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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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学

第一章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学

民事诉讼法学作业题及答案第一章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学一、单项选择题1、民事诉讼的开始是基于——。

A、人民检察院的追诉权B、利害关系人的起诉权C、受害人的控告权2、民事诉讼就是-—。

A、人民法院办理民事案件B、各种民事诉讼活动以及因此而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C、打民事官司D、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解决民事争议二、多项选择题1、民事诉讼法的地位体现在,民事诉讼法是-—。

A、部门法B、基本法 C、程序法 D、单行法2、民事诉讼法的效力,包括民事诉讼法--.A、对人的效力B、对事的效力C、空间效力 D、时间效力三、填空题1、新中国第一部民事诉讼法典是——年--月——日颁布试行的.2、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年--月——日颁布并实施的。

3、民事诉讼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是指-—,狭义是指—-。

4、民事诉讼法就是—-、—-以及--在民事诉讼中所必须遵循的、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5、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同是-—法,都是人民法院对案件行使——的法律.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共分为——编——章——条.7、一般认为,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有三种形式:——、——、—-。

8、民事诉讼法与民法、婚姻法、经济法的关系是--和——的关系。

9、民事诉讼的基础是——和——。

10、民事诉讼的内容包括-—和--。

四、判断题1、民事诉讼各阶段必须依次进行,不能逾越。

( )2、当事人的诉讼活动是民事诉讼发生的基础。

( )3、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均属于程序法,所以它们的任务是相同的。

( )4、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同是解决民事、经济争议的程序法。

()5、在民事诉讼中,只有人民法院和诉讼当事人才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 )五、名词解释1、民事纠纷2、民事诉讼3、民事诉讼法4、民事诉讼法学 5、民事诉讼的目的 6、民事诉讼模式六、简答题1、试述民事诉讼的特点。

2、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对象是什么?3、简述民事诉讼的价值。

2021法考刑诉法重要知识点解析与总结-刑事审判概述

2021法考刑诉法重要知识点解析与总结-刑事审判概述

刑事审判概述|「刑事审判的概念」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刑事审判的特征」1.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审判是一个居于中心地位,具有决定意义的诉讼阶段。

侦查机关侦查、监察委员会的调查及检察院的起诉都应当依照法院裁判的要求和标准。

审判强调庭审的实质化。

这就要求做到“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

2.法院行使刑事审判权的基本特征:(1)审判程序启动的被动性。

奉行“不告不理”原则。

如没有检察机关或者自诉人的起诉,则不能主动审判一个案件;不能审判控方未指控的犯罪事实;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没有提起反诉,不能主动审理反诉案件;没有被告人一方的上诉或检察机关的抗诉,上一级法院不得启动第二审程序等。

(2)独立性。

(3)中立性。

相对于控辩双方保持中立的诉讼地位,是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重要保证。

(4)职权性。

(5)程序性。

审判活动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

(6)亲历性。

案件的裁判者必须自始至终参与审理,审查所有证据,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

(7)公开性。

除依法不公开外,都应当将审判活动置于公众和社会的监督之下。

即使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也应当公开。

这是摒除司法不公的最有力的手段。

(8)公正性。

审判应依照公正的程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实现实体上的公正。

(9)终局性。

判决一旦生效,诉讼的任何一方原则上不能要求法院再次审判该案件,其他任何机关也不得对该案重新处理,有关各方都有履行裁判或不妨害裁判执行的义务。

|「刑事审判的任务」1.审查判断控辩双方提出的证据与案件事实。

2.审查有关程序性事项。

3.适用法律,对案件作出裁判。

|「刑事审判基本程序」1.第一审程序。

2.第二审程序。

3.特殊案件的复核程序。

包括死刑复核程序以及法院根据《刑法》第63条第2款的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的复核程序。

4.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委员会的组成以及职能

审判委员会的组成以及职能

审判委员会的组成以及职能⼈民法院是我国审理案件最为重要的司法机关,⼈民法院是可以组成审判委员会的,审判委员会由⼀定⼈员组成,并且承担相应的职权,那么审判委员会怎样的组成的以及承担什么职能?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审判委员会的组成以及职能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和若⼲资深法官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承担的职能包括总结审判⼯作经验、讨论决定重⼤、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等。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六条各级⼈民法院设审判委员会。

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和若⼲资深法官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

审判委员会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

中级以上⼈民法院根据审判⼯作需要,可以按照审判委员会委员专业和⼯作分⼯,召开刑事审判、民事⾏政审判等专业委员会会议。

第三⼗七条审判委员会履⾏下列职能:(⼀)总结审判⼯作经验;(⼆)讨论决定重⼤、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三)讨论决定本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应当再审;(四)讨论决定其他有关审判⼯作的重⼤问题。

最⾼⼈民法院对属于审判⼯作中具体应⽤法律的问题进⾏解释,应当由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可以由审判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

审判组织合议庭的局限性⼀是对提⾼审判效率有⼀定的影响。

由于基层法院的案件太多,案件的数量和法官的数量越来越不相适应。

如果将法律规定的“简单案件”提⾼标准,以⾄于⼤多数案件要组成合议庭来审理,这样,法官的不⾜不仅会影响审判效率,⽽且还有可能造成⼤量案件积压。

⼆是实践中存在“合⽽不议”的现象。

在现⾏合议庭审理案件中,名义上是合议庭审理案件,实际上多是由承办⼈⼀⼈审判,合议庭评议案件往往是承办⼈的意见占主导地位,其他成员只是原则上表态或者在合议庭笔录上签字,有的甚⾄是承办⼈先作出裁决,然后再向其他合议庭成员分别通⽓。

因此,形成了实质上的“合⽽不议”、“议⽽不审”的局⾯。

强化合议庭职责加强审委会的监督指导作用.doc

强化合议庭职责加强审委会的监督指导作用.doc

强化合议庭职责加强审委会的监督指导作用-合议庭,是人民法院运用诉辩式审判方式审理案件的一种基本的审判组织形式。

根据我国诉讼法有关规定,除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可以适用独任制法庭形式外,对其他各类案件的审理一律采用合议庭的形式。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最主要的审判组织,诉辩式的民事审判方式要求扩大合议庭的权能,合议庭对于庭审的举证,质证,证据效力具有当庭确认的权力,对于查明事实,分清责任,适用法律明确的案件有当庭裁判的权力。

强化合议庭的职责,便有人认为,是要减弱审委会的权利,甚至有人提出审判委员会制度与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越来越不适应,是到了该取消的时候了。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我们知道,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最高审判组织。

按照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均设立审判委员会。

作为人民法院内部常设机构的审判委员会,既不是审判某一案件的临时性组织,也不是处理日常事务的行政机构,它是人民法院集体领导审判工作的组织机构,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实行民主集中制,贯彻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

审判委员会不直接受理案件,但对审判业务上的问题具有最高决定权。

审判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有:(一)对重大或疑难的案件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

合议庭对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必须执行。

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通常是案情复杂,影响较大的案件,在适用法律上有疑难的案件以及合议庭成员存在较在分歧不能作出决定的案件。

作为我国特有的一种审判组织,审判委员会集中了法院法律水平较高,经验比较丰富的审判人员,可以集思广义,发挥集体领导的作用。

以保证作出公正的判决。

(二)讨论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对已经审结的案件,如果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确有错误,由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

通过监督程序的启动,可以监督和规范合议庭的办案程序。

必须明确的是,强调强化合议庭的职能,并非片面强调加大合议庭的权能,对案件具有“生杀予夺”的权力,权力一旦失去必要的制约,必然会导致枉法裁判这一更大弊端的恶生膨胀。

论我国民事审判合议庭制度完善

论我国民事审判合议庭制度完善

与此 同时 , 在 外部体 制方面 , 严格 执行 最高人 民法院颁 布的 人 民法 院五年 改革 纲要 》 、 人 民法 院审判 长选 任办 法( 试 行) 》、 《 关于人 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 干规 定 这几部规定 , 在 程序上 保证 其合法性 和规范性 。还要通 过建立相对 固定 的专业
合议庭是人 民法 院审理诉讼案件 的重要 法定审判组织 形式 , 主, 转变为研究法律适用为主 , 以加强审判委员会对审判工作的宏 是关乎诉讼程序运行合法性 和合理性 的主体因素。笔者根据我国 观指导。同时建立审判委员会对 已生效案件质量的评查机制和 日 合议庭审判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 , 找出问题存在 的症结 , 提 出解决 常监督机制, 发挥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的作用 , 落实院长对本院裁 问题的对 策, 以期改进和完善合议庭制度 。 判案件的法定监督权。只有这样才能真正 的确保合议庭依法独立
合议庭提高 审判 的效率和质量 。比如知 识产 权案件 , 因专业 和技 术性 比较强 , 审判程序 也相对 复杂 , 要保 证审判的质量和效率 , 就 要提高合议庭的审判水 平, 提 高合议庭每一个成员法律专业性 , 建 审 中擅 自离庭或不参加评议的审判人员 , 一 经发现严 肃处理 。追 立相对固定的专业合议庭可 以有效解决此问题 。相对固定的专业 究违法审判责任时 , 以合议 庭成 员在案件审理 中发表的具体意见 , 合议庭不再 仅仅是最基本 的审判组 织模 式 , 转而变成 了以审判长 分清合议庭成员的责任 。 为 中心 的审判单 元。 由此 , 与传统意义的合议庭相 比呈现新 的特 综上所述 , 我国合议 庭制度的完善需要配套相关 的改革措施 征。 来共 同实现 。通过各种切实有效的配套措施 , 统筹协调各 种相 关 工作机制 , 才能有效解决合议庭制度面 临的诸多难题 。这是一个

司法考试民诉法专题——合议制度

司法考试民诉法专题——合议制度

合议制度是指由3名以上单数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对民事案件进⾏审理和评议裁判的制度。

该制度主要包括⼀下⼏个⽅⾯的内容: (⼀)合议庭的组成 1、第⼀审合议庭: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 2、第⼆审合议庭: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3、再审合议庭:⼈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审的,按照第⼀审程序另⾏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审的或者⼈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审程序另⾏组成合议庭 4、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民法院应当按照第⼀审程序另⾏组成合议庭。

5、特别程序中,只是对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疑难的⾮诉讼案件才试⾏合议制,其合议庭都是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合议庭的权限 合议庭⾏使对争议案件的审理和裁判权,合议庭评议案件实⾏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但是,⽆法形成多数⼈意见时,不得按照审判长的意见作出裁判,这⼀点与仲裁不同。

(三)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 审判委员会是我国法院内部固定设⽴的机构,与合议庭是业务上的指导与被指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是,审判委员会不能代替合议庭⾏使对争议案件的裁判权。

【真题题例】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审判组织的哪⼀表述是错误的?(2006/三/37) A 第⼆审程序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B ⼆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可以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C 法院适⽤特别程序,只能采⽤独任制 D 独任制只适⽤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答案:C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1条第1款规定,A项正确。

依据第41条第2、第40条第1款规定,可知发回重审的案件只要按⼀审程序进⾏,即可以由陪审员参加审理,B项正确。

依第40条第2款和第142条规定,D项正确。

依第161条规定可知,特别程序并⾮都采⽤独任制,特别程序⼀般都是独任制,但是有例外。

C项表述错误。

民事诉讼法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区别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区别有哪些民事诉讼是以司法⽅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是由法院代表国家⾏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

它不同于由民间性质的仲裁委员会以仲裁⽅式解决纠纷。

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相关民事诉讼的资料,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民事诉讼法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区别有哪些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的组成⽅式不同1、审判委员会的会议由法院院长主持,成员由院长1⼈,副院长、庭长、资深审判员若⼲⼈组成。

组成⼈数是单数。

2、合议庭是⼈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其成员不是固定不变的,⽽是临时组成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担任审判长。

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则⾃⼰担任审判长。

合议庭是由3名以上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和⼈民陪审员共3⼈以上组成合议庭集体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

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的审判职能不同1、审判委员会是本院决定案件处理的最⾼审判组织,是审判业务⽅⾯的决策机构,指导和监督全院审判⼯作。

其任务是:总结审判⼯作经验,讨论重⼤或疑难案件以及其他有关审判⼯作问题。

2、⼈民法院对第⼀审刑事、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除⼀部分简易案件实⾏独任审判外,其余的案件都由审判员或由审判员与⼈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审判,成员⼈数必须是单数;第⼀审⾏政案件⼀律由合议庭审判;第⼆审案件、再审案件和死刑复核案件全部由合议庭审判。

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职责的具体区别(⼀)审判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审判委员会不直接开庭审理案件。

依据最⾼⼈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以下合议庭难以作出决定的疑难、复杂、重⼤的刑事案件,才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1、拟判处死刑的;2、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分歧的;3、检察院抗诉的;4、在社会上有较⼤影响的;5、其他需要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6、独任审判的案件,开庭审理之后,独任审判员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应当在合议庭审理的基础上进⾏,并且应当充分听取合议庭成员关于审理和评议情况的说明。

2019年司法中国法制史辅导:审判制度

2019年司法中国法制史辅导:审判制度一、我国审判制度的特征1.人民法院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受其监督。

2.人民法院统一设立并独立行使审判权。

3.审判活动实行某些特有的原则和制度。

二、人民法院的性质: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三、审判组织审判组织是代表人民法院对案件实行审理和裁判的组织形式。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有三种,即:独任庭、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

要特别注意合议庭的运作原则和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关系。

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以后,理应作出裁判,对于疑难、重大、复杂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一,合议庭理应发挥其在审判活动中的主要作用。

第二,什么样的案件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有两个要求: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

四、法官法官包括各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担任法官的条件之一:必须年满23岁。

有两种人不能担任法官:第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包括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

第二,以前被开除公职的。

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罢免。

副院长、审判委员会的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则由本院院长任免。

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

五、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审判的基本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它贯穿于审判活动的全过程,并对审判活动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有五大原则。

按照审判的发展过程来记忆。

1.在起诉阶段实行不告不理原则。

不告不理是指没有告诉就没有审判。

具体包括两层含义:第一,没有原告的起诉,法院不得启动审判程序。

第二,人民法院审判的范围应与原告起诉的范围相一致,法院不得对原告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事项实行审判。

2007司考魔鬼特训班强化阶段测试题b

⼆、多项选择题: 51、下列哪些选项符合《⽓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 A.公约成员国实⾏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B.在发达国家温室⽓体净排量⽅⾯,只要有关国家集团达到减排总量,可不管集团内部成员国的排量增减 C.排量超出其额度的发达国家可以向其他排量低于⾃⾝额度的发展中国家购买其低于限额部分的排放量,使得总量仍然达标 D.发达国家可以通过资助在发展中国家营造森林或转让有关绿⾊技术,相应的抵销其部分排放量 52、《跟单信⽤证统⼀惯例》(600号)适⽤于以下哪⼏种信⽤证?()A.不保兑信⽤证B.光票信⽤证C.备⽤信⽤证D.⾃由议付信⽤证 53、章某为扩⼤经营,分别于2004年3⽉17⽇和2007年3⽉20⽇向朋友甲⼄各借款1万元,期限为1年,后由于资⾦紧张,遂于同年4⽉1⽇将⾃⼰经营的商铺抵押给丙银⾏,由于丙银⾏规定⼩额贷款不得超过5万元,故章某⼜于同年4⽉7⽇将同间商铺抵押给丁银⾏,贷款同样为5万元,期限1年。

后来由于经营不善导致亏损,⽆⼒偿还借款。

甲⼄丙丁分别于借款到期后诉⾄法院主张权利,法院于2005年7⽉将章某商铺拍卖,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甲应先于⼄受偿 B.丙应先于丁受偿 C.丙丁应先于甲⼄受偿 D.若商铺拍卖后所得款项不⾜5万元,则丙就未受偿部分不得再向章某主张权利 54、下列哪些需要进⾏《政府采购法》意义上的政府采购? A.浙江⼤学接受财政拨款建设办公⼤楼 B.杭州市利⽤财政款建造新的⽕车站 C.杭州市⼈民法院接受社会捐助建设⽕车站 D.浙江⼤学利⽤社会捐助款建设新的图书馆 55、钰成等同学讨论了法的价值的含义,陈述了下列观点。

请您将其中表述正确的观点选择出来:() A.价值范畴引⼊哲学⼈⽂科学始于18世纪⾃然法学派所创⽴的价值哲学 B.法的价值是指法有哪些对⼈有⽤的性状和属性,它表明法对⼈具有正反两⽅⾯的意义,其中正⾯的意义是主要的 C.法的价值不是以⼈受制于法⽽是以⼈作为法的本体这⼀关系得以存在的 D.法的价值既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更包括对应然法的追求 56、在法的秩序价值问题上,钰成等同学发表的看法可谓见仁见智。

刑事诉讼法题库简答题

刑事诉讼法题库:简答题部分第一至第三章:1、简述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

(1)就其内容来说,刑法是实体法,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2)刑法所规定的内容,只有通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才能实现。

反过来说,如果没有刑法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各种制度和程序,也就失去了目的和意义。

(3)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缺一不可的。

2、刑事诉讼具有哪些特点?答:(1)是国家专门机关依其职权进行的诉讼活动,从本质上来说,它是国家行使刑罚权的活动,因而具有强制性和严格的规范性。

(2)刑事诉讼的客体是刑事案件,它是为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3)刑事诉讼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4)刑事诉讼必须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

3、简述我国刑事诉讼的目的答:我国刑事诉讼的目的是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

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同是我国刑事诉讼的目的,二者不可偏废。

4、简述“无罪推定”原则的意义。

答:在刑事诉讼中实行无罪推定原则,至少有三点积极意义:(1)无罪推定原则的第一要义,是明确了被告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即:在未经法院判决有罪以前,尽管存在犯罪嫌疑,但却不能等同于“罪犯”。

与此相适应,也就确认了他在诉讼中享有充分的诉讼权利;(2)无罪推定的实质,是设立了一个“被告人在判决前应视为无罪”的假定,这一假定只能用证明其有罪的确凿证据予以推翻。

这就要求控诉方承担举证责任,必须用确实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对被告人的指控;否则,证据不足就等于确认了被告人无罪。

(3)罪推定有利于处理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疑罪。

第四章:刑事诉讼中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1、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如何承担的?(1)刑事自诉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原则上应由自诉人负责举证。

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如果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应对反诉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2)公诉案件原则上应有起诉方承担举证责任。

实际上是由人民检察院和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共同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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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
一、合议庭成员如何影响审委会的决定
(一)合议庭推卸责任,将案件提请审判委员会决定。

在实践中,合议庭往往倾向于把案件提请院长将案件移交审委会讨论决定,因为这样合议庭成员就可以避免承担错判的责任。

(二)主审法官负责案件报告时,可能影响审委会的决定。

审判委员会除了资深审判人员以外,还有行政人员参加。

这些行政人员并非全是专业的审判人员①,他们容易受到合议庭成员意见的影响。

最后,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不具体,合议庭成员在审判委员会会议中的角色并不明确。

二、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的影响
作为法院最高的审判组织和权力组织,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一)审判委员会制度有利于防止合议庭法官滥用职权,提高司法的权威性。

(二)审判委员会委员对合议庭成员的行政从属关系影响司法独立。

(三)审判委员会滥用权力,干预合议庭审理案件。

(四)合议庭必须执行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导致权责不统一。

三、正确处理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
(一)完善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
1.重构审判委员会的职能
要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应重新构建审判委员会的功能和职能,最大程度上弱化审判委员会的个案讨论的职能,突出其审判监督和总结审判经验的职能。

具体来说:第一,重新定位审委会的角色。

现行审委会的角色定位是法院内部的最高审判组织。

这与目前审委会过多的干预个案审判而不注重总结审判经验和履行法律监督作用的状况是相符合的。

审判委员会需要承担起对审判工作的宏观指导、监督、对审判经验的总结交流等职责。

其目的就是要限制审委会过分干预具体审判活动,让审委会不再是司法审判组织,而是监督和经验总结组织。

第二,强化审委会总结和指导职能。

一是强化审判经验总结的职能,提高法官的素质。

总结审判经验对提高审判工作质量有着重要意义,审判工作经验总结主要包括带全局性、指导性的审判工作经验总结、针对个别案件、新类型案件和典型案件的经验总结、审判方式改革和审判管理方面的经验总结等。

2.审判委员会的组成去行政化
审判委员会的行政色彩过于浓厚。

可以将审判委员会划分为若干个专业审判委员会,并且确定为一级实实在在的审判组织。

可以设置刑事、民事、行政、等专业审判委员会,专业审判委员会的组成应该从各庭精通本专业的优秀法官中通过考核上岗。

可以建立审判委员会的准入考核机制。

利用考试的办法让法官竞争审判委员会岗位,建立一整套有效的考核机制,譬如学历、法律知识、审判经验、道德素养、业务能力等都可以成为考核时考虑的因素。

在此基础上,对进入审判委员会的人员也进行定期考核,使得审判委员会始终由一群法律素养高,有责任心的专业人士掌控。

此外,还可以对审判委员的成员资格设置任期限制,随时为审判委员会注入新鲜血液,避免审判委员终身任职因而厌倦敷衍的情况产生。

3.明确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范围
厘清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对案件的审理权限是保障司法独立实现公正高效司法的前提。

法律及司法解释应进一步明确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可以从诉讼标的额、案件影响范围等方面考虑。

既要避免模棱两可又要避免一刀切。

4.改变审判委员会审理方式
对于那些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可以让审判委员旁听合议庭的庭审;或者规定审
判委员会审理案件采用调查讯问的方式进行,让审判委员直接面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做到“两造具备,师听五词”。

5.健全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具体议事规则
审委会讨论案件议事规则不明确是目前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的一个明显缺陷。

没有明文规定的具体的议事规则意味着法院各自为政,审判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各有不同。

即使是面对相同的案件,由于审判委员会的议事方式不同,判决结果也很可能截然相反。

原因在于,议事规则不同,那么各成员发挥的作用也就不同,各成员对案件判决结果的影响也就不同。

审判委员会制度其实违反了众多的司法原则和基本制度,譬如直接言词原则、独立审判原则和回避制度,仅对少数案件起着直接作用。

合议庭是我国基本的审判组织和审判主体。

对于绝大多数普通案件来说,合议庭起着关键的作用。

所以,要实现公平正义,强化合议庭的职能,提高合议庭的判案水平是必经之路。

强化合议庭职能的问题已提出多年,但这一问题并未得到真正的解决。

合议庭的职权受到院长、庭长、庭务会、审判委员会的严重挤压。

1.虽然我国法律仅规定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而尚未规定法官和审判组织独立行使审判权,但是从理论上和其他国家的司法实践来看,法院独立与法官和审判组织的独立并不对立,反而后者的独立更能体现司法公正。

所以,我们要破除“我国法律并未规定审判组织独立”的思想障碍,确立审判主体也要独立的新观念,认识到强化合议庭职能的重要性。

2.提高法官素质,提升合议庭的判案能力是加强合议庭职权的必备条件。

合议庭法官独自审理案件的能力越低,对他们来说“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就会越多,就越有可能产生审判委员会越权干涉和合议庭推诿审判责任的情况。

如果合议庭法官素质足够高,案件在合议庭的处理下就可以达到很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实现公平正义,就不会让其他主体干预审判主体独立审判有机可趁。

提高法官素质,可以从改善法官选任机制,加强法官的在职培训等方面入手。

3.改进对合议庭的监督方式。

现行的对合议庭成员的监督方式更多的是依靠庭长、院长、审判委员会等主体的监督。

但这些主体往往都是凭借自己行政职务上的优势地位来进行监督的,强大的行政权力很容易超越监督的范围进而转变成直接干涉案件的审理。

改进现行对合议庭的监督方式,可以从完善案件当事人的监督机制入手。

当事人监督的好处就在于它不会直接影响审判组织的独立审判。

加强当事人对法官的监督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扩大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和主导权。

比如,赋予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的权利,赋予当事人的律师调查取证权等。

这样可以减少法官主动行使职权导致腐败的可能性。

第二,强调裁判文书要说明理由。

这既可以避免法官利用专业知识“唬弄”当事人,避免“暗箱操作”,也可以增加判决的可接受性,提高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

4.强化合议庭的职能要改善合议庭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关系。

审判委员会仅是法院众多组织中影响合议庭审理案件的一个组织,其实,庭长、院长也会影响合议庭对案件的审理。

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庭长、院长对案件的审批制度:合议庭法官草拟出审判意见后交庭长、院长审批“把关”以后才能形成最终判决。

仅仅改善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必然会使得两者间的关系在改善一段时间后再度恶化。

因为在没有改变庭长、院长对案件审批制度的情况下取消审判委员会的个案审判职能,只会让合议庭遭受到比来自审委会更缺乏规范的影响,会最终导致合议庭与审委会关系的反弹。

所以,强化合议庭的职权,可以考虑取消庭长、院长对案件的审批制度。

5.强化合议庭的职责还可以从诉讼立法的角度入手。

法律可以为法官创设给更多的证据规则和法律适用规则,引进更多合理的推定规则,降低法官审查证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难度。

为合议庭法官独立断案提供更多的法律工具。

审判委员会制度与合议庭制度作为我国两个重要的审判组织形式,是密切相连的,任何一个
制度的改进都需要另一个制度的跟进改善。

整体协调,多角度出发改善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是充分发挥两者职能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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