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规定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毕府办发〔2022〕2号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毕节市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2月8日毕节市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岗位设置类别第三章岗位安置对象第四章岗位开发和申报第五章招募和管理第六章岗位补贴标准和资金渠道第七章岗位补贴发放第八章退出机制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工作,坚决守住乡村就业困难人员收入底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公益事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鼓励农村劳动力通过市场渠道就业。
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就业的乡村就业人员,可用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过渡安置就业。
第三条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是指在乡村范围内(含易地搬迁安置区),由各类单位开发使用、行政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认定,以实现公共利益、促进乡村振兴和安置乡村就业困难人员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除国家和省级有专门规定不宜纳入的岗位之外,全市党政系统新增在乡村两级使用、由财政经费保障的编外临聘人员,原则上全部纳入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管理。
确因岗位性质特殊,乡村就业困难人员不能胜任或本乡(镇)内无符合条件的乡村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经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县级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可以不纳入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
公益性岗位二次上岗政策_公益性岗位政策解读

公益性岗位政策解读
一、公益性岗位的范围是哪些?
公益性岗位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发并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用于过渡性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主要包含哪些类型?
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
(一)协助管理类岗位。
主要指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和职能机构从事公共事务管理的非营利性服务岗位。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岗位:基层就业服务协管、劳动仲裁调解、劳动保障协管、社会保险协理、扶贫开发、医疗计生防疫、食品药品监管、司法宣传调解、民政协管、交通协管和文明劝导等。
(二)公共服务类岗位。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岗位:公共环境绿化、公共环境卫生保洁、公用设施维护、道路维护、治安巡逻、文化科技体育服务、助残服务等。
三、哪些人员属于公益性岗位的安置对象?
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以及我市户籍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员和登记失业“4050”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残疾人、刑满释放人员、戒毒康复人员、去产能
企业职工、退役军人等。
四、公益性岗位的劳动报酬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公益性岗位招用人员劳动报酬,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按照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计算)。
五、公益性岗位补贴如何申请?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于每年2月和7月向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六、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享受期限是多久?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最长不超过5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二〇〇九年五月份信息采用情况通报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二〇〇九年五月份信息采用情况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09.06.08•【字号】喀署办发[2009]94号•【施行日期】2009.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二〇〇九年五月份信息采用情况通报(喀署办发[2009]94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单位,中央、自治区驻喀单位:五月份行署办公室采用各县(市)、地直及中央、自治区驻喀各单位政务信息375条,其中:采用各县(市)信息287条,地直及中央、自治区驻喀各单位信息88条。
喀什地区被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处采用信息15条,县(市)直报点信息未被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处采用。
现将二○○九年五月份政务信息采用情况予以通报,并将近期信息报送要点下发你们,请按照信息报送要点,认真组织上报信息。
二○○九年六月八日政务信息报送要点当前信息报送要紧密围绕第五届“喀交会”的召开,以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为主线,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新情况新问题,跟踪反馈各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总结行之有效的好做法、好经验。
一、关于经济运行情况。
要密切跟踪分析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国际贸易的变化情况对我区经济发展的影响;我区宏观经济的走势,投资、消费和出口的变化情况,工业生产的趋势,劳动力就业、实体经济和金融市场运行等情况。
特别是加强对关系经济全局的重大问题以及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分析研究,及时报送有深度的综合调研信息。
二、关于保持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中央制定的强农惠农政策、自治区春季农业生产工作会议确定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国际金融危机对农业生产的影响及应对措施;稳定发展粮食生产情况;林果业生产情况;加强农产品市场调控、稳定农产品价格情况;稳定生猪生产情况;奶业振兴规划实施情况;支持农产品加工、促进农产品流通情况;加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情况;加强农业科技服务、提高农产品质量情况;化肥等农资生产供应情况;拓宽农民增收渠道的经验做法;“三夏”工作情况。
2023年喀什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笔试题库及答案解析

2023年喀什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笔试题库及答案解析毕业院校: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 考场:__________ 考号:__________一、选择题1.公开招标项目开标现场,如果投标人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应当()。
A、当场提出询问B、在采购结果公告后提出质疑C、申请暂停开标活动D、及时报告财政部门答案:A解析:开标过程应当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用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故选A。
2.正确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A、30B、20C、15D、10答案:A解析: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三条第四款正确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故选A。
3.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以下哪种情形,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
A、政府购买服务项目B、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C、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D、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答案:B解析: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8〕73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8〕7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8年5月29日青海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作用,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和重点群体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发设置,为就业困难人员和重点群体提供的,实际在岗期间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坚持“谁开发、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按照“严控规模、统筹开发、分级实施、动态管理”的要求进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总体负责辖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规划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和有关政策的制定落实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的筹集、发放和监管工作;各级就业服务部门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就业推荐、退岗等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各用人单位负责对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
第二章岗位开发第五条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开展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类岗位,均可纳入公益性岗位开发范围。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13•【字号】乌政办[2007]64号•【施行日期】2007.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乌政办[2007]64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三日乌鲁木齐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05〕16号)精神,做好公益性岗位认定、管理工作,帮助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上实现再就业,制定本办法。
一、公益性岗位的界定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政策扶持或社会筹资,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主要包括:(一)政府投资开发的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
具体包括劳动保障协管员、交通协管员、基层工会协管员、民政低保协管员、社会保险协管员、社区治安联防协管员、劳动监察协管员、卫生监督(行政执法)协管员等岗位。
(二)社区公益性岗位。
具体包括区、街道、社区开办的非营利性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敬老院等机构;在街道、社区开发的保洁、保绿、保安及社会化服务等公益性岗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保障及公共管理服务岗位。
主要指收发、驾驶、门卫、打字、物业管理等需要招用编制外人员的机关后勤公益性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对象具有本市城镇户口、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一)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二)城镇大龄失业人员(男30岁以上,女25岁以上)且已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进行了求职登记,一年内介绍三次,非本人原因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
喀什残联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喀什残联岗位设置实施方案一、岗位设置目的为了加强残疾人事务管理工作,提高残疾人服务水平,喀什市残疾人联合会决定对岗位进行重新设置和调整。
二、岗位设置范围此次岗位设置范围包括喀什市残疾人联合会下属所有行政、管理和服务岗位。
三、岗位设置原则1. 按需设岗:根据工作需要和工作量,合理设置岗位,确保工作分工合理。
2. 专业化岗位:根据工作特点和要求,为不同的工作设置专业化岗位,确保工作能够高效开展。
3. 人员梯队建设:设立不同级别的岗位,为不同层次的人员提供发展空间。
四、岗位设置方案1. 行政管理岗位:包括办公室主任、部门主任、行政助理等岗位,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2. 服务接待岗位:包括残疾人服务专员、接待员等岗位,负责残疾人服务工作和日常接待工作。
3. 文秘岗位:负责文件起草整理、会议记录和资料归档。
4. 财务岗位:负责财务统计、资金管理和报销审核等工作。
五、岗位设置实施方案1. 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并报喀什市残疾人联合会批准。
2. 根据岗位要求,进行招聘或内部调整,选聘合适的人员。
3. 完成岗位设置和人员调整后,进行岗位培训和岗位适应期。
4. 定期评估岗位设置效果,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六、岗位设置的意义重新调整和设置岗位,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优化工作流程,促进残疾人服务工作的发展。
希望通过此次岗位设置的实施,能够进一步提升喀什市残疾人事务管理工作水平,为残疾人群体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和帮助。
在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过程中,我们将注重加强对残疾人服务能力的培训和提升,鼓励员工不断学习专业知识,提高服务水平。
同时,岗位设置方案也将着重考虑残疾人的需求和特点,确保服务能够更好地满足残疾人的实际需求。
此外,岗位设置实施方案还将突出人才梯队建设的重要性,不断完善晋升机制,为优秀的员工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
通过不断培养和引进具有专业化技能和才能的人才,使岗位设置更加精细化和专业化,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在实施过程中,我们将严格按照政策法规进行招聘和管理,确保所有的岗位设置合乎规定,员工待遇公平合理。
和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和田地区进一步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和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和田地区进一步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和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1.04•【字号】和行办发〔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关于印发和田地区进一步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行办发〔2015〕1号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企业、事业单位,驻和各单位: 《和田地区进一步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月4日和田地区进一步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新政发〔2013〕93号)精神,切实加强新时期红十字会工作,进一步促进红十字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结合和田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当前,和田正处在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经济和社会发展任务十分繁重,人民群众人道需求日益增多,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亟需健全完善。
红十字会以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促进人类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致力于动员社会力量,改善易受损害群体境况,协助政府做好人道领域各项工作。
加强新形势下红十字会工作,有利于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参与社会管理中的作用,促进社会管理创新;有利于广泛传播人道公益理念,传承中华民族扶危济困、敬老助残、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有利于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帮助改善困难群众的生活状况,化解社会矛盾,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各县市、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红十字会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密切支持、加强配合,并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人道服务和各项慈善事业,凝聚推动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强大合力,努力开创地区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新局面。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通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08•【字号】通政发[2014]40•【施行日期】2014.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14〕40)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及各人民团体:《通辽市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已经通辽市人民政府2014年4月18日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 通辽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申请表(略)2. 通辽市公益性岗位招用人员花名册(略)3. 通辽市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申请表(略)2014年5月8日通辽市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等群体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1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遵循的主要原则:统一规划,属地管理,自愿申报,公开招聘。
第三条各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和专项资金筹集使用等工作。
第二章岗位界定和申报条件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以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由政府出资或政策扶持、社会筹资开发的辅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等岗位。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一)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
包括基层社会保障协理员、公安协警员、城管协管员、公路养护员、治安巡防员等辅助性社会公共管理岗位。
(二)社区公益性岗位。
包括在街道社区从事保洁、保绿、保安、家庭服务、社会福利等社会服务性岗位。
(三)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公益性岗位。
和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田地区文物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和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田地区文物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和田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14.03.13•【字号】•【施行日期】2014.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和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田地区文物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驻和有关单位:地区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田地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2014年行署第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3月13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田地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我地区文物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意见》(新政发〔2009〕47号)精神,结合和田实际,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和田古称于阗,地处古丝绸之路南冲要道,自古以来就是联接东西方文明的重要纽带,各族人民在这里互相交流、影响、融合,共同创造了辉煌的古代文明,留下了大量丰富多彩、弥足珍贵的文物古迹。
进一步加强我地区文物工作,对于继承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阐述和田历史,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祖国统一,推动我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当前,受诸多因素影响,我地区的文物古迹及其生存环境受到严重威胁,一些文化遗存特别是古建筑、古遗址的整体风貌遭到破坏;文物非法交易、盗窃和盗掘古墓葬、古遗址等违法犯罪活动尚未得到有效遏制;不合理开发利用文物的情况较为突出;在经济和生产建设过程中,人们的文物保护意识还有待加强。
由于人们生活环境和条件的变迁,一些富有民族特色的文物急待抢救,加强文物保护刻不容缓。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始终站在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文物这一不可再生资源保护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理顺机制,强化措施,加大投入,切实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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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
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工管理与奖惩
【发文字号】喀署办发[2012]4号
【发布部门】喀什地区行政公署
【发布日期】2012.01.20
【实施日期】201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喀什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规定的通知
(喀署办发[2012]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地直有关单位:
《喀什地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规定》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喀什地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试行办法》(新政办发〔2010〕10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和使用,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工作,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政策扶持或政府引导社会筹资,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主要有三类:一是社会公益性岗位。
包括:公安协警员、劳动保障协管员、环保协管员、计生协管员、基层工会协管员、基层司法协管员、村医、城管协管员、卫生清洁员等;二是社区公益性岗位。
包括:社区安全保卫、社区卫生保洁、社区公共环境绿化、停车场管理、社区公共设施维护、社区文化、社区教育、社区卫生、社区体育、社区托老、农村“双语”幼儿园保育员等;三是机关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岗位。
如保安、清洁工等。
第四条加强对公益性岗位的管理:严格控制公益性岗位的开发,适时压缩公益性岗位,建立公益性岗位有效退出机制。
第二章公益性岗位的开发
第五条公益性岗位的开发,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机关、事业单位或社区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具体用人需求,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报财政
部门按程序将公益性岗位补助资金核拨到本行政区域社保经办机构的公益性岗位基金专户。
第六条地区及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情况,县市需将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情况报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