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2018年市场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2018年度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评价的通报

国家能源局关于2018年度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
测评价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
•【公布日期】2019.06.04
•【文号】国能发新能〔2019〕53号
•【施行日期】2019.06.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新能源
正文
国家能源局关于2018年度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评价
的通报
国能发新能〔2019〕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科学评估各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状况,确保实现国家2020年、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分别达到15%和20%的战略目标。
根据《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能新能〔2016〕54号)、《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150号)和《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我局委托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汇总有关可再生能源电力建设和运行监测数据,形成了《2018年度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评价报告》(以下简称监测评价报告)。
现将监测评价报告予以通报,以此作为各地区2019年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和
并网运行的基础数据,请各地区和有关单位高度重视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和全额保障性收购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推动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为完成全国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附件:2018年度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评价报告
国家能源局
2019年6月4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省(自治区、直辖市)“千乡万村驭风行动”总体方案编制大纲》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省(自治区、直辖市)“千乡万村驭风行动”总体方案编制大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4.08.06•【文号】•【施行日期】2024.08.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省(自治区、直辖市)“千乡万村驭风行动”总体方案编制大纲》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风能专业委员会:为规范有序推进“千乡万村驭风行动”,我们研究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千乡万村驭风行动”总体方案编制大纲》,现印送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将建立定期调度机制,全面监管乡村风电项目实施过程。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2024年8月6日省(自治区、直辖市)“千乡万村驭风行动”总体方案编制大纲一、总体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农业农村部关于组织开展“千乡万村驭风行动”的通知》(发改能源〔2024〕378号),结合本省实际,提出开展“千乡万村驭风行动”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发展目标按“十四五”和“十五五”两个阶段设定。
二、组织实施(一)试点先行1.明确试点条件。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电网企业,综合考虑风能资源条件、电网建设情况及村集体收益情况,明确“千乡万村驭风行动”试点项目的实施条件,在风能资源条件和接网条件较好,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需求较大、迫切性较强的行政村优先试点。
2.选取试点对象。
根据试点条件,以村为单位选取试点对象,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试点项目规模不超过20MW。
(二)稳步推广结合试点项目开展情况,不断探索积累经验,逐步完善“千乡万村驭风行动”发展政策机制,结合各地发展目标,稳步有序推广“千乡万村驭风行动”项目。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调整并网电厂涉网安全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调整并网电厂涉网安全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4.05.21•【文号】国能综通安全〔2024〕83号•【施行日期】2024.05.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调整并网电厂涉网安全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人员的通知国能综通安全〔2024〕83号华北能源监管局、东北能源监管局、西北能源监管局、华东能源监管局、华中能源监管局、南方能源监管局,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对并网电厂涉网安全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
召集人:何洋国家能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副召集人:黄学农国家能源局监管总监陈国平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王绍武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汪拥军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司长成员:李向良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苟伟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王绪祥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陈海斌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王小军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常委、副总经理张满平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张凯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吕庭彦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朱基伟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冯树臣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秦余新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张军政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局副主席杨敬东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刘宁宁广东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王永亮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常委、副总经理闫军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徐继林国家能源局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司副司长杜忠明国家能源局电力司司长赵学顺国家能源局核电司副司长潘慧敏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副司长张燕秦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副司长阎秀文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副司长代方涛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艳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仇毓宏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二级巡视员朱晓艳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庞猛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余保东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企业成员单位联络员:王国春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兼国家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主任王罡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安全监察部主任丁士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总监、安全监管部总经理李建设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调度控制中心总经理陈江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环保部主任赵建军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管理与环境保护部主任刘扬志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环保部主任徐国生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环保部主任张传栋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投资与运营管理部副主任尹志立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监察部总经理简斌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环保部副主任裴金勇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部主任于海淼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张胜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产业管理部副主任张鸿泉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核能管理部副总经理王化冰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总经理吕洪炳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监察部主任熊凯广东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科技部副总经理金生祥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总监兼安全环保监察部部长薄宏斌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技术部部长王庆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部长并网电厂涉网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当前开展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综监管[2013]258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当前开展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综监管[2013]258号](https://img.taocdn.com/s3/m/415a18c2a48da0116c175f0e7cd184254b351bdc.png)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当前开展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当前开展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综监管〔2013〕258号)各派出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按照国务院关于转变职能和简政放权的总体要求以及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有关意见,为推进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并加强后续监管,规范直接交易行为,经商有关部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工作,国家有关部门不再进行行政审批。
请各地按照原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2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继续推进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相关工作,已经开展试点的地区,应在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继续推进,尚未开展直接交易的地区,要结合地区实际开展相关工作。
二、完善电力直接交易的市场准入条件,促进节能减排和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
(一)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必须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国家产业政策并且环保排放达标,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淘汰类产品、工艺的企业不得参与。
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和能效标杆企业,以及实施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实现用电科学、有序、节约、高效的企业参与直接交易。
(二)实行差别化的准入政策,促进产业布局优化。
东部地区,要向高新技术企业、战略型新兴产业及能效标杆企业倾斜,一般性的高能耗企业,原则上不安排参与直接交易;中部地区,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企业,其单位能耗低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企业平均水平;西部地区特别是能源富集地区,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企业,其单位能耗低于全国同行业平均水平。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防止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三十项重点要求》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防止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三十项
重点要求》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电力安全技术》
【年(卷),期】2022(24)6
【摘要】为切实做好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管,有效防范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国家能源局组织电力行业有关单位、协会及专家,根据近十五年来电力建设施工领域各类事故的案例分析以及经验教训,结合已颁布的标准规范,提炼出在电力建设施工中需要重点关注的一些措施和要求,形成了《防止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三十项重点要求》(简称《施工反措》)予以印发,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总页数】1页(P59-5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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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的通知为了进一步提升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化电化学储能发展应用的指导意见》及《国家能源局有关资料》、《电池充电设施安全标准》等有关规定要求,特制定本通知:一、立足电化学储能电站运行安全管理,充分认识运行安全的重要性,以及存在的风险,突出重点,增强安全意识,把运行安全作为首要工作。
二、发电企业应充分保障安全管理的有效性,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组建负责安全管理的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的安全监察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强化安全管理措施,不断提高安全管理能力,切实做好全员安全培训工作。
三、发电企业应将安全管理纳入日常管理,加强安全管理统筹,安排安全体检、安全培训、安全管理报告、安全生产统计报表等,并结合实际,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实行技术预防措施,不断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四、发电企业还要按规定实施其它安全管理措施,建立完善安全现场检查等相关机制,及时发现安全问题,及时研究改进;把安全管理工作深入贯彻到每项工作,坚决防止安全灾害和安全问题发生,把安全工作作为重要管理工作来开展;设立安全大战机制,定期举行安全宣讲、安全演练等活动;压实站方管理责任,强化职工安全教育,坚持“三共”(共编订技术标准、共检查、共承担责任)原则,把安全管理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做到安全预防有的放矢,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特别注意涉及群众的安全保护,把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
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做好应急预案,提升应急处置能力,严格按照安全管理要求进行。
六、做好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工作,把安全和经济考量统一考虑,保障安全,改善工作环境,提高群众满意度,促进电化学储能电站可持续发展,利用资源更加有效安全的运行。
特此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2020年5月10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3.10.12•【文号】发改办体改〔2023〕813号•【施行日期】2023.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3〕8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加快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建设,推动构建清洁低碳、安全充裕、经济高效、供需协同、灵活智能的新型电力系统,有效助力构建新型能源体系,现就进一步加快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推进电力现货市场建设是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新发展理念,促进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经过几年探索,电力现货市场在优化资源配置、提升电力安全保供能力、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等方面作用显著。
为加快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建设,推动电力资源在更大范围共享互济和优化配置,在确保有利于电力安全稳定供应的前提下,有序实现电力现货市场全覆盖,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安全高效、治理完善的电力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在电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进一步激发各环节经营主体活力,助力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分布式光伏备案接网推进情况专项监管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分布式光伏备案接网推进情况专项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4.07.17•【文号】国能综通新能〔2024〕107号•【施行日期】2024.07.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分布式光伏备案接网推进情况专项监管的通知国能综通新能〔2024〕107号华北、东北、西北、华东、华中、南方能源监管局,山东、浙江、河南、湖南、贵州能源监管办,河北省、辽宁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贵州省、陕西省能源主管部门,有关电力企业:根据2024年能源监管工作安排,我局决定在部分省份开展分布式光伏备案接网推进情况专项监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管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能源转型发展大局,聚焦分布式光伏备案、接入电网、交易、结算等工作环节,加强对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的事中事后监管,深入查找问题,针对性地提出监管意见建议,进一步规范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管理、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接入电网服务效率,促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
二、监管范围和对象(一)监管范围河北省、辽宁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贵州省、陕西省;监管项目开发建设起止时间为2023年1月—2024年6月,可结合工作实际情况选取一定数量项目进行监管。
(二)监管对象对地方各级能源主管部门的分布式光伏备案等政策执行等情况开展监督;对电网企业在分布式光伏接网、交易、结算等方面开展监管;专项监管可视情况延伸至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企业。
三、监管内容监管内容主要包括分布式光伏备案、接入电网、交易、结算等4方面,有关省份可结合工作实际情况选择监管重点方向。
(一)分布式光伏备案工作主要监管内容包括是否制定并发布关于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的管理规定,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企业备案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备案工作流程是否职责清晰、简洁高效,并及时公开;项目备案资料是否完整、准确,台账是否清晰并滚动更新;项目备案、建设和运行信息是否及时报送、抄送相关单位;是否存在增加备案前置条件的情况;项目法人、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及内容、上网模式等实际情况与备案情况是否一致,发生变化时,是否及时履行备案变更手续;是否存在不当市场干预,包括强制要求配套产业、限制投资主体开发建设行为、进行“垄断式开发”等;开展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评估的地区,是否根据电网承载能力评估结果,合理安排分布式光伏备案规模和建设时序。
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2号),设立国家能源局(副部级),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局。
一、职责调整(一)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能源行业管理有关职责划入国家能源局。
具体包括:拟订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实施对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的管理;管理国家石油储备;提出发展新能源和能源行业节能的政策措施;开展能源国际合作。
(二)将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的核电管理职责划入国家能源局。
(三)将原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国家能源局。
(四)加强对能源问题的前瞻性、综合性、战略性研究,拟订能源发展规划、重大政策和标准并组织落实,提高国家能源安全的保障能力。
二、主要职责(一)研究提出能源发展战略的建议,拟订能源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能源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推进能源体制改革,拟订有关改革方案,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二)负责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含核电)、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行业管理,组织制定能源行业标准,监测能源发展情况,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
(三)负责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组织推进能源重大设备研发,指导能源科技进步、成套设备的引进消化创新,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
(四)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五)负责能源预测预警,发布能源信息,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
(六)负责核电管理,拟订核电发展规划、准入条件、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提出核电布局和重大项目审核意见,组织协调和指导核电科研工作,组织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七)拟订国家石油储备规划、政策并实施管理,监测国内外石油市场供求变化,提出国家石油储备订货、轮换和动用建议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石油储备设施项目,监督管理商业石油储备。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水电站和小散远发电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水电站和小散远发电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2.01.27•【文号】国能综通安全〔2022〕12号•【施行日期】2022.0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水电站和小散远发电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能综通安全〔202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工信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各派出机构,大坝中心,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四川省甘孜州关州水电站事故教训,切实加强水电站和各类规模小、分布散、地处偏远、基础薄弱发电企业(以下简称小散远发电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我局研究制定了《水电站和小散远发电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2022年1月27日水电站和小散远发电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2022年1月12日,四川省甘孜州关州水电站在机组检修过程中发生透水事故,造成9人死亡,事故损失巨大、教训惨痛。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汲取教训,切实加强水电站和各类规模小、分布散、地处偏远、基础薄弱发电企业(以下简称小散远发电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国家能源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水电站和小散远发电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目标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扎实做好电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巩固提升工作,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深入排查风险隐患,加强和改进水电站和其他小散远发电企业的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工作,实现监管全覆盖,确保“四个安全”理念落实到基层,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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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PEM 2018.5政策动向Policies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2018年市场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能综通监管〔2018〕48号
各司,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各直属事
业单位:《国家能源局2018年市场监管工作要点》已经局领导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市场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识,落实工作责任;要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横向协同,上下联动,形成监管合力;要坚持问题导向,对重点地区和企业,通过开展驻点监管等方式,集中时间和人员力量,深入剖析和解决问题,确保取得实效;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影响力。国家能源局综合司2018年3月22日
国家能源局2018年市场监管工作要点2018年市场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遵循能源革命新战略思想,认真落实全国能源工作会议精神和局党组各项工作部署,坚持依法监管、精准监管、创新监管,坚持党务和业务融合发展,按照“推市场、强监管、优服务、建机制”的工作思路,持续加大市场监管工作力度,努力形成监管合力,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推动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服务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突出抓好以下重点工作:
一、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市场监管工作机制,不断提升监管本领和监管效能(一)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不移地以党的
十九大精神引领市场监管工作。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认真落实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不断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持续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组织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坚定“四个自信”,强化“四个意识”,不断提升政治觉悟和思想境界,为市场监管工作提供强大动力和可靠保证。(二)完善市场监管相关法规制度和标准。继续推动《能源监管条例》的制订工作,研究修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组织制修订《电力市场监管实施办法》《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供电监管办法》《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暂定名)》及其配套文件等。做好电力监管标准化相关工作,完善电力监管标准体系,组织开展标准项目的研究、制修订及已发布标准的宣贯工作。(三)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加强工作统筹,坚持问题导向,形成监管合力。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开展监管工作,积极推动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研究运用监管信息系统开展非现场监管,提高监管工作效能。采取现场检查、专项督查、重点督办等方式,提高监管的权威性和影响力。持续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完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名单库,提高监管的公平性、公正性。(四)切实提升监管业务能力。结合监管业务实际需要,组织市场监管相关课题研究,组织电力市场、市场监管、输配电成本监审、能源稽查业务等专题培训研讨,宣贯、讲解有关政策文件制度,进一步提升市场建设和监管业务能力,提升监管效能。
二、稳步推进电力市场建设,规范电力市场化交易,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五)大力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不断完善电2018.5 EPEM 17
政策动向Policies
力市场规则和办法,促进并规范开展电力中长期市场化交易。积极推动跨省跨区电力市场化交易,推动跨省跨区交易与各地交易在规则、品种、时序等方面融合,进一步促进发电权交易,加强市场交易行为监管,促进提高市场化交易电量比重。(六)全面推进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建设。持续推进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专项试点,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并在全国范围推广。推进落实《完善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市场)机制工作方案》,推进跨省跨区电力辅助服务交易,组织开展与现货市场相配套的电力辅助服务交易。(七)配合推进电价机制改革。有序开展新投运跨区域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审核,配合做好跨区域专项工程输电价格成本监审和价格调整工作,梳理促进绿色发展相关价格政策及执行情况,配合完善价格政策体系,促进电力市场交易和资源优化配置。
三、坚持问题导向,加大监管力度,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八)加强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加强新建电源接入电网、发电厂并网运行监管,促进电网公平开放。加强电力调度交易监管,加大调度交易信息披露监管力度,促进交易规范和信息公开,维护公平公正的电力市场秩序。(九)加强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开展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信息公开和信息报送工作专项督查,规范油气企业相关信息公开和信息报送行为,完善相关监管措施,提高信息报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推动油气管网设施向第三方市场主体公平开放。(十)持续加强供电监管。持续对电网企业供电能力、供电质量、服务水平、信息公开、用电报装等进行监管,促进电网企业不断提升供电服务水平。(十一)加强价格成本监管。组织落实国务院“降成本”相关工作任务,增强实体经济发展活力。加强电力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监管,有效约束电网企业成本支出。汇总分析电力企业价格水平和成本信息,编制年度电力企业成本与价格情况监管通报。(十二)开展光伏发电专项监管。全面评价各地光伏发电基本情况,突出重点问题和重点项目,对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情况、相关价格及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电量收购情况、电费结算及补贴支付
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推动光伏发电各项政策有效落实,规范光伏发电市场秩序,促进光伏行业健康发展。(十三)开展重点问题监管。组织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结合各地能源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研究提出年度重点问题监管工作计划,经汇总研究和统筹平衡后印发实施,有效解决实际问题。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在日常工作中针对本地区能源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组织开展问题监管。
四、加强统筹协同,组织开展重点综合监管,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影响力(十四)组织开展清洁能源消纳重点综合监管。组织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开展对清洁能源优先调度发电、参加电力交易、接入电网等情况的重点监管,促进清洁能源优先消纳。完善电力中长期交易机制,全面推进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建设,研究修订《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等规章规范性文件,促进建立清洁能源消纳长效机制。协同开展清洁能源消纳专项督查,督促有关地区落实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目标任务。(十五)组织开展用户“获得电力”优质服务情况重点综合监管。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有关要求,加强供电服务质量和效率监管,督促电网企业严格落实《压缩用电报装时间实施方案》,不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有效促进我国“获得电力”排名提升。核实解决施工基建用电报装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电网企业对相关问题开展调查核实和全面自查,并研究建立长效保障机制。认真梳理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举报反映的供电服务类问题,组织查处典型违法违规案件。督促电网企业拓展服务内容,及时有效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用电问题,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优质电力服务的获得感。
五、加大行政执法和稽查工作力度,严格规范执法工作程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十六)加强12398能源监管热线管理。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民生通道,按照“知民情、解民忧、惠民生”和便捷有效的要求,进一步规范12398热线职场中心业务,加强接线员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做好热线普及宣传,扩大热线的知晓度和影响力。(下转21页)2018.5 EPEM 21
政策动向Policies
究出台电动汽车充电峰谷分时电价和有序充电激励措施。加快出台需求响应激励机制,培育需求侧响应聚合服务商等新兴市场主体,释放居民、商业和一般工业负荷的用电弹性,将电力需求侧资源纳入电力市场。七、落实责任主体,提高消纳考核及监管水平(二十六)强化清洁能源消纳目标考核。科学测算明确清洁能源消纳年度总体目标和分区域目标,进一步明确弃电量、弃电率的概念和界定标准。组织弃水、弃风、弃光情况严重和核电机组利用率低的重点省(区、市),制定本区域解决清洁能源消纳问题的专项方案。组织具备接受外送清洁能源消纳条件的省(区、市),明确本区域消纳目标。明确新能源与煤电联合外送通道中,非水可再生能源占总电量的运行比重目标,并实施年度考核。对风电、光伏发电弃电率低于5%的区域,其限发电量不再计入全网限电量统计,对水能利用率超过9%的区域,其限发电量不再计入全网限电量统计。对于违反规定建设的规划外清洁能源项目,不计入限电量统计。(二十七)建立清洁能源消纳信息公开和报送机制。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中心定期向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提供发电计划和跨省跨区通道的送电曲线、各类电源逐小时实际出力情况和清洁能源交易情况备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第三方技术机构对清洁附件:清洁能源消纳主要目标单位:亿千瓦时,%2017年(现状)2018年2019年2020年弃电量全国占比弃风(光)率弃风(光)率弃风(光)率弃风(光)率一、弃风1.新疆13332%29%25%20%15%2.甘肃9222%33%2520%15%3.黑龙江184%14%15%12%10%4.内蒙古9523%15%15%12%10%5.吉林235%21%15%12%10%6.河北205%7%---合计38091%二、弃光1.新疆2940%24%15%10%10%2.甘肃1925%20%15%10%10%合计4866%三、弃水弃水电量弃水电量弃水电量1.四川15627%-140120302.云南29056%-260200503.广西5010%-2010548093%----(十七)认真做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督促指导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建立投诉举报处理考核评价工作机制,着力提升投诉举报事项办结率、回访率、当事人满意率水平。加强投诉举报处理统计分析,定期发布投诉举报处理情况通报,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十八)加大行政执法力度。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工作机制,规范工作程序。依法依规做好能源违法违规行为的立案调查和行政处罚工作,集中力量查处有较大影响的违法违规案件。积极开展电力争议纠纷调解和裁决工作,探索开展能源行业其他领域争议纠纷调解工作。能源消纳进行监测评估,并向社会公布。(二十八)加强清洁能源消纳监管督查。全面梳理各地和电网企业对《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实施方案》、《保障核电安全消纳暂行办法》等清洁能源消纳政策的落实情况。对实施方案和消纳目标完成情况按月监测、按季度评估、按年度考核,开展清洁能源消纳专项督查,对方案执行不力和达不到消纳目标的地区予以追责。在12398能源监管热线设立清洁能源消纳专门频道,及时分析统计涉及清洁能源消纳的投诉、举报和咨询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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