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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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1.23•【字号】黔府办发〔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月23日贵州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科研项目是指根据省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安排,由省级财政资金予以资助、科技计划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以下简称科技计划)。

省级财政科研资金是指列入省级财政预算的科技计划经费。

第三条省科技厅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做好科技发展优先领域、重点任务和重大项目等统筹协调。

省财政厅应当加强科技预算安排的统筹协调,做好各类科技计划资金年度预算方案的综合平衡。

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提交省科技创新领导小组研究。

第二章科技计划的设立第四条科技计划应当明确功能定位、目标任务、时限要求、资金规模、资金来源和考核指标,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动态调整和终止机制。

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应科学组织安排科研项目,提升项目层次和质量。

第五条根据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规律,调整设立五大科技计划体系。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度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度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度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6.21•【字号】黔府发〔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度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黔府发〔2024〕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第十三次党代会部署,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特色科技强省,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推动我省科学技术进步和高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及组织给予奖励。

根据《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规定,经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组织评审,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离子通道在多器官上皮黏膜保护及黏膜损伤疾病中的作用及机制研究”等2项成果省自然科学奖一等奖,授予“淀粉酯化改性修饰机理研究”等7项成果省自然科学奖二等奖,授予“耦合复杂系统中的集体动力学行为研究”等19项成果省自然科学奖三等奖;授予“自主可控超高压芯片化保护关键技术与应用”成果省技术发明奖一等奖,授予“微生物辅助的矿山废弃物胶凝材料及配套应用技术”等4项成果省技术发明奖三等奖;授予“铁路隧道空气动力学效应理论与工程应用”等8项成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授予“复杂环境条件下岩土结构体的灾变机理及工程应用”等22项成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授予“儿童孤独症防治体系构建及适宜技术应用推广”等56项成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授予斯洛伐克籍专家Feckan Michal、厦门大学王传超省科学技术合作奖。

希望获奖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创佳绩。

全省广大科技工作者要向获奖者学习,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持“四个面向”,聚焦实施围绕“四新”主攻“四化”主战略、实现“四区一高地”主定位,大力弘扬追求真理、勇攀高峰的科学精神,为谱写中国式现代化贵州实践新篇章贡献科技力量。

贵州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培训资料

贵州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培训资料

贵州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培训2020年11月1.贵州省科技政策概况目录2.贵州省科技计划体系3.项目申报材料撰写思路01Part THREE贵州省科技政策概况2020年11月,贵州省科技厅对相关科技政策文件进行清理,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重点项目的规范性文件已废止。

贵州省科技厅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省科技厅单独行文部分)序号文件名称序号文件名称1贵州省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黔科通〔2001〕63号)11贵州省科技创新人才团队管理办法(黔科通〔2012〕24号)2贵州省国际科技合作重点项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黔科通〔2002〕109号)12关于调整贵州省科技攻关计划重大专项计划和科研机构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科研体制改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黔科通〔2012〕113号)3贵州省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黔科通〔2004〕37号)13贵州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黔科通〔2014〕178号)4贵州省科技计划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黔科通〔2006〕125号)14贵州省众创空间遴选和管理办法(试行)(黔科通〔2015〕89号)5关于下发《贵州省科学技术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黔科通〔2007〕140号)15贵州省科技型企业成长梯队遴选及管理办法(黔科通〔2015〕104号)6贵州省科学技术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管理办法(黔科通〔2007〕115号)16贵州省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黔科通〔2015〕103号)7贵州省重大科技专项经费预算评审(试行)办法(黔科通〔2009〕65号)17贵州省技术市场培育资金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黔科通〔2015〕138号)8贵州省重大专项管理办法(试行)(黔科通〔2011〕19号)18贵州省科技企业孵化器遴选和管理办法(试行)(黔科通〔2016〕174号)9贵州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黔科通〔2011〕20号)19关于印发《贵州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遴选办法(试行)》的通知(黔科通〔2016〕184号)10贵州省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黔科通〔2011〕67号)2020年11月,贵州省科技厅对相关科技政策文件进行清理,优秀青年科技人才、科技保险补助等规范性文件已废止。

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加快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科学技术普及和科学技术交流等科学技术进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实行自主创新、合作创新、加强转化、重点突破、引领跨越的指导方针。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制定全省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确定科学技术重大项目以及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技术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管理和统筹协调。

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和县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族、边远、贫困地区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优先安排促进民族、边远、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科学技术项目。

第七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新闻媒介应当积极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科学技术进步考核办法,实行科学技术进步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项,激励创新。

第二章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科学技术工作协调机制,研究科学技术发展重大问题,合理配置科学技术资源,鼓励推动国内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交流与应用合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省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制定各类科学技术计划,支持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19•【字号】黔府发[2013]4号•【施行日期】2013.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黔府发〔2013〕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经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和省科学技术厅审核,省人民政府决定,授予贵州师范大学教授谢晓尧2012年度省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大陆岩石圈伸展与成矿研究”、“中国人胚胎干细胞系的建立及胚胎干细胞诱导分化为造血干细胞的研究”2项成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授予“钛合金螺纹紧固连接件”等17项成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授予“民用无人机遥感系统技术及其应用”等61项成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授予“岩溶地区公路修筑技术推广应用示范”、“高产优质抗寒耐冻油菜品种黔油18号配套技术集成与转化”2项成果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一等奖;授予“HRB400E 抗震钢筋研究与开发成果的产业化生产应用”等6项成果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二等奖。

全省科学技术工作者要向获奖者学习,按照“十破十立”的要求,继续解放思想;发扬敢于争先、开拓创新、追求卓越、团结协作的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取得新的成果,为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实现2020年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2012年度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目录(89项)贵州省人民政府2013年2月19日附件:2012年度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目录(89项)省科学技术奖三等奖(61项)。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公布日期】2020.07.28•【字号】黔人社通〔2020〕130号•【施行日期】2020.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黔人社通〔2020〕130号各市(州)、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党工委组织人事部,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省属地厅级事业单位、省属高等院校组织人事部门: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激励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凝心聚力建设百姓富生态美的多彩贵州新未来,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等法律法规,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020年7月28日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励的条件和种类第三章奖励的权限第四章定期奖励第五章及时奖励第六章奖励的实施第七章奖励的监督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建立导向鲜明、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制度,激励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凝心聚力建设百姓富生态美的多彩贵州新未来,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186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186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0.19•【字号】•【施行日期】2018.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9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谌贻琴2018年10月1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为依法推进“放管服”改革,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省人民政府对涉及“放管服”改革、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以及《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一、对16件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1)二、对28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附件2)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贵州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2.贵州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附件1贵州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一、将《贵州省契税实施办法》第三条修改为:“契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期限为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之前。

”二、将《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第七条修改为:“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的3%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按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征收。

”第八条修改为:“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第九条修改为:“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应当在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时一并缴纳。

”三、将《贵州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使用要求。

”删除第十条。

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防雷装置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技术标准规范。

贵州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科学技术厅,贵州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2.06.15•【字号】•【施行日期】2022.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考核评价正文贵州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建立健全我省科技成果评价体系,省科技厅省教育厅联合制定了《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贵州省科学技术厅贵州省教育厅2022年6月15日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进一步健全我省科技成果评价体系,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经济发展的现实动力,使科技创新这个“关键变量”转化为高质量发展的“最大增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到2023年,初步建立起全省科技成果评价管理机制,基本实现科技成果分类评价。

引进培育一批科技成果评价机构,建立科技成果评价机构库。

到2025年,国家和省级技术转移机构超过20家,技术合同成交额超过400亿元。

建立起适应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科技成果评价制度,科技成果评价体系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评价工作模式,配套政策措施完备,培育一批专业化的科技成果评价机构,培养一批高素质的科技成果评价人才,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科技成果转化取得显著成效。

二、重点任务(一)构建科技成果评价分类指标体系。

根据科技成果的不同特点和评价目的,分类制定成果评价指标。

基础研究成果以同行评议为主,实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把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等作为主要评价内容。

应用研究成果以行业用户和社会评价为主,注重高质量知识产权产出,把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新品种、新设备样机性能等作为主要评价指标。

贵州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4.07.10•【字号】•【施行日期】2024.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科研活动监管机制,将科研诚信要求融入科研活动管理全过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贵州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科学技术部等部门《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科学技术部《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等文件精神,我们重新修订了《贵州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科学技术厅2024年7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责任分工第三章信息记录第四章失信调查第五章激励与惩戒第六章失信修复第七章附则贵州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着力打造共建共享共治的科研诚信建设新格局,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科研活动监管机制,将科研诚信要求融入科研活动管理全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贵州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科学技术部等部门《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科学技术部《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研诚信管理是指对本省辖区内参与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活动,遵守科研诚信管理各项规定,信守科研诚信承诺的信用优秀责任主体予以激励;对不履行承诺和义务、违反科研行为准则的责任主体予以记录、评价和惩戒。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07.17•【字号】黔教科发[2013]307号•【施行日期】2013.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黔教科发〔2013〕307号)各市(州)教育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要求,充分调动广大教育工作者投身教育教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教育科研工作的意见》(黔教科发〔2012〕461号)精神,省教育厅决定建立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制度,现将《贵州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进行广泛宣传。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结合实际建立本地、校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制度,健全教师专业成长、教学改革与质量提高激励机制,进一步发挥好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制度在推动改革、提高质量的激励和导向作用。

附件:贵州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试行)贵州省教育厅2013年7月17日附件:贵州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充分调动广大教育工作者投身教育教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按照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的《贵州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要求,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教育科研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的集体、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贵州省教育科学研究(以下简称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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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86.09.03
•【字号】黔府[1986]69号
•【施行日期】1986.09.03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科技奖励
正文
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1986年9月3日黔府〔1986〕69号)第一条为奖励本省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只限于自然科学领域。

包括:自然科学理论研究成果;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的成果;科学技术管理、科学技术情报、标准、计量以及科学技术基础等工作的成果。

第三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以下简称省科技进步奖):
(一)自然科学理论研究成果:属国内先进水平,对科学技术的发展或生产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并取得同行或同学科专家的公认,或为社会公用者;
(二)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技术水平达到省内先进,并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三)在推广、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四)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资源开发利用、传统工艺复兴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五)在科学技术管理、科学技术情报、标准、计量及科学技术基础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第四条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四等:
一等奖授予贵州省科技进步奖奖状和荣誉证书,发给奖金五千元;
二等奖授予贵州省科技进步奖奖状和荣誉证书,发给奖金三千元;
三等奖授予贵州省科技进步奖奖状和荣誉证书,发给奖金一千元;
四等奖授予贵州省科技进步奖奖状和荣誉证书,发给奖金五百元。

第五条省科技进步奖每年奖励一次,由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组织评审和办理日常工作。

第六条省科技进步奖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省内各单位(或个人)取得的科学技术成果,国务院各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在黔单位(或个人)取得的并在我省实际应用的科学技术成果,我省委托国务院各部门在黔单位和委托外省(市)完成的项目或与我省合作项目所取得的科学技术成果,均可申请贵州省科技进步奖。

(二)请奖项目,按行政隶属关系或任务来源、行业归口逐级审查、申报。

省政府各委、办、厅、局所属单位(含双重领导单位)请奖项目,直接向有关主管委、办、厅、局申报。

各地(州、市)所属单位的请奖项目,报地(州市)主管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向地(州、市)主管部门审报。

县(市)所属基层单位的请奖项目,报县级主管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向县
科委申报,县科委审查符合条件的,向地(州、市)科委申报。

高等院校的请奖项目,向省教育委员会申报。

医学院校的请奖项目,也可向省卫生厅申报。

国务院各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在黔单位(或个人)的请奖项目,向所在地(州、市)科委或政府有关、办、厅、局申报。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组织联合申报。

(三)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和各地(州、市)科委,应根据本办法的奖励范围和条件,对收到的请奖项目进行认真审查,符合条件的,报送省科委办理成果登记手续。

省科委定时发送成果登记公报,自公报之日起一个月内,无争议的项目,由省科委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提交省科委专业组或有关委、办、厅、局进行初评。

初评入选的项目,由省科委根据项目涉及的专业、行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当年省科学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进行总评,评出授奖项目和奖励等级。

(四)经省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定的奖励项目和等级,由省科委审核批准,并在贵州日报予以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在一个月内无争议的项目,报省政府授奖。

如有异议,由申请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省科委裁决。

第七条省科技进步奖的奖励经费,由省财政列入预算。

第八条省科技进步奖的奖金,应按项目参加者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得搞平均主义。

第九条省科技进步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和确定专业技术职务等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条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对于重复获奖的项目,只按高一级的奖金数额补发差额部分。

第十一条获奖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
撤销其奖励,追回奖状、证书、奖金,并给予必要的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人民政府一九八0年颁发的《贵州省科学技术成果奖励试行办法》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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