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文档
经济法序言、主体共54页文档

二、经济管理主体 书124
• P125概念: 在经济法律关系中承担管理职能的当事人。
• 1、主要根据宪法、行政法设立 • 2、承担决策、协调、执行、监督等经济
管理职能的组织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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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管理主体的类别
• 政府及其管理部门 如发改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等宏观调 控部门,以及商务部、信息产业部等专 门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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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登记管理
• 1、国务院1988年5月发布《企业法人 登记管理条例》
• 2、国务院1994年6月发布,2019年12 月修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3、国务院2019年11月发布,经2019 年5月修订《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 4、2000年1月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个 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 运用法律原理解决实 际问题
• 以问题为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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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 经济法的概念、基本原则 • 经济法的地位和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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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 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资本主 义国家纷纷进入了垄断资本主义阶 段
• 社会化导致国家对经济生活的介入
有形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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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经济法
任课教师:张继红
1
如何获得平时成绩满分
• 课堂回答 • 出勤 • 平时测验
2
如何与老师沟通?
• 办公室:法学院A330室 每周五下午1点
• 联系电话:67703835(办) • 电子邮箱:zhang_jihong2019126
3
如何学好经济法?
以社会为本位, 理论与实际相结合
4
案例分析
• 在法学领域,经济法学是最年轻的学科 • 西方国家经济法产生于德国 • 我国经济法20世纪70年代以后才逐渐产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讲义-全Word文档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班讲义-全第一篇考情分析一、经济法考试简述1.考试难度如何?经济法的难度相对于注会其他几科,难度算是比较低的。
但是既然是注会,难度就不会太低,相较于中级职称、初级职称等都要难度高很多,因此实践证明大多数靠突击想搞定经济法的同学失败的概率是很大的。
具体难度体现在:(1)教材内容之多仅次于审计,且内容繁杂;(2)模糊=不会,经济法要求精确的记忆;(3)题量不走寻常路,近几年就没有稳定过。
2.范围覆盖如何?知识点覆盖教材的所有章节,没有一个章节会不命题,至少也会有一道单选、一道多选;但是令人欣喜的是,重点章节考核比重很高,这些重点章节分值基本每年保持在10分以上,所以掌握了重点章也就为通过考试奠定了基石。
3.考核方式如何?近几年,案例性的出题方式居多,除了综合题以外,客观题也很多以实务例子的形式考核。
即便是刚刚经过的2012年的考试,由于赶上了变革难度有所降低,客观题中出现了不少概念性的题目,可是还是很少有直接背诵一个数字、一个词就能解决的题目。
一句话,考核的方式注重学生的理解,而不是死记硬背。
4.考试规律如何?(1)题目相对独立:大部分题目不像其他科目那样跨章节的内容那么多,基本上还是独立在具体某一章的,客观题尤其如此。
在主观题中,虽然有些题目会存在跨章节的现象,但是由于主观题是分很多小问的,所以建议各个击破即可。
(2)旧爱新欢都重要:每年新增知识点往往是必考的内容,比如2012试卷中涉及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物业服务合同等,然而老牌重点仍然会在考题中占到大半壁江山。
以近三年综合题为例:二、考试题型关于2012年的试卷由于采用机考形式,所以分值统计只是按照学员反映的大体情况统计,可以这么说,具体2013年考场上的出题题型和题量恐怕得上考场才知道了!以下是根据目前常见的几种题型给大家简单分析一下平时以及考场上的应对策略:1.单项选择题:四个备选项,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平时练习贴士】(1)多问自己几个why,知道考查的是什么知识点,为什么对了,为什么错了;(2)不要一味追求量,不要一味追求快。
经济法讲义(doc 103页)

经济法讲义(doc 103页)第一章经济法总论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2分,题型全部为客观题。
2002年教材增加了“诉讼时效”的内容。
作为经济法部分的基础知识,本章主要介绍了经济法律关系、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本 1、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章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仲裁(仲裁法的适用范围、仲裁协议的效力)内 2、经济纠纷诉讼(特殊地域管辖原则、诉讼时效)容的解决途径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程序)本章重点与难点本章的重点内容包括:(1)经济法律关系的三要素;(2)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条件;(3)仲裁协议的效力;(4)特殊地域管辖原则;(5)诉讼时效。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1、发生、变更、消灭需要具备的三个条件(注意多选题)(1)经济法律规范,即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依据(2)经济法主体(3)经济法律事实2、经济法律事实(1)行为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二者都可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注意判断题)。
(2)事件包括绝对事件(自然现象)和相对事件(社会现象)(3)事实构成:引起某一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数个法律事实的总和二、仲裁(重点)1、《仲裁法》的适用范围(注意多选题)(2)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四、诉讼1、特殊地域管辖原则(重点)特殊地域管辖是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依据确定管辖。
(1)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4)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济法(doc 58页)

经济法(doc 58页)经济法第一章经济法总论本章主要内容1.经济法调整对象(4条)2.经济法渊源(6条)3.经济法律关系⑴主体①理解(3条)②范围(4条)⑵内容①经济权利(5条) ②权利义务统一⑶客体①概念②范围(3条)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条件(3条)⑸经济法律事实(重点、区分事件与行为)4.法律责任⑴民事责任(10条)⑵行政责任(行政处罚4条、行政处分6条)⑶刑事责任(主刑5条、附加刑3条)5.经济纠纷解决途径(5条)6.仲裁⑴基本原则(4条)⑵适用范围(重点、不适用4条)⑶仲裁协议效力(5条) ⑷仲裁程序(5条)⑸仲裁裁决法律效力(4条)7.行政复议⑴申请范围(10条)⑵不得申请范围(重点、4条)⑶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⑷申请行政复议的限制(2条)⑸复议受理与决定(3条)8.诉讼⑴诉讼管辖①地域管辖:一般、特殊(重点、4条)⑵诉讼时效(重点、5条)⑶审判程序(2条)⑷执行程序(2条)重点内容分列1.仲裁协议的效力⑴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⑵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⑶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5.仲裁、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比较事项仲裁诉讼行政复议主体平等均可不平等效力生效日作出之日作出之日一经送达是否采取级别管辖否是是否采取地域管辖否是是否采取回避制度是是是否公开进行否是是否采取两审终审制度一裁终局两审终审制度本章有关数字汇总1.仲裁庭由1名或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裁决的撤销: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况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2.当事人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最多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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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达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IT业的著名企业,发起设立注册资本4000万元。
公司开业1年来经营业绩节节攀升,为抓住机遇,扩大公司规模,实现公司的大发燕尾服,公司董事会决定,向国务院授权部门及证券管理部门申请公司上市发行新股,拟发行新股总额为人民币6000万元,每股面额2元。
为吸引投资,其中2000万元股份为优先股,优先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1)优先股股东可以用8.5 折购买股票。
(2)预先确定优先股股利11% ,且不论盈亏保证支付。
(3)优先股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享有表决权。
其余4000万股份为普通股,溢价发行,并将股票发行溢价收入列入公司利润中。
1.宏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司上市级发行新股,能否获得批准,为什么?2.宏达公司对优先股的规定合法吗?3.新股发行方案中还存在什么问题?1.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比例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 以上;(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本案来看,宏达公司申请公司上市,第一,注册资本4000万元,低于公司法要求的5000万元人民币;第二,该公司系发起设立,不具备股票可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条件;第三,宏达公司开业不足3年,也不符合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的规定,所以申请公司上市不会被批准。
宏达公司开业不足3年,不具备最近3年盈利的条件而发行的新股的申请不会被批准。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发行新股有下旬条件限制:(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1年以上;(2)(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3)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4)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存款利率。
2.优先股是指与普通股相比,在分配收益及分配剩余资产方面比普通股股东享有优先权的股份。
但优先股事先确定的红利率能否实现有赖于公司能否有盈利及盈利是否足以保证优先股红利获取,盈利不足或无盈利时优先股是无法保证的。
宏达公司向优先股股东承诺不论公司是否盈利,都按固定利率支付股利,这违背了法律规定。
此外优先股股东一般不享有股东会的表决权,宏达公司承诺优先股股东享有表决权也是错误的。
《公司法》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越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宏达股份公司的优先股股东以8.5折购买股份,违反了上述规定。
3.《公司法》规定,以超过票面金额发行的股票所得溢价款应列入资本公积金。
宏达公司将溢价发行的普通股的溢价收入款列入公司当年利润,显然是错误的。
甲、乙、丙三人合伙设立a企业,约定甲出资4万元,乙出资3万元,丙出资3万元。
三人按4:3:3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损益。
a企业成立后,与b公司签订一购货合同,保证人为丁。
后因a企业无力偿还货款,b公司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丁以未约定保证形式,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为由拒绝。
b公司遂对a企业和丁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还查明,甲对戊负有债务2万元,戊对a企业负有债务2万元;乙对c公司负有债务2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合伙企业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丁认为未约定保证形式,自己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2)戊能否将甲欠他的2万元债务与他欠a企业的2万元债务抵销?为什么?(3)若乙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对c公司的2万元债务,则c公司可以通过何种途径用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清偿2万元债权?【答案】(1)丁的观点不正确。
根据《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本题中b公司与丁的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所以丁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2)甲欠戊的2万元债务与戊欠a企业的2万元债务不能抵销。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故戊不能将甲欠他的2万元债务与他欠a企业的2万元债务抵销。
(3)c公司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甲企业向乙企业发出传真订货,该传真列明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供货时间、交货方式等,并要求乙企业在10日内报价。
乙企业接受甲企业发出传真列明的条件并按期报价,亦要求甲企业在10日内回复;甲企业按期复电同意其价格,并要求签订书面合同。
乙企业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按甲企业提出的条件发货,甲企业收货后未提出异议,亦未付货款。
后因市场发生变化,该货物价格下降。
甲企业遂向乙企业提出,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关系不能成立,故乙企业应尽快取回货物。
乙企业不同意甲企业的意见,要求其偿付货物。
随后,乙企业发现甲企业放弃其对关联企业的到期债权,并向其关联企业无偿转让财产,可能使自己的货款无法得到清偿,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1)试述甲企业传真订货、乙企业报价、甲企业回复报价行为的法律性质。
(2)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对甲企业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乙企业可向人民法院提出何种权利请求,以保护其利益不受侵害?对乙企业行使该权利的期限,法律有何规定?正确答案:(1)甲企业传真订货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邀请。
因该传真欠缺价格条款,邀请乙企业报价,故不具有要约性质。
乙企业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内容具体确定;第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本例中,乙企业的报价因同意甲企业传真中的其他条件,并通过报价使合同条款内容具体确定,约定回复日期则表明其将受报价的约束,已具备要约的全部要件。
甲企业回复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承诺。
因其内容与要约一致,且于承诺期内作出。
(2)买卖合同依法成立。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本例中,虽双方未按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但乙企业已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甲企业亦接受,未及时提出异议,故合同成立。
(3)乙企业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行使撤销权的请求,撤销甲企业的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以维护其权益。
对撤销权的时效,《合同法》规定,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权利消灭。
1.2000年5月6日国有企业Z市糖厂由于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糖厂厂长决定向本企业所在区的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法院在征得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受理后决定由糖厂厂长召集并主持债权人会议,该企业的最大债权人是L市的捷讯公司,法院指定有财产担保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潘某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
并裁定糖厂所有的债务保证人无为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
后经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5以上的债权人请求,法院召开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
此后经一段时间的审理,法院作出裁定宣告该国有企业破产,破产企业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接管并进行清算。
现问;该国有企业破产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答案:该国有破产程序中有以下几处不合法:(1)厂长自行申请企业破产不合法。
(2)由糖厂厂长召集并主持债权会议不合法。
(3)由潘某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不合法。
(4)所有的保证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不合法。
(5)法院召开第二次债权会议的程序不合法(6)由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主持清算活动不合法。
解题思路《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章第13-16条的规定是非常重要的,应予重视。
本题考查的重心也正在于此。
本题之设计思路仍属找错,对此类题应细致认真。
法理详解通过这个案例我们要了解国有企业的破产程序。
本案例中,该国有企业破产过程中,有下述几处违法的。
(1)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第8条规定:“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
”所以本案中,作为国有企业的糖厂要申请宣告企业破产,应先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才可以申请宣告破产,而不应自行向法院提出申请。
(2)、(5)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第14条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所以,本案中由破产企业厂长主持、召集债权人会议是不合法的,法院应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5以上的债权人要求召开债权人会议,也于法不合。
(3)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第13条第2款的规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中指定。
”而本案中,作为债权人会议主席的潘某是有财产担保而又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在会议中是没有表决权的,所以也就不能成为债权人会议主席。
(4)依《企业破产法(试行)》第13条第1款之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所以本案中,不区分各个保证人的情况,统统作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并享有表决权,是欠妥当的。
(6)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而本案中,破产企业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接管并进行清算活动,是不合法的。
清算组成员应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中指定。
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一、政府采购的现状政府采购制度,也称公共采购,是指政府部门为满足其日常政务活动的各种需要,在财政部门和公众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对货物、工程或服务进行公开购买。
以招标方式为主的政府采购制度诞生至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作为一套完整的制度规范,其核心是公开、公正和有效竞争。
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全面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有效遏制采购活动中的腐败行为,深化财政改革,强化财政预算约束力,优化资源配制的重大举措。
它不仅是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途径,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强化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财政部门和中央各部门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我国“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制度实施范围和规模,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部署,积极开展政府采购工作并取得了显著成效,自1998年以来,政府采购的规模逐年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