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1.07.28•【字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工信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宁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东工业园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引导全省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培育更多“专精特新”骨干企业,我厅结合我省中小企业发展现状,对原《青海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青海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1年7月28日附件青海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培育一批“专精特新”骨干企业,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引导全省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建〔2021〕2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3〕264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青海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是指经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专注于细分市场,主业突出;创新能力强,掌握关键核心技术;质量效益优,市场占有率高,在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认定、指导、管理和复核工作。
青海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

青海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行为,打击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工程分包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公路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施工承包企业、监理单位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有关管理机构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分包管理工作,重点负责国省道干线及路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省公路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全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全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各自所管理的建设项目施工分包的管理;第四条建设单位应限制工程分包,禁止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承包人指定分包人或指定采购;第二章分包第五条公路工程施工分包主要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第六条专业分包一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承包人直接与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签订工程合同的施工承包企业又将合同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它专业承包单位以下简称“专业分包人”施工的行为;二承包人在投标时,按照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将拟承包工程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且总量不得超过合同总量30%的分部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且近三年内未出现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及安全事故或无其它不良表现的专业承包单位,但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三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拟对承包人的部分工程内容按合同约定实施分包的,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人;四专业分包人不得将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五承包人不得向任何个人和被省交通主管部门处罚限制进入本省公路建设市场的施工企业分包工程;第七条劳务分包一劳务分包是指承包人或工程专业分包人将其部分工程作业交由劳务分包企业施工,并在承包人或专业分包人直接管理下施工作业获取劳务报酬的行为;二承包人可以直接招用劳务人员或者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人;承包人招用劳务人员的,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将劳动合同报项目监理办和建设单位备案;三承包人、专业分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应按照合同支付劳务工资,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措施,确保劳务人员施工生产安全;四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五劳务分包人应具有劳务资质;但对于国家或省市、区还没有相应资质分类的,承包人应将劳务分包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所辖乡、街道的证明,主要经历以及劳务人员有关材料报送项目监理办和建设单位项目办备案;第八条特殊分包一承包人在投标时未载明专业工程分包意向,而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如:意外事故灾害、气候、疾病等原因拟对部分工程实施专业分包的,必须事先将拟分包的工程内容、数量,选定的专业分包人的资质、信誉、施工能力等书面报项目监理办审查同意后报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批准;二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承包合同不能正常履行而终止合同的,建设单位应重新招标选择承包人;若因特殊工期要求确需建设单位委托分包的,则应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该分包人的资质条件等应满足招标时的资质要求;第九条专业分包、特殊分包不准压低单价,分包管理费视工程情况限制在合同价的1%以内,分包协议书包括工程量清单应报项目监理办和建设单位核备;第十条承包人应在获得建设单位计量支付款后7天内,向专业分包人或劳务分包人,机械、设备租赁人等支付合同约定的有关款项;专业分包人在获得承包人的计量支付款后5天内,向劳务分包人,机械、设备租赁人支付合同约定的有关款项;第三章分包管理第十一条承包人必须对所承包工程的施工过程统一负责管理,对分包工程建立完善的分包工程施工管理制度,对专业分包人的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督和管理;承包人与专业分包人的权利和义务由双方以合同形式依法确定;承包人必须建立统一的工地试验室,统一负责承包项目的组织管理和施工质量的控制,不因分包合同而免除质量及其管理责任;第十二条专业分包人、劳务分包人必须接受承包人的管理,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作业;第十三条承包人或专业分包人进行劳务分包时,在施工前对劳务人员必须进行培训,并在施工过程中带领、指导其劳务作业;如果出现返工工程,由承包人支付其返工费用劳务分包人员不服从管理造成的返工除外;第十四条承包人取得批准分包并不解除合同规定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就分包项目向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五条承包人对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负责,并对其专业分包人和劳务分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管理;专业分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就现场施工安全向承包人负责,并服从承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将承包人所承揽的部分工程另行招标选择分包人的行为应免除承包人对分包工程的一切义务、责任和相关的风险,否则承包人有权拒绝建设单位的分包行为;招标分包工程的一切义务、责任和相关的风险由分包人承担;第十七条承包人、专业分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均应按时支付其聘用的劳务人员工资,且保证其所聘用的劳务人员工资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第四章转包、违法分包、转让与出借资质第十八条在公路工程施工中,严禁转包、违法分包、出借或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第十九条承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于转包:一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其它单位或个人的;二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其它单位或个人的;三承包人将其专业工程分包后,未对专业分包人的施工管理、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等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管理的;四承包人将其专业工程分包后,没有落实具体的分包管理责任人,对分包工程的工程质量、施工管理、工程进度、资金情况没有具体管理资料或资料虚假的;第二十条承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违法分包:一招投标文件和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要求经项目监理办审查同意和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批准,承包人擅自将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或个人的;二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或个人的;三将不允许分包的主体工程和关键性工作分包给其它单位的或个人的;四分包的工作量超过总承包合同价款30%的;五专业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的;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假借劳务分包进行的违法分包行为:一承包人未对其劳务分包人的劳务作业进行技术、质量、安全等指导和有效管理,任由劳务分包人违规作业的;二劳务分包人对其劳务作业的分项分部工程自行组织试验检测和质量检验,且所需主要外购材料钢材、水泥、木材、沥青、石灰、钢绞线、砂、石料、支座等由劳务分包人自行采购的;三劳务分包人自带施工机械设备,独立完成分项或分部工程,并自行组织试验检测和质量检验的;第二十二条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不得将本单位资质出借他人承揽工程;若承包人施工现场的组织管理机构中,其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其它主要专业工程技术负责人的三分之一非承包人职工或常期合同制人员的,视为承包人出借或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对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各种违法违规分包行为的发生,并将检查情况如实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反映;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工程分包的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发现有转包、违法分包、借用其它施工企业资质承揽工程行为的,应立即纠正,情节严重的,可依法终止合同并报请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处理;第二十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分包的稽查,实施有效的行业监督;建设单位、承包人、分包人、监理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分包稽查工作应当积极支持与配合,必要时应提供有关证件和资料,不得拒绝或阻碍稽查人员依法检查;第二十六条稽查分包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稽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与分包工程稽查事项相关的文件、合同、会计帐册、身份证明及其它有关资料;二要求有关人员就分包工程有关事项作出陈述和说明;三进入被稽查单位的施工、办公、仓储等与项目分包有关场所进行检查或调查取证;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建设工程中的转包、违法分包、借用出借资质承揽工程的行为,有权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检举和投诉;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对检举和投诉应当受理、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和投诉人;第二十八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建立青海省公路建设市场信息管理系统,对进入青海省公路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在招投标、合同签订和履约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将作为公路建设项目招标、资格审查和评标工作的重要依据;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不定期向社会公布公路建设中的转包和违法分包及借用出借资质承揽工程的处理信息;第六章违规处理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交通主管部门检查或稽查确认具有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行为的承包人、分包人、劳务分包人,应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理通报批评、禁止1~2年进入青海省公路建设市场、上报交通部处理,或者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价款%以上1%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第三十条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检查核实确认有下列扰乱公路建设市场行为之一的承包人、分包人、劳务分包人,应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处理;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行政处理通报批评、禁止进入青海公路建设市场或通过媒体曝光、上报交通部处理,或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一出借或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二在工程实施中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三因管理不善造成严重质量问题、重特大安全事故、严重延误工期的;四拖欠劳务人员工资的;第三十一条经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等核实的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出借或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等行为,主管部门除对承包人、分包人及有关负责人进行处理外,同时对建设单位、项目监理单位以及其现场管理人员作相应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分包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省交通厅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科学技术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转制方案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转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00.07.07•【文号】国科发政字[2000]300号•【施行日期】2000.07.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科学技术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转制方案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300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有关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纪要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8号)的要求,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不含电子部分院所)、药品监管局、中科院、国家电力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所属134个科研机构的转制方案,在各科研机构自主选择的基础上,经主管部门多次研究协调达成一致并已报国务院备案,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这次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转制,按照国办发〔2000〕3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的有关政策,涉及政策执行的起止时限,均由2000年10月1日算起,政策期限不变。
二、这批转制科研机构必须在2000年9月30日前,由原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本通知的转制方案,完成与有关地方、部门及单位的交接工作。
三、从2000年10月1日起,这批科研机构开始按新的机制和管理体制运行,并由各接收单位负责尽快按相应政策规定,在2000年12月31日前,完成企业注册登记工作。
四、此项改革工作在国务院领导下,由科技部、中编办、财政部等会同134个科研机构的原主管部门(单位)和接收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具体工作以交接双方主管部门为主。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6.01.25•【字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相关处室:《青海省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经2015年第七次厅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2016年1月25日青海省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青海省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管理,合理配置全省交通运输科技资源,实现交通运输科技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海省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是指列入青海省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年度执行计划并依据科技项目任务书(合同)管理,在一定时间周期内组织实施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
主要包括软科学研究、工程技术研究、工程材料研究、技术装备研究、高新技术应用研究、信息技术应用研究、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等科技项目。
第三条科技项目管理坚持依法管理、公正公开、严谨求实、鼓励创新、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科技项目管理主要包括申请立项、组织实施、验收(评审)、成果管理等,由厅科技主管部门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申请立项第五条项目申报单位为与交通运输相关的独立法人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可根据我省交通运输发展目标和自身工作需求申报立项。
第六条科技项目申请立项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紧密结合实际的原则。
申报项目应适应交通运输发展新常态,以市场和需求为导向,紧密联系工作实际,满足交通运输发展的需要。
(二)坚持科技创新的原则。
注重原始创新,鼓励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三)注重成果推广应用的原则。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07•【字号】青政办[2012]317号•【施行日期】2012.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2]317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水利厅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12月7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12年12月省水利厅)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维护河湖健康生命,推动水利实现跨越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中央和省委水利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坚持建管并重,依法行政,着力提高水利建设与管理水平,确保大规模水利建设顺利实施,确保水利工程长期发挥效益,确保河湖维持健康生态功能,为水利跨越式发展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
(二)目标要求按照深化水利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攻坚,促进水利体制机制实现新突破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利建设与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程序,明确事权划分,创新监管机制,强化行业自律,发挥工程效益,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和进度。
坚持省级管理重大项目与州(地、市)、县管理中小项目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建立和完善省、州(地、市)、县三级水利建设与管理平台,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水利发展环境,将部分工程规模较小、适宜地方管理的小型水利项目和涉水事务,从立项、建设、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等各方面交由州(地、市)、县管理,形成事权清晰、责权一致、三级联动、合力推进的全省水利建设与管理新体制、新机制。
《青海省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办法》

《青海省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通信建设工程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和《青海省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青海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青海省内从事通信建设工程活动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单位”)、通信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设计单位”)、通信建设监理企业(以下简称“监理单位”)、通信工程施工企业、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以下合称“施工单位”)等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保证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条青海省通信管理局依法对全省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1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一)建立完善的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确定责任人。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通信建设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按照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提取费率的要求,在工程概预算中明确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打折,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四)建设单位在对施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相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
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批准李其江等179名同志水利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批准李其江等179名同志水利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2.06•【字号】青人社厅函〔2020〕43号•【施行日期】2020.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批准李其江等179名同志水利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20〕43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水利厅,各有关单位:根据青海省水利工程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经研究,批准李其江等179名同志水利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一、正高级工程师(10名)青海省水文水资源测报中心李其江朱海涛段水强青海省水利技术评审中心祁永吉青海省农业农村厅会计委派中心李维荣青海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贾养民白云马维成焦万明青海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梁世忠二、高级工程师(22名)青海省水利技术评审中心魏莉莉青海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廖选华张娜俞晓玲青海省水利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恩涛青海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任庆业陈生印才旦张善云张晓敏严文财青海省格尔木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伊战节青海雪玉水电有限责任公司王国仓盛山林青海沐鑫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李炳辉青海泽牧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刘青西宁中冠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李永斌西宁水利水电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魏昌源海南州贵德拉西瓦灌溉工程建设局李云霞天峻县水利管理中心扎西才让祁连县黑河源头保护工作站郭银良囊谦县水土保持站昂措三、工程师(86名)青海省引大济湟工程建设管理局张程青海省工程咨询中心马得利大通县水利站陈丽萍大通县北川渠管理所赵宗娥大通县河道治理中心吴生珠大通县自来水公司邹广安湟中县水利局蔡文艳唐芝红李秋梅湟中县盘道水库管理所吕红梅湟中县水利建设管理中心赵莲毛金兰湟中县拦隆口渠管理所白秉菊湟中县云谷川水库管理所马永龙马金花李永寿湟中县小南川水库管理所王昌盛湟中县防汛抗旱服务中心杨静湟中县盘道渠管理所王占萍湟中县乡镇供水工程建设管理所蔡小玲湟源县水利水电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李文龙付明娟海南州水利综合服务中心焦玉婷海南州贵德拉西瓦灌溉工程建设局马红奎共和县水利水政水保工作站赵玉伟刘剑波那玉财贵德县农村供水站聂英萍海北州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马吉灏门源县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站曹香兰焦付花门源县水利管理工作站马淑珍门源县北山乡水管站王福花祁连县饮用水安全管理站曲珍祁连县黑河源头保护工作站才让卓玛海晏县水土保持工作站孙海娟海晏县抗旱服务队加木措青海引大济湟工程综合开发中心鲍占民王昌勋金辰杰朱凌云青海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张学义张振昌青海甘河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刘建军青海雪玉水电有限责任公司苏才代吉田国平青海玉通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陈洪德青海水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郭明业青海水利水电集团共和光伏发电有限公司钱海青青海省格尔木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付奇青海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李发伟王成祥孙芝玲祁明昌苑冬生祁贵林李永玺祝延年青海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李恒元王国义林彩霞青海科兴水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张逸仙青海青水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冯军龙白永生李德山青海锦川水土保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杨启萍朱万荣青海青江水利水电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边宏婷时兴芳青海川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张永环青海黄河水利水电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王生云李佳芙青海天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黄国生青海华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泰忠青海青清水利科技有限公司杨瑾李霞霞赵玉英青海光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赵晓银杨迎伟青海隆顺水电能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李彬西宁供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亮西宁水利水电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玉满西宁中冠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薛万坤包万有李海云王印萍四、助理工程师(61名)青海引大济湟工程综合开发中心张升青海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王明成张俊山沈有江李天学侯统唐王延强李冬春谢寿鹏周明赛仁措谢琳马延宏祁朝婧王国华杨明尧张欣王志明王有财青海雪玉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卢元章丁圣青海水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蔡文鼎青海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张国元李云吉海永良靳全奎张吉录李进德李积良石吉英魏生武张永亭李育虎王延辉李明华童占奎安荣邦青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孙树斌韩凌朱鹏李国福李玉琳青海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马占林王森明刘辉栋李银龙李渊李嘉平李鑫邹涛沈晓鹏张海宾范保林岳禹臣寇永都韩志强侯博杨占芳青海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崔坤政湖北金华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李伟西宁中冠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陈嗣文以上同志的任职资格时间从2019年12月起计算,请各有关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岗位晋升、变更等相关事宜;企业单位根据岗位情况自主决定聘任事宜。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数字技术技能人才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数字技术技能人才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10.17•【字号】青人社厅发〔2023〕97号•【施行日期】2023.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数字技术技能人才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23〕97号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省属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青海省数字技术技能人才培育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10月17日青海省数字技术技能人才培育项目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人才工作会议决策部署,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73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71号),着眼于加快我省数字技术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稳步推进数字技术技能人才培育项目(以下简称“培育项目”)实施,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根据《青海省数字经济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青政〔2023〕16号),立足我省经济结构优化、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科技创新能力提升以及数字技术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需求,围绕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数字化管理、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虚拟现实、区块链、集成电路等数字技术技能领域,培育一批数字技术工程师。
到2025年末,培育至少1200名具有良好科学素养、精于实操应用、能够解决复杂问题的数字技术技能人才,为推动我省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协同发展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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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青海省委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
于印发<青海省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实施方案>
的通知》(青发〔〕号)和《关于印发<青海省“十三五”科
技创新规划>的通知》(青政办〔〕号),加强对青海省工程
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认定与运行管理,充
分发挥其在工程化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作用,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工程中心是青海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
组成部分。建设工程中心的宗旨是按照青海省社会经济的发
展要求,推动新能源、新材料、先进制造、现代生物等八大
绿色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开发的主体;探
索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结合的有效形式和新的运行机
制,提高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商品化水平,解决科技成果转
化中在工艺、装备、测试、标准及产品质量等方面的薄弱环
节;提高产业技术水平,逐步形成现代化产业技术服务体系,
提升我省高新技术系列产品研究开发能力,促进高新技术改
造传统产业,大力培养战略性新兴产业,努力实现技术规范
与产品标准化,增强我省产业自主开发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第三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 根据我省经济建设和市场需要,针对行业或地
区发展中的关键、共性和基础性技术问题进行攻关,带动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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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创新;通过积极转化有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组织进行技
术集成和关联配套,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和新产品;
积极协助企业引进急需的国内外技术,充分发挥产学研合作
优势,开展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激励研发和研制具有自主
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及装备。
(二) 实行开放服务,接受地方政府、行业或部门以
及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
和检测任务,创造条件争取各种认证资质,积极为行业提供
研发、检测、中试和技术咨询等各项服务。
(三) 培养、集聚相关专业高层次的工程技术人才和
管理人才,为我省企业、行业提供工程技术人才培训。同时,
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促进行业、领域的
技术发展。
第四条 “十三五”期间,重点在新能源、新材料、光
伏光热、盐湖化工、生态修复与保护、特色农业、生物医药、
生态畜牧业等领域建设和加强工程中心。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厅是工程中心认定和管理的主要
部门。省科学技术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
委、省财政厅根据全省经济、科技、社会发展及其区域共同
发展需要,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工程中心的认定评估、中期
检查与考核评价等宏观管理工作。相关企业、高校、科研院
所(以下简称“依托单位”)具体负责归口管理工程中心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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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 省科学技术厅
1、负责制定全省工程中心建设的总体规划;
2、负责编制工程中心年度建设工作计划;
3、负责制定工程中心的运行评估指标体系;
4、负责组织工程中心建设过程中的检查、监督、评估;
5、负责监督、检查工程中心科技经费的管理、使用;
6、负责向科技部推荐申报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二)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参与全省工程中心的总体规划、组织论证、认定工
作;
2、参与组织工程中心建设过程中的检查、监督、评估。
(三)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1、参与全省工程中心的总体规划、组织论证、认定工
作;
2、参与组织工程中心建设过程中的检查、监督、评估。
(四) 省财政厅
1、参与全省工程中心的总体规划、组织论证、认定及
评估等工作;
2、监督、检查工程中心科技经费的管理、使用。
(五) 依托单位
1、负责拟建工程中心的组织和推荐工作;
2、负责工程中心的建设和配套经费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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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指导工程中心建成后的运行管理。
第三章 申请与认定
第七条 工程中心采取先批复认定,再考核评估的方式
进行建设。工程中心由我省行业龙头骨干企业、高校或科研
院所单独申报。
第八条 拟申请承担工程中心建设任务的依托单位,应
具备以下条件:
(一) 在青海省内注册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企、事业单位。
(二) 具备较为完善的工程中心管理体制和运行机
制。依托单位组织体系健全,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目标,具
有相关的产学研合作、人才引进与培养及知识产权等管理制
度。能为中心建设创造良好条件,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
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高效”的运行机制。
(三) 依托企业组建的工程中心,依托单位原则上应
属于科技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企业。依托单
位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较强的相关领域研究开发实力,承担并出色完
成过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或自主研究项目,获得过国家、
省科技奖励;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基础和成果转化
经验;应由名以上高级职称人员组成的科研开发团队;拥有
一批较高水平的工艺技术研究、产品开发和分析检测的技术
人员,有一定数量的熟练技术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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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托单位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在行业中具有显著
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年销售收入不低于万元(依托农业
龙头企业组建的,年销售收入不低于万元),产品市场占有
率较高,其中近三年企业销售收入年平均增长率不低于,每
年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一般不低于上年销售收入的,或不低
于万元;
3、基本具备工程技术实验条件场地、车间和基础设施,
能够为工程中心的运行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工程中心面积
应在平方M以上,其中农业领域工程中心实验室面积应在平
方M以上,实验基地亩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少于万元
(农业领域万元)以上;
(四) 依托高校、科研院所组建的工程中心,依托单
位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研发能力在省内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拥有由名以
上高级职称人员组成的科研开发团队及名以上具有较高水
平的工艺技术研究、产品开发、分析检测的技术人员和熟练
技术工人;有项以上国内领先水平、工程化前景良好的技术
成果;
2、具有开展工程化开发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必
备的工艺设备和场地,工程中心面积应在平方M以上,其中
农业领域工程中心实验室面积平方M以上,实验基地亩以上;
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少于万元(农业领域万元)以上;
3、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承担并出色完成国家或
省重大、重点科技任务。有较强的成果转化能力和向企业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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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程技术成果的成功经验,并有推广该技术成果的潜力或
形成一定推广规模,具有明确的服务对象,并与之有良好的
合作关系;
第九条 申报流程
省科学技术厅每年根据确定的重点领域,编制下达年度
工程中心建设计划,并按照“成熟一个,认定一个”的原则,
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组织论
证和认定。工程中心的组建由依托单位编制申请认定报告,
经省科学技术厅初审并提出审查意见后会同有关部门组织
相关专家进行论证,对通过论证的依托单位在修改申请认定
报告的基础上予以认定授牌。
第十条 鼓励已组建的省级工程中心在省外设立研发
机构或省外单位在我省设立相应机构,可命名为“青海省×××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中心”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青
海分中心”,围绕青海省特色资源,借力分中心人才、技术
等开展科技研发和技术攻关,将研发成果在青海进行转化和
产业化。在省外设立分中心须由依托单位控股,属于青海省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派出机构,且已稳定运行年以上;省外
单位来青设立分中心,须建成独立法人实体。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采取独立建制的管理体制,要求建
成独立核算的二级法人实体并鼓励建成独立法人,制定相应
的发展规划、计划和配套的内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