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空管系统气象工作质量管理办法(MD-TM-2012-011,2013.1.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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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监察员行政执法手册

民用航空监察员行政执法手册

民用航空监察员行政执法手册(空管部分第一期修订稿)民航局空管办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手册说明一、检查单共分为五大部分:1、空管安全;2、空中交通管理;3、通信导航监视;4、航空气象;5、航空情报服务。

二、检查单说明(一)检查单编号。

按照行政执法手册编写要求编排,例如:7.1--空管安全。

(二)检查单序号。

同一编号的检查单按照阿拉伯数字顺序编码;(三)检查项目。

对检查内容的简要提示;(四)规章依据。

对规章名称、编号、某条款及其具体内容;(五)相关规范性文件(标准)。

是“规章依据”中规章条款相对应的规范性文件、标准的名称及条款(不注明具体内容);(六)检查要点。

给出该类检查项目的主要工作内容;(七)检查方式。

主要有三种方式:查阅文档(含录音录像、台账记录)、现场检查、访谈(含值班人员、新员工等),航空监察员可根据实际需要考虑其他方式进行检查;(八)检查对象。

分为空管行业内机构和空管行业外机构,行业内机构分为:管理部门、运行部门(含管制部门、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保障部门、气象部门、飞行服务部门或情报部门等)、专业人员(空管专业有持照要求的四类人员),行业外机构根据监察内容需要确定。

(九)罚则内容。

根据规章的罚则对应具体条款列明。

三、目前手册检查单纳入的规章目录如下:1、《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TM-I-R4);2、《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I-R3);3、《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II-R3);4、《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III-R4);5、《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CCAR-175TM-R1);6、《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CCAR-83);7、《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CCAR-116-R1);7.1空管安全ATMS空管安全ATMS包含:空管安全管理ATMSM和不安全事件报告UIR两部分。

空管气象系统介绍

空管气象系统介绍

空管气象系统一、空管气象系统介绍航空气象是保障民航安全运行的重要基础,同时也是国家气象的重要组成部分。

航空气象的发展目标就是适应我国航空强国和气象强国发展战略的要求,把航空气象做大做强,尽快提高气象系统管理能力、运行水平和对外服务质量。

中国民航在改革开放中迅猛发展,以中国、新加坡、日本为代表的亚洲航空运输业在世界民航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中国民航正力争在本世纪头20年实现由航空大国向航空强国跨越的目标。

近年来,我国航空气象的服务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仍然落后于我国航空业的发展,不能满足航空安全飞行与效益飞行的需求,与发达国家还有相当大的差距。

航空运输业的快速发展,迫切需要航空气象的整体能力适应新的要求。

努力提高民航气象服务水平,不断完善服务方式,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人力开发有针对性的产品,努力提供个性化服务,并实现集中统一服务。

下面针对空管方面正在使用的气象系统和设备我们进行一一介绍下面是某地民航系统气象系统设备的性能参数卫星云图系统(1)主要性能指标:卫星转发器:亚洲四号卫星C波段C11H转发器上行频率范围:6258.75—6266.78MHz(发垂直)下行频率范围:4033.75—4041.75MHz(收水平)载波数量:单载波符号率:6666K调制编码:QPSK、3/4FEC、188/204RS(2)附属设备①静止卫星接收处理系统软件②极轨卫星接收处理软件气象卫星广播传真系统(1)主要性能指标:工作电压:AC190V—240V工作温度:0℃--40℃(2)附属设备①计算机②打印机③调制解调器气象数据库系统(1)主要性能指标:工作电压:AC190V—240V工作温度:0℃--40℃(2)附属设备计算机气象自动填图系统(1)主要性能指标:工作电压:AC100V—240V 150W 工作温度:10℃--25℃工作湿度:20%--80%最高分辨率:6pi 600*1200打印速度:3.3(m2/hr)最大打印速度:610mm(2)附属设备①计算机②打印机气象Micaps系统(1)主要性能指标:工作电压:AC190V—240V工作温度:0℃--40℃(2)附属设备①计算机②路由器③数据终端单元气象遥测系统(1)主要性能指标:(2)附属设备①观测场部分:自动气象站②跑道测风站:风向风速传感器③系统主机④系统终端气象自动观测系统(1)主要性能指标:工作电压:AC220V±10% 工作温度:-40℃--+60℃工作湿度:0—100%RH (2)附属设备①通讯机②服务器③大气透射仪④前向散射仪⑤云高仪⑥自动气象站⑦电子气压计⑧温湿传感器⑨超声风传感器⑩雨量筒气象雷达(1)主要性能指标:工作频率:9370±30MHz 脉冲功率:75KW脉冲宽度:1us工作波长:3cm重复频率:400周勃瓣宽度:1.5°(2)附属设备①收发机柜②天控机柜③系统主机④系统终端三、单独系统的原理介绍3.1 卫星云图系统附属设备①静止卫星接收处理系统软件②极轨卫星接收处理软件图3-1 卫星云图卫星云图自问世以来, 由于其直观、实时的特点被广泛应运于气象、水利、农业、军事、民航、能源、石油、港口、电力等单位。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7.05•【文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86号]•【施行日期】2000.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民航正文*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3月19日实施日期:2001年8月1日)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4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2日)修订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86号)现发布经修订的《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93TM-R2),自2000年1月5日起施行。

局长刘剑锋一九九九年七月五日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0年5月26日发布,1994年2月1日第一次修订,1999年7月5日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则第一节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第二节空中交通管制员的值勤第三节飞行预报和飞行计划第四条飞行进程单第五节气象情报第六节高度表拨正和过渡高度第七节跑道视程的通告第八节机场自动终端情报服务第九节尾流间隔最低标准第十节位置报告第十一节空中交通通信、通话及其使用的语言、时间和计量单位第十二节航空器呼号第十三节机场训(熟)练飞行的指挥和管制第十四节机载防撞系统告警第三章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及训练第一节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第二节空中交通管制员训练第四章空域第一节飞行情报区第二节管制空域第三节危险区、限制区、禁区第四节航路和航线第五章程序管制第一节仪表飞行管制间隔第二节目视飞行管制间隔第三节机场机动区内目视管制信号第四节跑道的选择和使用第五节离场管制第六节航路管制第七节进场管制第八节航空器水上运行管制第九节管制工作程序第六章目视飞行规则飞行的管制工作第七章仪表飞行规则飞行的管制工作第八章雷达管制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二次监视雷达应答机使用和高度确认第三节雷达识别第四节雷达管制移交第五节雷达管制最低间隔第六节雷达引导第七节调整速度第八节进近和区域雷达管制第九节塔台管制第十节雷达进近管制第十一节监视雷达进近和精密雷达进近第十二节雷达情报服务第十三节雷达在机场管制服务中的使用第十四节雷达管制特殊情况处置第九章复杂气象条件及特殊情况下的空中交通管制第一节复杂气象条件下的管制第二节地空通信联络失效第三节无线电罗盘失效第四节发动机失效第五节座舱失压第六节迷航的或不明的航空器第七节空中失火第八节空中劫持第九节民用航空器被拦截第十节紧急放油第十一节搜寻和援救第十章协调与移交第一节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和军事单位之间的协调第二节空中交通管制单位与经营人之间的协调第三节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协调第四节提供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的协调第五节管制责任的移交第十一章事故、差错及调查第一节事故及事故征候第二节差错第三节调查的组织和程序第四节空中交通事件的报告第十二章扇区划分及管制席位设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塔台管制室第三节进近管制室第四节区域管制室第十三章空中交通管制设施第一节地空通信设施第二节航空固定通信设施第三节监视与导航设施第四节机场设施第五节航空气象第六节航行情报第十四章飞行流量管理第一节管理机构第二节实施飞行流量管理的原则第十五章飞行高度层第一节航路和航线飞行高度层配备第二节非航路和航线飞行高度层配备第十六章无人驾驶气球第十七章附则附件一定义附件二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等级划分附件三管制员发给航空器的灯光或信号弹信号附件四机场目视地面信号附件五航空器驾驶员收到管制员信号后的确认信号附件六机场进近和跑道灯光系统强度附件七航空器驾驶员应当进行的请示和报告附件八空中交通事件报告表附件九附图附件十指定航空器调整速度时使用的最低调整速度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民用航空飞行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法规类别】管理体制【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局令第6号【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发布日期:2005年6月27日实施日期:2005年7月27日)废止【发布部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发布日期】1990.02.03【实施日期】1990.1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民航局令第6号一九九0年二月三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三章航空气象观测第一节机场观测第二节高空风观测第三节雷达探测第四节飞机观测第四章飞行气象情报第一节飞行气象情报的分类第二节飞行气象情报的组织供应第三节飞行气象情报的传递第四节气象资料的收集与图表的制定第五章航空天气预报第一节天气分析第二节航空天气预报的编制和发布第三节航空天气预报的范围和时效第六章重要气象情报、机场警报和风切变警报第一节重要气象情报第二节机场警报第三节风切变警报第七章航空气象服务第一节航线飞行第二节通用航空作业飞行第三节训练飞行第四节航班气象服务方法第八章资料与科研第一节气象资料的收集与处理第二节气象科研工作第九章气象仪器设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是组织与实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的依据。

民航各级领导、全体气象人员和使用部门均须遵照执行。

凡民航气象的各种规范、细则、手册等均应符合本规则。

第二条民用航空气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搜集、整理、分析气象情报、资料,及时准确地提供飞行所需的气象情报,为保证飞行安全、正常和效率服务。

第三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工作,必须贯彻“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的方针。

在组织与实施气象服务中,应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精心组织、精心观测、精心预报。

第四条民用航空气象业务工作,接受国家气象局的行业管理,应当立足现有条件,加强业务建设。

有计划地补充、培养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加强与国内气象部门的联系,大力开展技术革新和科研活动,不断提高气象人员的技术素质;积极引进并开发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和装备,逐步实现民用航空气象预报方法客观化、气象观测自动化和气象情报传递现代化;根据国际、国内飞行需要,合理设置民航各级气象台、站,全面规划,明确分工,形成一个大、中、小相结合的气象服务体系。

民航规章第135部

民航规章第135部

民航规章第135部篇一:民航规章分类行政程序规则(1-20部)部号CCAR-11LR-R1 CCAR-11LR-R2 CCAR-12LR CCAR-12LR-R1 CCAR-13 CCAR-14-R1 CCAR-15 CCAR-17 CCAR-18-R1 CCAR-18R2局令号民航总局第45号令民航总局第185号令民航总局第40号令民航总局第187号令民航总局第163号令民航总局第116号令民航总局第161号令民航总局第157号令民航总局第114号令民航总局第144号令标题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民航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办法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CCAR-19 民航总局第117号令的决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CCAR-19-I 民航总局第147号令的决定CCAR-19民航总局第162号令民航总局行政复议办法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CCAR-19-II民航总局第186号令的决定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的决定回到页首CCAR-20LR民航总局第60号令航空器(21-59部)CCAR-21-R2 民航总局第80号令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CCAR-21-R3 民航总局第183号令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3-R3 民航总局第132号令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CCAR-25-R2 民航总局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R3 民航总局第100号令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7-R1 民航总局第112号令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29-R1 民航总局第113号令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31 民航总局第181号令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CCAR-33-R1 民航总局第109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航空发动机适航标准》的决定CCAR-34 民航总局第108号令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排出物规定CCAR-36 民航总局第107号令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CCAR-36-R1 民航总局第182号令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CCAR-37AA 民航总局第24号令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标准规定CCAR-39AA 民航总局第8号令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43 民航总局第159号令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CCAR-45-R1 民航总局第76号令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有效有效有效CCAR-49 民航总局第87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实施办法CCAR-53民航总局第131号令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适航规定航空人员(60-70部)回到页首CCAR-55 民航总局第145号令民用航空油料适航规定有效有效失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失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失效有CCAR-60 民航总局第141号令飞行模拟设备的鉴定和使用规则CCAR-60FS-R1 民航总局第33号令雇用外籍飞行人员从事公共航空运输飞行的暂行规定CCAR-61-R1 民航总局第115号令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CCAR-61-R2 民航总局第137号令CCAR-63FS 民航总局第52号令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5TM-TV 民航总局第106号令民用航空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管理规定CCAR-65FS-R1 民航总局第136号令民用航空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III-R2 民航总局第118号令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II-R2 民航总局第171号令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I-R2 民航总局第175号令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Ⅲ-R3 民航总局第169号令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R1 民航总局第153号令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TM-I-R2 民航总局第82号令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TM-Ι-R3 民航总局第168号令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效有效有效失效有效有效CCAR-67FS 民航总局第101号令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决定CCAR-67FS-R1 民航总局第125号令CCAR-68SB 民航总局第72号令航空安全员管理规定CCAR-69 民航总局第184号令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70TM民航总局第79号令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培训管理规则空域、导航设施、空中交通规则和一般运行规则(71-120部)回到页首CCAR-71 民航总局第122号令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失效失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失效CCAR-73 民航总局第166号令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CCAR-85 民航总局第172号令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设备开放、运行管理规则CCAR-87 民航总局第111号令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CCAR-91FS-Ⅱ民航总局第57号令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CCAR-91FS 民航总局第120号令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R1 民航总局第177号令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R2 民航总局第188号令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3TM-R2 民航总局第86号令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93TM-R3 民航总局第99号令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93TM-R4 民航总局第190号令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的决定CCAR-94FS-Ⅲ民航总局第67号令民用直升机海上平台运行规定CCAR-97FS-R1 民航总局第98号令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的决定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失效有效有效失效有效有效CCAR-97FS-R2 民航总局第119号令CCAR-98TM 民航总局第123号令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CCAR-115TM 民航总局第5号令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工作规则CCAR-116 民航总局第158号令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CCAR-117TM民航总局第6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CCAR-117-R1 民航总局第146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CCAR-118TM 民航总局第7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CCAR-119TR 民航总局第14号令外国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细则CCAR-119TR-R1 民航总局第167号令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细则(附英文译稿)CCAR-147民航总局第154号令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民用航空企业合格审定及运输(121-139部)回到页首CCAR-121-R2 民航总局第140号令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失效有效有效有效失效有效失CCAR-121-R4 民航局第195号令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9 民航总局第127号令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 民航总局第151号令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TR-R2 民航总局第133号令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CCAR-135TR-R3 民航总局第176号令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CCAR-137CA-R1 民航总局第19号令民航特种车辆、地面专用设备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篇二:通用航空法规体系通用航空法规体系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通用航空市场准入、运行标准以及外商投资通用航空业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初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通用航空法规体系。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MD-TM-2016-004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MD-TM-2016-004

编号:MD-TM-2016-004下发日期:2016年9月21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MD-TM-2016-00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管理,规范其空中交通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在航路航线、进近(终端)和机场管制地带等民用航空使用空域范围内或者对以上空域内运行存在影响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活动的空中交通管理工作。

第三条民航局指导监督全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工作,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服务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空管单位向其管制空域内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提供空中交通服务。

第四条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仅允许在隔离空域内飞行。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隔离空域内飞行,由组织单位和个人负责实施,并对其安全负责。

多个主体同时在同一空域范围内开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应当明确一个活动组织者,并对隔离空域内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安全负责。

第二章评估管理第五条在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民用航空使用空域范围内开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飞行活动,除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情况外,应通过地区管理局评审:(一)机场净空保护区以外;(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最大起飞重量小于或等于7千克;(三)在视距内飞行,且天气条件不影响持续可见无人驾驶航空器;(四)在昼间飞行;(五)飞行速度不大于120千米/小时;(六)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符合适航管理相关要求;(七)驾驶员符合相关资质要求;(八)在进行飞行前驾驶员完成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检查;(九)不得对飞行活动以外的其他方面造成影响,包括地面人员、设施、环境安全和社会治安等。

(十)运营人应确保其飞行活动持续符合以上条件。

民航空管系统安全信息管理办法

民航空管系统安全信息管理办法

民航空管系统安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航空管系统安全信息的报告、收集、分析和应用,实现安全信息共享,控制风险、消除隐患、预防民用航空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CCAR-396-R2)、《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93TM-R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CCAR-83)、《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MH/T2001-2011)和《民用航空其他不安全事件样例》(AC-396-AS-2010—05)等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空管系统各单位和个人的空管安全信息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空管系统是指民航局空管局、各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站)以及各直属单位的统称。

第四条空管安全信息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逐级上报、应用共享的原则。

民航局空管局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空管系统的安全信息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立用于空管安全信息报告、存储、分析和发布的空管安全信息系统。

各地区空管局和空管分局(站)应当制定空管安全信息管理程序,负责本辖区的空管安全信息管理工作,并应当定期利用民航局空管局空管安全信息系统存储、分析、发布和上报本辖区内的空管安全信息。

第二章空管安全信息分类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空管安全信息包括强制报告信息、自愿报告信息和日常报告信息。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强制报告信息主要包括:民用航空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以下简称事故征候)及其他不安全事件。

(一)本办法所称事故按照《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CCAR—396-R2)的定义和标准执行;(二)本办法所称事故征候按照《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MH/T2001—2011)的定义和标准执行;严重事故征候是指《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中的运输航空严重事故征候;一般事故征候是指《民用航空事故器征候》中的运输航空一般事故征候、通用航空事故征候和航空器地面事故征候.(三)本办法所称其他不安全事件按照《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93TM—R4)中的“严重差错标准"和《民用航空其他不安全事件样例》(AC—396-AS-2010-05)中的“空管保障"样例执行。

空管气象工作总结

空管气象工作总结

空管气象工作总结引言空管气象工作是航空管制中的重要环节,它主要负责提供航空器在飞行过程中所需的气象信息,为航空交通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确保航班安全。

本文将对空管气象工作进行总结,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流程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方面。

工作内容在空管气象工作中,主要的工作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气象观测气象观测是空管气象工作的基础,它主要通过气象观测设备(如雷达、气象卫星、气象雷达等)对大气中的气象要素进行观测。

观测的要素包括温度、湿度、气压、风速、云量等等。

通过气象观测,可以及时获取准确的气象信息,为航空器的航行提供有效的数据支持。

2. 气象预报气象预报是为航空器提供未来一段时间内的气象情况预测。

通过对过去气象观测数据的分析和比对,结合数值模式和统计方法,可以预测未来的气象变化,包括降水、能见度、风速等。

气象预报是空管气象工作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为航空交通管理提供了重要的决策参考。

3. 气象预警气象预警是指对即将或正在发生的极端气候事件或天气灾害进行预警。

在空管气象工作中,对于即将发生的雷暴、台风、大雾等极端气候事件,及时发布气象预警是十分重要的。

通过气象预警,可以提前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障航班安全。

4. 航空器气象协调在航空器起飞和降落的过程中,航空交通管制员需要与飞行指挥员协调,了解和传达航空器相关的气象信息。

航空器的起降受到天气条件的限制,因此航空器气象协调是空管气象工作的重要一环。

5. 气象数据分析气象数据的分析是空管气象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通过对气象观测数据和气象预报数据的分析,可以更好地了解气象情况的发展趋势,为航空交通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工作流程空管气象工作的工作流程如下:1.气象观测:通过气象观测设备对大气中的气象要素进行观测,包括温度、湿度、气压、风速、云量等。

2.气象预测:根据气象观测数据,结合数值模式和统计方法,对未来的气象情况进行预测,包括降水、能见度、风速等。

3.气象预警:根据气象观测数据和气象预测结果,对即将或正在发生的极端气候事件或天气灾害进行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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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空管系统气象工作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航空管系统气象工作质量的管理,提高气象服务水平,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民用航空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空管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空管局)、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分局(站)(以下简称空管分局(站))所属的空管系统气象服务机构及相关气象管理部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民航空管系统气象工作质量管理,是通过对民航空管系统气象服务机构的质量体系建设、运行质量控制、质量考核、用户需求分析与反馈等方面进行规范,使其所提供的气象服务符合相关规定。

第四条民航局空管局负责监督管理全国民航空管系统气象服务机构的工作质量;地区空管局负责监督管理本地区民航空管系统气象服务机构的工作质量。

第五条民航空管系统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具体实施气象工作质量管理。

第二章质量管理体系第六条民航空管系统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对气象业务运行进行有效的质量管理。

第七条质量管理体系包括机构、设施、人员、工作制度、技术标准、规范、操作规程、运行程序、质量考核及改进措施等。

第八条质量管理体系应当符合民航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行业标准,并与现有工作制度、运行程序等构成有机整体。

第九条民航空管系统气象服务机构的业务岗位设置、业务技术人员和气象技术装备配备应当满足职责要求。

第十条民航空管系统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民航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行业标准,制定岗位职责、工作制度、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运行程序。

第十一条民航空管系统气象服务机构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当能够持续有效地监控气象情报的制作与交换等业务运行的各个环节。

第十二条民航空管系统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质量考核标准建立质量考核程序,开展质量考核工作,根据考核结果,制定并实施改进措施。

第十三条有条件的民航空管系统气象服务机构可以申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第三章运行质量控制第十四条民航空管系统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安排持有有效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的人员从事相应的气象观测、预报和设备维护维修工作。

第十五条民航空管系统气象服务机构应当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建立技术档案,包括人员执照、培训、业务考核、岗位工作经历等内容。

第十六条民航空管系统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制定民航气象观测、预报、服务及情报交换等方面的运行程序。

第十七条民航空管系统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制定气象技术装备的运行和维护维修规程,建立重要气象技术装备技术档案,包括装备履历、维修维护记录、装备备件管理和计量检定等内容。

第十八条民航空管系统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岗位工作记录制度,并妥善保存岗位工作记录。

第十九条民航空管系统气象服务机构应当认真组织对重要天气的监视和预报,必要时组织集体观测和临时天气会商。

第二十条民航空管系统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质量检查制度,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记录并尽快解决。

第二十一条民航空管系统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制作或发布的飞行气象情报负责,应当建立质量监控机制,及时对所制作或发布的飞行气象情报进行更正或修订。

第二十二条民航气象中心和地区空管局气象中心应当建立针对下一级空管气象服务机构的监控机制,对重要气象技术装备运行状况、飞行气象情报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监控,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向相关气象服务机构通报,并跟踪了解其解决情况,必要时给予协助或提供技术支持。

本办法中的重要气象技术装备是指民航气象数据库系统、自动气象观测系统和天气雷达。

第二十三条民航空管系统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对提供给用户的气象情报进行检查,有条件时应当对有疑义的气象情报进行核实。

第二十四条民航空管系统气象服务机构发现其他空管气象服务机构的运行不正常情况时,应当及时通报该气象服务机构。

第二十五条民航气象中心应当统计每月参加交换的境内飞行气象情报种类和数量,以及飞行气象情报的迟发、漏发和错发等情况,并于次月五日前公布。

第四章质量考核第二十六条民航空管系统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民航空管系统机场预报质量评定办法》,对机场预报进行质量评定。

第二十七条民航空管系统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规范》附录十七《观测质量评定办法》,对观测业务进行质量评定。

第二十八条民航空管系统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一《气象技术装备运行正常率统计办法》,对重要气象技术装备运行正常率进行统计。

第二十九条民航空管系统气象服务机构的机场预报准确率年平均应当不低于78%,观测错情率年平均应当不高于万分之一,气象数据库系统、自动气象观测系统(自动气象站)和天气雷达(全相干多普勒天气雷达)年平均运行正常率应当分别不低于99.5%、99%和95%。

第三十条民航空管系统气象服务机构的气象工作质量评定结果应当按照民航空管系统气象运行信息通报的有关规定纳入月信息通报。

气象工作质量评定结果应当包括预报准确率、观测错情率和重要气象技术装备运行正常率。

第三十一条民航空管系统气象服务机构对业务运行中出现的工作质量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保存相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地区空管局气象中心和空管分局(站)气象台应当将出现的列于本办法附件二《气象业务差错标准》的一般差错或严重差错及时报告地区空管局,地区空管局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民航局空管局。

地区气象中心应当将监控到的一般差错或严重差错及时报告地区空管局并通知出现差错的气象服务机构,地区空管局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民航局空管局。

民航气象中心应当将监控到的一般差错或严重差错及时通知出现差错的气象服务机构。

第三十三条民航局空管局和地区空管局应当对上报的气象工作质量情况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

第五章用户需求分析与反馈第三十四条民航空管系统气象服务机构应当与用户建立顺畅的沟通渠道,通过有效方式收集并分析用户对航空气象的意见、建议和需求,及时向用户介绍航空气象新进展、新产品、新规范和新标准等。

第三十五条民航空管系统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对用户意见、建议和需求进行反馈,包括采取的措施及进展情况。

对于暂时无法满足的意见、建议和需求,应当向用户进行解释。

第三十六条地区空管局气象中心、空管分局(站)气象台应当编写上一年航空气象用户需求分析报告,包括用户满意度、用户需求、采取的措施和相关建议,于每年4月底前提交地区空管局。

第三十七条地区空管局负责编写上一年本地区航空气象用户需求分析报告,于每年5月底前提交民航局空管局。

第三十八条民航局空管局负责编写上一年全国航空气象用户需求分析报告,于每年6月底前下发。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指:质量保证为了提供某一实体达到质量要求的足够的置信度,在质量体系内实施的和需要时验证的所有计划性的和系统性的活动。

质量控制用以达到质量要求的操作技术和活动。

质量管理确定质量政策、目标、责任和诸如在质量体系内的质量计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和质量改进等实施方法的全面管理功能的所有活动。

质量管理体系在质量方面指导、控制一个组织的管理体系,包括:建立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气象技术装备运行正常率统计办法计算公式:气象技术装备运行正常率=(气象技术装备计划运行时间—不正常运行时间)/气象技术装备计划运行时间×100%注1:气象技术装备计划运行时间和不正常运行时间单位为分钟。

注2:气象技术装备计划运行时间和不正常运行时间不包括因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不正常运行时间。

注3:正常率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附件二气象业务差错标准气象业务差错分为一般差错和严重差错,具体标准如下:一般差错1、机场天气报告中的气压值与实际应报气压值相差2百帕的;通报给管制部门的气压值与实际应报气压值相差2百帕的。

2、未按规定时间发布机场天气报告,不超过10分钟(含)的。

3、未按规定时间发布机场预报或区域预报,不超过30分钟(含)的。

4、错发机场天气报告或机场预报中的1组且没有及时更正的。

5、发布错误时次的飞行气象情报并经民航气象数据库系统分发,未影响对外服务或未造成业务运行不正常的。

6、未按规定的有效方式或时间进行飞行气象情报交换,不超过30分钟(含),且未影响对外服务或未造成业务运行不正常的。

7、重要气象技术装备故障超过30分钟(含)而未采取措施,影响对外服务或造成业务运行不正常的。

8、由于违反操作规程,造成重要气象技术装备不能正常运行超过30分钟(含)的。

严重差错1、机场天气报告中的气压值与实际应报气压值相差3百帕(含)以上的;通报管制部门的气压值与实际应报的气压值相差3百帕(含)以上的。

2、未按规定时间发布机场天气报告,超过10分钟的;编造、更改观测原始记录的。

3、未按规定时间发布机场预报或区域预报,超过30分钟的。

4、错发机场天气报告或机场预报中的2组(含)以上且没有及时更正的。

5、发布错误时次的飞行气象情报并经民航气象数据库系统分发,影响对外服务或造成业务运行不正常的。

6、未按规定的有效方式或时间进行飞行气象情报交换,超过规定时限30分钟的;未超过规定时限30分钟,但影响对外服务或造成业务运行不正常的。

7、重要气象技术装备故障超过60分钟(含)而未采取措施,影响对外服务或造成业务运行不正常的。

8、由于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气象关键设备、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超过60分钟(含)的。

注:本附件中的机场天气报告是指电码形式的机场天气报告(METER和SPE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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