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设备售价分离的筹划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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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固定资产折旧政策进行筹划的案例

利用固定资产折旧政策进行筹划的案例

利用固定资产折旧政策进行筹划的案例案例:公司投资购买新机器公司为了提高生产效率,决定投资购买一台新的生产机器,该机器的预计使用寿命为10年,总成本为100万元。

为了合理规划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公司决定采用直线折旧法进行计算。

首先,根据直线折旧法的原理,我们需要确定折旧费用每年的金额。

根据机器的总成本以及使用寿命,我们可以得到每年的折旧费用为100万元/10年=10万元。

接下来,我们需要计算每年的折旧费用对公司的税务影响。

根据税法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可以作为公司的税前扣除项目,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假设公司的所得税率为20%,那么每年的折旧费用可以减少公司应纳税所得额的20%。

假设公司每年的税前利润为50万元,则根据税率为20%可以计算出每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80%=40万元。

而每年的折旧费用为10万元,所以每年的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为40万元-10万元=30万元。

通过上述计算,我们可以得到每年的税务优惠为10万元*20%=2万元。

这也意味着每年公司可以通过折旧政策节省2万元的纳税金额。

综上所述,公司通过采用直线折旧法进行筹划,实现了每年节省2万元的纳税金额。

这种折旧政策的利用可以有效提高公司的经营利润,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的税务负担。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折旧政策的利用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实践中,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折旧政策,并经过专业人士的审核和认可。

此外,公司也应注意折旧费用的正确核算和跟踪,以确保折旧政策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总结起来,固定资产折旧政策的合理筹划可以为企业节省纳税金额,提高经营利润,并减轻税务负担。

企业在利用折旧政策进行筹划时应充分考虑税法规定和实际情况,并进行专业的核算和跟踪,以确保合规性和准确性。

这样的筹划案例有助于公司实现长期稳定发展。

通过分拆方式进行税务筹划

通过分拆方式进行税务筹划

通过分拆方式进行税务筹划
【案例】
A日化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的生产与销售。

该公司将本企业生产的口红、香水、胭脂、洗面奶、润肤乳、滋养液等产品组成成套化妆品销售。

整套化妆品礼盒的不含增值税单价为738元,其中口红的价格为88元,香水的价格为108元,胭脂的价格为98元,洗面奶的价格为118元,润肤乳的价格为158元,滋养液的价格为158元,包装盒价格为10元。

年销售量为100000套。

【筹划前】
将口红、香水、胭脂、洗面奶、润肤乳、滋养液等产品组成成套化妆品销售,即使分开核算,也需要按照成套化妆品从高适用30%的消费税税率。

每套化妆品应纳消费税=738*100000*30%=22,140,000.00(元)。

【筹划思路】
口红、香水、胭脂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而洗面奶、润肤乳、滋养液、包装盒不属于消费品的征税范围。

因此,A日化公司不将上述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分拆不属于消费品的产品。

成立一家销售公司,由销售公司进行产品的组装,分开销售洗面奶、润肤乳、滋养液、包装盒。

【筹划后】
A公司需要交纳的消费税=(88+108+98)*100000*30%=8,820,000.00(元)。

【筹划效果】
比筹划前少缴纳消费税13,320,000.00元。

结论:企业对于混合销售行为,应分开核算不同税率产品的销售额和销售数量。

以及对于一些销售行为可以通过分拆的方式,将一项销售行为分解为多项销售行为,使得其中一部分销售额适用低的税率,从而降低企业的整体税收负担。

固定资产出售的税务筹划

固定资产出售的税务筹划

固定资产出售的税务筹划在一般企业中,固定资产占企业总资产的比重较高,因此,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理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企业的经营。

国家税务机关对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环节都有明确的规定。

下面仅对企业的固定资产(不包括不动产类固定资产)处置环节的税务筹划作一总结。

一、筹划基础1、财税(2002)第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有关旧货和旧机动车的增值税政策如下:1)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3)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财税(1994)第26号《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3、国税函发(1995)第2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规定::“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综合以上政策法规,对非旧货经营单位和旧机动车经营单位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只有在售价超过原值时,才征增值税,税率为4%且减半征收;售价未超过原值,免征增值税。

如何筹划转让定价降税(案例分析)(精选五篇)

如何筹划转让定价降税(案例分析)(精选五篇)

如何筹划转让定价降税(案例分析)(精选五篇)第一篇:如何筹划转让定价降税(案例分析)如何筹划转让定价降税(案例分析)企业并购重组已经成为现代投资一种主流形式,经济全球化浪潮下,跨国企业间的并购重组业务迅猛增长。

在企业重组过程中,为了实现集团税负最优,利润最大化,通过有效的转让定价筹划可以实现不同税负的企业间利润的流动,但“独立交易原则”和“获取的利润应与其承担的功能风险相匹配”是在转让定价筹划中特别需要遵循的两个核心理论。

转让定价筹划是基于重组后的业务架构及整个集团的发展策略,合理地筹划安排其业务链条、设计必要的关联交易,通过功能风险的合理安排等多种转让定价工具实现集团利润最大化、税负最小化。

对于大型集团性企业来说,随着其业务类型的不断发展,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转让定价筹划已成降低集团整体税负和转让定价风险的重要手段。

案例实录以下将通过实际案例的分析,阐述在重组中如何应用转让定价筹划,最终有效降低集团税负。

该跨国企业是一家总部A设在丹麦的公司,上市主体B位于BVI 群岛,其在丹麦和波兰分别设有3家公司C、D和E负责生产和销售。

该集团在中国设有一家独资公司F负责技术的本地化和市场营销,收购了一家专门邮轮圃斓闹泄こ。

该集团为扩大全球业务,希望把欧洲和亚洲作为扩大业务的窗口。

通过了解和分析亚洲及欧洲各国税收情况差异及对该集团业务的适用性,我们建议了如下架构模式:通过在香港建立持有中国公司股份的中间持股公司,以及在比利时或卢森堡建立持有丹麦公司股份的中间持股公司,对集团税负的积极作用在于:降低从中国汇出股息的预提所得税;降低从比利时或卢森堡汇出股息的预提所得税;降低丹麦汇出股息的预提所得税。

规划供应链从转让定价筹划的角度而言,供应链其实就是由研发机构、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仓库、配送中心和后台服务中心等构成的企业网络。

同一企业可能构成这个网络的不同组成节点,但更多的情况下是由不同的企业构成这个网络中的不同节点。

中美综合税收筹划案例

中美综合税收筹划案例

中美远大集团综合税收筹划案例案情:中美远大集团是一家中美合资企业,股东为美国的Lotus公司(占49%的股份)和中国的京创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占51%的股份),于2000年在北京注册成立,是中国的居民企业,经营范围包括产品制造、商业贸易、仓储、高新技术开发、房地产开发等。

中美远大集团在中国的关联企业的基本情况如表1所示。

表1:中美远大集团在中国关联子公司情况表说明:上述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远大日化公司(简称远大日化)是一家从事高档化妆品生产的企业,市场占有率一直处于前列,产品除了销往国内各大城市外,一部分还出口美国市场。

远大日化所有的销售业务都通过公司内设的销售部进行,包括产品的批发、零售以及出口。

二、远大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远大商贸)是中美远大集团成立后在中国较早设立的一家子公司,主要从事大型商业批发、零售及售后商品的安装业务,由于其严格的经营管理和优质的服务,自成立以来一直保持良好的经营业绩。

随着这几年大型外资零售企业纷纷进入中国市场,远大商贸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竞争态势。

为了应对竞争,远大商贸的领导班子会同法律财务人员提出了以下经营策略:远大商贸在销售其商品过程中还负责安装,因此其销售收入中包括商品销售收入和安装收入两部分。

根据税法规定,商品销售与安装业务构成混合销售,一并征收增值税。

因此决定走专业化发展道路,成立专业服务公司,从而进一步满足消费者对服务越来越高的需要,同时降低公司的税收负担。

三、中美远大集团下属的远大机械厂(简称远大机械)和远大部件厂(简称远大部件)均由中美远大集团控制。

远大部件生产的零部件是远大机械的主要原材料。

目前由于远大机械生产的机械产品畅销非洲及南美地区,远大机械处于盈利期,而远大部件一直亏损。

集团正在考虑如何利用远大部件的亏损达到节税的目的,希望减少远大部件的亏损并降低远大机械的利润。

财务人员建议通过提高远大部件销售给远大机械产品的价格,以提高远大部件的主营业务收入,降低远大部件的亏损,同时增加远大机械的主营业务成本,以降低远大机械的盈利,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融资租赁纳税筹划案例

融资租赁纳税筹划案例

融资租赁纳税筹划案例咱先来讲讲啥是融资租赁。

就好比你想有个特高级的设备来开展业务,但是你一下子拿不出那么多钱去买,这时候有个公司说行嘞,我买这个设备然后租给你,租个几年之后呢,这个设备可能就归你了,或者你再决定其他处置方式,这就是融资租赁的简单概念。

下面就进入正题,讲讲纳税筹划的案例。

一、案例背景。

有个生产企业甲,急需一台大型设备用于生产新的产品线。

这台设备价值1000万(不含税价),如果直接购买的话,甲企业资金压力比较大。

这时候呢,有个融资租赁公司乙站出来了。

二、不同方案下的纳税情况。

1. 直接购买方案。

如果甲企业直接购买这台设备,增值税进项税额是130万(1000×13%),可以用来抵扣销项税额。

但是购买设备的资金占用会对企业的现金流产生较大影响。

企业所得税方面,设备折旧可以在税前扣除。

假设设备折旧年限为10年,无残值,每年折旧额就是100万,这100万可以减少企业应税所得额,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

2. 融资租赁方案(假设融资租赁期为5年,租金总额为1200万,每年租金240万)增值税。

对于融资租赁公司乙,如果是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这里假设乙公司没有借款利息等扣除项目,那么乙公司应缴纳增值税为:1200÷(1 + 13%)×13%≈138.05万。

对于甲企业,它支付的租金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每年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40÷(1 + 13%)×13%≈27.61万,5年总共可抵扣138.05万,和乙公司缴纳的增值税相当(不考虑其他因素)。

企业所得税。

甲企业每年支付的租金240万可以在税前扣除,5年共扣除1200万。

而如果是直接购买的话,5年才折旧500万(100万×5年)。

固定资产处理的所得税筹划案例

固定资产处理的所得税筹划案例2003年,宏大公司购入一台专用设备,合同约定的金额为800万元。

企业于5月份收到该设备并立即投入使用,但没有马上收到供货方开出的发票,因而也未估价入账。

直到9月份,供货方才提供发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820万元。

企业见票后立即付款,并将专用设备作为固定资产入账。

其实,这家公司对固定资产的处理是不妥当的,从税收筹划的角度看,将损失较大的税收利益。

企业于2003年5月份收到并使用专用设备时,无论是按照现行的会计制度还是税收政策的规定,都应当在5月底将设备作为固定资产估价入账,同时从固定资产使用的次月即6月份按照估价入账的固定资产价值计提折旧。

但是,企业可以计提折旧的前提是账面上必须有固定资产。

该设备的合同价为800万元,企业也就可以按800万元入账。

同时,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设备类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不短于10年。

企业以10年计提折旧。

6—9月份,可以计提的折旧为26.67万元[800/(12×10)×4]。

但是,这只是按估价计提的,按照现行的会计制度与税收政策的规定,企业在收到正式发票之后,对原有的估价计提的折旧必须按实际折旧进行调整。

因而,6—9月份,企业实际可以计提的折旧为27.33万元[820/(12×10)×4].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企业在9月份收到供货单位的销售发票时才进行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也就是说,企业的账面上从9月份才开始反映该项固定资产。

按照现行的会计制度与税收政策的规定,企业只能从10月份开始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两种方法对比,我们不难发现,按第一种方法处理将比按第二种方法多计提折旧27.33万元。

这也就意味着企业的计税所得将减少27.33万元。

如果按33%的税率计算,企业将少交所得税90189元。

当然,由于折旧只是时间性的差异,因而,企业于2003年6—9月份少计提的27.33万元的折旧可以在2013年6—9月份得到补偿,2003年多交的所得税也会在2013年得到补偿。

某制冷设备制造集团税收筹划案例

案例一:税务解析彰显管理缺漏,节税方案促使预算管理体系建立-----某制冷设备制造集团一、案例背景(一)公司情况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94年10月,是以生产,销售,安装为一体的专业化制冷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组装生产制冷设备,销售以及安装制冷设备,零售和批发制冷设备以及安装材料。

该公司自2000年以来成长迅速,业务增长状况良好。

经过十年的拼搏,现公司已发展成为集生产、销售、工程安装为一体的专业化制冷公司。

2003年公司销售额7000余万,纳税133万,预计2004年销售额可达9000余万,纳税180万。

随着公司物流量的增加,需要建立一个大型配送中心,公司已选址某区工业港内,占地6800平方米,为下一步的发展奠定基础。

(二)问题提出。

该工业港要求驻港企业注册地必须在工业港内,所以该公司需要变更工商注册地址。

依照属地化纳税原则,该公司应在工业港内纳税。

而原来二环路门市营业纳税在另外一个区,新区以何种形式保持和老区税务局的纳税关系。

(备注:工业港可享受15%所得税政策,而老区纳税无此政策。

)该公司属于大型设备制造业,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缴纳增值税。

公司于2002年已经将制冷设备维修业务剥离出来,成立维修分公司,但仍然存在税收负担过重的状况。

图一:公司现有组织结构图:图2.该公司2003年税收情况一览表2003年金额增值税810,819.38城建税56,743.45教育费附加25,314.68企业所得税292,625.68其它各税92,776.09合计1,278,279.28增值税税负=增值税税额÷销售收入总额=810,819.38÷61357673.13=1.32%所得税税负=所得税税额/净利润=292,625.68÷552899.86=52.92%上述数据表明,流转税税负较低,公司出现这一问题,从企业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来分析,一是大型设备制造业的增值水平较低,二是本企业存货资产过大。

税务筹划案例以某个公司为例

税务筹划案例以某个公司为例篇一:税收筹划案例分析题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纳税期限为1 个月。

2021 年4 月,其销项税额为20万元,购买固定资产以外的货物进项税额为166万元。

2021 年5 月,其销项税额为20万元,购买固定资产以外的货物进项税额为20万元。

企业欲在2021年4 月或5 月购买一台价值为20万元(不含增值税)的设备来扩大生产,购买当月即可投入使用,预计生产出的产品自购进设备当月起3 个月后即可对外销售并实现效益。

其纳税筹划方案如下:方案一,2021年5月购进设备;方案二,2021年4月购进设备。

分析:从两个方案各交纳的增值税情况看,哪个方案节税?【分析】某集团公司建筑工程设备公司,每年机械设备销售收入约为4800万元,其中安装、调试收入为620万元。

该公司还设有机械设备设计院,每年设计费收入为1 500万元。

另外,该厂下设3个全资子公司,2个联营公司:建安公司和运输公司。

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厂被其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年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00万元。

每年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4800+l500)×1 7=1071(万元);应缴增值税税金为:1071-500=571(万元)。

作为税务筹划师,请根据该公司情况制定筹划方案,并分析方案的可行性。

【分析】某内资企业准备与某外国企业联合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企业,投资总额为6000万元,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中方120万元,占40%,外方1800万元,占60%。

中方准备以自己使用过的机器设备120万元和房屋建筑物120万元投入,投入方案有两种:(1)以机器设备作价12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投入,房屋、建筑物作价120万元作为其他投入。

(2)以房屋、建筑物作价12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投入,机器设备作价120万元作为其他投入。

请结合税收筹划相关知识分析这两种方式下内资企业的税负情况并帮助其进行决策。

【分析】一、以机器设备作价12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投入,房屋、建筑物作价120万元作为其他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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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设备售价分离的筹划案例
【标 签】大型设备,售价分离,增值税
【业务主题】增值税
【来 源】

增值税是以国内企业生产和产品中新增加的价值额为课税依据(即根据产品销售收
入的金额,扣除外购产品金额或税金作为课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但进口的应税产品均
按组成价格,依率直接计算应纳税额,不扣除任何项目的金额或税额。我国现行增值税具有
普遍征收、价外计税、使用专用发票、税简化的特点。由于目前我国还在实施“生产型增值
部”,因此,企业购进的货物只要不是为了自己消费的,其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正因如
此,一般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的的进项税额是不准抵扣的,故索取回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
通发票没有实质性差别,这就为企业纳税筹划留下了合理极大的空间。

[案例]
河南新乡远辉中央空调有限公司,主要生产大型中央空调机,销售价格都较大,一般
在30万元到500万元,而且在销售价格中都包含了5年的维修保养费用。由于《中华人民共和
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
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
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
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包
括在内:

(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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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正因如此,河南新乡远辉中央空调有限公司实际收回的5年维修保养费用也不得不按增
值税税率17%交纳增值税,如果能按服务业的5%税率交纳营业税,那将节省大量税金。

[筹划思路] 河南新乡远辉中央空调有限公司应针对DT312型空调机售价180万元,其中5
年维修保养费用80万元的基本条件,重新注册成立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河南新乡远辉
中央空调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中央空调机维修保养服务”,独立进行纳税人
登记。这样,每次销售中央空调机时,河南新乡远辉中央空调有限公司负责签订“销售合
同”,只收取中央空调机的机价100万元,款项汇入“河南新乡远辉中央空调有限公司”所
在银行的“基本账户”上;河南新乡远辉中央空调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负责签订“维修服务合
同”,只收取中央空调机的维修服务费80万元,款项汇入“河南新乡远辉中央空调维修服务
有限公司”所在银行的“基本账户”上。

这样,各负其责,从事合法的经营活动。
[筹划结果] 河南新乡远辉中央空调有限公司未筹划前,应交增值税为:
180×17%=30.6万元
河南新乡远辉中央空调有限公司筹划后,应交税金为:
河南新乡远辉中央空调有限公司应交增值税=100×17%=17万元
河南新乡远辉中央空调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应交营业税=80×5%=4万元
合计=17+4=21万元
筹划前与筹划后相比较,少纳税额为:
30.6-21=9.6万元
[前提条件] 这种方法的适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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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大型设备产品,如中央空调、电梯、挖掘机、机车等,单位售价金额
较大;

购买大型设备产品的企业是最终消费者,也就是讲大型设备产品构成购方的固定资产。
[注意事项] 售价的分离必须符合独立市场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基准加利润法
这三个法中的一个,否则将有转让价格之嫌。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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