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19-废旧回收管理条例-精选word文档 (10页)
废金属回收规章制度范本

废金属回收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废金属回收管理,推动资源循环利用和环境保护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类单位和个人进行废金属回收活动。 第三条 废金属回收活动应遵循“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合理利用”的原则,严禁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废金属回收活动应遵循“自愿回收、鼓励回收、合作回收”的原则,倡导全社会参与。 第五条 废金属回收活动提倡多种形式,包括资源回收站、废旧物品回收点、废金属回收公司等多种形式。
第六条 回收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关的资质和技术,保障回收活动的安全和合法性。 第七条 回收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对废金属进行分类、收集、运输、加工和利用。
第八条 回收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废金属回收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的环保意识和资源利用意识。
第二章 废金属回收管理 第九条 废金属回收活动应当遵循政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合作建立废金属回收信息化平台。
第十条 废金属回收活动应当按照《废金属回收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证件。
第十一条 废金属回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措施,确保回收活动的规范和合法性。
第十二条 废金属回收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回收人员和技术设备,保障回收活动的操作安全和效率。
第十三条 废金属回收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废金属回收设施和设备的检测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废金属回收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废金属回收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 第十五条 废金属回收单位应当加强废金属回收业务的技术交流和合作,提高回收效率和经济效益。
第十六条 废金属回收单位应当与国家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废金属回收相关政策和标准。
第三章 废金属回收流程 第十七条 废金属回收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对废金属进行分类和收集,并制定相应的回收计划。
第十八条 废金属回收单位应当采用科学的运输工具和方式,将废金属运输到指定地点进行加工和利用。
废品回收管理制度范本

废品回收管理制度范本一、目的为了促进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可持续发展,规范废品回收管理工作,提高废品回收的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废品回收的组织和个人。
三、废品回收管理体系1. 废品回收点设立(1)废品回收点应设立在便利市民投放废品的地区,避免过长的距离和不便捷的环境造成市民不愿投放废品。
(2)废品回收点应明确投放废品的种类和要求,并设置相应的标识牌,便于市民正确分类投放废品。
(3)废品回收点应定期清理和维护,保持整洁和安全。
2. 废品回收流程(1)市民将废品投放到指定的废品回收点。
(2)回收人员定期收集废品,并进行分类和整理。
(3)回收人员将废品运送至指定的废品处理厂或再生利用企业。
(4)废品处理厂或再生利用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利用。
3. 废品回收责任(1)废品回收点负责维护和管理废品回收点的设施和环境,确保市民的废品投放顺利进行。
(2)回收人员负责按照规定的程序收集、分类和处理废品,确保废品回收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
(3)废品处理厂或再生利用企业负责按照环保要求进行废品处理,并报告有关部门,确保废品的再利用和环境的安全。
4. 废品回收监督(1)有关部门应定期对废品回收点、回收人员和废品处理厂或再生利用企业进行检查和监督,确保废品回收工作的规范和顺利进行。
(2)市民可以通过举报电话或网络平台对违反废品回收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举报。
四、执法和处罚措施对于违反废品回收管理制度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五、附则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有关部门所有,如有需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以上就是废品回收管理制度的范本,具体实施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
废品回收管理制度

废品回收管理制度1. 背景废品回收是一种重要的环保措施,可以有效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为了规范废品回收行为,制定一套废品回收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2. 目的本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废品回收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废品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再利用,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3. 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公司员工和相关合作伙伴。
4. 废品回收流程4.1 废品分类:根据废品的性质和特点,将废品进行分类,如纸张、塑料、玻璃、金属等。
4.2 废品收集:设立专门的废品收集点,并定期进行废品收集,确保废品能够及时清理和整理。
4.3 废品储存:废品应当储存在指定的储存区域,确保安全和卫生。
4.4 废品运输:废品运输应当符合相关法规和安全要求,确保废品在运输过程中不会对环境和人身安全造成损害。
4.5 废品处理:废品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回收利用、再加工或安全无害处理等。
4.6 废品记录:对废品的回收、运输和处理过程应当进行详细记录,包括废品的数量、类型、来源等信息。
5. 废品回收责任5.1 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废品回收部门或委派专人负责废品回收工作。
5.2 公司员工应当积极参与废品回收工作,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和储存废品。
5.3 废品回收部门或专人应当定期向公司汇报废品回收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
6. 废品回收宣传为了增强员工和公众对废品回收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公司应当定期组织废品回收宣传活动,提高废品回收的知名度和参与度。
7.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废品回收管理制度的行为,公司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扣除奖金或其他适当的纪律处分。
8. 审查和修订公司将定期审查和修订本管理制度,确保其与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规和政策保持一致。
以上为废品回收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希望能够对废品回收工作起到指导和规范作用。
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废旧物资的回收、处理和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生产成本,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内部所有废旧物资的回收、处理和利用。
第三条废旧物资回收、处理和利用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分类管理,分步实施;(二)安全环保,确保无污染;(三)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四)责任明确,奖罚分明。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废旧物资回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废旧物资回收、处理和利用工作的全面领导。
第五条废旧物资回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废旧物资回收、处理和利用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各部门职责:(一)生产部门:负责废旧物资的产生、分类和初步处理;(二)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废旧设备的鉴定、报废和回收;(三)物资管理部门:负责废旧物资的回收、整理、存储和销售;(四)财务部门:负责废旧物资回收、处理和利用的财务核算;(五)环保部门:负责废旧物资回收、处理和利用过程中的环保监管。
第三章回收范围与流程第七条回收范围:(一)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料、边角料;(二)设备维修、更换过程中产生的废旧配件、材料;(三)报废的设备、设施;(四)办公、生活等产生的废旧物品。
第八条回收流程:(一)生产部门在产生废旧物资时,应按照分类要求进行初步处理,并通知物资管理部门;(二)物资管理部门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对废旧物资进行回收、整理和存储;(三)设备管理部门对报废设备进行鉴定,确认为废旧物资后,通知物资管理部门进行回收;(四)财务部门对废旧物资回收、处理和利用的财务核算进行监督。
第四章处理与利用第九条处理方式:(一)可回收利用的废旧物资,应优先考虑内部修复、改造或销售;(二)不可回收利用的废旧物资,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条利用方式:(一)内部修复、改造后的废旧物资,应优先用于企业内部生产、维修或办公;(二)可销售的废旧物资,应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公开销售。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第十一条各部门应加强对废旧物资回收、处理和利用工作的监督,确保制度有效执行。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一、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行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生产、建设、流通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已经或部分失去原有实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及处理,能够重新获得实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材料及制品,报废的机电设备,废旧车辆及其拆卸品,废旧电子产品,废旧木材及木制品,作为废旧物资处理的仓储积压物品,残次品,废旧塑料、纸张、棉麻、毛、骨、玻璃、橡胶等。
三、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
四、再生资源回收应当有利于防止环境污染,有利于改善城市容貌,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五、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建立现代物流回收利用体系,将各回收企业、回收站(点)、交易市场的建设纳入本县城镇建设发展规划,建立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
六、xx县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县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市场管理工作。
xx县供销联社负责全县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全县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治安管理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全县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城建、环保等部门按各自职能,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协调管理工作。
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成立行业协会,进行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
行业协会应当配合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管理机构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回收标准,接受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执行从业规范,反映从业人员的要求,维护行业利益。
八、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再生资源回收从业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提供咨询和信息服务,搞好集中经营网点的配套服务设施建设,保障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有序进行。
九、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经营者,须持有省级以上劳动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企业,须持有xx县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管理机构颁发的《xx县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资格证》,并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公安部门予以备案。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实施细则范本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实施细则范本第一条为加强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管理,推动资源循环利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废旧物资的回收、收购、储存、加工和销售等工作。
第三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的营业执照和环境保护许可证,确保合法经营。
第四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单位应当配备相关的设备和车辆,确保废旧物资的准确回收和储存。
第五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和程序,确保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六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废旧物资的分类管理,确保不同类别的废旧物资得到正确的回收利用。
第七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废旧物资回收流程,确保废旧物资的全程监控和追溯。
第八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单位应当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认识和参与度。
第九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的评估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废旧物资回收利用数据统计和报告制度,向相关部门及时报送相关数据。
第十一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要求进行管理。
以上是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实施细则的一个范本,具体实施可以根据不同地区和行业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实施细则范本(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循环利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适用于从事废旧物资回收利用活动的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可循环”的原则,优先考虑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环境友好的回收利用方式。
2018-2019-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范文模板 (6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1】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服〔201X〕207号)和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包括暂住户)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本办法所指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需的费用,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理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坚持“排污者付费”的原则。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由市城管局负责组织协调,并负责具体实施;市地税局、财政局、城管局、供水集团等有关单位负责具体征收工作;市物价局负责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备案。
第六条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标准及代征部门:(一)居民住宅生活用水按用水量计价征收,每吨水0.3元。
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代收,随水费同时征收。
(二) 商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按营业额的0.5‰征收,其中服务业中的旅店业按营业额的4‰征收。
建筑业按营业额的0.5‰征收。
由市地税部门代收。
(三)市、区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属财政供给单位,按每人每年22元征收。
由市、区财政部门代征。
(四)中央、省属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肥部队、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业企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等按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计算,按每人每年22元征收。
废品回收管理办法出台
废品回收管理办法出台废品回收管理办法出台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第五条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二章经营规则第六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实施细则范本(三篇)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和环境保护,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应遵循“减量化、回收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促进废旧物资的有效回收和利用。
第四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应依法进行,保障回收利用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形成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共同参与的良好局面。
第六条回收利用企业应建立健全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回收利用效率。
第七条回收利用企业应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工作技能,做好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
第八条回收利用企业应定期进行废旧物资回收利用情况的监测和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工作措施。
第二章废旧物资回收管理第九条回收利用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经营许可。
第十条回收利用企业应建立废旧物资回收工作档案,做好回收物品的登记和记录。
第十一条回收利用企业应加强与废旧物资生成单位的合作,加强回收物资的拾取和运输工作。
第十二条回收利用企业应建立废旧物资回收站点,方便市民投放废旧物资。
第十三条回收利用企业应定期进行回收物资的核查和分类,确保废旧物资得到有效利用。
第十四条回收利用企业应建立与废旧物资处理企业的合作机制,将回收物资交给处理企业进行再利用或处置。
第三章废旧物资利用管理第十五条回收利用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对回收物资进行再利用和加工。
第十六条回收利用企业应加强对再生材料和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推动资源循环利用和替代能源的应用。
第十七条回收利用企业应建立与消费品生产企业的合作机制,促进再生材料的应用和推广。
第十八条回收利用企业应加强对再生材料和再生能源质量的监督和检测,确保其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第四章废旧物资处置管理第十九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无法回收利用的废旧物资进行安全处置。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实施细则范本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实施细则范本第一条:为了有效推进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是指采取一系列措施,将废弃的物资进行分类、收集、加工、再利用,以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和环境保护的工作。
第三条:废旧物资包括但不限于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废电器电子产品等。
第四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分类回收利用:对不同种类的废旧物资进行分类回收,减少资源的浪费和环境的污染。
(二)源头减量:通过宣传教育和政策引导,降低废旧物资的产生量。
(三)安全环保:废旧物资回收利用过程中应当按照相关的环保标准和要求进行操作,确保不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第五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责任主体分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一)政府部门应当负责制定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政策和法规,提供必要的扶持和监管措施。
(二)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机制,定期清理和分类废旧物资,并与专业回收机构进行合作。
(三)个人应当自觉参与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如有废旧物资需回收利用的,应当主动联系相关回收机构。
第六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关的经营许可和资质证书。
(二)建立完善的物资回收和处理系统。
(三)对回收的废旧物资进行分类和加工处理,确保符合相关要求。
(四)做好废旧物资的销售和再利用工作。
第七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意识和重视程度。
第八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应当依法进行,违法违规行为将面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裁。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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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回收管理条例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活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
循环经济发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
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
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
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者消除其危
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
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
第三条 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废弃电
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国务院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信息产业等主管
部门制订和调整《目录》,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资源综合利用、工业信息产业
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拟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负
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