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变更程序
采矿权审批采矿权转让

采矿权审批采矿权转让概述采矿权是指矿产资源所有权人依法对特定矿产资源的开采利用取得的专有权利,采矿权的所有权归矿产资源所有权人所有。
采矿权的审批主要包括四个环节:申请、初审、公示和发证。
采矿权转让是指采矿权所有人将已取得的采矿权,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由受让人按照转让协议取得采矿权。
采矿权审批申请矿产资源所有权人或经核准的单位,可以向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申请采矿权。
申请材料包括:采矿权申请表、矿产资源储量报告、随矿岩石样品、周边居民意见征询记录等。
初审采矿权申请材料初审合格者,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将公开公示,并组织专家评审,对申请人资质、矿产资源开采技术方案、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审核,并出具初审意见。
公示审核通过的申请人经过公示期,无异议的由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向申请人发放《采矿权许可证》。
发证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在采矿权许可证有效期内,对采矿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进行现场检查。
采矿权转让转让方案采矿权转让应当按照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的规定,经过协商确定转让方案,签订采矿权转让协议。
权属转移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受让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后,对受让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受让人资质和其能否结合原采矿权的开采条件合理、科学高效地开采矿产资源,是否符合采矿权转让的条件。
采矿权转让书按照规定签订后,受让人应提出相关手续和经费报缴,将采矿权转让登记到矿藏资料管理系统和采矿权登记簿上,并公告知矿。
转让后的采矿权的使用期限按转让前的采矿权使用期限计算,并将其纳入矿藏资源管理中。
采矿权转让是涉及重大经济利益的交易,在办理过程中容易遇到种种问题,需要了解全过程,小心谨慎对待每一个环节,以便避免后期的麻烦。
以上就是关于采矿权审批和采矿权转让的基本流程和规定,希望可以在实践过程中对您有所帮助。
采矿权县级登记(新立、延续、名称变更、矿区范围变更)

一、审批事项:采矿权县级登记(新立、延续、名称变更、矿区范围变更)二、审批部门:阳曲县国土资源管理局三、审批时限:8个工作日四、法定依据: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省国土资源厅2009年11月13日“晋国土资发[2009]297号”文件等五、申请应具备的条件:采矿权申请人六、申请应提交的材料:1、采矿权申请(村、乡(镇)国土资源所签署意见)。
2、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原件)。
4、依法采矿、依法用地情况核查表(原件)。
5、采矿权申请人所在地和矿区所在地国土资源所的审查意见(原件)。
6、以批准申请方式取得采矿权的,应提交:(1)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复印件);(2)矿区范围图(原件,并加盖公章);(3)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4)矿山建设资质证明(原件);(5)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原件);(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原件);(7)土地复垦方案及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8)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原件);(9)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审查)意见书(原件);(10)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报告及主要附件(附图、附表等)(原件);采矿权评估、确认的相关资料(复印件);(11)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原件);(12)其它资料。
7、公开出让竞得采矿权的,应提交:(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2)采矿权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3)采矿权出让成交确认书(原件);(4)采矿权有偿出让协议书(原件);(5)采矿权价款缴纳凭证(复印书);(6)公开出让成本清单及有关凭证(复印件);(7)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原件);(8)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原件);(9)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原件);(10)土地复垦方案(原件);(11)其它资料。
七、是否需要现场踏勘、专家评议、评估论证:是八、是否收费:是收费依据: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地发[1987]289号九、办事流程:1、综合窗口受理;2、审批科初审(1个工作日);3、分管局长审核(1个工作日);4、内审会会审(3个工作日);5、局长审核(1个工作日)6、上报县政府核准(中止计时);7、根据核准意见局长签发(2个工作日);8、综合窗口统一送达。
云南省采矿权变更登记审批办事指南

立志当早,存高远
云南省采矿权变更登记审批办事指南
一、办理的范围及办理机关
(一)办理的范围:采矿权变更登记审批
(二)办理机关: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二、对企业办理手续需申报的相关材料和要求
(一)申报的相关材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报告;
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附电子报盘)
3.州(市)、县国土资源局的初审意见;(转让变更可以不要此材料)
4.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转让变更需提交原件)
5.矿区范围图、地质剖面图;
6.营业执照复印件;
7.变更矿区范围(扩大),提交地质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备案证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
8.变更开采主矿种(共生、伴生的),提交地质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新发现主矿种,不与原开采矿种在一个层位的,除提交地质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外,还要提交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备案证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
9.变更开采方式的,提交开发利用方案及开发利用方案评审备案证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地质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
10.变更矿山名称的,除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外,还要提交工商、国土资。
采矿权设立、变更、延续、注销登记审批服务指南

采矿权延续、变更、注销登记审批服务指南一、审批权限(一)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发证的矿种:34种重要矿产(煤、石油、油页岩、烃类天然气、二氧化碳气、煤成气、地热、放射性矿产、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钨、锡、锑、钼、稀土、磷、钾、硫、锶、金刚石、铌、钽、石棉、矿泉水)除石油、天然气、煤成气、放射性矿产以外;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34种以外矿产资源储量规模或建设规模为中型以上的。
(二)市国土资源局发证的矿种:34种重要矿产以外矿产,矿产资源储量规模或者矿山建设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不含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矿产);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
二、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2号)、《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云政发[2008]241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云国土资[2008]399号)三、审批条件(一)采矿权延续登记1.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规范要求;2.保有资源储量是否能满足开发利用的要求;3.申报的矿区范围是否与原批准的矿区范围一致;4.采矿权人是否依法履行了法定义务;5.采矿权人是否履行了行政合同规定的条款;6.是否有违法开采行为。
(二)采矿权变更登记1.申报资料是否齐备,编制是否符合要求;2.扩大矿区范围与已设立或受理的探矿权采矿权、已批准或受理划定的矿区范围是否存在重叠交叉;3.变更矿种的,申请人是否具备新变更矿种办矿资格、资质条件;新变更矿种储量是否经过评估,并缴纳价款;采矿权人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开采采矿许可证载明矿种以外矿种的行为;4.变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的,开发利用方案是否合理;5.采矿权人是否履行法定义务,是否有违法开采行为;6.变更矿区范围及变更矿种的,申请人是否承诺按规定补交有偿出让费;7.是否提交矿业权交易机构出具的成交确认书。
采矿权变更、转让、延续 办事指南及表格解析

采矿权变更、转让、延续办事指南及表格项目名称采矿权变更、转让、延续项目属性行政许可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省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管理办法》《**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申报条件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的条件1、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2、转让采矿权的,应经依法批准。
申请办理采矿权转让的条件1、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2、采矿权属无争议;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4、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须征得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5、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的条件1、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2、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3、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申报材料申请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1、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需提供:1)变更登记申请书;2)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3)采矿许可证原件副本。
2、变更矿区范围、主要开采矿种、开采方式需要提交:1)变更登记申请书;2)采矿许可证原件正本、副本;3)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变更矿区范围的须附国家直角坐标和矿区面积;4)企业营业执照;5)申请人的资金证明文件;6)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仅限变更范围的)、储量复核报告和相应的评审备案证明、地质资料汇交证明;7)修改后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8)修改后的矿山安全生产方案及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9)采矿权评估、确认文件及价款缴纳(或处置)证明文件,保证金缴存证明(1)矿山企业所在市县国土局出具的保证金缴存登记卡片,(2)银行交款回执(复印件),(3)缴存承诺书;10)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批复文件;11)土地复垦方案批复文件;12)1980西安坐标的范围拐点坐标;13)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和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采矿申请范围核查表》;14)土地复垦任务完成情况证明;15)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须提交变更申请书和采矿权转让批准文件。
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

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背景介绍采矿业是我国资源开发利用的支柱产业之一,对于保障国民经济发展和能源供应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在保障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同时,也需要对采矿权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管。
因此,在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等方面,需要进行相应的登记和发证手续,以确保采矿权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一、采矿权新立登记1.具备申请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采矿权管理机关申请新立采矿权。
申请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法人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采矿计划等。
2.采矿权管理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后,发放采矿权新立证书。
新立证书包含采矿权的具体范围、权利人、矿种、有效期等信息。
3.采矿权持有人应当根据新立证书规定的条件和期限进行开采作业,未经许可擅自进行开采的,将受到行政处罚。
二、采矿权延续登记1.采矿权持有人在采矿权有效期届满前,应当向采矿权管理机关提出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
申请人需提供延续证明材料,如开采计划、环境评估报告等。
2.采矿权管理机关对延续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后,发放采矿权延续证书。
延续证书包含采矿权的具体范围、权利人、矿种、有效期等信息。
3.采矿权持有人应当按照延续证书规定的条件和期限进行开采作业,未经许可擅自进行开采的,将受到行政处罚。
三、采矿权变更登记1.采矿权持有人在采矿权持有期间,如需进行采矿权范围、权利人、矿种、有效期等方面的变更,应当向采矿权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
申请人需提供变更证明材料,如拓片、劳动合同、股权变更证明等。
2.采矿权管理机关对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后,发放采矿权变更证书。
变更证书包含采矿权的具体变更内容等信息。
3.采矿权持有人应当按照变更证书规定的条件和期限进行开采作业,未经许可擅自进行开采的,将受到行政处罚。
四、采矿权注销登记1.采矿权持有人可以向采矿权管理机关提出采矿权注销登记申请。
采矿权协议出让程序规定
采矿权协议出让程序规定采矿权协议出让程序规定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由采矿权出让人(以下简称“出让方”)向采矿权受让人(以下简称“受让方”)出让采矿权时,所遵循的程序和规定。
基本信息出让方:(1)名称:(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号码:(3)注册地址:(4)法定代表人:(5)联系方式:受让方:(1)名称:(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号码:(3)注册地址:(4)法定代表人:(5)联系方式:双方身份出让方是采矿权的所有者,拥有出让采矿权的权利。
受让方为愿意获得该采矿权并且拥有出让方指定条件的人。
各方权利1.出让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对采矿权进行出让,并收取出让金。
2.受让方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拥有采矿权,并可以进行合法的采矿活动。
3.双方应当履行合同约定,互相尊重彼此的合法权益,并保障合同实施的顺利进行。
各方义务1. 出让方应当履行以下几项责任:a.出让方必须提供真实、准确的采矿权信息并确保其出让权属合法。
b.出让方需要在规定期限内收到出让金(一次到位或者分期)。
c.出让方在交付出让权利凭证后,应当协助受让方完成采矿权变更等程序。
2. 受让方应当履行以下几项责任:a.受让方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b.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出让金(一次到位或者分期)。
c.受让方应当根据合同中的规定进行采矿活动。
期限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采矿权期限届满或者协议终止之前,本协议是有效的。
违约责任如发生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情况,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双方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采矿权监管合法,采矿活动合法合规,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协议是合法的、有效的并具有可执行性。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另一方都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他双方应当妥善解决在执行本协议时产生的任何争议。
相关争议如无法协商解决,则应当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山西煤矿开采许可证变更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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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
采矿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一)采矿权转让的条件1.根据《矿产资源法》、《管理办法》以及《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采矿申请人领取采矿许可证后,因与他人合资合作进行采矿而设立新企业的,可不受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的限制。
(2)采矿权属无争议。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4)国务院地质矿产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5)采矿权原则上不得部分转让。
需要部分出售采矿权的,必须在申请出售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分立采矿权的申请,经批准并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
2.采矿权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5条第1款第2项规定: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权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所谓采矿权申请人的资质条件,主要是指采矿权申请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即具有与所开采矿产资源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装备条件。
《暂行规定》第19条规定:矿业权申请人应是出资人或由出资人设立的法人,采矿权申请人应为企业法人,个体采矿的应依法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凡不符合上述法定条件规定的,不得成为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
3.受让人为外商投资矿山企业的,应到具有外商投资矿山企业发证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采矿权人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采矿权的,应由采矿权人委托评估机构进行采矿权评估。
评估机构应是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结案应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明确采矿权转让的条件有利于我们从实体上把握采矿权转让合同的内容是否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从而正确认定其效力。
(二)采矿权转让的程序1.采矿权转让的当事人必须依法签订采矿权转让合同。
2024年标准版矿产资源采矿权变更合同
5. 有审批权的部门:指依法具有采矿权变更审批权的政府部门。
1. 采矿权人是指甲方或乙方,根据合同约定享有采矿权的主体。
2.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是指指导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划和政策,乙方应按照规划和政策进行矿产资源的开采与保护。
第二部分:其他补充性说明和解释
说明一:附件列表:
附件一:采矿权变更申请表
详细要求:申请表应包括采矿权证号、采矿权人、变更原因、变更后的采矿权人等信息,并需加盖甲方公章。
附件二:采矿权变更审批文件
详细要求:审批文件应由有审批权的部门出具,载明变更后的采矿权人、使用期限等相关信息,并加盖审批部门公章。
附件三:采矿权变更相关的技术资料
第十三条 合同的签署与份数
13.1 合同签署的时间与地点
本合同于年月日,在地签署。
13.2 合同的副本份数与分发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其他条款
14.1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可在本合同中予以明确。
14.2 合同的失效与替代条件
本合同在采矿权变更审批通过后失效,如双方后续有新的合作需求,应重新签订合同。
14. 其他条款
14.1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14.2 合同的失效与替代条件
第一部分:合同如下:
第一条 采矿权变更概述
1.1 采矿权的种类与范围
甲方向乙方提出采矿权变更申请,原采矿权证号:,采矿权种类为:,采矿权范围包括地区,矿种为,矿区面积为平方米。
1.2 采矿权变更的原因与目的
甲方因业务发展需要,拟将上述采矿权变更给乙方,乙方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同意接受变更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矿产资源的开采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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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变更程序(总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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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变更程序
1、采矿权变更登记申请
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原登记
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1)变更矿区范围;
(2)变更开采主矿种;
(3)变更开采方式;
(4)变更矿山企业名称;
(5)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
2、 采矿权变更登记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3)工商营业执照;
(4)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监部门意见;
(5)没有环评的,提交环境评价报告和环保部门审批意
见;
(6)需地质灾害评估的,提交地质灾害评估报告;
(7)法定采矿权人的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
(8)县(区)国土资源局审查意见。
变更矿区范围的,应提交变更后的矿区范围图并申请划定矿
区范围;矿区范围变更后的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评审意见;地
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备案审查意见。如资源量变动较大,
应对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修改,并报登记机关审
查批准。申请缩小矿区范围的,一般应提交划出范围开采状况
报告、储量情况和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
保护工作情况。变更开采主矿种的,应提交相应的矿产资源资
源储量报告及评审意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
见。变更开采方式的应提交相应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及审查意见。变更企业名称的,应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和变更后
的法人营业执照;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前后法定代表人要填具变
更申请书。采矿权转让的,应提交批准文件及受让人资质条件
的证明文件。
3、审批程序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同意登记的,采矿登记管理机
关通知采矿权申请人缴纳有关费用后,换发采矿许可证,有效
期截止年度应与原采矿许可证一致;不同意登记的,说明理
由,将申请登记资料退回。
采矿权延续登记
1、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在有
效期期满前的30日内,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逾期不办
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2、采矿权延续登记应提交的资料:(1)采矿权延续申请
登记书;(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3)工商营业执
照;(4)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监部门意见;
(5)没有环评的,提交环境评价报告和环保部门审批意
见;
(6)需地质灾害评估的,提交地质灾害评估报告。
(7)法定采矿权人的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
(8)县(区)国土资源局审查意见。
3、审批程序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做出审查决定后,同意登记的,采矿登
记管理机关通知采矿权申请人缴纳有关费用后,换发采矿许可
证;不同意登记的,说明理由,将申请登记资料退回。
采矿权注销登记
1、采矿权注销登记申请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
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
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2、采矿权注销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
(2)矿区范围图;
(3)闭坑地质报告及批准文件;
(4)有关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5)关闭矿山报告(包括矿山开采现状,地质储量情
况,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情
况,相关费用缴纳情况等);
(6)关于关闭矿山报告中提及的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
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及相关费用缴纳完成情况的证明
材料; (7)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8)法定采矿权人的
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
(9)县(区)国土资源局审查意见。
3、审批程序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做出审查决定后,同意登记的,采矿登
记管理机关下发注销批准文件;不同意登记的,说明理由,将
申请登记资料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