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思路及实践
银行合规管理解析银行合规管理的重要性和最佳实践

银行合规管理解析银行合规管理的重要性和最佳实践在当今全球金融业中,银行合规管理变得越来越重要。
合规管理是银行确保自身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维护声誉和客户利益的关键要素。
本文将对银行合规管理的重要性进行解析,并提供最佳实践以确保银行的合规性。
一、银行合规管理的重要性1. 法律法规遵从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必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合规管理确保银行业务活动符合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避免违反法律规定所引发的法律风险。
同时,合规性还有助于银行避免涉及洗钱、恐怖主义融资等非法活动,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
2. 声誉和信任合规管理不仅是对法律法规的遵守,还包括银行自行制定的内部准则和管理规范。
遵守合规要求,银行树立了良好的声誉和可靠的形象,能够吸引更多客户和投资者的信任。
而违反合规规定,则会损害银行的声誉,导致客户流失以及市场信任的丧失。
3. 风险控制和管理合规管理涉及到风险控制和管理的方方面面。
通过建立合规体系,银行能够识别、评估和管理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
合规管理为银行提供了有效的风险控制工具和监控机制,确保银行运营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二、银行合规管理的最佳实践1. 建立健全的内部合规框架银行应建立健全的内部合规框架,明确职责和权限,并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该框架包括合规政策、规程和流程、合规考核和培训等。
合规框架的建立有助于确保全体员工了解合规要求,并建立合规文化。
2. 与监管机构保持密切沟通银行应与监管机构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及时获得监管机构的指导和反馈意见。
及时了解监管要求,了解行业趋势,并尽快调整银行的合规管理策略。
3. 定期进行合规风险评估和内部审计银行应定期进行合规风险评估和内部审计,识别潜在的合规风险,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和管理措施。
内部审计可以评估合规框架的有效性,并提供改进建议。
4. 加强员工培训和教育银行应加强员工培训和教育,提升员工对合规要求的理解和意识。
定期组织培训活动,并制定相应的合规考核机制,以确保员工的合规意识。
国际金融监管的现状与思路

国际金融监管的现状与思路第一章国际金融监管的背景国际金融监管指的是国际金融市场中对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监管和监督。
随着全球经济和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金融风险不断上升,金融危机频发,国际金融监管问题愈加引人关注。
第二章国际金融监管机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世界银行是国际金融监管的两大组织。
IMF主要职责是协调成员国经济政策,维护全球金融稳定,为国际贸易提供稳定的货币环境。
世界银行则致力于促进全球经济的增长和减少贫困。
除此之外,欧洲央行,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以及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等国家金融监管机构也在一定程度上扮演了国际金融监管的角色。
第三章国际金融监管的难点国际金融监管的难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国际金融监管存在着监管冲突和监管漏洞。
监管机构权力和责任划分不明确,监管跨度过大,导致金融市场出现漏洞,漏洞使得监管缺乏有效性。
2. 国际金融监管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和监管成本高等问题。
金融机构占有强大的信息优势,监管机构难以有效获取并掌握金融市场的信息。
此外,监管成本高、监管手段落后等也是困扰金融监管的问题。
第四章国际金融监管的未来思路国际金融监管的未来思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建立监管统一协调机制。
完善监管机构之间协调机制,打通监管缺口和监管冲突。
同时,各国监管机构应加强合作,形成合作统一的全球监管标准。
2. 提高监管技术水平。
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完善监管方法和体系。
3. 开发监管新工具。
完善监管手段,发展新型监管工具,如以监管科技为支撑的监管辅助决策软件,全球银行账户名册等监管手段。
4. 增加金融机构的透明度。
建立和完善透明的信息公示机制,增加金融机构和市场上的透明度,为监管提供充分信息和数据基础。
第五章结束语金融市场的日益复杂和国际化,要求加强全球金融监管,以维护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
未来,国际金融监管机构应加强协作,借鉴先进技术和经验,完善制度、提高水平,为全球经济的稳健发展提供保障。
美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及其启示

(complex时),用于衡量机构的整体复杂性,包括金
性以及风险管理要求二是单一交易对手信用限制对
银行为10%,对其他机构为25%);三是要求定期制 定决心计划即生前遗嘱;四是银行每年必须开展压力 测试。截止2012年3月13日,美联储已完成对资产 超过1000亿美元的银行控股公司的压力测试,15家 已通过测试并可能于近期发放红利或回购股票;同时, 也有4家不合格,其中包括联盟银行、大都会人寿、 太阳信托银行和花旗银行,这些银行控股公司需继续 受到红利发放和其他降低资本活动的限制。 (三)对美国监管改革成效的担忧。 美国监管改革既有因金融危机对美国监管反省以
加强和改善金融稳定性的客观要求,同时,它也是政 治斗争的产物。在政治层面,共和党主张加强现有监 管,而民主党则力主监管改革,这也成为民主党为了 赢得下一届总统选举而增加筹码的一种方式。所以在 通过多德一弗兰克法案时,共和党只投了几票的赞成 票。尽管美国颁布了多德一弗兰克法案,但该法案只 是一些原则性的规范,法案赋予了监管机构制定具体 法规的职责,改革成效最终取决于监管机构制订的具 体法规能否获得国会通过并有效实施。美国的社会制 度和经济制度决定了监管机构制定具体法规获国会通 过存在许多不确定性,或者即使通过了,今后也有可 能被废止。所以,美国政治的不确定性对具体法规出 台和实施带来不确定性。另一方面,具体法规的出台 和实施的不确定性还来自于美国的经济制度。严格的 监管势必会制约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限制其开发和 使用高利润、高风险的金融衍生品和杠杆工具,从而 引发公司股东不满,银行和金融公司就会到国会去游 说,阻止不利于他们经营的监管法规出台,这就使得 美国很难在加强金融监管以维护金融稳健性和使股东 利益最大化两个方面实现平衡。由于美国监管效果要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国际监管经验及启示

2020年第6期总第257期征信CREDIT REFERENCE No.62020Serial No.257【特别关注】摘要:目前,“灰犀牛”“黑天鹅”事件增多,发生全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可能性不断上升,而IMF、美联储等传统机构应对风险的能力相对下降,越来越难以处理上百亿资产规模金融机构的风险,IMF等能够给出的几百亿美元或上千亿美元援助不过是杯水车薪,因此设计更加审慎的监管制度至关重要。
2007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过后,国际金融组织和各国金融监管机构梳理反思危机爆发原因,发现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SIFIs)的监管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是其中重要因素。
结合SIFIs内涵和特征,梳理国际金融组织和美英等国家对SIFIs宏观监管框架、具体监管方式,并参考国际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改革经验以及美英等国监管实践,从而对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提出政策建议。
关键词: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宏观监管框架;具体监管方式中图分类号:F83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747X(2020)06-0008-06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后,瞬间席卷欧洲、日本等金融市场,形成全球金融危机。
在此次金融危机爆发、应对过程中发现,美英等政府监管机构以及国际金融组织在金融市场、机构、产品等领域的监管中存在诸多问题。
其中,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Systemically Important Financial Institutions,SIFIs)的监管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是危机爆发的重要因素之一。
SIFIs在金融危机中不仅没有起到稳定作用,反而成了金融危机的发源地、系统性风险的助推者。
回顾此次金融危机,贝尔斯登、美林等大型证券机构被收购,摩根士丹利和高盛集团转型成为银行控股公司,花旗等著名金融机构损失惨重,特别是雷曼兄弟破产,彻底击碎了全球投资者信心,加剧了全球金融危机。
危机后,各国政府对金融监管政策进行了反思,提出要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加大宏观审慎监管力度。
中国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估和监管的开题报告

中国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估和监管的开题报告
题目:
中国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估和监管
背景:
2010年后,国际金融危机使得全球各国纷纷加强了对银行的监管和评估。
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的中国,虽然在金融危机中受影响较小,但也加强了对国内银行的监管和评估。
其中,系统重要性银行被认为是需要特别关注的对象。
因此,如何对中国系统重要性银行进行评估和监管,是一个重要的研究问题。
研究内容:
1. 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概念和特征
本部分主要探讨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概念和特征,包括对国内外相关研究的梳理和总结。
进一步分析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影响力和困境,引出对其评估和监管的必要性。
2. 中国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估框架和方法
本部分主要探讨中国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估框架和方法,包括对国家有关文件和规定的解读,和对国内外相关案例的研究和总结。
进一步研究现行评估方式的优缺点,提出改进方案和完善建议。
3. 中国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机制和措施
本部分主要探讨中国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机制和措施,包括对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解读,和对国内外相关案例的研究和总结。
进一步研究现行监管机制和措施的优缺点,提出改进方案和完善建议。
预期成果:
本研究旨在对中国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估和监管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
通过探讨其概念和特征,并制定评估框架和方法,进一步提高评估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同时,通过探讨监管机制和措施,并提出改进方案和完善建议,进一步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预期成果包括研究报告和相关统计数据、制度文件等。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国际监管实践与中国金融改革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国际监管实践与中国金融改革作者:朱南军谢丽燕邓博文来源:《贵州财经大学学报》2019年第04期摘要:运用文献法和比较分析法,研究梳理金融稳定委员会、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等机构发布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相关文件,分析与评估了当前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评估方法和监管政策。
同时,参考美国、英国、澳大利亚以及荷兰在2008年次贷危机后的金融监管改革措施以及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制度的设计,结合中国目前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进展以及金融监管的形势,指出中国应改变现有的“一行三会”监管模式,采取“央行+微观审慎监管局+金融行为监管局”监管模式。
关键词:系统风险;宏观审慎监管;系统重要性;金融改革一、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理论背景与监管框架(一)系统风险与宏观审慎监管系统风险①; ①系统风险(Systemic risk)与“系统性风险”(Systematic risk)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系统性风险又称市场风险或不可分散风险,指整个市场所固有的、无法通过投资组合加以分散的风险,是就投资而言的概念。
系统风险则是就金融系统而言的概念,指特定个别事件因其严重性而导致整个金融系统不稳定的风险。
是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Systemically Important Financial Institutions,SIFIs)监管的基础。
关于系统风险的研究在2008年次贷危机之后大量涌现。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IMF)、国际清算银行(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BIS)以及金融稳定委员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FSB)在2009年10月发布的《金融机构、市场和工具的系统重要性评估指南:向G20财政部长和央行行长的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指南》)中将系统风险定义为因金融系统整体或部分受损而导致金融服务被扰乱、并有可能对实体经济带来严重负面结果的风险[1]。
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

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所谓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Systemically Important Financial Institutions, SIFIs),是指由于自身业务规模较大、复杂程度较高及系统关联性较强等原因,一旦发生风险事件将对整个金融体系乃至实体经济运行造成巨大冲击或影响的金融机构。
本轮国际金融危机促使国际社会更加关注系统性风险对金融稳定的影响。
鉴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对宏观金融稳定的重要意义,各国纷纷提出要加强宏观审慎监管,以降低此类机构经营失败的可能性,减少其倒闭对其他金融机构和整个金融体系造成的负面冲击,弱化系统重要性机构的道德风险从而减轻纳税人的救助负担并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
本文包括引言、正文、结束语等三部分,其中正文共分四章:第一章以本轮金融危机为研究背景,从宏观审慎监管的角度出发对SIFIs的基本理论进行阐述。
本部分介绍了SIFIs概念的提出背景、概念界定及其识别标准,并从其所具有的负外部性和道德风险两个方面论述对SIFIs加强监管的必要性。
第二章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国际经验进行比较研究。
从事前预防、事中监管和事后处置三个阶段详尽探讨了有效监管SIFIs的法律和政策框架。
第三章介绍我国SIFIs监管的现状及存在问题,从系统性风险来源、金融监管协调问题、SIFIs 内部风险管理问题和配套法律制度四个方面指出我国现行监管体制难以实现对SIFIs的有效监管。
第四章结合我国金融监管现状,并借鉴国际经验,从明确SIFIs评估标准和范围、完善金融监管体制、加强审慎监管和建立完善的风险处置机制等方面对构建我国SIFIs的监管框架提出了具体的政策建议。
本文结合宏观审慎监管背景,对SIFIs监管制度进行了深入探讨,综述了SIFIs相关理论研究和监管实践的最新进展。
本文还结合我国国情,对完善我国SIFIs的监管制度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建议。
这些问题的探讨,不仅将进一步丰富当前的国内外理论和实践的研究,而且能够为完善国内金融法律制度提供理论和政策参考。
金融危机后世界主要经济体强化金融监管的思路和措施

金融危机以后主要经济体强化金融监管的思路和措施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引发了各国对现有金融监管体制和金融创新过度泛滥的反思。
为了更好地规范金融业的发展,避免危机重演,世界各主要经济体积极酝酿新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
现予整理总结,供参考讨论。
一、监管思路(一)强化政府监管力度,加大系统性风险防范贝尔斯登、雷曼垮掉的原因是多样化的,但他们的社会责任是共同的。
从次贷衍生产品问世开始,系统风险便开始悄然酝酿。
为此,美国在2008年3月颁布了《现代金融监管结构蓝皮书》。
《蓝皮书》建议加强系统性风险的监控,维护美国金融市场稳定。
而在2010年7月通过的《金融监管改革——新基础:重建金融监管》中,进一步明确提出了建立金融稳定委员会Financial Stability Oversight Council)来负责监测和处理威胁国家金融稳定的系统性风险;在英国行业自律为主的监管模式下,系统风险得不到有效遏制原因很大程度上在于政府监管的相对缺失。
因此,这次英国金融改革的侧重点在于加强政府监管。
无论是2009年2月份颁布的《2009年银行法案》还是2009年7月份颁布的《改革金融市场》白皮书中,都不同程度地强调了关注系统风险,加强政府干预。
前者赋予英格兰银行保障金融稳定的新的政策工具和更大的灵活性,后者则强调加强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FSA)的监管执法权利来降低系统性风险的危害;对于欧盟而言,金融危机对欧洲的冲击使得欧盟开始反思金融监管存在的疏漏,寻找解决问题的思路。
欧盟的系统性风险并不像其他国家一样只能产生于一国国内,而可能是在于欧盟成员国整个利益链条的一环,从而引发整个欧洲范围内的系统性风险。
因此,必须既强调在欧盟的宏观层面上防范系统性风险,又要从微观上建立好防火墙。
所以,欧盟提出建立欧盟系统风险委员会(简称ESRC)和欧洲金融监管系统(简称ESFS),前者通过对各种系统风险进行评估,监控宏观层面的系统风险,而后者在微观层面上强化了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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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思路及实践在金融市场中承担关键功能,其倒闭损害金融体系的稳定,并对实体经济产生严重负面影响的银行都可以认为是重要性银行。
从2012年开始,通过每年发布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提出具体的监管要求,国际社会强化了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统一监管,这在客观上导致被纳入全球系统重要性的银行承担更多的监管压力。
随着我国银行业全球化程度的不断提升,可以预见纳入全球系统重要性的我国银行的数量将呈不断上升的态势。
如何在强化监管和保护国有控股大型金融机构的全球竞争力之间寻求稳妥的平衡,需要监管思路和措施上的新突破。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的主要思路2009年伦敦金融峰会决定成立金融稳定委员会,该委员会提出监管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基本思路是:着眼于事前预防,尽力避免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倒闭。
一旦发生危及金融稳定的事件,以成本最小的方式恢复和处置发生危机的银行。
遵循这一思路,各国监管机构着手建立和健全预防性的监管体系。
降低倒闭的可能性在资本构成项上,达成的共识是通过增加额外吸收损失的资本,降低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倒闭的可能性。
巴塞尔委员会提出全球活跃程度、规模、关联度、可替代性、复杂性五个维度的判断标准,并根据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得分,将需要设定额外增加的资本充足水平下限为1.0%到3.5%不等,明确只能使用普通股一级资本来满足额外吸收损失的资本。
同时给予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所在国家的监管机构进一步增加资本要求的自由裁量权。
通过银行资本结构创新,保证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在出现危机时能够自救(Bail in)也是监管思路的创新之处。
这一思路源于自救比政府救助(Bail out)成本更低。
据分析,雷曼兄弟公司通过注销资产、注入新资本、撤换管理层和建立流动性计划实现了自救。
从实效来看,实际注销的资产只有约250亿美元左右。
250亿美元的股权获得股东担保,250亿美元的优先债务和次级债务转换成为新的股权。
在1200亿美元的高级债务中,85%保留,15%转换成为股权。
自救的方式对原公司的客户、受到保险的存款、债券的回购交易及掉期等业务都没有造成太大影响,并且自救后的新雷曼公司资本实力大大增强。
自救其实是根据触发条件,实现银行的某些债务转换成股权,在不强迫陷入困境的银行破产的情况下,将银行吸收损失的能力由股权扩展到债权,以避免倒闭。
欧洲委员会在金融机构危机管理方面提出的自救方案包括全面自救和目标自救,前者是在金融危机发生时,允许欧洲委员会成员国的金融机构将所有高级债务注销或转为股权,后者要求银行发行固定数量的可自救债券,在法定触发条件下,将可自救债券注销或转换成股权。
自救方式的实质在于危机情况下债权人承担与股东相同的风险。
提高恢复和处置能力即使是尽力预防,仍难以完全排除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倒闭的概率。
单个金融机构倒闭一旦发生,必须要使之尽快恢复正常或尽快处置,避免出现系统性危机。
在倒闭发生前建立好恢复和处置的程序框架也有利于降低银行的道德风险。
第一,要求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所在的国家建立处理危机的法律框架,设置有权处置处于倒闭状态的金融机构的监管当局,行使处置权力,避免不必要的资产损失,防止金融危机蔓延。
在什么情况下进行处置、可以使用自救和其他处置工具的过程和条件、股东和债权人承担的后果、自救权利覆盖的范围等问题都要求在国家的立法中清晰化。
美国在定性和定量两方面对处置进行了规定。
定量方面,一旦银行有形股权比例低于2%,90天之内银行监管机构可以任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作为接收方;定性方面,一旦监管机构认为银行违法、不安全或不稳健、管理失效,即使有形股权比例超过2%也可以启动处置措施。
第二,要求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必须向监管机构详细地显示恢复和处置计划,而且要求持续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
明确发生危机时银行可以采取的恢复措施和处置机关可以采取的有序处置措施。
第三,要求建立跨境危机管理机制。
金融稳定委员会建立同行评估委员会(Peer Review Council),负责评估不同国家在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政策上的充分性和一致性。
同时建议自救由母国监管当局发起。
当母公司和附属公司还接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监管时,要求东道国监管当局与母国监管当局充分协调。
提升监管要求鉴于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特殊影响,国际社会的共识是各国的监管机构有权根据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给本国和全球金融体系造成的风险,提出差别化的监管要求,并采用差别化的监管强度。
为此,金融稳定委员会建议各国监管机构获得适当的授权,以保证有独立性和足够的资源,审议监管方法,提升监管技术,及早干预,保护金融体系稳定。
当多个监管机构监管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和其联营公司(Affiliates)时,监管框架应充分考虑不同监管机构监管职责的模糊性,及其对信息汇集和评估的损害程度,保证进行有效的并表监管。
减少场外衍生交易风险传染场外衍生交易风险传染的危害性促使国际社会对场外衍生交易进行改革。
2010年11月,20国领导人审议通过了金融稳定委员会提出的在国际范围内实施场外衍生交易的一致性、中央交易对手清算、有组织的平台交易、向场外衍生交易的交易平台报告数据等建议。
2011年,国际证监会组织、巴塞尔支付和清算系统委员会对场外衍生交易的最低数据报告要求、衍生合约的标准化格式、全球汇总衍生交易数据的方法和机制等新的监管要求都做出了说明。
健全金融市场基础设施,降低银行倒闭产生的传染风险。
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的全球性实践巴塞尔委员会在2011年9月成立系统重要性银行工作组,工作重点包括加强银行数据汇总能力,改善银行和监管机构的模型验证方法,促进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母国和东道国的监管合作。
主要的国家和地区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实施更严厉的监管规定。
这些规定涉及银行能采用的损失吸收的方式;流动性资本附加、大额暴露限制、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税、限制业务活动,提高金融机构处置能力的法律措施等。
美国为了进一步提升监管能力,美国成立了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Financial Stability Oversight Council)负责实施微观系统风险监督,并确定了美国国内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名单;设立金融研究办公室(Office of Financial Research),负责从单个金融机构收集信息,帮助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监控系统性风险;由美联储负责开发改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标准,监督和监管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由联邦存款保险委员会(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uncil)负责评估和批准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提交的恢复和处置计划。
美国支持通过有形普通股来满足“巴塞尔III”的最低资本要求,同时要求资产超过500亿美元的银行、银行控股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都必须有处置计划。
2010年7月通过的多德法兰克法案(Dodd Frank Act)提出了限制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特征和范围。
该法案的沃尔克规则(Volcker Rule)要求禁止或极大地限制银行、银行控股公司和非银行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从事“自营交易”,也限制对冲基金、私募基金等金融机构投资的规模。
该规则还要求受美联储监管的非银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有额外的资本、对自营交易、对冲基金和私募基金的股权投资设定量化限额。
美联储还提出了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短期债务数量和特征的限制,并把限制措施延伸到表外。
欧盟欧盟创建了由欧洲金融监管官员和央行行长组成的欧洲系统风险委员会,它负责收集信息,确定系统风险,发出预警,提出修正行动建议。
该委员会虽不具备制定政策的权力,但它是信息汇集的中心,宏观审慎监督和协调的中心。
2011年1月1日建立的欧洲银行监管局(European Banking Authority)已取代欧洲银行监管委员会,接管其所有任务和职责。
欧盟各成员国的监管机构评估了创建欧盟范围内银行清偿和处置规则需要在哪些方面进行改革,是否设立欧盟处置基金等,同时草拟本国的恢复和处置规则。
与美国监管思路有所不同,欧盟成员国的监管机构主要依赖严格的资本规则抑制从事高风险的业务活动,而非严格禁止从事。
但欧盟支持在银行的零售业务和批发业务之间进行隔离(Ring-fence),以便发生金融危机时,更有针对性地实施保护。
瑞士除了资本充足水平的约束外,瑞士要求将普通股、或有可转换债券(Contingent Convertible Bonds,是一种可以在预先设定的触发条件下转换为股权的债券)和注销债券(Write-off Bonds)纳入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构成。
当银行的资本情况开始恶化时,如果普通股一级资本高于7%,高触发点的或有可转换债券就先转换成股权,以提高损失吸收的能力。
如果普通股一级资本比率低于5%,低触发点的或有可转换债券再转换成股权。
这类或有可转换债券转换成股权的方式对银行的管理层、监管机构、利益相关者具有重要的警示作用,也有助于增强市场的透明度。
银行的或有可转换债券在发行价格、转换触发的事件、转换比率和设立条款等方面都需要得到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Swiss Financial Market Supervisory Authority)的审批。
注销债券又称为债权豁免债券(Bonds With Claims Waiver),发行此类债券主要是为了解决非股份公司或不能发行股票的公司通过或有工具来提升资本充足水平的问题。
此类债券触发注销的条件也需要得到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的批准。
纳入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我国银行监管国际社会以提高资本总量和约束资本构成以及提高监管强度作为监管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着力点,辅以确立的恢复和处置计划,为有效应对危机铺平道路。
如何结合我国银行业的实际情况建立针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预防性监管体系,可以在以下三方面进行尝试。
银行的基础能力监管数据管理能力是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最重要的基础能力之一,也是监管机构在危机时及时捕捉风险头寸的重要支撑。
2013年年初,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有效风险数据汇总和风险报告原则》,要求各国监管机构制定监管工作计划,评估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遵守状况,以及银行在压力情形下数据汇总和生成风险报告的能力,达标时间定在2016年11月。
与国际同业相比,纳入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我国银行的数据管理能力无疑是“短板”。
以往的调查表明,内部统一的数据分类方法和结构,如数据特性信息、银行集团内部各法律实体、交易对手、客户数据和账户数据的统一标识和命名规则;银行内部风险数据项的分类管理,风险数据的所有者、使用者职责分工;根据用户需求,及时加工数据能力和生成、展示风险数据的能力,以及在市场出现压力情形下及时生成关键性风险数据等方面与巴塞尔委员会上述原则要求都存在着差距。
数据管理能力监管应作为未来监管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重要考量,持之以恒坚持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