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计单位年检管理办法》建设[2000]2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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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室内装饰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00]10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室内装饰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00]10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室内装饰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室内装饰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00]10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现将《呼和浩特市室内装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O年三月十三日呼和浩特市室内装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室内装饰市场的监督和管理,维护室内装饰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室内装饰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室内装饰是指对人们活动的所有成型空间(包括六壁表面),经过另行设计和另行预算进行的装饰施工以及室内配套用品的安装设置.呼和浩特市室内装饰工程质量预算检审站(以下简称市室内装饰检审站),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室内装饰市场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进行室内装饰,依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室内装饰涉及拆改原有房屋结构或加大荷载,可能对建筑物安全造成影响的,施工企业必须报建筑行政管理部门或原设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施工。

第六条从事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的单位须申领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办理营业执照。

第七条市外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进入呼和浩特地区承揽室内装饰业务的,须持当地地市级以上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介绍信、相应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向市室内装饰检审站申请备案。

第八条市室内装饰梭审站负责本地区室内装饰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凡投资在三十万元以上(含三十万元)的室内装饰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招投标管理规定的方式发包、承包。

关于印发《大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大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大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大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建勘设发[2005]45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大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知市建委勘察设计处。

附件表格详见文件。

(可到施工图审查机构或建委勘察设计处领取)大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加强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和辽宁省《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含建筑装饰、建筑幕墙、建筑景观,下同)、市政基础设施(含风景园林,下同)工程(新建、改扩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依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对施工图中涉及公众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并对全市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具体日常管理工作委托市勘察设计协会负责。

除市内四区以外的区市县(下同),施工图审查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

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接受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勘察设计协会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章施工图审查机构及职责第五条施工图审查机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发放审查认定书。

铁 道 部 文 件113号

铁 道 部 文 件113号

铁道部文件铁建设 [2006] 113号关于发布《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的通知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为加强铁路基本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编制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工程建设特点,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铁建设[1998]115号)进行了全面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予以发布(另发单行本)。

铁道部原发《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设[1998]115号)、《地方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设[2002]78号)、《关于调整〈地方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3]64号)、《关于调整铁路工程建设管理费用标准的通知》(铁建设[2000]80号)、《关于发布〈运营线施工配合费计费暂行标准〉的通知》(铁建设函[2002]52号)等同时废止。

《关于对铁路工程定额和进行调整的通知》(铁建设[2003]42号)中对《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设[1998]115号)和《铁路工程建设材料预算价格》(铁建设[2001]28号)进行调整的相关规定、《关于调整铁路工程监理费标准的通知》(铁建设[2002]101号)中增加费用在招标节余费中列支的相关规定及其他文件中与本办法相悖的规定同时废止。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由铁路工程定额所组织发行单行本。

二○○六年六月二十日1 总则1.0.1为统一铁路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概(预)算编制方法、费用组成及计费标准,根据国家及铁道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1.0.2本办法是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设计概(预)算编制的依据。

1.0.3两阶段设计,初步设计阶段编制总概算、施工图设计阶段编制投资检算或总预算。

一阶段设计,编制总预算。

苏价费(2009)278号.

苏价费(2009)278号.

苏价费(2009)278号苏财综(2009)45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局关于降低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农民和社会负担,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推动就业再就业工程,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企业生产、流通环节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439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9]111号)的规定,我们对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了清理。

现就公布降低收费标准减免收费项目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以下项目的收费标准(一)行政事业性收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检验机构)1、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暂停执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1992]价费字496号)“检验机构接受执法部门委托的检验,按规定的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收取。

其他委托性检验收费标准可适当高于规定的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但提高幅度不得超过50%”等规定,质监、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农业、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化、粮食、农机、水利、海洋渔业、气象、林业等行政部门所属检验机构的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不得上浮,其他社会检验机构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的上浮幅度由50%下降为不得超过30%。

2、棉花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由按棉价的1.5‰收取,降为按棉价的1.0‰收取。

价格部门3、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收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8]153号)收费标准的70%执行。

环保部门4、环境监测专业服务费按《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苏价费〔2006〕397号、苏财综〔2006〕80号、苏环计〔2006〕30号)中规定收费标准的70%执行。

环保部门以外的环境监测机构,经同级价格部门认定,可在上述降低后的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浮动,但上浮动幅度由不得超过30%降为不得超过20%。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以下简称旁站监理),是指监理人员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中,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的监督活动。

本办法所规定的房屋建筑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在基础工程方面包括:土方回填,混凝土灌注桩浇筑,地下连续墙、土钉墙、后浇带及其他结构混凝土、防水混凝土浇筑,卷材防水层细部构造处理,钢结构安装;在主体结构工程方面包括:梁柱节点钢筋隐蔽过程,混凝土浇筑,预应力张拉,装配式结构安装,钢结构安装,网架结构安装,索膜安装。

第三条监理企业在编制监理规划时,应当制定旁站监理方案,明确旁站监理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旁站监理人员职责等.旁站监理方案应当送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各一份,并抄送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第四条施工企业根据监理企业制定的旁站监理方案,在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施工前24小时,应当书面通知监理企业派驻工地的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安排旁站监理人员按照旁站监理方案实施旁站监理。

第五条旁站监理在总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由现场监理人员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旁站监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一)检查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到岗、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以及施工机械、建筑材料准备情况;(二)在现场跟班监督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执行施工方案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三)核查进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检验报告等,并可在现场监督施工企业进行检验或者委托具有资格的第三方进行复验;(四)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和监理日记,保存旁站监理原始资料.第七条旁站监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在施工现场跟班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旁站监理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如实准确地做好旁站监理记录。

江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协会关于在全省建筑设计行业开展诚信评估工作的通知-赣建设协[2010]22号

江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协会关于在全省建筑设计行业开展诚信评估工作的通知-赣建设协[2010]22号

江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协会关于在全省建筑设计行业开展诚信评估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协会关于在全省建筑设计行业开展诚信评估工作的通知(赣建设协[2010]22号)各具有建筑设计资质单位: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加快推行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步伐的意见,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在总结前几年工程勘察与岩土行业诚信评估工作的基础上,决定在全国建筑设计行业开展诚信评估工作,并下发了《关于在全国建筑设计行业开展诚信评估工作的通知》(中设协字[2010]第29号),此件印发了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建筑设计分会制定的《全国建筑设计单位诚信评估办法》、《全国建筑设计行业诚信单位申报表》、《全国建筑设计单位诚信评估评分细则》;尔后,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建筑分会又下发了《关于在全国建筑设计行业开展诚信评估填表的说明》(以下简称《填表的说明》)。

省协会对上述两个文件,认真组织了学习和研究,有关情况曾向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及建筑设计分会作了请示汇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十分重视建筑设计行业诚信评估工作,分管厅领导在我协会呈报的《关于我省建筑设计行业开展诚信单位评估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材料上批示“同意,请勘察设计处给予帮助和指导。

”这对我们是很大的支持和鼓舞,我们将按厅领导的批示认真搞好建筑设计行业的诚信评估工作。

现将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中设协字[2010]第29号文件及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建筑设计分会《填表的说明》印发给你们(见附件一、二),并结合省协会请示汇报的情况及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建市[2010]210号 住建部关于印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10]210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局,有关中央企业: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 ] 72号)和《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 2007 ] 241号),我部组织制定了《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一、资质申请及审核1、《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以下简称新《特级标准》)实施前取得特级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原特级企业),以及符合新《特级标准》条件的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可按新《特级标准》申请特级资质。

2、原特级企业应在2011年12月31日之前提出特级资质申请;逾期未申请的或申请经审核未达到新《特级标准》要求的,2012年3月13日后原特级资质自行失效并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公布。

3、原特级企业申请新特级资质,经审核未达到新《特级标准》要求的,2012年3月13日前保留其原有特级资质。

原特级企业不再申请特级资质的,可申请本类别一级及以下资质,资质许可部门将按其申请资质等级和范围进行核定。

4、申请多项特级资质的,其企业"注册资本金"、"净资产"、"银行授信额度"、"科技进步水平"中的各项指标及企业应具有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总数不需叠加计算;每增加一类别特级资质申请,建筑业营业税增加5000万元;企业代表工程业绩应分别满足各类别资质标准要求;相关的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和个人代表工程业绩应分别满足各类别资质标准要求。

山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山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09.29•【字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1年9月29日审议通过了《山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1年9月29日山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1年9月29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对相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必须依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从业资质的规定,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资质证书,设计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合并或者分立的,必须重新申请领取建设工程勘察资质证书、设计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技术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报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或者其委托的部门备案。

第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终止勘察、设计业务的,应当自终止业务之日起30日内,向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或者其委托的部门报告,并妥善处理勘察、设计文件和档案,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注销其资质,收回资质证书。

苏价费2009278号

苏价费(2009)278号苏财综(2009)45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局关于降低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农民和社会负担,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推动就业再就业工程,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企业生产、流通环节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439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9]111号)的规定,我们对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了清理。

现就公布降低收费标准减免收费项目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以下项目的收费标准(一)行政事业性收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检验机构)1、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暂停执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1992]价费字496号)“检验机构接受执法部门委托的检验,按规定的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收取。

其他委托性检验收费标准可适当高于规定的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但提高幅度不得超过50%”等规定,质监、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农业、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化、粮食、农机、水利、海洋渔业、气象、林业等行政部门所属检验机构的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不得上浮,其他社会检验机构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的上浮幅度由50%下降为不得超过30%。

2、棉花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由按棉价的1.5‰收取,降为按棉价的1.0‰收取。

价格部门3、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收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8]153号)收费标准的70%执行。

环保部门4、环境监测专业服务费按《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苏价费〔2006〕397号、苏财综〔2006〕80号、苏环计〔2006〕30号)中规定收费标准的70%执行。

环保部门以外的环境监测机构,经同级价格部门认定,可在上述降低后的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浮动,但上浮动幅度由不得超过30%降为不得超过20%。

建设部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建计[1995]第167号

建设部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正文:---------------------------------------------------------------------------------------------------------------------------------------------------- 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建计(1995)第167号一九九五年五月一日)第一条根据建设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建计〔1994〕667号《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十四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电梯、液压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安装、维修和使用的管理。

第三条管理职责1.建设部是国家电梯行业归口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1)制订电梯行业管理的政策和法规;(2)组织实施电梯生产许可证制度;(3)统一管理《电梯准用证》工作;(4)组织制定、实施全国电梯运行事故的统计报表制度。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计划单列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电梯行业的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电梯管理的政策法规;(2)按照建设部的部署,做好本辖区内电梯生产许可证工作;(3)负责本辖区内《电梯准用证》的管理工作;(4)负责本辖区内电梯运行事故的统计工作。

第四条质量责任“一条龙”管理制度的核心是把电梯制造、安装、维修等三个环节的质量责任全部落实在电梯生产企业,并将电梯大修、改造的质量责任也置于电梯生产企业的有效控制之下。

对电梯销售、安装、运行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追究电梯生产企业的责任。

第五条电梯生产企业1.电梯生产企业系指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电梯产品的企业,必须具备设计、开发能力;必须具备保证电梯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验与测试手段;必须有一支足以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机械、电子、电气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队伍;必须严格按照图纸、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试验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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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年检管理办法》
建设[2000]298号2000-12-26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的动态管理和市场的监督管
理,促进勘察设计单位自身建设,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与水平,根据《建设
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
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持有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并经国家或省级(含
计划单列市,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
均应按属地管理的原则,接受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年
检组织部门”)组织的勘察设计单位年检。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将勘察设计单位年检的具体
工作委托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三条 年检内容:
(一)受检单位勘察设计资质现状;
(二)受检单位年度工作业绩和合同备案情况;
(三)执行法律、法规及市场管理规定的情况;
(四)勘察设计质量与水平状况;
(五)注册执业人员执业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及单位精神文明建设情况。
第四条 年检申报材料:
(一)受检单位自检报告;
(二)年检申报表(详见附表一)、年检数据库软盘(使用“勘察设计资
格证书管理申报系统软件”);
(三)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原件)、收费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复印
件);
(四)年检组织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五条 年检程序:
(一)年检组织部门和具体实施年检部门印发开展年检的通知;
(二)受检单位进行自检自查,形成自检报告上报具体实施年检部门;
(三)具体实施年检部门组织审查,并做出年检结论。
(四)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了解和掌握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
施年检的情况,并具有监督与抽查权。
第六条 年检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第七条 受检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为年检合格:
(一)按期报送年检材料并符合规定要求;
(二)各项资质符合相应资质分级标准所规定的条件;
(三)本年度内有相应的工作业绩;
(四)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行业管理规定,并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的管理;
(五)本年度内完成的勘察设计成果质量合格;
(六)积极开展职工职业道德教育,推进精神文明建设。
第八条 受检单位符合第七条第(一)(四)(五)(六)款者,且主行
业资质、跨行业资质半数以上均符合相应资质分级标准所规定的条件,为基本
合格。
第九条 受检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年检不合格:
(一)逾期不申报年检材料或申报材料不合格;
(二)各项资质均达不到相应资质分级标准所规定的条件;
(三)单位或执业注册人员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定,造成
严重后果的;
(四)经施工图审查或检查抽查被确认为勘察设计质量不合格的;
(五)不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
第十条 受检单位连续两年年检合格,无勘察设计质量事故,且符合下列
条件之一的,可连续三年免检。
(一)全国勘察设计单位综合指标前100名单位;
(二)首批换发建筑工程甲级设计证书单位;
(三)受国家或地(市)级以上地方政府表彰的单位;
(四)职工总数在500人以上的工业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一条 免检单位在免检年度存在本规定第九条第(三)(四)条款之
一或资质达不到分级标准所规定的条件的,则取消免检资格,重新参加年检。
第十二条 年检结果及处理:
(一)对免检单位由年检组织部门在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加盖免检章;
(二)对年检合格的单位,由年检组织部门在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加盖
年检合格章;
(三)对年检基本合格的单位,由年检组织部门在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副本
加盖年检基本合格章;
(四)对年检不合格的单位,由年检组织部门在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加
盖年检不合格章。
(五)年检组织部门对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提
出处理意见或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年检组织部门应在每年4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年检结果汇总表
(附表二)报建设部备案。对年检不合格的甲、乙级单位和一级注册执业人员
的资质、资格需要作出相应处理的,应一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四条 年检工作人员应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严格执行本
办法有关规定,确保年检工作质量。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
定实施细则,并报建设部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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