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物业的那些事儿:车被泡 家被盗 物业都被判赔钱
民法典车辆被划物业处理案例

民法典车辆被划物业处理案例
最近,有一起民法纠纷案件引发了公众关注。
原告小王的车辆在停放在小区内时,被物业公司的清洁工人不小心划伤了车身。
小王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车辆修理费用,但物业公司却拒绝了他的要求。
小王随后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
在庭审中,物业公司称他们与小王签署的物业合同中规定,若车辆被划伤,物业公司将进行维修,并且费用由车主承担。
因此,物业公司认为他们没有违反合同,也没有责任赔偿小王的车辆修理费用。
法院对此进行了审理,并最终作出了判决:物业公司需要承担小王车辆修理费用的50%。
法院认为,虽然在物业合同中有关于车辆被划伤的条款,但这并不意味着物业公司可以完全不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物业公司在维护小区秩序和安全的过程中,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避免对业主财产造成损害。
因此,物业公司在进行维修的同时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案例提醒我们,作为车主,我们在停放车辆时也应该注意安全,避免车辆被刮擦等情况发生。
同时,物业公司在进行清洁等工作时也应该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避免对业主财产造成损害。
如果发生纠纷,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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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失职业主被盗 物业公司被判赔偿

保安失职业主被盗物业公司被判赔偿盗贼光天化日光顾,物业居然未采取任何安保措施,常德某小区业主吴某夫妇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近日,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对该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物业公司被判赔偿原告吴某夫妇财产损失52000元。
今年3月19日,吴某夫妇回到常德某小区发现家盗贼光天化日光顾,物业居然未采取任何安保措施,常德某小区业主吴某夫妇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近日,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对该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物业公司被判赔偿原告吴某夫妇财产损失52000元。
今年3月19日,吴某夫妇回到常德某小区发现家中失窃,随即通知物业工作人员并报案。
经勘察,公安机关确认吴家当日发生盗窃案,作案人采取套锁手段入室盗走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DVD、首饰、收藏品、现金等财物,总价值52000元。
经调查,案发当日13时57分,一辆外地牌照的白色轿车(套牌)进入该小区,随后从车上下来4人采取套锁手段进入吴家所在房屋的单元门。
14时29分4人戴白色手套出单元门,其中一人背包。
14时30分,4人驾车离开小区。
该小车上4名男子具有重大作案嫌疑。
遗憾的是,对于该小车及4名可疑人员进入和离开,小区物业工作人员既没有要求车辆进行登记,也没有询问该车人员因何事到访何人,更没有因为4人的异常举动采取任何安保措施,而是直接放行,监控室也无人值班和及时发现。
该盗窃案至今未破。
法院认为:吴某夫妇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物业管理合同关系。
在本案中,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值班、巡查、警卫等义务,未能及时发现、制止罪犯的盗窃行为,导致吴某夫妇直接财物损失52000元,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摩托车被盗物业赔偿 答复意见

摩托车被盗物业赔偿答复意见[案情]2010年7月原告林某在秀屿区区政府附近一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同时与该小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并交纳物业管理费。
2011年10月7日晚10时至第二天早晨时时段,原告停放在小区楼梯口的摩托车被盗。
经价格认证该摩托车被盗时价值4260元。
原告认为其作为小区业主交纳了物业管理费,被告作为物业管理公司,就有义务保障业主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为此,原告于2011年12月9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摩托车被盗损失4260元。
[分歧]意见一:被告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承担与其履约瑕疵度相应的赔偿责任。
意见二:原告交纳了物业管理费,摩托车在小区被盗,被告作为协议相对人、物业管理方应当承担车辆被盗损失全部责任。
意见三:业主交纳的物业管理费是用于小区内的秩序、安保等管理,并没有作为对业主停放车辆的保管费,被告不应当承担业主因车辆被盗损失责任。
[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停放在小区内的车辆被盗,被告作为物业管理方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理由是: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原、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物业管理服务关系依法成立、有效,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原告的车辆停放在被告的物业管理范围内被盗,本案原告作为被告的业主,已向被告交纳物业管理费,并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被告作为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依法成立的协议提供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关于《物业管理条例》中“车辆管理”与“车辆保管”的不同规定决定了服务管理的性质与承担的责任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车辆停放有序、保持小区安全秩序;车辆出入小区要限速行驶”的规定,被告对原告停放在小区内的车辆属于管理关系而非保管关系。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物业小区内的“车辆管理”和“车辆保管”的含义是不同的。
暴风雨引发的物业管理危机

王 民 的生 活 带 来 了 居
业 财 产都 受 到 严 重
服 务 公 司 没 有 疏 通 下水 管 道 , 有 采 取 没 防 范 和 抗 险 措 施 , 库进 水 时又 没 有及 车
百 万 元 管 理 设 备 的 损 失 , 为 了逃 避 可 也 能 出 现 的业 主天 价 索 赔 。 在 暴雨 中 , 主们 损 失最 为严 重 的, 业 也 最 让物 业 服 务 公 司 惧 怕 的 , 车 库 变 是
灾 难 的 造 成 , 方 面 是 大 自然 的不 一
百 万 元 进 行 抢 险 , 些 公 司 因没 有足 够 有
的 财 力 来 维 修 被 淹 的 高 压 电房 及其 他设
可 抗 力 , 一方 面也 与小 区 的 排 洪 设 计 另 和物 业 服 务 公司 的应 急能 力有 关 。 物 业 服 务 公 司 对小 区 的公 共 设 施 设 备承 担 日常 维 护、 护、 理和 运 行 服 务 养 管 的 义 务 。 果 小 区排 水 不 畅是 因为 物 业 如
, . >一线观察 上 7
物 业 服 务 公 司 有 矛 盾 , 险 公 司 对 物 业 保
服 务公 司 也怨 言 甚 重 。
6 3 月2 曰下午 至 深夜 , 京 遭 遇 十 年 北 以 来 最 大 降 雨 , 部 地 区 雨 量 达 到 百年 局
一
遇 标 准 。 至6 4 8 , 截 月2 N1点 阳光 产险 北 京分 公司 共 接 到 车 险 报 案4 4 , 中 出 0件 其
平 安 产 险 东 莞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李 培 义 曾对 此 表 示 , 并 非 要 对 方 赔 多 少 钱 , 也 承
担 多 少 责 任 , 起 码 要 有 改 善 , 能今 年 最 不
房屋被泡法律赔偿案例(2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6月,我国某城市遭遇罕见的暴雨天气,连续降雨导致城市内涝严重。
某小区业主王某的房屋被浸泡,房屋内部设施严重受损。
王某认为,此次房屋被泡是由于小区物业管理不善,导致雨水倒灌进房屋,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王某将物业管理公司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2. 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应对房屋被泡承担赔偿责任?三、法院判决1. 物业管理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保障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未能及时清理小区内的雨水倒灌隐患,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雨水进入业主房屋,导致王某的房屋被泡。
因此,物业管理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对房屋被泡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物件倒塌、脱落、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物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王某的房屋被泡是由于物业管理公司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雨水倒灌进房屋。
因此,物业管理公司应对王某的房屋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赔偿金额根据法院判决,物业管理公司应赔偿王某房屋损失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具体赔偿内容包括:1. 房屋内部设施损失:空调、冰箱、洗衣机、电视等家电设备损失共计人民币3万元。
2. 房屋装修损失:地板、墙面、门窗等装修损失共计人民币4万元。
3. 房屋清洁费用:清理房屋内部污渍、消毒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
4. 房屋评估费用:房屋损失评估费用共计人民币2万元。
五、案例分析1. 物业管理公司在日常管理中应加强公共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 当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房屋受损时,业主应及时与物业管理公司沟通,了解赔偿事宜。
3. 在房屋受损赔偿纠纷中,法院会综合考虑物业管理公司的过错程度、房屋损失程度等因素,确定赔偿金额。
暴雨导致车库被淹,车主可向物业主张赔偿么?

暴雨导致车库被淹,车主可向物业主张赔偿么?案情简介:暴雨导致小区车库被淹2016年7月份武汉连续多天普降暴雨,家住A小区的刘某将自家车辆停在小区车库后,一夜之间小区车库积水车祸,车辆被淹受损,同时被淹的还有小区其他业主二三十人,后刘某等人认为小区物业没有尽到相应的物业责任,应承担损失,随即向当地法院提出诉讼,诉请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物业公司应当及时对业主建筑物共有部分包括楼顶、外墙、供排水设施进行维修、养护、管理。
物业公司作为管理人,平时应对地下车库的挡水、排水、防渗漏等方面做好相应的工作,并在险情发生时采取有效的应急排水措施。
如果险情无法排除,物业公司有义务及时通知业主将财物移出车库,从而避免损失发生或进一步扩大。
如果物业没有及时排除险情又未能及时通知业主,从而导致业主车辆受损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如果物业公司事前进行了一定安全提示,事后又进行了一系列抢险,履行了部分物业管理职责,可以适当减轻物业公司的责任。
法院遂判决物业公司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对小区房屋建筑、机电设备、供电供水、公共设施等进行运行、保养和维护属于物业服务的基本服务范围。
如果物业公司未能尽到管理服务义务,给小区业主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虽然暴雨导致地下车库进水,但该事故并非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的;物业公司未能发现地下车库的安全隐患,进水发生后也未能及时通知业主避免损害的发生,其消极不作为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这类案件中,物业公司往往会主张暴雨属于不可抗力,进而以此主张免责。
我们认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天降大雨作为一种天气现象固然不可避免,但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降雨是可以预见的,其危害后果也并非不可避免,如果物业公司能够加强排查,对风险做好预防,发现情况及时通知业主并处理灾情,事故是可以避免、克服的。
小区车库被淹车辆浸水物业公司开发商业主如何担责
小区车库被淹车辆浸水,物业公司、开发商、业主如何担责?律师解答:一般由物业公司和业主的过错来区分责任承当。
如物业公司有无及时提醒业主不要在低处停车,有无通知及时挪车,有无采取防汛措施等。
而业主有无按照协议停车,有无及时挪车,都是认定是否担责的因素。
开发商的话,只要建设合理,没有明显过错,是不担责的。
相关案例:某开发商开发建设了位于珠江边的某小区,某物管公司受小区业委会委托对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效劳,郭某是该小区业主。
2018年9月16日台风“山竹〞来临前,郭某与物管公司签订的仅为露天月保停车效劳合同,但其却违反约定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属开发商所有且未出租的地下车位。
后因水位上涨,车辆被淹,郭某起诉赔偿。
本案争议焦点为:物管公司、开发商及郭某对案涉车辆被水浸所致损失是否存在过错及应分别承当的责任问题。
法院判决,物管公司对郭某车辆被水浸所致损失承当3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郭某自行承当。
法院认为:经查明,某物管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的物业效劳单位,应按照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效劳合同约定对小区内的专有或共有车位、公共秩序等提供维护、管理与效劳。
郭某作为小区业主,向某物管公司申请了车位物业效劳并签订了露天月保停车合同,双方应按约定进行停车及提供停车效劳。
某物管公司在一审提交的证据显示,其在台风来临前已制定应急预案,检修排水系统,准备沙包等防洪物资,且在台风来临前通过群发消息的方式向业主发布了防御信息,在2018年9月16日晚台风来临后又屡次向业主群发信息,告知由于珠江水位上涨,小区车库被淹情况严重,通知将车辆停放在该区域的车主尽快将车辆转移到其他适当位置。
鉴此,可认定某物管公司已提供了相应物业效劳并尽到了一般注意义务。
但某物管公司作为小区物业效劳和管理单位,在台风来临前未采取明示方式警示业主不要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内有可能被水淹的低洼处,在台风带来暴雨的情况下又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地下车位进水,对郭某停放在地下车库的车辆被水浸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根据某物管公司的过错程度酌情认定其承当30%的赔偿责任。
案例-小区丢车 物业不赔
案例:小区丢车物业不赔
案例:小区丢车,物业不赔
每月交60元停车费,轿车被人偷走。
法院一审判决――
小区丢车物业不赔
交了停车费,停在小区内的轿车被偷了,物业公司该不该赔钱?昨日,青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物业公司不必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洪加明和昌先银是多年的朋友,各有一辆轿车,经常换用。
去年底,洪加明将自己的桑塔纳轿车换给昌先银开。
昌先银所在的公司租住青山区钢洲花园,该小区由武汉市鸿宇物业负责管理,每月向每辆车收取停放费60元。
今年1月28日,昌先银照例交给物业公司60元,当晚,桑塔纳轿车被盗。
物业工作人员也承认,1月29日凌晨1时许,曾看见该车被开出小区。
昌先银当庭称,物业公司收的60元属于车位停泊费和车辆管理费,车被盗,物业公司应该赔偿。
4月26日,洪、昌两人将鸿宇物业告上法院,索赔6万元。
鸿宇物业辩称:公司确实收取了车位停泊费,但这不同于有偿保管,且双方没有签订保管合同,公司不该担责。
法院认为,两原告没有将车钥匙交给鸿宇公司,该车何时停放,何时开走,皆由两原告自行决定,两人并未将车子实际交付给鸿宇公司保管,也未与对方签订保管合同,故鸿宇公司对该车不负保管责任。
据此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感谢您的阅读!。
轿车在小区被盗业主有权向物业公司索赔
务 ,也是 其应 当提供 的服务 。保安 的擅离 职守 ,表明其
既未 尽 到教 育 、 管理 职 责 , 也未 能 履行 好 物 业 服务 合 同。对 由此导致你 的轿车被盗, 自然难辞其咎。 另一方 面, 合 同法 第 三百 六十九条 、三百 七十 四条 分别规定 : “ 保管人 应当 妥善保管 保管物 。” “ 保 管 期间, 因保 管人保 管不 善造成保 管物 毁损 、灭失 的.
一
鉴于 你己 向物业管理 公司 交纳 了车辆 保管 费,说 明
你们之 间的保 管合 同是 有偿 的,也就 不存在 物业 管理公 司 能否证 明 自己有无 重大过 失问题 ,物业 管理公司 的免 责事 由仅 仅限于 不可抗 力 的,即不 能预见 、不能避 免、 不 能 克 服 的客 观 情况 。 而 保安 擅 离 职 守完 全 是主 观 因 素 ,并非不 能避 免、不 能克服 。其在 离开 岗位 时 ,也 应 当预 见可 能会 出现 包括轿 车在 内的财物 被盗 ,却 因疏 忽
建 设 与 法
孵
编辑 同志 : 三 个月前 ,我 买了一辆新轿车 ,每 晚停放在 自家所在小 区。此前 ,
理 公 司交 纳 了 一
安 擅 离职 守而 在 请 问 ,我 能 否 要
读者
谢 小 芳
轿车在小 区被盗 业主有权 向物业公司索赔
谢小 芳读者 :
你可以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
大意而没有预见 ,或者 是已经预见但轻信可 以避免。
由于 保安 隶属于物业 管理 公司 ,其行为后果 也就应 当 由物 业管理 公司承 担。 虽然公安 机关 尚未破案 ,但这
不 妨碍你 向物 业管理 公司 索赔。物 业管理 公司作 出赔偿 后 , 能否 从盗 贼处获 得赔偿 ,是否 追究保 安责任 ,怎样
物业管理案例分析2
业主车辆丢失、毁损,物业应否担责?近年来,因小区内停放的车辆被盗而引发的索赔纠纷时有发生,已经成为物业管理纠纷中的一大热点、难点问题。
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这类纠纷的性质,如何认定物业公司的责任,是解决纠纷的关键,本文汇集了与该类纠纷相关的素材,请参考。
【法律依据】1.《物业管理条例(2007修订)》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相关案例】1.物业公司在合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后,对业主遭受的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苗景芳诉天津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案例要旨:判定物业管理公司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应结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物业公司对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不负绝对的安全保障义务,这一义务重在履行过程,只要谨慎、善良地履行了法定和约定之义务,即使不能阻止损害结果的发生,物业管理公司也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02期案号:(2006)和民二初字第979号审理法院: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物业公司未尽对辖区内居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注意、保护义务造成业主车辆丢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李新斌诉洛阳石化总厂惠康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纠纷案案例要旨:物业公司对辖区内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注意、保护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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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物业的那些事儿:车被泡 家被盗 物业都被判赔钱
2014-11-14 08:27 泉州网
(黄晖 绘)
随着厦门市房地产行业的迅猛发展和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升,物业类纠纷案越来越多。
其中,既有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纠纷,也有业委会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还有业委
会、物业公司与业主或开发商之间的纠纷。昨日上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
民五庭庭长陈朝阳介绍了厦门法院物业类纠纷案件审判情况,并发布物业服务纠纷典型案
例。
陈朝阳说,物业类纠纷类型呈多样化趋势,包括物权类纠纷、损害赔偿纠纷、委托纠纷、
物权确认纠纷、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对传统物业服务纠纷案件中追讨物业费的起诉条件,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应当享有向法院起诉请求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缴交物业费或者其他费用
的权利,即使物业公司未进行书面催交,若其起诉至法院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也应当支持。
在新型物业类纠纷案件中,法院认为,业委会必须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授权,
才有权就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涉及全体业主公共利益的事宜,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与物业
管理无关的、个别或部分业主的事宜,业委会无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此外,根据《物业
管理条例》规定,物业公司对小区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负有一定的防范义务及风险提醒义务,
对可能造成业主财产损害的安全隐患及风险,应当及时消除或提醒,否则,在业主因第三人
或不可抗力而遭受财产损害时,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陈朝阳认为,物业公司的
赔偿责任应当相对于业主所受的小部分损失,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一定责任的目的并不是要弥
补业主的损失,而是起到一定的警示责任,提醒物业公司尽可能地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早报记者 李心雨
爱车意外被淹 物业也要赔偿
许某系翡翠城小区的业主之一。2007年8月4日,许某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一份《物业
管理服务协议》,该物业公司为翡翠城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去年7月19日凌晨,因“西
马仑”强降雨引发山体滑坡,翡翠城小区一号地下车库灌入大量洪水、泥沙,许某停放于该
车库的车辆被淹受损。谁来为受损的爱车买单呢?许某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认为,许某所在物业公司作为翡翠城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应按照《物业管理
服务协议》的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对小区公共场地、共用部位、共有设施设备尽到维修、
养护、管理等义务。面对“苏力”和“西马仑”在短时间内先后影响厦门这一特殊情况,物
业公司理应对可能发生的灾情进行一定的预判,尽力采取相关措施,防范灾情的发生,在灾
情发生后进行有效的抢险。因此,许某认为物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车库及相关
设施履行维修、养护义务,并存在防范、抢险不到位的过错,法院予以采信,物业公司应赔
偿许某部分经济损失。
业主家中被盗 物业存在疏漏
孙某忠系某小区业主。2012年,某物业公司与该小区业委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由前
者负责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合同第四条对 “安全保卫系统”中的“工作内容”规定物业
公司应负责“人员进出的管理,出入口处对来访客人进行登记„„携带出小区的大件物品需
进行确认方可放行„„车辆进出的管理和小区24小时值班巡逻”“通过对大门进出人员、
车辆、货物进行控制、监视;巡查小区,防止不安全事件发生,确保所辖项目安全”„„然
而,2012年1月25日下午,孙某忠家中被盗,丢失大量贵重物品,孙某忠报警,犯罪嫌疑
人至今仍未被抓获。现场监控视频显示,这家小区的物业公司存在疏漏。
法院认为,本案中,小区的物业公司并未对其已充分履行安保职责进行举证,应承担举
证不能之不利后果,而且从其自身提供的《车辆停放登记表》、监控视频等均显示物业公司
存在过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本案始于一起刑事案件,盗窃案件具有突发性等特点,而保
安服务只是一般预防措施,物业管理公司难以彻底防范,不能苛求其保安服务能够防止一切
盗窃案件的发生。综合上述因素,法院酌定物业公司应承担孙某忠财产损失40%的责任。
拒绝交停车费 业主成了被告
通过召开临时业主大会,并以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表决规范小区内道路停车问题等事
项,2012年7月,某山庄业委会制定《停车位分配管理办法》,规定小区内公共道路划定
的停车位的停车费性质:为车位使用费(即停车场地使用费),凡使用者要通过缴纳车位使
用而取得小区道路划定的车位使用权;车位使用费为200元/月/个。上述管理办法应备注抄
送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备案。
王某系该小区业主,将车辆一直停放在某山庄小区停车位红线图范围内,不办理相关车
位申请手续且未缴纳停车费。业委会无奈之下,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他将车辆撤离该停车
位,并支付相应的停车费。
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
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停车位分配管理办法》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使用公共场地的车位,应当遵守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管理规约,依照规定的程序申请车
位并缴纳停车费。王某以其在该处划为停车位之前,便将车辆停放该处为由,拒绝遵守全体
业主通过的管理规约并拒不缴纳停车费,违反《停车位分配管理办法》,且缺乏法律依据。
因此,判决支持某山庄业委会的诉求。
(来源: 泉州网-东南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