳以下几方面: (一)目标和原则 《政府采购协议》的基本目标是: 1、通过建立一个有效的关于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措施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的多边框架,实现世界贸易的扩大和更大程度的自由化,改善并协调世界贸易现行的环境。 2、通过政府采购中竞争的扩大,加强透明度和客观性,促进政府采购程序的经济性和高效率。 《政府采购协议》对缔约方政府采购强调了以下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和非歧视待遇原则。各缔约方不得通过拟订、采取或实施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做法来保护国内产品或供应商而歧视外国产品或供应商。 2、公开性原则。各缔约方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做法都应公开。 3、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原则。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国际收支状况等,要求有关缔约方应向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提供特殊待遇和差别待遇,以照顾其发展、财政和贸易的需求。 (二)适用范围 《政府采购协议》的适用范围包括: 1、采购主体:是“由直接或基本上受政府控制的实体或其他由政府指定的实体”,不仅包括政府机构本身,而且包括其他实体,如政府代理机构;不仅包括中央一级的政府实体,还包括地方政府采购实体。各缔约方在加入《政府采购协议》时应提供一份采购实体清单,列入《政府采购协议》附件。只有被列入清单的采购实体才受《政府采购协议》的约束。 2、采购对象:适用于缔约方一定金额的货物、工程(基本建设工程特许合同除外)和服务的采购。其中中央一级采购实体在货物采购方面受协议管辖的最低限价为13亿特别提款权,而中央一级采购实体在服务方面、地方一级采购实体在货物和服务方面受协议管辖的最低限价由各成员方协商确定,并列入《政府采购协议》附件③。工程采购项目,以联合国中央物品分类第五十一章所列的建筑工程为准。但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采购,包括武器、弹药、战略物资的采购,或与国家安全及国防密切相关的连带采购;以及涉及到维护公共道德、公共秩序、公共安全、人民与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知识产权、保护残疾人组织、慈善机构或劳改产品等方面的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协议》。 (三)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协议》规定比较灵活。主要有三种方式: 1、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通过公告程序,邀请所有感情趣的国内外合格供应商参加招标的采购程序。 2、选择性招标采购,是指各采购实体在与采购制度的有效实施相一致的情况下,通过公告程序,最大限度地邀请国内外合格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3、限制性招标采购,即《政府采购协议》第15条规定的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选择性招标后,有下列情形发生时可不通过公告程序采取的采购方式:(1)没有供应商参加投标或者无格标; (2)对于艺术作品或者因保护专利和版权、技术原因等,供应商独此一家,无其他替代选择;(3)出现了无法预见的极为紧急的情况;(4)如更换供应商将不能满足要求而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替换零备件;(5)因研究开发需要或者特定合同需要而续购的产品和服务:(6)追加的工程采购必须由原供应商办理且金额未超过原主体合同金额的50%;(7)在商品市场上采购的产品;(8)只有短时间内出现的对政府机构及其下属机构极为有利的向非经常供应商的采购;(9)与设计比赛获胜者签定的采购合同。 4、谈判式采购,是指一缔约方在严格的限制条件下,在授予合同程序同投标人进行谈判。这些条件包括:(1)采购方在发出招标邀请时已表达这种意图;(2)通过评估,没有一个投标明显优于其他投标;(3)谈判应主要用来坚定各个投标的优劣;(4)在谈判中采购人在不同的供应商中实行差别待遇。 (四)质疑程序 《政府采购协议》第20条规定,当一供应商对某项采购违反《政府采购协议》的情形提出质疑时,每一缔约方应鼓励该供应商通过与采购实体进行磋商来解决质疑;有关供应商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项质疑之日起10天内开始质疑程序,并通知采购实体;各项质疑应由一家法院或与采购结果无关的独立公正的审议机构进行审理;为纠正违反《政府采购协议》的行为,确保商业机会,质疑程序中可以采取暂时的果断措施,在决定是否采取这种可能造成该采购过程中断的措施时,应考虑可能对有关利益包括公共利益产生的重大不利后果。同时,为维护商业和其他有关方面的利益,质疑程序一般应及时结束。

二、我国现行政府采购制度与WTO《政府采购协议》相比存在的问题 我国政府十分重视政府采购立法工作,曾先后草拟了《政府采购条例(草案)》、《中央机关政府采购条例(草案)》,1994年4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立法原则,制定颁布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同年6月又颁布了两个配套办法,即《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政府采购法》正式颁布,2004年,三个部长令也颁布实施,目前,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市场准入办法也正在草拟酝酿阶段。 在地方立法方面,上海市于1995年制定了我国第一个政府采购试行办法,几经修改,1999年4月,正式制定《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和配套措施等6个办法。目前,全国已有近30个地区制发了政府采购规章和制度,其中,深圳市在1998年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是我国第一个政府采购的地方性法规。1999年5月24日,国家发行了政府令对中央和地方政府实行政府采购下达了明文规定,从而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开始走向规范化、普遍化和制度化。 《政府采购协议》虽然属于WTO成员方选择参加的协议,只是对签字国有效,但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和市场一体化的趋势,以及我国进入世贸组织脚步的临近,在不久的将来,中国开放本国的政府采购市场应是历史的必然。但是,在我国现阶段政府采购工作仍属全新领域,相关立法起步较晚,政策法规尚不健全,与WTO《政府采购协议》的要求相比仍存在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 1、法律保障方面 我国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工作起步较晚,近几年全国各地都在陆续试点推行,但到目前为止,许多省、市、自治区虽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办法和措施,但我国《政府采购法》刚刚出台,实施细则还没有制定出来,尚未形成统一的政府采购体系。而各地在政府采购实际操作时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有些问题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只有靠一些规范性及领导的支持运作,缺乏法律的保障。 2、政府采购最低限额的规定方面 《政府采购协议》规定各缔约方的中央政府机构采购合同的限额为13万特别提款权④,而地方政府机构和政府下属机构由各缔约方自行规定。依据国际惯例,地方政府的采购合同起始限额均高于中央政府采购合同的起始限额。我国目前尚无统一的采购限额规定,而各地实际操作的限额一般都较低,如上海市《2000年政府采购目录》规定:单项采购金额超过5万元或以一级预算单位汇兑统计年批量采购超过100万元的货物;合同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土建、安装、装饰、市政道路等各类工程;单项金额超过50万元的服务。这意味着一旦我国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上述所列超过5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政府采购市场都将对其他缔约方开放,这样的规定对保护本国企业而言显然是很不利的,也与国际上通常做法相。 3、政府采购机构的确认方面 目前,各地政府采购大多数由地方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参加组成政府采购委员会,在财政部门设立政府采购中心。这两个机构在实践中既可以审查采购主体资格,又可以在供货合同由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商定的情况下,以监督方身份承担见证职责。这实际上就等于承负可能出现的经济纠纷的责任,因而这两个机构实质上既是政府采购组织者,又是政府采购管理者,在市场经济中既扮演采购员,又兼裁判员,这种身份上的双重性,必然导致职责上的混淆。因此,这样的组织形式在法律和行政体制方面如何定位、职责如何衡量,都是需进一步解决的问题。 4、预算管理形式方面 目前,全国各省、市的政府采购工作大多是经地方政府批准,由财政部门组建采购中心进行日常操作。采购中心一般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但也有部门地区确定为自收自支的(或定额补助)事业单位,还有的地方采取在财政局相关处室基础上“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安排,而机构组织形式和经费来源的不同,必然在相关程度上决定着政府采购中心在工作中“扮演角色”的不同,以及介入程度的深浅,这种经费上的自助自支方式可能使采购中心因关注自身利益而不能保持公平、公正地安排采购活动。 5、采购方式方面 我国《投标招标法》规定的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而WTO《政府采购协议》规定的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采购、选择性招标采购、限制性招标采购和谈判式招标采购四种。从范围上看,我国招标方式更为狭小,选择余地小,对开放后的中国市场不利。 6、质疑程序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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