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讲 中国与国际劳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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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劳动法对中国劳工权益的影响与保障

国际劳动法对中国劳工权益的影响与保障

国际劳动法对中国劳工权益的影响与保障国际劳动法是指为保护全球劳动者权益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而制定的国际公约和协定。

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国际劳动法在保障劳工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对于中国作为一个拥有庞大劳动力人口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国际劳动法也对中国劳工权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提供了相应的保障措施。

一、国际劳动组织的设立与中国的加入国际劳动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简称ILO)是最早致力于保护劳工权益的国际组织之一。

1919年,ILO在凡尔赛和约中被确立,并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

中国作为ILO的创始会员国之一,参与制定并签署了多项ILO公约,充分体现了对劳工权益的重视和保护。

二、国际劳工标准与中国劳动法的对接国际劳动法的核心是劳工标准,包括基本劳动标准和就业与社会保障标准。

中国通过制定和修订劳动法律法规,着眼于与国际劳工标准的对接,促使中国的劳动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1. 基本劳动标准的影响基本劳动标准是指关于工时、最低工资、童工禁止和禁止强迫劳动等方面的国际公约。

中国通过推进劳动法的完善和落实,实现了与国际基本劳动标准的对接和保障。

就工时而言,国际劳动组织规定一周工作时长不超过48小时,中国劳动法也明确规定正常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天、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

此外,国际劳动组织倡导为劳动者提供适当的休息时间和休假制度,中国劳动法也规定了带薪年休假和带薪法定假日等,以保障劳工的权益。

最低工资是国际劳动组织推崇的保障劳工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中国每个地区都设立了最低工资标准,并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进行调整,以确保劳工获得合理的经济报酬。

童工禁止是国际劳工组织非常重视的问题。

中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童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并加强对就业年龄劳动者的保护。

2. 就业与社会保障标准的实施就业与社会保障是国际劳工标准的重要内容,包括就业机会平等、福利保障、社会保险等方面。

解析国际劳工法全球劳工权益与劳动标准的法律要求

解析国际劳工法全球劳工权益与劳动标准的法律要求

解析国际劳工法全球劳工权益与劳动标准的法律要求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ILO)是独立于联合国的特殊机构,致力于推进全球工作条件和就业机会的改善,保障劳工权益以及提升劳动标准。

国际劳工法旨在确保全球范围内的劳工权益和劳动标准得到充分的保护和执行。

本文将解析国际劳工法对全球劳工权益和劳动标准的法律要求。

一、对于劳动标准的法律要求1. 无歧视原则:根据国际劳工法的要求,任何形式的劳动歧视都是不被允许的。

所有劳工都应享有平等的待遇和机会,不论其种族、性别、宗教或国籍等特征。

2. 工时和工资:国际劳工法要求确保劳动者的工时和工资标准符合一定的要求。

劳动者的工时应受到限制,不得超过一定的小时数,同时工资应根据工作时间和劳动贡献进行公平的支付。

3. 安全与健康:国际劳工法要求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确保工作环境符合一定的最低标准。

雇主有责任提供安全的工作场所,并采取适当的措施,预防职业危害和工伤事故的发生。

4. 非正规劳动:国际劳工法强调解决非正规劳动问题,通过确保非正规劳动者享有相同的待遇和权益来提高全球的工作条件。

二、对于劳工权益的法律要求1. 自由结社权:国际劳工法保障劳动者的自由结社权,使其能够参与工会的组建和活动。

工会可以帮助劳工维护权益,提高谈判地位,以实现公平的劳动条款和工资待遇。

2. 集体谈判权:国际劳工法要求各国政府保护劳工的集体谈判权,确保雇主与工会之间进行公平的谈判,以推动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的改善。

3. 青年劳工的特殊保护:国际劳工法要求特别关注保护青年劳工的权益。

雇主应确保青年劳工在工作环境和条件上得到特殊的保护,并提供机会使他们获得良好的教育和培训。

4. 终止劳动关系的保护:国际劳工法规定了解雇的程序和原则,保护劳动者免受任意或不公正的解雇。

同时,劳工应享有相应的福利和赔偿,以减轻解雇对其生计的冲击。

三、国际劳工法的重要性与局限性尽管国际劳工法在保护劳工权益和劳动标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实施和执行仍面临一些困难。

全球化时代的国际劳工权利保护与普遍标准

全球化时代的国际劳工权利保护与普遍标准

全球化时代的国际劳工权利保护与普遍标准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发展,国际劳工权利保护与普遍标准成为了越来越受到关注的话题。

作为全球化的产物,跨国企业的涌现和跨国劳工流动的增加,给国际劳工权利保护带来了许多挑战。

然而,国际社会已经开始制定标准,努力保护劳工的权益。

首先,全球化为劳工权利保护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

跨国企业的出现使得劳工面临着更加复杂的劳动环境,例如工时长、工资低和劳动强度大等问题逐渐浮出水面。

此外,劳工移民和非法劳工的问题也变得日益突出,这使得劳动者容易受到剥削和虐待。

这些问题无国界影响,需要跨国行动来解决。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际社会开始制定并推动普遍的劳工权利保护标准。

最有影响力的国际组织之一——国际劳工组织(ILO),成立于1919年,致力于推动劳工权利和劳动标准的全球保护。

ILO的核心价值观包括:言论和结社自由、工资和工时的公平、非歧视以及工作环境的安全与健康等。

ILO通过制定公约和推动其成员国的实施,为国际劳工权益保护奠定了基础。

然而,尽管存在普遍标准,但实际上在全球范围内对劳工权益的保护还存在诸多挑战。

在某些国家,劳工法规不健全甚至完全缺失,劳工组织受到限制,无法有效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加之,黑心厂商和不法中介机构的存在,许多劳工仍处于危险环境中。

因此,进一步加强国际组织的监管和国际合作,形成更为严格的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此外,全球化背景下的劳工权益保护也需要考虑到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特殊情况。

在促进全球劳工权利保护的同时,应根据各国情况加以区别对待和平衡考虑。

因为不同国家的经济水平、法律体系和文化观念存在差异,不能一概而论。

可以通过对话和协商等方式,寻求各方共识,采取适合的措施,并提供技术与财务支持,帮助落后地区提高其劳工保护水平,促进可持续发展。

总的来说,全球化时代国际劳工权利保护与普遍标准的确立是必然的。

国际社会应加强合作与沟通,共同制定可行的劳工标准,并通过国际组织的监管和国际合作,完善劳工保护制度。

国际贸易劳工标准分析.doc

国际贸易劳工标准分析.doc

国际贸易劳工标准分析一、国际劳工标准的内容及性质国际劳工标准是指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LaborOrganization,ILO)通过的处理全球范围劳工事务的各种原则、规范和标准,它们形成了以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为核心的一整套国际劳工制度。

这些国际劳工标准涉及到十分广泛的领域,诸如:基本人权、就业、社会政策、劳动管理、工作条件、行业关系、社会保障、妇女地位、童工问题、移民工人、成年工人以及本地工人、部落人口和非城市工人等。

此外,还有大量的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和建议与最低工资及其保护、工作时限、医疗与健康保护以及职业安全与社会保险有关。

国际劳工标准在本质上是一个社会问题、人权问题,而非贸易问题。

但是,从国际贸易角度来看,劳动成本低廉的国家往往在贸易中占有一定的优势,可能由此出现两方面的情况:出口国可能违背既定的劳工标准,人为地降低工资乃至生产成本,进行不公平的贸易竞争;进口国也许会迫于所遭受的竞争压力,对出口国施加压力,指责出口国违背劳工标准,从而形成蓝色贸易壁垒。

因而,推行劳工标准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在国际贸易中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管理,强调人在生产过程中的价值关怀以及企业对消费者、对环境和社区的人文关怀,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一大进步,可以维护人权和公平贸易,有其正当性和合理性;另一方面,如果是打着实施社会责任的幌子,达到贸易保护的目的,利用劳工标准来作为限制进口的贸易壁垒,则不利于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建立和发展。

二、对国际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问题的不同态度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国际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问题的态度有很大不同。

争论的焦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人道主义和经济方面。

(一)发达国家的支持论1.人道主义方面。

发达国家主张,劳工标准是最基本的人权,是全人类应追求和享有的权利。

而一些发展中国家大量使用童工及强制性劳工,报酬低下且工资环境恶劣,妇女、少数民族人士和宗教上的少数派备受漠视;出口加工区规避有关劳工法令,工人集体谈判力量薄弱,政治统治较为专制,因此发达国家要求在多边贸易体制中讨论劳工标准问题,指出:为了保证国际贸易的公平性、保护发达国家工人的利益,应在工资、劳保、工时、福利等方面使各成员国都必须遵守统一标准,作为国际贸易中的“游戏规则”之一,以确定低工资和不良工作条件是否造成经济状况的恶化。

国际劳工标准对中国的影响以及应对策略

国际劳工标准对中国的影响以及应对策略

国际劳工标准对中国的影响以及应对策略作者:王群王倩申燕霞来源:《经济师》2009年第04期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

国际社会开始更多地关注劳工标准问题。

并引发国际组织对谊问题的争论。

从国际力量对比看。

将国际劳工标准问题与国际贸易挂钩已是大势所趋。

因此国际劳工问题也逐渐写入了许多区域性的贸易协议中。

国际劳工标准也有可能成为一项新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这将对中国的经济造成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使我国经济面临着严峻的机遇与挑战。

因此,越须寻求相应的策略来积极应对国际劳工标准问题。

关键词:国际劳工标准影响应对策略中图分类号:D9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914(2009)04-063-02一、劳工问题的简要介绍1、什么是劳工标准?从法律意义上讲即劳工权利。

国际劳工标准一般指国际大会通过的公约和建议书以及其他达成国际协议并具备完备系统的关于处理劳工关系和与之相关的一些准则。

它涉及的内容大体包括伦理道德及经济效益两方面。

ILo在1988年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的《基本劳工权利原则宣言》,将劳工标准明确规定为四个方面的核心权利:消除一切形式的强迫劳动:有效废除童工;消除就业歧视。

一国对劳动权利的保护一劳工标准,将影响到一国的劳动价格,继而影响到该国生产成本,从而决定了该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2、劳工标准问题的历史回顾。

劳工标准已有很长的历史。

早在19世纪初,国际劳工标准是作为制定国家劳动立法而出现的;19世纪后期,随着工业化的进展同时国际贸易与在各国之间的联系也越来越紧密,在劳工立法方面的国家政策和国际竞争之间的联系也越来越紧密。

1904年的《法国-意大利条约》是涉及劳工问题的双边协议的第一个,到1914年,欧洲国家之间谈判了28个双边协议。

1919年10月29日至11月9日,在美国华盛顿举行了第一届国际劳工大会,宣布成立了国际劳工组织。

并决定作为国际联盟的附属机构。

3、劳工标准问题的争议。

对于劳工标准问题争议的焦点是劳工标准是否与国际贸易挂钩。

国际劳工标准与跨国公司社会责任

国际劳工标准与跨国公司社会责任

国际劳工标准与跨国公司社会责任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发展和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的影响力不断增长,国际劳工标准和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问题变得越来越重要。

国际劳工标准是指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一系列关于工作条件、社会保障和劳动权利的标准和规定。

而跨国公司社会责任则是指跨国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和道德义务。

国际劳工标准的制定旨在保护劳工的基本权益和提高工作条件。

这包括确保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机会,拒绝任何形式的歧视和强迫劳动,保障工人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以及提供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环境。

这些标准的实施,不仅符合人权的基本原则,也有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公正。

然而,在跨国公司的全球运营中,一些公司往往忽视社会责任,仅追求利润最大化。

这些公司通常在劳动力成本较低的地区设立生产基地,以获取更高的利润。

然而,这种做法往往导致劳工权益的侵犯和工作条件的恶化,使得劳工处于不公平的竞争和剥削的境地。

跨国公司应承担起社会责任,确保劳工的权益得到保护和尊重。

首先,跨国公司应在全球范围内推行一致的劳工标准,并确保员工享有公平的就业机会和福利待遇。

其次,公司应确保员工的工资水平合理,并提供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环境,预防职业伤害和疾病的发生。

此外,公司还应确保员工的个人隐私和人身安全,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和虐待。

为了监督和推动跨国公司履行社会责任,需要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和监管体系。

一方面,国际劳工组织和其他相关组织可以起到制定和推动国际劳工标准的作用。

这些组织可以通过制定国际公约和指导原则,促使各国政府和跨国公司加强对劳工权益的保护。

另一方面,各国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进行监管和评估。

这可以包括要求公司提交定期的社会责任报告,以及加强对公司生产基地的检查和审计。

除了政府和国际组织的努力外,消费者和公众也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推动跨国公司更加注重社会责任和劳工权益。

消费者可以通过选择购买那些关注社会责任和环境保护的产品,来支持那些具有良好社会形象的公司。

人权、劳工标准与劳工权益保护

人权、劳工标准与劳工权益保护

联合国关于人权的 主要法律文书
--世界人权宣言 世界人权宣言 --公民政治权利公约 公民政治权利公约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 经济、 经济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禁止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 禁止酷刑和其它残忍、 禁止酷刑和其它残忍 人格的待遇和处罚公约 --保护所有迁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保护所有迁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个人行使权利的前提: 个人行使权利的前提: 每个人对社会负有责任。 每个人对社会负有责任。 每个人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行使自己的自由权, 行使自己的自由权,并尊重他 人的权利和自由。 人的权利和自由。
世界人权宣言
第二部分
国际劳工标准、 国际劳工标准、 基本劳工权益与我国的实践
一、国际劳工组织(ILO)的建 国际劳工组织( ) 立及其活动
5
工时方面的国际劳工标准
13个公约,8个建议书,包括: 个公约, 个建议书 包括: 个建议书, 个公约 1、工作时间 、 2、周休息时间 、 3、节假日工资 、 4、减少工时(40小时工作制) 小时工作制) 、减少工时( 小时工作制 5、非全日制 、 6、运输工作时间 、 7、夜间工作时间 、
主要工时公约
--批准公约 --批准公约 --提交报告 --提交报告 1、第一次和第二次报告 、 2、定期报告 --两年报告: --两年报告:核心标准和优先标 两年报告 准 --五年报告:其它标准 --五年报告: 五年报告
(三)国际劳工标准的实施监督机制 1、正常监督机制及其执行机构 - 标准实施专家委员会 - 劳工大会标准实施委员会
我国企业职业安全 卫生方面的主问题

国际劳工标准

国际劳工标准
国际劳工标准
2007年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的图书
目录
01 什么是
02 《》
《国际劳工标准》是2007年4月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佘云霞、王祎。本书详细全面 的介绍了国际劳工标准的概念、地位、作用以及历史沿革,并详尽地介绍了国际劳工标准的具体内容。
什么是
[ILS]
分类
国际劳工组织
国际劳工标准按其内容可分为下列各类:
(1)核心劳工标准,包括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废除一切形式的强迫和强制劳动、有效地废除童工劳动、 同工同酬以及消除就业与职业歧视。
(2)劳动专业类标准,包括促进就业、社会政策、劳动管理、劳资关系、工作条件、职业安全卫生、社会保 障等方面的公约。
(3)针对特定人群的标准,包括关于妇女、童工和未成年工、老年工人、残疾人、移民工人、海员、渔民、 码头工人、家庭工等特定人群的公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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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目录
国际劳工标准本书分为三部分。上篇主要介绍了国际劳工标准相关的一些概念、基本理论等基础知识;中篇 主要介绍的是国际劳工标准的实施主体以及其在全球范围的实施状况;下篇则着重介绍了国际劳工标准在中国的 实施情况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
本书的内容深入浅出,首先从基本概念的界定人手,细致、全面地介绍了国际劳工标准的概念、地位、作用 以及历史沿革,并详尽地介绍了国际劳工标准的具体内容。对于国际劳工标准的实施,本书特别强调了除常见的 通过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批准公约的方式以外,通过协议方式、制定生产守则等途径也是有效实施劳工标准的方 式。
本书不仅适合本科生使用,广大的政策制定者、工会工作者、企业家代表、专业学者,以及普通的劳动者都 可以从本书中获得启示,参与到对国际劳工标准的研究和实践应用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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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阶段:1983年至今
15、1951年同酬公约(第100号公约):要求各 会员国促进并保证实行男女同工同酬。我国19 90年批准。 16、1976年(国际劳工标准)三方协商公约(第 144号公约):要求承诺保证就国际劳工组织 活动的有关事宜,在政府、雇主和工人的代表 之间进行有效协商。我国1990年批准。 17、1983年(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第 159号公约):要求各会员国制定实施有关残 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的国家政策。我国1987年 批准。
2、集体谈判
1949年《组织权与集体谈判权公约》 (第98号):对于雇主或雇主组织同 工人组织之间进行自愿谈判的机制, 政府应当采取适合本国国情的鼓励措 施,并促进其充分地发展与运用,以 使双方通过签订集体协议来规定工人 的就业条件。
1951年,第91号《集体协议建议书》对集 体协议作了界定,论述了集体协议的效果。 1981年,第154号《集体谈判公约》和163 号《集体谈判建议书》:应采取措施,促 使适用于一切经济部门,并为所有的雇主 组织和工人组织所接受,并把实施范围逐 步扩大到涉及工作条件、雇佣条件和劳动 关系的保个方面。对于国营部门和国家机 关的集体谈判,应有“实施专门的谈判方 式”。
第二个阶段:1949年到1971年
台湾当局用中国名义,非法“批准”了23个公 约。 1972年9月25日,当时的外交部长姬鹏飞代表 中国政府致函联合国秘书长,表示对台湾当 局批准的任何条约都是非法的,无效的。 1983年6月,我国恢复在劳工组织的活动之后 通知国际劳工局,宣布台湾当局批准的23个 公约为非法、无效的,由国际劳工局予以撤 销。
《劳动法》第15条:禁止用人单位 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002年10月,全面修订《禁止使用 童工规定》。
三、中国在劳工标准方面与贸易伙伴间所发生的纠纷
• 1、美国劳联-产联起诉中国案 2004年3月16日,美国最大的工会组织劳联 -产联向美国总统布什递交了针对中国 劳工权利和劳工标准的301调查申请,共 103页。
国与国际劳工标
五、中国已经批准的国际劳工标准 • 第一阶段:1919年-1949年10月1日 旧中国批准了14个公约:
1、1920年最低年龄(海上)公约(第7号 公约):规定儿童在14岁以下者,不得 受雇用或工作于船舶上。 2、1921年结社权(农业)公约(第11号公 约):要求承允保证农业工人取得与工 业工人同等的集会结社权,并废除限制 农业工人集会结社权的一切法令或其他 规定。
5、童工问题
第138号公约规定:凡是参加该公约 的国家都有义务采取适当的国家政 策,保证符合青少年的身体和智力充分 发育的水平。任何情况下许可就业 的最低年龄都不得低于15周岁。
《宪法》第49条:婚姻、家庭、母亲和儿 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 儿童 1985年11月5日,《关于严禁使用童工的通 知》:各地劳动行政部门、乡镇企业主管 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工会组织要加 强对企业、事业单位,尤其是城乡集体企 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招工、用工管 理监督、检查。
3、1921年每周休息(工业)公约(第14号公约):规定工 业企业全体职工应于每七日的期间内享有连续至少二十四 小时的休息时间。 4、1921年最低年龄(扒炭工及司炉工)公约(第15号公 约):规定凡十八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得受雇用或工作在 船舶上充任扒炭工或司炉工。 5、1921年未成年人(海上)的体格检查公约(第16号公 约):规定任何船舶对于十八岁以下的儿童或未成年人的 使用,应以提出其适宜于此种工作并经主管机关认可的医 生签字的体格检查说明书为条件。 6、1925年同等待遇(事故赔偿)公约(第19号公约):要 求承允对于已批准本公约的任何其他会员国的人民在其国 境内因工业意外事故而受伤害者,或对于需其赡养的家属, 在工人赔偿方面,应给予与本国人民同等的待遇。
21、1978年劳动行政管理公约(第150号公约):规 定劳动行政管理的作用和职能为从事国家劳动政策 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准备、实施、协调和监督检查, 对就业、失业和不充分就业问题、以及劳动者的工 作和生活条件各方面问题进行研究解决,为雇主和 工人及其各自组织提供服务。 22、1988年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第167号公约): 规定批准国应参照国际标准制定有关建筑业安全卫 生的法律和条例并使之生效,在建筑施工中应明确 雇主、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为保证安全生产所应负 的责任,确保建筑工地安全卫生的工作条件。公约 还对建筑施工工作场地、机械、作业方式、以及工 人的个人防护和急救措施等做了具体规定。
我国《劳动法》:企业职工一方与企 业可以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由工 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 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 签订。 2001年《工会法》第20条第二款:工 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被告企业化管 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 体合同。
3、强迫劳动
• 1930年,第29号《强迫劳动公约》 • 1957年,第105号《废除强迫劳动公 约》第2条:强迫劳动指一个人在处 于处罚的威胁下被迫从事非本人自 愿的一切劳动或作服务工作。
1951年,第92号《自愿调解和仲裁建议 书》:凡已自愿决定采取调解或仲裁程度 的争议,以及在争议正在调解或仲裁的过 程中,应鼓励双方不要采取罢工或关厂行 动,并鼓励接受仲裁仲裁结果。 第87号公约,谈判权是工人或其组织促进 或捍卫其职业或经济利益的合法手段,但 出于纯粹政治目的的罢工或在集体谈判之 前举行的罢工不在本公约保护范围内。
• 2、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与国际劳工标准 问题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 自由贸易协议》--附加《劳动合作谅 解备忘录》的签署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 出版、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工会法》: (1)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折工人阶 级的群众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 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2)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工资收入 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 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教育程度,都有 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 阻挠和限制。 (3)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 工会的建议,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7、1926年海员协议条款公约(第22号公约):要求船主 或其代表应与海员双方签定协议。 8、1926年海员遣返公约(第23号公约):规定海员在受 雇佣期间或在受雇佣期满时被送登岸者,应享有被送 回本国或其受雇用的港口或船舶开航的港口的权利。 9、1928年确定最低工资办法公约(第26号公约):要求 承允制定或维持一种办法,以便能为那些在无从用集 体协议或其他方法有效规定工资且工资特别低廉的若 干种行业中工作的工人,确定最低工资。 10、1929年标明重量(航运包裹)公约(第27号公约): 规定凡在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国境内交付总重量在一 千公斤或以上的任何包裹或物件,由海道或内河运送 者,应在未装上船舶之前,标明其总重量于该包裹或 物件外面。
11、1932年伤害防护(码头工人)公约(修正)(第3 2号公约):规定工人往来在装卸工作场所所需通过 的船坞、码头、埠头或其他类似处所的任何要道及 岸上的任何此种工作场所均应适当顾及用此要道或 工作场所的工人的安全而加以维护。 12、1935年井下劳动(妇女)公约(第45号公约): 规定凡女性概不得使用于任何矿井的井下劳动。 13、1937年最低年龄(工业)公约(修正)(第59号 公约):规定凡儿童在十五岁以下者,不得受雇用 或工作在任何公营或私营工业企业。 14、1946年最后条款修正公约(第80号公约)
18、1990年化学品公约(第170号公约):要求会员 国制定和实施一项有关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 政策。我国1994年批准。 19、1964年就业政策公约(第122号公约):要求会 员国宣布并实行一项积极的政策,其目的在于促进 充分的、自由选择的生产性就业。我国1997年批准。 20、1973年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公约): 要求会员国制订有关法律规定,保证最低就业年龄 不低于15岁,目的是消除童工劳动。我国1998年批 准。
4、平等就业权
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 (第111号)对歧视下了定义:根据 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观 点、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所做出的 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其结果是 剥夺或损害在就业或职业上的机会 或待遇上的平等。
1994年11月17日,原劳动部发布《农村劳 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一个 农民如果想要到外省,必须到本人户口所 在地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并领取 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到达用人单位后, 须凭出省就业登记卡领取当地劳动部门分 发的外来人员就业证,证、卡合一生效, 简称流动就业证,作为流动就业的有效证 件。
• 23、1999年最恶劣形式童工劳动公约 • 24、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 • 25、1981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
二、中国与核心劳工标准
1、自由结社 1948年《结社自由与保护组织权公 约》(第87号):凡个人和雇主,均 应没有任何区别地有权建立他们自己 选择的组织,以及仅依有关组织的章 程加入他们自己选择的组织,而无须 事前得到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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