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交易规则(黄金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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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贵金属交易所PPT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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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贵金属交易所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黄金交易平台: 1、政府控股的正规交易平台;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是依据 国务院关于《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 的意见》(国发20号文【2006】)文件精神, 由天津市政府批准,由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控股, 在天津滨海新区注册登记的公司制交易所。由 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进行监督。
提货费包括加工费、运输费等,收取标准为每克14元 人民币;交货费包括检验费、重铸费等,收取标准为每克 6元人民币。提货费、交货费由综合会员收取。
七、保证金
现货延期交收交易采用预付交易保证金的形式进行。投 资者预付保证金不低于成交金额的8%。只需要付8%的 保证金就可以进行交易,是12.5倍的杠杆交易,是目前中 国杠杆最高的交易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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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贵金属交易所
八、银行托管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综合会员,以及客 户的资金统一由国内银行委托管理,客户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以及会员单位的资金 全部由银行托管,给与客户资金很好的安 全保障。
九、清算
现货延期交易实行t+1的集中资金清算 原则
和股票一样当日平仓后当日不能提取现 金等第二日银行和交易所清算后方可取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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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贵金属交易所
三、交易方式 1.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或网络与综合会员进行现货全额
交易和现货延期交收交易,可以做多和做空t+0双向交易。 2.现货全额交易必须在账户内存入欲购买金条等值的
人民币,买入的金条可以选择提货或者再次卖出,已经提 货的金条可以到综合会员柜台卖出。
3.现货延期交收交易指的是按即时的价格买卖金条,延 迟至第二个工作日后的任何工作日进行实物交收的交易行 为,交易时支付8%的保证金,如果需要实物交收时,结 清剩余货款;交易时最少交易量为1000克或1000克的整 数倍。

天津贵金属交易模式分析

天津贵金属交易模式分析

内容摘要2006年6月,《国务院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明确天津滨海新区为国家综合改革试验区,并“鼓励天津滨海新区进行金融改革和创新,在金融企业、金融业务、金融市场和金融开放等方面的重大改革,原则上可安排在天津滨海新区先行先试”。

2009年10月,国家批复《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金融创新专项方案》,要求天津加快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创新。

天津贵交所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由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发起设立并相对控股的一家公司制交易所。

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第三极",多家金融改革和创新的新项目在天津滨海新区孕育、成长,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便是其中一个。

天津贵交所主要经营黄金、白银等贵金属的现货延期交易,全天24小时的交易时段和白银合约在我国属于首创。

关键词:贵金属交易;交易模式;天津目录引言 (1)一、天津贵金属交易所将结束国内黄金行业混乱局面 (1)二、天津贵金属交易所的市商模式是世界黄金市场和商品市场的主流模式 (1)三、天津贵金属交易所的特点 (2)四、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投资优势 (3)(一)24小时交易 (3)(二)双向获利 (3)(三) T+0交易 (3)(四)全国唯一做市商(OTC)交易机制 (3)五、天通金叫停 (3)六、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 (4)(一)疏堵并举是原则 (5)(二)完善立法是基础 (5)参考文献 (9)引言天津市政府日前印发了《关于同意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有限公司正式运营的批复》(简称《批复》),同意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有限公司正式运营,要求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有限公司按照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要求,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建立和完善贵金属场外交易市场。

《批复》还明确,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天津市金融办对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有限公司实施监管。

业内人士对此分析表示,天津贵金属交易所的正式运营,说明只有符合相关规定和程序、合法运营的各类交易所才能长期发展。

买金条的法律规定(3篇)

买金条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黄金作为一种重要的投资和保值工具,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

在我国,购买金条受到一系列法律法规的规范。

以下将从多个方面详细阐述买金条的法律规定。

一、黄金市场管理的基本原则1. 合法性原则:购买金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非法买卖黄金活动。

2. 公平交易原则:黄金交易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3. 风险自担原则:购买金条的风险由购买者自行承担,交易双方应充分了解黄金价格波动风险。

二、黄金市场管理制度1. 黄金市场准入制度:从事黄金交易的企业和个人,必须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许可,方可从事黄金买卖业务。

2. 黄金交易场所:黄金交易应当在合法的黄金交易场所进行,如上海黄金交易所、天津贵金属交易所等。

3. 黄金交易品种:我国黄金市场交易品种主要包括黄金现货、黄金延期、黄金期权等。

4. 黄金交易规则:黄金交易应遵循相关交易规则,如保证金制度、价格波动限制等。

三、购买金条的法律规定1. 购买主体资格:购买金条的主体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 购买渠道:购买金条可以通过合法的黄金交易场所、银行、金店等渠道进行。

3. 购买合同:购买金条时,应与销售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4. 购买凭证:购买金条后,应妥善保管相关凭证,如发票、合同等,以备日后查询或维权之用。

四、黄金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金管理条例》:该条例明确了黄金市场管理的原则、机构设置、交易规则等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的规定,适用于黄金交易合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保护消费者在黄金交易中的合法权益,对经营者有严格的规范。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该法规定了对黄金交易进行反洗钱监管,防止利用黄金交易进行洗钱活动。

五、黄金交易的风险防范1. 了解黄金市场:购买金条前,应充分了解黄金市场的行情、价格波动等因素。

黄金td交易规则

黄金td交易规则

黄金td交易规则
黄金TD交易规则是指在黄金TD(黄金跨期交割)市场中,各交易所或平台制定的交易准则和规定。

以下是一般的黄金TD交易规则:
1. 交易时间:黄金TD交易通常在交易所规定的特定时间段内进行,例如每周一至周五的特定交易时间段,具体时间根据交易所而有所不同。

2. 合约规格:黄金TD合约的规格包括合约单位、最小变动价位、合约到期日期等。

交易者需要了解和遵守所选择交易的黄金TD合约的规格。

3. 保证金要求:交易者在进行黄金TD交易时需要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以保障交易风险。

保证金要求不同交易所或平台有所不同。

4. 止盈和止损:交易者可以设置止盈和止损订单,以控制风险和实现预期盈利。

止盈订单是在达到一定盈利时自动关闭或部分关闭交易;止损订单是在达到一定亏损时自动关闭或部分关闭交易。

5. 资金管理:交易者应合理管理资金,避免过度投资或超出自身承受能力范围的交易。

建议根据自身的经济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制定合理的资金管理策略。

6. 市场风险:黄金TD交易存在市场风险,价格波动可能导致
交易损失。

交易者应充分了解黄金市场的特点和风险,并采取适当的风险管理措施。

以上是一般的黄金TD交易规则,具体的规则和细节可能因交易所、平台或国家而有所不同。

在进行黄金TD交易前,建议仔细阅读和了解交易所或平台的具体规定,并遵守相关的交易规则。

天津贵金属现货白银交易规则

天津贵金属现货白银交易规则

交易资金监管
由天交所指定银行进行三方存管
白银交易规则
交易品种 交易代码 交易单位 白银 AG9999 现货白银 15千克/手
报价单位
变动价位 交易时间
元/千克 (人民币报价)
1元/千克 北京时间每周一早上08:00至周六凌晨04:00不间断交易 (结算时间、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国际市场休市除外)
结算时间
建仓价合约单位手数82651000g2842400建仓价合约单位手数平仓价合约单位手数82651000g22951000g28建仓价合约单位手数2持仓天数2651000g22持仓天数2021321么么么么方面sds绝对是假的产品优势对比比较项目交易时间交易模式杠杆比例交易佣金买卖差价交易单位涨跌幅度24小时t0双向125倍单边8结算价的万分之八1000克手不限制现货白银24小时t0双向125倍单边810元千克15千克手不限制纸黄金24小时t0单向没有杠杆不收佣金10克起交易不限制黄金td10小时t0双向10倍约19没有差价1000克手7黄金期货小时t0双向定时交割最高15倍约2没有差价1000克手5黄金股票小时t1单向没有杠杆约20没有差价100股手5到10为了让大家更清楚的了解到天通金及现货白银的投资优势我们通过一个简单的产品对比表来与其它产品进行比较具体内容如下
天交所交易业务及特点
交易所以伦敦现货黄金、白银市场价格为基础,综合国内市场黄 金、白银价格及中国银行人民币兑美元的基准汇率,连续报出现 货黄金、白银的人民币每克买价及卖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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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唯一采用24小时交易的金融衍生品 全国唯一采用国际同步报价的金融衍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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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5 6 7
全国保证金杠杆最高(12.5倍)的金融衍生品
4.获取交易帐号
10.进行正式交易

天津贵金属资料大全PPT公开课(36页)

天津贵金属资料大全PPT公开课(36页)

什么是现货延期交 易:
现货延期交易是相对全额交易的现货品种来 说的。通常是采用一定比例的保证金认购现货 合约,且不限定最后交割日的一种现货交易。 虽然具备双向和杠杆放大的特征,也具备了套期 保值等功能。但它交易的是现货实物,与期货仍 有本质上的区别。
主要名词解释
头寸:也称为“头衬”就是款项的
意思,是金融界及商业界的流行用语。
它不是实际的盈利或亏损。
结算盈亏:在每日无负债的结算方式下,指收盘后由于
结算价变动而引起的盈亏,它产生实际的资金变动,直接结转 到资金账户中。
平仓盈亏:盘中持仓被平仓引起的盈亏,它是实际的盈
利或亏损。
算法公 持式仓价= 建仓价<当日持仓> 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历史持仓﹥
浮动盈亏=(最新价- 持仓价)*持仓数量*方向*合约单位 结算盈亏=(结算价- 持仓价)*持仓数量*方向*合约单位 平仓盈亏=(平仓价- 持仓价)*平仓数量*方向 总盈亏= 浮动盈亏+平仓盈亏<结算前> or 结算盈亏+平仓盈 亏<结算后>
员工培训手册
主讲内容
产品 知识
开户流 程
平台 演示
企业简介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是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 改委批复的《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金 融创新专项方案》中明确提出支持天津产权交易 中心增加交易品种.是经天津市政府批准,由天 津产权中心为主发起,在天津滨海新区注册的公 司制法人。主要为金银等贵金属的现货及现货延 期交收交易提供电子交易平台和相关服务。
限价点差:下限价单时交易界面的价格与商品报价所相差 的点数。
指定银行托管账户:按资金由第三方托管原则,交易 所与银行签订接口协议后,将为客户及会员指定银行托管 账户。客户需将交易保证金存入托管账户。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客户分级管理细则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客户分级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客户差异化的管理,给不同风险承受能力的客户提供更具针对性的金融服务,依据《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交易规则》以及其他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客户分级业务由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部门、风控部门、结算部门共同负责管理。

第三条此办法适用于该细则实施以后激活的所有客户。

第二章保证金管理第四条客户的交易保证金是指客户进行交易需要占用或冻结的资金。

客户的交易保证金分为以下三种:一、建仓保证金:是指客户发出市价建仓指令并保障其成功成交所占用的保证金;二、持仓保证金:是指客户需要维持其持有持仓所占用的保证金;三、冻结保证金:是指客户发出指价建仓指令并保障其到达指定价格后成功成交,由系统自动冻结的保证金。

第五条客户的交易保证金比例是指客户进行交易需要占用或冻结的保证金适用的比例。

客户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分为以下三种:一、建仓保证金比例:是指客户发出市价建仓指令并保障其成功成交所占用保证金适用的比例;二、持仓保证金比例:是指客户需要维持其持有持仓所占用保证金适用的比例;三、冻结保证金比例:是指客户发出指价建仓指令并保障其到达指定价格后成功成交,由系统自动冻结保证金适用的比例。

第六条交易所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客户的交易保证金比例。

第三章客户分级管理第七条客户权益是指新客户激活前资金账户中的实际资金余额或每个交易日休市结算进行各种费用以及其他资金的划拨以后客户资金账户的实际资金余额。

第八条客户分级是指将所有客户根据其资金权益的不同划分为不同的级别,各级别适用不同的交易权限和标准。

第九条交易所根据客户的资金权益实行动态化的客户分级管理,每个级别适用于不同的保证金比例以及产品合约建仓权限。

第十条客户级别分配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休市结算期间。

第十一条在休市结算期间对所有客户的期末权益进行统计完成后,按照设定的标准进行客户保证金的级别分配,确定其下一交易日适用的建仓保证金比例。

黄金交易所及规章制度

黄金交易所及规章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1983年6月15日国务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金银的管理,保证国家经济建设对金银的需要,取缔金银走私和投机倒把活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金银,包括:(一)矿藏生产金银和冶炼副产金银;(二)金银条、块、锭、粉;(三)金银铸币;(四)金银制品和金基、银基合金制品;(五)化工产品中含的金银;(六)金银边角余料及废渣、废液、废料中含的金银。

铂(即白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属于金银质地的文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的规定管理。

第三条国家对金银实行统一管理、统购统配的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境内机构)的一切金银的收入和支出,都纳人国家金银收支计划。

第四条国家管理金银的主管机关为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管理国家金银储备;负责金银的收购与配售,会同国家物价主管机关制定和管理金银收购与配售价格,会同有关国家主管机关审批经营(包括加工、销售)金银制品、含金银化工产品以及从含金银的废渣、废液、废料中回收金银的单位(以下统称经营单位),管理和检查金银市场;监督本条例的实施。

第五条境内机构所持的金银,除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留用的原材料、设备、器皿、纪念品外,必须全部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处理、占有。

第六条国家保护个人持有合法所得的金银。

第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计价使用金银,禁止私相买卖和借贷抵押金银。

对金银收购的管理第八条金银的收购,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

除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委托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金银。

第九条从事金银生产(包括矿藏生产和冶炼副产)的厂矿企业、农村社队、部队和个人所采炼金银,必须全部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

前款所列生产单位,对生产过程中的金银成品和半成品,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管理,不得私自销售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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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交易规则(黄金篇) (暂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产品标准及报价-------------------------------------------4 第三章 交易方式-------------------------------------------------8 第四章 收费标准-------------------------------------------------18 第五章 清算-----------------------------------------------------15 第六章 交割-----------------------------------------------------12 第七章 代理业务-------------------------------------------------20 第八章 异常情况处理---------------------------------------------20 第九章 风险管理-------------------------------------------------20 第十章 信息管理-------------------------------------------------21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22 第十二章 调解与处罚-----------------------------------------------11 第十三章 附 则---------------------------------------------------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黄金交易行为,维护正常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交易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宗旨,组织特别会员及综合会员开展黄金现货及现货延期交收业务。客户与综合会员交易,综合会员与特别会员交易。 第三条 会员是指根据黄金等贵金属交易有关法律、法规及《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交易所审核批准,从事黄金等贵金属交易活动的特许黄金交易商。

第二章 产品标准及报价 第四条 综合会员推出实物黄金投资金条,成色为AU9999,规格为200克/条,指定国内知名生产厂商生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4134—2003,经交易所认定方可用于交割;会员保证一定现货存量并承诺对售出金条进行回购。 第五条 综合会员推出的实物黄金投资金条,必须具有以下要素:经交易所认定的金条编码,金条生产厂商标识和综合会员的品牌名称。 交易所将根据市场情况适时推出其他符合法律要求的交易产品。 第六条 报价原则:交易所以伦敦现货黄金市场价格为基础,综合国内黄金市场价格及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兑美元基准汇率,连续报出现货黄金的人民币中间指导价。会员根据交易所点差管理办法,在交易所中间指导价的基础上,报出买入价及卖出价。 第七条 报价单位:人民币元/克,报价保留两位小数。 第八条 报价时间:每周一至周五开市(结算时间、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国际市场休市除外), 周一早8:00至周六早4:00 结算休市时间:交易日内,凌晨4:00至7:00; 具体开市、休市时间以交易所通知为准。

第三章 交易方式 第九条 客户可自行选择通过电话或网络系统与综合会员进行现货全额和现货延期交收交易。 第十条 现货全额交易前,客户必须在交易所指定的会员实物交割账户存入与欲购买金条等值的人民币资金,买入的金条可选择提货或再次卖出;客户如需卖出已提货的金条,可直接通过综合会员柜台卖出。 第十一条 延期交收交易是指按即时价格买卖金条,延迟至第二个工作日后任何工作日进行实物交收的交易行为,交易时支付一定比例的交易保证金,实物交收时结清剩余货款。 第十二条 现货延期交收业务交易量为1000克的整数倍,最小交易量为1000克。 第十三条 交易保证金:延期交收交易采用预付交易保证金的形式进行。客户预付交易保证金为成交金额的8%-40%。 第十四条 风险保证金:会员须向交易所指定的银行保证金账户预存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不能与任何的自然人储蓄账户建立保证金转账对应关系,只能与会员在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之间办理签约转账。交易所按会员预存保证金金额,计算会员的最大持仓亏损。 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保证金比例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现货全额交易及延期交收交易均可向综合会员进行交割申报,提取或交收实物金条,需支付提(交)货费。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客户在参与金条交易过程中,需支付如下费用:手续费、延期费、提货费、交货费等。 第十七条 手续费收取标准为不超过成交金额的万分之八,其中交易所收取万分之三,其余部分由综合会员收取。 第十八条 延期费收支标准由交易所价格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客户持有头寸,隔夜需按价格监督委员会确定的延期费率缴收延期费。延期费由综合会员收付。 第十九条 提货费包括加工费、储运费等,收取标准为每克14元人民币;交货费包括检验费、重铸费等,收取标准为每克6元人民币。提货费、交货费由综合会员收取。国家规定的税收由卖方负责。 第二十条 客户的交易保证金须打入交易所指定银行托管账户,相关交易费用由交易所代会员统一收取。会员不得再收取客户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以上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五章 清算 第二十二条 延期交收交易实行集中、T+1的资金清算原则。 “集中”是指由交易所和托管银行对会员及客户资金统一进行清算。 “T+1”是指交易所对客户和会员每笔交易所产生的盈亏及费用在第二个工作日内进行资金清算。 第二十三条 会员及客户须在交易所指定的银行开立资金清算账户;资金托管银行根据交易系统每日结算数据,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资金清算。 第二十四条 综合会员及客户可通过交易系统实时查询资金清算明细数据,如有异意,24小时内向交易所提出复核申请。

第六章 交割 第二十五条 延期交收交易的实物交割地为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包括交易所授权的综合会员所在地的交割仓库)。 第二十六条 持有黄金多头的客户在每个交易日上午10点至下午4点可向综合会员进行提货申报(客户在此之前须向其保证金账户内存入足额货款),提取实物黄金;持有黄金空头的客户在每个交易日上午10至下午4点向综合会员进行交货申报,将金条交与综合会员,结清货款,完成交割。 第二十七条 客户申请交割实物黄金的数量须为1000克的整数倍,最少交割数量为1000克。具体交割数量及交货、付款期限如下:

交割金条数量(G) 交货、付款期限 1000克≤G<5000克 10个工作日

5000克≤G<20000克 20个工作日 20000克≤G 双方商定 构成交收违约的,由违约方根据交易保证金比例支付违约金给守约方。

第七章 代理业务 第二十八条 代理业务是指客户通过代理商开户,与综合会员进行金条交易的活动,其程序是: (1) 客户委托代理商办理开户手续,双方签署《代理协议书》,代理商协助客户与综合会员签署《客户协议书》; (2) 交易所实行客户编码登记备案制度,客户开户时应由综合会员按交易所统一的编码规则进行编号; (3) 每笔交易由客户通过电话或电子化方式直接向综合会员下达指令。 第二十九条 客户也可直接与综合会员签署《客户协议书》并办理开户手续进行交易。

第八章 风险管理 第三十条 交易所对客户实行单笔最大交易限额制度及最大持仓限额制度(客户单笔最大 下单量为10000克,最大持仓量为60000克, 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当客户持仓达到最大限额时,不得再向同或相反方向开仓交易。 第三十一条 交易所实行强行风险控制制度,当客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会员对其买入或卖出的金条实行强行平仓: (一) 交易系统以客户账户买入和卖出金条的风险率来衡量客户风险情况,风险率=客户账户净值÷持仓占用交易保证金,当客户账户风险率小于100%时,客户交易保证金不足,由综合会员通知客户需要追加交易保证金(此提醒只是作为综合会员的人性化提示,并不构成综合会员的义务),否则客户只能减少买入或卖出的金条,直至客户账户风险率等于或者大于100%。当客户账户风险率小于50%时,会员将客户剩余持仓进行全部强行平仓; (二) 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三) 根据交易所紧急措施应进行强行平仓的; (四) 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采取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第九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三十三条 异常情况是指不可抗力的突发事件以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在报价及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交易所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所的原因导致报价无法正常进行; (二)交易所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出现以上所述异常情况时,交易所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报价、限期平仓、强行平仓、限制取款等紧急措施。 第三十五条 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须予以公告。 第三十六条 因异常情况交易所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第十章 信息管理 第三十七条 交易所发布当日市场行情及市场有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 交易所发布的信息包括: 交易品种的最高价、最低价、最新价以及其他需要公布的信息。 第三十九条 交易所为会员和客户提供相关信息的查询。 第四十条 交易所产生的信息归交易所所有。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和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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