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检察特点的办案责任制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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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度研究——以海盐县人民检察院的实践为例

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度研究——以海盐县人民检察院的实践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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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海 盐 县 人 民检 察 院的 实践 为 例
张 峰

( 海盐县人 民检 察院 , 浙江 海盐 340 ) 130 摘 要 : 为深化公诉权 的重要 内容 , 作 主诉检察 官 办案 责任制度 的推 行 实践 具有 复杂性 、 多样性 , 这一制
度的推行所带来的效应及产生的困惑随着实践的深入而不断的显现 , 有待全面分析和解决。 关键词 : 主诉检察官; 办案责任制 ; 职业公诉人
①“ 海淀模式” 是由陈兴良教授主持的改革试点, 主要内容为建立由主诉检察官、 事务检察官和检察书记官组成 的刑事检控检察官分离制 度 。参见李玲 , 王新环 , 明:海淀区检察院关于主诉检察官制度改革的探索与实践》 载《 苗生 《 , 政法论坛 }9 9 19 年第 4 。 期
② 主诉检察官为科长这一情况在浙江省检察系统普遍存在, 甚至成为任职公诉科科长的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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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期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 0 9年 4月
完全符合司法活动的规律, 强调对检察 提起公诉后 , 由具体 承办 人 出庭 支持 公诉 . 负责 审 专业化趋 向, 并 官素养的提高重点在于公诉人 的职业化和精英化。 查判决结果提 出意见报 主诉 检察 官审核 。

次 次按 照新 的 目的而改写 。 … ”

而具体 的操 作 程 序 为 : 查 机 关 移送 案件 审查 起 诉 侦

主诉检察 官制度推行 的基本情况
后, 由主诉检察官根据案情分配给具体承办人办理 ,
提审并制作笔录、 审查报 海盐县人 民检察院公诉科共有 8 名检察人员, 承办人独立负责审查卷宗 、 均
中图分类 号 : 9 5 2 D 2 .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 8— 5 5 2 0 )2— 0 6— 4 10 7 7 (0 9 0 0 4 0

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责、权、利

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责、权、利

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责、权、利作者:杜颖来源:《海峡法学》 2015年第1期杜颖摘要:责、权、利是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基本问题。

在确定办案责任主体时应充分考虑检察权的双重属性,刑事检察权应当以检察官为责任主体,职务犯罪侦查权应当以主任检察官为责任主体。

权限划分上,检察官对案件的决定权应来自于检察长授权,并且要明确检察长或检委会、案件责任人以及业务部门内部各层级之间的关系。

职业保障上,应当建立检察官专业的职务序列,完善身份、待遇等履职保障,科学评价工作业绩并加强结果运用。

只有责、权、利三者统一,办案责任制改革才能真正落实。

关键词: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权限;保障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8557(2015)01-0106-06【收稿日期】2014-09-22【作者简介】杜颖(1979- ),女,四川西充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干部。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司法管理体制改革,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是其中的重要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部署,各地已在2014年1月开始进行相关制度试点探索;另一方面推进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已经上升到顶层设计的层面,成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改革试点与制度建设齐头并进的背景下,我们有必要首先厘清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几个基本问题,使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能够真正符合司法规律、充分适应业务需求,成为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巨大推动力。

一、责任主体的问题所谓“办案责任制”,顾名思义是指与检察办案相关的责任体系,那么随之而来的第一个问题是:办案责任的主体是谁?这个问题是关系到办案责任制整体结构设计的根本问题。

责任主体的不同,相应职责权限的划分、监督制约的重点、职业保障的对象也将随之发生变化。

从试点情况来看,北京、上海、湖北等地试行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通常冠之以“主诉”、“主办”、“主任”检察官之名,似乎主任检察官才是办案责任制的主体:“主任检察官是案件第一责任人,对一般案件的办理享有决定权,对上级交办、督办及专案等重大案件的办理享有建议权,原则上只接受检委会、检察长的领导;由主任检察官根据案件难易程度、组内人员办案经验、办案数量等因素统筹安排和分配案件的办理”,“主任检察官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处理决定承担全部责任,为主任检察官设立二至三人的助手队伍,再配以若干检辅人员”。

检察权内部监督的调整与发展——以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为背景

检察权内部监督的调整与发展——以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为背景
e x e r c i s e o f p r o s e c u t o ia r l p o we r ,b u t a l s o t o ma x i mi z e t he s u pe vi r s i o n o f p r o s e c u t o r i l a po we r ,i s t h e
杨 圣坤
( 北京 市朝 阳区人 民检察 院, 北京 1 0 0 0 2 5 )

要: 通 过 对检 察权 内部监 督 历 史变 迁 的 把 握 , 可梳 理 出其 发 展 演 变 实 现 了五 个转 向 。 从 转 向 的 过 程
来看 , 国家和社会是 通过 直接 影响检 察权的行使 , 来间接 影响检察权 内部监督 的发展 演变的。在检察 官 办案 责任制改革背景下 , 如何在检 察权 内部监督 的界 限 内, 既保障检 察权 的独立行使 , 又能 最大限度地 监督检 察
i n t e r n a l s u pe vi r s i o n s h o ul d f o l l o w t h e p in r c i p l e o f mo d e s t y pr in c i p l e o f p r o c e s s s u p e vi r s i o n a n d i ni t i a —
Ov e r s i g h t o f Pr o s e c u t o r i a l Po we r

I n t h e Ba c k g r o u n d o f Re s p o n s i b i l i t y S y s t e m o f Pr o s e c u t o r Ha n d l i n g Ca s e s

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办案职能的完善——以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为切入点

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办案职能的完善——以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为切入点

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办案职能的完善——以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为切入点范思力【摘要】随着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不断深入,检委会专职委员制度也受到了相应影响,检委会专职委员与检委会、检察官、业务部门之间关系有了新的变化,检委会专职委员制度原先存在的问题也因此更为突出.为保障改革期间各项制度能够系统协调推进,下步需要更突出检委会专职委员的办案职能,以检委会决定的执行为突破口,让检委会专职委员在检委会决定执行过程中以更加符合司法规律的方式发挥作用.【期刊名称】《贵阳市委党校学报》【年(卷),期】2015(000)006【总页数】4页(P47-50)【关键词】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检委会专职委员;办案职能【作者】范思力【作者单位】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州贵阳55008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6.3按《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选任及职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明确的七项职责,目前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所负责的工作主要根据检察长和检委会的安排展开,既可以负责具体工作,也可以协助指导某项工作,可以说只要与检察业务有关,检委会专职委员均可以负责或参与。

从这几年实践情况看,这样设定给予了基层实践很大空间,为下步检委会专职委员制度法制化积累了丰富经验。

但随着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不断推进,相关改革措施已经给原先检察机关业务决策模式带来了很大影响。

作为介于办案组织与检委会之间的检委会专职委员,在运行一段时间后,也应对其职能进行再度梳理,这样一方面可以及时与各项改革任务保持协调统一,另一方面也可以促进检委会专职委员制度的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为今后立法提供参考借鉴。

(一)改变了检委会专职委员与检委会的关系从检委会议题流程审视检委会专职委员与检委会的关系,不难看出一般情况下,专职委员与检委会之间应当存在两种关系。

第一,当检委会处于准备和决定执行阶段时,根据《暂行规定》的规定,检委会专职委员需要负责与检委会有关的会务工作,属于检委会办事机构的管理者。

浅论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的完善

浅论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的完善

浅论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的完善浅论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的完善摘要: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的推行,对减少重复申诉、久诉不息、维护社会稳定等起到了明显的积极作用。

作为一项新的工作机制,目前还存在着思想观念、工作措施、队伍素质等方面的诸多“瓶颈”。

本文作者对首办责任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了探讨。

检察环节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是人民检察院对本院管辖的控告、申诉,按照内部业务分工,明确责任,及时办理,将控告申诉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的责任制度。

首办责任制是检察工作改革创新的产物,全国各地检察机关都结合实际进行了一些实践探索。

本市和我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也已全面推行首办责任制,对属于本院管辖的控告、举报和刑事申诉、刑事赔偿案件,以及虽不属本院管辖,但可能影响稳定的告急访、集体访,严格责任全程负责,努力将问题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以避免当事人重复申诉、久诉不息,收到较明显的成效。

2001年7月实行首办责任制以来,我院受理的首次信访件,处理后无一例重复缠访,越级上访。

从全市及全国的实践探索及取得的成效看,我们认为,检察机关实行首办责任制的成效勿容置疑。

但目前也存在思想观念、工作措施、队伍素质等方面的一些薄弱环节,亟待完善。

一、目前首办责任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检察机关推行并实践首办任制所取得的成效是十分明显的,但由于这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制度,因此,从整个检察系统看,这项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尽完善、亟待解决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

1、思想认识尚不到位。

当前,一些实践部门对首办责任制存在着种种模糊认识。

归纳起来主要有这样几种:一是认为首办责任制是控告申诉部门的一项工作创新举措。

因此,是控申部门一家的事,与其它部门几乎没有关系。

他们往往将“首办制”片面理解为控申部门“独办制”或“包办制”,缺乏对“首办制”是整个检察机关一项工作的认同感和全院“一盘棋”思想。

二是认为,“首办制”是首办者的个人责任,与其它部门和人员无关,因而在工作中缺乏配合意识,使首办制只停留在首办环节,在其它环节中则存在着推诿、扯皮等现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7.04•【文号】•【施行日期】2024.07.0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7月4日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推动检察权公正、规范、高效、廉洁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一)主要目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建立权责明晰,权责相当,公正、规范、高效、廉洁的检察权运行机制,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责;坚持遵循司法规律,符合检察职业特点;坚持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坚持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与加强制约监督、强化检察长对司法办案工作领导有机结合;坚持惩戒与保护并重,主观过错与客观行为相一致,责任与处罚相适应;坚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察以及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的监督,自觉接受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制约。

二、健全司法办案组织及运行机制(三)检察委员会是人民检察院的办案组织和重大业务工作议事决策机构。

检察委员会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和若干资深检察官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并设专职委员。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督察机制的构建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院+报Journai of Heilongian/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2020年第6期(总第147期)No. 6 2020(Sum No. 147)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督察机制的构建张福坤(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重庆402160)摘要:检务督察作为一种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机制,重点内容应该紧紧围绕司法责任制改革核心内容。

长期以来,在传统理论中对检察督察理论认识及实践运行中存在很多问题,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背景下检 察督查机制的价值取向应予以重新审视,在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中重构检察的督察机希'Jo关键词:检务督察;实践运行;构建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 -7966(2020 )06 -0119 -05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注重强化自身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更加重视对自身监督和制 约,以充分实现“监督机关的自我监督”。

自2000年《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到后来以专项形式规定检 察机关检务督察,我国检察机关的检务督察制度走过了近二十年。

尽管我们一直坚持探索具有针对性的、特 殊性的检务督察机制,但针对新形式下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中的督察问题的解决却并不尽如人意&一、检务督察概念的厘定督察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中指“监督和察看”。

督察包含检查、督促和纠察三种基本方式。

督察的 目的是为了规范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督察的性质是一种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检务督察是检察机关特有的 内部监督机制的组成部分,是指检务督察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检察机关及其人员行使职权、履 行职责等方面进行的监督检查,它是为了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行使,促进执法权的规范化的一种措施,是检察 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的重要保障。

就理论价值而言,检务督察作为一种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机制,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基于此,检务督察 办案机制才能不断适应检察机关体制改革的需要。

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度之完善

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度之完善作者:曹星荣陈金姑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8期【摘要】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度是我国检察制度改革的产物。

始于1997年河南省和上海杨浦区的实践,于2000年在全国12个省市试点。

十多年的实践证明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度符合实践需要、具有一定的优越性。

但其缺陷、不足也日益暴露。

在改革深入发展的背景下,探索分析检察办案改革之路,完善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主诉检察官;主诉制;办案小组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度是我国检察制度改革的产物。

①始于1997年河南省和上海杨浦区的实践。

2000年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认可下,在全国12个省市开始试点。

经过十多年的实践,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度的优越性逐步显现,初步摆脱了层层审批的弊病、提高了办案效率和检察官的责任意识、适应了对抗式的庭审方式。

但是,随着实践的深入,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度的缺陷也日益显露,表现在:权力缺乏监督、改革过于粗糙缺乏细致的制度设计、检察官的权力受到限制等问题。

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和理念变化,在新的背景下探讨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度的深入和改进具有重要意义。

一、主诉检察官制度概述主诉检察官制度起源于1997年河南省检察机关的“主诉检察官制度”、上海杨浦区检察院实行的“等级公诉人制度”。

基于两地实践和调究分析,最高人民检察院2000年开始在全国12个省市的检察院进行试点、推行。

表面上看,主诉制是检察机关系统内对工作机制、工作方法的调整。

实质上,旨在打破行政司法二元的检察办案现状,树立检察办案的专业化、法治化的发展方向,恢复司法公信力。

公诉工作在整个检察机关办案业务体系中具有案件量大、时效性强、责任大、专业性强等特点。

实践中,公诉检察官长期处于政治地位偏低、权力受限大、待遇保障低的处境。

这导致高素质检察人才特别是优秀检察官离开工作岗位,变换工作。

形成各级检察院一方面亟需高素质人才,另一方面却又留不住优秀人才的两难局面。

工作心得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中检委会制度的完善

工作心得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中检委会制度的完善在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中,检委会制度的完善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作为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机构,检委会旨在保障办案质量、提高检察工作的透明度和效率。

通过实践我深刻认识到,完善检委会制度对于保证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顺利运行,提高工作效能和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检委会制度能够有效提升检察工作的透明度。

在办案过程中,检察官需要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职责,确保案件的独立、公正、准确,在这个过程中,存在着各种因素的干扰。

检委会制度通过对案件的审查和评议,能够全面客观地评估检察官的办案行为,并对办案结果给予全面监督。

这样一来,不仅可以防止个别检察官滥用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为出现,也能够保证案件的办理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司法公信力。

其次,检委会制度能够有效提高检察官工作的效率。

在检察官办案过程中,由于案情复杂、证据收集困难等原因,往往需要很长时间来完成一个案件的办理。

而检委会制度通过对案件的集体研讨和讨论,能够充分发挥团队智慧,提供多元化的意见和建议。

同时,由于检委会的参与,可以减少检察官认知偏差和主观认识的局限性,对案件有一个更为全面的审查和评估。

这样一来,不仅可以提高办案工作的效率,也能够减少错误判断的可能性,保证正义的实现。

此外,完善检委会制度还能够有效加强对检察官自律的监督。

作为法律职业者,检察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是非常重要的。

监督机构的设立和完善,能够对检察官的从业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加强对检察官的自律能力。

通过检委会的审查和评议,可以发现和纠正检察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职业失误和违法违纪行为。

这样一来,不仅可以保护检察官的职业形象和声誉,也能够提高检察官整体素质和工作能力。

综上所述,完善检委会制度对于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顺利运行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检委会制度的运行,可以提高检察工作的透明度,加强对办案质量的监督,提高办案的效率和司法公正。

同时,也可以加强对检察官的自律监督,提高他们的职业素养和工作能力。

浅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浅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摘要]在检察机关内部,检察权行使的主体是检察官,建立科学合理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保障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提升执法公信力、防范冤假错案的必然要求。

1999年起,最高检在全国推行“主诉检察官”制度,但由于缺乏统一的运行规范,各地具体实践不尽相同,又由于缺乏足够的权力制约和职务保障机制,造成实践中主诉检察官作用有限,且队伍人才流失严重。

近年来,“主任检察官”制度应运而生,并频频试点,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同时现行改革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困惑。

文章将从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价值评估、组织体系的构建、对主任检察官的监督制约和职务保障等方面做一综合思考,以期把准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脉搏。

[关键词]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织形式;监督制约机制一、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价值评估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200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在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开展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工作的意见》。

即确定若干名承担主诉、主办职责的检察官,并以每名检察官作为第一责任人,组成一定的办案组织,相对独立地行使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职务犯罪侦查等职权,并承担责任的办案制度。

2007年以来,各地检察院纷纷试点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201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全面推行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衔接主诉检察官、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进行了进一步改革,一方面扩大了办案责任制的适用范围,将业务范围拓展到职务犯罪侦查、审查批捕、公诉、民行检察监督等其他执法办案和法律监督领域;另一方面探索了一系列制度、机制,确立组织形式、明确权责、规范配套制度等,给予了办案责任制以法律和政策上的支撑。

“主诉检察官”或“主办检察官”制度推行以来,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将其逐步转化为司法业务运作模式,解决了责任划分问题,增强了办案责任意识,但是,这种改革没有形成规模,对于主诉检察官或主办检察官的权责规定不明,检察官福利等配套制度也没有跟上,且仅仅局限在检察业务的某一领域,导致实践中确立检察官主体地位作用有限,没有达到改革的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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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符合检察特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的办案责任制模式的体系与构造 符合检察特点的办案责任制模式是一个有机整体,我们认为,其体系与构造应包括以
下内容:办案组织是检察权运行机制的载体和细胞,是明确责任主体的基石;职权职责是 检察官执法办案的依据,是划定各类办案主体权限范围与责任认定的准据;检察权的运行
机制是执法办案活动规范有序运转的关键 ,是检察官依法办案的保障;责任追究是办案责 任制获得切实履行 的重要表现,是检察办案责任制的归宿 。
案件决定者又分为两种类型 :一是案件承办人 自 主作出案件处理决定的,案件主承办 人 即案件决定者 ,案件承办人与案件决定者合二为一;二是案件承办人以外的各级领导、 检 察委 员会对 案件 作 出处理 决定 的,案件 决 定者为 责任主 体 ,案件 承办人 也可 能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 三 )责任 类型 的多样 性
应该 赋予其 明确 的检 察权 限,给 予充 分 的职业保 障 ,确保 其 非因法定 事 由、非经法 定 程序 不被 追责处 理 。
( 二)责任主体的多元性
根据 “ 谁办 案谁 负责 、谁 决定 谁负 责 ”原则 ,应 对案件 质 量负责 的主体 有两大类 :办
理案 件 的人 即承 办人 ;对案 件作 出处 理决 定 的人 ,我 们称 之为决 定者 。
・9 3・
《 犯罪研究 》2 0 1 6年第 5期
检察官论坛
和监督管理责任。检察人员在办案过程 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造成案件质量问题 的,应承 担司法责任 ,即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责任 。检察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有重大过失,怠于履行或 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应承担重大过失责任 。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的检察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怠于行使或不正当行使监督管理权 ,导致司法工作 出现严重
检察官论坛
《 犯罪研究》2 0 1 6年第 5期
符合检察特点的办案责任制模式研究
上海市浦 东新 区人 民检察 院课题组
按照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探索建立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的办案责任制是新 轮 检 察改革 重要 内容 之一 。检 察办 案责 任制 旨在 通过 健全检 察办案 组织 、厘 定 内部 办案
承 办人 又包 括各种 类 型 ,主 要 有主承 办 人和参 与案 件办 理 的人 。主承 办人 既可 以是检 察官,也可 以是主任检察官;部门负责人 、 检察长 ( 分管副检察长 ) 、 检察委员会委员亲 自 办案 的 ,也属 于主 承办 人 。参 与 案件 办理 的人一 般是 指检 察辅助人 员 。
( 一 )健 全办 案组织
从改革试点情况和司法改革精神来看,检察办案组织主要采取两种形式:独任检察官
和 检 察官 办案 组 。是实行独 任 检察 官还 是检察 官 办案组 的办案 组织形 式 ,应 依据 履行 职 能
需要、案件类型及案件复杂难易程度来确定。 1 . 独任检察官 。 独任检察官办理案件 , 应配备必要的检察辅助人员。检察辅助人员通 常包括若干检察官助理与若干书记员: 如有必要 , 还可配备若干司法警察和检察技术人员。 检察长 ( 分管副检察长) 、检委会委员、 业务部 门负责人亲 自办案的, 也可采用独任检察官 的组 织形 式 。独任 检察 官主要 适用 于 司法属 性较 为突 出的刑检 案件 以及简 单的诉 讼监 督类 案件 。 2 . 检 察官办 案组 。 检 察官办 案组 由两名 以上 检察 官组成 , 并配备 必要 的检察 辅助 人员 。

权 限 、完 善办 案责 任体 系 ,构建 公 正高效 的检 察权运 行机 制和 公平合 理 的办案责 任认 定 、
追究机制,从而真正做到 “ 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 。


检察办案责任制模式的特点
完善检察办案责任制模式,主要 目的在于建立健全权责明晰、制约有力、运行高效的
检察 权运行 机 制 ,保 证 案件 的承 办人 以及 决定 的作 出者对 案件 质量真 正负起 责任 ,确 保案
错误的,应当承担监督管理责任。
由以上三类责任的规定可知,除了直接承办案件的检察人员应承担办案责任外,对案 件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检察人员也应承担司法责任。无论是办案责任还是监督管理责任 , 都 以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为限。在既无故意又无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即使发生办案质量问题 或监督管理问题,亦不产生司法责任。将司法责任限定为故意与重大过失的情形,有利于 检察人员依法独立公正办案,不至于因为追究范围宽泛而在办案时缩手缩脚、畏首畏尾。
根据司法改革精神 ,检察办案责任可 以划分为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责任、重大过失责任
・课题组负责人:陈思群,浦东新区人 民检察院检察长。课题组成员:程金华,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江学,浦东新区人民 检察院研究室干警;郑溶,浦东新区人 民检察院民行处干警;傅慧,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干警;金懿,浦东新区人民 检 察 院侦 监处 干警 :尹学 诚 ,浦 东 新区人 民检 察 反贪 局干警 。
件经得起事实、法律和时间的检验 。检察办案责任制模式应当具备如下特点: ( 一 )责 权利 的统 一性 办案责任的追究建立在责任主体明确、职权职责清晰、监督制约规范的基础之上。唯 有如此, 才能做到 “ 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 。简言之,检察办案责任制模式应体现 权责一致性 ,强调权责统一。 同 时,我们 认 为 ,除 了权 责一 致 ,还应 强调 责 、权与 利 的统 一性 。这里 所说 的 “ 利” 并 非简单 的金钱 等物质 利 益 ,还包 括检 察人 员职业 能力 、职业 培训 、职业 晋升 、职业 身份 、 职业 尊荣 等各 方面 的保 障 。 以检 察 官为例 ,要让 检 察官对 其承 办 的案 件真 正负起 责任 ,就
办案组应确定一名 负责人,负责人应由主任检察官担任;检察长 ( 分管副检察长 ) 、检委会 委员、部门负责人参加办案组办案的,是当然 的负责人。检察官办案组可以相对 固定,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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