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与依法行政
什么是依法行政处罚(依法行政处罚法)

什么是依法行政处罚(依法行政处罚法)依法行政处罚是什么意思法律主观:设定行政处罚,是国家有权机关创设行政处罚、赋予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职权的立法活动。
行政处罚法根据我国的立法体制,对不同法律文件规定行政处罚的权限划分作出了规定:法律。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具体特征如下:一是处罚主体是行政主体(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制裁。
什么是行政处罚1、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2、什么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3、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实施的惩戒行为。
4、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具体特征如下:一是处罚主体是行政主体(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是什么?1、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且行政处罚须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实施。
2、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实施的惩戒行为。
3、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行政法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范了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行为以及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关系。
行政法法律规定旨在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国家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从行政法的定义、基本原则、主要内容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行政法的定义行政法是指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各种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具有以下特点:1. 涉及面广:行政法涉及国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等各个领域,与公民生活息息相关。
2. 权力与义务并存:行政法既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职权,也规定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3. 既有实体法又有程序法:行政法既规定了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也规定了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程序。
4. 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行政法具有强制性,违反行政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予以制裁。
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行政法规定,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平等地对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因身份、地位、财产等因素而歧视。
2.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行政法规定,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 行政权责统一原则:行政法规定,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明确职权范围,做到权责统一。
4. 合法行政原则:行政法规定,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5. 程序正当原则:行政法规定,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依法进行,确保程序正当。
四、行政法的主要内容1. 行政机关组织法: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设立、职权、组织结构、领导体制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2. 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的许可事项进行审查、决定的法律规范。
3. 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律规范。
4. 行政复议法:规定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律规范。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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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将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规范行政机关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改进行政管理工作、加强廉政建设、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都有重要意义。
保证行政处罚法全面、正确地实施并以此促进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严格依法行政,是各级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政府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对行政处罚法的施行要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认真学习行政处罚法,充分认识实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机关产生的影响。
行政处罚法是规范政府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与行政机关的关系重大,其所确立的行政处罚设定权制度、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听证制度、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制度、政府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等,是对现行行政处罚制度的重大改革,对改革政府机构、转变政府职能和加强政府法制建设都将产生深远影响。
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以积极的态度认真学习行政处罚法,充分认识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重要意义。
各地方、各部门要本着学用结合的原则,抓紧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使行政执法人员掌握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在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组织本地方、本部门的培训工作。
行政处罚法

十三、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谢谢大家!
具体行政行为: 是指国家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 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 表现形式包括: 行政征收、行政许可、 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 裁决、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赔偿 等。通常以具体、完整的行政决定的形 式表现出来。具体行政行为通常具有个 别效力。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 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制定发布 普遍性行为规则的行为。,包括行政主 体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也 包括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措施、发布行政 命令、通知、通告、决议、决定的行为 等。
Biblioteka 地位《行政处罚法》、《行政 复议法》、《行政许可 法》, 被称为行政“法典三部 曲”,是规范政府共同行 为的重要法律。
一、行政处罚的内涵
行政处罚指具有法定管辖权的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 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所给予的一种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 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 其他行政主体。(受委托 的不是处罚主体,是实施 主体) 2、具有客观存在的、有 事实的侵犯行政管理秩序 的违法行为 。 3、对象为行政相对人。 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 4、是损益性的具体行政 行为。即以惩戒为目的、 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 为。
五、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 1、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包括经国务院批
准或者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设立的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例如中国足协)
•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案件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引起的争议,依法由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行政案件的适用法律规范,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本文将从行政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法律规范体系、法律解释原则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的原则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宪法规定的最基本的原则。
在行政案件的适用法律规范中,应当遵循这一原则,确保所有行政相对人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益。
2. 依法行政原则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法律规范。
在行政案件的适用法律规范中,应当强调依法行政原则,确保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合规。
3.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原则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是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的核心原则。
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应当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
4. 程序正当原则程序正当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在行政案件的适用法律规范中,应当强调程序正当原则,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同时,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三、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的体系1.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在行政案件的适用法律规范中,宪法是所有法律规范的基础,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具有指导意义。
2. 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规范,是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的主要依据。
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应当优先适用法律,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3.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的重要依据。
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应当参照行政法规,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4. 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规范,是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的重要依据。
依法行政基本原则的相关法律规定

依法行政基本原则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治国,是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道路,因此,法律上也对依法行政基本原则的规定。
下面是店铺为你整理的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希望对你有用!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依法行政原则是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公务人员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基本要求和根本准则。
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规定了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依法行政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
2、必须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
3、必须维护宪法权威,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4、必须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5、必须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有机结合起来,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
6、必须把推进依法行政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有机结合起来,坚持开拓创新与循序渐进的统一,既要体现改革和创新的精神,又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分类推进。
7、必须把坚持依法行政与提高行政效率统一起来,做到既严格依法办事,又积极履行职责。
依法行政处罚的原则一、处罚法定原则。
处罚法定是行政处罚的核心原则, 贯穿整个行政处罚法的始终。
它是现代行政管理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依法行政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特征, 它是现代行政管理区别干古代社会人治化行政管理的一个基本标志, 现代行政管理本质上是一种法制化管理。
在行政处罚中,实行处罚法定是法制化管理的必然要求, 是行政管理依法行政的具体表现。
为此, 行政处罚法在总则第三条以及在行政处罚的设定、实施机关、管辖、适用和程序等方面的内容规定中, 都十分明确地规定了处罚法定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定原则主要有三层含义:首先, 处罚主体必须是法定的。
其次, 处罚依据必须是法定的。
最后, 处罚程序必须是法定的二、公正、公开原则。
《行政处罚法》总则第四条明确规定,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
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
查应当制作笔录。
•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
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
山东省行政程序特别规定
——行政执法程序
• 第六十九条 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行政机关应当查明事 实,收集证据。 行政机关调查取证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因调查事实、收集证据确需勘查现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通知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 绝到场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载明。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主动出示行 政执法证件,说明调查事项和依据,否则当事人或者有关 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
•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
的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
依法行政的要求
• 权责统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 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 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 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 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 追究、侵权须赔偿。
行政处罚权行使中依法行政问题探析
行政处罚权行使中依法行政问题探析一、一则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争议的案例(一)案情简介某县政府为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设立了行政执法局。
该局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某酒吧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擅自进行装饰装修,安装隔音设施,遂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该酒吧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下列简称《责改决定书》),并同时对该酒吧罚款人民币10万元。
酒吧不服,向该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作出了维持决定。
之后酒吧以行政执法局无权作出《责改决定书》与处罚过重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行政执法局的《责改决定书》及其罚款。
(二)本案争议的问题该案尽管最后以行政执法局改为对酒吧处罚5万元,酒吧撤诉而结案,但却折射出作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重要途径之一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在执法实践中面临的如何严格坚持依法行政的问题。
本案的关键是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局是否有权作出《责改决定书》;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在执法实践中如何与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相互衔接以确保依法行政。
本文将从依法行政的视角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
二、关于相对行政处罚权中依法行政的法律分析(一)行政执法局是否有权作出《责改决定书》依法行政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其首要的原则。
基本含义是指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应依法而为,受法之拘束。
①依法行政要求政府要依法的明文规定行政,这里的“法”,包含《宪法》与各法律、法规与规章。
也就是说,政府的行政行为务必有法的明确规定,即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
前述案例中的行政执法局是该县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下列简称《决定》)与所在省政府对应的文件而设立,集中行使该县20多个职能部门的行政处罚权。
那么,该行政执法局是否有权作出案例中的《责改决定书》呢。
答案是否定的,理由如下:首先,该行政执法局职权范围中并不包含责令改正。
行政处罚法解释
行政处罚法解释行政处罚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它规定了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和程序。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行政处罚法,我们需要对其进行解释和理解。
本文将从行政处罚的定义、适用范围、程序和法定原则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行政处罚的定义和适用范围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主体进行的一种强制性制裁措施。
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包括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主体,如个人、企事业单位等。
行政处罚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和实现法律的效力。
二、行政处罚的程序行政处罚的程序主要包括立案、调查、听证、作出处罚决定和执行等环节。
首先,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违法行为的举报或发现后立案调查。
其次,行政机关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然后,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听证程序,听取相关当事人的意见和证词。
最后,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通知当事人进行执行。
三、行政处罚的法定原则行政处罚的法定原则是行政处罚法的核心原则,它包括法定性、公正性、合理性和适用性。
首先,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依据,即依法行政的原则。
行政机关在处罚时必须明确违法行为所涉及的法律规定,不能凭空捏造罪名或滥用职权。
其次,行政处罚必须公正,即依法平等对待所有违法行为主体。
行政机关在处罚时不能因个人恩怨或其他不正当因素而歧视或偏袒某个当事人。
再次,行政处罚必须合理,即处罚措施必须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相适应。
行政机关在处罚时应当权衡各种因素,确保处罚的公正和合理。
最后,行政处罚必须适用,即处罚措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目的和要求。
行政机关在处罚时应当考虑到违法行为的特点和社会效果,确保处罚的适当和有效。
四、行政处罚的问题与挑战在实际应用中,行政处罚法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行政处罚的力度和公正性仍然存在一定的不平衡。
有些行政机关在处罚时可能过于严厉,而有些行政机关则可能过于宽松。
其次,行政处罚的程序和效率也需要进一步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讲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3月17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同年10月1日起实行。
《行政处罚法》的通过和实行,是中国法治史上的一个里程碑,他体现了诸多的现代法治观念,因此,作为烟草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要贯彻执行好行政处罚法,除准确地认识和理解法律条文本身的含义外,更重要的是要把握《行政处罚法》条文背后所包含的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
根据《行政处罚法》以及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现代法治包含了以下几方面的基本理念:第一,人民主权的观念。
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公仆。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意味着人民是国家权力的主体,是国家权力的源泉,人民的权利是国家权力的基础。
根据社会契约论的观点,国家权力原本是不存在的,只是由于人都是社会的人,社会中的每个个体本性上都有占据更多社会资源发展自己,甚至通过侵犯他人权利赢得自己发展优势的倾向。
为了保证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有平等的发展机会,社会成员之间达成共同协议,即,制定法律,将通过侵犯他人权利发展自己的权利交出不再行使,大家共同遵守。
同时,设立公共的管理机构——国家,由国家根据法律的授权以强制方式对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的人予以法律制裁。
由此,制定法律、设立国家机器,其目的并不是为了一个独立的国家利益的需要,而是为了给社会每一个成员创造平等的发展机会和空间。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契约论的基本精神同样适用于我们。
社会主义的国家不存在自己独立的利益,人民的根本利益就是国家的最大利益,国家机关除了通过税收等法定的途径从社会成员收取必要的费用外,决不可以将国家“权力”变为为部门、地方、甚至个人获取非法利益的工具。
然而。
目前我国财政税费分配体制等相关制度是令人担忧的。
尽管实行了预算外收入收支两条线制度,但是,许多机关的执法人员工资、福利直接与罚没收入挂钩的局面并没有得到有效改变,“利益驱动”型行政执法问题仍然十分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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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与依法行政1 回顾我国法制建设的进展1.1 我国行政执法现状1.1.1 法制建设成果大家都是来自行政机关的,对执法这方面都有比较多的了解,你们肯定对这方面也有很多的体会。
我们国家自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提出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以来,我们国家的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的进展。
法制建设的进展是多方面的,其中包括立法、执法。
在执法方面,这么多年来,我们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其中包括《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还有一系列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
1.1.2 行政执法现状但是在1996年以前,我们国家对行政处罚一直没有一部法律。
大家都知道行政处罚这个行为是行政机关对社会进行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但是长期以来我们国家一直没有这样一部专门规范行政处罚的法律,特别是在1996年以前。
现在可以说情况有所好转,但是也没有根本好转。
行政处罚本来是国家及行政机关对社会进行管理的一种必要的手段,但是这几年来我们行政处罚比较乱、比较滥的情况非常严重,使这种本来是对社会进行管理的一种手段实际上已经变成了一个社会问题。
老百姓对我们一些地方、一些部门存在的乱处罚、滥处罚现象意见非常大,社会上也有各种各样的说法,比如有的说现在什么人戴一个轱辘就可以上街去处罚。
大家在街上、在路上经常看到戴各种各样的袖标、或者是徽章、或者是各种各样的大盖帽非常多,遍地都是。
一个人在街上走不知道什么时候就会有人拦着你,说你违法了,处罚你,非常乱。
现在这种情况依然还有,到处都挂着这个地方禁止停车,违者罚款多少多少,这个地方禁止乱扔东西,随地吐痰,或者禁止摘花什么的,立个牌子,违者罚款多少多少。
就是说什么机关、什么部门、什么单位都可以立一个牌子就可以处罚,很乱。
再一种就是处罚完以后,也不要什么程序,没有什么程序要求,说罚你多少就是多少,你如果不交,或者是申辩几句,就说你态度不好,就要加倍处罚,过去北京也经常遇到这种现象。
过去我骑自行车,有时候可能不注意信号灯,你也不知道是不是闯了信号灯,警察一过来就拦住你,说你违章,罚款。
你要说:“唉呀!你看我没看到,这个怎么回事”。
就说你态度不好,加倍罚款,本来说罚五块钱,你要申辩几句,说十块钱,你再说几句二十块钱。
前几年《焦点访谈》播过一个例子,是发生在我们西北地区,在一个国道上,过来一辆卡车警察拦住后什么话也不说就往窗上给司机递一张条子,罚款十块钱,有司机争辩几句,说:你这个罚款什么呀,我也没有违反什么呀,那个警察也不说话,再撕一张二十块钱,司机跟警察说,你照顾照顾,我这个车是空车,是否少罚点,再撕一张四十块钱。
这个后来《焦点访谈》播了,大家可能看到了,后来得到处理了。
就是说这个处罚它没有一个程序要求,也不说明理由,也不说明依据,想罚多少就罚多少。
你如果有熟人就好说话了,可能你违法了也可以过去了,你没有熟人就是这样,你多说两句就加倍,再说两句又加倍,随意性非常大。
再一个就是罚款以后这个钱里头的问题就更多了,猫腻就更多了,有些本来说罚你十块钱,你说给他五块钱也不要票了,那就算了,五块钱就五块钱,这五块钱拿到哪儿去你也不知道,很多情况下可能执法人员从中中饱私囊,肯定是有。
这种情况就是很乱,本来处罚这种行为是国家管理社会的一种必要手段,是对惩治违法行为的一种必要措施,但是因为我们弄乱了,用滥了,反而失去了它应有的作用,而且带来另一方面的问题,就是使我们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越来越疏远,老百姓对我们政府的情绪越来越对立。
所以朱镕基总理在1998年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以后的记者招待会上说现在乱收费、乱处罚、乱罚款已经是民怨沸腾,我觉得说的很尖锐。
从乱处罚、滥处罚这个问题也可以看出来,我们现在权力的腐败、权力的异化现象非常的严重。
权力本来是用于为人民造福的,为人民谋利益的,但是现在权力反而异化了、变质了,不是用来管理社会,为人民造福,而是被一部分人用于为少部分人谋取利益。
所以这些问题如果不解决,我们一系列的腐败问题、党群关系问题就可能会越来越对立。
当然了,这个问题是我们现在这个社会中存在的一些权力异化、权力腐败,是冰山一角了,是其中的一小部分,但是从处罚这一件事来看,确实是值得引起我们高度重视的。
1.1.3 行政处罚法的制定全国人大作为一个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主要是从事立法和监督工作的,它不直接去执行法律。
全国人大看到这些问题以后,从立法角度思考这个问题,怎么从健全法制角度来解决我们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乱处罚、滥处罚问题。
因此从1990年开始全国人大就着手研究要制定《行政处罚法》,来治理乱处罚、滥处罚现象。
另外一方面,我们行政处罚处理除了乱和滥以外,实践中还存在着另一种现象,也就是软的现象。
乱和滥是其中的一方面,就是权力被滥用了,另一方面也有软的方面,就是有些该处罚的不处罚,或者该处罚的处罚不下去,这种情况也是存在的,所以我们现在很多违法行为得不到纠正,在中国是个很奇怪的现象。
一方面有些处罚特别严,另一方面有些违法行为没人管,没人处理,处理不下去,这里头也有很多原因。
有些是因为法律规定不健全,对有一些违法行为你没有把它作为一种违法行为来对待,把它列为违法行为来处理,使执法机关处理起来没有依据。
另一方面我们执法过程中也有这种情况,你亲戚、朋友、熟人有点违法行为你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也有一些人,那种刺头的、比较刁的你要去处罚他、要去执法他就跟你闹,他一闹我们执法机关就没办法了,就处罚不下去。
1.2 行政处罚法的颁布因此在考虑制定处罚法的时候,同时也考虑到,一方面要治理执法机关存在的乱和滥的现象,另外一方面也要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使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确实该处理的能处理的下去。
所以为了从这两方面考虑,解决这方面的问题,全国人大从1990年就开始着手研究制定处罚法,经过了几年的努力,一直到1996年总理经过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这部处罚法,从我们国家整个的法律体系来讲,这部处罚法主要属于一部行政程序方面的法律。
大家都知道,我们国家整个法律分为各个部门法,就整个国家法律体系来讲我们一般分为七大部门法律,行政法是这七个部门法中的一个部门法,行政法里头又分若干方面,有行政组织方面的法律,有行政程序方面的法律,有行政监督方面的法律,那么《行政处罚法》是关于我国行政程序方面的一个法律。
关于行政程序我们现在没有一个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许多国家都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我们现在还没有制定出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行政处罚法》只是行政程序法中的一个单行法律。
1.3 行政程序方面的几个法律介绍这里我顺便讲一讲关于我们国家行政程序立法方面的一些考虑。
《行政处罚法》是我们关于行政程序中的一个单行法,也是第一个关于行政程序的单行法。
除了《行政处罚法》以外,有关行政程序的、我们已经制定的法律还有一个《行政复议法》。
大家昨天已经听到了,国务院法制办的同志也给大家介绍过了,行政复议也是行政程序的一个法律。
此外正在制定的还有一个“行政许可法”。
大家知道关于行政许可方面现在也是很乱的,乱设许可,什么事情都要许可,把老百姓管的死死的,办什么事都要发证,办一个事盖的章一个又一个,都盖不完,每盖一个章都要交钱,每年都要年检,年检的时候又要交钱,所以现在行政许可也很乱,所以还要制定“行政许可法”。
还有要制定一个“行政前置措施法”,这个也正在制定,现在行政机关乱施行政前置也是很难动的。
行政前置跟行政处罚不一样,行政处罚是一个人、一个公民、一个企业他违法以后应当承担什么样的后果,由行政机关给他一个处罚。
行政前置是两种情况,一个是你违法行为刚发生,但还没有给你做出处罚之前,行政机关为了制止违法,防止违法行为进一步扩大需要采取一些紧急措施、强制手段来制止违法。
还有处罚做出以后,为了保证处罚的执行需要采取一些前置措施,这也是行政机关对社会进行管理的一种必要手段。
但是现在滥用前置措施也是很严重的,有一些不需要用前置的时候也用前置,很随意。
比如大家在北京工作的可能也有一些了解,外地也有这种情况。
经常在北京街上可以看到拖车在那儿到处转,本来这个拖车对一些违章的(比如你在三环路,四环路上,中间你这个车坏了,停在那里,你不开走,堵着别人的车)采取一些紧急措施,把它拖走是必要的,你不把它拖走,拖到边上去,它就堵在那里就影响交通。
但是现在许多情况就不是这样。
上一次我在我住的椿树园门口就发现,那一天不知道有什么活动,可能是有人来参观这个椿树园,因为椿树园那个地方也不是交通要道,那个马路边上经常就停着一些车也不影响交通,它可能是违章停车,但是违章停车你完全没必要给它拖走,你完全可以给它贴个违章通知单,让他自己去接受处理,因为那没有现实的堵塞交通的危险,但是拖车它也不管,就给你拉走,因为人家也不知道,因为经常在那儿停车,我看了,这个车刚拉走以后,一会儿又来一个车,又停那儿了,他又过来拉,那个拖车就在那里来回拉,他不管你三七二十一,他拉一辆车,先缴两百块钱拖车费,以后罚款还要两百块钱,拖一辆车就四百块钱,所以他这个拖车的有积极性,只要违章他就拖,所以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
本来这是一种前置措施,作为前置措施它只能是在迫不得已下才使用的一种手段,但是现在他就把这种前置措施当作一般的手段来使用,就是乱前置,这也是现在执法中的一个很大的问题,所以行政程序方面还要制定行政前置措施法。
还有现在乱收费也很严重,乱收费屡禁不止,中央也是三令五申制止乱收费,但是这个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
所以还要制定一个“行政收费法”。
这是我们要制定的行政程序方面的几个法律,这几个法律都是关于行政程序方面的单行法律,这几个法律制定出来以后,我们还准备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统一的,就是更全面的,不止是规范处罚、许可、前置措施、行政复议、行政收费这几种行为了,而是所有的行政行为都要按照这个程序来办,要制定这么一部全面的、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这个任务目前正在研究,恐怕要等到几个单行都出来以后最后再来搞,目标是要在2010年之前就制定出统一行政程序法。
因为十五大提出来,要到2010年之前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形成这么一个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行政行为方面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就说不上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完成。
2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2.1 基本原则的指导意义下面我再介绍一下关于行政处罚一些主要内容。
首先介绍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问题。
刚才讲了我们现在行政处罚存在这么多问题,这些问题怎么解决,整个《行政处罚法》是从这几个方面来规范的。
首先是规定了行政处罚应当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则,这个基本原则它是统帅整个法律的。
我们每一部法律,我们搞立法的叫做它的法眼,或者是法的柱子,每一部法律它都有几根柱子,这几根柱子要撑起来以后,这个法就能够立起来。
这几根柱子跟你建房子一样,你建房子总是想把几根柱子立起来,以后你整个房子才能站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