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及质量问题处理制度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及质量问题处理制度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及质量问题处理制度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及质量问题处理制度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一:目的

对质量事故予以界定,规范质量事故的上报、调查和处理,加强对各类质量事故的管理。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承建的建设工程中发生的质量事故。

三:术语

本规定引用国家建筑行业中相关术语。

四:职责

(一).公司主管工程和技术质量的领导负责对重大质量事故进行评审,并做出处置决定。

(二).公司工程部是公司质量事故的管理部门,负责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制(修)订《工程施工质量事故报告及质量问题调查处理制度》并督促实施。

(三).公司技术部门配合领导执行公司的质量事故处理和日常管理。

(四).各工程项目部具体负责其工程项目中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并按国家及地方相关要求实施。

(五).公司工程部、技术部负责参与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负责事故的技术论证及提出重大质量事故的技术处理方案。

五:工作程序

(一).公司所属的各工程项目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管理规定的要求贯彻执行。

(二). 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质量事故划分:

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4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四).凡已形成的质量事故,均应进行调查、统计、分析、记录,提出处理意见,并按规定上报,严禁隐瞒不报或谎报。凡在施工过程中,通过自检、互检发现的质量不符合,通过及时整改而未形成事故者,可不按照此条执行。

(五).质量事故的报告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2.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同时通知公安、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

较大、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时,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3.事故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各参建单位名称;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的初步原因;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事故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4.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六).事故调查

一般问题和一般质量事故,由工程、技术部技术负责人组织调查分析。对一般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公司工程部派员参加。

严重质量事故及各级重大事故,由公司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内部调查分析,并配合上级单位完成调查。公司分管工程和技术的副总经理任调查组长,公司副总工程师、工程部部长任副组长。

国家上级有关部门的调查如下:

1.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人民政府的授权或委托,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履行下列职责:

核实事故基本情况,包括事故发生的经过、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核查事故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工程各参建单位履行职责的情况;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组织对事故项目进行检测鉴定和专家技术论证;

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2.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事故项目及各参建单位概况;

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项目有关质量检测报告和技术分析报告;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事故责任的认定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七).事故处理

1.公司内部质量事故的处理

对事故的处理,一定要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对主要责任人没有处罚不放过。)

质量事故(不合格)的处理,必须有整改方案。一般质量问题的整改方案由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审批。各类质量事故的整改方案由公司副总工程师审批,重大的由公司总工程师审批。整改方案的制定以调查分析的结果为依据。对原设计有影响者要征得原设计方的同意。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根据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2.上级主管部门的质量事故处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相关责任者实施行政处罚。处罚权限不属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应当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附具有关证据材料)、结案批复、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等转送有权限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分别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其中一项或多项处罚,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分别给予罚款、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其中一项或多项处罚。

(八).其他要求

1.事故发生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或者领导有批示要求的,设区的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派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者领导有批示要求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派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

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或者领导有批示要求的,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派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

2.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没有达到100万元,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工程质量问题,参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整改的验收

事故整改后必须进行验收。

公司工程部、技术部及工程项目部负责对整改质量进行验收。如涉及安全的整改应会同工程部工程安全中心协同验收。

一般质量事故以上的各类事故整改,由公司工程部牵头,公司技术部配合进行复验。

一般质量事故以上的各类质量事故,整改结束后,技术部门写出整改报告报公司工程部,工程部负责报告相关政府质量监督部门要求复验。

六:质量事故记录管理

由质量事故形成的内部及上级部门的事故报告,调查分析报告、事故处理整改报告及复验记录等,收集整理(无原件的收集复印件)并按日期进行保存、存档。

工程质量一般事故报告(引用施工技术资料汇编索引表式),保存期三年。

工程质量重大事故报告(引用施工技术资料汇编索引表式),保存期三年。

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报告,保存期三年。

诺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技术部

2013年6月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台账

唐山方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编制: 审核: 审批: 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为加强经理部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一、质量事故的范围及类别。 1、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2、严重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3、重大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二、质量事故的报告、调查与处理。 1、质量事故的报告程序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发现部门应于当天立即填报质量事故单,报送质量检验部门,不得隐瞒。质量检验部门收

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会同有关部门初步查明事故原因,并向单位负责人汇报。单位负责人在调查的基础上,召集会议,对事故进行深入分析,确定事故原因及责任者,责成责任部门认真总结事故教训,制定和落实纠正措施。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一般规定在三天内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在一周内写出质量事故书面报告,送上级主管部门。重大质量事故的全部材料,汇总后作为产品质量档案归档保存。 2、质量事故调查 项目经理在事故发生的三天内,需组织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深入现场查清事实,分析质量事故发生原因。一般事故由项目经理部组织施工、技术、质量监察人员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严重质量事故由公司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经主持单位同意后,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3、质量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工期,项目法人、主管部门及负责人联系电话;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部位以及相应的参建单位名称; (3)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发生原因初步分析;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6)事故报告单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4、质量事故处理 (1)质量事故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2)发生质量事故,必须针对事故原因提出工程处理方案,经有关单位审定后实施。一般质量事故由经理部组织评审,技术负责人提出处置方案,经项目经理审批后并组织实施备案。 (3)对工程中发生的严重质量事故,项目部质检员按规定上报上级部门,由公司总工程师组织调查、分析、评审、提出处置方案,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组织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4)当发生10万元以上重大质量事故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执行。 (5)事故处理需要进行设计变更的,需原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方案。需要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经原设计审批部门审定后实施。

4《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4《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1999年3月4日水利部第9号令公布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大水利工程质量治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各类水利工程的质量事故处理时,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治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缘故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阻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 第三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因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作伤亡的,还应遵从国家和水利部伤亡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发生质量事故,必须坚持“事故缘故不查清晰不放过、要紧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事故缘故,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分级治理的制度。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治理工作,并负责部属重点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治理工作,并负责本流域中央投资为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及国际边界河流上的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负责本辖区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治理工作和所属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第六条工程建设中未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建设程序、质量治理、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或违反国家和水利部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

投标制、建设监理和合同治理制及其它有关规定而发生质量事故的,对有关单位或个人从严从重处罚。 第二章事故分类 第七条工程质量事故按直截了当经济缺失的大小,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阻碍时刻长短和对工程正常使用的阻碍,分为一样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 第八条一样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一定经济缺失,经处理后不阻碍正常使用并不阻碍使用寿命的事故。 较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较大经济缺失或延误较短工期,经处理后不阻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一定阻碍的事故。 重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重大经济缺失或较长时刻延误工期,经处理后不阻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较大阻碍的事故。 特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特大经济缺失或长时刻延误工期,经处理后仍对正常使用和工程寿命造成较大阻碍的事故。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标准见附录。 第九条发生质量事故后,项目法人必须将事故的简要情形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主管部门接事故报告后,按照治理权限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样质量事故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 较大质量事故逐级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报告。 重大质量事故逐级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报告并抄报水利部。 特大质量事故逐级向水利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严格爱护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缘故需移动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1、目的: 分析事故原因,落实处理措施,消除质量缺陷和隐患,保证施工的正常进行。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施工阶段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3、定义和术语: 一般质量事故——通常是指经济损失在5000-10万元额度内的质量事故。 重大质量事故——凡是有下列情况之者,可列为重大事故: ●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主要结构倒塌者 ●超过规范规定或设计要求的基础严重不均匀沉降、建筑物倾斜、结构开裂或主体 强度严重不足,影响结构物的寿命,造成不可补救的永久性质量缺陷或事故。 4、程序概要:

5、程序细节: 监理工程师/A、B 施工单位/C 施工单位 监理工程师 设计单位/D

5 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 /E 总监 总监 /F 、G 施工单位 6、 注解: 注1 调查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 与事故有关的工程情况 ● 质量事故的详细情况,诸如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部位、性质、现状及 发展变化情况等。 ● 事故调查中有关的数据、资料 ● 质量事故原因分析与判断 ● 是否需要采取临时防护措施 ● 事故处理及缺陷补救的建议方案和措施 ● 事故涉及的有关人员和责任者的情况

6、注解(续): 注2制定的事故处理方案,应体现安全可靠、不留隐患、满足建筑物的使用要求、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等原则。如果一以一致认为不需要处理,必须经过充分的 分析和论证。 注3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的内容包括 ●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 ●质量事故的调查与检查情况,包括调查的有关数据、资料 ●质量事故原因分析 ●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 ●质量缺陷处理方案及技术措施 ●实施质量处理中的有关原始数据、记录、资料 ●对处理结果的检查、鉴定和验收 ●结论意见 7、相关文件及表单 A、质量通知单 B、停工令 C、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D、质量事故处理方案 E、质量事故处理验收申请 F、复工令 G、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工程质量不合格处理制度

工程质量不合格及问题处理制度 1、目的 1.1为确保工程质量,以防止质量问题的发生,规范公司质量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质量问题的分类,质量问题的调查及对质量问题责任的处理,质量问题缺陷处理方案审批等工作。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承建的地基基础工程项目质量问题分类、评审和处置。3、工程质量问题 3.1凡在施工(包括检验、测试)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施工偏差超过质量标准造成缺陷返工、并形成永久性缺陷者,在施工(包括装卸、搬运、试运)过程中由于操作/使用及保管不当造成设备/材料损坏者,均属质量问题。 3.2 质量问题的分类 重大以上质量问题:属下列情况之一者: a、构筑物的主要结构坍塌; b、影响结构安全和建筑物使用年限或造成不可挽回的重大永久性缺陷; c、严重影响设备及其相应系统使用功能; d、返工损失金额一次达五万元以上者。 重大质量问题:返工损失在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 一般质量问题:返工损失在一万元至五万元以内(不含五万元) 轻微事故:返工损失在一万元以内(含一万元)。 3.3质量问题损失费用的计算原则,质量问题损失费用,应按质量问题进行返工而实际造成的损失计算,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台班费和一定数额的管理费,扣除可以回收利用的残值。 5、质量问题的调查/评审、处置 5.1本公司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置方式包括返工、返修、让步接收、降级处理等。 5.2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制度为:调查、原因分析、制定处理方案、处理、重新验收等。 5.3(轻微)或一般质量问题发生后,施工队(班)应及时向项目经理报告,由项目部质检员组织项目部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评审和处置,其调查/评审和处置

质量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质量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一、术语 1.1质量事故 凡不能通过简单返工、返修处理或进行让步接收,且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1万元的质量问题即构成质量事故,如:抹灰大面积空鼓需返工、结构未达到规定强度要求需加固、重要大型设备基础未达到规定强度、承重梁板裂缝超过规范要求等。 1.2严重质量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质量事故为严重质量事故: 1.2.1基础出现超过规范规定的不均匀沉陷,建筑物倾斜、偏移,结构开裂,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 1.2.2影响结构安全和建筑物使用年限或严重影响设备及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如屋面大面积漏雨,隔热、隔声达不到设计要求)的质量事故; 1.2.3质量低劣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且改变了建筑物的外形尺寸,造成永久性缺陷的质量事故; 1.2.4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万元,不满10万元的质量事故。 1.3重大质量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重大质量事故: 1.3.1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主要结构倒塌或报废; 1.3.2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万元。

二、质量事故的调查、报告 2.1分公司所属项目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2.1.1分公司所属项目出现质量事故,由项目施工员组织保护好现场,质量工程师做好记录、标识,于24小时内上报分公司质量部门,质量部门接到报告后及时报告分公司主管领导; 2.1.2分公司主管领导组织工程部门、技术部门、质量部门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技术人员、质检人员到现场调查; 2.1.3调查事故发生过程、影响程度、事故责任、事故性质、事故损失、事故产生原因后提出《质量事故通知单》,发项目技术负责人1份、分公司工程部门、技术部门、质量部门各1份; 2.1.4调查分析后,由技术部门组织提出处置措施,明确返工或返修处置意见、完成时间,由分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2.1.5经批准的处置措施由项目生产或机电经理组织实施,分公司工程部门派人对处置过程进行监督,质量部门派人按设计图纸、国家相应的规范、地方标准重新检验,验证合格后关闭。 2.2公司直管项目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2.2.1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事故,由项目施工员组织保护好现场,质量工程师做好记录、标识,于24小时内上报公司质量保证部; 2.2.2质量保证部负责人组织公司项目工程部、科技部、机电管理部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技术人员、质检人员到现场调查;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分析报告.doc

一、工程实例分析 济南某五层砌体结构住宅楼位于小清河旁,平面呈“一”字形,东西长37m,南北宽9m,建筑面积1721m,采用无埋深筏板基础。在建筑场地平整后,先铺C10素混凝土垫层,厚100mm、在其上浇筑C20的钢筋混凝土筏板基础,筏板厚300mm,在筏板基础上砌砖墙。当主体工程施工至第五层时,发现东起第五开间中部筏板基础南北向整块横向断裂。经检查,从勘察报告、设计(依据勘察报告)和施工中均找不到原因,而是未处理好地基勘察、基础处理和建筑总平面的关系。对该楼地基土层重新进行勘察,新查明的地基土层和历史变迁如下: (1)表层为杂填土,西半部厚度1.1~2.4m,东半部厚度2.4~5.5m。 (2)第二层为稻壳灰及淤泥层土,其中稻壳灰占70%~80%。淤泥极为弱:孔隙比高达e =2.12~2.60; 液性指数IL=1.57~2.47;天然重度很小,仅为γ=14.3~15.2kN/m3,标准压缩系数a1-2=2.05MPa-1,属于超高压缩性土,厚度2.0~2.9m,分布在场地西半部,杂填土下面。(3)第三层为淤泥层.厚度为1.3~1.5m。此淤泥层也分布在场地西半部,场地东半部无此淤泥软弱土层。 (4)第四层为份土及粉细砂层,场地内普遍分布,层厚4~5m,土质良好。 (5)经深入调查得知该场地原为一南北长70m、东西宽40~50m的水塘。附近餐饮业用户用稻壳作燃料后将稻灰倾倒在塘内,不久塘被填平,还曾用作烧砖窑场。该工程开工前半年多方平整场地修建住宅楼。由于该楼西半部置于原水塘内,东半部位于塘外岸上,塘内外土质突变是造成钢筋混凝土筏板基础受力不合理断裂,从而导致上部结构破坏的主要原因。本人参与下曾提供四个处理方案进行比较: 方案一,将住宅楼五层全部拆至四层,并在四层顶部,加设钢筋混凝土封闭圈梁。 方案二,在方案一的基础上,东半部场地土质较好,东部四间仍修复至五层。 方案三,保留住宅楼为五层,自上至下拆除基础开裂这一开间,将一幢楼房分成东、西两幢楼。这样处理后,减小了建筑物的长高比.相对增加建筑物的刚度;并使东西两幢楼可以自由沉降。 方案四,暂缓处理,待进一步沉降观测后,再分析处理。 上述四个方案各有利弊。经多次研究讨论,最后采用卸荷处理方案,即将原设计建造的五层住宅楼,全部拆至四层,即采用方案一。后又进一步卸荷,将住宅楼全部拆成至三层。在该住宅楼已使用多年,观察到该按原来筏板基础断裂的裂缝已经稳定,没有再继续发展。住户已放心,消除了忧虑。但由于这一事故处理,拆除两层楼房,损失建筑面积40%。如不用卸荷处理方案,改用锚杆静压桩加固场地西半部软弱地基,则可在保证住宅楼安全的前提下,保持住宅楼五层不变。 地基与基础质量,对建筑物的安全使用和耐久性影响甚大。基础或地基的质量事故,常常带来地面的塌陷、各种梁的拉裂、墙体开裂、柱子倾斜等。轻则使人对建筑有不安全感,重则影响建筑物的使用,甚至于危及人们的生命。 据有关单位对43起房屋过大不均匀沉降原因调查分析得知,属于设计不周者占21%,属于施工问题者占70%,属于使用单位管理不善者占9%。由此可见,尽管事故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注意施工质量,则是避免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 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由于多方面原因往往会出现一些裂缝,因此,鉴别裂缝、分析裂缝、控制裂缝的产生和发展,并对裂缝的产生进行有效的防治,对保证混凝土结构的整体性及正常使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外荷载引起的裂缝:外荷载作用下产生的结构裂缝一般具有很强的规律性,通过计算分析就可以读出正确的结论。如:矩形楼板板面裂缝成环状,沿框架梁分布,板底裂缝成十字或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一)总则 1、为对本工程项目质量问题实施有效的控制,确保交付的产品符合规定的要求,特制订本细则。 2、本细则适用于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的处置和管理。 3、质量问题(包括质量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凡因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管理不到位、不按设计和规范要求施工,或使用不合格材料、偷工减料等,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强度等级不够、结构尺寸偏差等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或达不到工程所采用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质量问题(质量事故)的分类分级按照工程类别执行国家、行业、股份公司、集团公司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4、质量问题信息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5、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1、项目负责人负责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的逐级上报。 2、各级主管生产负责人负责相应级别质量问题的处置,组织有关质量管理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原因分析,提出处理建议。

3、工程部门负责制定质量问题处理方案,由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施,必要时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4、安质部负责监督质量问题处理方案的实施情况,并保留监督检查的相应记录。 5、项目经理部质量领导小组根据质量事故等级,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负责对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进行处理。 6、安质部、工程部、物资部等部门对质量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持续改进措施。 (三)处理程序 1、质量问题的报告 (1)发现质量问题的人员立即向现场负责人报告,现场负责人立即向项目负责人及项目部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同时采取救援行动。因工程质量原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应采用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作好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拍照或录像。 (2)发生一般质量问题未造成安全、工期、信誉影响的,项目经理部在24 小时内上报到公司、局成立的工程指挥部。 (3)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在30 万元以内的质量事故,由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立即报告公司 (4)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在30 万元及以上的质量事故或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不足30万元但严重影响到施工生产的安全和企业的信誉,

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工程质量事故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四类。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当事方应立即采取措施尽可能避免或者减轻损失和影响,初步判定事故类别,按事故发生方、监理单位、建设管理单位顺序上报。书面报告详见附件1 第一条一般工程质量事故,事故发生方应立即报监理单位、建设管理单位,在事故发生后8小时内再发书面事故情况;较大、重大和特大工程质量事故情况;对突发性重大或特大事入,有关建设各方在初步了解事故情况后按程序即刻电话上报,随后以书面报告。 第二条建设单位、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对工程质量事故的经过作好记录,并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录像备查。 第三条工程质量事故调查 1、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权限; (1)、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由建设管理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调查,调查报告建管中心; (2)、较大工程质量事故由建管中心组织有关单位调查,调查报告报市南水北调办; (3)、重大、特大工程质量事故由区质监站报市质检站组织调查。 2、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的主要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及部位; (2)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状况; (3)事故原因及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责任人; (4)事故类别及处理后对工程的影响(工程寿命、使用条件); (5)对补救措施及事故处理结果的意见; (6)提出事故责任处罚建议; (7)今后防范措施意见; (8)附件;事故取证材料等。 3、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应遵循“三不放过”的原则。 第四条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1、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应在事故发生主要原因查清的基础上。按以下实施; (1)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由建设管理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共同制定处理方案并实施,报建管中心备案。 (2)较大工程质量事故,由市南水北调办组织专家及有关单位共同制定处理方案后实施。 (3)重大及特大工程质量事故,由市南水北调办组织有关单位及专家提出处理方案,报质检站审核后实施。 2、工程质量事故处理与验收 (1)工程质量事故由施工单位负责处理。一般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建设管理单位组织检查验收;较大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市南水北调办组织检查验收;重大、特大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报请质检站组织检查验收。 (2)属设备制造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由制造商负责处理。一般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由建设管理单位组织检查验收;较大工程质理事故完成后,由区质量监督站组织检查验收;重大。特大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报请质检站组织检查验收。 3、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的14天内,由造成事故的责任方提交“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其基本内容规定如下; (1)工程概要,工程项目名称,工程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及施工承包合同号、合同工期、事故发生前己完成工程量及工程形象; (2)工程质量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及部位; (3)工程质量事故发生经过、事故状况描述以工程质量事故类别; (4)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原因及主要责任人; (5)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及处理结果; (6)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损失(工期、经济损失)及处理后对工程影响(工程寿命、工程使用); (7)对事故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的教育与处罚; (8)应吸取的教训及防范措施;

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23290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制度 Project quality and safety accident report investigation and handling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一)质量信息 项目部及时传递可靠的工程质量信息到公司工程质量信息网。 (二)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或达不到本工程所采用的质量标准,一般需作返工、加固处理的均构成工程质量事故。 (三)根据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03〕48号)的规定,向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

(2)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 (3)直接导致试运营线路或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特别重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重大影响。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重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 (2)死亡3人及以上,10人以下; (3)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重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很大影响。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及以上,300万元以下; (2)死亡1人及以上,3人以下; (3)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大事故、险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较大影响。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一般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下; (2)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影响。 (四)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采取逐级上报的制度。必须

钢结构的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关于**刚结构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报告 1 工程质量事故情况(时间、地点、工程部位、施工单位、责任人员等)。 1、由我单位(中建八局)加工制作的**钢构工程钢构件部位,自2010年9月开工以来多次出现质量问题,甲方及业主提出的问题也没得到及时彻底整改,尤其是喷砂除锈及涂装质量被甲方业主多次投诉,致使过程中构件不断整修、返修、事态扩大被甲方发联系函要求构件退场返修,影响极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伍万,信誉损失不可估量,已经酿成质量事故。现经公司领导研究,对质量事故调,该工程的项目经理楚克望严重失职 2 质量事故调查的原始资料、测试数据。 统表C02-89 钢结构焊缝超声波检测报告

检测单位:(盖章)批准:审核:检测:年月 日 3 质量事故的原因分析、论证。 结构设计计算错误 现行的钢结构设计方法中,许多门式刚架的中柱都是按照摇摆柱设计的,但实际的连接构造却没有做到铰接,而是一种半刚性连接,这样便会导致中柱顶部承受巨大弯矩而破坏。一些变截面构件的设计不合理,刚度突变太大,在刚度突变处容易产生破坏。同时,对于钢梁与框架柱顶的连接一般设计成刚性连接,但实际工程中却有很多是采用端板连接,这其实也是一种半刚性连接,本身钢梁的截面尺寸不大,刚度较小,对框架柱的约束作用就有限,并且采用端板连接,使得这种约束作用进一步削弱,从而使柱的计算长度与规范的取值相差较大,也就造成了计算上的误差。 钢材选材不当 钢材的选用一般要求满足与之相应的《钢结构设计规范》,而现行《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 2003)仅对结构需要进行疲劳验算时钢材的冲击韧性有明确的规定,但并没有对无需疲劳验算、且施工与正常使用阶段温度为负温的钢材有所要求。文献[4]经研究认为:无需疲劳验算的钢材也应该考虑到环境温度的影响,否则容易出现由于钢材的低温冷脆而导致的结构破坏。 钢材的利用率过高 目前,我国轻钢结构的设计是以厂家设计为主,在工程招投标中设计和施工往往一起进行,工程报价又往往是确定招投标结果的重要指标。厂家为了降低报价,提高中标的可能性,尽可能地“挖掘”用钢量。设计人员也往往为了证明自己的“水平”,反复优化,将钢材的力学性能指标用到极至,给工程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4 质量事故的处理依据。 5 钢结构焊接工程

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全

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进一步强化各级的质量管理,全面提高的质量意识,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牢固树立工程质量从细节做起的观念,杜绝发生质量事故,现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靖会公路改建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靖会公路改建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质量管理不到位,造成质量事故的,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三条本制度所属工程质量事故,系指除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工程质量损害外,凡因管理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产生不可弥补的质量缺陷或隐患,机械设备毁坏,降低使用标准,因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 第四条鉴定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据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标准、图纸图集和上级部门管理文件等。 第五条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检测定性、专家认定、行政裁决”制度,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事故调查处理部门要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第六条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其调查处理实行社会监督,任何单

位和个人均有权力和义务将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同时有权对工程质量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职责 第七条各参建单位各级人员的职责除按照交建集团的岗位职责执行外,具体的质量责任为: 一、项目管理(含监理)单位职责: 1、负责建立完善内部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制定项目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实施办法,形成长效监督机制; 2、负责督查各参建单位现场及内业工作,根据检查发现的问题发出纠正指令,并及时研究处理存在的重大偏差; 3、负责检查承包人递交的开工报告、施工技术方案、工序检验单、变更文件、联测资料、计量文件与支付文件、延期与索赔文件的审查、签认和处理情况; 4、组织开展内部质量管理、业务提升及管理程序的培训工作,提高管理人员的工作水平; 5、制定总监办的施工监理工作实施细则,设置各监理组并明确其监理职责; 6、负责所辖范围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检查承包人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包括抽查、复查关键工序施工质量,负责工程资料签认、统计及整理归档; 7、负责所辖范围工程施工进度管理,包括复查承包人的总体进度计划及控制工程的进度计划,督促承包人根据进度计划调整或加大工、料、机投入。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流程 分析 质量事故 项目经理 质量调查小组 事故调查报告 纠正预防措施 质量处罚单 一般质量事故 现场监理 安质部

1 目的 严肃质量事故的处理,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质量事故的处理。 3 工程质量事故等级的划分 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一般事故,事故划分标准如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 (2).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 (3).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特别重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重大影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重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 (2).死亡3人及以上,10人以下; (3).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重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很大影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及以上,300万元以下; (2).死亡1人及以上,3人以下;

(3).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大事故、险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较大影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一般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下; (2).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影响。 4 职责 4.1 项目部经理为质量事故的第一责任人。 4.2 工程部负责事故处理的具体实施。 5 制度内容 (一)、发生轻微不合格事件时,由工地技术或质检人员进行评定和确定处理方案并实施。由质检人员验证,并在施工日记中做好记录。 (二)、故发生后,岗位人员必须及时口头或电话报告项目部负责人或工程部、安质部。由安质部门组织,进行评定和确定处理方案,报总工程师或项目经理批准后实施。由安质部填写《质量台帐》,工程部负责整改措施。 (三)、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用电话或电传以最快的速度(不得超过12小时)上报局及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同时项目经理部应立即报业主及哈大质量安全监督分站等,通知设计、咨询、监理。发生严重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时,应及时填写《质量事故报告》,在规定的时限内逐级上报到集团公司安质部、工程部,并按以下处置: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由安质部组织评审,经理分部领导主持,提出处置方案,上报

8、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1、监理工程师对施工中的质量问题,除去在日常巡视、重点旁站、分部分项 工程检验过程中解决以外,对发生的质量事故,应要求承包单位在8小时内填报“工程质量问题(事故)报告单位”,报送监理工程师,重大质量事故应在1小时内报告监理; 2、质量事故分为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是指直接损失在5000元以 上、10万元以下或可以通过返修弥补的质量缺陷;重大质量事故是指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质量事故; 3、对于一般质量事故,应责成承包单位写出质量问题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方案。监理工 程师审核后,经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认可,批复给承包单位处理,由监理工程师监督执行,处理结果应重新进行验收; 4、对于重大质量事故,应按建设部(1989)第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 序的规定》处理。 5、施工中发现的质量事故,总监理工程师应在24小时之内书面报告建设单 位和公司总工办,重大质量事故应立即汇报,监理工程师应对质量问题和 质量事故的处理结果进行复查,并将完整的质量问题记录归档; 6、如事故非常严重,需要部分或全部停工时,按工程暂停、复工程序执行。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流程图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控制表 相关 文件 建设部《工 程建设重大 事故报告和 调查程序》、 建设工程 监理规范(GB50319-2 000) 相关记录 工程暂停令 工程质量问 题(事故) 报告单 (监A- 16) 工程质量事 故处理方案 报审单 (监A- 17) 验申请表 (A4) 监理日记 责任部门/ 岗位 项目监理机构/ 项目总监 项目监理机构/ 项目总监、监 理工程师 项目监理机构/ 项目总监、监 理工程师 项目监理机构/ 项目总监 项目监理机构/ 监理工程师 项目监理机构/ 项目总监、监 理工程师 项目监理机构 /项目总监 7 附录:JL4.2.3-06 《文件更改记录表》

质量投诉处理制度

质量投诉处置制度 一、受理范围 1、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以下简称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投诉热线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活动。 2、下列情况不属于房屋工程质量投诉受理的范围: (1)投诉人未先行与建设单位联系、协商解决的; (2)因使用不当或第三者造成的质量缺陷; (3)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4)违法违章的房屋建筑工程; (5)超过保修期规定的和不属于保修范围的; (6)已进入司法诉讼程序的; (7)不具实名或匿名投诉的; (8)涉及经济补偿和纠纷或提出退、换房要求的; (9)被投诉人(单位)已破产、解散、失踪、死亡等无投诉对象的; (10)房屋建筑工程以外涉及规划、环境的部分; (11)法律法规明确不属于房屋工程质量范畴的。 二、受理程序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设投诉受理部门,对照受理范围受理投诉。投诉人应向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告知下列情况,并填写《质量投诉登记、处理表》:(1)投诉人姓名、联系电话和投诉时间; (2)被投诉工程名称、地址、幢号和室号以及建设单位。 (3)投诉的工程质量问题部位、情况简述及举证材料; (4)投诉人的具体意见。 三、处理程序

1、站投诉受理部门在受理投诉后,根据投诉的性质,书面指定责任科室或责任人承办,并将《质量投诉登记、处理表》连同有关材料转交承办人。 2、一般质量问题,承办人应在七个工作日到所投诉工程的现场,会同责任单位查阅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知情人,并核实投诉情况,对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能够确定处理意见的,承办人在处理投诉时应书面明确处理意见、处理时限和对相关质量责任单位的具体要求,并经相关责任单位和投诉人会签归档。 3、涉及存在严重结构安全缺陷的或质量问题认定有困难的投诉,由站组织有关专家讨论确定投诉处理意见,报站长同意后执行。 4、投诉处理结束后,承办人应将《质量投诉登记、处理表》和投诉处理相关资料交投诉受理部门归档。 5、对工程质量投诉中的质量问题不认真及时处理或故意拖延、敷衍了事的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6、在投诉处理工作过程中,投诉处理人员应做到热情、科学、公平、公正,不得故意拖延、敷衍了事,应把处理的有关程序以及其他的处理方法告知投诉人。对无理投诉、反复投诉和不了解专业知识的投诉应做好解释工作。

事故报告制度

事故报告制度

安全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一、事故报告法规要求 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必须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1号)及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报告、调查和处理。 (一)发生员工死亡事故、3人以上重伤事故后,事故现场负责人必须立即向项目负责人报告;项目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二)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三)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行为依规按下列情形认定: 1.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2.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3.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4.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二、企业内部报告要求 (一)事故单位和项目主要负责人依法对事故报告负总责。 (二)发生一般事故,项目主要负责人应向上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逐级报至股份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安质监督部)。 (三)发生一般(初步核实情况不明)及较大(含)以上事故时,须由发生事故的集团公司安质部门、主管领导、主要领导核实事故信息后分别立即报告股份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安质监督部)和主管领导、主要领导。 (四)发生员工死亡事故、3人以上重伤事故后,各级安质部门负责人在履行事故上报程序中,应在依法依规履行事故上报的同时,第一时间通过电话和格式规范的手机短信方式尽快上报事故简要情况(短信格式见附件1);安质部门要按照股份公司内部快报要求,在事故发生后以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格式(书面报告见附件2,报告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承建单位、标段、协作队伍及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资质号,单位工程名称、事故里程、结构形式、支撑体系、隧道断面、设备型号、墩身截面和高度、梁型和粱重、事发作业环节、高处坠落位置与高度等,其他工况均应细致清晰描述;人员伤亡类别(职工、劳务工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从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处理到责任追究的管理程序,明确了工程质量事故调查人员的构成原则、事故调查的基本内容和事故处理的原则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浙能长兴天然气热电联产工程所有参建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493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79号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2000年第81号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基建管理标准汇编》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3 管理职责 3.1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一般质量事故的调查,并根据合同条款及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负责对监理、勘测设计、施工、设备供应等有关单位进行质量事故的责任追究。 3.2 监理单位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3.3 施工单位协助调查组进行事故处理,并负责进行质量事故处理的施工。 4 管理内容和方法 4.1 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 4.1.1 任何单位、个人均有权利和义务将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 4.1.2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初步判定事故类别并立即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到事故发生地点对事故进行初步核实并报建设单位。初步核实为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报浙能集团工程部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质量监督机构。初步核实为一般质量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报浙能集团工程部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质量监督机构。事故调查成果出来后3天内,报告事故的详细情况。 4.1.3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a)工程项目名称、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

施工质量问题处理制度

环县国贸·新天地1#(商业综合体)质量问题处理制度 批准 审核 编制 甘肃一建集团环县国贸·新天地项目部 二零一六年十月

质量问题处理制度 1 目的 对甘肃一建集团庆阳公司所承担的环县国贸·新天地1#(商业综合体)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发现的施工质量问题处理进行有效的控制,以防止不合格品非预期的使用或交付,并及时找出施工质量问题发生的根本原因,制订相应的纠正和预防处理措施,及时予以纠正,防止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确保施工质量,制订本制度。 2 主题内容及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施工质量问题的报告与处理流程、方法及有关人员的职责权限。 本制度适用于甘肃一建集团环县国贸·新天地1#(商业综合体)项目施工的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全过程,包括进货检验、过程检验、最终检验中出现的施工质量问题的控制。 3 术语 施工质量问题 因施工质量造成返工、返修或报废,导致直接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质量问题。 不合格品 凡工程产品质量没有满足某个规定的要求,如不符合合同规定、设计文件、技术规范、技术法规、验评标准的质量要求的产品,均是不合格品。 施工质量事故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

标准,或由于施工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造成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加固补强、返工或报废,且经济损失额达到事故级别,或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事故,导致人员伤亡的事件,称为施工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 指因事故造成毁损财产、人身伤亡和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包括正在施工的工程损失价值,已形成固定资产的损失价值和流动资产的损失价值,人身伤亡所支出的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及抚恤费、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后罚款及赔偿费用等。 4 职责权限 分管副总经理为集团公司施工质量问题处理的负责人。 总工程师为施工质量问题的技术鉴定负责人。 安全生产部、技术质量部为施工质量问题处理的职能管理部门, 负责施工质量问题预防和处理的归口管理。 工程公司生产科、技术科参与施工质量问题的处理。 集团公司对重大施工质量问题的处理意见进行确认,必要时会同业主或工程监理单位、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合同、规范、标准对重大施工质量问题的处理意见进行确认。 集团公司会同业主或工程监理单位对重大施工质量问题的处理结果进行验证。 项目经理负责对重大质量问题组织评审,并提出处理意见。 项目总工程师或项目专业技术责任人对一般施工质量问题应进行确认,组织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工序进行标识和隔离,并作出处理意见。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总结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 为加强深圳地铁5号线5305标工程建设施工质量事故的管理、控制和处理力度,结合5305标实际情况在5305标项目经理部成立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对深圳进行深圳地铁5号线5305标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配合上级单位和地方有关部门参加本标段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质量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成员组成: 组长:王太平 副组长:黄龙平 成员:何太吉施建川曾宪龙邓胜利任联旭王勇 耿华何泽刚贾科肖志云杨国林质量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事故的严重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 2、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 3、组织技术鉴定; 4、明确事故主要责任单位和次要责任单位,承担经济损失的划分原则; 5、提出技术处理意见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应采取的措施; 6、提出对事故责任工区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7、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一、工程质量事故特点及分类 根据我国现行规定,凡是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加固

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低于5000元的称为工程质量问题;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称为工程质量事故。 ㈠、工程质量事故的特点 ①复杂性 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繁多,造成质量事故的原因错综复杂,即使是同一类质量事故,而原因却可能多种多样截然不同。使得对质量事故进行分析,判断其性质、原因及发展,确定处理方案与措施等都增加了复杂性及困难。 ②严重性 工程项目一旦出现质量事故,其影响较大。轻者影响施工顺利进行、拖延工期、增加工程费用,重者则会留下隐患成为危险的建筑,影响使用功能或不能使用,更严重的还会引起建筑物的失稳、倒塌,造成人民生命、财产的巨大损失。 ③可变性 许多工程的质量问题出现后,其质量状态并非稳定于发现的初始状态,而是有可能随着时间而不断地发展、变化。因此,有些在初始阶段并不严重的质量问题,如不能及时处理和纠正,有可能发展成一般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有可能发展成为严重或重大质量事故。所以,在分析、处理工程质量问题时,一定要注意质量问题的可变性,应及时采取可靠的措施,防止其进一步恶化而发生质量事故;或加强观测与试验,取得数据,预测未来发展的趋势。 ④多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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