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的构成要件
浅论环境侵权案件因果关系的认定

因果关系是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 系的证明要求来对待环境民事诉讼的原告, 那么, 害的因果关联因素较多 , 如果原告能够证明其中 只有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侵 受害人受损的环境权益将几乎不能获得法律救 的部分关联事实,其余部分的事实则被推定为存 权^ 、 才被要求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所谓因果关系, 济。所 以, 为保护处于弱势的受害人的权益 , 世界 在, 而由被告负反证其不存在的责任 , 这大大减轻 是指客观事物、 现象的前因后果 的关联性 。 如一现 上很多国家都在环境侵权诉讼中采取一定的方式 了原告的证明责任。 象的出现是由另一现象所引起的, 则两现象之间 降低原告对因果关系的证明要求,即实行特定 的 3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检讨与完善建议 存在前因后果的关联性, 为有因果关系。哪 境污 规则对因果关系作出 认定。 我国的民 、 法 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环境特别 染损害赔偿案件 同普通的民事侵权案件一样 , 遵 2 采用推定方法认定因果关系 . 1 法并未对环境侵权案件中因 果关系的认定作出专 循行为人只对自己行为后果负责的原则,只有在 所 谓用推定方法认定环境损害行为与损害 门的规定 , 而仅在最高院有关司法解释中有较为 环境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 果关系时 , 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即是指原告只要举出一定 原则和简略的涉及。如最高人民法院 19 年《 9 2 关 才能判决行为人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但由于 的证据证明损害结果很有可能是由被告的污染行 于适用( 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 环境侵权案件本身的特殊性, 其因果关系的认定 为所造成的,法官就可认定该行为与结果之间有 意见》中 规定 , 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具有较大的复杂性 ,而要准确地判定环境侵权案 因 果关系,除非被告能够举证证明该结果并非 由 中, 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 , 被告否认的, 由被告 件中的因果关系也较为困难。 其行为引起。 在美国, 法院处理环境侵权案件时一 负责举证。最高人民法院 20 年《 0 1 关于民事诉讼 1 环境污染损害行为的特点决定 了其因果 般实行“ 事实自证” 的原则, 即事实本身说明问题 , 证据的若干规定》 中规定, 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 关系认定 的特殊性 只要受害人提出证据证明污染可能是 由被告造成 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 在传统的民事侵权诉讼中 , 受害人要获得胜 的,就可以使法官或陪审团推定侵权事 实及因果 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 诉的! 之一就是能够举证证明侵权行为与 关系的成立。 如美国密歇根州《 环境保护法》 规定: 任。上述两规定并未真正解决环境侵权诉讼因果 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这对于普通 原告只需提出表面证据。证明污染者已经或很可 关系 问题 ,而仅仅是对该类案件实行举证 民事侵权案件的受害人来说 , 要求并不严格 , 但对 能有污染行为, 案件即告成立, 若被告否认有该污 责任倒置 , 这在较大程度上减轻了原告的举证责 于环境侵权 案件的受害人来说, 则属严苛 , 绝大多 染行为和危害后果 , 则必须提出反证。 在 国, 任, 德 民 但对于因果关系, 原告究竟要承担多大的证明 数受害人根本无法严格证明环境损害行为与其损 事诉讼中则采取“ 表见证明” 的方法处理环境污染 责任, 裁判者究竟可以采取什么样的规则 , 能在何 害结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这主要由环境 诉讼中相关案件事实的 认定 , 包含因果关系的认 种程度下认定因果关系的存在 , 这—切都没有明 污染损害行为以下的特殊性所决定: 定。 所谓“ 表见证明” 是指以—定的间接事实为基 确的答案。这导致了我国司法实践 中法院对环境 1 环境污染损害行为本身具有独特性。在 础, . 1 适用经验法则推定主要案件待证事实存在的 侵权案件因果关系的认定五花八门, 有的要求原 时间上, 环境损害行为不像普通民 事侵权行为那 证 明 方法 , 该方法也大大减轻了原告对因果关系 告如同普通侵权案件—样对因果关系作出严格的 样一次性即时完成 , 而往往具有待续性的特点 , 时 的证明负担,当然该规则同时也允许被告提 出反 证明, 的能够采用事实推定的方法确定因果关 有 间跨度较长, 有的甚至达数年之久。在空间上 , 环 证推翻该事实推定。 如德 国 责任法》 规定: 如 系, 有的采用主动调查研究的方法试图精确判定 境污染损害行为所涉空间范围广阔 , 包括空 中、 地 果依照个案 的 具体情形,某—设备很有可能引起 因果关系是否存在。因此 , 我国环境侵权诉 讼中 , 表、 地下、 水域等大面积范围。 在外在表现特征 匕 既有的损害, , 则推定该损害是由该设备造成 的。a 因果关系的认定缺乏统一的规则,造成执法的不 性 ,在—定的时空范 2 采用疫因学证明方法认定因果关系 . 2 统一, 难以充分保障受害人的权利救济, 导致诉讼 因此建议, 应当借鉴国 我国 围内, 往往有多个行为主体做出环境污染行为 相 所谓疫学 , 是指就集体现象的疾病 , 探明其 程序的混乱和不合理。 互 交织 在— 起 。 发生、 分布与社会生活的因果关系 , 寻求对策 , 防 外先进合理的环境诉讼制度 , 在有关诉讼基本法 1 在环境污染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的联系 治疾病发生的科学 疫因学证 明方法 , . 2 则是将有 及环境保护特别法中, 对原告应当承担的因果关 上, 表现出 很强的隐蔽性。 环境污染行为所引起的 关某种疾病发生的原因 , 就疫学上的若干因素, 利 系证明责任 、 证明程度作 出明确的规定 , 对其应当 损害后果往往并非由损害行为直接作用于损害对 用统计 的方法调查各 因素与某种疾病之间的关 予以证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细化,同时对法官判定 象而产生 , 而是在一定的时空中通过污染物与环 系 , 从中选出关联性较大因素 , 比 对l进行综合判 因果关系的规则或方法以及在何种条件下可以认 境要素之间发生生物、 、 化学 物理等反应而产生损 断。在环境侵权诉讼中, 采取该种证明方法 , 只要 定因果关系作出明确的规定,这样才能真正合理 害结果的, 这完全不同于普通侵权行为直接作用 证明某种因素 与某种疾病在疫学 上具有 因果关 解决环境侵权诉讼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 即可在法律上确认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本 日 参 考 文献 于他人的人身和财产而产生损害结果 ,因此人们 系 , 并不能够对其因果联系像普通侵权行为那样即刻 在历史 E 发生的富山骨痛病 、 水俣病、 E 四 t 市哮喘 【 马骏驹. 1 】 余延满【 】 M. 北京: 出 法律 版社 , 0 . 2 5 0 作出明显的判定。 病等著名环境污染案件中, 就大量采取了这种证 f金瑞林. 2 1 环境法学 . 彻北京 : 北京大学 出版社 , 19. 9 9 l 3环境污染行为与其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 明力怯 。 疫因学证 明方法 降低了因果关系证明的盖 『1 3吕忠梅 . 境 侵权 诉 讼 证 明标 准初探 f. 讼 法 环 J诉 ] 联系并非不可判定 , 但—般都需要借助专业的科 技知识和特殊的仪器制备以 及需要通过较为复杂 然性 , 虽然依据此法难 以 出完全正确的结论 , 得 但 学、 司法制度.o4 2. 2o () 的专业证明程序。而环境损害行为的受害人多为 却提供了—个明确具体的标准 , 从而可对复杂的 【1 曾田长 宗公 害与疫学【 . : 4 日] 【 M】 日本 公害法之研 究 .9 8 19. 弱势群体 , 根本无法具备 t 述对因果关系证明的 因果关系作出有效的判断。 特殊 要求 。 2 采用间接反证方法认定因果关系 - 3 作者简介 : 李宏 ( 7 ~ , 法学硕 士。 ��
论环境侵权之民事责任

环境 侵权 的种 类
污 染 、 污染等 ; 水 按照污 染物 的性质 可 以分 为生物 污染 、 学污染 化
财 产损 害赔 偿包括 直接 损 失和 间接损 失 。直接 损 失是 由环
等: 按照污 染物 的形态可 分为废气污 染 、 固体废 物污 染等。 19 境侵权 行为直接 导致 的财 产受损 ; 据 99 间接损 失则 是 由环 境侵权 使既 年 《 国环境状 况公报 》 中 显示 , 目前我 国七 大水系 、 主要湖 泊、 近岸 得利益 受损 。如鱼 苗因 水污染 致死 , 使财 产直 接受 损 , 鱼苗 致 而
应 支付 丧葬 费、 死者 生前扶 养 的人 的必要 生活 费等 。 ( ) 二 排除侵 害
排 除侵害 的制 裁方 式主 要适 用 于公 民或法 人 的财产 或人 身
或 的排 放 , 不是 以损 害他 人为 目的 , 其对 人类环 境却 造成 了侵 可 能 由于其 他单位 或个人 的环境 侵权行 为而带来 危害 的情形 , 并 而 害, 从而最 终造 成 了与环 境有 密切关 系 的人体 的损害 。 这 种危 害正在 进行之 中 。 据环境 侵权 的具 体情况 , 除侵 害的 依 排
纷不 断增 多 。
一
( ) 害赔偿 一 损
损 害赔偿 是对受害 人 因环 境侵权 而遭受 的损 失予 以补 偿 的。 损 人身 损害 环 境侵 权行 为 的重要 一类 是 环境污 染行 为 ,根据 不 同的标 根据损 害主 体的不 同 , 害赔偿 可分 为财产 损害 赔偿 、 准, 对环 境污 染可 以分 为不 同的类 型 : 照环境 要素 可分 为大气 赔偿和 精神损 害赔 偿 。 按
长大后 再 出售 会得 到更 大利益 , 水污 染使其 将来 的利 益丧 失 , 为 间接损 失 。两种损 失都应 获得 相应 赔偿 。
侵权责任法适用问题研究——以环境侵权责任为视角

规定 )对于某些特殊情形也进行了规范 ,即在何种情况下企业将不承担 环境侵权的法律责任 ,大致概括,可以包括 以下几种:首先是不可抗力 . 其次是受害人过错 ,还包括第三人责任等 ,在这三种情形还包括了正当防卫 与紧急避险 晴形。笔者认为,对于此三种情形 ,应当进行详细的阐释 。 首先 ,不可抗力 。根据现行环保法律,它 主要是指地震 、海啸等极 端自 然灾害和战争。笔者在 此需要 强调 的问题 是 ,如果 出现 了不可抗 力 ,那么企业的责任就完全免除了吗?答案是否定的 。如果环境污染损
一
( 一 ) 环 境 侵 权 中无 过错 责任 原 则 的 适 用 在环 境 侵 权 中 的适 用 无过 错 责任 原 则 ,主要 有 以下 几 个 方 面 的 原 因 :
对 于 环 境侵 权 责 任 认 定 时 ,其相 关 的必 要 条 件 法 律 做 出 了 一 定 的规 范 ,于 此 同 时 ,我 国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 主要指 《 侵 权责任 法》 的相关
一
,
任将会不再承担 ;最后是第三人过错。所谓第三人造成 的过错 ,是 指第 三人 的过错给环境造成 了一定 的消极损害 ,那 么此时受害人可 以向污染 者请求赔偿 ,也可以向第 三人请求赔 偿。如果污染一方 被请求赔偿 后 , 其将有权 向第三人追偿
( 三 ) 明 确 环境 侵 权 损 害的 赔 偿 方 式和 赔 偿 范 围
二 、环 境 侵 权 责 任 法 律 适 用应 注 意 的 几 个 问 题 ( 一 ) 环 境侵 权 的构 成 要 件
侵 权 责 任 法 适 用 问题 研 究
— —
以环 境 侵 权 责 任 为视 角
叶 星
摘 要 :环境侵权是重要的特殊侵权责任类型,我国环境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问题,应从我 国环境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 出发,寻找到环境侵权 责任法律适用的思路。厘清 《 民法通则》、《 侵权责任法》 、《 环境保护法》、《 海洋环境保护法》、《 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范的关系,进而建立起 环境侵权责任法律的适用原则,环境侵权中无过错责任原则与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其中,一是无过错责任不具有法律责任本来的含 义,而只具有回 复权利的性质。二是举证责任倒置实质上表现为原告 ( 受害人 )举证责任的减轻 ,被告 ( 加害人)举证责任的加重。' 3然 ,在研究环境侵权责任法 - 律适用问题的过程中,还必须注意环境侵权的构成要件 、抗辨事由及明确环境侵权损害的赔偿方式和赔偿范围等几个问题。
《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1.06•【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作者:杨临萍刘竹梅宋春雨叶阳(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本文刊登于《人民司法》2023年第31期目次一、制定的背景和意义二、制定的基本原则三、《解释》的主要内容(一)关于生态环境侵权的范围(二)关于数人侵权责任(三)关于第三方治理中的损害赔偿(四)关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五)关于第三人侵权责任(六)关于自然资源使用权益的特殊保护(七)关于过错相抵规则的适用(八)关于诉讼时效制度(九)《解释》与原解释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于2023年6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90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9月1日施行。
《解释》的施行,对于深入贯彻民法典绿色原则和绿色条款,依法妥善审理生态环境侵权案件,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使用,现就《解释》制定的背景和意义、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意义制定《解释》,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中央生态文明建设新部署的重要举措。
《解释》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落实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要求,努力把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转化为司法护航美丽中国建设的生动实践。
制定《解释》,是人民法院积极回应人民群众优美生态环境新期盼的有力抓手。
《解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实现和保护好人民群众生态环境权益作为生态环境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对生态环境侵权法律适用问题的系统规定,切实回应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司法需求,依法及时有效维护被侵权人合法权益。
论我国环境侵权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环境侵权制度的完善摘要《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是法律的“绿化”需求在环境时代的体现,但《侵权责任法》未将生态破坏行为纳入到环境侵权的范围。
本文通过分析扩大环境侵权的调整范围,即将生态破坏行为纳入环境侵权,以便进一步解决解决由环境侵权引发的损害,就首先应明确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上位概念。
关键词环境侵权生态破坏《侵权责任法》作者简介:董双锋,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2-052-0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八章专门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体现当今社会亟需法律“绿化”,与传统侵权责任法不同,环境污染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形式,其并不以行为违法性作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要件,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实为危险责任)。
许多学者指出未将生态破坏行为纳入到环境侵权之内是《侵权责任法》的失误,环境侵权的客体包括哪些?进一步完善环境侵权责任救济机制需要明确生态破坏能否纳入民事侵权责任调整对象。
一、立法——未将生态破坏纳入环境侵权调整范围目前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并未将生态破坏列为环境侵权的调整对象,这在很大程度上暴露了我国在环境侵权立法方面的不足。
环境问题的制度因应大致经历了民刑法沿用、行政管制立法主导和多元因应三大阶段。
在环境民事立法上,主要形成了两种应对思路,一是英美法系的相邻侵害、损害赔偿和禁制令制,二是大陆法系的相邻关系和损害赔偿。
作为改革开放后首批立法的《环境保护法(试行)》,对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并未做出特别规定,1982年制定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和1984年制定的《水污染防治法》开始首先涉及具体污染类型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并为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所确认。
1989年《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1款也做对环境侵权责任做了明确规定,该条款确认环境侵权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并规定因环境污染导致的排除妨害和赔偿损失责任。
我国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

我国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摘要】环境问题是当今社会发展所面临的一个重要的问题。
随着社会工业化的发展,环境侵权问题也日益突出,而我国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体系还未形成。
本文对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概念和特征进行了阐述,并研究了对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必要性,在对我国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来制定出对其完善的对策。
【关键词】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一、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概述(一)环境侵权的概念及特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也随之产生,而环境的侵权行为就是由于环境问题而引发的。
对于环境侵权的概念,目前国际上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规定。
马骧聪教授认为环境侵权行为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它的客体包括人身财产权、环境权等。
笔者分析认为环境侵权指的是人为的活动使得环境受到污染而对他人的生命、财产等造成损害的一种法律事实。
环境侵权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与传统的侵权行为相比有着如下特点:第一,环境侵权主体地位的不平等性。
在现实生活所存在的环境侵权案件中,我们能看出案件中的加害者一般都是具有实力的企业,而受害者却是处于弱势地位的普通百姓,此种情况下就显示出了其地位的不平等性。
第二,环境侵权行为具有间接性。
第三,环境侵权的损害会导致严重的后果,对人们的生活也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二)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概念及特征。
在环境侵权过程中的损害赔偿是指由于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对他人的损害而应当承担的对其进行金钱等方式补偿受害人的一种民事责任。
从对环境侵权损害的概念进行分析可知其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对受害人进行损害赔偿的前提是其受到了由于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加害人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或是财产等行为。
第二,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比较广泛,它不仅包括物质金贩赔偿也包括对精神等方面进行赔偿。
(三)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必要性。
在环境侵权的法律关系中,由于一方所实施的侵权行为致使另一方受到损害,这就是一方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所造成的后果。
浅析环境侵权责任与救济:解读新《环境保护法》第64条
浅析环境侵权责任与救济:解读新《环境保护法》第64条作者:朱童榕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14期摘要近几年,我国因发展经济而向环境透支所产生的问题已无法忽视,此次被誉为“史上最严”的新《环境保护法》的出台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
这部高调“诞生”的新法突出了许多亮点,其中之一就是新法第64条对环境侵权案件作出了具体适用性的规定。
然而由于第64条的规定过于概括,且新法刚刚颁布实施不久,具体的立法性问题尚未在实践中凸显,本文将从环境侵权责任的相关概述与民事救济两个方面对该条进行具体解读,旨在为新法在司法实务中的适用提供一定参考。
关键词环境侵权责任构成救济途径法律适用作者简介:朱童榕,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2013级法学专业本科生,研究方向: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5-025-02一、前言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增长速度实现跨越式提升的同时也付出了巨大的环境代价,突出表现在我国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日趋严重,环境侵权案件日益增多。
此次,新《环境保护法》的出台旨在改善我国生态破坏、环境污染不断加重的现状,承载着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厚望,意义重大。
在新法颁布以前,由于缺少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对于环境侵权案件的处理一直是司法实务中比较棘手的难题,此次颁布的新法第64条明确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这是将作为环境保护的基本法的新《环境保护法》与《侵权责任法》有机地联系在一起,彻底解决了关于生态破坏法律实用性困惑及环境侵权责任构成条件之争的众多问题,更有利于发挥新法对司法实践的指导性作用。
二、环境侵权责任的构成及相关概述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的行为。
环境侵权行为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行为,是指因污染或破坏环境而对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产生危害,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
浅议环境污染侵权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浅议环境污染侵权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作者:林汉沂来源:《海峡科学》2007年第06期【摘要】环境侵权案件的举证责任是环境民事诉讼案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该文对环境污染侵权诉讼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进行简要分析探讨。
【关键词】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举证责任分配1 前言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纠纷日益增多,因此而引起的诉讼案件必将呈上升趋势。
当事人为了在环境侵权诉讼案件中能够处于有利地位,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有关证据来支持其主张,举证必将在整个环境民事诉讼过程中起到十分关键的作用。
从一般的民事诉讼案件来说,作为诉讼的提起者即原告,一般要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承担起完全的举证责任。
但是,环境侵权案件又不同于其他一般的民事侵权案件,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由于其涉及技术问题,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因此其侵权产生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无过错为一般归责原则,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是由被告提供全部证据,原告无须承担提供任何证据的责任。
而是将一部分本来应当由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
这其实就是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2 证据、举证责任及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基本含义2.1证据民事诉讼的证据,是指由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可用于证明民事诉讼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包括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2.2举证责任是指诉讼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的责任,如不履行就会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2.3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实际上是指证明责任在当事人之间如何配置的问题。
一般而言,承担较重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将处于更为不利的地位,因此,举证责任的分配与当事人利益保护直接相关。
3 环境侵权诉讼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3.1环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我国法律规定的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有4点:1、加害行为,2、损害结果,3、主观要素,4、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浅析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浅析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作者:吴玲娜来源:《海峡科学》2011年第03期[摘要]近来环境事故频发,受损民众的权益如何获得保护引起关注。
该文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进行分析和解读。
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环境侵权的民事法律体系,对环境侵权责任的构成采取“无过错责任”和“因果关系推定”的原则,受害人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但是,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仍存在局限性,有必要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加以完善。
[关键词]环境侵权无过错责任代表人诉讼举证责任倒置赔偿损失近年来环境污染事故频频见诸报端,先是中国最大的金矿企业紫金矿业深陷“重大污染事件”漩涡,接着又传出大连大窑湾输油管道发生爆炸,少量原油和污水流入海域。
环境污染事故频发,已引起全社会的关注。
随之而来的就是因环境污染事故而受损的民众应如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现行的法律,受损民众可以通过刑事、行政、民事等途径追究责任方的法律责任。
本文谨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对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进行分析和解读。
1我国现行的环境侵权民事法律体系环境侵权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环境侵权是指因人为的活动,致使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遭受破坏或污染而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环境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侵权行为,狭义的环境侵权概念仅指环境污染侵权。
环境侵权属于特殊的侵权行为,有着明显的特点:损害行为的间接性,损害具有潜伏性,损害行为的高度科技性及构成的复杂性,环境损害的跨地域性,损害源头、结果具有多元性。
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害,往往同时伤害一人或数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财产及各种生活上的利益,因此经常是某一原因导致多个结果后,多个结果又变成新的原因,从而引发新的结果。
我国关于环境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及海洋、大气、水、固体废弃物和噪声等污染防治法律的有关规定以及森林、草原、渔业、土地管理、矿产资源、水土保持、野生动物保护等自然资源保护法律的有关规定。
试述海洋环境侵权特殊性
试述海洋环境侵权的特殊性摘要:陆地资源的日渐匮乏使海洋资源的重要性逐步凸显,世界已逐渐进入海洋时代。
而面对世界范围内越来越严重的海洋环境污染与破坏,由海洋环境的损害引发的环境侵权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本文将从海洋环境侵权的不同于传统侵权行为的特殊性的角度,对海洋环境侵权的诉讼主体、构成要件、损害赔偿问题几个方面进行分析论述。
关键词:海洋环境侵权主体构成要件赔偿随着人类从事的关于海上的经济活动种类越来越多,一些新兴的海上产业如海底矿物资源开发、石油开采得到了迅猛的发展。
但就在我们享受现代文明的同时,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地摆在人们面前,引起广泛关注。
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大会召开,大会通过《联合国环境大会宣言》,要求各国停止倾倒环境不能吸收的物质和有毒物质,尤其应防止海洋污染。
自此,海洋环境保护得到了特殊注意,国际社会相继制定了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9年《关于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和处置的巴塞尔公约》和1996年《关于海上运输有毒和危险物质造成损害的责任与赔偿公约》等规范海洋污染的国际公约。
一、海洋环境侵权的特殊性从06年菲律宾沉船引发海洋污染,到奥运前夕渤海岸出现的大量浒苔,再到去年引发世界关注的墨西哥湾原油泄露事件,近年来海洋污染事件频发。
人类在利用海洋资源的过程中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使得海洋环境侵权成为一种新型的特殊侵权行为,关于海洋环境侵权的研究也最近几年来也成为一个新兴的研究课题。
海洋环境侵权,指因为人为原因或其他产业活动使海洋环境被破坏或污染,从而危害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有损害得危险的行为。
虽然从侵害的客体上来看,海洋环境侵权侵害的客体其实也与传统侵权相同,是人身权和财产权。
但海洋环境侵权有不同与传统侵权的几点特殊性:第一,海洋环境侵权侵害的对象是海洋环境,不同于一般的侵权行为。
如果将海洋单纯视为一种财产,则可以把海洋环境侵权看成一种财产侵权。
但海洋在是一种具有使用价值、经济价值的财产的同时,它还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海洋作为环境的意义远远超出了它作为财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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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的构成要件
环境侵权的构成要件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主体:环境侵权行为主体必须是具有法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行为:环境侵权行为必须是对环境资源的实质性干扰、破坏或损害。
常见的环境侵权行为包括污染排放、非法采矿、破坏自然保护区等。
3. 结果:环境侵权行为必须导致环境资源受到实质性损害或破坏。
这包括对空气、水、土壤等环境要素的污染,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对生态平衡的破坏等。
4. 因果关系:环境侵权行为与环境资源的损害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环境侵权行为是导致环境资源损害的原因之一。
5. 违法性:环境侵权行为必须违反环境法律法规,或者没有取得环境资源利用的必要许可证、审批等法定手续。
以上是一般情况下环境侵权的构成要件,具体要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