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七条规定
聘书颁发领导人发言稿模板

聘书颁发领导人发言稿模板相信有些人还没有写过领导的发言稿呢,这就一起学习一下。
作为领导人,要具备创新能力,要能够发掘并整合不同的观点,善于抓住意外的机会。
你是否在找正准备撰写“聘书颁发领导人发言稿”,下面收集了相关的素材,供大家写文参考!聘书颁发领导人发言稿1尊敬的各位领导:首先十分感谢上级领导能够组织这次谈心对话活动,通过刚才观看电视片以及听取领导讲话,使我对安全工作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对当前安全生产形势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增强了抓好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认识,真真切切的感受到了身上的担子,更加坚定了抓好安全工作的信心和决心。
下面,结合工作实际,向各位领导汇报当前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增强抓好安全重要性认识自《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总局令第58号)和煤矿安全治本攻坚“七条举措”发布以来,作为一名煤矿企业负责人,我在认真学习《双七条》等一系列文件规定的同时,深入学习、领会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充分认识到干煤矿必须“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干煤矿必须“坚定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的工作方向”;干煤矿必须“认真吸取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血的教训,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务实的工作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
在安全生产过程中,我们始终把员工生命安全放在一切工作首位,始终坚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强化责任、严格培训、加大投入、整治隐患,全力防范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坚守“红线”,严抓落实,全面提升安全水平《双七条规定》是保护矿工安全的生命线,也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底线。
规定下发后,我公司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双七条”规定的措施和要求,下发专门文件,成立领导小组,对“双七条”的每一项条款内容落实了分管领导、牵头部门、配合部门和具体负责人;结合“双七条”的规定要求和矿井实际,分专业、分部门逐条对照、逐条自检;制定“双七条”学习方案,在全公司开展了全员学习活动,组织全员考试,做到了100%参加考试,100%考试合格;开展了“矿长致员工家属的一封信”和人人签承诺书活动,奠定了“双七条”规定的群众基础;认真组织全员观看事故案例警示教育片,让广大干部员工真正理解、领会“双七条”的内涵及重要性。
安全红线二十条及双七条规定

盘江股份公司“安全红线二十条”规定(试行)第一条:瓦斯超限作业;第二条:“一通三防”方面弄虚作假;第三条:违规排放瓦斯;第四条:擅自甩掉风电、瓦斯电闭锁或擅自调高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第五条:人为破坏抽采设施、通风设施、监控设施;第六条:防突工作面不执行防突措施或防突措施不到位;第七条:非检查人员擅自进入有“禁止入内”警示标志范围;第八条:掘进工作面误揭煤层;第九条:提升绞车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及立井井口闭锁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违反斜井“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扒、蹬、跳车;乘坐皮带;第十条: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第十一条:擅自调整供电系统保护整定值,造成越级跳电,或违反“谁停电,谁挂牌,谁摘牌,谁送电”停送电制度;第十二条:电器设备严重失爆或甩保护使用;第十三条:未严格执行探放水规定;第十四条:违章放炮;第十五条:独头巷道修复分两段以上同时作业;第十六条:锚杆(锚索)锯短使用;第十七条:安检员、瓦检员班中脱岗或不在现场交接班;第十八条:发生事故及发生险情不按规定及时汇报或采取措施;第十九条:违规打钻造成钻孔着火;第二十条: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配备安检员、瓦检员;盘江股份公司“安全红线二十条”执行说明第一条:瓦斯超限作业;指在作业范围内,监控探头记录或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超限时,仍进行作业。
第二条:“一通三防”方面弄虚作假;指下列情形之一:隐瞒瓦斯超限情况;擅自修改监控数据,擅自中断数据传送;人为调整监测监控数据造成数据失真;编造钻孔断气;与其参数测定效果、检验数据不真实;消突评价报告作假的。
第三条:违规排放瓦斯;下列情形之一:一风吹排放瓦斯造成第一风流交汇点瓦斯浓度达到3%及以上;排放瓦斯区域不停电;排放瓦斯不安规定撤人设岗;瓦斯浓度超过3%强行排放瓦斯的(非救护队排放瓦斯)。
第四条:擅自甩掉风电、瓦斯电闭锁或擅自调高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指有下列情形之一:断电值、断电范围不符合规程所规定的要求。
单位人员双开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单位人员双开管理,维护单位纪律,保障单位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双开,是指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
第三条凡本单位工作人员,无论职务高低、工作时间长短,如有以下情形之一,将依法予以双开:一、违反党的纪律,构成严重违纪的;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三、违反职业道德,损害单位形象和声誉的;四、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五、涉及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经调查核实,确需双开的。
第四条双开程序:一、调查取证。
对涉嫌违纪违法的工作人员,单位应进行调查取证,查明事实真相。
二、审查认定。
对调查取证结果进行审查认定,确认是否符合双开条件。
三、决定双开。
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对符合双开条件的工作人员,依法予以双开。
四、宣布双开。
将双开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
第五条双开后的处理:一、被双开人员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不得再担任任何公职。
二、被双开人员不得再享受本单位职工待遇,包括工资、福利、津贴等。
三、被双开人员应当退回本单位分配的各类财物,包括但不限于住房、车辆、通讯工具等。
四、被双开人员应当接受党纪国法的处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双开申诉:一、被双开人员对双开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诉。
二、单位收到申诉后,应当在三十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告知申诉人。
三、申诉人对复查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第七条本规定由本单位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过去与本规定不一致的规定,以本规定为准。
干部双重管理制度规定最新

干部双重管理制度规定最新第一章绪论第一条为加强干部队伍管理,确保党和国家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党的十八大精神,经中央政治局批准,决定在各级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全面推行干部双重管理制度。
第二条干部双重管理制度是指在党的领导下,党委和组织部门对干部实施一元管理的同时,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设立专门的干部管理机构对干部进行具体的运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干部双重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保证干部队伍的稳定,提高干部素质,确保干部队伍的廉洁和忠诚,提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绩效和效益。
第四条干部双重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党管干部,依法治干部,公开公平公正,严明纪律,鼓励干部创新。
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制定干部双重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并严格执行。
第二章干部选拔任用第六条干部选拔任用应当坚持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正确方向,按照干部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廉洁品行、身体条件和工作实绩等综合考量原则,严格选拔任用程序,选拔任用具有优秀政治品质和突出工作业绩的干部。
第七条干部选拔任用具体程序包括干部提名、考察核查、组织评议、决定任免、公示等环节。
任用干部应当经过党委和组织部门同意,并报上级党委或者组织部门备案。
第八条干部任用应当注重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培养和选拔适合中青年干部队伍的领导干部,扶持中层干部成长,充分发挥老干部的作用。
第九条干部选拔任用应当注重从实际出发,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避免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
第三章干部教育培训第十条干部教育培训应当坚持政治性、先进性、实践性相结合的原则,培养和造就一大批信念坚定、道德品行好、业务能力强的优秀干部。
第十一条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注重培养干部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第十二条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注重实效性和针对性,根据干部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和方案。
第十三条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注重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发干部的创造力和工作热情。
化工企业和承包商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双八条规定

化工企业和承包商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双八条规定化工企业应做到以下八条:
一、资质审查:必须对承包商资质及能力进行严格审查,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安全诚信好和安全业绩优良的施工单位。
二、安全协议:必须与承包商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范围与责任,严禁以包代管。
要对承包商施工方案进行认真审核,并有审核责任人签字。
三、安全培训:必须对承包商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的安全培训教育,做到与本企业员工实行同标准、同学习、同考试,经考核合格方可凭证入厂。
禁止未经安全培训教育的承包商作业人员入厂,严禁以学代考。
四、安全交底:必须在进入作业现场前与承包商进行现场安全交底,安全交底包括安全风险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
交底内容包括:作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窒息、触电、坠落、物体打击和机械伤害等方面的安全风险、如何避免上述危害的具体措施以及发生异常时的安全疏散线路等。
五、工具设备:必须对承包商作业工(器)具、设备等进行入场前检查,合格后张贴标识方可入场。
六、人员资格:必须对承包商作业人员的劳动合同与相关保险、特殊作业人员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进行入场前核验,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高危岗位作业人员,必须核验其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核验无误后方可入场。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0.23•【字号】辽政办发[2003]83号•【施行日期】2003.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8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是用人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重要措施,对振兴老工业基地和实施人才强省战略,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省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
要注意试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不断总结经验,确保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的顺利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十月二十三日关于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通知》(中办发[2000]15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人发[2000]7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是指单位与职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保险双录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业监管,规范保险销售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双录,是指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保险产品过程中,对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费缴纳、保险理赔等重要环节进行录音录像,并保存录音录像资料的行为。
第三条保险双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保险双录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
(二)自愿原则: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消费者意愿,不得强迫消费者进行保险双录。
(三)真实、完整原则:保险双录内容应当真实、完整,不得篡改、删除、伪造。
(四)保密原则:保险销售人员和保险公司应当对保险双录资料保密,不得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
第二章保险双录的实施第四条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保险产品前,应当向消费者告知保险双录的相关事项,包括:(一)保险双录的目的、意义和适用范围;(二)保险双录的录音录像方式、保存期限和保密措施;(三)消费者有权拒绝保险双录的权利。
第五条保险双录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录音录像设备应当具备足够的分辨率和清晰度,能够完整、清晰地记录保险销售过程;(二)录音录像内容应当包括保险销售人员的介绍、消费者提问、保险条款解释、保险费缴纳、保险理赔等重要环节;(三)录音录像过程中,保险销售人员应当保持礼貌、耐心,不得使用误导、欺诈等不正当手段。
第六条保险双录资料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5年,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如因技术故障等原因导致无法进行保险双录,应当及时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其他方式记录销售过程。
第三章保险双录的监督管理第八条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保险双录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保险产品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如实告知消费者保险产品的相关信息;(二)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销售;(三)不得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四)不得拒绝消费者要求进行保险双录的权利。
新安全生产法双七条安全生产

新安全生产法双七条1、新安全生产出法对安全管理人员的七条要求是什么?为您转载以下资料,供您参考: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释义】本条是关于工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的规定。
本条主要规定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这一内容是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时新增加的内容。
原来这一条只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在本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范围比较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的有关规定,除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外,其他各级工会,包括乡镇、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基层工会联合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都有权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监督的途径和方式包括:向制定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就其中涉及安全生产等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提出意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安全生产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工会有权参与并发表意见;作为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等。
这是工会对安全生产工作“面上” 的、总体性的监督。
本次修改增加了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工会的监督权,与《工会法》的规定做了更好的衔接,使《安全生产法》关于工会监督的规定更为全面,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主要是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根据本法以及《工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工会主要通过以下具体途径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1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不提供安全生产条件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生产经营单位交涉,要求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做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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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一、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二、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三、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四、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
五、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
六、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七、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煤矿安全生产七大攻坚举措
一、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二、严格新建(整合)煤矿安全准入;
三、深入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和瓦斯抽采利用;
四、大力推进采掘机械化、自动化和管理信息化;
五、强化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
六、大力提升煤矿应急救援能力;
七、规范煤矿用工制度,强化矿工安全培训。
兼并重组的矿井,要做到“两到位、五控制”。
“两到位”,就是驻矿领导到位、驻矿人员到位;
“五控制”,就是要控制主提升系统,控制每班通风排水供电负荷,控制每班实际入井人数,控制火工品供给,控制好井口、灯房、视频监控系统等重点设备。
“八个一律停产整顿”集团公司〔2014〕255号。
1.在生产过程中,出现喷孔、瓦斯异常涌出等动力现象,没有按煤与瓦斯突出管理的矿井,一律停产整顿;
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没有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落实区域防突措施,没有实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的,一律停产整顿;
3.瓦斯抽采效果达不到《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规定》要求的,一律停产整顿;
4.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井下存在瓦斯积聚和瓦斯超限作业的,一律停产整顿;
5.瓦斯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不能实现及时报警断电或人为修改监控数据的,一律停产整顿;
6.没有按重新核定的生产能力核减产能,存在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一律停产整顿;
7.没有建立完善的瓦斯防治现场管理制度和瓦斯防治措施,没有矿级领导干部现场跟班带班的,一律停产整顿;
8.冲击地压灾害严重矿井现场灾害治理和防护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一律停产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