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条规定细化要求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是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制定的_______。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一)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二)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三)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湖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适用规定

湖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适用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全省公安行政执法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公安机关及所属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决定是否处罚以及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选择适用的权限。
第三条全省公安机关及所属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定和《湖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以下简称《细化标准》)。
本规定和《细化标准》施行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作出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使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坚持合法性为前提,符合立法目的和法治精神,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处罚种类和幅度,不予处罚,减轻、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形有规定的,不得突破其规定。
(二)合理性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是为了合理规范而非剥夺裁量权,应当根据过罚相当、公平、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要求,从违法行为目的、动机、方式以及违法行为的性质、对象、次数、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综合考量,合理确定裁量情节和幅度,避免僵化、机械执法。
(三)科学性原则。
结合实际细化、量化,既符合客观事实,又具有可操作性。
对不具备细化、量化条件的,可以不作细化、量化,或者作出原则规范。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收集与裁量情节相关的证据,严格依据证据准确认定裁量情节,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合理适用裁量标准:(一)违法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二)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三)违法行为涉及的区域和范围;(四)违法行为手段的恶劣程度;(五)违法所得数额的大小;(六)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程度;(七)违法行为的次数;(八)违法行为侵害的对象;(九)其他依法应予考虑的因素。
办学条件底线20条细化标准

办学条件底线20条细化标准办学条件底线20条细化标准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底线要求20条细化标准1.消除D级危房。
新建校舍抗震设防类别不低于重点设防类,满足综合防灾要求。
项目标准要求消除D 级危房无D级危房。
新建校舍应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类别进行建设,严禁建设在地震、地质塌裂、暗河、洪涝等自然灾害及人为风险高的地段和污染超标的地段,应满足综合防灾要求及《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规定。
2.多层校舍建筑每幢不少于2部楼梯,楼梯坡度不大于30度,护栏坚固。
项目基本要求楼梯多层校舍建筑疏散楼梯数量及宽度应满足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每幢不少于2部楼梯,小学楼梯踏步宽度不小于260mm,踏高不大于150mm, 中学楼梯踏步宽度不小于280mm,踏高不大于160mm,楼梯坡度不大于30度。
防护栏杆必须牢固安全,不易攀爬,高度不应低于1.10m。
防护栏杆最薄弱处承受的最小水平推力应不小于1.5kN /m。
疏散楼梯不得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
楼梯设置要求应符合《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50099)规定。
3.教室和宿舍内外墙面平整,无明显尖锐突出物体,室内无裸露电线。
项目基本要求墙面教室、宿舍内外墙面应平整,无明显尖锐突出物体,室内线缆应采用暗线敷设。
4.教学用房室内采光良好,照明设施完善,光线充足。
项目基本要求设施设备按《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教体艺〔2008〕5号),配备适合学生特点和有利于开展具有当地特色的体育活动所需器材。
9.因地制宜设置满足校园安全需要的围墙或围栏。
项目基本要求围墙(围栏)满足校园安全需要,技术参数参照12YJ9-1《室外工程》中的“围墙”部分。
10.新增图书为适合学生年龄特点的正版图书,配备复本量应视学校规模和图书使用频率合理确定。
项目基本要求图书小学生均图书不低于15册,初中生均图书不低于25册;复本量小学不超过10册,初中不超过15册。
细化危险作业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所有涉及危险作业的岗位和环节,包括但不限于化学品生产、高空作业、电气作业、爆破作业、焊接作业、起重作业等。
第三条本规定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危险作业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落实措施,确保危险作业安全进行。
第二章作业前的准备第五条作业前的准备(一)作业前,作业部门应组织相关人员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作业环境安全。
(二)作业部门应根据作业内容,制定详细的作业方案,明确作业步骤、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理预案。
(三)作业部门应向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
第六条作业许可制度(一)危险作业实行作业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不得进行作业。
(二)作业许可应由作业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并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
(三)作业许可内容包括:作业内容、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作业人员、安全措施、应急处理预案等。
第三章作业中的管理第七条作业人员管理(一)作业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技能和操作水平。
(二)作业人员应熟悉作业内容、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并掌握应急处置方法。
(三)作业人员应遵守操作规程,不得擅自改变作业内容、作业步骤和安全措施。
第八条作业现场管理(一)作业现场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采取隔离措施,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二)作业现场应保持通风良好,确保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三)作业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备。
第九条监督检查(一)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危险作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作业许可、作业方案、安全措施、作业人员资质等。
第四章作业后的处理第十条作业完成后,作业部门应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清理,确保作业现场无残留物。
GB50202-2018《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修编后的变化及解析

GB50202-2018《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修编后的变化及解析《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2-2018)已于2018年3月16日发布,并于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原《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同时废止(以下分别简称“新标准”及“旧规范”)。
本文从标准的总体框架,强制性条文的变化、条文内容的增减、修订等变化内容进行了分析和对比,以便于相关人员理解及应用新标准。
引言: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和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修订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经笔者总结其主要变化体现在以下几点:1. 完善了验收的基本规定,增加了验收时应提交的资料、验收程序、验收内容及评价标准的规定;2. 强制性条文原来旧规范有7条,新标准仅为1条;3. 细化了验槽的程序与要求;4. 调整了分部分项工程,引入了新技术、新工艺,增加了特殊土地基基础、地下水控制和边坡等工程的验收规定;5. 引入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中的科学抽样方法;6. 修改了数据格式及要求,删除了原规范中与具体验收内容不协调的规定。
一、完善了验收的基本规定,增加了验收时应提交的资料、验收程序、验收内容及评价标准的规定1.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1)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验收规定的要求;(2)质量验收的程序应符合验收规定的要求;(3)工程质量的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4)质量验收应进行分部、分项工程验收;(5)质量验收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解析:本条文规定了地基与基础分部的验收内容、标准及程序。
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组织和程序”中和《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2-2018)的“基本规定”中均未提及子分部工程验收的程序和要求,即从国标规则层面并没有强制要求相关参建单位进行子分部工程验收。
企管处“严高细”细化规定

企管处2012年“严高细”工作标准为认真贯彻和落实好集团和总公司提出要做好严高细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整个企管处的工作质量和服务质量,企管处在对近期工作认真自我剖析的同时,结合当前处内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限制工作质量提升的主要矛盾进行了“严高细”标准的细化,具体如下:《一》企管处处内纪律考核标准为加强处内人员的工作纪律,打造一支强的管理队伍,树好企业的管理形象,特对处内人员的工作纪律标准作以下要求:一、纪律标准:1、上午上班前必须提前10分钟到达办公室,参加处内日常碰头会议,若无特殊原因迟到者,一次扣罚20元,不参加一次扣罚50元。
2、每天工作时间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离岗位,聚堆聊天;外出大门时必须填写出门证,并要保证内容详尽、全面、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假公济私,每发现一次违规现象扣罚50元。
3、工作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管理和生产秩序,杜绝特权主义,带头遵守总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对知制度而犯制度者从严从重处理。
4、工作期间要以服务一线为准则,接听电话态度要热情,话语要有礼貌,语言要简练。
5、上班期间严禁炒股和上网查看与工作无关的信息、资料和影视,一经发现,将按照总公司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6、认真及时完成处内分配的各项工作,不得出现失误,对上级领导或发出通报、招标论证、比价单等都必须确保内容全面、文字严谨、数据准确,若出现错别字、错误数据或拖期完成,每有一次扣罚10—50元。
7、对日常工作必须做好笔记,并逐项进行落实,且保证日清日结,对办理拖拉或完成质量不达要求的每次给予20-100元罚款。
8、对处内请假或加班都要作好记录,并将累计作为工资核算的依据。
9、对处内或总公司领导的工作安排,要有检查、有落实、有汇报。
二、落实考核:处内员工必须遵照以上标准执行,工资中列支500元作为标准执行费用,通过自查和处内复查两种方式兑现考核,每有一项不达要求,给予10元以上罚款,直至扣完列支考核工资。
《二》企管处处内现场细化标准为了提高企管处整体现场水平,提高处内人员服务一线的的质量和效率,并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特对处内办公现场标准作如下要求:一、室内物品放置标准:1、室内不要摆放无用物品,对废弃物品要及时清理。
七条规定条款解读

目录第一条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生产。
(1)第二条必须设立安全机构,保证安全投入,建立安全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培训自救互救常识。
(1)第三条必须建全危险因素档案,定期排查、整改和检测隐患。
(6)第四条必须对涉火、涉电、涉气等危险作业,实行工作票(作业票)和操作票(操作牌)制度。
(9)第五条必须保证高温、高压、高速、高空等作业场所的隔离与防护。
10 第六条必须执行“先通风,先检测,后作业”程序,严格有限空间以及生产、使用(伴生)气体作业场所的管理。
(12)第七条必须保证人员密集场所指示明确、通道畅通,防止火灾和踩踏事故。
(14)附件 (16)一 XX检修总厂危险作业规定 (16)二 XX厂操作牌管理制度 (21)条款解读第一条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生产。
【条文释义】首先企业要按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最基本的证照,如工商营业执照(工商部门),税务登记证(税务部门),组织机构代码证(质监部门),社保登记证(社保部门);如果生产经营范围有需要经前置审批的项目则还需要办理《安全生产(经营、使用)许可证》(安监部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质监部门)等。
另外还会有一些企业要办理排放污染许可证、消防验收合格证之类,根据企业类型不同证件需要也不一致。
总之,企业应根据行业类别及自身实际,按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必须做到证照齐全,并在有效期内。
【主要要求】1、按照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的要求,办齐相应证照。
2、注意及时取得或延期各类证照,并使之保持在有效期内。
第二条必须设立安全机构,保证安全投入,建立安全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培训自救互救常识。
【条文释义】(一)应建立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对不同行业和规模的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等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七条规定内容

七条规定内容1. 尊重他人:在任何场合下,我们都应该尊重他人的权益和尊严。
不论是在家庭、学校还是工作场所,我们都应该以友善的态度对待他人,不使用侮辱、歧视或冷嘲热讽的言辞。
2. 遵守法律法规:作为公民,我们有责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不违反交通规则、不进行违法活动以及不参与其他违法行为是我们每个人的基本义务。
3. 诚实守信:诚实是一种美德,我们应该通过自己的言行来树立信任。
不撒谎、不欺骗他人,并且履行自己的承诺是我们作为诚实守信人的基本要求。
4. 保护环境:我们应该爱护我们的家园,尽力减少对环境的破坏。
合理使用资源、节约能源、垃圾分类等行为都是我们作为环保者的责任。
5. 尊重个人隐私: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隐私权,我们应该尊重他人的私人空间和个人信息。
未经他人同意,不窃取、泄露他人的个人隐私是我们作为尊重他人的基本准则。
6. 互相帮助:团结友爱是人际关系的基础。
我们应该乐于助人,给予他人帮助和支持。
在社区和公共场合,主动参与志愿者活动或者帮助弱势群体都是我们作为互助者的应尽之责。
7. 文明礼仪:文明礼仪是社会共同进步的基石。
我们应该尊重公共秩序,不回避排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等行为。
不仅要做到自己的文明,还要以身作则,传递文明的力量,影响他人。
这七条规定是我们作为一个文明社会中的基本准则。
遵守这些规定,不仅能够带来和谐的人际关系和良好的社会风气,同时也对我们个人的成长和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影响。
尊重他人的行为能够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培养友善的交往方式,使我们的生活更加美好。
遵守法律法规能够维持社会的秩序和稳定,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益。
诚实守信的行为能够赢得他人的信任和尊重,树立自己的良好形象。
保护环境的行为能够给我们的子孙后代留下一个美丽的地球家园。
尊重个人隐私能够构建一个更加信任和和谐的社会关系。
互相帮助的行为能够提升社会的凝聚力和团结力,创造彼此互助的良好氛围。
文明礼仪的行为能够提高我们的社会形象,保持公共场所的秩序和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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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细化要求(暂行)第一条为了准确把握《七条规定》内涵,认真贯彻落实《七条规定》,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建设安全规范》、《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等有关规定、标准,制定《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细化要求(暂行)》(以下简称《暂行要求》)。
第二条本《暂行要求》适用于全区各类生产、建设煤矿。
第三条“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细化要求是:(一)生产煤矿1、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齐全,且均在有效期内。
2、煤矿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及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和职能科室、生产区队的负责人取得安全资格证,且均在有效期内。
(二)建设煤矿1、有批准的初步设计、安全专篇。
2、矿长取得矿长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及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和职能科室、生产区队的负责人取得安全资格证,且均在有效期内。
3、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及分管安全、施工、技术的负责人和职能部门、施工区队负责人取得安全资格证,且在有效期内;施工单位应将相关资质、资格证书及中标文件报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备案。
4、监理单位必须取得与工程项目规模相适应的监理资质,现场监理人员必须取得监理资格证书。
第四条“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细化要求是:(一)生产煤矿1、必须在批准的范围内进行采掘作业,严禁越界开采(掘进)。
2、必须采用正规采煤方法进行开采,严禁采用淘汰的采煤方法、工艺进行采煤;采煤工作面必须有两个安全出口,且保持安全可靠;工作面推进后应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采煤工作面,严禁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
3、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后,方可进行准备;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二)建设煤矿必须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进行施工,严禁边建设边生产;符合试生产条件的煤矿经批准后方可进入试生产。
(三)生产、建设矿井1、必须在开拓系统形成后,方可进行采区准备巷道施工;采区必须在构成采区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
2、掘进工作面应采用前探等临时支护方式,永久支护应紧跟工作面迎头,严禁空顶作业。
第五条“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细化要求是:(一)生产矿井1、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通风机的选型和安装符合设计要求,能力满足矿井通风需要,严禁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
2、矿井必须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现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实现独立通风。
3、井下爆破材料库、充电硐室、采区变电所实现独立通风。
(二)建设矿井1、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主、副(风)井贯通后,应安装建井风机或地面主要通风机,实现全风压通风。
2、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不得将建井风机安装在井下,且在进入二期工程前,必须形成地面风机供风的全风压系统。
3、进入三期工程前,地面主要通风机必须投入使用并保持正常运行,实现全风压通风。
(三)生产、建设矿井1、通风系统中没有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和采煤工作面利用局扇通风。
2、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一条专用回风巷。
3、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进风、一段回风。
4、井下巷道及各用风地点风速、风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严禁无风、微风作业。
5、局部通风机安装、使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建设安全规范》规定,风筒出风口的风量符合作业规程规定;严禁局部通风机吸循环风。
6、通风设施(风门、密闭、风窗、风桥等)设置位置合理,安装质量符合有关规定并保持完好、可靠。
第六条“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细化要求是:1、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规定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且瓦斯抽采系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瓦斯抽放规范》、《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要求。
2、设立瓦斯防治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瓦斯防治专业队伍;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的矿井必须建立钻孔施工等瓦斯抽采专业队伍;突出矿井建立专门的防突机构,配备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专业防突队伍和装备。
矿井瓦斯防治、防突各项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且有效落实。
3、瓦斯抽采工作符合《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矿井应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矿实际设计瓦斯抽采达标工艺方案,实现瓦斯抽采达标;采掘工作面进行瓦斯抽采前,必须进行施工设计。
4、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计划开采的煤量不应超出瓦斯抽采达标煤量,生产安排应与瓦斯抽采达标煤量相匹配,生产准备及回采煤量和抽采达标煤量保持平衡。
5、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采掘作业前,必须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并由矿井技术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批准,抽采效果达标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
6、突出矿井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实施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
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防突措施完成后,必须进行效果检验,检验达标后,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开拓掘进作业。
采掘工作面做到防突措施到位;采、掘工作面实施防治突出措施后,必须进行措施效果检验,措施效果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
7、应明确安全监控系统管理部门,配备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系统维护人员、值班人员;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建立健全安全监控人员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
8、安全监控系统安全装置的种类、数量、位置、报警点(值)、断电点(值)、断电范围、复电点(值)、电缆敷设等都应符合相关规定,且系统运行正常。
9、建设矿井中,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在揭露突出煤层前形成瓦斯抽采系统,高瓦斯矿井必须在进入三期工程前形成瓦斯抽采系统。
所有建设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必须安装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和维护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10、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
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11、建设矿井在揭煤前必须超前探查煤层位置;水平巷道水平揭穿缓倾斜煤层的,在距煤层垂距20米以外,其余的在距煤层垂距50米以外开始探查,钻孔深度不小于20米;探查到煤层后,应测定瓦斯压力、含量,观测有无动力现象;有动力现象或测定参数超过临界值的,揭煤时必须编制揭煤防突专项设计,并落实局部防突措施。
第七条“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细化要求是:1、煤矿企业、矿井配备应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项制度,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应配备地测副总工程师,设立地测部门和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2、应查清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火烧区、采空区、老窑等积水、断层导水等水文地质情况,情况不清的,应当采取措施查明,在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3、对采掘工作面受水害影响的矿井,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在矿井受水害威胁的区域,进行采掘工作前,应当采用钻探、物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质条件,地测部门应当提交水文地质情况报告,经矿总工程师组织安全、生产和地测等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采掘。
4、采掘工作面在接近有积水的井巷、老窑、采空区、导水断层、积水灌浆区等危险区域时,必须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等有关要求开展探放水工作,待水害威胁消除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
5、探放水作业时严格执行“三专”规定,即专项设计、专职队伍、专用钻机;严禁使用煤电钻等非专用探放水设备进行探放水。
6、必须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等有关要求留设防隔水煤(岩)柱,严禁开采防隔水煤(岩)柱。
7、建设矿井在进入三期工程前,必须形成永久排水系统。
第八条“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细化要求是:1、煤矿应配有机电矿长、机电副总工程师和设置机电管理科室,各生产区队应有机电管理人员,机电设备包机、管理、检查、检修等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齐全有效,并严格落实。
2、入井的机电设备必须取得产品合格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各类机电设备。
3、做到班班对井上下机电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及时维修、更换不合格的设备、设施,确保机电设备完好、可靠,严禁机电设备失爆;有机电设备检查记录。
4、每班对提升系统进行检查,做到提升系统、提升设备完好,各种安全保护装置、信号系统、闭锁设施齐全、完好、可靠。
5、矿井挡车装置、跑车防护装置齐全有效;运输系统及装备的控制系统、专用通信信号保护齐全可靠,严禁带病、超载运转;斜巷保护链及矿车的连接环、链和插销等连接装置合格。
6、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第九条“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细化要求是:1、煤矿、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建设矿井实行煤矿领导及施工单位领导双带班下井,建设单位要加强对施工单位领导带班下井情况的监督检查。
2、煤矿及施工单位必须制定领导带班下井计划,煤矿领导、施工单位领导要坚持按计划下井带班;计划中必须明确每日每班带班矿领导的姓名和职务;领导带班下井计划要在矿调度室公示,当天带班下井领导姓名和职务要在井口明显位置挂牌公示;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要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3、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
上一班的带班领导要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矿领导交接班记录簿。
4、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要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要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5、煤矿必须健全落实安全培训体系、落实培训责任、完善培训档案,确保各类人员按规定培训。
6、煤矿及施工单位从事井下电气作业、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监测监控作业、井下瓦斯检查作业、安全检查作业、提升机操作作业、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瓦斯抽采作业、防突作业、探放水作业的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且证书在有效期内;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满足安全生产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