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经济学视野看高校职务犯罪
湖南高校职称评审评委受贿事件舆情分析

全文共计3933字湖南高校职称评审评委受贿事件舆情分析
5月4日,有网友微博爆料,称湖南高校职称评审评委在酒店开套间专为收钱,引发网友热议。
湖南官方在事件曝光当日便介入调查,终止了当事人的评委资格。
当事人所在高校也对其进行了暂时停职处理。
事件发展后期,最高检介入,要求依法严查该事件背后的职务犯罪。
从舆情应对角度看,湖南官方事发3小时内发现舆情,并于当天对当事人作出处理,体现出较强的舆情监测能力和危机应对能力。
一、事件概述
5月4日,网友“马山寨主”发微博称,湖南省高校职称评审评委刘一兵专门在酒店开套间收钱,该微博发布后被大量转载并引发网友的热议。
5月4日,湖南省教育厅终止刘一兵的评审专家资格。
5月6日,湖南警察学院宣布暂时停止刘一兵执行主任职务,并对其进行谈话调查。
5月7日,湖南省教育厅副厅长称,本次职称评选共有109名评委,
1。
筑牢预防职务犯罪的心理防线

筑牢预防职务犯罪的心理防线职务犯罪历来是国内外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课题。
当一个人突破职业道德限制、突破法律法规制约,尤其是突破自我心理防线,他将坠入职务犯罪的深渊不能自拔。
本文从着眼于阐释职务犯罪的现实危害,剖析职务犯罪的原因,探析职务犯罪的预防措施着手,从管理科学和心理学的角度,理论联系实际,由深入浅、由表及里地论述了筑牢预防职务犯罪的心理防线的必要性和具体防控方略,以对预防职务犯罪提供理性参考和现实借鉴意义。
标签:职务犯罪构成要件预防犯罪惩治犯罪心理失衡纵观历史,我国各朝各代和近现代都在运用法律手段惩治职务犯罪,但在犯罪前,法律的预防作用微乎其微,直到职务犯罪查处了,法律的作用才显现出来。
如何在职务犯罪方面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切实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笔者认为从管理科学和心理学的角度探讨职务犯罪的预防思路,以实现全方位地打击职务犯罪,改变目前这种被动局面就显得尤为重要,这也必将有利于预防职务犯罪,惩治和消灭职务犯罪,以维护职务者的利益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一、正视职务犯罪的危害事物均有利弊之分,大到国家、社会小到个人力求利大于弊,都在趋利避害。
而职务犯罪无论对于国对于社会对于个人而言,长远利益无从可谈,害处却颇多。
通过调研,我们总结出职务犯罪的四大危害性。
1.危害自己,身心受损。
“廉洁有益健康,腐败导致死亡”,这是中国心血管专家、北京安贞医院洪昭光教授推出的一项科研成果。
他从医学的角度解释这一现象时说,贪官贪污受贿后,受到强大的心理压力,他们恐惧、后悔,食不甘味,寝不安席,时时惧怕罪行败露。
洪教授的这一成果并非借题发挥,无稽之谈,与其类似的研究成果是巴西医生马丁斯對583名被指控有贪污受贿行为的官员和583名廉洁官员作了十年的追踪、随访和研究发现,不廉洁的官员有60%患病和死亡,廉洁仅有16%患病和死亡。
2.危害政治,政息人亡。
据调查显示:前苏联解体,实质上是既得利益集团的“自我政变”。
搞跨苏共的主要力量,并非反共分子,而是职务犯罪中的腐败分子,是腐败导致苏共丧失执政地位和国家分崩离析。
寻租语境下的高校腐败问题探析

的; 二是人 为造 成的。 1 9 6 7 年 图洛克( G o r d o n T u l 1 o c k ) 所写 少之又少 , 大部分被 官员 中饱 私囊 。我 国研 究寻租 问题
课题项 目: 2 O 1 2 年度河南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 目“ 高校廉政 建设体 制机制创新研究 ’ ’ 的 阶段性成果之一。
《 西部学刊 》2 0 1 3 . O 4 期
~4 5 —
西部学刊
X I 所谓 寻租 , 是指 由于政府的无意创租 、 学, 尤其是公立大学 , 都进行 了大扩建 。从 1 9 9 8 年 ̄ 1 1 2 0 0 5 被动创租和 主动创租可使经 济 中产生 巨额 租金 , 经济人 年 , 平均每年新建校 舍3 0 0 万平方米 , 大多数学校 每年完
人 的 试 图寻 租 行 为 引导 或 转 变 为 寻 利 行 为 。
关键词 : 寻租 ; 高校 腐败 ; 监督机制 中图分类号 : G 4 6 4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C N6 1 . 1 4 8 7 ( 2 0 1 3 ) 0 4 — 0 0 4 5 — 0 4
关 于税 、 垄 断和偷窃 的福利成本 》被称之 为寻 改革 开放3 0 多年 , 中 国现代 化建设取 得了举 世瞩 目 的论 文 《
通 过各种政治 的 、 经济 的 、 合 法的 、 非法 的手段从政府官 成 的基建 工作量都在2 0 万至3 0 万平 方米 之间 。新建 、 改
的步伐 , 高校腐败 因此 而连连案 发 。 2 0 0 9 年, 知名 学府武 易学派 的创始人克鲁格( A n n e K r e u g e r ) 继承和发展 了图
汉 大 学校级 领 导龙小 乐 、 陈昭 方涉嫌 受 贿被警 方 逮捕 。 洛 克的观点 , 并在其 探讨 国际 贸易保 护 主义 政策形成原 紧接着 , 湛江师范学院院长 、 党委副书记郭泽深在学校基 因的论 文 《 寻租社会 的政 治经济学 》中首次提 出了寻租 “ 人们竞相争 夺进 口权 , 从而获取 建、 财务 等方面涉嫌有经济问题 , 被 当地公检机关宣布实 的概 念 。克鲁 格认 为 : 施刑事拘 留。 2 0 1 2 年长春大学原副校长 门树廷受贿 9 3 9 万 进 口垄断权 的租金 , 这种 竞争活动对社 会是一个损失 , 必 ” ¨ 他认 为寻租是 “ l 在政府干预 的情况下 , 余元 , 被 长春市 中级人 民法院 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 , 剥 须纳入分 析 。 夺 政治权利终身 , 并没收财产 1 0 0 万元 。高校正成为 职务 人们 为了获得个人 利益 , 往往不 再通过增加生 产 、 降低成 犯罪新 的高发区 的现实 , 凸显 出大学精神 的 日益沦 落 , 高 本 的方式来 增加利润 , 相反 , 却 把财力 、 人力 用于争取政 府 的种种优惠 ” 。 l 2 砘 公共选择理 论学家布坎南认为 “ 寻 校 已不再是传统意义上 的“ 清水衙 门” 。本文拟从寻租理 论 的视角 对高校腐 败的成 因进行分析 , 并试 图找出治理 租包括为 了取得额外 的收益而进行 的疏通活 动 , 这种额
犯罪成本与职务犯罪预防

偶犯 和其他 罪犯——也 与野蛮人 和小孩一样 , 别 特
法律 经济学家 认为 ,法 律 中 的 “ ” 也 是 “ 人 理性 经济人 ” ,因此 ,人类 的法 律行 为 ,包 括 犯 罪行 为 ,也
没有远 见。这一 弱 点 在 缺乏 教 育 的较 低 阶 层 中特 别 明 显 , 在I 中则完全是一 种心理疾 病的症状 。 而 1 l 巳 笔 者认 为 。由于趋乐避 苦是人 的一 种本 能 , 以一 所
项 有力措施 。
一
、பைடு நூலகம்
“ 理性 经济人 ” 与职 务 犯罪 人
“ 理性 经 济人 ” 假 设 是 经济 学 中 最重 要 的 理 论 假
设,主要用于解释经济行为,最早由亚 当 ・ 斯密提出。 其基本含义是,经济人是 自利的,并运用 自己的理性追 求个人 利益的最大化 。但 随着经济学 的发展 ,理性 人假
罚之所 以能预 防犯 罪 ,就是 因为刑 罚具 有威慑 功能 ,即
一
般潜 在犯罪人就 是 因为 害怕 刑罚 而 没有 实 施犯 罪 的 ,
这实 际上 就是对犯 罪成本算 计 的结 果 。与此 同时 ,我们 也不否认 ,有一些犯 罪人是 不计后 果 、不 考虑犯 罪成本
是精神成本,即刑罚对犯罪人的精神造成负面影响;四 是后续成 本 ,即职务犯罪 人因受过刑 罚处罚 而对刑 罚执
查 获几率 、惩罚 严厉性 和相关变量” 。
职 能 ,影响 了正 常的管理 秩序 和工 作秩序 ,破坏 了 了政
府 的威信 ,损 害了公 众利益 。为了国家 的长治久 安 和健
康 发展 ,我们必 须采取措 施预 防和打击 职务犯 罪。预 防 职务犯 罪的措施 是多方面 的 ,提高犯 罪成本是其 中的一
客观义务监察委员会调查职务犯罪的内在约束

彭剑鸣(致公党贵州省委, 贵州 贵阳 550005)摘 要:监察委员会客观义务的发掘有助于监察委员会严格依法行使职权,确立监察委员会的客观义务具有监察法中的立法依据和学理上的理据,对监察委员会客观义务的赋予不会改变现行司法系统的结构。
监察委员会的客观义务主要包括秉持中立立场审视和实施职权行为、兼顾监察法任务的多重性、克制习惯偏好。
监察委员会履行客观义务的方式是全面收集证据、全面提交证据、公允评价案件事实、依法保障职务违法犯罪行为人的合法权利、杜绝非法取证行为。
违反客观义务的消极后果包含了程序后果和实体后果。
关键词:监察委员会;客观义务;职务犯罪调查收稿日期:2020-10-10作者简介:彭剑鸣(1967-),男,重庆璧山人,致公党贵州省委专职副主委,法学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刑事法学。
Objective Obligations : Internal Constraints for the Supervisory Committee'sInvestigation of Duty-related Crimes Peng Jianming(Guizhou Provincial Committee of China Zhi Gong Party, Guiyang 550005, China)Abstract :To explore the supervisory committee's objective obligations helps the supervisory committee to strictly exercise its functions and power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and to establish the supervisory committee's objective obligations has the legislative basis in line with the supervisory law and the theoretical foundation. To grant objective obligations to the supervisory committee will not change the structure of the current judicial system. The supervisory committee's objective obligations mainly include taking a neutral position to review and implement powers, taking into account the multiplicity of the tasks required by the supervisory law, and restraining habitual preferences. The supervisory committee's ways to fulfill the objective obligations include collecting and submitting evidence in a comprehensive manner, fairly evaluating the facts of a case, guaranteeing the protection for legitimate rights of the duty-related criminals according to law and putting an end to illegal evidence collection. The negative consequences of violating objective obligations include both procedural consequences and substantive consequences.Keywords :supervisory committee; objective obligation; investigation of duty-related crimes[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8752(2021)01-0003-07 ]DOI:10.13310/ki.gzjy.2021.01.001客观义务:监察委员会调查职务犯罪的内在约束虽然学界对监察委员会权能的性质认识尚未达成共识,但监察委员会将其被赋予的各种职责实践化并已经对整个管理系统产生影响是不争的事实。
市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情况的统计分析汇报

市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情况的统计分析汇报来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逐步深入,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新旧体制的转换、道德意识的危机、个体观念生活方式的转化等等因素,使国家工作人员在生存方式的选择、个体观念的演变等方面经历了一场前所未有的心理和心灵考验,一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在金钱和物质利益的诱惑下,以手中的权利作筹码,坠入了职务犯罪的泥潭。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愈演愈烈,新的犯罪形式不断出现。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涵盖面非常宽,既有以权钱交易为主要特征的贿赂犯罪,又有以玩忽职守为主要特征的渎职犯罪,既有以枉法包庇为主要特征的徇私舞弊犯罪,又有以野蛮司法为主要特征的侵犯人权犯罪等等。
为正确认识新形势下职务犯罪的发展态势,我们对2001~2005年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情况作一个轮廓式的描述,就腐败的特点、成因及预防对策作一汇报。
一、基本情况2001至2005年,xx市院立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03件123人(贪污案46件,贿赂案20件,挪用公款案37件),大案80件,大案率为77.7%;立查渎职侵权案件21件24人(滥用职权案1件,玩忽职守案3件,徇私舞弊案4件,侵权公民民主权利案13件),大案18件,大案率为85.7%。
立查贪污贿赂类职务犯罪嫌疑人123人,渎职侵权类职务犯罪嫌疑人24人。
二、案件的主要特点1、从涉嫌罪名来看,立案查办的案件犯罪性质集中,贪污贿赂、挪用公款仍然占据职务犯罪的主导地位。
查办的124起职务犯罪案件,贪污贿赂类犯罪案件占到83%,渎职侵权类案件仅占17%。
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类罪名有12个,5年来涉及的罪名仅有5个;渎职侵权类罪名将近40个,5年里涉及的罪名仅有8个。
由此可见,查办职务犯罪新领域案件的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
2、从涉案领域来看,发案领域和发案部位增多,涉及面广。
由于我国正处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阶段,相应的配套法规建设比较滞后,在某些领域甚至出现法律漏洞,客观地导致了腐败现象在一定时期向各个领域、各个部门蔓延的可能,不但司法、交通、银行、医药等热点行业职务犯罪时有发生,甚至一些所谓的“清水衙门”如教育、卫生等部门,也不再是一片净土,一些级别并不高的实权岗位,如财务、供应、保管、销售等岗位,成为职务犯罪的“高发地带”。
论高校腐败问题及治理对策
论高校腐败问题及治理对策高等教育在步入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改革之路后,消极腐败现象在数量上和程度上、范围上呈现上升、扩大的趋势。
据悉,仅2020年一年,就有30名高校厅局级领导被查处,其中党委书记、校长(院长)占比超七成。
高校是教书育人的最高学府,更是高知识群体集中的地方,理应有着较高的文化素养和道德约束,加之比社会环境单纯干净,因而腐败可能性少、规模小。
但是,近期频发的高校腐败案件着实改变了人们的看法。
发生在“象牙塔”内的腐败案件数量之多,金额之巨,情节之恶劣,涉案人员职务级别之高,都是过去所没有的。
高度重视高校腐败问题及其预防、治理等问题研究,是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课题和迫切任务。
一、高校腐败问题及其主要表现形式一位教育界人士在分析高校腐败案件时指出,党政干部是腐败案件主力军,“在学校基础设施建设、教学设施用具购置以及学生入学等方面,他们手中掌握着的权力使得他们有条件去做交易,搞暗箱操作。
而普通的专职教师则没有这样的腐败案件机会。
”近年来高校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突出地表现在:(一)招生及教学管理方面招生和教学活动是高校享有的最具教育行业特点的办学自主权之一。
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高校招生、教学活动自主权趋于加大,这对于提高高校办学积极性和办学水平而言十分有利,但同时社会上的消极影响时刻在撞击着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的人生观、价值观,等价交换原则一旦渗入招生、教学管理领域,必然产生腐败。
第一,招生方面:高校一些招生工作人员在招生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违规招生、收受贿赂(现金、礼品等)甚至索贿和借机敲诈勒索、接受可能妨害招生公正性和规范性的宴请、徇私舞弊等种种不正之风和违法乱纪行为。
尤其是在单独招收保送生、艺术特长生、体育特长生等工作领域,由于涉及到高校、中学、各地方招生主管部门、学生家长和其他社会关系等多个环节、多种关系,最容易发生暗箱操作、弄虚作假和金钱交易等违法乱纪行为。
论高校职务犯罪的预防重点及预防体系的构建
特点的办学 自主权。 招生 自主权的加大和教学管理 体制的改革 , 一方面提高了高校办学积极性和办学 水平 , 另一方面也引发了权力寻租 , 滋生腐败 。 在招 生工作中 , 个别招生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 、 收受 贿赂 、 徇私舞弊等违法乱纪行为 , 尤其是在“ 单独招 生”“ 、定向招生” 机动名额” 及“ 使用中, 由于涉及高 校、 中学 、 地方招生主管部门、 学生家长和其他社会 关系等多个环节 、 多重关系, 最容易发生暗箱操作、 弄虚作假和权钱交易等违法乱纪行为。 这方面的违
高速发展时期 。高校基本建设投资量大 , 与社会的 联系紧密广泛 , 在利益驱动下 , 一些不法建筑商通 过各 种 途径 , 工程 招投 标 、 同签订 、 在 合 工程 变 更 、 监理 、 验收 、 工程结算等诸多环节 , 千万百计拉拢 腐蚀高校主管基建 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高校 个别人员经不住诱惑 , 利用工作之便收受 、 索要贿 赂 , 上 违法 犯 罪道 路 。基 建领 域 已成 为干 部违 走 纪 的多 发 区和纪 检监 察工 作 的重 点和难 点 。
法违 纪行 为带有 较强 的隐蔽性 , 以及 时 发现 和查 难
、
高校职 务犯 罪 的预 防重点
高校职务犯罪的易发多发领域应是高校职务 犯 罪 防控 的重点 领 域 。从 近几 年 高 校发 生 的职 务
犯 罪案 件 来看 ,重 复发 案 一般 容 易 出现 在权 力 过
度集中、内部制度缺乏监控 、经济活动频繁 的领 域 , 干部 人 事任 免 、 生考 试 、 本建 设 、 资 设 如 招 基 物 备采购 、 财务管理 、 学术科研等 , 必须重点加 强防 范。
( ) 生考 试领域 的 职务犯 罪 二 招
利益输送处理与研究
利益输送等新型职务犯罪认定、法律适用和处理问题研究吴贤双刘玮赵航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经济体制与法律体系的不完善性日益体现出来,越来越多的犯罪手段层出不穷,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的行为大有愈演愈烈之势,新形势下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引人深思。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在此笔者对利益输送这一新型职务犯罪的认定与法律适用进行初步探讨,这与如今检察机关转变办案模式、转型发展的理念相符。
一、利益输送的概述(一)广义与狭义概念广义的概念:利益输送是由哈佛大学经济学教授约翰森.拉安特和施莱费尔在2000年提出的一个概念,原意是指通过地下通道转移资产的行为,企业控制者从企业将资产和利润转移到自己手中的各种合法或非法行为[1]。
狭义的概念:现实司法中,关于利益输送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将利益输送职务犯罪作为受贿罪的补充形式的角度来看,可定义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并未收受或者难以查明是否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二)利益输送的常见方式利益输出的方式多种多样,常见的方式方法有:绑标、围标、指定厂商议价、透漏底标给投标厂商、先低价抢标,后再追加预算、以过于低廉的价格,将公有财产贩售/出租给私人或财团、透漏底标给投标厂商、将艺术性的设计图或表演指定给自己人承接、政府持有的基金在进出股市交易前,先行泄漏交易相关资讯,也就是报明牌,供他人短线炒作[2]。
(三)司法实践中的利益输送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利益输送职务犯罪的行为可以归纳成:握权者通过某种手段将“公”财产转变为“私”财产的犯罪行为。
这其中包括非法手段下的牟利行为,也应当包括合法手段下获取的非法利益;既应当涵盖国有财产,也应当包括企业、组织、团体等的公共财产。
通过以上概念和方式方法可以得出利益输送职务犯罪范围更广,且方式更为隐蔽多样。
(四)利益输送犯罪的特点1、贿赂手段“合法化”随着反腐倡廉工作的日益深入,权钱交易也从表面沉入海底,行贿者将行贿行为隐蔽化,从而让受贿人放心收下贿赂;受贿者为了保护自身地位与前途,不让检察机关发现其的“马脚”,也会尽可能地将其犯罪行为进行合法化,把违法行为“漂白”成正当的经济往来或者其他的合法行为。
从经济学上分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论文
从经济学上分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摘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来源于司法中实践困境,尽管刑法学界有很多学者从各方面讨论了本罪的缺陷,对之如何修改也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但大多集中在罪名、犯罪构成、刑罚适用、举证责任等方面。
角度仅局限于本专业,文章欲从经济学上的“成本-收益”的角度来分析本罪,以期从其他方面完善其本罪,弥补其在现实中的不足。
关键词:经济学;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分析角度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997年10月1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修改后被纳入新《刑法》贪污贿赂罪一章,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第395条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
本人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成为立法者制定出的惩治职务经济犯罪的又一法律产品。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不足及负面影响通过对行为人案发后心理的分析可看出,他之所以选择实施这种行为,是因为在对犯罪成本进行主观估计,并与预期犯罪效益比较后,认为犯罪效益大于或等于犯罪成本。
具体而言,本罪造成的负面影响有以下几方面:1、违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客观上纵容犯罪。
本罪是严重的职务犯罪,其法定刑与社会危害性极不相称。
国家动用刑罚,则必须要支付对罪犯的权益必要的剥夺或限制这一成本,但是我国对该罪刑罚量投入不足,表现为罪犯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2、刺激行为人为逃脱更严厉的刑事制裁而不坦白犯罪事实,从经济学角度分析,经济学假设“人是其自利的理性最大化者”,这一概念暗示,人们会对激励(incentive)作出反应,即如果一个人的环境发生变化,而他通过改变其行为就能增加他的满足,那他就会这样去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 -.. - - 总结资料 从经济学视野看高校职务犯罪
高校职务犯罪是指高等院校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职权谋取不法利益,侵害学校的管理活动和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依法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的总称。之前,学术界仅将其视为一个政治概念,探讨其政治特征和政治成因,其实它还具有经济学特征和经济成因。从经济学视野剖析高校职务犯罪的特点和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防治对策,对于确保高校持续稳定发展、办好让人民满意的高等教育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高校职务犯罪的经济学特征 1.犯罪目的是为获取不法经济利益 按照经济学的观点,人最基本的特征是“经济人”特征,无论其如何演化,人都具有普遍利益祈求。无论是决策者还是管理者,作为理性的经济人,都有其利己主义动机,在多数情况下都会根据收益与成本的比较来决定组织的行为以追求某种最大化的个人利益。职务犯罪的收益就是从他人、集体或者国家那里非法获得的利益,其中包括直接贪污、盗窃、侵占的国家财产,间接收受的他人贿赂等。其主要目的都是通过职务之便获取不法经济利益。正如恩格斯指出的,一切政治活动归根到底都是为了经济利益而进行的,政治权力不过是用来实现经济利益的手段。因而最近几年发生的高校职务犯罪案件,主要以经济案件为主,类型主要为贪污、受贿和挪用公款。其中,贪污和挪用公款等犯罪占了97%,其他犯罪仅占3%。 2.犯罪数量呈总体上升趋势 - - -.. - - 总结资料 近年来,高校领导干部职务犯罪不时见诸报端,特别在一些高校较为集中的地区(如、XX、XX、XX等)尤为严重。其案件数量、涉案金额和涉案人数,呈整体上升趋势。根据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一项调研显示,2002 年至2004 年,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查处的高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仅占3 年立案总数的7.6%,而2005 年,这一比例达到了30%;2004 年至2006 年间,海淀法院受理高校职务犯罪共计20 件28 人,其中2004 年1 件1 人,2005 年4 件6 人,2006 年15 件21 人,案件平均增长率为287.5%。高校职务犯罪所涉及的经济案值也逐年增加。在上个世纪90 年代末期,案值一般在十万以下,现在案值一般都在几十万、上百万。2004 年XX高校发生的“教材腐败系列案”,在全省13 所高校中36 人被立案侦查,3 名处级干部贪污受贿100 万元以上,涉嫌犯罪总额高达1200 余万元。 3.犯罪行为发生于经济交往环节
随着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高校的独立法人地位进一步确立,在招生录取、经费使用、学科发展、机构设置、基建项目安排、物资采购、干部聘任等方面有了更多自主权,现已成为重要的社会经济活动主体,并频繁地参与各种经济活动,高校职务犯罪也主要集中在这些领域或环节。如XX省纪委在总结2003 年1 月至2005 年10 月的高校职务犯罪特点时发现,在涉案的46 人中,涉及基建招投标及后勤维修工程领域的18人,占39%;教材、教学设备、药品采购及网络招投标的有15人,占33%;招生录取环节的7 人,占15%;财务管理环节的6人,占13%。 4.犯罪主体为掌握一定经济实权的领导 - - -.. - - 总结资料 高校职务犯罪的主体多为掌握一定经济实权的校长(院长)、书记和主管基建、招生、采购、财务的处长及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如XX高校2003 年1 月至2005 年10 月职务犯罪中,涉及处级以上干部25 人、“一把手”22 人;XX高校1999 年至2003 年6 月查处的职务犯罪涉案人员14 人,其中科级干部48人,处级干部45 人,校厅级干部4 人;XX市高校1999 年初至2002 年3 月,21 件案件中有14 件是处级以上(包括厅级)领导干部犯罪要案,所占比例为66.06%。 5.犯罪手段以经济作假为主 高校职务犯罪形式多样、手段隐蔽,但绝大多数是通过在价格、工资、奖金、税收等环节进行账务作假实施职务犯罪。如有的在会计原则、会计处理方法、会计科目使用以及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上弄虚作假,虚开费用,少列收入,偷税漏税,做假账,编假报表,提供虚假的财务信息,为自己和他人谋利;有的通过故意伪造、隐匿、毁损会计资料,监守自盗,贪污公款;有的自己在外开店,或与高校某些外部相关人员“合谋”,抬高价格,大搞权钱交易;有的无视国家规定乱收费,收款不开票或不入账,私设“小金库”,形成账外账,个人侵吞或多人合伙私分学校收益。 二、高校职务犯罪的经济成因 高校职务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外部经济环境因素,也有内部经济活动因素,还有犯罪主体的个人因素。 1.经济体制不完善,为职务犯罪提供机会 - - -..
- - 总结资料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型时期,旧的计划经济体制弊端还没有完全消除,新的市场经济体制尚需完善,它们各自的缺陷和不足叠加在一起,客观上为高校职务犯罪创造了条件。 一是计划经济的影响。与权力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时代相比,高校有了更多自主权,但多数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权力仍然高度集中在几个主要领导手中,如若权力监督不力,可能为职务犯罪提供条件。同时由于高校资源的稀缺性,一些单位和人员为寻求经费、职称、编制、生源等分配优势,往往通过赠送金钱、构建人情网等非法手段向掌握上述资源的部门或人员“寻租”,导致政治权力的市场化和资源配置的不公平,给一些部门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犯罪提供了方便。 二是市场经济还不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立时间不长,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还不完备,公平竞争的机制还未完全建立,完整有效的市场体系尚未形成,市场监管经验不足,各种经济成分的利益主体在为追求各自利益的最大化,纷纷采用各种不正当竞争手段,对高校管理人员进行金钱、利益的腐蚀,为一些高校管理人员利用权力来满足个人私欲,从而走向职务犯罪提供了机会。 2.经济制度不健全,为职务犯罪创造条件 多种分配制度存在的缺陷诱发职务犯罪。我国现阶段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这一制度虽然适应我国当前的实际,但在某些方面还存在分配不均或不合理的现象。在高校则表现为各高校之间资源分配的差距和高校内部各部门之间、教师与行政管理人员之间、不同级别的管理人员之间收入分配的差距。这种- - -.. - - 总结资料 差距影响到某些管理人员的心态,滋生不良情绪,为了补偿“分配不公”引起的损失,不惜以身试法,实施职务犯罪。 财经制度不健全为职务犯罪提供便利条件。近年来高校规模的迅速扩X,大多数高校内部制度建设滞后,特别是财经制度不健全,存在漏洞多、空隙大,无章可循、有章不循,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重管基层、轻管高官,管理不到位、执行制度不严格,财务不规X、账目不公开、“一支笔”审批等现象,为职务犯罪钻制度空子提供了便利条件。 3.经济交往频繁,滋生职务犯罪土壤 近年来,高校经费来源增多,学校拥有的资金随之增大。同时,高校经费的使用随着仪器设备、教材图书、师资引进、招生就业等需求或投入相应增加而日趋复杂。怎样科学、高效地使用资金成为当前高校的重要问题。由于高校管理中的人治因素,权力高度集中,致使高校中一些握有实权的干部趁机把招生录取、新校区建设、基础设施改造等作为创收的主要来源。他们利用学校资源和职务便利巧立名目乱收费,截留、瞒报收入,私分办学所得,搞钱学交易,为个人和小团体谋取私利,滋生了收取回扣、索贿、行贿、受贿、贪污、挪用、挥霍浪费等形形色色的职务犯罪。 4.经济监督不力,为职务犯罪埋下隐患 孟德斯鸠说过:“权力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长期以来,我们未建立起一个健全而有效的权力制衡体系,致使经济监督不力,特别对关键部门、关键人员、关键环节、关键事项缺乏有效监督,导致高校管理人员的权力失去制约,为高校职务犯罪埋下了隐患。 - - -.. - - 总结资料 一是内部监督不到位。虽然各高校都设了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但监督机制不健全,特别对校级领导监督难以到位;一些监督人员学历水平偏低、业务知识欠缺,政策水平不高,监督能力不强;监督的途径和渠道不畅通,监督的方式单一;监督制度缺乏科学性与合理性,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实际执行效果不理想。 二是校外监督乏力。无论是教育部直属高校,还是地方高校,其主管部门均“鞭长莫及”,当地教育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的协管实际是不管,高校主要依靠自主管理,校外监督仅靠一年一度的财务大检查或难得轮回的审计监督来完成。 三是法律监督缺失。目前我国尚无专门预防和惩治高校职务犯罪的法律,只有一些比较粗疏的参考条例和文件,且可操作性较差,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职务犯罪的法网疏漏。同时有些院校为了学校的声誉,对职务犯罪要么捂盖子,要么在惩处上存在执法不严、XX不究或失之于轻、失之过宽、过软等问题,从而出现职务犯罪成本小、收益大的现象,导致某些人员不惜以身试法,冒险犯罪。 5.价值观念错误,为职务犯罪提供动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价值观念发生了变化。每个人在不同价值观的引导下,形成了不同的价值取向。多数高校管理干部树立了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能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但也有少数管理人员受“官本位”思想影响,经受不住金钱、物质、美色的诱惑,置学校或他人利益于不顾,过分强调个人需要的满足,为追求个人价值的最大实现,想方设法利用职权为自己、家人、朋友、情人谋取不法经济利益,走上犯罪道路。 三、高校职务犯罪的经济防治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