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保险欺诈的刑法规制

论社会保险欺诈的刑法规制
论社会保险欺诈的刑法规制

论社会保险欺诈的刑法规制

陈信勇,程敏

(浙江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 310028)

摘 要:目前,社会保险存在较为严重的欺诈现象,不仅使社会保险基金面临较大压力,同时严重影响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本文提出的解决之道是在完善社会保险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在刑法中增设“社会保险诈骗罪”。本文力图通过对相关概念的辨析,对类似罪名的研究,总结刑法规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最终完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提高司法监管的效力。

关键词:社会保险基金;欺诈;社会保险诈骗罪

Criminal Regulation on the Crime of Social Insurance Fraud

CHEN Xin-yong,CHENG Min

(College of Law,Zhejjiang University,Hangzhou 310028)

Abstract:Nowadays, there exist quite serious cheat phenomena in social insurance, which not only brings social insurance fund great pressure, bust also seriously effects the consummation of the social insurance system in our country. The solution given in this article is, based on the consummation of the law system of social insurance, to append “crime of social insurance fraud” to the criminal law. This article tries, through the differentiation and analysis of relevant definitions, the study of similar accusations, to summarize the necessity and feasibility of criminal regulation, to consummate the law system of social insurance and finally, to advance the effectiveness of judicature regulation.

Key words:social insurance-fund; fraud; crime of social insurance fraud

已经去世的人继续领取若干年养老保险金的事情虽然听起来怪诞,但是却并不鲜见;偶有小恙,医院便动辄要求患者住院检查,造成大量医疗资源浪费,仅仅因为这是在医保范围之内……类似的事例举不胜举,然而目前社会保险面临的还不仅仅是浪费,还存在着为数不少的欺诈乃至诈骗行为。

2006年3月1日,《珠海市社会保险反欺诈办法》开始实施,这是全国第一部为反社会保险欺诈制定的规章,在社会中引起了较大的反响。社会保险欺诈以及引申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问题又一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而社会保险基金的司法监督也同样进入到新的阶段。社会保险欺诈一直以来没有专门的规制,珠海市的办法值得研究和探讨,对于社会保险欺诈行为在法律上规制的尺度和力度也应该有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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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规划基金资助项目(04BFX037)

[作者简介]1.陈信勇(1963- ),男,浙江永嘉人,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主要从事社会保障法学、民商法学研究;

2.程敏(1981-),女,辽宁锦州人,浙江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民商法学、社会保障法学研究。

一、社会保险欺诈现象严重、社会保险基金压力巨大

社会保险基金是指在法律强制规定下,通过向劳动者及其所在用人单位征缴社会保险费,或由国家财政直接拨款而集中起来的资金。[1](p85)本制度所称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为了保障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分别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尽管学界对于社会保险基金定义的表述不尽相同,但是对于基金在社会保险中的地位却是无一例外地得到了强调重视。社会保险基金问题是社会保险的核心问题。也有人把社会保险基金称为“百姓的养命钱”,其言不虚,社会保险关乎百姓本人的生活、健康和家庭幸福,基金作为最主要的物质支撑,其重要性是不容忽视的。

然而,社会保险欺诈现象比较严重,对原本就入不敷出的基金造成了巨大的压力,同时非常不利于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

据珠海广播电台2006年3月1日报道,2003年以来,珠海市社会保险参保人数、基金征缴和基金积累均创历史新高,2005年底,该市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五项保险参保职工为2185761人次,基金当年收入229038万元。但是,随着参保人数迅速增长,社会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基金面临欺诈的风险也越来越大,五年来,珠海市共查处冒领社会保险金372人,追回金额近170万元。

社会保险欺诈,尤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欺诈情况最为严重。

(一)医疗保险欺诈现状

医疗保险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但是,少数医疗单位却想方设法骗取医保费,侵吞社会保险资金;一些个人,不按照医疗保险的规定使用医保卡,造成了有限医保资源的巨大浪费;甚至有一些人,恶意骗取医疗保险基金。

以安徽省为例,医保中心2005年一季度查处92起“骗保”行为,核减30多万元。其中,尤以三级医院居多,达到50人次;合肥市医保中心2004年核减500万元,2005年上半年也核减70多万元医疗保险金。[2]

浙江省迄今为止最大一起医疗保险诈骗案,是民政厅应卫东利用为单位离休干部服务的职务便利,盗用21名离休干部医疗保险卡配药,诈骗国家医疗保险基金近100万元。2005年,应卫东被法院以诈骗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3]

我国现行医保制度法律效力层次低,对公众、医院约束力差,违规医院、患者很难受到应有惩处。一旦查出医院违规,最严重的处罚也只能是取消其定点资格,停止支付医药费;对违规的个人虽说按有关法律规定,数额巨大的可以构成诈骗罪,但一般患者骗取的医保金额很小,没有达到诈骗罪的标准。正是因为“骗保”的机会成本过低才会助长投机行为,如果在法律上作出较为严格的处罚规定,就无疑是增加了“骗保”的机会成本,骗保行为会大大减少。

(二)养老保险欺诈现状

养老保险欺诈的现象也非常严重,据劳动保障部的有关资料:从1998年到2002年6月,各地共查处冒领养老金人员5万多人,冒领金额为1.4亿多元,其中1998年到2001年,查出冒领人员从1998年的5631人增加至2001年的16882人,冒领金额也从1998年的1860万元增长至2001年的4621万元。

山东省潍坊市曾经爆出一桩全国罕见的法人冒领病亡职工养老保险金的丑闻,在21名死亡者中,

竟有15人的养老保险金被一直领到了2000年1月,冒领时间最长的,足足7年,总共冒领金额高达37.7万元之多。

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在规制方面同样存在着法律层次低、社保工作人员不享有执法权、行政规制力度有限等问题。其实,这些问题也是社会保险五个险种都面临的问题,只是在养老、医疗保险中表现的更加明显而已。

上述欺诈行为表现各异,相同的一点就是采用欺骗的手段来达到目的,对社保基金造成了损失。所谓社会保险欺诈行为是指在社会保险征缴、支付及管理运营各环节,用人单位瞒报、漏报缴费基数、缴费人数,少缴社会保险费;个人用欺骗手段冒领社会保险待遇;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运营过程中,基金管理机构非法挤占挪用,造成基金流失的违法行为。[4](p25)而《珠海市社会保险反欺诈办法》对“欺诈”作出了如下解释,“本办法所称欺诈,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过程中,实施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等的行为。”《办法》对社会保险欺诈行为的表现形式界定为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等行为。

二、社会保险“骗保”解决之道——刑事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论析

(一)“骗保”行为刑事立法具有必要性

1.规制“骗保”法律层级不高,规制无力

以往对社会保险采取的规制手段主要是人大监督和行政手段,社保工作人员作为专业人员并没有行政执法权,在实际工作中,即使有确切证据证明行为人冒领社会保险金,也不能强行要求行为人退回,更不用说强制处罚了。因此,《办法》的出台可以说有较大的突破,规定可以对违法单位或者个人处以罚款,对拒不缴纳罚款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有其他情节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媒体报道称《珠海市社会保险反欺诈办法》的施行,标志着珠海市社会保险反欺诈工作步入了法制化的轨道。但是笔者对这样的评价,却不甚同意。

《办法》是珠海市制订的,属于地方规范性文件,属于广义上的法律概念,但是并不属于狭义的法律概念范畴。社会保险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法律依据的层级过低,《办法》的出台,并不能解决这个问题,但是它的意义应该在于,首次以文件的形式关注了社会保险欺诈的问题,这至少把这个问题提到了受到重视的高度。

2.违法与犯罪不应“一视同仁”

纵观社会保险欺诈的行为,其实是分为很多不同的程度和层次的,有些严重行为不仅仅是违法还构成了犯罪,这就不是仅仅依靠一两个《办法》能够完全解决的,应该区分违法和犯罪情形,作出不同的处理。仔细观察《办法》的用语,不难发现这样一种尴尬,较为严重的行为都是需要借助司法机关力量解决的。《办法》中多次提到“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但是这里涉及到一个问题,即应该以什么罪名构成犯罪,司法机关依据刑法哪些条款处理社会保险欺诈的问题。事实上,这些问题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并没有规定,笔者认为,要想解决这个问题,应该大胆提出一个观点,那就是应当在我国刑法中增设一个罪名——“社会保险诈骗罪”。

既然对于商业保险的规制可以单列保险诈骗罪,社会保险诈骗罪也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很多社会保险“骗保”行为,没有准确的罪名予以定罪,损害了社会利益,却没有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如前述浙江省的案例,虽然犯罪嫌疑人受到刑事追诉,但是一审罪名却是诈骗罪,其行为造成了社会保险基金的

巨大损失,侵犯了社会利益,应该有更加具体的罪名规制,用诈骗罪名,总有牵强之感;但是若不使用诈骗罪名,犯罪行为就会不能绳之以法,而仅仅是违法甚至是违规。因此,处理社会保险“骗保”案件依据尙显不足,在刑法中增设新罪名应该纳入考虑。

3.以“诈骗罪”规制,不能囊括所有“骗保”行为

在实践中,很多人认为法律上对于社会保险“骗保”规定模糊,因此,并不担心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用诈骗罪规制社会保险“骗保”行为确实存在这样的问题,有一些行为,并不能被完全囊括,这就会导致一些骗保行为人“逍遥法外”。

我国现行刑法对于欺诈性犯罪(诈骗犯罪以及与诈骗有关的其他犯罪的总称,也即是以欺诈为手段构成的一切犯罪的总和)的规定已经较为完备,刑法典中有较为完整的欺诈性犯罪的体系,不仅有规制普通诈骗的诈骗罪,也有规制专门诈骗的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专门诈骗罪名与普通诈骗罪在构成要件上有一些区别,这些区别可以作为分析的基础。鉴于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具有一些相似特点,故以诈骗罪和保险诈骗罪为例。

第一,犯罪主体不同。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构成本罪,在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场合,只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而不能对单位判处罚金;而保险诈骗罪的主体是由特殊主体构成的,即必须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且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第二,客体不同。诈骗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保险诈骗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的保险制度及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

第三,诈骗数额的高低标准不同。个人诈骗金额从“数额较大”的“2000元”开始定罪,“3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2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而个人保险诈骗定罪金额起点要高一些,“1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2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第四,量刑程度不同。保险诈骗侵犯的是保险公司的财产所有权,由于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量刑会更重一些,保险诈骗最高可判以死刑;普通诈骗,最高时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鉴于以上构成要件的分析,不难发现社会保险诈骗罪名增设的必要性。首先,其主体、客体完全应该在诈骗罪名中分化出来,进行细化。诈骗罪主体不包括单位,这就为社会保险中“用人单位瞒报、漏报缴费基数、缴费人数,少缴社会保险费”这些行为留下了空间,造成漏洞。其次,对于诈骗数额的规定也应该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犯罪情节斟酌,笔者认为应该参照商业保险,金额起点应该高于普通诈骗罪,2000元的标准过低,按照这个金额查处,大多数冒领的行为人都要受到刑法规制,构成犯罪了。这有两方面弊端,一方面,刑法规制范围过宽,造成刑法严峻的局面,违背了刑法惩戒的目的;另一方面,调整的行为越多,真正的实现就更加困难,所谓“法不责众”,反而削弱了刑法的威慑力。再次,量刑方面,普通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低于保险诈骗罪。扰乱金融管理社会危害性大,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属于国家财产,《民法通则》第73条:“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给社会保险基金造成损失,扰乱社会保险管理,其社会危害性同样不小,从这个角度来说,也有必要与普通诈骗进行区分。

(二)增设“社会保险诈骗罪”具有可行性

1.效仿金融诈骗罪,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

与现在社会保险诈骗一样,保险诈骗罪也经历了相同的过程。由于改革开放初期,我国保险业不甚

发达,1979年刑法没有专门规定保险诈骗罪,实践中对于诈骗保险金行为,构成犯罪的,都以诈骗罪论处。但是伴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诈骗犯罪相当突出,1995年通过的《保险法》在法律责任中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97年刑法增设了保险诈骗罪名,在刑法上与《保险法》做了呼应。

社会保险诈骗的犯罪行为层出不穷,很多省市出现骇人听闻的案例,可以说增设罪名具备了社会条件,同时也可以说极具增设的必要性。《办法》中也规定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现行刑法目前还缺乏精确对应的罪名。

社会保险诈骗刑事立法,可以参照金融诈骗罪的立法模式,因而具有可行性。

2.构成要件可以与普通诈骗罪相区别

同为广义社会保障范畴,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具有一定相似性,因此可以参考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筑社会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如果增设社会保险诈骗罪,本罪的主体是包括用人单位、个人或者基金管理机构;客体是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及社会保险基金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进行社会保险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且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社会保险金的目的。

以上要件是笔者根据保险诈骗要件,结合社会保险实际,进行大胆设想得出的,不甚明晰之处,仍可斟酌。

3.从欺诈性犯罪的立法原则上看,增设具有可行性

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而罪刑法定原则对欺诈性犯罪的立法有如下的要求:首先,坚持刑法规制的从属性原则;其次,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最后,坚持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

鉴于刑法规制的从属性原则,欺诈性犯罪立法也应当具有从属性,这是源于现代刑法是作为宪法的“子法”和宪法其他“子法”的“保障法”。从这个观念出发,欺诈性犯罪的立法应具有以下特点:第一,第二次性,即欺诈犯罪立法是为了直接保障民事行为制度的效力,而非直接保障社会生活的伦理价值;第二,完全性,即凸现“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第三,谦抑性,即刑事制裁是作为迫不得已的“极端手段”,极为忍耐和克制。[5](p132-138)社会保险诈骗罪属于欺诈犯罪范畴,在增设过程中应该考虑到以上诸原则,即在立法实践中是非常可行的。

4.从刑法体系完整性角度,增设具有可行性

实行“一罪一条”或者“一罪一款”的立法方式,对各种具体犯罪的规定实现明确化。切忌将不同罪质的行为混杂规定在一起,以免将各种犯罪之间的界限弄得模糊不清,也同时有利于完善刑法体系,增设社会保险诈骗罪名,正是依据这种立法方式的立法行为。

三、社会保险欺诈与社会保险诈骗辨析

观察珠海市的《办法》,全文使用的都为欺诈一词,处罚方法主要是以行政手段为主,提到几种情况是可以由司法机关处理,按照现行刑法,司法机关处理的罪名应该是诈骗罪,但是这样就能直接自然地由《办法》中的欺诈过渡到刑法中的诈骗么?《办法》中处理同样一种行为,只是因为情节不同,就划分为欺诈和诈骗。欺诈与诈骗究竟关系如何,两者区别何在,值得关注。应该区分社会保险欺诈和社会保险诈骗。

对于欺诈与诈骗概念,学界观点不尽一致。有人认为,欺诈与诈骗含义相同。有人认为欺诈是民法概念,而诈骗是刑法概念。有人认为两者有细微差别,欺诈强调行为的性质和方式,而不注重结果;而诈骗虽表明了同样的行为性质和方式,但强调的是行为的结果和目的。[5](p4)理论界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很多积极有益的研究,但是目前仍无定论。

辨析欺诈与诈骗应该从几个不同的层面入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的解释,“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两者相同之处就在于都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欺骗之故意,客观上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欺骗之行为,被欺骗人因欺骗而陷入错误认识并因此而作出不真实之意思表示,致使作出不利于自己之法律行为,这在学界争议不大,故不作重点阐述。重点在于两者有无区别,区别如何。

(一)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法律对欺诈与诈骗是作了严格区分的

第一,民事法律与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表明两者具有严格的区别。民事法律中使用的是“欺诈”,刑法典虽然同时使用了“欺诈”、“诈骗”和“欺骗”,但是对那些以直接占有对方财物为目的的犯罪,如金融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使用的是“诈骗”;相反,对那些不以非法占有对方财物为目的的犯罪,如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等,就没有使用“诈骗”。这说明,“立法者认为,诈骗犯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若无非法占有目的,则可能构成其他欺诈类犯罪,但不可能构成诈骗犯罪。”[6](p65)第二,从刑法典内部相关规定来看,“欺诈”与“诈骗”都有使用。因此,认为“欺诈”是民法概念,“诈骗”是刑法概念的观点不尽完善。

(二)从法律理论角度,两者具有质的不同

欺诈与诈骗尽管在客观上都表现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但在主观上则具有本质区别,诈骗的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欺诈的行为人则必须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是具有其他不法目的。若把所有在客观上表现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称之为欺骗,则诈骗等于欺骗加非法占有目的,欺诈等于欺骗加非法占有目的之外的其它不法意图。这样,在非法占有目的支配下实施欺骗行为便构成诈骗,非在该目的而在其他意图支配下实施欺骗行为便构成欺诈。简言之,欺诈等于欺骗加非法占有目的之外的不法意图,而诈骗等于欺骗加非法占有目的。[6](p65)

(三)从诈骗与欺诈之构成要素来看,两者也具有明显不同

如前所述,两者构成要素不同之处在于诈骗之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之目的,而欺诈之行为人则不具有该种目的。“那种认为合同诈骗只是一种严重的合同欺诈行为的观点,严重混淆了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两者的本质,显然是难以令人接受的。两者区别的关键在于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目的。”[7](p11)这种区别并不是如有些学者所说,仅仅在于词义和色彩,而是一种本质的区别,不能忽略。

综上所述,欺诈与诈骗具有本质的不同,珠海市《办法》全文一概统一使用欺诈一词,似乎欠妥。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形,对于那些以非法占有社会保险金为之目的的行为应当称为“诈骗”,而只是采取了欺骗的手段,但不是以占有社会保险金为目的的行为可以称为“欺诈”。《办法》以规制民事、行政范畴为主,使用欺诈一词,尽管欠妥,但似乎也可,但是涉及到刑事责任之处,应该斟酌使用。若在刑法中增设社会保障罪名,即更加应该明确区分“欺诈”与“诈骗”。

四、司法监管应发挥更重要作用保护社会保险基金运行安全

司法监督是指通过司法机关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行行使特殊的监管职责,以及时处理社会成员与社会保险机构之间的争议,惩罚社会保险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严重违法行为。这种形式的监督主要体现为对有关社会保险基金争议的终局解决以及对有关当事人刑事责任的追究。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监管为主,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税务监督、银行监督、内部控制和社会监督有机配合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系。而作为最后的和最严厉的监管制度安排,司法部门监督职责几乎体现于各相关的制度规范中,如《通知》、《办法》《暂行条例》、《制度》等。

作为保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的最后一个“屏障”,司法监督虽然力度强于其他手段,但是目前尚未发挥应有的重要作用。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规制社会保险的法律层级过低,立法滞后和执法不严。公民享有社会保障权,这是高居基本人权层次的权利,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明确规定“人人享有社会保障权”,然而遗憾的是,我国至今还没有制订一部社会保险基本法律,这不仅不利于实现公民基本人权,同时对于刑法中对社会保障罪名的增设也是十分不利的。要想达到增设罪名的目的,首先就应该制定社会保险基本法律,而且应该是狭义法律,即由全国人大制定,这才能与社会保险作为我国基本国策这一高度匹配,同时也有利于完善整个社会保险司法监管体系,其他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均以此为基础,受其指导。

综上所述,对于社会保险“欺诈”的法律规制首先应该以建立社会保险基本法律为第一要务;其次,在刑法中增设社会保险诈骗罪;最后,在此基础上,完善整个社会保险法律体系,严格执法。这将不仅拓宽社会保险法律规制的范围,也同时提升社会保险法律规制的高度,增加法律规制的深度。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逐步实现保值增值,整个社会保险制度完善也有赖于此,社会保险法律规制问题应该得到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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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下列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正确的,请选出并填在答题框1、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犯罪是指危害社会的,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A.不认为是犯罪B.也应当以犯罪论处C.可以认定是犯罪也可以不认为是犯罪D.可以认定是犯罪 2、狭义上的刑法是指()。 A.刑法典B.单行刑事法律C.附属刑事法规D.单行刑事法律和附属刑事法规 3、某外国公民劫持甲国民航公司一架客机降落在我国某国际机场,则对其适用()刑法。 A.中国B.某外国C.甲国D.中国或者甲国 4、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经过外国审判后()。 A.我国刑法不予追究B.仍可以以我国刑法追究C.特殊情况才追究D.一般情况不追究 5、陈某抢劫出租车司机甲,用匕首刺甲一刀,强行抢走财物后下车逃跑。甲发动汽车追赶,在陈某往前跑了40米处将其撞成重伤并夺回财物。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令行为B.紧急避险C.正当防卫D.自救行为 6、精神病人在()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A.无意识或者无法控制B.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C.不能辨认或者能控制D.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 7、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的时候()的人不适用死刑。 A.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B.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C.不满16周岁D.不满18周岁 8、某医院妇产科护士甲值夜班时,一新生婴儿啼哭不止,甲为了止住其哭闹,遂将仰卧的婴儿翻转成俯卧,并将棉被盖住婴儿头部。半小时后,甲再查看时,发现婴儿已无呼吸,该婴儿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该婴儿系俯卧使口、鼻受压迫,窒息而亡。甲对婴儿的死亡结果有何主观罪过? A.间接故意B.直接故意C.疏忽大意的过失D.过于自信的过失 9、王某毒杀其父,其父服毒尚未死亡,王某急送其父到医院抢救,但抢救无效死亡。王某的行为属于()。 A.故意杀人未遂B.犯罪中止C.故意杀人既遂D.意外事件 10、梁某与程某共同盗窃了某一珍贵文物“铜鼎”之后,二人又用斧子将铜鼎砍碎,目的是便于销赃。那么,梁某和程某的行为属于()。 继续犯B.想象竞合犯C.牵连犯D.吸收犯 11、夫妻甲、乙有嫌隙,甲欲毒死乙,误将白糖当作砒霜拌入乙的食物中,乙吃后平安无事。在这种情况下,甲的行为()。 A.不构成犯罪B.属意外事件C.故意杀人预备D.故意杀人未遂 12、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是()。 A.犯罪行为的个数B.犯罪构成的个数C.行为人主观上的罪过个数D.犯罪结果的个数

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细则

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规范参保单位、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领取行为,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依法对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情况、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领取、使用等情况进行的核查。 第三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经办机构建立稽核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组织实施本级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稽核工作。省本级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联席会议由省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召集,市(州)、县(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联席会议的召集单位 1、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2、有关登记是否真实有效。(二)社会保险缴费情况。1、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2、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3、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缴费能力及补缴情况。(三)社会保险待遇领取和使用情况。1、社会保险待遇享受人员状况;2、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者的条件、项目和标准是否符合有关政策; 3、参保单位和个人是否存在重复享受、冒领、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和违规使用社会保险金的行为。(四)国家规定或者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 第八条社会保险稽核采取日常稽核、重点稽核和举报稽核等方式进行。(一)经办机构稽核部门以日常稽核工作为主,并根据工作计划定期实施日常稽核。日常稽核基本形式包括实地稽核和书面稽核。实地稽核是指稽核部门进入被稽核单位就有关事项直接检查而实施的稽核;书面稽核是指稽核部门通过检查、分析被稽核单位按要求报送有关资料的形式而实施的稽核。 (二)经办机构稽核部门对特定的对象和内容应当进行重点稽核;对于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经办机构稽核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进行稽核。重点稽核、举报稽核可以通过实地稽核和书面稽核的形式进行。 第九条实地稽核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稽核部门根据工作计划和日程安排,提前3日向稽核对象送达《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附件一),告知稽核的内容、要求、方法、时间及需要准备的有关资料。特殊情况下的实地稽核可不予事先通知。 (二)实地稽核应有两名以上稽核人员共同进行。稽核人员应出示执行公务证件,说明身份,并做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宣传和稽核协调工作,取得稽核对象的支持和配合。 (三)稽核人员应要求稽核对象提供与稽核事项相关的资料,并认真审阅稽核对象的参保登记情况、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核查申报参保、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保费缴纳情况,以及参保个人享受社会保险各项待遇的情况、领取待遇的资格等有关情况和资料。稽核对象下设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稽核人员应从其总机构至分支机构逐级稽核。 (四)稽核人员对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就有关环节和个人进行调查,并按照“一事一稿”和准确反映稽核线索的原则,认真作出稽核工作底稿。稽核过程中获取的有关数据、资料和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均应注明来源和时间,并经被稽核单位经办人员或证据提供者签字认可。不能取得经办人员或证据提供者签名(盖章)的,应注明原因。 第十条书面稽核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稽核部门根据工作计划和日程安排,提前向稽核对象发出《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告知稽核对象将与稽核事项有关的全部资料或部分

医疗保险反欺诈专项行动方案

方案预案:________ 医疗保险反欺诈专项行动方案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1 页共6 页

医疗保险反欺诈专项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医疗保险基金运行秩序,严厉打击骗取医保基金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基金安全完整,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信和法治建设,根据《xx市集中开展医疗保险反欺诈专项行动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xx实际,制定本专项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行动,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加大医疗保险反欺诈工作力度,形成高压态势,达到宣传法律法规、强化监督管理、打击和震慑欺诈违法犯罪行为、促进社会诚信和法治建设的目的。同时,进一步规范定点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及参保人员的就医配药行为,增强医患双方遵守医保政策的自觉性,健全更加完善的医保运行和监管体系,打造全方位的阳光监管平台,保障医保基金安全运行。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复查窗口报销的大额票据。对xx年度以来窗口经办的单次大金额(1万元及以上)及单人高频次(同一参保人全年报销4次及以上)的报销票据作为重点,进行票据复查,并与就诊医院核实,确保报销票据真实可靠。如发现骗保、套保行为的向前追溯至所有报销票据。 (二)检查定点医疗机构。检查是否存在留存参保人员医保卡,冒名就诊,串换药品,挂床住院,分解收费,重复收费或利用医保卡非法谋利等行为。实地抽查面不低于本县定点医疗机构数量的三分之二。 (三)巡查定点零售药店。重点检查进销存管理以及是否存在日用品、副食品、保健品等串换行为。实地核查面不低于本县定点零售药店 第 2 页共 6 页

我国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

2012.4 78试论我国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 谯冉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北京 100038 摘要:信息时代的迅速发展,网络犯罪也随之迅速蔓延,本文介绍了网络犯罪的定义及表现形式,指出了目前我国对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加强对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的相关建议和措施。 关键词:网络犯罪;单位犯罪;刑法;规制 0 前言 信息时代的迅速发展使得网络成为人们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网络犯罪行为又对人们的财产权、隐私权等相关权利造成了损害,使人们对网络产生忧虑和恐慌,因此,网络犯罪问题也逐渐被人们所关注和研究。 网络犯罪,是指以网络作为犯罪对象即侵害目标或者以网络作为犯罪工具即利用网络而实施的严重危害网络安全或网络正常秩序的犯罪行为。网络犯罪叫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将网络作为犯罪对象,是指针对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如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二类是将网络作为犯罪工具,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如利用计算机实施的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等犯罪。网络犯罪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刑法学概念,而是与青少年犯罪、暴力犯罪等类似,是在犯罪学领域内对网络犯罪的界定。而刑法学意义上的网络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利用其编程、加密、解码技术或工具、软件指令、产品加密技术及法律规定上的漏洞;或利用其居于网络提供者的特定地位或其他方法,在网络上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以致违反特定刑法的行为。 1 网络犯罪的表现形式 1.1 网络对象犯罪 (1) 网上盗密。网上盗密是指利用网络窃取相关部门或组织的科技、军事和商业情报或机密信息网络犯罪行为,该类犯罪是网络犯罪最普遍最常见的一类。 (2) 制作并转播网络病毒。网络病毒是网络对象犯罪的一种主要表现形式。是指犯罪行为人通过编写木马等病毒程序,运用计算机技术手段,干扰、破坏计算机网络的正常运 行秩序。犯罪行为人通常借助计算机病毒程序破坏计算机运 行系统,致使大范围的计算机用户的网络无法正常运行甚至处 于瘫痪状态。通过制造并传播计算机病毒,犯罪行为人既满足 了其虚荣心,又趁机窃取有价值的信息和资料,并进行倒卖,获得非法利益,进而实现其非法目的。正因为如此,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己成为信息时代中虚拟网络社会的一大公害。 (3) 网络污染。网络污染是指犯罪行为人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发布并传播虚假信息、滥发商业广告,造成网络运行速度缓慢甚至使得被害人的电脑死机等严重影响人们的正常工作、生活或学习的行为。 1.2 网络工具犯罪 (1) 网络盗窃。网络盗窃主要分为三种形式,第一类是犯罪行为人利用网络盗取被害人的虚拟财产,诸如QQ 币、游戏币等;第二类犯罪行为人利用计算机指令将他人账户上的存款金额转移到其虚开的账户上,或通过计算机网络对一家公司的计算机下达指令,要求将现金支付给实际上并不存在的另一家公司,从而窃取现金的犯罪行为。这类犯罪主要发生在金融网络系统。第三类是犯罪行为人利用计算机邮电通讯网络,盗用他人的手机或电话号码进行并机即实现一号多机,使被害人产生通讯资费的犯罪行为。该类犯罪主要发生在邮电通讯领域。 (2) 网络诈骗。网上诈骗是指犯罪行为人通过虚构中奖信息、伪造信用卡、制作假票据、篡改电脑程序等手段来欺骗和诈取财物的犯罪行为。 (3) 网络色情。网络色情是指犯罪行为人利用网络制作并传播淫秽色情图片及视频,甚至开设网络聊天室,进行集体裸聊,现场表演性行为,从而收取会员费等相关费用,获取非法利益的犯罪行为。 (4) 网上赌博。即利用网络开设赌场进行赌博的行为。与传统的赌博方式不同,网络环境虚拟,赌博人员众多,参与赌博的人员非常分散,有的赌徒可能分布在国内的不同省份,甚至有的在境外。除此之外,有的赌博网站为了逃避刑法处罚还将服务器设置在境外。因此网络赌博不同于传统的

历年司考真题分析_刑法分论

历年司考真题分析刑法分论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 1.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借到M国探亲的机会滞留不归。一年后甲受雇于N国的一个专门收集有关中国军事情报的间谍组织,随后受该组织的指派潜回中国,找到其在某军区参谋部工作的战友乙,以1万美元的价格从乙手中购买了3份军事机密材料。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2002年试卷二第11题)A.以叛逃罪论处B.以叛逃罪和间谍罪论处 C.以间谍罪论处D.以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论处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间谍罪和叛逃罪的构成要件(时间要件)。叛逃罪的构成要件中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叛逃的时间必须是在履行公务期间。犯罪时间、地点和方法大部分犯罪中并没有什么意义,但是,在个别犯罪中却是犯罪构成要件的要素。例如,军人违反职责罪中的很多规定要求军人违反职责必须是在“战时”和“战场”,刑法第340条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和第341条第2款的非法狩猎罪都要求要有特定的犯罪时间、犯罪地点和特定的方法,包括“禁渔期、禁猎期或者禁渔区、禁猎区以及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1.罗某犯放火罪应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此时人民法院对罗某还可以适用的附加刑是:(2004年试卷二第9题) A.罚金 B.剥夺政治权利 C.没收财产 D.赔偿经济损失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放火罪的刑罚适用。根据刑法第56条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罪一定要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而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刑法分则已经通过刑法修正案(三)将本罪修订为“投放危险物质罪”)、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经济犯罪以及其他贪利性的犯罪,一般才要附加罚金刑或者没收财产刑。本题答案:B 2.某甲系省射击运动队的教练,依法配置有枪支。一日,某乙向某甲借枪打猎,某甲碍于情面,就将枪借给某乙用了半天。某甲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2000年试卷二第32题) A、非法出借枪支罪 B、玩忽职守罪 C、非法出租枪支罪 D、不构成犯罪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构成要件,这两种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件不同。根据刑法第128条的规定,要注意配备和配置的不同,国家工作人员是配备,出租或者出借不需要造成严重后果,就可以构成犯罪,而非国家工作人是配置,要求要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对二者的要求是不一样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要求比较严格,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要求比较宽松。本题答案:D 3.警察甲临时急需用钱,便找个体户乙借钱。乙同意借钱,但条件是要有物品质押。甲将公务用枪交给乙质押,乙借给甲5万元现金,借期1个月。1个月后,甲无力偿还借款,乙便向公安机关报案。甲、乙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个选项?(1999年试卷二第30题) A.甲、乙均无罪B.甲触犯非法出借枪支罪、乙无罪 C.甲无罪、乙触犯非法持有枪支罪D.甲触犯非法出借枪支罪、乙触犯非法持有枪支罪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构成要件、结果犯与行为犯的概念。根据刑法第128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配备枪支又出租、出借的,不需要造成危害结果就构成犯罪,只要一旦出租、出借就构成犯罪,这种情况称行为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也是这样的,不需要造成严重后果,一旦持有就构成犯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在非法持有枪支罪与非法私藏枪支罪上,一定要注意:非法持有是行为人一开始就是非法占有的,而非法私藏的行为人一开始则是合法占有,在合法占有的条件消除之后,行为人不交出枪支,仍然持有枪支。本题答案:D 4.甲为获利于某日晚向乙家的羊圈内(共有29只羊)投放毒药,待羊中毒后将羊运走,并将羊肉出售给他人。甲的行为构成哪些犯罪? (2002年试卷二第40题)

(完整word版)刑法分论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 分,共15 分) 1.某甲与某乙投宿同一旅馆同一房间,某甲得知乙是一家大公司的采购员,携带一笔巨款,准备进货。于是晚上某甲便机请乙喝听装饮料(内掺有安眠药),乙服后很快就错昏睡不醒,某甲便乘机将某乙携带现金的皮包扭开,拿走定货现金15000 元。甲的行为构成(D )。 A.盗窃罪 B.诈骗罪 C.抢夺罪 D.抢劫罪 2.甲、乙二人某天晚上携带凶器潜入商店准备进行抢劫,但在进店后发现值班人员睡着了,两人就在没有使用凶器的情况下取得大量商品。甲乙的行为构成(A )。 A.盗窃罪 B.抢劫罪 C.抢劫罪预备和盗窃罪 D.抢夺罪 3.甲偷乙的自行车被乙当场抓住,甲为挣脱逃跑而将乙打成重伤。甲的行为构成(A )。

A.抢劫罪 B.故意伤害罪 C.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 D.抢夺罪和故意伤害罪 4.甲自己饮酒过量醉倒在路旁,乙从此经过,见有机可乘,就将甲身上的钱掏走,钱包内有现金850 元。甲的行为构成(C )。 A.抢劫罪 B.抢夺罪 C.盗窃罪 D.抢劫罪和盗窃罪 5.甲系某宾馆服务员,在上班期间,经常乘客人不在房间之机,窜入房内以旅客的名义偷打国内、国际长途电话。甲的行为构成( B ) 。 A.贪污罪 B.盗窃罪 C.侵占罪 D.不构成犯罪 6.王某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话线数额不大,但造成了严重后果。王

某的行为构成(B ) 。 A.盗窃罪 B.破坏公用电讯设施罪 C.盗窃罪和破坏公用电讯设施罪 D.危害公共安全罪 7.盗窃由单位已盖好印章的空白转帐支票,并冒充签发支票单位的人员向商店骗购大量货物的,应定(A )。 A.盗窃罪 B.票据诈骗罪 C.盗窃罪和票据诈骗罪 D.诈骗罪 8.甲盗窃了某单位印鉴齐全的空白转帐支票,自己不到商店使用。于是甲找到邻居乙,对乙说:捡到一张支票,请乙帮忙去商店买些高级音响,并许诺给乙一台录象机。乙跑到商场签发单位的人员骗购了大量高档音响。乙的行为属于(C )。 A.盗窃罪 B.盗窃共犯 C.票据诈骗罪 D.票据诈骗罪的共犯

社会保险稽核制度

社会保险稽核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第三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第四条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廉洁; (二) 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和财会、审计专业知识; (三) 熟悉社会保险业务及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开展稽核工作的相应资格。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 相关帐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资料,对被稽核对象 的参保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询问; (三)要求被稽核对象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 第六条社会保险稽核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办理稽核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二)保守被稽核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 (三)为举报人保密。 第七条社会保险稽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与被稽核单位负责人或者被稽核个人之间有亲属关系的; (二)与被稽核单位或者稽核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稽核单位或者稽核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稽核公正实施的。 被稽核对象有权以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申请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回避。 稽核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负责人决定。对稽核人员的回避做出决 定前,稽核人员不得停止实施稽核。

云南省医疗保险反欺诈管制办法实施细则.doc

2018年云南省医疗保险反欺诈管理办法实 施细则 2018年云南省医疗保险反欺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举报医保欺诈最高奖励1万元 医保基金是老百姓的救命钱,近几年云南医保基金的收支结余规模在100亿元以上,结余较大,监管责任较重。近日,云南省人社厅、发改委、公安厅、财政厅、卫生厅、食药监局共同发出《云南省医疗保险反欺诈管理办法》,专司反医保基金诈骗、监管医保基金安全。该法将于5月10日起施行。 现状 无法可依难遏医保欺诈 ,一些不法诈骗分子以医保中心名义,通过拨打电话等方式,先套取市民的身份证号、医保卡号、银行账号及密码等个人信息,进而盗取市民银行账户内的钱财;,云南丽江破获医保诈骗案,假住院手续叫卖千元,诈骗医疗保险200多万元现在各种诈骗层出不穷,以往可能是针对银行卡,近年来,针对医保卡的诈骗成上升趋势。 在各项社会保险中,医疗保险领域的欺诈骗保行为最为严重,而且大有愈演愈烈之势。面对严重的欺诈骗保现象,经办机构却显得整治乏力,其根本原因是缺乏法律武器,处理欺诈骗保案件多以追回款项了事,当事人难以受到应有的法律处分,欺诈

骗保者无所顾忌,顶多就是把骗来的钱退回去。 《云南省医疗保险反欺诈管理办法》正是为了加强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和使用管理,严厉查处医疗保险欺诈行为,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合法、有效使用应运而生的一部地方法规。 云南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出台这部办法之前,全省各州市各自拟定医保反欺诈办法,这部法规弥补了云南省缺少一部省级法规指导反医保欺诈的现状,这部法规明确了医疗保险基金监管主体职责和违规罚则,建立举报奖励机制,从制度建设和部门协同方面加大医保基金反欺诈工作力度。 目前,除了法规即将施行,省医保中心在3家省市级医院试点启用医疗保险费用智能审核监控系统,实现事前预防、事中监控和事后查处,提高医保费用审核监控范围,减少基金支付漏洞。,全省医保系统查出少缴漏缴缴费基数651万元,少缴漏缴医疗保险费71万元,追回64万元;全省按协议查处违规两定机构555家,违规费用1877万元,追回1870万元。 解析 骗保不止退钱那么简单 《云南省医疗保险反欺诈管理办法》针对医疗保险欺诈的主体,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参加医疗保险、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过程中,故意捏造事实、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等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进行反欺诈打击。 办法正式实施后,由社会保险、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卫生、食药监管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对医疗保险欺诈行为进行防范、调查、处理。 1 社会保险全监管 办法对本省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

论文-网络犯罪及其刑法规制

论网络犯罪及其刑法规制 摘要 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网络的迅猛发展,人类进入了互联网时代,网络的飞速发展给人类社会带来了巨大的进步和无穷的利益。但是,网络技术也是一把双刃剑,一些不法分子看准了这一点,利用网络频频作案,网络犯罪不断增长。网络领域的违法犯罪现象也已成为现代社会难以拒绝的“不速之客”。 如今,传播计算机病毒、剽窃资料库机密、网上恐怖活动、网上盗窃、传播色情等日益猖蹶,鉴于计算机网络犯罪已经严重威胁因特网的生存与发展,对网络犯罪的规制、打击和预防已成为现代社会、国家和政府的重大课题。要有效地防治网络犯罪,在预防方面,必须坚持以预防为主,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的综合防范体系;在社会对策方面,既要加强“三位一体”的社会教育,又要加强网络自身的管理和安全;在刑事对策方面,既要加强刑事立法方面的建设,又要加强刑事司法方面的建设。 有鉴于此,本文着力对网络犯罪的概念、特征、现状、危害等方面从刑法规制的角度进行了初步的分析与探讨,并提出一些防范措施,进而更好地对网络犯罪进行预防和规制。 关键词:网络犯罪,犯罪预防,刑法规制

The Network Crime And Criminal Law ABSTRACT Along with the computer information technology, rapid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the human race has entered the era of Internet,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network to human society brings great progress and infinite interest. However, the network technology is a double-edged sword, some illegal zeroed in on this point, use a network, the network crime frequently crime increased. Network domain crime has become the modern society is unwelcome. Nowadays, the spread of computer virus, plagiarism databases, online terrorist activities, classified as pornographic web theft, spread Jue cabin, given the growing threat of computer network has serious crime the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the network crime against and prevention of regulation, the modern society, the country has become a major issue and government. To effectively control and network crime prevention, must insist on prevention, predominant together with dealing, of comprehensive prevention system, In the society, to strengthen countermeasures "trinity" of social education, and to strengthen the management and safety network itself, In criminal measures, to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of criminal legislation, and to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of criminal justice. In view of this, this paper tries to network crime concepts, features, status, harm CongXing etc laws The Angle of analysis and discussion, and puts forward some preventive measures, and better for network crime prevention and regulation. KEY WORDS: Network crime,Crime prevention,Criminal law

刑法分论测试题

刑法分论测试题 1.关于前科报告制度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依法受刑事处罚的人,在上学、就业时应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B.依法受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时应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C.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可以免除前科报告义务D.审判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应当免除前科报告义务2. 中国公民甲在境外被一外国间谍组织收买,接受该间谍组织指派,回国搜集某沿海军事基地情报。甲的行为构成() A.间谍罪 B.为境外窃取、刺探国家秘密罪 C.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D.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3.关于叛逃罪的说法正确的是() A.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B. 只要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就应从重处罚 C. 只有掌握国家绝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才能从重处罚 D.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必须受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条件的限制 4. 根据刑法的规定,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法定对象有() A.火车、汽车、电车、拖拉机 B.汽车、电车、船只、摩托车 C.电车、船只、航空器、火车轨道 D.船只、航空器、火车、汽车、电车 5. 甲见固定在河道中放置航标灯的小船适宜做猪食槽,就砍断锚链,将小船拖回家。所幸航标灯灭失的情况被及时发现,才避免了船毁人亡的结果。甲的行为构成( )

A.破坏交通工具罪 B.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既遂 C.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未遂 D.盗窃罪 6.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后,又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犯罪的,我国刑法规定应当() A.以故意杀人罪、爆炸罪、绑架罪从重处罚 B.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从重处罚 C.择一重罪处罚 D.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7. 甲在生产作业期间,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供电线路短路,引起火灾,烧毁厂房,致3名工人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千万元。甲的行为构成() A.失火罪 B.过失致人死亡罪 C.重大责任事故罪 D.失火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8. 张三某公安局干警,依法配备枪支。某日,李四向张三借抢打猎,张三碍于情面将枪支借给了李四,李四用了半天后归还。张三的行为属于() A.非法出租枪支罪 B.非法出借枪支罪 C.滥用职权罪 D.不构成犯罪 9.李四系省射击运动队的教练,依法配置有枪支。某日,李四不慎将枪支丢失,被王五捡到并使用该枪抢劫,则李四的行为属于() A.非法出租枪支罪 B.非法出借枪支罪 C.丢失枪支不报罪 D.不构成犯罪 10. 甲盗窃乙圈养的群羊,为了防止发声被发觉先用剧毒药物将羊统统毒死后,将50只羊盔走,剥皮卖肉,得款10000元。对甲应当以下列何罪处罚?() A.盗窃罪定罪处罚 B.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C.盗窃罪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D.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11. 下列哪种犯罪必须造成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结果才能构成犯罪?() A.生产、销售假药罪 B.生产、销售劣药罪 C.生产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罪 D.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12. 境外走私人李某向中国境内走私石油,偷逃关税50万元,王某得知后,向李某收购了这批走私进境的石油。王某的行为构成() A.非法经营罪 B.走私普通货物罪 C.收购赃物罪 D.偷税罪 13. 行为人伪造货币后又出售伪造的货币,且有持有和使用行为的,对其行为应当() A. 以伪造货币罪论处 B. 以伪造货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C. 以伪造货币罪和出售假币罪数罪并罚 D. 以伪造货币罪和出售假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数罪并罚 14. 保险受益人甲故意杀害被保险人乙,造成乙死亡,骗取了20万元保险金。对甲应当()

县社保局2019年社会保险稽核内控工作计划.docx

县社保局2019年社会保险稽核内控工作计划 各股室: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工作,确保社会保险业务经办安全运行,严控经办风险,保障基金安全、数据安全。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局实际,现对二0一九年我局社会保险稽核工作作出如下工作安排,请认真照此执行。 一、内部日常稽核 (一)稽核内容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管等各项业务经办情况及计算机硬件、软件管理运行情况。 (二)稽核重点 按照《内控制度》要求,重点对: 1、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参保登记及缴费基数申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基数确 定及征收比例、养老保险在职退费及死亡退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参保人员有关重要信息数据变更、退休待遇计发、退休费社会化发放及未成功发放基金返回支出户与退休费补发、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财务基金管理等方面业务经办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履行层层符合审批手续、是否存在手工办理、现金支付等情况。 2、各项业务是否按照操作规程和业务流程经办,内控制度是否执行到位。 3、计算机硬件、软件管理是否执行到位,信息是否安全。 (三)稽核方式和目标 以日常稽核和定期抽查相结合,按照内控制度要求,做好内部稽核工作,并于每月末对上月经办的重点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经办业务量的20%。通过日常稽核,促进业务经办达到制度化、规范化,切实做到各项业务经办依法合规。 二、实地稽核 (一)稽核时间和内容 于2019年8月至10月,对我县参保企业人员参保情况和缴费基数申报情况及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进行实地稽核。实地稽核的内容为: 1、员工参保情况,查是否存在少报、漏报参保人数。 2、申报缴费基数情况,查是否存在少报、漏报工资基数情况。 3、社保费缴纳情况,查是否存在欠缴、少缴社保费情况。

医疗保险反欺诈专项的行动方案

医疗保险反欺诈专项的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医疗保险基金运行秩序,严厉打击骗取医 保基金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基金安全完整,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信和法治建设,根据《XX市集中开展医疗保险反欺诈专 项行动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XX实际,制定本专项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行动,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加大医疗保险反欺诈工作 力度,形成高压态势,达到宣传法律法规、强化监督管理、打击和震慑欺诈违法犯罪行为、促进社会诚信和法治建设的目的。同时,进一步规范定点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及参保人员的就医配药行为,增强医患双方遵守医保政策的自觉性,健全更加完善的医保运行和监管体系,打造全方位的阳光监管平台,保障医保基金安全运行。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复查窗口报销的大额票据。对xx年度以来窗口经办的单次大金额(1万元及以上)及单人高频次(同一参保人全年报销4次及以上)的报销票据作为重点,进行票据复查,并与就诊医院核实,确保报销票据真实可靠。如发现骗保、套保行为的向前追溯至所有报销票据。 (二)检查定点医疗机构。检查是否存在留存参保人员医保卡,冒名就诊,串换药品,挂床住院,分解收费,重复收费或利用医保卡非法谋利等行为。实地抽查面不低于本县定点医疗机构数量的三分之二。

(三)巡查定点零售药店。重点检查进销存管理以及是否存在日用品、副食品、保健品等串换行为。实地核查面不低于本县定点零售药店数量的三分之一。 (四)核查部分参保人员。对xx年以来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住院医疗费由高到低排名在前的参保人员各取100名进行重点核查,查询这部分人的病史、病历,核实其疾病与配药剂量、配药品类的关联度。 (五)核查其他欺诈行为。对用人单位弄虚作假、恶意参保套取医保基金、定点医疗机构过度医疗或减用降低入院标准等其他违规欺诈情况进行核查。 开设举报电话XX及邮箱XX,及时收集有关违规违法案件线索。 三、实施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从xx年7月起至xx年12月底结束,为期6个月。总体分为动员部署、梳理排查、整治处理、规范完善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7月上旬)。县人社局会同县公安局、县卫生局、县财政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物价局联合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定《XX县医疗保险反欺诈专项行动方案》,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和发放宣传手册等集中开展医疗保险反欺诈宣传活动。 第二阶段:梳理排查(7月中旬至8月初)。县医保处对本县职工医保、居民医保以及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离休干部医疗统筹、伤残军人医疗统筹等涉及的医疗费用开展内部排查,对xx年度以来

论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

目录 一、网络犯罪概述 (2) (一)什么是网络犯罪 (2) (二)网络犯罪的种类及表现形式 (3) (三)网络违法犯罪案件不断上升的原因 (4) 二、网络问题的刑法规制对象 (4) (一)网络色情 (4) (二)网络暴力 (5) (三)网络木马病毒犯罪 (6) (四)利用网络贩卖、销售违禁物品 (7) (五)盗窃、诈骗等传统型犯罪在网络上换妆蔓延 (7) 三、我国现行网络立法现状 (7) (一)我国网络立法力度不够、层次低 (8) (二)我国网络立法具有很强的滞后性 (8) (三)我国网络立法可操作性差,效力低 (8) (四)我国网络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 (9) 四、治理网络犯罪的对策建议 (9) (一)明确立法参与主体 (9) (二)制定一部完善的计算机网络法 (10) (三)建立网络媒体分级规章制度 (10) (四)进一步加大对网络色情的打击力度 (11) (五)加强网民道德教育和法制意识 (12) (六)加强执法办案人员网络司法水平 (12) (七)加强国际合作 (12) 结束语 (13) 参考资料 (13)

论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 [内容摘要]随着科技创新步伐的不断推进,互联网正以前所未有的姿态介入我们的日常生活。然而,网络在给社会带来曙光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个人信息泄露、银行、游戏账号被窃、企业资料丢失,甚至色情、恐怖、暴力、诈骗集体性事件等问题层出不穷。采取积极有效监管措施、完善网络立法、净化网络环境、打击网络犯罪已逐步成为现代社会的重大课题。 [关键词]网络犯罪;刑法规制;立法现状;对策建议 作为人类最伟大的发明之一,网络带来的便捷令世人惊叹,然而通过计算机实施的盗窃银行、游戏账号等违法犯罪行为也成为现代社会难以拒绝的“不速之客”甚至是一个“毒瘤”,令人们苦不堪言。因此,加强对网络犯罪问题的法律研究势在必行。 一、网络犯罪概述 如今,随便在任何一个网站键入“网络犯罪”的字样,都能搜索到几百甚至上千条相关新闻事件。在网络色情、网络诽谤、网络恐吓、网络赌博、网络诈骗等一系列网络犯罪中,强奸、抢劫、绑架甚至杀人等传统犯罪传统领域犯罪逐步向互联网渗透,已经成为网络虚拟空间中的致命毒瘤。随着电脑网络的普遍试用,利用互联网实施犯罪的现象日益严重,网络犯罪已经成为不容忽视的犯罪新动向。那什么是网络犯罪呢?

刑法学综合试题(四)及答案

刑法学综合试题(四)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并将正确答案前的符号填在题干后的括号内。每小题1分,共10分) 1.江某举枪射杀站在悬崖边的高某,枪响后,高某应声坠落悬崖。经法医鉴定:高某只有坠伤而无枪伤。推断:高某被江某枪声惊吓落崖身亡。江某的行为应定为()。 A故意杀人未遂B故意杀人既遂 C.过失致人死亡 D.意外事件 2.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但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属于( )。 A持续犯B结合犯 C连续犯 D.牵连犯 3.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应当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 )。 A.一定根据 B.主要根据 C.唯一根据 D.次要根据 4.死刑只适用于( )的犯罪分子。 A.罪大恶极 B.罪行严重 C.罪行极其严重 D.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5被判处死缓的,在死缓执行期间,如果( ),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 A.没有犯罪 B.没有故意犯罪 C.确有悔改 D.确有重大立功表现 6.新刑法规定的量刑情节,不包括()。 A.从重情节 B.从轻情节 C.减轻情节D加重情节 7.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 )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 )。 A.1年 B.2年 C.3年 D.5年 8.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 A.可以免除处罚 B.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C.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D.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9.在考验期内发现假释犯还有漏罪,应当撤销假释,把原判刑罚与漏罪所判刑罚,按( )的方法,实行数罪并罚() A先减后并B先并后减 C.刑法第69条规定 D.刑法第71条规定 10.某甲犯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数额巨大,应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追诉期为( )。 A.5年 B.10年 C.15年 D.20年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二至四个正确答案,并将其号码分别填在题干后的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无分。每小题2分,共20分) 1.犯罪的基本特征是()。 A.具有社会危害性 B.具有刑事违法性 C.具有刑罚当罚性 D.具有特殊复杂性 2.构成不作为犯罪前提的特定义务的来源有()。 A.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 B.公共生活准则要求的义务

社保稽核方案

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实施方案 目录 一、项目概况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规定 1、查证被审计稽核单位全部职工总人数,包括:稽核时间段内总的及每个月份的应参保人次、已参保人次及未参保人次; 2、查证被审计稽核单位全部职工的应申报工资总额情况,包括:稽核时间段内总的及每个月份实际工资额、应参保工资额、已参保工资额及未参保工资额。 3、确定被审计稽核单位参保人数与申报缴费工资基数的真实性。 三、工作要求 1、委托方总体要求 (1)对社保业务政策熟悉,除年度总体稽核报告外,能提出完善的日常稽核报告方案,结合合理的监审措施,减少报告中的误差分歧; (2)对内部人员有良好的培训措施与成熟的管理工作条例; (3)建立良好的被稽核单位意见反馈制度,及时向招标人反馈被稽核单位对社保稽核工作的建议与意见; (4)主动对被稽核单位进行社保知识宣传。 2、我公司拟派出人员素质要求 (1)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廉洁; (2)具备财会、审计专业知识与相关资格证书; (3)熟悉社会保险业务及相关法律、法规。

3、工作程序及要求 (1)我公司依照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事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提供的被审计稽核单位名单按期完成审计稽核工作; (2)我公司在审计稽核业务结束后,及时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事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出具《社会保险审计稽核报告》; (3)我公司对《社会保险审计稽核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4)办理稽核事务应当实事求就是,客观公正,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5)我公司对审计稽核过程中知悉被审计稽核单位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保密。 4、回避原则 我公司拟派出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1)与被稽核单位负责人或者被稽核个人之间有亲属关系的; (2)与被稽核单位或稽核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3)与被稽核单位或稽核事项有其她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稽核公正实施的。 四、稽核目的 通过稽核用人单位应参保人数与缴费基数,遏制偷漏社会保险费行为,促进社会保险基金征缴;通过稽核缴费单位与个人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保证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征收、按规定支付,提高社会保险管理质量;在稽核过程中,通过宣传社会保险法规政策,提高社会各界对社会保险的认同;通过规范参保企业缴费行为,营造公平参保的外部竞争环境,促进参保企业公平竞争。 五、稽核内容 1、缴费单位与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就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2、缴费单位与缴费个人就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3、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与个人的补缴情况; 4、国家规定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她稽核事项。

新形势下商业保险公司反欺诈对策研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ce2744773.html, 新形势下商业保险公司反欺诈对策研究 作者:李涛 来源:《时代经贸》2014年第10期 [摘要]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迅速发展,保险欺诈事件也层出不穷。保险欺诈一般可分为虚 构标的、谎称事故、故意损财、故意损人、提供伪证等多种类型。其表现形式包括投保时欺诈、出险报案时欺诈、索赔时欺诈等。近年来,保险欺诈手段和方式不断翻新,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特征,这不仅严重侵害了保险人和广大保户的合法权益,也阻碍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保险欺诈是一个产生原因复杂、表现形式多样、甄别困难、影响恶劣的顽疾。要彻底根除绝非易事,只能通过全社会尤其是保险行业自身加以足够的重视,并在保险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创新反欺诈的机制、完善相关的策略和方式手段,以期降低保险欺诈发生的概率、减少因欺诈造成的损失。 [关键词] 商业保险;保险欺诈;反欺诈;对策 [中图分类号] F620 [文献标识码] B HIAA对保险欺诈的界定是:“在与保险合同相关的要保、费率制定、保费支付、保单签发、核保理赔、复效等各环节中,一切通过故意误述、隐瞒信息,颠倒是非,而导致合同另一方受到损失或放弃权利的行为。” 一、新形势下我国保险欺诈的变化趋势 自从商业保险产生之日,保险欺诈便如影随形。不管是保险发达的西方国家,还是在快速发展中的中国,保险欺诈一直是保险业发展中的痼疾。近年来,保险欺诈现象越来越严重,欺诈的方式和手段不断翻新,涉案金额不断刷新。商业保险公司因保险欺诈导致的非正常支出也在不断扩大。以美国为例,每年因保险欺诈产生的费用高达上千亿美元,比例占到保费收入的10%—30%,最高甚至达到50%。而在我国,保险欺诈也呈现快速上升趋势,据保监会数据,2013年各级稽查部门共累计查实违法违规资金23亿元、违法违规行为118项,对639家机构和820人实施1764项次行政处罚,指导协调保险公司完成责任追究172起案件,组织行业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车险欺诈案件2375起,涉案金额1.37亿元,挽回经济损失7580万元;对6.7亿元股本资金来源、4531家新设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制度进行反洗钱审查,对1万多名高管进行反洗钱培训测试。保险欺诈已成为世界各国保险业不得不面对的共同难题。近年来,保险欺诈手段和方式不断翻新,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特征。 (一)利用新《保险法》的漏洞进行欺诈的现象日增 《保险法》诸多条款的修订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但相关的负面影响也日益显现,其中部分条款给了欺诈者的可趁之机。新《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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