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办法全文

合集下载

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Microsoft Word 文档

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Microsoft Word 文档

关于加强易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 服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正阳县中医院

为认真贯彻落实我慎水乡预防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事件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实现对易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的动态服务管理,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实施《精神卫生法》,以预防和减少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为主线,切实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诊疗、救助管理,科学规范开展患者筛查、诊断与危险性评估,减少患者因病导致社会危害事件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活安全,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以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为重点,完善政府领导,属地管理、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落实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全面提升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测、预警、救治、救助、服务、管理工作水平,努力实现严重精神障碍治疗率和管理率提升,肇事肇祸率下降“两提升、一下降”的总目标,防范社会风险,维护社会稳定。 三、工作重点 (一)健全精神卫生防治体系 要建立以精神专科医院和有精神专科特长的综合医院等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为主体,一般综合医院为辅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精神障碍康复机构等依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补充的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加强防治队伍建设。充实稳定精神卫生防治专业队伍。要在做好精防专业人员培训的同时,加强对患者及其家属、社区民警、村(居)委会干部、社区助残员等各类人员的专项培训,确保筛查、随访等服务管理质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从事精神卫生防治工作专兼职医务人员的比例,2013年底要达到80%以上,2015年底要达到85%以上,2017年底要达到90%以上。 (二)扎实开展患者筛查和诊断 1、深入开展筛查建档工作。每年要定期组织摸排,通过多种渠道最大限度发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精防机构统一建立健康档案,进行风险性评估定级,纳入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对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即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对查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应当帮助送往医院机构诊断。2013年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检出率要达到3‰,2015年度要达到4‰。2017年底要达到5‰。 2、完善患者信息管理工作。对筛查出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要建立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库,实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登记和随访情况月报告制度;村卫生所要建立易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库,将患者的家庭成员、社会关系、自身情况、精神病史、平时表现、家庭住址及活动范围分别列入台帐管理,在严格保护患者隐私前提下,定期与公共卫生服务办公室互相交换患者信息情况。 (三)认真落实随访和干预措施 1、强化随访工作措施。精神卫生所服务人员要定期随访,了解患者情况,及时进行患者危险行为评估,对危险行为级别较高者,迅速按服务流程处理,逐级上报,加强防范。村卫生室负责人员对在管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每年至少6次随访服务,严重肇事者着病情而定可增加随访次数。随访过程中发现易肇事肇祸倾向患者,立即上报公安部门协助送往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2、强化干预工作落实。对未住院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要由精神科医师、居委会(村室)人员、民警共同配合下,落实随访、干预措施,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有针对性的康复指导。在患者病情许可的情况下,对病情好转出院的易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家庭有控制能力的要签定责任书,由家属或监护人管控,村、组、社区定期上门巡查;对家庭无管控能力的,由办事处、派出所、村(社区)落实专人管控。 (四)制定落实应急处置预案 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随访时发现处于发病期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应启动应急预案,送定点收拾机构治疗。 (五)加强患者救治管理服务 对有治疗意愿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全部收治。对筛查出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要全部建档,要纳入服务管理范围,做到应管尽管。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村卫生室要高度重视易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防治工作,全面加强领导,强化责任与措施落实,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治疗与管理,加大对精神卫生工作的经费投入、机构设置、人员配置、装备配备力度,健全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机制,切实减轻病人、家庭及社会的压力,为建立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作出贡献。 (二)坚持齐抓共管。 积极配合卫生部门认真落实实施方案,保障易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顺利推进。 (三)加强督导考评。村卫生室要把易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综治考核,加大考核权重,对因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脱管失控而引发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事)件,依据综治责任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定期开展督导检查与考核评估,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收治工作管理办法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收治工作管理办法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收治工作管理办法(暂行)为加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救助,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绿色通道”,做到“应治尽治、应管尽管、应收尽收”,坚决防止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的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高重性精神障碍救治管理和医疗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关于进一步加强重性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为加强我院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收治服务工作,特成立组织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组长:常务副组长:副组长:成员: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收治绿色通道1、对辖区内公安、民政、卫生、残联等部门筛查发现的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或危险行为评估三级以上、有肇事肇祸倾向、符合我院住院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应无条件收治,可直接进入病房并办理相关入院手续,同时对其进行诊断和危险性行为评估,并按相关技术诊疗规范对病人实施规范化治疗,直至符合出院标准。

2、对无正当理由拒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科室,我院将查实处理;对符合住院条件,但患者本人及监护人不同意住院的,监护人阻碍实施住院治疗或者患者擅自脱离住院治疗的,由公安机关协助我院采取措施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精神卫生法》第三章第三十五条)。

3、对社会流浪乞讨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我院应根据规定对其进行神经病医学鉴定,如确诊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且符合住院条件的,可直接进入病房并办理相关入院手续。

4、对于公安机关要求执行被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严重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做好收治管理工作,定期对被强制人员的病情进行评估,并及时作出包括被强制医疗人员是否好转、是否具有人身危险性等内容的诊断评估报告,便于人民法院决定是否解除强制医疗。

5、建立简便快捷的费用结算机制,定期将收治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费等凭证报有关部门或经办机构审核确认。

6、依照《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2年版)》(卫疾控发[2012]20号)文件相关规定,对急性发病患者、发生严重药物反应患者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制度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制度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制度
1.成立本社区重性精神疾病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计划,定期召开精防工作会议。

2.开展严重精神疾病摸底排查,准确掌握辖区精神病人基数情况,实行动态管理,新发现的精障人员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

3.建立随访制度。

定期走访辖区精障人员,按危险性等级分期随访精神病患者,及时掌握病情变化、服药情况、去向,填写随访记录。

4.指导监护人督促病人按时服药.观察可能出现的药物副反应和精神症状。

5.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防止肇事肇祸事件的发生。

6.对"三无"精神病人登记造册并上报;对生活困难、符合免费服药治疗标准的患者,帮助申请享受免费药物治疗。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随访制度
1.要定期走访辖区的患者,危险性三级以下至少每月入户走访一次,三级以上的每周走访一次,并按要求填写"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随访服务记录表",及时掌握患者变化情况。

2.对新出院患者的第一次随访,落实监护责任人,完整填写随访记录。

3.对疾病期、波动期、人在户不在、户在人不在的精神病患者进行随访,了解患者的病情变化、治疗情况、去向,填写随访记录。

4.指导监护人督促患者按时服药,观察患者可能出现的药物副反应和精神症状。

5.随访期间发现生活困难,符合免费服药治疗标准的患者,与有关部门协商,使患者享受免费药物治疗。

精神病人管控措施

精神病人管控措施

精神病人管控措施
信息收集与动态摸排:
全面收集精神病人的基本信息,包括户籍信息、婚姻状况、受教育状况、监护人情况、患病信息等。

定期进行动态摸排,重点关注既往有过肇事肇祸的和可能肇事肇祸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诊断与评估:
对新发现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初诊和危险性评估,必要时送往专科医院进行诊断治疗。

对病情较轻的患者,建议其近亲属送往专科医院进行诊断治疗。

分类管理与随访:
根据患者的暴力倾向程度建立分类档案,进行分类管理。

对居家监护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督促监护人履行好监护管理责任,定期进行随访和危险性评估。

救治与救助:
对危险性评估较高的患者,动员其进行住院治疗,并落实贫困患者的医疗救助和生活救助。

对危险性评估较低的患者,加强日常随访和服药治疗。

多部门协作:
卫健、公安、民政、残联、司法等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交换患者相关信息。

成立由监护人、村(居)委会干部、社区医生、民警综治(民政)协管员、残疾人联络员组成的管控专班,开展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筛查和随访。

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联合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联合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联合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联合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重庆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联合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渝综办发12号)精神,为切实提升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规范化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我区进一步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联合服务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联合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行为,已经成为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隐患,成为当前我区社会治理的突出难题。

从近年我区发生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分析,个别基层基础工作不落实,尤其是联合服务管理小组工作不到位,未按规定开展监测、预警、救治、救助等服务管理工作是发生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的重要原因。

为此,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强化部门依法履职尽责,强化镇(街道)属地管理责任,重点抓紧抓实联合服务管理小组建设,健全完善联合服务管理工作机制,严密防范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行为发生,切实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切实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联合服务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联合服务管理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推进,整合力量,齐抓共管,实行“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明确责任,压实责任。

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以及中央、市里相关要求,完善并坚持以区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的精神卫生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细化实化卫生计生、综治、公安、财政、民政、人力社保、司法、残联等部门的职责任务,统筹协调辖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联合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督促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措施。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卫生计生委。

各镇(街道)要对应建立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综合管理小组,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行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卫生计生和综治工作负责人任副组长,有关科室(办、室)、单位和村(社区)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实施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联合服务管理工作,强化日常工作督查,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8年版)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8年版)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8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5.28•【文号】国卫疾控发〔2018〕13号•【施行日期】2018.05.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精神卫生正文关于印发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8年版)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8〕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为贯彻落实《精神卫生法》《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适应精神卫生工作发展需要,结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对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的有关要求,我委组织编制了《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8年版)》。

现印发给你们(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下载),请遵照执行。

原卫生部发布的《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2年版)》(卫疾控发〔2012〕20号)同时废止。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5月28日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8年版)严重精神障碍是指精神疾病症状严重,导致患者社会适应等功能严重损害、对自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认识,或者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的精神障碍。

为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现、治疗、管理、服务,促进患者康复、回归社会,充分发挥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含精神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精神/心理科,下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治疗工作中的作用,明确各自职责、任务和工作流程,提高防治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工作规范。

本规范的服务对象为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六种严重精神障碍的确诊患者。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并经诊断、病情评估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限于上述六种疾病。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制度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制度
1.成立本辖区重性精神疾病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精神卫生三级管理网络(街道、居委会、监护人),制定工作计划,定期召开例会。

2.开展严重精神疾病流行病学调查,准确掌握精神病人基本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准确将相关报表上报至旗严重精神障碍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

3.开展重点人群的心理卫生咨询、心理行为干预、精神疾病预防等服务,早期发现精神疾患患者。

4.开展对慢性或服用维持剂量药物的精神病患者诊治,对新发现或疑似患者应及时转诊至上级专业机构确诊。

5.建立随访制度。

定期走访居委会,按疾病分期随访精神病患者,及时掌握病情变化、治疗情况、去向,填写随访记录,进行康复治疗指导。

6.指导监护人督促病人按时服药、观察可能出现的药物副反应和精神症状,动员患者参加社区组织的康复活动。

7.患者就诊或医务人员到患者家中诊疗时,应有家属或监护人陪同。

8.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防止肇事肇祸事件的发生。

9.对"三无"精神病人登记造册并上报;对生活困难、符合免费服药治疗标准的患者,帮助申请享受、发放免费药物治疗。

No.:000000000000007847
编号:202004061636。

第三版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服务规范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服务规范一、服务对象辖区内常住居民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二、服务内容(一)患者信息管理在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纳入管理时,需由家属提供或直接转自原承担治疗任务的专业医疗卫生机构的疾病诊疗相关信息,同时为患者进行一次全面评估,为其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按照要求填写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个人信息补充表。

(二)随访评估对应管理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每年至少随访4次,每次随访应对患者进行危险性评估;检查患者的精神状况,包括感觉、知觉、思维、情感和意志行为、自知力等;询问和评估患者的躯体疾病、社会功能情况、服药情况及各项实验室检查结果等。

其中,危险性评估分为6级0级:无符合以下1~5级中的任何行为。

1级:口头威胁,喊叫,但没有打砸行为。

2级:打砸行为,局限在家里,针对财物,能被劝说制止。

3级:明显打砸行为,不分场合,针对财物,不能接受劝说而停止。

4级:持续的打砸行为,不分场合,针对财物或人,不能接受劝说而停止(包括自伤、自杀)。

5级:持械针对人的任何暴力行为,或者纵火、爆炸等行为,无论在家里还是公共场合。

(三)分类干预根据患者的危险性评估分级、社会功能情况、精神症状评估、自知力判断,以及患者是否存在药物不良反应或躯体疾病情况对患者进行分类干预。

1.病情不稳定患者。

若危险性为3~5级或精神症状明显、自知力缺乏、有严重药物不良反应或严重躯体疾病,对症处理后立即转诊到上级医院。

必要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2周内了解其治疗情况。

对于未能住院或转诊的患者,联系精神专科医师进行相应处置,并在居委会人员、民警的共同协助下,2周内随访。

2.病情基本稳定患者。

若危险性为1~2级,或精神症状、自知力、社会功能状况至少有一方面较差,首先应判断是病情波动或药物疗效不佳,还是伴有药物不良反应或躯体症状恶化。

分别采取在规定剂量范围内调整现用药物剂量和查找原因对症治疗的措施,2周时随访,若处理后病情趋于稳定,可维持目前治疗方案,3个月时随访;未达到稳定者,应请精神专科医师进行技术指导,1个月时随访。

县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处置办法

县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处置办法县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处置办法为了保障社会的安全稳定,有效处理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是至关重要的。

以下是县级政府可以采取的一些处置办法:1. 建立完善的监测机制:县级政府可以建立一个系统化的监测机制,用于追踪、监测和评估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行为和状况。

通过定期的监控和评估,可以尽早发现问题,做出合适的处置措施。

2. 设立危机干预热线:建立一个专门的危机干预热线,提供24小时全天候的咨询和援助服务。

任何人都可以通过该热线报告有关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情况,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潜在的危险。

3. 加强社区治疗和康复服务:加大对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康复和社区治疗服务的投入。

县级政府可以与医疗机构和社区合作,提供适当的治疗和监管,确保这些患者得到必要的支持和监护。

4. 加强家庭监护:鼓励家庭成员提供适当的监护和支持,确保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能够及时接受治疗和康复。

政府可以提供培训和教育,帮助家庭成员更好地了解精神障碍,提供适当的支持和帮助。

5. 强制医疗措施:对于一些严重危险的易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尤其是那些拒绝接受治疗的人,县级政府可以采取强制医疗措施。

这包括将他们送往医疗机构接受专业治疗,并在必要时进行长期的监管和护理。

6. 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对精神障碍患者的理解和包容。

通过提高社会对精神障碍的认识,减少歧视和偏见,有助于提高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生活质量,减少患者与社会的冲突和危害。

总之,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处置需要综合、全面的措施。

县级政府应加大投入,加强监测机制,建立危机干预热线,强化社区治疗和康复服务,加强家庭监护,采取必要的强制医疗措施,并加强宣传教育,以确保社会的安全和精神障碍患者的福祉。

继续加强社区治疗和康复服务是处理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关键一环。

县级政府可以通过投资和建设康复中心,提供全面的治疗和康复服务,帮助患者重建自信和社会功能。

加强易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控工作经验总结

加强易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控工作经验总结
加强易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管控工作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制定明确的管理政策和程序: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明确易肇事肇祸患者的管理职责、工作流程和管理措施。

制定一套完整的管理政策,包括患者的评估、监控、干预和处置等各个环节,确保各相关人员能够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工作。

2.加强患者评估和监控:建立完善的评估机制,定期对易肇事肇祸患者进行评估,了解其病情和表现,及时发现和预防潜在的危险因素。

同时,通过视频监控、巡逻和随访等方式监控患者的行为和情绪变化,及时采取干预措施。

3.提供必要的治疗和康复服务:对易肇事肇祸患者进行专业的治疗和康复服务,包括药物治疗、心理疏导、社会支持和职业康复等。

通过专业的治疗,减轻患者的症状和不适,提高其生活质量和社会适应能力,降低再次发生事故的风险。

4.加强社区协作和监管:与社区相关部门(如公安、卫生、劳动等)建立良好的协作机制,共同加强对易肇事肇祸患者的监管。

及时交流信息,共享资源,协同工作,确保患者能够得到全面的管理和服务。

5.加强家属的教育和支持:向易肇事肇祸患者的家属提供相关的教育和支持,帮助他们了解患者的病情和特点,掌握有效的管理方法和应对策略,提高患者的福利和安全。

6.持续的培训和提高员工的素质:定期组织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使其具备应对各种突发情况的能力。

同时,加强团队合作和沟通,提高工作效率和协调性。

通过加强易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管控工作,可以最大程度地预防患者的事故和危害,并提供必要的治疗和康复服务,帮助患者恢复正常生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长沙市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办法(全文)长沙市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长沙市行政区域内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排查、管理、收治、救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是指患有精神分裂症、双向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和严重精神发育迟缓等精神疾病,病情不稳定,经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评估为有暴力倾向等表现、达到3-5级高风险行为的患者; 或在不能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精神障碍患者:(一)实施杀人、放火、爆炸、抢劫、性侵犯等严重暴力犯罪行为的;(二)实施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以及抢夺、损毁公私财物等严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三)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二章组织保障各级政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和工作条件。

第三章部门职责第五条各级政府及派出机构、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负责本辖区、本单位内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加强与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及家属的联系,预防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

同级综治、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残联等部门(单位)应各司其职,并建立协作配合机制。

各级政府(含派出机构)及相关职能部门须切实履行下列职责:(一)综治部门牵头组织开展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服务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辖区各部门、各单位落实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收治管理的各项工作任务,对辖区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工作情况及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二)公安部门会同民政、卫生计生、残联等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开展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排查。

提请卫生计生部门对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进行诊断和风险评估;负责对风险性评估3级以上的精神病患者逐一落实管理措施。

对正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对本人及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在保证其安全的情况下,对其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三)民政部门定期收集、梳理民政系统所属福利机构和救助站收治的精神疾病患者相关信息,并及时通报公安、卫生计生部门。

督促指导所属精神卫生机构协助卫生部门开展走访、诊断和风险评估等工作。

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精神障碍患者予以相应的社会救助,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对不符合低保条件但确有困难的,通过临时救助等措施,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

做好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精神障碍患者的救助工作。

负责将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送至当地医疗救助定点医院进行诊断和救治;对查找不到居住地的慢性期患者或急性期治疗缓解后查找不到居住地的患者,负责转入精神康复机构或精神病人福利机构分类安置。

(五)残联负责排查掌握本系统中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底数,将基本信息及时通报公安、卫生计生部门。

依照程序为符合条件的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办理《残疾人证》,并发放至其法定监护人。

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搞好精神障碍患者的康复工作。

(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社保政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做好该类病人的医疗参保工作。

(七)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联系、协调、监督司法鉴定机构对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司法鉴定。

对符合条件的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进行法律援助。

(八)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本级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管控、救助工作的专项经费保障,审核拨付并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九)乡、镇(街道)及社区居(村)委会协助公安机关对本辖区内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进行排查,发现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及时向公安、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报告。

协助相关部门开展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危险性评估、随访管理、应急处置工作。

协助落实本辖区内贫困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和治疗出院后的该类病人的救助。

第四章监护人职责第六条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的确认:(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依法由有监护能力的法定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担任监护人。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障碍患者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可以担任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障碍患者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村)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二)没有法定监护人的精神障碍患者,由其所在单位担任监护人;精神障碍患者无工作单位的,由其住所地的居(村)委会担任监护人;外市籍以及查找不到原籍的精神障碍患者,由发现地县级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七条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的职责:(一)保护被监护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二)对被监护精神障碍患者进行日常生活管理和治疗康复护理,密切观察病人病情变化,发现有肇事肇祸倾向或有肇事肇祸异常行为的,应及时向所在乡镇(街道)及公安、卫生计生、民政部门报告,并协助护送至定点医院治疗。

对符合出院标准的病人负责结算医疗救治费用并及时领回监护。

(三)不得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家庭暴力,不得放任或遗弃精神障碍患者流落社会。

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出逃和流浪时负责领回监护。

对监护得力,没有发生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行为的,实施监护奖励;因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致使,造成严重后果的,监护人应当承担责任。

第五章日常管理第八条医疗机构接到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不得拒绝为其作出诊断,应当将其留院,并立即指派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诊断,及时出具诊断结论。

由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办理住院手续。

第九条精神障碍患者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

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经其监护人申请,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

监护人应当对在家居住的患者做好看护管理。

(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本人没有能力办理住院手续,其监护人不办理住院手续的.,由患者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办理住院手续,并由医疗机构在患者病历中予以记录。

(三)对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患者,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由公安机关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由人民检察院提请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医疗。

第十条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医疗及生活费用由监护人或者近亲属承担。

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精神病医疗机构诊断的精神障碍患者,均可以申请药物救助。

其中,经县级以上精神病医院评估,风险等级在3级以上或风险等级虽在3级以下但曾有肇事肇祸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等暴力行为的重症精神障碍患者,均可向民政部门申请住院治疗救助。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医疗费用由相关基金按照规定支付。

自付部分由监护人或者近亲属承担。

监护人无力承担自付部分医疗费用或具有本市户籍的无监护人的精神障碍患者、无法查清原籍以及外市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发生的救治费用和生活费用,按肇事肇祸行为或疑似行为发生地归属由各区、县(市)承担。

第十一条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病情好转、治愈,或出现病情加重、恶化等风险性评估等级变化情况的,应及时进行风险评估。

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诊断和风险评估,由卫生计生部门组织精神病医院和有资质对病人进行危险性评估的医疗机构确认。

医疗机构须严格按照国家现行精神障碍分类和诊断标准及参考国际疾病诊断分类的相关标准,结合其既往病史、精神状况检查、体检和辅助检查等进行诊断,并依照《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开展诊断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

实施诊断和风险评估的人员应当为精神科主治医师或有5年以上临床诊疗经验的精神科执业医师。

第十二条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病情鉴定由具备资质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确认,鉴定费用由申请鉴定部门或个人承担。

受害人、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及其监护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或委托重新鉴定。

公安机关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或委托重新鉴定。

第十三条病人强制入院治疗后,病情明显缓解或基本治愈或因患有其他严重疾病丧失肇事肇祸能力,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

经人民法院批准同意后,由监护人结清费用办理出院,领回监护人所在地监护或安置。

第十四条无正当理由拒不领回出院患者的本市户籍监护人,由医疗机构申请患者户籍所在县级综治机构协调司法机关等,依法追究监护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病情已稳定或痊愈出院后,其监护人应加强监护和继续巩固治疗,防止病情复发、肇事肇祸。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给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他公民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将非精神障碍患者故意作为“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治疗的;(二)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遗弃患者,或者有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其他情形的;(三)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侵害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的;(四)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人身自由的;(五)其他侵害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十七条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治疗期间发生自杀、自残等行为,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经公安、卫生计生部门查实,是本市的,由公安部门及时与其家属、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联系,并会同卫生计生部门处理善后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处理的,按照长沙市殡葬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无法确定身份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卫生计生部门在三月内作出鉴定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按无名尸体处理,由殡仪馆火化,所需经费由民政部门按现行有关规定解决。

特殊情况处理时限,由公安机关结合工作实际,会同综治、卫生计生、民政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市、县(区)政府把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患者救治救助安置康复场所的建设列为“为民办实事”工程项目,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