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刑法学知识点梳理:非法经营罪主体
非法经营罪思想总结

非法经营罪思想总结非法经营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非法经营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经济犯罪,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公众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下面是我对非法经营罪的思考和总结:首先,非法经营罪的成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导致相关经营行为的准入和监管机制不健全。
在一些行业领域,特别是新兴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容易衍生出一些漏洞,为非法经营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是一些个人或组织出于利益驱动,选择违法经营行为,追求高额利润。
这些违法经营者往往利用自身的专业技术或资源优势,主动或被动地介入市场经营活动,从中获利。
其次,非法经营罪对经济和社会产生了不良影响。
非法经营行为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扰乱了正常经营活动的进行。
一些非法经营者通过低价、劣质商品或服务获得暂时的竞争优势,给合法经营者带来了巨大的竞争压力,破坏了市场的稳定发展。
同时,非法经营行为也容易引发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等问题,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和社会的整体利益。
此外,由于非法经营行为通常不受法律保护,导致经营者往往以违法逃避监管,缺乏自我约束意识,给社会治理和公共安全带来了一定的隐患。
再次,非法经营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方面,一些非法经营罪犯的法律意识较低,对非法经营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认识不足,容易产生法律意识模糊、法律敏感度低的情况。
另一方面,一些非法经营罪犯往往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社会关系,他们可能通过贿赂、逃避法律制裁等手段干扰司法机关的正常执法和审判活动,导致相关案件难以侦破和审理。
此外,一些司法工作人员和执法机关也存在失职、渎职、贪污等问题,导致相关案件的查处效果不佳。
最后,为了有效打击和预防非法经营罪,需要全面、系统地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和执法体系建设。
一方面,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健全监管准入机制,提高违法的成本和风险。
另一方面,要加大执法力度,提升执法效果,形成打击和预防非法经营罪的长效机制。
2023年司法考试刑法高频考点:非法经营罪带解析

1、英国人施密特因合同纠纷在中国法院涉诉。
关于该民事诉讼,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施密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英文书面材料,无需供给中文翻译件B.施密特可以托付任意一位英国出庭律师以公民代理的形式代理诉讼C.如施密特不在中国境内,英国驻华大使馆可以授权本馆官员为施密特聘请中国律师代理诉讼D.如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已制发调解书,但施密特要求发给判决书,应予拒绝2、某检察院对王某盗窃案提出二审抗诉,王某未托付辩护人,欲申请法律救济。
对此,以下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王某申请法律救济只能承受书面形式B.法律救济机构应当严格审查王某的经济状况C.法律救济机构只能委派律师担当王某的辩护人D.法律救济机构打算不供给法律救济时,王某可以向该机构提出异议3、甲国与乙国基于传统友好关系,兼顾公正与效率原则,同意任命德高望重并富有外交阅历的丙国公民布朗作为甲乙两国的领事官员派遣至丁国。
依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布朗既非甲国公民也非乙国公民,此做法违反《公约》B.《公约》没有限制,此做法无须征得丁国同意C.如丁国明示同意,此做法是被《公约》允许的D.如丙国与丁国均明示同意,此做法才被《公约》允许4、韩国公民金某与德国公民汉森自2023 年 1 月起始终居住于上海,并于该年6 月在上海结婚。
2023 年 8 月,二人欲在上海解除婚姻关系。
关于二人财产关系与离婚的法律适用,以下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二人可商定其财产关系适用韩国法B.如诉讼离婚,应适用中国法C.如协议离婚,二人没有选择法律的,应适用中国法D.如协议离婚,二人可以在中国法、韩国法及德国法中进展选择5、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导全国武装力气。
关于,以下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实行主席负责制B.每届任期与全国人大一样C.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D.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6、培育高素养的法治特地队伍,旨在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供给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
刑法修正案(十)中的非法经营罪与合规建议

刑法修正案(十)中的非法经营罪与合规建议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经济的日益完善,非法经营行为也日益猖獗。
为了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刑法修正案(十)对非法经营罪做出了相关修改和完善。
本文将围绕刑法修正案(十)中的非法经营罪展开讨论,并提出一些合规建议。
一、非法经营罪的定义和范围扩大刑法修正案(十)明确了非法经营罪的概念和具体范围,并对其进行了扩大。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未取得相应许可证件或者未登记注册,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经营罪的扩大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相符。
然而,非法经营罪的界定有时存在漏洞和模糊点,导致判决结果不一。
因此,为了更好地打击非法经营行为,我们应加强对非法经营罪的界定和明确。
二、非法经营罪的法定刑和处罚刑法修正案(十)针对非法经营罪的法定刑和处罚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非法经营罪的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并规定了刑罚的最低幅度。
合规建议:1.加强非法经营行为的监管与打击: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市场经营主体的监管,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对涉嫌非法经营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保护市场秩序与人民群众的利益。
2.加强行政许可和登记管理:各级行政机关应高度重视行政许可和登记管理,推行“全程电子化”和“一站式”办事,便利市场主体的合法经营,并加强对许可证件和登记信息的有效监控。
3.完善非法经营行为举报与奖励制度:鼓励广大市民积极参与非法经营行为的举报,建立非法经营行为的奖励制度,提供相应的保护措施,增强非法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
4.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专业素养:对执法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确保执法行为合规、公正,依法打击非法经营行为。
5.推行联合信用监管机制:建立联合信用监管机制,各级政府、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等积极参与,依法合规经营的企业给予优惠和支持,而对于违法违规经营的企业则进行限制和处罚。
法律非法知识点总结

法律非法知识点总结一、刑法非法知识点刑法是规定罪刑的法律,非法行为属于刑法的范畴。
刑法非法知识点主要包括犯罪构成要件、犯罪类型及其刑罚等内容。
1. 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是指犯罪行为中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通常包括主体、客体、行为、结果、因果关系、主观方面等要件。
(1)主体要件: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物质主体和精神主体。
物质主体是指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精神主体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和特定的组织、单位。
如果主体不符合法定的条件,那么犯罪行为就不构成犯罪。
(2)客体要件:客体是指被保护的社会利益。
刑法规定的客体通常指国家、公共利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犯罪行为针对的客体不同,犯罪的性质和刑罚也不同。
(3)行为要件:行为是指实施犯罪的具体行为。
通常包括动作行为和结果行为。
例如,盗窃罪的行为就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不付出相应代价。
(4)结果要件:结果是指犯罪行为所产生的效果。
例如,故意杀人罪要求产生了人死亡的后果。
(5)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犯罪行为和其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
如果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即使行为符合其他构成要件,也不能构成犯罪。
(6)主观方面:主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内在动机和态度。
通常包括故意、过失等不同的主观故意。
2. 犯罪类型根据犯罪行为的特征和社会危害程度,刑法将犯罪分为数十种不同的类型。
常见的犯罪类型包括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财产罪、危害公共卫生罪、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等。
3. 刑罚刑罚是对犯罪行为者进行惩罚的手段。
刑罚主要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死刑等。
附加刑包括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
二、民法非法知识点民法是调整个人和法人之间民事关系的法律。
民法非法知识点主要包括民事主体、民事行为、民事责任等内容。
1. 民事主体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即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刑法中的非法经营与非法经营罪

刑法中的非法经营与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与非法经营罪在刑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本文将以非法经营与非法经营罪为主题,探讨其定义、特点、危害以及法律对其的打击方式。
一、非法经营的定义与特点非法经营是指在没有合法许可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其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违法性:非法经营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经营活动,且无有效的经营资质和手续。
2. 营利性:非法经营的目的是为了牟取经济利益,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利润,往往存在各种违法行为。
3. 隐匿性:非法经营往往选择在地下、黑市等隐蔽场所开展,并采取隐瞒真实身份、偷逃税款、变相违法等手段。
二、非法经营的危害非法经营行为带来了严重的社会危害和损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侵犯了合法经营者的权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2. 危害消费者权益:非法经营产品质量通常难以保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给消费者造成财产和人身安全上的风险。
3. 腐蚀社会道德:非法经营行为往往伴随着欺诈、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容易败坏社会风气,破坏社会道德。
4. 损失国家财税收入:非法经营往往通过偷逃税款等手段规避纳税义务,严重损害了国家的财税利益。
三、非法经营罪的司法实践为了打击非法经营行为,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了非法经营罪,并对其进行了法律制裁。
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有无违法经营行为、营利为目的、情节严重等方面。
根据具体情况,非法经营罪可分为一般非法经营罪和严重非法经营罪。
1. 一般非法经营罪:主要指违法不严重、危害较小的非法经营行为。
犯罪分子在一定周期内非法经营金额达到一定数额,或者其他社会危害相对较小的情形下,可认定为一般非法经营罪。
2. 严重非法经营罪:主要是指违法性较严重、危害较大的非法经营行为。
犯罪分子以非法经营为目的从事贩卖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销售的案情下,或涉及走私、贩毒、制售假药等情形,可认定为严重非法经营罪。
法硕(非法学)考研《刑法学》备考资料(一)

法硕(非法学)考研:《刑法学》备考资料(一)凯程考研整理如下,供同学们参考,如果有考研报考的问题,可以咨询凯程老师qq:刑法学是法硕考研试题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方便广大考生复习,法硕辅导老师整理了刑法学备考资料,希望能为正在备战2017年法硕考研的同学提供复习参考。
1.甲系某派出所所长。
一日,甲接到群众举报,称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老大要率众弟兄与另一犯罪团伙械斗。
甲听后认为该老大平时对自己毕恭毕敬,认为他们不可能在自己的辖区械斗,即未采取措施。
数日后,械斗发生,双方数十人受重伤。
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罚?A.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处罚B.以玩忽职守罪处罚C.以滥用职权罪处罚D.不构成犯罪答案:B解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背法律授权的宗旨行使职权、超越职权范围或者违反职权行使程序,实施职务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有包庇、纵容的行为。
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
玩忽职守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务。
滥用职权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法行使职权。
本案中,甲虽得知黑社会性质组织准备闹事,但出于过于自信而未采取预防措施,最终导致严重后果,应以玩忽职守罪处罚。
2.中国公民李某在美国****了中国公民黄某(女),被美国法院以****罪追究了刑事责任,李某回到中国后,以中国法院应该如何处理?A.不受该外国法院判决约束,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追究B.鉴于李某在外国已受过刑罚处罚,应当免除刑罚处罚C.受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约束,不能依照中国刑法在进行追究D.鉴于李某在国外已受到刑罚处罚,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答案:AD刑法第十条,凡在中华任命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经过外国审判,仍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国外已受过刑罚处罚的,恶意免除或减轻处罚。
法律考试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考点解析
法律考试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考点解析在法律考试中,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一个常见的考点。
这个罪名指的是在同一经营范围内,未经许可或者未依法登记注册,与已经登记注册的经营者从事同类经营活动,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这个罪名在实际生活中也经常出现,比如一些小商贩在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和登记的情况下,从事与已经登记注册的商家相同的经营活动,就构成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下面我将从几个方面对这个考点进行解析。
首先,要了解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是从事同类经营活动;二是未经许可或者未依法登记注册;三是情节严重。
其中,从事同类经营活动是指与已经登记注册的经营者从事相同或者类似的经营活动;未经许可或者未依法登记注册是指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或者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注册;情节严重是指违法行为的后果严重,或者违法行为的性质恶劣,或者违法行为的手段特别恶劣。
其次,要了解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刑罚。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刑罚可以是拘役、管制、有期徒刑或者罚金。
具体的刑罚量刑要根据犯罪的情节以及犯罪人的主观故意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一般来说,情节较轻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可以判处拘役或者罚金,情节较重的可以判处有期徒刑。
再次,要了解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辩护策略。
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被指控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被告人可以采取一些辩护策略来争取辩护利益。
比如,可以辩称从事的经营活动与已经登记注册的经营者并不相同,从而否认构成同类经营;可以辩称已经取得了相关部门的许可或者已经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登记注册;可以辩称情节并不严重,从而争取较轻的刑罚。
最后,要了解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防范措施。
对于经营者来说,要避免被指控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首先要确保自己的经营活动与已经登记注册的经营者有所区别,避免从事与已经登记注册的经营者相同或者类似的经营活动;其次,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注册,并及时办理相关的许可手续;最后,要遵守法律法规,不要使用非法手段进行经营活动。
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什么
⾮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什么⾮法经营是⼀种违法⾏为,有很多种类的违法经营,⽐如说没有经营学科就经营或者说经营⼀些违法的商品或者是多消费者⼈⾝安全有害的商品都是违法经营,那么什么可以构成违法经营呢?构成的要件有些什么呢?下⾯就有店铺⼩编为⼤家解释⼀下吧!希望能够帮助到⼤家!⾮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什么⾮法经营罪犯罪客体⾮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应该是市场秩序,为了保证限制买卖物品和进出⼝物品市场,国家实⾏上述物品的经营许可制度。
其中进出⼝许可制度是经营许可制度的重要内容,买卖进出⼝许可证和进出⼝原产地证明的⾏为除侵犯市场秩序外,还侵犯了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根据《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国家实⾏统⼀的对外贸易制度,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和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关系。
中华⼈民共和国在对外贸易⽅⾯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参加⽅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贸易⽅⾯对中华⼈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为了保证按照上述规定发展对外贸易,国家要求进出⼝货物必须提供原产地证明,对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可以免领许可证的以外还须申请进出⼝许可证。
因此,进出⼝原产地证明、进出⼝许可证必须是真实有效的,不允许进⾏伪造、变造。
同时,进出⼝原产地证明、进出⼝许可证是针对特定进出⼝⼈的特定进出⼝贸易⽽使⽤的,不允许进⾏买卖。
买卖进出⼝原产地证明、进出⼝许可证,扰乱国家的对外贸易秩序,因此必须予以惩治。
⾮法经营罪客观⽅⾯客观⽅⾯表现为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许可证、进出⼝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件,以及从事其他⾮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为。
主要有以下⼏种⾏为⽅式: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刑法学犯罪主体知识点总结
刑法学犯罪主体知识点总结一、犯罪主体的概念和分类犯罪主体是指在犯罪行为中具有直接参与和直接责任的人。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主体包括责任能力、行为能力和刑事责任的对象。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犯罪主体可分为自然人和法人、在进行犯罪过程中的直接犯和间接犯、共同犯罪和数罪并罚、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等不同的类别。
二、犯罪主体的责任能力1. 法定责任年龄:根据《刑法》的规定,未满14周岁的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满14周岁但不满16周岁的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受到限制。
2. 精神病人的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犯罪行为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需要进行司法鉴定,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定。
3. 智力障碍人的责任能力:智力障碍人在犯罪行为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需要进行司法鉴定,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定。
4. 犯罪主体的辨认能力:犯罪行为时是否具有足够的辨认能力,也是判断犯罪主体责任能力的重要因素。
三、犯罪主体的行为能力1. 行为能力的限制:未满16周岁的人的行为能力受到限制,需要经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法律行为。
2. 精神病人和智力障碍人的行为能力:精神病人和智力障碍人在进行法律行为时是否具有足够的行为能力,也需要进行司法鉴定,并进行判定。
四、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1. 刑事责任能力:满16周岁但未成年的人在犯罪行为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也是判断犯罪主体责任的重要依据。
2. 刑事责任能力的限制和免除:对于多次犯罪,首次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人,在适用刑法的时,可以酌情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犯罪主体的分类1. 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指具有完整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而法人则是指具有法律认定和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组织和机构。
2. 直接犯和间接犯:直接犯指犯罪主体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行为方式,而间接犯则是指犯罪主体通过指使他人或者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方式进行犯罪。
3. 共同犯罪和数罪并罚: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行为方式。
数罪并罚是指同一犯罪主体在不同时间段或者地点分别犯罪,被判决时,可以依法对其分别处以刑罚,并累加计算刑罚期限。
非法经营罪认定标准如何认定
一、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什么 按规定,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方面要件: 1、客体要件: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制度。 说白了,就是商家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允许就从事某项经营活动,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社会和国家的利益。 2、客观要件:表现为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实质上,是指商家实施了未经允许的买卖活动,如果商家没有实际行动的,光想,是不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的。 3、主体要件:非法经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 通常是指年满16周岁的正常人,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而未满16周岁或精神病人,是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所谓“单位”,是指各种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法人、组织。 4、主观要件:非法经营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 换句话说,就是您必须是故意未经允许就违反国家规定进行买卖活动,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当然了,并非所有非法经营行为,都会的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按照刑法规定,非法经营行为需要造成严重后果时,才会构成犯罪,否则只是一般违法行为,只需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就可以了。 二、非法经营罪认定标准如何认定 1、刑事违法性与其行政违法性是一致的、也就是说,非法经营者必然违反有关的工商法规、没有行政违法性就不存在刑事违法性。 2、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对于因不知其为非法而进行非法经营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不认为构成,而只能给予行为人以行政处罚。 3、在犯罪情节上要求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而认定情节是否严重,应以非法经营额和所得额为起点,并且要结合行为人是否实施了非法经营行为,是否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是否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等来判断。 三、非法经营罪定罪如何量刑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恃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秩序,为了保证限制买卖物品和进出口物品市场,国家实行上述物品的经营许可制度。非法经营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经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非法经营罪主观方面是非法经营行为出于故意,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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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刑法学知识点梳理:非法经营
罪主体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才能构成。
1、非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能否单独构成本罪。根据所有制形式的不同,公司、企
业分为:国有公司、企业;集体所有制公司、企业;私有公司、企业;混合所有制公司、企
业。国有公司、企业是指资产全部为国有的公司、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
有企业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全部资产为国有的股份
有限公司。集体所有制、私有公司、企业不属于国有公司、企业是十分清楚的。尽管集体所
有制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以及私有公司、企业的经理经营与任职企业的同类营业,对企
业同样具有利益相争的危害性,但97刑法设立本罪是鉴于国有公司、企业监督机制的特殊
性而对国有公司、企业利益的特有保护,非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不能单独构成本罪。
2、有国有资产成分的混合所有制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能否单独构成本罪。可能有人主
张只要公司、企业有国有资产 成分,不论比例多少,其董事、经理均可构成;可能也有人
主张国有资产比例占到51%以上的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可以单独构成本罪;笔者主张
有国有资产成分的混合所有制公司、企业不能视为国有公司、企业,其董事、经理不能单独
构成本罪。
3、国有公司、企业的副经理能否单独构成本罪。笔者认为不能。理由如下:(1)经理、副
经理系法律条文中的概念,自有其不同的内涵和外延,不能混同。97刑法对本罪的设立系
来源于《公司法》第61条对董事、经理竞业禁止义务的规定。《公司法》中经理、副经理
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有不同的产生程序、不同的职权,如第50条第一款第(六)项规
定经理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2)经理具有《公司法》规定的法定职权,而副经
理则没有。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副经理只是协助经理工作。(3)《公司法》
对经理设定了竞业禁止义务,而没有对副经理设定该项义务。(4)经理与副经理在公司内
部职权的强度、独立度均不同,尽管副经理也可能从事经营同类营业行为,也同样具有社会
危害性,但立法机关认为不需要用刑法来调整,未将其作为本罪的犯罪主体。(5)根据法
律的系统解释规则,对同一个法律概念,在不同的部门法律之间,应做同一的解释,而不是
相反,《公司法》中的“经理”与刑法中的“经理”涵义应是同一的。
4、不具有法人地位的公司、企业的经理如分公司经理、部门经理能否单独构成本罪。笔者
认为不能,其理由如下:(1)《公司法》中的经理不包括分公司经理和部门经理,《公司
法》第50条、第11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2)《公司法》中公司与分公司是不同的两个法律概念,分公司不等于公司,第二条
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13
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3)《公司法》没有对分公司经理、部门经理设定竞业禁止
义务,他们无论在职权强度、独立度方面与经理都不可相齐并论,所以刑法未将其作为本罪
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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