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经济学视野看高校职务犯罪

从经济学视野看高校职务犯罪
从经济学视野看高校职务犯罪

从经济学视野看高校职务犯罪

高校职务犯罪是指高等院校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职权谋取不法利益,侵害学校的管理活动和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依法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的总称。之前,学术界仅将其视为一个政治概念,探讨其政治特征和政治成因,其实它还具有经济学特征和经济成因。从经济学视野剖析高校职务犯罪的特点和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防治对策,对于确保高校持续稳定发展、办好让人民满意的高等教育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高校职务犯罪的经济学特征

1.犯罪目的是为获取不法经济利益

按照经济学的观点,人最基本的特征是“经济人”特征,无论其如何演化,人都具有普遍利益祈求。无论是决策者还是管理者,作为理性的经济人,都有其利己主义动机,在多数情况下都会根据收益与成本的比较来决定组织的行为以追求某种最大化的个人利益。职务犯罪的收益就是从他人、集体或者国家那里非法获得的利益,其中包括直接贪污、盗窃、侵占的国家财产,间接收受的他人贿赂等。其主要目的都是通过职务之便获取不法经济利益。正如恩格斯指出的,一切政治活动归根到底都是为了经济利益而进行的,政治权力不过是用来实现经济利益的手段。因而最近几年发生的高校职务犯罪案件,主要以经济案件为主,类型主要为贪污、受贿和挪用公款。其中,贪污和挪用公款等犯罪占了97%,其他犯罪仅占3%。

2.犯罪数量呈总体上升趋势

近年来,高校领导干部职务犯罪不时见诸报端,特别在一些高校较为集中的地区(如北京、陕西、湖北、四川等)尤为严重。其案件数量、涉案金额和涉案人数,呈整体上升趋势。根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一项调研显示,2002 年至2004 年,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查处的高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仅占3 年立案总数的7.6%,而2005 年,这一比例达到了30%;2004 年至2006 年间,海淀法院受理高校职务犯罪共计20 件28 人,其中2004 年1 件1 人,2005 年4 件6 人,2006 年15 件21 人,案件平均增长率为287.5%。高校职务犯罪所涉及的经济案值也逐年增加。在上个世纪90 年代末期,案值一般在十万以下,现在案值一般都在几十万、上百万。2004 年四川高校发生的“教材腐败系列案”,在全省13 所高校中36 人被立案侦查,3 名处级干部贪污受贿100 万元以上,涉嫌犯罪总额高达1200 余万元。

3.犯罪行为发生于经济交往环节

随着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高校的独立法人地位进一步确立,在招生录取、经费使用、学科发展、机构设臵、基建项目安排、物资采购、干部聘任等方面有了更多自主权,现已成为重要的社会经济活动主体,并频繁地参与各种经济活动,高校职务犯罪也主要集中在这些领域或环节。如湖北省纪委在总结2003 年1 月至2005 年10 月的高校职务犯罪特点时发现,在涉案的46 人中,涉及基建招投标及后勤维修工程领域的18人,占39%;教材、教学设备、药品采购

及网络招投标的有15人,占33%;招生录取环节的7 人,占15%;财务管理环节的6人,占13%。

4.犯罪主体为掌握一定经济实权的领导

高校职务犯罪的主体多为掌握一定经济实权的校长(院长)、书记和主管基建、招生、采购、财务的处长及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如武汉高校2003 年1 月至2005 年10 月职务犯罪中,涉及处级以上干部25 人、“一把手”22 人;陕西高校1999 年至2003 年6 月查处的职务犯罪涉案人员14 人,其中科级干部48人,处级干部45 人,校厅级干部4 人;南京市高校1999 年初至2002 年3 月,21 件案件中有14 件是处级以上(包括厅级)领导干部犯罪要案,所占比例为66.06%。

5.犯罪手段以经济作假为主

高校职务犯罪形式多样、手段隐蔽,但绝大多数是通过在价格、工资、奖金、税收等环节进行账务作假实施职务犯罪。如有的在会计原则、会计处理方法、会计科目使用以及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上弄虚作假,虚开费用,少列收入,偷税漏税,做假账,编假报表,提供虚假的财务信息,为自己和他人谋利;有的通过故意伪造、隐匿、毁损会计资料,监守自盗,贪污公款;有的自己在外开店,或与高校某些外部相关人员“合谋”,抬高价格,大搞权钱交易;有的无视国家规定乱收费,收款不开票或不入账,私设“小金库”,形成账外账,个人侵吞或多人合伙私分学校收益。

二、高校职务犯罪的经济成因

高校职务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外部经济环境因素,也有内部经济活动因素,还有犯罪主体的个人因素。

1.经济体制不完善,为职务犯罪提供机会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型时期,旧的计划经济体制弊端还没有完全消除,新的市场经济体制尚需完善,它们各自的缺陷和不足叠加在一起,客观上为高校职务犯罪创造了条件。

一是计划经济的影响。与权力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时代相比,高校有了更多自主权,但多数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权力仍然高度集中在几个主要领导手中,如若权力监督不力,可能为职务犯罪提供条件。同时由于高校资源的稀缺性,一些单位和人员为寻求经费、职称、编制、生源等分配优势,往往通过赠送金钱、构建人情网等非法手段向掌握上述资源的部门或人员“寻租”,导致政治权力的市场化和资源配臵的不公平,给一些部门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犯罪提供了方便。

二是市场经济还不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立时间不长,市场配臵资源的功能还不完备,公平竞争的机制还未完全建立,完整有效的市场体系尚未形成,市场监管经验不足,各种经济成分的利益主体在为追求各自利益的最大化,纷纷采用各种不正当竞争手段,对高校管理人员进行金钱、利益的腐蚀,为一些高校管理人员利用权力来满足个人私欲,从而走向职务犯罪提供了机会。

2.经济制度不健全,为职务犯罪创造条件

多种分配制度存在的缺陷诱发职务犯罪。我国现阶段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这一制度虽然适应我国当前的实际,但在某些方面还存在分配不均或不合理的现象。在高校则表现为各高校之间资源分配的差距和高校内部各部门之间、教师与行政管理人员之间、不同级别的管理人员之间收入分配的差距。这种

差距影响到某些管理人员的心态,滋生不良情绪,为了补偿“分配不公”引起的损失,不惜以身试法,实施职务犯罪。

财经制度不健全为职务犯罪提供便利条件。近年来高校规模的迅速扩张,大多数高校内部制度建设滞后,特别是财经制度不健全,存在漏洞多、空隙大,无章可循、有章不循,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重管基层、轻管高官,管理不到位、执行制度不严格,财务不规范、账目不公开、“一支笔”审批等现象,为职务犯罪钻制度空子提供了便利条件。

3.经济交往频繁,滋生职务犯罪土壤

近年来,高校经费来源增多,学校拥有的资金随之增大。同时,高校经费的使用随着仪器设备、教材图书、师资引进、招生就业等需求或投入相应增加而日趋复杂。怎样科学、高效地使用资金成为当前高校的重要问题。由于高校管理中的人治因素,权力高度集中,致使高校中一些握有实权的干部趁机把招生录取、新校区建设、基础设施改造等作为创收的主要来源。他们利用学校资源和职务便利巧立名目乱收费,截留、瞒报收入,私分办学所得,搞钱学交易,为个人和小团体谋取私利,滋生了收取回扣、索贿、行贿、受贿、贪污、挪用、挥霍浪费等形形色色的职务犯罪。

4.经济监督不力,为职务犯罪埋下隐患

孟德斯鸠说过:“权力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长期以来,我们未建立起一个健全而有效的权力制衡体系,致使经济监督不力,特别对关键部门、关键人员、关键环节、关键事项缺乏有效监督,导致高校管理人员的权力失去制约,为高校职务犯罪埋下了隐患。

一是内部监督不到位。虽然各高校都设了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但监督机制不健全,特别对校级领导监督难以到位;一些监督人员学历水平偏低、业务知识欠缺,政策水平不高,监督能力不强;监督的途径和渠道不畅通,监督的方式单一;监督制度缺乏科学性与合理性,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实际执行效果不理想。

二是校外监督乏力。无论是教育部直属高校,还是地方高校,其主管部门均“鞭长莫及”,当地教育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的协管实际是不管,高校主要依靠自主管理,校外监督仅靠一年一度的财务大检查或难得轮回的审计监督来完成。

三是法律监督缺失。目前我国尚无专门预防和惩治高校职务犯罪的法律,只有一些比较粗疏的参考条例和文件,且可操作性较差,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职务犯罪的法网疏漏。同时有些院校为了学校的声誉,对职务犯罪要么捂盖子,要么在惩处上存在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或失之于轻、失之过宽、过软等问题,从而出现职务犯罪成本小、收益大的现象,导致某些人员不惜以身试法,冒险犯罪。

5.价值观念错误,为职务犯罪提供动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价值观念发生了变化。每个人在不同价值观的引导下,形成了不同的价值取向。多数高校管理干部树立了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能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但也有少数管理人员受“官本位”思想影响,经受不住金钱、物质、美色的诱惑,臵学校或他人利益于不顾,过分强调个人需要的满足,为追求个人价值的最大实现,想方设法利用职权为自己、家人、朋友、情人谋取不法经济利益,走上犯罪道路。

三、高校职务犯罪的经济防治对策

防治高校职务犯罪是关系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大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近几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各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高校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大了对高校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高校职务犯罪案件的频频发生时刻提醒着我们,高校的职务犯罪防治工作任重道远。防治高校职务犯罪,还应从经济学视野,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从经济体制、机制、制度上去防治职务犯罪。

(一)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从外围净化环境

防治高校职务犯罪,要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促进经济发展。经济体制是经济发展的基础。经济体制灵活,就会保障和促进经济的发展;经济体制僵化,就会束缚和阻碍经济的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出发点和目的,就是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臵中的基础性作用;注重制度建设和体制创新,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改革,协调好改革进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健全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机制;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从外围净化环境,消除职务犯罪赖以存在的客观条件。

(二)构建经济配套机制,从源头防患于未然

机制在防止高校职务犯罪工作中起着基础性的、根本的作用。要构建与市场经济体制配套的“教育、惩治、监督”三位一体的长效机制,从源头抑制高校管理人员职务犯罪的发生。

首先,要构建教育机制,端正价值观念,使其思想上不想犯罪。要以全校师生员工为对象,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和个人修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权力观和价值观,坚决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思想的侵蚀。要以中层以上干部为重点,开展防治职务犯罪的专题教育,使他们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已之心,廉洁从政,在思想上筑起抵制高校职务犯罪的内在防线。要重点加强对掌握人财物的重点部门、重点岗位的干部和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使其深刻认识到职务犯罪的危害。要利用高校职务犯罪案例,采取以案说法等形式,有针对性地做好预防宣传和反面警示教育,使其从思想上不想犯罪,把职务犯罪的欲望和动机消灭在萌芽状态。

其次,要构建惩治机制,加大打击力度,使其行动上不敢和不愿犯罪。惩治既是防止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前提,又是防范可能犯罪的人走上犯罪的措施,也是预防犯罪的保障。在打击对象上,既要做到财经、教学、科研、管理整体推进,又要抓工程建设、招生、采购、科研、职称评审、后勤服务等重点环节。在打击力量上,既要以自主管理为主,又要联合纪检、检察、公安、审计和工商等司法、执法部门,形成治理高校职务犯罪的强大合力,实行综合治理。在打击方式上,要以奖励的手段积极拓宽渠道,加大经济处罚力度,增加违法成本,从经济上阻断高校职务犯罪的发生,使高校管理人员不愿犯罪和不敢犯罪。

再次,要构建监督机制,净化内部环境,使其工作上不能犯罪。要健全监督机构,配备懂行的、素质较高的专门人员,纪检、监察、审计分开办公,将监督贯穿于权力运用的全过程,发挥内部各职能部门的制约和监督的作用,多管齐下,让高校职务犯罪者无藏身之处。要修订和完善高校在经济交往中所涉及的有关法律,制定《反高校职务犯罪法》,明确界定高校职务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确定相应的处罚措施、违法责任和预防对策,增强可操作性。要强化内部独立审计监督,经常进行全过程审计,使会计的监督、制约真正落实。这样不仅能及时揭露职务犯罪,而且能使潜在的犯罪者打消侥幸心理,从而有效减少现实的职务犯罪。

(三)健全经济制度,从管理堵塞漏洞

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反腐倡廉要靠思想教育,更要靠制度,制度具有根本性、全面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作用。”“制度好了,可以使坏人不能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同样加强高校经济制度建设,对规范高校管理,有效防止职务犯罪有重要意义。制度建设包括制度的制订、执行和完善的全过程。

在经济制度的制订中,要贯穿于教育的各个环节、各个领域、各个部门;要注重经济制度的科学性、可行性和配套性,使得经济制度与学校其他规章制度相互衔接,相互照应;重点加强易发、多发职务犯罪的重点部门、重要岗位、重点环节的内部经济管理制度的制订,堵漏防疏,有效抑制职务犯罪的发生。

在经济制度的执行中,重点抓好基建、财务、后勤、招生、设备、教材、图书等部门对各项制度的落实。要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收

支两条线”的各项规定,实行会计委派制、会计统一核算制度、责任追究制,保证学校各项资金运行的安全。要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在校内实施经济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各人员的经济责任,促使全校各部门及教职工重视和关心学校物资管理,保重学校财产安全。

在经济制度的完善中,要进一步完善内部会计制度,严格核算程序;完善内部审计监督制度,强化内部审计职能;规范财产物资管理办法,严格财务收支审批;完善内部牵制制度,加强对资金管理的关键岗位和薄弱环节的稽核、抽查和检查工作;进一步完善组织制度,健全岗位责任制、岗位轮换制、岗位工资制、干部考核和群众评价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定量评估体系;要加强教代会及其执委会、工会等制度建设,健全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制度,充分发挥全校师生员工参与管理决策的积极作用,不断推进科学民主治校进程,构建平等、公正、民主、和谐的校园。

防治职务犯罪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坚持标本兼治、重在预防、惩防并重的原则,努力从职务犯罪的经济特点、经济原因找准经济防治的突破口,体制、机制、制度三管齐下,使高校管理人员思想上不想犯罪,行动上不敢和不愿犯罪,工作上不能犯罪,从而有效地预防高校职务犯罪,保证高等教育事业始沿着正确、健康的道路向前发展。

浅析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心理

浅析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心理 贞丰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王芳 根据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辩证唯物主义心理观,犯罪心理是客观与主观的辩证统一,而这种统一是通过犯罪人的特殊实践活动来实现的。犯罪心理的形成是犯罪主体与社会环境的内外因素相互作用、相互斗争、相互影响的过程。在研究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心理之前,我们有必要了解国家公职人员和职务犯罪的涵义。所谓国家公职人员是指具有国家公职身份或其他从事公职事务的人员。国家公职人员在从事公务活动中违反职责,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严重危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应受到刑罚的行为,即为职务犯罪。通常,我们以职务犯罪的主要罪过形式不同为标准,将职务犯罪分为职务故意犯罪和职务过失犯罪,本文所探讨的职务犯罪心理是以职务故意犯罪心理为主。国家公职人员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心理过程虽然千变万化,但其心理特征也有共性、规律可循。只要我们加强研究社会环境和社会矛盾对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心理的影响,就能更好地突破其心理防线,矫正其犯罪心理,更好地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 一、社会环境对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心理影响 环境是指人的心理意识之外,对人的心理意识的形成发生影响的全部条件,既包括个人身体之外存在的客观事实,也包括身体内部的运动与变化等等。作为具有一定职权的国家公职人员实施职务犯罪同样与一定的社会环境有关,特别是社会环境中的消极因素,对公职人员心理素质的发展和个人行为方式的影响,是诱发其违法犯罪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外在客观因素。社会环境的变化作为一个客观存在的外在因素,其对公职人员犯罪心理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私有观念的存在,以及一些社会不正之风的助长,诱发了部分公职人员的贪婪心理。过去的一段时期里,我国的工作重心主要放在经济建设上面,对思想政治工作有所放松,加上一些媒体过分地渲染西方国家高消费的物质享乐,对社会风气起着不良的导向作用,使不劳而获、享乐至上等资产阶级的腐朽思想有了广泛的市场。一些公职人员把正常的私有心理和私有观念内化为贪婪的自私自利心理。在这种不良心理支配下,就有了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行为。 2、市场经济的竞争性、开放性和资源配置市场化,以及商品交易和流通的平等性,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但也存在一些消极的负面效应。一些以工资作为主要经济来源的公职人员,现阶段的经济收入与消费支出形成强烈的反差,从而产生不平衡的心态,在思想上萌发权钱交易的念头,一旦有适当的环境和条件,就会把权力作为私有化的商品进行交易,换取金钱。 3、监督制度的漏洞增强了一些公职人员的侥幸心理和投机心理。职务犯罪受到社会控制能力的影响和制约,社会控制能力强,就能较有效地控制职务犯罪。当前,我国社会正处在转型时期,一些法律、法规不完善,执法力度不够,监督制约机制不落实,增强了那些意志比较薄弱的公职人员的侥幸心理和投机心理,从而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 二、社会矛盾对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心理影响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体制正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由于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市场经济的负效应与计划经济的弊端同时存在,各种社会矛盾交织在一起,使职务犯罪的诱发力增大。 1、经济权力化和权力经济化,为“权钱交易”等职务犯罪打开方便之门。当前,在经济生活中,经济权力化、权力经济化的现象还相当严重地存在。如果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便会为某些职务犯罪的产生提供可能。当公职人员的犯罪心理萌发后,职务或工作上的有利条件就具有很大的诱惑力,企图利用这一条件牟取私利便成为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心理特征。 2、新旧体制转轨过程中出现两种体制并存的局面,为某些公职人员提供了犯罪的土壤。在两种体制并存的情况下,旧的计划体制和新的市场体制在发挥有效调节作用的同时,他们各自的缺陷和不足加在一起,给经济生活带来一系列棘手的问题,同时也为一些职务犯罪提供了条件和机会,他们趁转轨时期存在的某些缺陷和不足,利用职务之便大肆收受贿赂和侵吞国家资财。 3、社会分配制度的缺陷,是诱发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心理的催化剂。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以及多种分配方式的存在,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经济收入拉开了越来越大的距离,尤其是个体、私营企业和承包者迅速富裕起来。这些都强烈刺激了社会地位较高的部分国家公职人员,为了平衡心理,补偿“分配不公”引起的损失,少数人便产生“用我的权换你的钱”的心理,一旦时机成熟,便贪污受贿。 三、国家公职人员实施职务犯罪的心理 行动是受思想支配的,任何犯罪都在特定心理支配下进行。当犯罪可能比从事其他可供选择的合法行为带来更大的利益,而只须付出较小的代价时,犯罪人就会选择犯罪。从近年来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来看,少数公职人员之所以沦为罪犯,除了客观方面的原因外,不正常乃至畸形的心理状态无疑是驱使他们堕落的因素。他们的犯罪心理,在不同阶段有不同的心理活动,其犯罪心理轨迹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其自身的社会经历和个性特点所决定,归纳起来,公职人员实施职务犯罪的心理主要有以下几种: 1、见钱眼开的贪婪心理。贪婪是一切贪污犯罪的共有心态,是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共同心理,是走向犯罪道路的主要思想基础。 2、按“劳”取“酬”的交易心理。一些公职人员为别人办了事,帮了忙,内心总希望“投桃报李”。这种人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成自己的私有财产。在“我帮他忙,他应感谢我”的这种图报心理作用下,有权在手,未办事先谈酬劳。在他们眼里,权利不过是一种有代价的特殊商品。在这种交易心理驱使下,他们把职责范围内应该承办的事情与按“劳”取“酬”划等号,不送礼不办事,甚至伸手索要所谓“辛苦费”、“好处费”,成为贪婪的“硕鼠”。

当前高校职务犯罪的犯罪成因探析

当前高校职务犯罪的犯罪成因探析 【摘要】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高等教育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高等院校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良好势头。近年来高校职务犯罪频发高发态势已然触目惊心,如何走出“查处不断、监督不断、犯罪不断”这一怪圈已经成为高等教育领域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本文以浙江省纪委研究室《近年来我省高校违纪违法案件的特点、原因及防治对策研究》为切入点,运用犯罪学理论对高校职务犯罪这一特殊的犯罪现象进行犯罪成因分析,深入揭示此类犯罪的根源所在,为控制及预防此类犯罪提供依据。 【关键词】高校腐败;职务犯罪;犯罪原因 高校是广大学生梦寐以求的“象牙塔”,是人们心目中的圣洁之地,但近年来出现的高校重大贪腐案件,打破了高校的安静,“净土不净”已经成为社会现实。数据显示,截至2008年,浙江省检察机关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力度,共立案查办贪污贿赂案件5496件6757人,其中共立案查处教育系统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273件297人,占同期全省检察机关立案查处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总数的5.15%和4.61%。①作为一种犯罪现象,高校职务犯罪案件始终伴随着各种社会因素和个体心理因素而存在,并呈现阶段性的不断变化。本文以浙江省高校违纪违法案件为例,通过对犯罪的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的分析,实现犯罪对策理论在实践中的长足发展。 1 高校职务犯罪的主观原因 1.1 腐败文化对犯罪人的内在影响 “腐败文化的蔓延侵蚀人们的正义感,使一些国家公职人员产生强烈的腐败心理冲动,进而利用手中的权力和资源实施违纪违法行为。”②腐败文化无疑是一种错误的价值观,是人们思想蜕变的根源。 高校腐败频发是腐败文化蔓延的结果。有人说,高等院校不是腐败的热点领域,是个“冷门”,可是偏偏就是这个”冷门”却是大案要案频发之地。“腐败具有很强的渗透性和扩张性,不管是热点领域还是‘冷门’,只要存在权力与金钱交换的可能,就容易滋生腐败。当前,腐败已成为一种社会风气和生活方式,渗透到人们的思想观念和日常行为之中,成为了一种文化,即腐败文化或者说腐败亚文化。”③笔者认为,伴随着腐败文化的持续熏陶,人的腐败心理会逐渐产生并演变为一种习惯,这种可怕的心理欲望将促使人们在适宜的机会面前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因此,腐败频发之地没有“冷热之分”,“冷”只是相对清廉,只是腐败的外在机会相对少,一旦机会到来,就有发生腐败的可能。 1.2 变异的心理因素对犯罪的内在强化作用 高校职务犯罪行为人在犯罪时的心理状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表现:

论当前经济犯罪的特点及其法律制裁(一)

论当前经济犯罪的特点及其法律制裁(一) 近年来,我国走私、投机倒把、贪污、受贿、偷税、抗税、盗窃公共财产、诈骗等经济犯罪相当猖獗,出现了严重化、复杂化的趋势,表现出如下几个明显的特点: 1.发案数量多,案件大幅度上升。据司法部门统计,1985年全国法院审结严重经济犯罪案件50152件,1986年77386件;1987年60691件;1988年55710件。与1982年审结的33260件相比几乎成倍增长。① 2.大案相继增加,案值大幅度提高。80年代初,黑龙江省查处王守信特大贪污案,案值约60万元,曾哄动全国。近年来,经济犯罪案值达几万元,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的已屡见不鲜。据检察机关统计,1983—1987年5年内受理的数万元、数十万元以上的大案件4200件,追回的赃款折值达16.3亿元。②据最高法院统计,1988年仅贪污类案件审结的贪污数额10万元以上的罪犯就达13人,其中一人达343万元;审结的受贿类案件数额10万元以上的罪犯有12人。③据报道,广东省1989年上半年查出受贿案件数额10万元—50万元的有35件,50万—100万元的2件,100万—500万元的2件。1988年11月底—12月初在温州举行的反走私专题讨论会反映,80年代初平均一起走私案值约几千、几万元,现在平均在几十万元,最高额达数千万元。 3.分布面和涉及面相当广泛。应当说,经济犯罪分子,无论在机关、厂矿、或企事业单位的人员中,都还是少数,不过分布面和涉及面却相当广泛,尤其是金融、粮食、建筑、供销、物资等系统的管钱管物人员染指较多。近些年来,党员、干部、职工参与经济犯罪的比重也愈益增大,内外勾结作案成为公害。据报道,最近广西自治区监察厅查处在流通领域中利用权力倒买倒卖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商品,从中牟取暴利的91起投机倒把案件,涉及厅级干部14人、处级干部25人、一般干部349人。在南京揭发出这样一个事件:1000吨钢材原地不动被倒卖了129次,价格上涨了近3倍。参与这一事件的有江苏、安徽、湖北、广东4省的83个部门。据最高法院统计,在严重经济犯罪分子中,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占比重高达10%到15%,工人高达22%到28%.④ 4.作案手法隐蔽狡诈,趋于专业化、间谍化、现代化。近些年来,投机倒把案件中出现“官倒”,走私案件中出现“官走”现象愈益严重,这些犯罪的个人或法人以改革为招牌,以开放为旗号,以合法掩盖非法,走政策边缘,钻法律空子,借口“变通”、“灵活掌握”,以合法的名义,行非法牟取暴利之实。而查处起来,阻力重重,关系网层层罗织,难以冲破。还有些犯罪分子搞到钱物,不开收据,不签名,不留字迹。三人面前不办事,“一对一”地成交,使查证十分困难。更有犯罪分子取用特务间谍活动手法,暗语通信,密写联络,备有现代化作案工具,身藏若干种应急证件,以便顺利作案,迅速转移,巧妙对付查处人员。早在80年代初,邓小平同志就尖锐地指出,“经济犯罪的严重状况,不是过去三反、五反那个时候能比的”,⑤“这股风来得很猛。如果我们党不严重注意,不坚决刹住这股风,那末,我们的党和国家确实要发生会不会‘改变面貌’的问题。”⑥“如果继续听任其发展,就将对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前途产生极大的危害。”⑦为此,他提出著名的“两手抓”观点,“我们要有两手,一手就是坚持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一手就是坚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⑧应当说,我国刑事司法部门在近几年还是注意贯彻了邓小平同志上述思想的,即在打击经济犯罪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查处了相当多的案件,依法惩治了一大批经济犯罪分子,以上列举最高法院审结经济犯罪案件的统计数字足以说明这方面的问题。然而,“今天回头来看,出现了明显的不足,一手比较硬,一手比较软。一硬一软不相称,配合得不好。⑨表现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离”将经济犯罪都毫无例外地揭露查处,绳之以法,并处以应得之刑罚“的要求还相距甚远。实际生活中,经济犯罪的”黑数“(未知数)还相当大,在客观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尚无任何减少,对经济犯罪打击不力的现象依然存在,人民群众还很不满意。尤其在当前形势下,坚决打击经济犯罪,清除腐败,具有重大现实意义。正如邓小平同志前不久

刑法经济犯罪标准是什么

刑法经济犯罪标准是什么 经济犯罪涉及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等。涉嫌下列受贿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3)强行索取财物的。 工程验收单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施工合同拖欠工程 款工程款税率工程款支付申请 在商品经济领域里,有些商家为了谋取更多的不法利益,会去不惜违反国家法律法令,去侵害国家社会的利益,这就触犯了国家的法律,构成了经济犯罪,而经济犯罪又分很多种,每一种的立案标准是不一样的,下面小编就来说说刑法经济犯罪标准是什么。 一、刑法经济犯罪标准(数额规定)

(一)虚报注册资本 1、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投资不足20万(50万的40%),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投资不足700万(1000万的70%) 2、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3、虚报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10-50万元以上的。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发行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妨害清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隐匿、销毁会计资料资料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个人行贿1万元,单位20万元。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国企背景,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为亲友非法牟利国企背景,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国企背景,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或占注册资本30%以上的。

案例分析题

2015年党政公选考试案例分析模拟试题(1) 【材料一】 在公众的通常视野中,与巨额经济犯罪挂钩、被查处的“贪官”们往往是厅局级以上的“大官”们。然而,一段时间以来,基层官员滥用权力的腐败案件频频被曝光,影响恶劣。这些官员职务不高,权力不小,有的人年龄还不足35岁,却已自送仕途前程。 山西蒲县原煤炭局长郝鹏俊贪腐案格外引人关注,央视报道,郝鹏俊在北京、海南的黄金地段拥有38处房产,郝鹏俊本人及其亲属的存款高达1.27亿元,被查获违规违纪资金共计3.05亿元。而山西蒲县检察机关发现,郝鹏俊个人的资产是蒲县2010年确定的全县一般财政预算收入目标数值的两倍。 原辽宁抚顺市国土资源局顺城分局局长罗亚平,利用为开发商拿地、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等机会搞权钱交易,甚至直接造假套取土地补偿金,敛财逾亿元,案件惊动中央,被中纪委领导批示为“级别最低、数额最大、手段最恶劣”。 2012年9月19日上午,被称为“京城最贪镇长”的顺义区李桥镇原镇长李丙春,被市二中院三罪并罚判处死缓。李丙春被认定挪用公款1.78亿余元、贪污3800余万、受贿23万余元。目前,涉案赃款大部分已被追缴。仅仅一个科级干部就能轻易挪用上亿公款,聚敛上千万的赃款,“京城最贪镇长”再一次“演绎”了“小官巨贪”。 【第一题答案要点】 “小官巨贪”反映了“腐败落势化”的问题,“35岁现象”反映了“贪腐和职务犯罪年轻化”的问题,这二者都是近年来在贪污腐败方面出现的新现象、新问题,呈现出腐败主体向基层蔓延的趋势,凸显了反腐倡廉尤其是基层反腐倡廉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主要是:一是对权力的制衡机制还不够完善,给官员贪腐留下可乘之机,造成国家财产的巨大损失。普通的乡科级领导干部手中权力过于集中,在利益驱使下,手中的权力成为他们牟取私利的工具。二是目前的教育机制严重缺位。“金钱至上”、“等价交换”等错误价值观影响着一些年轻干部、基层干部,严重败坏了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 腐败落势化,也就是腐败主体的级别向基层渗透,主要集中在科级干部这一层面上,一旦腐败,直接危害到基层民众的利益。只有建立和完善科学严密的监督管理制度,从基层干部、年轻干部抓起,才能维护基层民众的切身利益、维护党和政府在基层民众心中的形象。 第一,要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监管体系建设,并注重制度的执行和落实。要按照制度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找准廉政风险点,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具体制度和规定,加强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真正发挥制度的治本功能。

高校职务犯罪

内容摘要:所谓高校职务犯罪是指高等院校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各种犯罪行为。高校职务犯罪既具有我国整个职务犯罪生成的共性,但更具自身生成的典型性。通过数据分析方法定性研究近5年来高校职务犯罪案件,总结其典型生成特征,以期提出行之有效的预防机制。 关键词:高校职务犯罪;典型生成;阶段性;预防机制 反腐败始终是公民关注的一个重要话题。时下发生于武汉大学的职务犯罪再次被公民热议充分表明,高校职务犯罪成为了反腐败进程中最为普通民众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高校职务犯罪”一词本身并非规范的刑法用语,而是一个刑事政策用语或者犯罪学用语。所谓“高校职务犯罪”是指高等院校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各种犯罪。基于研究的需要,本文将“高校”限定于“公立高校”,不包括“私立高校”。 一段时间以来,各种媒体对高校职务犯罪进行了密集的报道。在这些相关报道“新鲜出炉”后,“高校职务犯罪”可谓万夫所指。高校职务犯罪之所以成为民众关注的焦点问题,根本原因恐怕还在于高校本身的法律定位,尤其是公民对于高校作为教育服务提供者之极高期待。“高校职务犯罪”不仅宣告了社会最后一块“净土”的“沦陷”,也带走了民众对于高校至高的道德期许。面对裹挟了太多民众感性的喧闹场面,理论研究有义务借助各种数据还原各种媒体报道中的高校职务犯罪原貌,理性分析高校职务犯罪的典型生成,找准“病根”进而做到“对症下药”。 一、近五年来“四省一市”高校职务犯罪发展情况 本文将对网络近5年公布的相关权威数据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研判我国高校职务犯罪的典型生成和发展态势。在研判过程中,本文设定了四个条件:第一,数据来源。本文分析的数据全部是网络上各种权威媒体报道中公布、披露以及相关司法实践部门公开发表的论文当中公开的信息。第二,分析地区。本文选取我国地域相对具有代表性的地区,包括“四省一市”即湖北省、浙江省、四川省、陕西省、北京市。同时,从已经公布的数据来看,这五个地区高校职务犯罪也具有相当的代表性,尤其是湖北省近5年来查处的高校职务犯罪无论是发案数量还是发案频度、涉及面等方面均属典型。第三,时间跨度。本文将对2004-2008这5年来的高校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研究。之所以选择这5年作为分析的时间段,根本原因就在于这5年随着我国高校办学规模和治理模式等方面的变化,我国高校职务犯罪进入到一个高发时期,而且其生成模式也相对定型。第四,分析事项。为了比较全面地展示我国高校职务犯罪的典型生成和发展趋势,本文设计了“涉案人数”、“涉及主要罪名”、“案件涉及的主要领域”、“涉案人员职级”、“涉案金额”、“涉案人员年龄”、“涉案人员学历”、“涉案…窝(串)?案的整体态势”等八个指标。 根据上表显示的数据来看,“四省一市”的239名涉案人员中“涉案主要罪名”当中最多的是“受贿罪”,其次是“贪污罪”,最后是“挪用公款罪”;“涉案主要领域”最多是“基建”,其次是“采购”(包括教材图书以及学生用品等采购),第三是“后勤”,第四是“招生”,最后是“办班”(包括举办各种培训班);“涉案人员职级”中数量最多的是“处级”(包括县处级、副处级),其次是“科级”,最后是“厅级”;“涉案金额”最大单笔是600多万元,最小单笔为2.2万元,总金额最高达到1000万元;“涉案年龄”中主要为中年人,其次是老年人,当然个案中最小的仅有19岁;“涉案人员学历”以大学以上的高学历为主;“涉案…窝(串)案?整体态势”显示“窝案”和“串案”增多,并且在某些地区(如陕西省)还占了整个高校职务犯罪的绝大多数。 二、高校职务犯罪的典型生成

2019年当前经济犯罪特点及打防对策

当前经济犯罪特点及打防对策 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论认为:犯罪是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是伴随私有制、阶级、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历史现象。经济犯罪是古老而最早的犯罪。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剩余产品的出现,少数人占有剩余产品,开始产生经济犯罪。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其他犯罪开始出现,侵财型的经济犯罪逐渐增多。随着生产力的高度发展,社会文明进步,人们多层次、多方位的需求,部份人欲壑难填和不劳而获而诱发新的经济犯罪。我国现阶段和世界其他国家一样,在市场经济领域,出现了经济犯罪的高期,与其他刑事犯罪比,有其自身特点。 一是犯罪罪种增多,侵害面广。随着经济生活的广泛,经济环节的增多,经济犯罪罪种也随之增多,侵害的客体也增多。目前在商品生产、流通、消费的各个环节,比如公司、企业、金融、保险、税收征管、证券市场、知识产权、购销合同、票据等各个社会经济活动领域,都有经济犯罪案件发生,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二是隐蔽性强,预谋性强。经济犯罪案有“隐形犯罪”之称。经济犯罪大多数都是犯罪行为人通过精心设计,采用伪装、隐蔽帐目、移花接木等手段,千方百计隐瞒事实真相,欺上瞒下,使其犯罪行为不易暴露。有的犯罪过程长达数年或更长的时间,等到罪行败露的时候,国家和集体的资财已遭受严重损失。三是作案手段专业化、智能化。经济犯罪嫌疑人大多受过良好教育,具有一定的金融、财税、贸易和会计、法律等方面的

专门知识,具有长期从事经贸活动的经验。他们往往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智慧,在熟悉的经济业务领域中进行犯罪。许多犯罪行为人都有合法的经济活动身份作掩护。许多犯罪行为人在犯罪前事先经过周密的部署,犯罪中行动诡秘,不留痕迹,案发后应变能力强,使侦查机关不容易突破。四是社会破坏性、腐败伴生性。经济犯罪数额越来越大,动辄几万、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地侵占国家社会财物。如巨额诈骗、侵占挪用国有资产等经济罪案,直接侵害公民个人利益,危害面广。这些案件对社会具有较大的破坏性,严重危害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同时,经济犯罪涉及面广,往往一个大要案件发生,其背后就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甚至较高层次的领导有某些方面的联系,与党政机关腐败、公务人员的贪污、社会不良风气相纠缠,有的经济犯罪分子以金钱开路编织关系网,寻找保护伞,有的内外勾结,权钱交易,经济犯罪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五是技术含量高,侦破难度大。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经济领域许多行业实行了计算机管理,给社会公众提供了方便,为发展经济创造了有利条件。但是,一些作案分子利用高科技手段,更加快速,更加便捷地盗窃、诈骗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大量资财。 近年来,我县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在打击经济犯罪,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中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相继破获了一大批经济犯罪案件,依法严惩了一大批经济犯罪分子,为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许多令人鼓舞的辉煌战绩,受到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为我县经济建设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但是,随着改革

从经济学视野看高校职务犯罪

从经济学视野看高校职务犯罪 高校职务犯罪是指高等院校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职权谋取不法利益,侵害学校的管理活动和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依法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的总称。之前,学术界仅将其视为一个政治概念,探讨其政治特征和政治成因,其实它还具有经济学特征和经济成因。从经济学视野剖析高校职务犯罪的特点和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防治对策,对于确保高校持续稳定发展、办好让人民满意的高等教育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高校职务犯罪的经济学特征 1.犯罪目的是为获取不法经济利益 按照经济学的观点,人最基本的特征是“经济人”特征,无论其如何演化,人都具有普遍利益祈求。无论是决策者还是管理者,作为理性的经济人,都有其利己主义动机,在多数情况下都会根据收益与成本的比较来决定组织的行为以追求某种最大化的个人利益。职务犯罪的收益就是从他人、集体或者国家那里非法获得的利益,其中包括直接贪污、盗窃、侵占的国家财产,间接收受的他人贿赂等。其主要目的都是通过职务之便获取不法经济利益。正如恩格斯指出的,一切政治活动归根到底都是为了经济利益而进行的,政治权力不过是用来实现经济利益的手段。因而最近几年发生的高校职务犯罪案件,主要以经济案件为主,类型主要为贪污、受贿和挪用公款。其中,贪污和挪用公款等犯罪占了97%,其他犯罪仅占3%。

2.犯罪数量呈总体上升趋势 近年来,高校领导干部职务犯罪不时见诸报端,特别在一些高校较为集中的地区(如北京、陕西、湖北、四川等)尤为严重。其案件数量、涉案金额和涉案人数,呈整体上升趋势。根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一项调研显示,2002 年至2004 年,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查处的高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仅占3 年立案总数的7.6%,而2005 年,这一比例达到了30%;2004 年至2006 年间,海淀法院受理高校职务犯罪共计20 件28 人,其中2004 年1 件1 人,2005 年4 件6 人,2006 年15 件21 人,案件平均增长率为287.5%。高校职务犯罪所涉及的经济案值也逐年增加。在上个世纪90 年代末期,案值一般在十万以下,现在案值一般都在几十万、上百万。2004 年四川高校发生的“教材腐败系列案”,在全省13 所高校中36 人被立案侦查,3 名处级干部贪污受贿100 万元以上,涉嫌犯罪总额高达1200 余万元。 3.犯罪行为发生于经济交往环节 随着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高校的独立法人地位进一步确立,在招生录取、经费使用、学科发展、机构设臵、基建项目安排、物资采购、干部聘任等方面有了更多自主权,现已成为重要的社会经济活动主体,并频繁地参与各种经济活动,高校职务犯罪也主要集中在这些领域或环节。如湖北省纪委在总结2003 年1 月至2005 年10 月的高校职务犯罪特点时发现,在涉案的46 人中,涉及基建招投标及后勤维修工程领域的18人,占39%;教材、教学设备、药品采购

审理建筑领域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完整版

关于审理建筑领域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关于审理建筑领域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为加强建筑领域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现将我们调研中收集到的有关问题梳理汇总解答如下,供审理案件时参考。 一、如何理解和确定建筑领域涉及项目经理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案件的管辖?答:实践中,由于建筑施工企业分支机构数量众多、分布分散,建筑施工企业的注册地、施工项目所在地、被告人户籍所在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地往往不在同一地区,导致以项目经理为主体的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容易产生管辖方面的争议。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对项目经理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一般可按以下几个原则加以把握: (1)建筑施工企业的工程项目所在地与建筑企业注册地一致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犯罪地和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均当然具有管辖权。 (2)建筑施工企业的工程项目不在建筑施工企业注册地,但所挪用、侵占的资金是由建筑施工企业汇到项目地的,该建筑施工企业注册地可视为犯罪结果发生地,当地司法机关具有管辖权。 (3)被告人居住地、工程项目所在地、资金汇出地均不在建筑施工企业注册地的情况下,可参照单位犯罪、网络犯罪等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部作为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本质上是建筑施工企业内部分支机构,项目经理在分支机构实施的犯罪可视为建筑施工企业内部人员实施犯罪,有关犯罪行为也必然侵害建筑施工企业的财产利益、使其遭受财产损失,故也应认可建筑施工企业注册地的司法机关有管辖权。二、如何理解和认定建筑领域项目经理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中的主体身份?答:项目经理的形态多种多样,既包括建筑施工企业依法设立的企业内部承包人员,也包括挂靠、非法转包等情形下的项目实际负责人;有的与建筑施工企

经济刑法与经济刑法学的概念解读

经济刑法的概念解读 摘要: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市场的迅猛发展和国际化趋势的加强,各类经济犯罪也随之攀升,这类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不法行为已经进入刑法视野。如何加强刑法对经济犯罪的控制是经济刑法存在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通过解读经济刑法之概念,并在此基础上探究如何科学地界定经济刑法的调整对象,从而使其更能适应当前的经济发展需求,以彰显刑法的谦抑性价值。 关键词:经济刑法概念 一、经济刑法的概述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和打击经济犯罪的需要,研究经济刑法已经成为迫在眉睫的课题。刑法作为惩治和预防经济犯罪的最后闸门,因此是否准确界定经济刑法的概念直接关系着刑法谦抑性的价值取向的彰显,直接影响着如何保障市场经济的自由性和国家宏观调控手段的科学性。因此,经济刑法的定义及其范畴则是经济与刑法之间的安全利益与自由利益的博弈。 关于“经济刑法”这一称谓的起源尚无确切的考证,但一般认为是在20世纪初,由德国学者最早提出的。据台湾刑法学家林山田先生的介绍,德国将经济刑法和经济法联系在一起,而德国经济法的含义是制造、生产和分配经济物资的规则,同时也是满足这种经济需求、调整供需双方行为的准则,这样,经济刑法的概念就被局限于上述经济领域内的法律规范的罚则部分;相较于大陆法系注重法律体系的编纂,作为英美法系代表的美国的刑法传统本身就不重视刑事法与其他法律的区别,还是强调如何认定具体的犯罪,因此英美法系中没有统一的所谓经济犯罪的说法,所以也没有严格的为人们普遍接受的经济刑法概念。 那么,经济刑法是针对经济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治时代中人们关注经济领域活动的一个新型产物,在国际范围内至今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定义。“经济刑法”迄今仍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它是学者们为便利于从刑法学的角度研究经济犯罪问题而采用的一个学理概念。在经济刑法这个大概念之下,有些学者还细分为“财产刑法”,“环境刑法”(公害刑法),“金融刑法”、“公司刑法”、“商事刑法”、“竞业刑法”等较低层次的学理

浅析公职人员职务犯罪

浅析公职人员职务犯罪 最近观看了《诱发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20个认识误区》(预防职务犯罪典型案例警示教育片)我的心情真是五味陈杂啊。依我看来,任何腐化、腐败行为都是从思想的蜕化开始的,都有一个思想演变的过程。因此,把牢思想这一关是最有效的预防,加强思想教育也是反腐倡廉的根本之策。我们一时一刻都不能放松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要认识到权力是一把双刃剑,用好了能为民造福,用不好也能为自己造“罪”。 事实说明,人一旦贪欲膨胀、利欲熏心,就会丧失理想信念,在金钱面前打败仗;一旦追逐名利、捞取功名,就会导致急功近利,贻误事业的发展;一旦恃权轻法、心存侥幸,就会触犯法律受到制裁,最终成为人民的罪人。材料中的几位曾经的领导就是很好的例子,像夏任凡、霍津义、刘志坤、仲方雄等等,他们不正是没有把好自己的人生观、价值观、在自己的人生道路上迷失了方向,让金钱。美女欲望蒙蔽了双眼,犯下了不可饶恕的罪过。 在我看来,如果我们能在以后的工作生活中做到以下的几点,那么,我们也就不会在成为权力欲望的奴隶。 第一、我们要学会算账,算经济账、政治账、感情账。在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出现一些低俗、消极、不健康的现象和导向。这是与社会主义经济文化所相悖的,也是必然被淘汰的。当前,极个别的领导干部利用手中的职权,在工作用过程中存在吃、拿、卡、要等违规违纪问题,如果我们不能坚守自己的底线,享一时之快乐与虚荣,在一片浮华之后,总会搬

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自作自受,东窗事发之日就是悔不当初之日,最终的代价可以想象。 第二、自觉接受监督,择善而交。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滋生腐败;脱离监督的干部,往往会犯错误。我们每一名身处税务岗位的干部职工都要正确地对待监督。党组织、群众、家人和朋友的监督是一面镜子,经常地照一照,检查一下自己的缺点和不足,及时加以改正和纠正,对自己的成长进步大有裨益。而监督效果好不好,与个人交友也有很大关系。“上梁不正下梁歪”,“近朱者赤,近墨者黑”正说明了这一道理。因此,我们要坚持谨慎交友,择善而交,净化“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从而在源头上加大监督的力度,提高监督的效率。 第三、坚持求真务实,扎扎实实干好工作。要做好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加强预防职务犯罪意识,就要坚决贯彻求真务实的要求,使求真务实成为行动的准则,贯穿和体现在各项工作的具体实践中去。具体包括四点内容。一是要有求真的精神。求真说到底是一种觉悟、一种境界、一种品德、一种精神,是分析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有力武器。具体到我们基层干部职工来说,就是坚持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坚持把办事处的发展放在首位,既要有坚持学习的高度热情,又要有扎扎实实的工作态度。通过学习达到个人精神上的充实,使我们的各项工作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有创造性,不断提高从源头上预防和惩治腐败的能力和水平,这样任何犯罪的念头就会大大减少甚至杜绝了。二是要有务实的作风。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实在人,既是处事为人的立身之本,也是创业为政的基本准则。一个

论高校职务犯罪态势及对策(研究生论文)

题目:论高校职务犯罪态势及对策 中文摘要 1999年高等院校扩招以来,随着高校的招生规模不断扩大,高等教育开始从精英化向大众化转化,高等教育走上了跨越式发展的道路。随之而来的是高校在管理上的自主权不断加大,高校办学规模不断扩大,采购、建设、教学等投入的资金越来越多,参与的经济活动也越来越频繁,导致高校正受到社会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影响。高等学校作为培养国家栋梁之才的摇篮,是传播人类文明的知识殿堂。这个被视为“圣洁殿堂”的学府正遭受“腐败之痛”。在刚刚过去的2010年,南京市检察机关在南京高校中立案查处12人,也是2010年,武汉大学原副校长陈昭方、原党委副书记龙小乐被立案查处。高校职务犯罪的危害远远超过了普通的职务犯罪,不仅给高校的稳定带来了损害,而且严重损害高校的形象,导致社会对高校的信任危机,使公众丧失对教育的信仰,其恶果将影响到整个民族的发展。 本文目的是希望高等教育主管部门、高校及纪检部门加大对高校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对高校职务犯罪的新发展要引起重视,防微杜渐,从体制上去消灭滋生职务犯罪的温床。 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根据最新司法解释对高校职务犯罪的内涵进行界定,将教师的教学活动排除在高校职务犯罪之外;分析当前高校职务犯罪频发与社会转型期高校的跨越式发展以及高校教师职业现状的关系;总结归纳了高校职务犯罪窝案串案增多、校级领导职务犯罪增多、犯罪涉及领域更加广泛等新特点,对高校职务犯罪在招生领域及学术领域的发展进行了阐述。本文综合运用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和抽样分析法等方法,分析了高校职务犯罪的内涵、涉案领域及特点;结合案例,将引发高校职务犯罪的因素分为时代客观因素和高校内部管理体制因素;归纳总结了高校职务犯罪的新特点,并对高校职务犯罪新类型进行了阐述;从高校内部和高校外部两个角度入手,对高校职务犯罪的预防和惩治提出了针对性的对策。 关键词:高校;职务犯罪;发展

当前经济犯罪特点及预防对策

当前经济犯罪特点及预防对策 【摘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与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经济的快速增长引发了社会经济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犯罪活动日益猖狂,严重地危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阻碍了经济发展。侦查部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与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和防范工作中面临着新的严峻挑战。本文就经济犯罪的打击和防范现状、特点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浅析,并提出了本人就新形势下经济犯罪相应的对策以及措施。 【关键词】经济犯罪;现状;防范与打击;对策 当前,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使社会经济活动从追求短期逐利型向做大做强型发展的动荡阶段,由此伴生的经济犯罪发案率将超过其它刑事犯罪,公安经侦部门作为打击经济犯罪的专业队伍,多年来一直在加大打击经济犯罪的工作力度,取得了辉煌的战果和成绩,但在有效预防和遏制经济犯罪方面就略显欠缺,当前,如何更好预防、打击经济犯罪,有效遏制经济犯罪猖獗势头,更好地为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服务,是对经侦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和新任务,也是公安经侦部门面临的我国经侦工作任务将更为艰巨复杂。面对这样的局势,我国公安经侦部门就需要有更加清醒的认识,要从未雨绸缪的角度做好大战之前的备战工作,才能应对新形势下新一轮经济犯罪浪潮,为新时期我国经济快速平稳发展保驾护航。

一经济犯罪的新特点 (一)犯罪领域广泛化 目前,由于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其不断更新的产业科技信息,强大的网上立体销售平台,应用技术信息为实体经济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有形和无形效益。与此同时,借助互联网技术平台,网上电子银行的快速发展势必最终取代现金支付,使快速交易走到了我们面前。然而,随着其快速发展伴随而来的通过互联网实施的非法传销、合同诈骗、集资诈骗、非法证券咨询咨询犯罪和其他形式的经济犯罪。此外,经济犯罪还发生在权利运作的各个环节,如工程招标方面,物资采购环节,工程建筑领域,物资管理和仓储环节等。近年来,在全国各个地区的这种类型经济犯罪活动越来越突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曾破获了一起特大系列诈骗案。霍某冒充是领导亲戚,以给他人孩子安排工作为名,在短短几年时间内约有80多名受害者先后上当受骗,霍某则收取15万元至20万元不等的好处费,涉案金额高达1400万元。直到几名受害者聚到公安局一起报案,霍某诈骗的手段才慢慢暴露无遗。在其作案的几年时间内,涉案的80多名受害人均被霍某以各种各样的理由搪塞,他们也并没有起疑心,可见普通人防范经济犯罪的意识弱到极点。霍某还不断对被害人进行这样的告诫:“事情正在办理之中,这种事情需要严格保密,而且你们的钱已经花出去了,要是报案,事情不但办不成不说,钱也肯定会打水漂。”在她的“安抚”下,时至霍某东窗事发被逮捕仍不断有受害人打电话询问其安排工作的进展情况。

企业员工职务经济犯罪风险

企业员工职务经济犯罪风险 【要点提示】 无论企业大小强弱,职务犯罪始终是其运营过程中难以回避的共性风险。近年来的审判实践表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推进,职务犯罪,由其是企业员工为谋求恶人经济利益、利用自身职务便利而实施的职务经济犯罪,正呈现持续高发的趋势。者其中,又以侵占类犯罪、挪用类犯罪以及贿赂类犯罪最为常见。 1、国有企业多发:贪污罪、挪用资金罪 该两罪的行为主体均为国家工作人员,就企业而言,具体针对的是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 (1)贪污罪。《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所谓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身职务所具有的管理、经手相关公共财物的权利及方便条件;而在此基础上所采取的“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实践中多表现为对上述财产占为己有、监守自盗乃至骗取等非法行为。根据《刑法》第383条的规定,对犯贪污罪的,应当按照数额大小及其他情节轻重分别处罚,相应的量刑则从免予刑事处罚至死刑不等。 (2)挪用公款罪。《刑法》第384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此处的“归个人使用”,是指A.将公款供给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B.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C.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某个人利益的。该条还规定,犯挪用公款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情节严重的认定参见最高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民营企业易见: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 一般而言,该罪的行为主体均为非国家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少数情况下,国有公司、企业中未从事公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成为其犯罪主体。 (1)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即构成职务侵占罪。”该罪与前述的贪污罪有共通之处,两者皆以“利用职务之便”为必须;且贪污罪多采取的侵占、窃取、骗取扥手段,同样是职务侵占罪“非法占为己有”行为在实践中的具体体现。该罪的处罚标准有“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之分。法院审理中,对前者通常以5000元至1万元为起点,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后者通常以10万元为起点,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并处没收财产。 (2)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赢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应认定为挪用资金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条包含的三种情形具有不同的入罪门槛:A.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须数额较大,以1万-3万为起点,且超过3个月未还。B.挪用资金进行赢利

【2018最新】公职人员犯罪最后陈述范文-word范文 (7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公职人员犯罪最后陈述范文 篇一:被告人最后陈述 被告人最后陈述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是邹虎,在这最后的陈述阶段,我首先向徐德良和邓岩表示真诚的歉意,由 于我的行为给你们带来了身体上的痛苦,精神上的损害和工作上的麻烦,对不起,请你们原谅我。其次我向龙溪信用社和桃陂信用社表示歉意,我保证我会 尽力还清我所欠贷款,请贵单位相信我。 另外,我想对我的行为作出解释:首先,我在贷款时并没有要赖账不还,只是 因为没有抵押,又不懂法律,才想到这样的主意。我知道这种方式是错误的, 但我以为只要及时把钱还上就行。贷款后,由于经营不善,没有挣到钱,我又 有大手大脚的恶习,很快将钱花光,以至于不能及时还款。但是,我并没有抢劫,也从来没有抢劫的念头。如果我想抢劫,我就不会签订贷款合同。我在事 后也托我的父亲还了一部分欠款,这是因为我从来就没有想过可以不还。 还有一点:我并不是一个暴力的人,在这次事件中我没有对别人造成严重的人 身伤害,因为我不会做这样的事情,也不敢去做这样的事情。 我请求审判长,各位审判员能够考虑我的真实想法,我还有年迈的老父亲需要 照料,还要努力挣钱还清欠款。请你们给我一次机会改正我的错误,让我能够 用我的行动回报社会。谢谢你们。 邹虎 xx年xx月xx日 篇二:公职人员犯罪原因及防范对策 公职人员犯罪原因及防范对策 近年来,我国公职人员犯罪现象日趋严重,贪污、贿赂、渎职等国家公职人员 职务犯罪案件有所增加,严重影响了国家机关公正、廉洁、高效的信誉。为此,

浅议网络经济犯罪的表现和特点

浅议网络经济犯罪的表现和特点 [摘要]计算机互联网的迅速发展虽然给人类社会带来巨大进步,缩短了人们之间的时空距离,但也出现了计算机犯罪等社会问题。与传统的经济犯罪不同,使用计算机进行的经济犯罪具有智能、隐蔽、抽象、跨国、持续等特征,而且有多种多样的犯罪形式,要防止我们自己的权益受到伤害,就必须对网络犯罪进行了解。 [关键词]网络经济犯罪;特点;表现方式 由于网络和通讯技术发展迅速,在网络上的经济活动已成为发展潮流,电子商务、电子银行和网络上的营销等经济活动为人们提供了十分快捷、方便、高效的服务。然而,网络具有两面性,在人们用它改造世界时,犯罪分子则通过网络实现犯罪行为。在网络上进行各种犯罪,严重的损害了群众的合法利益。其中,网络上的盗窃、诈骗和非法传销等犯罪活动出现骤增的发展势头,严重的影响了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一、网络经济犯罪的含义 经济犯罪指的是在经济运行过程中,行为人利用合法的经济方式,违背经济法规,损害市场经济秩序,侵犯国家、他人财产的行为,这种行为应受到《刑法》的处罚。而计算机网络犯罪指的是行为人违背《刑法》的规定,利用网络为工具,或者侵害计算机的软硬件和信息网络的违法行为。二者的复合即是网络经济犯罪。它与现实生活的空间不同,是虚拟空间、文化和精神空间,它是一种新的损害经济秩序的犯罪形式。但有一点不变的是人本身作为网络经济犯罪的主题和客体,从根本上讲它仍是经济犯罪。综上,定义网络经济犯罪为:使用网络为犯罪工具,或者侵害计算机的软硬件和信息网络,侵犯国家和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损害经济秩序的犯罪形式。 二、网络经济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主体的专业和智能性 虽然也存在一些不懂计算机网络的人实施网络经济犯罪,但是实施犯罪的大多数人拥有十分精湛的网络操作能力和深厚的计算机网络的专业功底,所以网络经济犯罪的主体比较智能。由于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性日益变得严密和专业,所以凡是成功实施网络经济犯罪的犯罪分子不是一些平庸之辈,总体来看,网络经济犯罪的主体趋向于高学历、年轻化的人群。许多犯罪分子以前并没有犯罪的前科记录,犯罪主体很大程度上表现出了高专业性和智能性,且有一部分的网络经济罪犯进行过高校计算机方面的专业或非专业的学习。 (二)犯罪行为十分隐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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