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域排污权交易中政府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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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不再无偿划拨

排污权不再无偿划拨

及交易资金使用办法等 ,这些问题在短时间内难以得到
解 决 。同 时 ,交易 制 度 实施 所 涉及 的包括 核 查体 系 、交 易 体 系 及 管 理 体 系 的 关 联 性 建 置仍 需 进 一 步 规 划 。 因 此 ,实施排 污权 交 易市 场化 的条 件 尚不完 全具 备 。
辽宁省制定 了排污权交易办法
排 污 权 交易 制度 时机 成 熟
排污权交易 的本质是把排污权作为一种商 品进行买
卖 。政 府 在对 排 污 总量 进 行控 制 的前 提 下 ,鼓 励 企业 通 过 技术 进 步 和污染治理 ,最大 限度 地减少污染排 放总量 。
目 前实施排污权交易存在诸多实际问题 ,如现有企 业排污权属性界定与新建企业排放指标取得的经济平衡 点选择 、排污权地 区间调剂产生的区域统筹管理 、量化
也 是环 境 问题 日益严 重 的经 济根 源 。
为解决 “ 瓶颈 ”问题 ,本着政策推进 污染减排 、交 易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辽宁省制定 了 《 辽宁省二氧化 硫排污权交易暂行管理办法 ( 试行 )》, 《 办法 》的宗
旨是 在 政府 指 导下 ,通 过排 污 权 交易 ,促 进 环 境 资源 的
二次分配 ,筹集减排专项资金 ,实现环境改善和经济发
展 的双赢 。
( )经 济 手段 的本 质 特 征 是 将 环 境 问 题 的外 部 性 3
内部化 ,它能通过市场机制让环境责任者承担保护和改 善环境 的责任 ;着重宏观调控 ,透明公平 ,易于执行 ;
通 过 改变 市 场信 号 来 影 响污 染者 的经济 利 益 以此 引 导其 改 变行 为 ,降低 了执 行成 本 ,使环 境管 理更 加灵 活 。
心 揭 牌 成 立 。此 平 台 的建 立 意 昧 着我 国 的排 污权 有 偿使 用 和 交 易 开 始走 向

论总量控制中的排污收费制度及排污权交易制度

论总量控制中的排污收费制度及排污权交易制度

构 。对企业造成的污染只要缴纳排 污费或罚款就不再过问 ;③
- 些 财政 困 难 的地 方 ,仍 然 存 在 默 许 甚 至 鼓 励 企 业 排 污 的 现 象 。其 次 。环 境 标 准 也难 以 实 现 污 染 总 量 控 制 。 目前 我 国 实 行 的 多 数 环境 标 准 普遍 偏低 ,而 相 当 一部 分 又 是 浓 度 标 准 ,这 就 使 现 有环 境 标 准 对 污染 总 量 的 控 制 效果 十 分 有 限 。 排 污 权 交 易 是 指 在一 定 的 区域 内 。在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不 超 过允 许 排 放 量 的 前 提 下 .内部 各 污 染 源 之 间 通 过 货 币 交 换 的 方 式 相 互 调 剂 排 污 量 ,从 而 达 到 减 少 排 污 量 、 保 护 环 境 的 目的 。
排 污 权 交 易 制度 与 排 污 收 费 制度 都 是 基 于 市 场 的 环境 管 理
下三个问题 : 排污企业 宁愿 缴纳排污费 ,一些排污大户甚至 ① 在资金预算 中。就专门列支了排污费和超标排污罚款支出 ;②

些地 方 环 保 部 门 ,尤其 是基 层 环 保部 门 演 变 成 排 污 费 征 收 机
制 度 。从 污 染 源 的角 度 而 言 ,无 论是 排 污 权 价 格 。还是 收费 价 格 。都 相 当 于 污 染 控 制 的 边 际 成 本 。 只 要排 污 费 规定 得 合 理 , 其 对 排 污 源 的经 济 刺 激 作 用 与排 污权 交 易 基 本 相 同 。但 它们 在 设 计 上 存 在 明 显 的 区别 。排 污 权 交 易 是 由 政 府 确 定 总 排 放 水 平 , 由市 场 确定 排 污 价 格 ;而排 污收 费 则 是 由政府 确定 排 污 价 格 . 由市 场决 定 总 排 放 水 平 。 总 量 控 制包 括 环 境 容 量 总量 控制 和 环 境 目标 总 量控 制 。是 排 污 权 交 易 的前 提 。总 量 控 制将 管理 的地 域 或 空 间 ( 如行 政 例 区 、流 域 、 环境 功 能 区等 )作 为一 个 整 体 。根 据 要 实现 的环 境 质 量 目标 。 确定 该 地 域 或 空 间一 定 时 间 内 可 容 纳 的污 染 物 总 量 。采 取措 施 使 得 所 有 污 染 源排 人 这 一 地 域 或 空 间 内 的污 染 物 总 量 不 超过 可 容 纳 的 污 染 物 总量 ,保 证 实 现 环境 质 量 目标 。 排 污 收 费 制 度 无 法 实 现对 污染 物 排 放 总 量 的 控 制 。 目前 。 由于 我 国排 污 费 征 收 标 准 和 超标 排 污 处 罚 标 准 严 重 偏低 ,环 保 部 门其 他 手 段 缺 乏 ,而 且 力度 微 弱 ,客 观 上 造成 “ 费 即可 排 付 污 ” 的不 合 理 状 况 。 目前 “ 费 即排 污 ” 的 污 染 控 制办 法 .更 付 多 是 依 靠 政 府 行 为 来 推动 环 境 保 护 。排 污 费 由政 府 强 制 征 收 . 排 污许 可 证 由政 府 授 予 ,超 标 排 污 由政府 处罚 ,大 部 分 污 水 是 否 执 行 环保 政 策 过 多 地 依 靠 行政手段 的被动监督. 由此 造 成 企业 缺 乏 珍 惜 环 境 的 内 在 压

长江流域实施排污权交易初探

长江流域实施排污权交易初探

第39卷第23期2008年12月 人 民 长 江Yangtze R i ve rVol .39,No .23Dec.,2008收稿日期作者简介叶 闽,女,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文章编号:1001-4179(2008)23-0023-03长江流域实施排污权交易初探叶 闽 王 孟 雷阿林 肖 彩(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湖北武汉430051)摘要:排污权交易是水污染总量控制潜在的重要环境管理手段之一。

排污权交易不需要像排污收费那样,事先确定排污标准和相应的最优排污费率,而只需要确定排污权数量并找到发放排污权的一套机制,然后让市场去确定排污权价格。

通过排污权价格的变动,排污权市场可以对经常变动的市场物价和厂商治理成本做出及时的反应。

探讨了在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中实施排污交易的必要性、具备的条件,并提出了在长江流域实施排污权交易的基本框架和基本交易模式及流程,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建立提供借鉴。

关 键 词:排污交易;交易模式;水资源保护;长江流域中图分类号:X52;T V213.4 文献标识码:A 20世纪7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首次提出排污权交易理念,并逐渐受到世界各国普遍关注,已成功运用于美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的水资源保护管理[1~4]。

排污权交易制度作为一种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政策手段,明显不同于以命令控制型为特征的政策手段。

排污权交易不需要像排污收费那样,事先确定排污标准和相应的最优排污费率,而只需要确定排污权数量并找到发放排污权的一套机制,然后让市场去确定排污权价格。

通过排污权价格的变动,排污权市场可以对经常变动的市场物价和厂商治理成本做出及时的反应。

排污权交易有利于提高企业投资污染设备的积极性,有利于宏观调控和优化资源配置,使企业的治污成本最小化。

[5~7]长江是我国的第一大河流,干流全长约6300k m;流域面积180万k m 2,占全国总面积的18.8%;汇集了超过全国1/3的人口、城市;生产了全国1/3的粮食;创造了全国1/3的G DP;提供了全国36.5%的水资源,不仅是中华文明的发源地,更是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命脉。

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一、市环委会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的宏观决策、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

(三)定期研究全市环境保护工作,部署全市环境保护政策措施和综合性工作方案。

(四)负责指挥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考评。

二、市环委会办公室职责(一)负责市环委会的日常工作。

(二)制定和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将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分解到各县区政府和各相关部门。

(三)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各成员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

(四)定期通报环境保护工作考核、评比结果,提出绩效等次和责任追究建议。

三、县区党委、政府环境保护职责(一)各县区委1.贯彻落实中省市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部署,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2.完善环境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加大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力度,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各县区政府- 1 - / 19- 1 -1.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健全生态功能区和生态保护红线、主要污染物减排等环境保护制度。

2.实施绿色发展战略,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

3.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环境保护重大政策及措施,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4.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大气、水、土壤、噪声和核与辐射等环境污染防治,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协调解决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5.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推广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地沙化、水土流失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

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6.健全完善以环境保护责任制为核心,包含激励约束、督促检查、行政问责等制度的环境保护制度保障体系。

7.建立并落实政府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制度,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力度,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信贷等政策措施。

试点中的排污权交易

试点中的排污权交易

试点中的排污权交易20世纪90年代,我国为了控制酸雨,引入排污权交易制度。

2001年4月,国家环保总局与美国环保协会签订《推动中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及排污权交易政策实施的研究》合作项目,随后开展了“4+3+1项目”。

2001年9月,江苏省南通市顺利实施中国首例排污权交易。

2003年,江苏太仓港环保发电有限公司与南京下关发电厂达成SO2排污权异地交易,开创了中国跨区域交易的先例。

2007年11月10日,国内第一个排污权交易中心在浙江嘉兴挂牌成立,标志着我国排污权交易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国际化。

2008年3月11日,以“大部制”为核心的新一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出台,国家环保总局升格为环境保护部。

2007年,浙江省嘉兴市在国内首开先河,成立了全国第一家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

与此同时,国家在江苏省太湖流域推行的水污染物排放有偿使用的试点准备工作,也在紧锣密鼓地进行。

2007年10月,嘉兴市排污权交易中心成立。

11月10日,嘉兴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举行揭牌仪式,当日还举办了“中国嘉兴排污权交易论坛”。

嘉兴地处太湖流域下游,全是75%的水资源是上游来水。

嘉兴市秀洲区的王江泾镇与江苏省吴江市盛泽镇交界,两地同饮太湖水,盛泽处于上游。

盛泽镇纺织印染业发达,污水排放量比较大,两地因为边界水污染问题不断发生纠纷。

2001年11月22日凌晨发生了最大的一次纠纷,嘉兴市秀洲区千余名群众自发在江浙边界麻溪河筑坝拦污,地质污水流入。

事发后,江苏省政府、浙江省政府、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共同签订了《关于江苏苏州与浙江嘉兴边界水污染和水事矛盾的协调意见》。

除此之外,随着经济的发展,由于整体产业结构层次低,耗能高,污染重,嘉兴本市工业污染也日趋严重。

在此背景下,嘉兴开始加大治污力度。

一方面,出资构建污染源监控系统;另一方面,加大对违规违法排污企业的处罚力度。

2007年8月底,嘉兴市通过了《嘉兴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交易办法),2007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太湖流域试行水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的几点思考

太湖流域试行水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的几点思考

排污权交易的主要思想就 是在法律许可 治污 的巨大激励 , 能真正成为治污 的 本溪被确 定为 首批试点城 市 , 才 取得 了一 范围 内, 使企业 拥有一定 的污染物排放 主体 。三是实现 污染 物总量控制 目标 。 些经验 。2 0 年 3 ,国家环保总局 和 02 月
很多经济学家受科斯定 律启发 , 出通 小化。通过市 场交易 , 提 接近 实际的排污 局就尝试将排污权交易用于 大气 和水污 并逐 步建立起 以补 偿、储存和 过排 污权交 易制 度来 实现 资源 配置 的 权价格得 以确立。 市场 发现价格的过程 染控 制 , “ 帕累托”最优状 态 ,可理 解为消耗最 就是优化资源配置及 治污责任分配 的过 容量节余等为核心内容 的排污权交易政
从而 段的转型 , 中之一 就是能否 依靠市 场 造成的 外部不经济性 的相 应补偿 , 其 经济推进 污染控制 。为此 ,有关部 门提 有效控 制污染 ,实现资 源的合 理利用 。
目前 固化 的收费标准 , 远低于治 污边 际
成本 , 企业 只要达到排 放标准 ,宁愿 交
费而 不愿花钱 深度治理 污染 。 三是排 污
是适 当的 , 那么 , 人们就 会被迫偿付他 业 采用先进工艺 或者 投资污染治理 , 就 的成功 , 获得 了巨大的经济效益 和社会 们 给别人 带来 的任何 外 部负 效应 ,而 可 以将多余的排 污权在市场上 出售或贮 效益 。 中国完整意义上 的排污权 交易是
且 ,市场 交易将 产生 有效 率 的结果 ” 存起 来 , 。 以备后用 。 业有 了积极 参与 1 9 年 由美 国环保 协会引入 的 , 企 99 南通 与
少 的社会和环境成本实现最优的社会和 程 , 能促进经济 发展和环境保 护同步走 策体系。据美国总会计师事务所研究, 环境效益 。 向帕累托最优状 态。 二是提 高企 业治污 排污权 交易制度 自 1 9 9 0年被用 于二氧

排污权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

排污权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一、排污权的管理模式及性质界定排污权目前由环保部门负责管理,各地管理模式各有不同,较为通行的做法是:1、测定容量。

环保部门测算本地区环境容量后,确定地区总的排污量。

2、有偿分配。

环保部门将排污量进行分割,将其分配给符合条件的企业,并收取一定的排污权使用费,这可称之为一级市场。

3、交易。

企业获得排污权后,可以自己使用,在有富余排污指标时,也可在本地区内进行交易,这可称之为二级市场。

4、延期或回购。

排污权到期后,企业可向环保部门继续缴纳使用费,对排污权延期。

企业停止生产经营后,可以将由一级市场取得的排污权由政府回购。

对在二级市场上取得的排污权,一般优先通过二级市场进行流转。

由此,可以看出排污权有以下法律性质:1、排污权是一项行政许可。

环保部门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排污许可权证,允许企业在一段时间里,在权证许可的范围内排放污染物,无许可证的企业不得排污。

因此,排污权首先是一项公权力的许可。

2、排污权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权益。

在权证量的范围内,企业可以自由调节生产和排放,也可以交易、拍卖,甚至抵押贷款。

随着环境治理标准的日益提高,排污权的市场价值也水涨船高,2014年12月,绍兴某印染企业200吨/日的废水排污权在淘宝司法拍卖平台上拍出600万元的高价。

因此企业获得排污权后,可在相当程度上自主支配并取得较高的经济价值,具有私权性质。

3、排污权是可以分割交易的权益。

前述两点“公私结合”的性质,尚不能完全将排污权与其他一些类似的经济权益如采矿权、林权等分割开来。

但排污权与之不同的是,其可以分割处置,以“吨”为单位,同量同权,在一定区域范围内自由作价,流转交易,不受土地、水域、林地等自然环境的限制。

从这一点看,排污权与股票类似,有内生的金融属性。

目前理论界对排污权的法律属性尚存争议,但从上述分析看,第一,排污权有财产权性质,第二,排污权不是债权,而是通过政府许可而为企业创设的一项权利。

第三,企业获得的排污权,并不是所有权,而仅是在一定时期内为或不为(排污或不排污,多排污或少排污)的权利。

流域排污权多方动态交易机制研究


的交易草案框架》 中提出, 流域 污染 物( 排污权 ) 交易可以作为实现水质 目标 的一种手段 , 把污染 物排放减少到允许限量 以下的排放者累积的“ 信 用” Cei ) 以出售 给在 同一流域 的排放者 , (r t 可 ds
交易 成本 将 比其 他排 放者 为达 到水质 标准 而改 进 技术 所需 的成 本 要 低 。在 该 框架 指 导 下 , 域 排 流 污权 交 易 在 美 国 得 到 广 泛 的 推 广 应 用 。 截 至 20 0 9年 2月 , 国已有 1 州 实施 或 开始 规 划 , 美 8个 另外 还有 州 际间 的 流域 排 污 权交 易 , 切 萨皮 克 如 湾 ( hspaeBy 流域 的水体 营 养 物 质排 放 权 C eaek a) 交 易 。这 种 综 合 管 理 流 域 水 资 源 的 思 路 导 致
[ 收稿 日期] O 10 一O 2 l -1l [ 基金项 目] 本研究得到 了2 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 目“ 0 0年 低碳城市 建设 投融资机制研 究” 1B I 6 )2 1 ( 0 G. 6 、0 0年度 国家 软科学 0 研究计划立项项 目“ 金融促进节能减排技术创新的理论 、 实务与案例研究 ” 2 1G S D 2 ) (0 0 X 5 2 8 资助 。 [ 作者简介] 邱晓明, , 男 电子科技大学 中山学院金融研究所 副教授 , 博士 。
放量 的技术 问题 已完 全 解 决 , 在 控 制 流域 排 污 并
长环保 目标责任制等手段才能实现。
总量前提下 , 确定 了各个界面的允许排污量 , 也即 具备 了流域排污权 交易的基础 。例如 , 江苏太湖 流域 已经开始流域排污权交易的尝试。如何开展 流域排污权交易 , 国内外 目前都有不少研究成果。

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权交易构建


要:在分析 了流域水环境 问题 、流域水排污权 交易的特 点的基础 上,应用 区域经济学和流域管理
学等相关原理,构建 了流域水排污权交易理论模型。最后结合 国内的实际情况 ,提 出了系列保障措施 。 关键词:排放权 交易;流域水污染物 ;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X 2 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 — 4 X (06 1 0 1 0 06 97 20 )O — 04— 4 理 ,并逐 步 建立 起 以气 泡 ( ube 、补 偿 ( f bb l) o- f
度出发 ,积极推行地域间的宏观资源调控 ,探索与 研究流域尺度上、切实可行 的水排污交易权具有很 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
1 排污 权 交易 1 1 国内外研 究进 展 .
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满足环境要求 的前提下 ,建
进行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具体步骤和实施方案。 20 年初 ,南通市的水污染物排放权 交易体系研 02
目 前我国水排 污权交易市场体 系并不健全 的情况 下 ,应该进行宏观资源调控 ,积极探索流域 内部的
大多存在着较大的经济差距以及不 同的水环境污染
程度 ,一般下游地区经济较为发达,其产业大多向 低污染、高附加值方 向发展 ,污染程度较低 ;而上 游地区则往往工业化起步较晚,存在较多的环境门
可证的试点 , 试点证明总量控制是可行的之后 ,国
务院又在 19 年批准了 《 “ 96 九五”期间全 国主要
又体现出区域联动性 ,因此结合我国排污权交易市
场不健全 的实际 ,从区域地理学和流域管理学 的角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而我国第一例真正意
义上的排污权交易是发生在 20 年 1 月 ,由南通 01 1 市两家公司进行 的二氧化硫 排污权 的交易 。随后 , 20 02年 7月,国家环 保 总局 召开 了 山东 、山西、 江苏 、河南 、上海 、天津 、柳州等 “ 二氧化硫 排 放交易”七省 市试点会议 ,进一步研究和部 署 了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公布日期】2016.12.20•【文号】财建[2016]928号•【施行日期】2016.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16]9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是调动流域上下游地区积极性,共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重要手段,是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一些流域积极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试点,取得了阶段性进展,但总体上看,这项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缺乏有效的合作平台,联防共治的长效机制尚未真正建立,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流域生态环境治理的成效。

为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进生态文明体制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强化政策引导和沟通协调,充分调动流域上下游地区的积极性,加快形成“成本共担、效益共享、合作共治”的流域保护和治理长效机制,使得保护自然资源、提供良好生态产品的地区得到合理补偿,促进流域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

(二)基本原则。

1.区际公平、权责对等。

流域上游承担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同时享有水质改善、水量保障带来利益的权利。

流域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为改善生态环境付出的努力作出补偿,同时享有水质恶化、上游过度用水的受偿权利。

2.地方为主、中央引导。

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主要由流域上下游地方政府自主协商确定,中央财政对跨省流域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给予引导支持,推动建立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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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交易中的政府的职能 单西鸣 张喜达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环境污染日益加剧,为了解决经济发展与环境问题这对矛盾,排污权这个概念在1968年由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首先提出。至今,西方排污权的交易市场机制已经相对比较成熟。近年来我国排污权市场也迅速发展,那么政府应该对这个新兴市场履行怎样职能?发挥怎样的作用?扮演怎样的角色?本文将从管理学的角度,来对排污权交易市场中政府的职能进行分析。 引言 国内外研究现状 美国是最早实行排污权交易的国家,在各个方面都走在世界的前列,对于政府的职能,美国也是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体系。美国于20实际70年代开始将排污权交易制度付诸实施,在40年左右的时间里,美国国家环保局、加利福尼亚、康涅狄格等州和一些地区性、地方性环保机构接连推出各种针对大气污染物、水体污染物的排污交易计划,当前这一制度已发展为美国最重要的环境经济政策。 欧盟作为一个整体,在排污权交易方面都有统一的规划和控制,也体现了欧盟要建立一个大欧洲的思想。为积极应对气候变化,2003年6月,欧盟立法委员会通过了“排污权交易计划”指令,对工业界排放温室气体设下限额,并且拟创立全球第一个国际性的排污权交易市场。为了保障该计划的顺利实施,欧盟建立和发展了交易平台。规定“国家分配计划”的原则和操作程序,由于排污权交易体系必须以“定量配额”(此处的“定量配额”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总量控制”)为基础,因此各国的国家(排污权)分配计划成为确定“排污权交易计划”规模与发展潜能的重要依据。启动欧盟排放权交易体系,2005年1月1日,欧盟排污权交易体系正式启动是清洁发展机制领域的又一件大事。 我国从1997年开始在辽宁本溪和江苏南通两个城市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 2002年引进排污权交易机制,国家环保局与美国环保协会合作,在山东、山西、江苏、河南、上海、天津、柳州七省市及中国华能集团试行“推动中国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控制及排污政策实施的研究项目( 简称“4+3 +1”项目)”。并且在2007年,国家在浙江嘉兴成立全国首个排污权交易中心,随后的几年时间里,全国各地都成立了多个排污权交易中心,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市场也逐渐地建立起来。排污权作为一种污染排放权益的凭证,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发展。虽然我国的排污权交易体制还存在很多问题,不过在不久的未来,我国的排污权的交易市场势必会蓬勃的发展。 正文 一、排污权地区性年总量的计划——规划性职能 1. 确定环境容量及其价值 排污权交易的上限是不能超过环境容量,因此排污权交易首先要通过科学的评价与计算确定环境容量。政府管理机构应根据环境目标控制点的环境质量标准,结合污染物的扩散模式,确定区域内的污染物允许排放量,即环境容量。政府管理机构只有明确了环境容量及其价值,才能为排污权交易的顺利运行创造前提。 2.排污权分配机制 目前理论界讨论的分配机制主要有3种:无偿分配,公开拍卖,拍卖与无偿分配相结合 (1) 无偿分配 无偿分配是由政府按照一定的标准来分配许可证配额,企业无需为此付出成本的代价。无偿分配方案不会增加现存企业的成本,反而为企业增加了一笔资产, 在需要的时候可以在市场上出售, 因此, 在理论上最易被企业所接受, 在实践中也最容易推行。现在常用的无偿分配方式包括代表经济效益的经济优化分配法和代表公平性的平权分配法。与实践结合,学者们将这些方式进行改进、发展和完善,并得到了一些有价值的模型。可以归结为数学规划和博弈论方法。 (2) 拍卖 排污权初始分配的另一种模式是公开拍卖。与无偿分配相比, 尽管公开拍卖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企业成本,但是, 这种模式具有更高的分配效率, 还可以产生一个明确的市场出清价格, 从而为排污权市场的参与者提供一个可供参考的价格信号, 有利于排污权市场的建立和完善。这种模式目前得到了大多数理论研究者的认同,也得到了美国的酸雨计划政策实践的有力支撑。一些学者也对排污权拍卖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Athanasions(2003) 给出了农业初始排污权分配的一个讨价还价模型, Peter Cramton 和Suzi Kerr (2002) 对拍卖方式和“祖父制”(grandfathering) 两种分配方式的优缺点进行了比较, 认为二者各有适用的条件。拍卖方式可以减少税务的扭曲, 有利于促进减排技术的革新, 在分配成本方面更具灵活性, 还可以减少排污税制定方面的分歧。但是, 技术方面的相关的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3) 拍卖与无偿分配相结合 第三种即无偿分配与拍卖的混合机制, 是指部分许可证无偿配给, 其余的许可证对外拍卖。Borenstein (1998) 等学者在研究不同机制下的排污权初始分配的有效性问题中发现, 从部分拍卖到完全拍卖需要一段时间的过渡。在排污权交易计划的最初,可以确定一个无偿分配的比例, 再将它进一步划分成若干个阶段, 逐渐降低无偿分配的比例配额, 直到实行完全拍卖为止, 因而可以避免对于宏观影响所造成的不利冲击。在上述情况下, 如何确定最初的无偿分配比例以及阶段数是非常值得探讨也是争议很多的问题。由此可见,无偿分配逐渐淘汰的分配模式是随着边界条件的不断成熟相应的调整政策变量的一个动态过程。 归纳:单纯的公开拍卖对政府而言,其管理和交易成本都不高;但对企业来说,他们不仅要承受拍卖的价格,而且还要承受涉及有关信息的交易成本及其对生产影响的风险。因而公开拍卖尽管有理论上的优势,但在实际应用中却很少被采用。实际上拍卖是对污染的外部成本的内部化,是对扭曲的市场价格的纠正;而且其收入作为政府财源也是有益的,因为它不像所得税或营业税那样会对市场产生扭曲影响。但人们对收费的抵触心理,使得这种有偿的初始分配遇到了极大阻力;同时在排污权市场规模较小的情况下,公开拍卖机制不利于发现合理的价格,固定价格出售也会面临合理标价的困难。因而,在混合比例分配理论成熟前,不论是在美国的实际应用中,还是在一些学术讨论中,都认为无偿分配更具有实际可操作性。 就目前而言,我国政府可以采取无偿分配为主,拍卖与奖励政策为辅的方式,进行排污权的分配。 二.排污权交易市场的构建与组织——服务性职能 1. 建构有效的法律框架 该法律框架应包含下述内容:第一,明确界定产权,并保证该产权可以交易;第二,将政府在履行规划性职能中所确定下来的环境容量及其价值、排污权的初始分配方案、排污权交易的时空交易折算指标体系、程序规则和交易规则等用法律条文予以详细、具体的规定,使之具有可操作性;第三,排除政府不适当的行政指令,减少交易行为的随意性,降低交易费用,提高交易效率。 2. 及时修改、完善有关法规、标准 排污权交易的实质是利用市场的机制来控制环境污染,使受控点的环境达到质量标准,并且使污染物削减的总费用最少化,这就要求政府及时制订、修改、完善相应的边界法规,从法律上引导和促进排污权交易向经济有效性方向推进。 3、建立健全排污权交易市场 3.1我国排污权交易刚刚起步,就如果证券市场一样,在相关的法律体系下,政府需要在企业之间建立起一个满足排污权交易的市场,在不断的实践中慢慢地健全它的体制,保证企业能够在市场中公平公开公正地进行交易。 3.2几乎所有实施排污交易制度的国家都对交易活动建立了严密的监测监管制度, 以收集和掌握交易信息, 追踪排污指标的去向和监督交易行为。排污权既然可以买卖, 而且从长期来看, 其价格呈上升趋势, 就会有人炒卖排污权, 甚至可能出现某些人垄断排污权交易市场牟取暴利现象。排污权的价格应由市场决定, 但排污权交易市场秩序、区域环境容量的科学确定、环境容量价值的准确评价、对污染源的环境监测等都需要由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维持和管理,因此政府的角色和行为也就从排污配额交易的主体变成排污权交易市场的监督和保护者, 专注于 立规则, 当裁判 , 应该定期或不定期地巡回抽查排污权交易企业的环保设施与排污情况, 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我国应建立: 1、登记制度。包括排污申报登记、排污指标登记和排污指标交易登记等; 2、报告制度。每个计划年度所有的排污指标持有者都应提交一份年度报告, 报告其排污指标的使用、交易、储存和变化情况; 3、监测制度。应扩大要求安装在线自动连续监测设备的排污企业范围, 全过程自动记录污染物排放的数量和浓度; 4、追踪制度。政府有必要建立统一的帐户管理系统和信息系统, 以利于加强交易后的监管; 5、责任制度。应健全排污执法责任, 加大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及制裁力度,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6排污许可证的有偿转让, 在我国作为一种新生事物,绝不能离开政府的有效管理和必要的行政干预和监督, 特别是在排污交易市场培育阶段, 这种监督和管理更是必不可少 4.成立排污权监督局 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地域特性要求排污权交易以环境功能的完整性为原则按地域划分,因此必须建立以排污权交易市场为单位的相应的环境管理机构。反之,如果按行政区进行划分割管理,一方面会加大政府之间的协调的管理交易费用;另一方面,政府会出于地方保护主义的立场,很可能纵容地方污染行为,出现搭便车现象,使排污权交易市场流于无效。此外,由于排污权交易制度是一项创新的环境政策,其引入有可能会牵涉到原有管理层的利益,从而受到地方政府的阻碍。跨区域设立的排污权交易市场要求设置相应的跨区管理机构,而且必须是强有力的,我国现有的环境管理体制中存在的流域管理委员会比较接近排污权交易制度所需要的管理体系。从这一点来看,目前我国的流域管理机构的职能地位还需要加强。因此成立排污权监督局是很有必要的。 三.正确引领排污权交易市场的运作——推动性职能 1.排污权交易与一般商品交易的一个明显区别是,它不像一般商品交易那样容易进行。在排污权交易中,潜在的买卖双方是客观存在的,但从交易期望来看,买卖双方有很大的差距。对买方来说,它迫切希望获得排污指标以实现正常生产或避免因超指标排放而受到处罚,因而具有急切的交易期望;对卖方来说,富余的排污指标实际上也是一笔难以估价的无形资产,并具有升值的可能,因而,一般情况下卖方对交易并不迫切。这种双方交易期望的差距自然会导致排污权交易市场的不活跃,甚至导致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失灵,从而根本无法进行排污权交易活动。为避免上述情况发生,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研究建立排污权交易的激励机制。对努力削减排放总量的排污单位,政府应从税收、技术、资金等方面予以扶持;对积极出售富余排污权的排污单位,政府可以保证当其重新需要增加排污指标时优先向其提供并给予优惠等。 2.收集交易信息 在进行排污权交易时,如果信息不充分,就会导致交易价格上升,交易成功率下降。在排污权交易运行的初期,政府要及时收集有关排污权交易价格的信息。考虑到我国工业污染的重点污染源是乡镇企业,而乡镇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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