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双七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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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一条:总则为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该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京市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具体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建筑、道路、铁路、水路、船舶、港口、民航、安全生产服务单位等。

第三条: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市区有关规定,明确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等,明确各级领导、部门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日常监督检查,并落实相应的考核评价等措施。

第四条:主要职责1.安全生产领导人应当落实“一岗双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领导和管理工作。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日常监管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和处理安全生产事故,并提出改进措施。

3.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依法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具备安全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4.设施设备管理人员应当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加强设备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

5.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程和操作规程,增强安全意识,强化安全责任,不得违章操作,不得私设、穿插、堵塞安全疏散通道,不得擅自拆改设施设备等。

第五条:考核评价市区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对按要求完成安全生产工作的单位予以表扬,并给予奖励。

对未能按要求完成安全生产工作的单位应当限期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究。

第六条:处罚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责令暂停生产、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等相应的处罚。

第七条: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03新《安全生产法》解读培训

03新《安全生产法》解读培训
针对性规定。比如,要求餐饮行业使用燃气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安装可燃 气体报警装置,并且保障其正常使用;要求矿山等高危行业施工单位加 强安全管理,不得非法转让施工的资质,不得违法分包、转包;还比如 要求承担安全评价的一些机构实施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 出具虚假报告。同时,对于新业态、新模式产生的新风险,也强调了应 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履行法定 的安全生产义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 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 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
三十五、将第一百零四条改为第一 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七 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 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 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落实中央决策部署。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对安全生产工
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制度措施等做出新的重大部署。增加了:重 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报告;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 保险;安全生产公益诉讼等重要制度。
三是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第一,强化党委和政府的领导责任。这次修改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
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 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 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 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 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款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全员安全责任制

全员安全责任制

全员安全责任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八十八号)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二十二条(原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根据2017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下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一)从业人员超过五十人的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废弃处置单位;(二)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金属冶炼、危险物品使用、船舶修造单位;(三)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机械制造、建材、电力、交通运输单位、农业机械作业合作组织;(四)从业人员超过一千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新《安全生产法》解读培训

新《安全生产法》解读培训

将第九十四条改为第九十七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 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关注员工心理、行为习惯
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增 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第四十四条 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 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 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 导致事故发生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
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将第九十八条改为第一百零一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 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 告知应急措施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安全生产法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1、安全生产法中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指什么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人。

在一般情况下,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其法定代表人。

但是某些公司制企业特别是国内外一些特大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往往与其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同为一人,他们不负责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通常是在异地或者国外。

在这种情况下,那些真正全面组织、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人就不一定是董事长,而是总经理(厂长)或者其他人。

还有一些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经营单位不需要并且也不设法定代表人,这些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就是其资产所有人或者生产经营负责人。

(1)安全生产法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扩展资料: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人民网福州10月29日电(记者江宝章)即将于今年12月1日起实施的《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首次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从而以法律形式规定了企业法人(或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责任。

记者从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获悉,作为福建省第一部规范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在注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衔接的同时,更加注重福建实际,体现福建特色,以使《条例》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条例》进一步强化了政府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针对原先工伤赔偿明显偏低的状况,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条例》加大了事故责任的赔偿成本。

新《安全生产法》要点解读(企业适用版).

新《安全生产法》要点解读(企业适用版).
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做到人手20171282017128全面安全全面安全全面安全全面安全本质安全本质安全本质安全本质安全持久安全持久安全持久安全持久安全新法条文数量变化2017128新法修改增加第一章总则151610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28321810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151710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敀的应急救援不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仸192518第七章附则97114591740不原法相比较6081754122017128解读
2019/3/15
五、安全生产机构和人员的配备、职责规定更严格
(一)增强了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单位的配备要求。 (二)提高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配备要求。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 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旧法是300人) 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 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019/3/15
十五、关于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公示的规定
第75条
(一)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安全监管部门违法信息系 统应与工商行政部门信息系统共享。
(二)应当采取社会公示。 (三)建立“黑名单”制度,与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 资源部门、证券监督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建立信息互信制度。
2019/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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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制 11 危险作业与交叉作业管理 安全生产投入 安全警示标志 设备安全管理 12 发包、出租的安全管理 13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14 有关从业人员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法吊篮规定(3篇)

第1篇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吊篮)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行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建筑施工吊篮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等活动。

第三条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确保吊篮作业安全。

第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吊篮作业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吊篮安装、拆卸、使用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吊篮生产、销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二、吊篮的租赁第七条吊篮租赁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二)具有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等相关资质;(三)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吊篮的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等工作;(四)建立健全吊篮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条吊篮租赁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九条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吊篮的型号、规格、数量、性能等;(二)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三)吊篮的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等要求;(四)安全责任及事故处理;(五)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条租赁吊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吊篮应当具有生产资质的厂家生产的产品,具有产品合格证、型式检验报告和使用说明书;(二)吊篮应当定期进行检验、维修保养,确保其安全性能;(三)吊篮的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等操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三、吊篮的安装与拆卸第十一条吊篮安装、拆卸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二)具有吊篮安装、拆卸资质;(三)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吊篮的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等工作;(四)建立健全吊篮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吊篮安装、拆卸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安装、拆卸单位应当编制安装、拆卸方案,经建设单位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二)安装、拆卸现场应当设置警示标志,确保人员安全;(三)安装、拆卸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质,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四)安装、拆卸过程中,应当对吊篮进行检查、调试,确保其安全性能。

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安全生产

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1、安全生产十条规定是什么?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1.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到位。

2.必须确保矿领导下井带班,全员培训合格,“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3.必须按规定设置安全出口并保持畅通,严禁独头开采。

4.必须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局部通风管理安全可靠。

5.必须配齐自救器和便携式气体检测仪。

6.必须加强顶板管理和采空区监测、治理。

7.必须落实探放水制度,加强水害隐患治理。

8.必须确保提升、运输设备安全可靠,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设备、材料。

9.必须落实爆破器材库和爆破作业安全管理。

10.必须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确保救援装备和物资配备及应急演练到位。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企业1.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到位。

2.必须确保全员培训合格,“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3.必须确保相邻的采石场采矿许可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大于300米。

4.必须按设计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

5.必须落实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未经批准的必须采用中深孔爆破。

6.必须实行湿式凿岩作业。

7.必须使用机械二次破碎和铲装作业。

8.必须落实边坡安全措施。

9.必须按设计排土,加强排土场管理。

10.必须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确保应急装备和物资配备及应急演练到位。

三、金属非金属尾矿库1.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配备专(兼)职安全技术人员。

2.必须确保全员培训合格,“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3.必须按设计放矿、筑坝,确保坝体稳定性、安全超高、干滩长度、浸润线埋深符合要求。

4.必须确保排洪、排渗设施设计规范、建设达标、运行可靠。

5.必须建立监测监控系统并有效运行,落实定期巡查和值班值守制度。

6.必须限期消除病库安全隐患,严禁危库、险库生产运行。

安全生产法六个负责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六个负责1、《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哪六项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百法》十八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七项职责。

同时,党中央又提出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度责”责任追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知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道(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版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权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什么是安全生产六个到位内容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重点要落实“六个到位”。

思想认识要到位。

要抓好安全生产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使领导干部时刻牢记“责任重于泰山”的教导,增强抓好安全工作的主动性和责任感。

提高职工群众对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树立我要安全的自觉意识,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本职岗位做起,自觉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定,从思想上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制度执行要到位。

安全工作涉及国家财产和群众的生命安全,关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工作中来不得半点含糊,必须丁是丁卯是卯地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用制度规范行为,用制度评判工作优劣,用制度保障各项工作到位。

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不护短,不迁就,不搞下不为例,该奖的奖,该罚的罚,以维护制度的严肃性。

技术培训要到位。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安全工作是一项高技术含量的工作,既有其复杂性、艰巨性的一面,也有其规律性的一面。

要做好安全工作,光有一腔热情还不够,必须从提高能力入手,加强安全技术培训,使管理者懂安全,操作者会安全,为安全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和能力保证。

七条规定承诺书范文

七条规定承诺书范文为严格贯彻执行《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特做以下承诺:一、认真学习《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内容,细心体会规定精神,严格落实规定要求。

二、加强防爆电器的维护管理工作,坚持使用合格的防爆电器,强化检查队伍,杜绝电器设备、小型电器及矿灯失爆。

三、坚持使用井下供电“三大保护”装置,落实井下供电“十不准”和“三无、四有、二齐、三全、三坚持”的规定。

四、重视和加强对电缆的检查,制定严格的电缆巡回和定期维护制度,设专人进行电缆的检查、验收、领取、发放、回收及保管工作。

五、加强“一通三防”和机电管理工作,做好“三专两闭锁”工作。

六、主动学习安全知识和岗位操作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的安全技能水平,在现场工作中做好“风险评估”、“手指口述”,如果做不到,自愿下岗学习。

七、在现场工作中,做到自保互保,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

八、按标准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和工作质量,自己现场不留隐患,主动按要求处理施工过程中的隐患。

九、认真履行权利和义务,坚决抵制违章指挥和制止违章作业现象。

我一定坚决执行《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一定按照规定要求,履职尽责,言而守信。

若违反上述承诺和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责任事故的,本人愿依法依规接受处罚。

承诺人(签字):职务:电钳工七条规定安全承诺书(队级)为严格贯彻执行《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特做以下承诺:一、认真学习《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内容,细心体会规定精神,严格落实规定要求。

二、组织本队职工严格实施《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干标准活、干放心活,切实解决工程质量、设备质量等问题,及时处理隐患,及时制止“三违”现象。

三、在安全的前提下组织生产,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四、重视和加强对机电提升设备的检查,制定严格的设备巡回和定期维护制度,设专人进行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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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双七条规定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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