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铁路货物(含包裹)运价下浮管理办法》的通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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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务段货运竞争性一口价管理实施细则

车务段货运竞争性一口价管理实施细则

总公司公布运杂费标准,先调整杂费再调整运费的原则,确定“竞 争性一口价”运费价差系数。
3.一口价浮动运费时,对铁路货物运费、铁路建设基金、特 定线路运费、特定加价运费按同比例原则进行调整。
4.对不分品类且物化性质不相抵触的整车混装货物,可按竞 争性一口价办理,按整车 6 号运价计算价差系数,品名为“混 装货物(F)”,品名代码 9980002;对批量零散快运货物混装的, 按照相关规定计算价差,品名为“混装货物(P)”,品名代码 9980003,在签订运量协议时须注明主要装运品类和品名。
5.执行竞争性一口价的货物运输,在铁路货物运单承运人记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载事项栏和货票记事栏内填记“项目号”。
第四章 协议签订及考核 第十一条 协议签订 1.运量确定。按增量保收、增量增收的原则设定,提前考虑 春运、施工、停限装、重点物资运输等因素对项目执行的影响。 设定后,原则上执行期内不调整协议运量,不减免运量考核。与 托运人签订的竞争性一口价货物运量保证及运价优惠协议(见附 件 1-6)应转至各发站备案,并报集团公司货运部、财务部(收 入部)。 2.签订单位。站段管内的项目由站段签订;跨站段以及集团 公司重点项目等由货运受理服务中心代表集团公司签订;特货公 司与集团公司之间业务有交叉的竞争性一口价项目,由提出竞争 性一口价项目的站段(特货公司)与托运人签订运量协议。 第十二条 协议运量调整 因不可抗力、承运人原因等情况需核减协议运量时,由托运 人列明详细原因后向车站提出申请,经市场经营部、货运管理部 审核后,由市场经营部提交段货运价格管理工作小组和党政联席 会讨论通过后,货运管理部于次月 10 日前通过申报审批系统逐 级上报(附电商系统客户需求车、承认车、实际装车截图,加盖
(3)特种集装箱使用费与货物运费同比例浮动,基准费率 按总公司规定标准执行。

国务院批转铁道部、国家物价局关于铁路短途客货运价调整方案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铁道部、国家物价局关于铁路短途客货运价调整方案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铁道部、国家物价局关于铁路短途客货运价调整方案的报告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批转铁道部、国家物价局关于铁路短途客货运价调整方案的报告的通知(一九八五年四月三十日)国务院同意铁道部、国家物价局《关于铁路短途客货运价调整方案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铁道部、国家物价局关于铁路短途客货运价调整方案的报告当前,铁路客货运输十分紧张,特别是短途客货运价偏低,严重妨碍铁路“长、大、重”优势的发挥、为了有利于铁路、公路、水运合理分工,充分发挥各种运输工具的效能,提高社会效益,提出铁路短途客货运价调整方案如下:一、客运运价调整方案(一)一百公里以内硬座票价(不含市郊),由现行每人公里一分七厘五毫五丝提高到二分四厘,提高六厘四毫五丝,提价幅度为36.75%;软座票价由现行的三分零七毫提高到四分二厘,提高一分一厘三毫,提价幅度为36.8%,提价总金额约一亿七千六百万元。

一百公里以内票价调整后,如一百公里以上票价不调,一百零一公里至一百二十公里票价将低于一百公里票价。

为了避免远近票价倒挂,对一百零一至一百六十公里的票价要加以衔接,适当进行调整。

这部分乘车人数不多,提价金额约三千三百万元,影响不大。

(二)现行市郊火车票价格偏低,月票只按乘车十八次计算票价,季要只按乘四十次计算票价。

以沈阳为例,火车二十公里普通月票票价为三元七角,仅为市内汽车票价的46%;季票为八元二角,仅为市内汽车票价的30%。

如将铁路月(季)票价提高到与长途汽车客票价基本相同,则需提高六至七倍。

考虑到目前企业与群众的承受能力,拟采取逐步调整办法。

规范货物运价下浮管理实现增运增收

规范货物运价下浮管理实现增运增收

成 为上 海 铁
水 泥 生 产企 业 实行 和运 量 挂 钩 的 阶梯式运 价 下 浮优
规 范货 物 运 价 下 浮 管 理 实 现 增 运 增 收
何元庆
22
维普资讯
惠 , 到一 定 运量 后 , 增 加 一 定幅 度 的运 价 优 惠 , 达 再 这 定是 否 审 批 。
型 号罐 式 散 装水 泥 车 运价 进 行 适 度下 浮 , 企业 使 用 使 企 业效 益 , 产生 了 良好 的 社 会效 益 。 也
现 行 铁路运 价 实行 国家定价
, 。
(2 ) 扩 大 运 量 运 价 下 浮 的 目 的 就 是 要 通 过 优 惠

的 运 价 来 吸 引 货源 机结合在


实现 增运 增收

将运 价和 运 量 有

调 整时 也要 由国家
起 体 现 出 多运 多 优 惠 的 原 则 引导 货 主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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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范 货物 运价下 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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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铁路局运 输生 产
运 用 运 价 下 浮 政 策 吸 引 水 路 公 路 货 源 更 多地 利 用

各类货物铁路运输基准运价率表

各类货物铁路运输基准运价率表

特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铁路货运价格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各国铁控股合资铁路公司:为适应运输市场发展,进一步推动铁路货运价格市场化,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加快推进铁路建设,决定适当调整铁路货运价格,并建立上下浮动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铁路货物统一运价率平均每吨公里提高1分钱,即由现行14.51分钱提高到15.51分钱,并作为基准价,允许上浮不超过10%,下浮仍不限。

在上述浮动范围内,铁路运输企业可以根据市场供求状况自主确定具体运价水平。

调整后的各类货物铁路运输基准运价率见附件1。

二、磷矿石整车运输调整为执行2号运价,农用化肥调整为执行4号运价。

其他货物品类适用运价号,铁路货物运输计费里程、重量确定办法等计费相关事项,仍按原铁道部《铁路货物运价规则》(铁运[2005]4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大秦、京秦、京原、丰沙大铁路本线运输煤炭(指发、到站均在本线的煤炭)运价率每吨公里同步提高1分钱,即由现行9.01分钱提高到10.01分钱。

取消马玉等3条铁路本线及跨线货物运输、长荆等10条铁路跨线货物运输特殊运价,改为执行调整后的国家铁路货物统一运价。

取消特殊运价的铁路详见附件2。

四、实行特殊运价的国铁线路及国铁控股合资铁路以国家规定的运价为基准价,允许上浮不超过10%,下浮仍不限。

在上述浮动范围内,铁路运输企业可以根据市场供求状况自主确定具体运价水平。

五、取消铁路运输企业收取的“大宗货物综合物流服务费”。

铁路运输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建立健全内部运行机制,自觉规范价格行为。

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要认真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及时在各营业场所公示调整后的各类货物铁路运输基准运价率。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铁路运输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价格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铁路货物运价规则.

铁路货物运价规则.

铁路货物运价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货物运输费用的计算□第三章货物运费□第四章杂费□第五章国际铁路联运货物国内段的运费□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为正确体现国家的运价政策,确定国家铁路(简称国铁,以下同)货物运输费用计算方法,特指定本规则。

第2条《铁路货物运价规则》是计算国家铁路货物运输费用的依据,承运人和托运人、收货人必须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3条铁路货物运输费用是对铁路运输企业所提供的各项生产服务消耗的补偿,包括车站费用、运行费用、服务费用和额外占用铁路设备的费用等。

铁路货物运输费用由铁路运输企业使用货票和运费杂费收据核收。

第4条国铁营业线的货物运输,除军事运输(后付)、水陆联运、国际铁路联运过境运输及其他铁道部另有规定的货物运输费用外,都按本规则计算货物运输费用。

第5条铁路货物运输费用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应在车站营业场所公告。

未经公告,不得实行。

第二章货物运输费用的计算第一节计算货物运输费用的程序第6条计算货物运输费用的程序:1.按《货物运价里程表》(附件四)计算出发站至到站的运价里程。

2.根据货物运单上填写的货物名称查找《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与代码表》(附件一)、《铁路货物运输品名检查表》(附件三),确定适用的运价号。

3.整车、零担货物按货物适用的运价号,集装箱货物根据箱型、冷藏车货物根据车种分别在“铁路货物运价率表”(附件二)中查出适用的运价率(即发到基价和运行基价,以下同)4.货物适用的发到基价加上运行基价与货物的运价里程相乘之积后,再与按本规则确定的计费重量(集装箱为箱数)相乘,计算出运费。

5.杂费按本规则的规定计算。

第二节计算货物运输费用的基本条件第7条货物运费的计费重量,整车货物以吨为单位,吨以下四舍五入;零担货物以10千克为单位,不足10千克进为10千克;集装箱货物,以箱为单位。

第8条运价里程根据《货物运价里程表》按照发站至到站间国家铁路正式营业线最短径路计算,但《货物运价里程表》内或铁道部规定有计费经路的,按规定的计费经路计算运价里程。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铁路货运实行门到门运输及制定调整相关费目和费率的通知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铁路货运实行门到门运输及制定调整相关费目和费率的通知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铁路货运实行门到门运输及制定调整相关费目和费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铁路总公司•【公布日期】2013.06.04•【文号】铁总运[2013]39号•【施行日期】2013.06.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注:本篇法规中“涉及确定货物重量有关规定的条款”已被: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修改确定货物重量有关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3年6月13日,实施日期:2014年1月1日)废止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铁路货运实行门到门运输及制定调整相关费目和费率的通知(铁总运〔2013〕39号)各铁路局,特货公司:为适应社会需求,推进货运组织改革,拓展铁路运输服务领域,规范货运收费管理,现将铁路货运实行门到门运输服务及制定调整相关费目和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铁路货运门到门运输服务1. 铁路货运实行门到门运输服务。

铁路货运门到门运输服务(简称门到门运输)指货物从托运人约定上门取货地点装车开始、接运至发站、铁路运输至到站、送达卸货至收货人约定到门收货地点止的全过程中提供的铁路运输和相关服务。

门到门运输服务中的上门装卸货物、门到发站(指货物从托运人交运货物地点短驳至铁路车站公共装卸场所)、到站到门(指货物从铁路车站公共装卸场所短驳至收货人接收货物地点)的接取送达和车站公共装卸场所的装载加固材料等服务由托运人自愿选择,按规定收取相应费用。

2. 计算货物运到期限时,需要上门装、卸货物,各另加1日;需要门到发站、到站到门接取送达货物,各另加1日。

二、运单(格式一)、货票(格式二)、运费杂费收据(格式十三)格式修改和填写说明1.运单、货票、运费杂费收据格式见附件1。

铁路货物运单、货票和运费杂费收据规格均为:297×210mm,使用无碳复写纸印制。

货物运单和领货凭证按一式两联印制,上联为货物运单,下联为领货凭证。

铁路货物运单、货票和运费杂费收据的格式应按规定样式全路统一,不得随意改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铁路货运价格市场化改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216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铁路货运价格市场化改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铁路货运价格市场化改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21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各国铁控股合资铁路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深化铁路货运价格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铁路运输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决定扩大铁路货运价格市场调节范围,简化运价结构、完善运价体系。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铁路集装箱、零担各类货物运输价格,以及整车运输的矿物性建筑材料、金属制品、工业机械等12个货物品类运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由铁路运输企业依法自主制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整车运输具体货物品类见附件1。

二、将执行国铁统一运价电气化路段收取的电力附加费并入国铁统一运价,不再单独收取。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整车运输各货物品类基准运价不变,铁路运输企业可以国家规定的基准运价为基础,在上浮不超过15%、下浮不限的范围内,根据市场供求状况自主确定具体运价水平。

原整车运输运价号“7号”调整为“1号”。

铁路整车货物运输基准运价率见附件2。

三、对实行市场调节的货物运价,铁路运输企业要按照“合法、公平、诚信”原则,建立健全运价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制定、调整运价的办法,合理确定价格水平,为用户提供质价相符的铁路运输服务。

四、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规范价格行为。

要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区分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分别公示各类货物具体运价,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铁路货物运价管理细则

铁路物资运价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铁路的旅客票价率和物资、包裹、行李的运价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

国家铁路的旅客、物资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

国家铁路的特定运营线的运价率、特定物资的运价率和临时运营线的运价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商得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同意后规定。

”铁路物资运输费用由铁道部运价主管部门集中治理。

第2条《铁路物资运价规则》是计算国家铁路货钡运输费用的依据,承运人和托运人、收货人必须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3条铁路物资运输费用是对铁路运输企业所提供的各项生产腋务消耗的补偿,包括运行费用、车站费用、服务费用和额外占用铁路设备的费用等。

铁路运输费用由铁路运输企业使用货票和运费杂费收据核收。

第4条国家铁路营业线的物资运输,除军事运输(后付)、水陆联运;国际铁路联运过境运输及其他另有规定者外均按本规则计算物资运输费用。

第5条本规则以外的物资运输费用,按铁道部的有关规定计算核收。

第6条铁路物资运价和物资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应在车站营业场所公告。

未经公告,不得实行。

第二章物资运输费用第一节计算物资运输费用程序第7条计算物资运输费用的程序:1.按《物资运价里程表》(本规则附件四)算动身站至到站的运价里程。

2.依照物资运单上填写的物资名称查找“铁路物资运输品名分类与代码表”(附件一)和《铁路物资运输品名检查表》(附件三),确定适用的运价号。

3.整车零担物资按物资适用的运价号,集装箱物资依照箱型、冷藏车物资依照车种分不在物资运输里程表(附件二)中查出适用的发列基价和主价基价。

4.物资适用的发列基价与按本规则确定的计费重量(集装箱为箱数)和出计算到运纲:主价基价与物资的主价里程相乘运积,再按本规则确定的计费数量(集装箱为箱数)相乘,计算出运价运费。

5.杂费按本规则的规定计算。

第二节计算物资运输费用的差不多条件第8条物资运费的计费重量,整车物资以吨为单位,吨以下四舍五入;零担物资以10千克为单位,不足10千克进为10千克;集装箱物资,以箱为单位。

《铁路货物运价规则》

铁路货物运价规则铁运[2005] 46号第一章总则第1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为正确体现国家的运价政策,确定国家铁路(简称国铁,以下同)及合资、地方铁路涉及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的有关货物运输费用计算方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铁路货物运价规则》是计算国铁货物运输费用的依据,承运人和托运人、收货人必须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3条铁路货物运输费用是对铁路运输企业所提供的各项生产服务消耗的补偿,包括车站费用、运行费用、服务费用和额外占用铁路设备的费用等。

铁路运输费用由铁路运输企业使用货票和运费杂费收据核收。

第4条国铁营业线的货物运输,除军事运输(后付)、国际铁路联运过境运输及其他铁道部另有规定的货物运输费用外,都按本规则计算货物运输费用。

第5条铁路货物运输费用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应在车站营业场所公告。

未经公告,不得实行。

第二章货物运输费用的计算第一节计算货物运输费用的程序第6条计算货物运输费用的程序:1.按《货物运价里程表》(附件四)计算出发站至到站的运价里程。

2.根据货物运单上填写的货物名称查找“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与代码表”(附件一)、《铁路货物运输品名检查表》(附件三),确定适用的运价号。

3.整车、零担货物按货物适用的运价号,集装箱货物根据箱型、冷藏车货物根据车种分别在“货物运价率表”(附件二)中查出适用的运价率(即基价1和基价2,以下同)。

4.货物适用的基价1加基价2与货物的运价里程相乘之积后,再与按本规则确定的计费重量(集装箱为箱数)相乘,计算出运费。

5.杂费按本规则的规定计算。

第二节计算货物运输费用的基本条件第7条货物运费的计费重量,整车货物以吨为单位,吨以下四舍五入;零担货物以10千克为单位,不足10千克进为10千克;集装箱货物,以箱为单位。

第8条运价里程根据《货物运价里程表》按照发站至到站间国铁正式营业线最短径路(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的合资、地方铁路和铁路局临管线到发的货物也按发、到站间最短径路)计算,但《货物运价里程表》内或铁道部规定有计费经路的,按规定的计费经路计算运价里程。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铁路货运价格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铁路货运价格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2.10•【字号】粤发改价格函〔2015〕609号•【施行日期】2015.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铁路货运价格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5〕609号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各地方铁路公司: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铁路货运价格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8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境内执行国铁统一运价率的普通运营线路货运运价率平均每吨公里由现行14.51分钱提高到15.51分钱,并作为基准价;实行特殊运价的国铁线路及国铁控股合资铁路的货物运价率以现行上限运价为基准价。

允许运输企业根据市场供求状况上下浮动,自主确定具体运价水平。

其中:上浮不超过10%,下浮仍不限。

运价上浮政策自2015年8月1日起实行。

二、与国铁办理直通运输的地方铁路货物计费里程和运输计费等其他有关事项仍按原铁道部《铁路货物运价规则》(铁运〔2005〕4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价格监管工作,加强对铁路运价和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市场秩序。

各铁路运输企业要认真做好明码标价和对外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在各营业场所公示调整后的各类铁路货物运价率。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铁路货运价格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5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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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铁路货物(含包裹)运价下浮管理办法》的通知1铁道部文件铁运〔2006〕54号关于发布《铁路货物(含包裹)运价下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铁路局,各专业运输公司:根据市场需求和实际执行情况,现修订发布《铁路货物(含包裹)运价下浮管理办法》,请按照执行。

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铁道部。

铁道部原发《铁路货物运价下浮管理暂行办法》(铁运〔1999〕165号)、《关于进出口集装箱运输事项的通知》(铁运函〔2000〕51号)、《关于进出口集装箱运价下浮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6月1日运输局发451号电)、《关于严格运价下浮管理的几点要求》(铁运电〔2002〕89号)、《关于修改五定班列有关规定的通知》(铁运〔2003〕75号)中的第二部分、《铁路专业运输公司运价管理暂行规定》(铁运〔2003〕137号)的第三、七、十一、十四条同时废止。

附件:1. 运输限制去向表2.整车空车方向表3.跨局集装箱回空方向表4.××铁路运输企业货物运价下浮汇总表二○○六年四月十七日铁路货物(含包裹)运价下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市场,吸引货源,巩固和扩大市场份额,增运增收,加强货物运价下浮的管理,提高铁路运输总体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运价下浮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根据市场需求和运输成本,为争取运量、增加收益而降低单位产品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运价下浮后的运价应高于运输成本。

运价下浮必须保证全路利益最大化,各铁路运输企业不得利用运价下浮进行不合理竞争,不得竞相降价。

第四条运价下浮必须贴近市场需求,并真正落实到货源拥有者。

运价下浮必须免收货物运输延伸服务费,禁止价外收费。

第五条下列情况不实行运价下浮:1.煤(01)、石油(0210-0250)、焦炭(03)、钢铁(0510、0520、054、055)、磷矿石(07)、原木(1010)、粮食(11)、棉花(12)、化学肥料(1310)类货物;2.免收或减收铁路建设基金的货物;3.危险货物;4.按军运计费的货物;5.通过运输限制去向的货物。

运输限制去向由铁道部按年公布(2006年运输限制去向表见附件1)。

第二章下浮条件第六条分品类整车货物指由单一品类、适用单一运价号的货物组成的一批货物。

轻泡货物采用整车分品类运输时,运价可按下表幅度下浮。

本办法所称轻泡货物是指每立方米(货物体积按紧密堆码状态的外廓尺寸组成的立方体确定)重量不足300公斤的成件货物和组成的汽车、摩托车、拖斗车、轮式机械及其附件。

运价号最高下浮幅度(%)4 255 356 50在附件2所列空车方向(局管内空车方向由铁路局在不违背跨局空车方向流向的前提下确定)分品类顺路装运轻泡货物以外的整车货物,可按其适用运价号在25%的幅度内下浮。

第七条整车货物不分品类装运时,可按5号运价在5%的幅度内下浮。

第八条使用集装箱装运适箱货物在集装箱回空方向运输时,可按集装箱运价率在30%的幅度内下浮,但下浮后折合每吨货物运杂费应不低于同等条件下该品类货物按整车运价率计算的每吨货物运杂费。

跨局的集装箱回空方向由集装箱公司按季度公布(跨局集装箱回空方向表格式见附件3)。

管内的集装箱回空方向由集装箱公司商各铁路局确定。

在集装箱港站进出口的国际集装箱和在深圳北、满洲里、绥芬河、二连、阿拉山口进出口的集装箱,可按集装箱运价率在30%的幅度内下浮。

第九条特种货车装运特种货物时,可按规定运价率在30%的幅度内进行下浮。

第十条行李车空车方向的包裹运价最低可按适用的包裹运价率在50%的幅度内进行下浮。

行李车空车方向指行李车平均始发利用率低于20%或平均全程利用率低于35%的列车方向,行李车空车方向由中铁快运定期公布。

第十一条托运人包租五定班列列车或车辆,时间在半年以上、列车开行密度每周不少于两列的,分品类包租时,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可在规定的下浮幅度基础上再增加5%的优惠幅度;不分品类包租时,整车货物可按5号运价在10%的幅度内下浮,集装箱可按每车2个20英尺箱运价在15%的幅度内下浮。

包租非本编行李车(包括隔离车、加挂行李车)每辆最低可按三类包裹运价率,重车方向按5吨、空车方向按3吨计费。

包租本编行李车中仓(或中仓二分之一)并不超过7吨(或3.5吨)的,最低重车方向可按2吨(或1吨)、空车方向可按1.2吨(或0.6吨)计费。

包租行包专列、行邮专列时,所确定的每车运价应不低于按货运6号运价计算的整车车运价。

第十二条五定班列的快运费,可在《铁路货物运价规则》规定的快运费额度内下浮或免收。

第十三条为取得铁路整体收益,下列情况需运价下浮时,由铁道部协调有关铁路运输企业后统一进行批复:1.港口地区车站的矿石(粉)运输;2.固定集装箱箱组循环运输;3.运输汽车;4.涉及多地区相互间关联的其他货物。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第十四条各级价格管理部门应全面调查核实货源,在认真分析测算的基础上,制定具体方案。

货物运价下浮方案应包括:发站、发货单位、品名、到站、运价里程、现行铁路所收所有收费项目及标准、其他运输方式同比口径价格、现行铁路运量、运价下浮后可增加运量、建议下浮幅度、执行下浮起止时间、其他情况和建议。

集装箱装运货物需要运价下浮的,在申请和批复中需注明具体品类。

第十五条货物运输需要运价下浮的,由铁路运输企业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运输、收入、财务等部门进行成本、收入、效益测算比较后,在第一章规定的原则和第二章规定的最大下浮幅度内研究确定运价下浮具体幅度,由铁路局主管局长或公司主管总经理审核、签发批准文电。

特殊情况下,需超出本办法规定进行下浮的,铁路运输企业另行报铁道部审批。

第十六条铁路运输企业按所属业务范围进行运价下浮的申请审批工作。

铁路局所属车站使用专业运输公司所属车辆(含自备车)或集装箱(含自备箱,下同)装运货物,需要运价下浮的,由铁路局将运价下浮要求书面告知专业运输公司。

专业运输公司所属站点使用非本公司所属车辆装运货物,需要运价下浮的,经专业运输公司书面同意后,比照所在地铁路局车站的报告途径办理。

专业运输公司使用本公司所属车辆或集装箱在铁路局所属站点装运货物,需要运价下浮的,由专业运输公司书面商铁路局同意后办理(进出口的集装箱除外)。

铁路局使用非专业运输公司所属车辆在专业运输公司所属站点装运货物,需要运价下浮的,由铁路局书面商专业运输公司同意后办理。

第十七条运价下浮实行批准号制度。

批准号格式为AA货优价BBCCC号,AA是铁路运输企业标识符,各铁路局为标准简称后加“局”字组成,集装箱、特货公司和中铁快运股份公司分别为“集”、“特”、“快运”;BB是年份,取日历年的后两位;CCC是顺序号,顺序使用。

运价下浮顺序号一项一号,一个下浮号里不得包括两个及以上下浮项目。

运价下浮不跨年度执行。

第十八条发送铁路运输企业发出的运价下浮文电,应抄送到达铁路运输企业,并报铁道部备案。

专业运输公司的运价下浮文电,发站或到站为本公司所属站点的,直接通知,并抄送车站所在地铁路局;非本公司所属站点的,应通知车站所属铁路局,由铁路局通知车站。

铁路局的运价下浮文电涉及专业运输公司所属站点的,应通知专业运输公司,由专业运输公司通知所属站点。

第十九条铁路运输企业接到其他铁路运输企业的运价下浮文电后,应及时转发所属站点,对其中不符合规定的,立即通知有关铁路运输企业进行协商,发送的可先不予执行。

对既有运价下浮项目的调整应将原下浮项目内容完整列明。

第四章运价下浮计算第二十条整车和集装箱货物运价下浮应按照《铁路货物运价规则》规定的计费办法和计费条件,只对费用下浮,下浮项目包括:运费、铁路建设基金、新路新价均摊运费、电气化附加费、特定线路运费、特定加价运费、国务院批准的地方铁路建设附加费和发站实际发生的装卸费、长大货物车使用费、货车篷布使用费、集装箱使用费、取送车费五项杂费。

其中,铁路建设基金和电气化附加费与运价同幅度下浮,运价的下浮幅度不高于杂费的下浮幅度,但当运价下浮幅度超过20%时,装卸费按20%幅度下浮,铁路局认为需超过20%的由铁路局自行决定。

实行集装箱一口价的集装箱运价下浮时,集装箱一口价的各项目均按同比例下浮。

第二十一条一批货物同时符合两种下浮条件的,只能适用其中一种。

第二十二条实行运价下浮的货物和不实行运价下浮的货物混装、不同运价下浮幅度的货物混装时,均按正常运价计费。

第二十三条货物运价下浮的运费计算公式为:下浮后的费用=∑[单项正常费用×(1-下浮幅度)]印花税按下浮后的费用计算。

第二十四条实行运价下浮的货物运输,在铁路货物运单(或中铁快运运单)承运人记载事项栏和货票(或包裹票)记事栏内填记“××货优价××号,运价下浮×%”。

第二十五条整车、集装箱、行包专列、行邮专列货物不分品类混装时,货票(或包裹票)代码栏填写9980001,品名栏应填写“混装货物”,另附物品清单。

第五章协议与考核第二十六条实行运价下浮的货物运输,铁路运输企业必须与托运人签订运量协议,运量协议也可委托所属车站与托运人签订。

协议运量应保证下浮后的总收入大于按原运价和原运量计算的总收入。

铁路运输企业直接与托运人签订的运量协议应转各发站存备。

实行班列包租运输的,在包租协议中一并议定上述内容,不另签订运量协议。

无法指定托运人的运价下浮,应由实行运价下浮的车站在营业场所进行公告。

第二十七条运价下浮的包量人或包租人必须拥有货源,应是运价下浮货物的托运人,如由于税款抵扣问题,托运人名称不能填记包量人或包租人时,由铁路运输企业货运主管部门确认,托运人在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委托×××办理运输”。

第二十八条指定托运人的运价下浮采用预交运量保证金或先收后退的方式。

保证金的数额应相当于考核期协议运量运价下浮部分总额的1.2倍。

先收后退是指先全额核收正常运费,达到协议运量后次月退回下浮部分运费。

实行班列包租运输的,不采用预交运量保证金或先收后退的方式。

保证金及先收的下浮部分运费按预收款管理。

第二十九条协议运量按月或按季考核,因承运人原因未完成的运量,经铁路运输企业货运主管部门认可,考核时可相应扣减协议运量,因托运人原因运量没有达到协议运量的,该考核期不得享受运价下浮,用运费杂费收据补收正常运费与下浮运费的差额,并按业务范围在货物名称栏填记“补收下浮运费(或集装箱运费或特货运费)”。

同一个运价下浮项目中同时包括分品类和不分品类下浮的,其协议运量应分别确定,分别考核。

第三十条专业运输公司(中铁快运公司除外)与铁路局之间业务有交叉的运价下浮,由提出运价下浮主张的铁路运输企业与托运人签订运量协议(或包租协议)。

运量协议(或包租协议)副本应及时书面送达相关铁路运输企业,相关铁路运输企业应在收到相关运量协议(或包租协议)后执行该运价下浮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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