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七条规定实施细则
煤矿七条规定

煤矿七条规定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要求一直以来都备受关注,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煤矿生产稳定,国家制定了煤矿七条规定。
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七条规定。
第一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当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并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落实各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责任人的工作责任。
第二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规章和标准,制定科学合理的生产工艺、操作方法和劳动保护措施,确保从业人员的安全。
第三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设施。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和标准要求,建设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的设备设施,并定期进行维修和检验,确保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使从业人员掌握必要的安全防护知识和技能,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护自救能力。
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各级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对发生的事故及时报告,并进行详细的调查,查明事故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六条:煤矿企业必须定期开展安全检查。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和标准要求,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七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
煤矿企业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评定,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对存在安全生产问题和失职失责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惩罚。
通过以上七条规定,可以看出国家对煤矿安全的高度重视。
这些规定的出台,为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也推动了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
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这些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安全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益。
七条规定实施方案

广元市茂元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宝能煤矿贯彻《七条规定》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8号,以下简称《七条规定》),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不断推动我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2013年1月15日《关于学习贯彻国家安监总局〈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各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为主题,以“抓重点、强关键、铁规定、钢执行、全覆盖、真落实、重实效”为总体要求,深入宣传《七条规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我矿安全生产全面发展。
二、活动目标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深刻领会《七条规定》精神实质,把学习宣传《七条规定》与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结合起来,深入开展“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的主题活动,使《七条规定》深入人心、耳熟能详,真正体现在行动上、效果上,并通过活动开展,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督促我矿扎实抓好重大隐患排查和整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使矿长更好的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做到风险预控,超前防范,切实保护矿工生命安全,有效遏制和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
三、活动主题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
四、活动时间活动总体时间:2013年2月至12月五、实施方法与步骤(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活动成效。
1、成立活动领导小组,抓好活动的组织领导和工作管理。
组长:副组长: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科,由二同志具体负责活动材料收集、归档、上报等相关业务工作。
2、明确责任目标,狠抓活动各项工作,强化工作落实。
(1)根据企业实际和活动具体情况,制定和完善各项工作措施,切实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通知》精神和活动程序组织和安排好工作。
落实七条规定实施方案及细则

关于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实施方案及细则章丘明水矿业二号煤矿2013年5月3日关于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实施方案及细则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关于学习贯彻国家安监总局〈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宣传提纲的通知,为认真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大力宣传贯彻《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8号,以下简称《七条规定》),以及上级煤炭管理部门和东风集团公司要求,明水二号煤矿于2013年4月24下午组织,矿长、副矿长、各科室成员参加的集中学习,为全面贯彻落实好《七条规定》,切实保护广大矿工生命安全,推动全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关于“《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项规定》的实施方案及细则”,具体内容如下:一、领导组织组长:孟凡林副组长:赵兵、郭新、张乃水、刘庭富、成员;颜景琦、李家镇、高林、于建征、彭小将、马京国、程作宝、尚现国、高永镇、办公室设在安全科。
办公室主任:赵兵(兼),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各职能科室、各区队、班组的学习贯彻情况,并及时向组长作出汇报。
二、工作目标认真组织学习宣传,把学习宣传《七条规定》与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结合,深入开展“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的主题活动,使《七条规定》深入人心,不折不扣地严抓落实,真正体现在行动上、效果上。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理念,视矿工如兄弟,把矿工当亲人,带着感情抓安全,凭着良心抓安全,敬畏生命抓安全。
把学习宣传《七条规定》与学习推广煤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结合起来,做到风险预控,超前防范。
三、时间安排1、宣传贯彻阶段。
4月25日至5月25日,煤矿各职能科室、区队按照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贯彻学习“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项规定”实施细则要求进行宣传贯彻,利用有效方式进行宣传教育,将“七条规定”的精神实质深入贯彻到每个职工心里,真正认识到《七条规定》是矿工生命安全的保护伞。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七条规定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七条规定作为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的生命安全是我们的首要任务。
为了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矿工的安全,制定了以下七条规定:第一,确保安全设备齐备。
每位矿工进入矿井前,必须佩戴好安全帽、防护鞋、防尘口罩等必要的安全装备。
同时,要定期检查和维修现有安全设备,确保其正常运作。
第二,严格遵守作业规程。
制定矿山作业规程,明确矿工的作业流程、操作规范和安全注意事项。
矿工必须按照规程进行作业,不得擅自修改、违规操作,违者将依法严肃处理。
第三,加强安全培训。
每位新进矿工必须接受一定时长的入矿培训,全面了解矿井的安全原则和操作要求。
同时,定期组织安全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建立严格的安全检查制度。
矿长要负责制定安全检查的计划,并监督实施。
检查时要全面、细致地检查矿井内的隐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矿井的安全性。
第五,建立健全的事故报告机制。
无论发生何种事故,矿工都应立即上报给矿长,矿长要及时处置,并报告上级部门。
同时,要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找出问题的根源,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六,加强与行政监管部门的合作。
矿长要积极配合并接受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主动提供相关的安全资料和信息,协助处理遇到的问题和难题。
只有保持密切合作,才能共同提高矿工的安全保障水平。
第七,严惩违法违规行为。
矿长要坚决打击和查处矿井内的违法行为和违规操作,对于拒不改正的人员要依法开除。
同时,要倡导矿工自觉遵纪守法,树立正确的安全意识和职业道德。
总之,煤矿矿长要认识到保护矿工的生命是头等重要的责任。
只有制定出合理的规定,严格落实并加以监督执行,才能够保障矿工的安全,减少事故的发生,为矿井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的实施方案及细则

叙永县吼西煤矿《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的实施方案及细则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叙永县吼西煤矿《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的实施方案及细则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关于学习贯彻国家安监总局〈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宣传提纲的通知,为认真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大力宣传贯彻《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8号,以下简称《七条规定》),以及省、市、县煤炭管理部门要求,我矿于2013年5月2日由矿长组织,各分管副矿长、科、队长、参加的集中培训学习,专题学习了《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为全面贯彻落实《七条规定》,切实保护我矿矿工生命安全,推动我矿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我矿将持续开展《七条规定》的学习活动,为使此次学习活动继续下去,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下发“《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项规定》的实施细则”。
望各科、队认真执行,具体安排如下:一、成立领导组:组长:史志让(矿长)副组长:闫士中(安全副矿长)鲍正龙(生产副矿长)于国栋(机电副矿长)王丙军(总工程师)成员:胡天江、王明龙、安兆林、闻忠银、董建坤、胡天喜、张士林、于松里、冯文明、张正元、朱国福、姚宝、张凤、孙孝忠、王贵勇。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陈桂梅担任,负责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各科、队、班组的学习贯彻情况,并向组长作出汇报。
二、工作目标认真组织学习宣传,领会安全七条规定精神实质。
把学习宣传《七条规定》与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相结合,深入开展“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的主题活动,使《七条规定》深入人心、耳熟能详,不折不扣地严抓落实,真正体现在行动上、效果上。
牢固树立“煤矿事故可防可控、干煤矿可以不死人”理念,视矿工如兄弟,把矿工当亲人,带着感情抓安全,凭着良心抓安全,敬畏生命抓安全。
煤矿井下一般从业人员保证安全七条规定

煤矿井下一般从业人员保证安全七条规定第一条:总则1.1 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一般从业人员,旨在确保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稳定。
1.2 井下一般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定,并依据岗位职责履行保证安全的义务。
第二条:安全素养2.1 井下一般从业人员应具备必需的安全素养,了解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常识。
2.2 井下一般从业人员应参加经过认可的安全培训,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本领。
第三条:安全设施3.1 井下一般从业人员应正确使用和维护安全设施,并及时报告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3.2 井下一般从业人员应严禁私自拆除、更改或损坏安全设施。
第四条:个人防护4.1 井下一般从业人员应依照规定佩戴并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装备,包含安全帽、防护鞋、防护眼镜、防尘口罩等。
4.2 井下一般从业人员应定期检查个人防护装备的完好性,并及时更换损坏的装备。
第五条:安全操作5.1 井下一般从业人员应依照规定的工作程序进行操作,并确保操作过程中不存在安全隐患。
5.2 井下一般从业人员应熟识所负责设备的安全使用方法,严禁擅自调整或转变设备参数。
第六条:事故防备6.1 井下一般从业人员应定期检查所负责区域的安全隐患,及时清理和修复。
6.2 井下一般从业人员应遵守煤矿生产安全规定,严禁违章作业和挑战安全底线的行为。
第七条:应急处理7.1 井下一般从业人员应熟识应急预案和自救互救方法,掌握必需的急救知识。
7.2 井下一般从业人员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应快速报警,并依照预案进行应急处理。
管理标准1.井下一般从业人员应依照规定进行岗前培训和持证上岗,管理部门应组织考试并进行考核,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井下一般从业人员的安全素养、操作本领进行考核,确保员工连续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本领。
3.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井下一般从业人员的工作场合和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矫正,确保安全生产。
考核标准1.安全素养考核:对井下一般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考试,包含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常见安全事故防备等,考核合格率不低于80%。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4、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生产现场是否存在无措施和万 能措施施工现象;措施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十 个环节”要求贯彻落实到位。 5、矿井防排水系统是否完善。是否坚持“预测预报、有疑 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原则;采空区、相邻 矿井及废弃矿井老空积水防治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制定 承压水开采安全技术措施及地表水监控防范措施;是否查清 与相邻矿井连通情况,建立完善防、排水系统;是否严格执 行探放水措施且探水记录是否齐全等。 6、顶板管理情况。采掘工作面是否严格执行作业规程规定, 是否存在空顶空帮作业现象;掘进和修棚巷道正头是否按措 施规定使用好前探梁和临时点杆;在掏柱窝时,是否采取临 时护帮措施;控顶距离是否符合作业规程要求,临时点杆打 设是否到位,老塘悬顶超过(2×5㎡)是否停工处理,是否 采取强制放顶措施或切顶柱、木垛、连锁戗棚措施;各种安 全技术措施执行落实是否到位。
5、各单位要认真开展学习《七条规定》通知活动,并明确 一名队干专门负责落实《七条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要通 过宣传推动,条条抓好落实,切实提高广大干部职工自觉遵 守并执行《七条规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创新安全管 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 6、安检科及安全包保科室要加强对《七条规定》贯彻落实 督促检查和落实工作。 7、要求每个职工都达到熟记《七条规定》,并能灵活运用。 凡不会背诵的职工每人次罚款10元;特殊工种及班组长不会 背诵的每人次罚款20元;区队长不会背诵的每人次罚款50元. 8、将《七条规定》贯彻落实纳入单位绩效考核内容,并在 安全办公会上通报。
7、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是否完善和有针对性;按规定组 织和督促开展应急演练。 8、岗位作业规程建立、执行情况。 (三)由通风科、地测科牵头负责,重点开展以下检查内容: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1、矿井通风系统是否合理,通风设施是否完善可靠;是否 超通风能力生产和欠风现象;采区是否实现分区通风,各作 业地点实际风量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是否存在无风、微风、 不合理串联通风作业现象;掘进工作面是否按规定实现“三 专两闭锁”等。 2、是否建立完善可靠的瓦斯监控制度,瓦斯超限是否及时 分析查明原因,矿长、矿技术负责人是否按规定审阅瓦斯日 报;是否严格执行瓦斯现场管理有关规章制度,瓦斯监测及 排版记录是否及时、真实填写,瓦斯浓度到达0.5%时是否停 止作业等。 3、是否严格执行放炮制度;放炮是否坚持“一炮三检”、 “三人连锁”、“放炮牌交接”、“现场安全确认卡”制度, 撤人距离和警戒设置是否符合作业规程及措施要求等。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实施细则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实施细则温馨提示:本文是笔者精心整理编制而成,有很强的的实用性和参考性,下载完成后可以直接编辑,并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修改套用。
一、必须证照齐全, 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一)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缺少任何一证或任何一证过期或任何一证被暂扣的均属无证或证照不全, 或建设煤矿没有履行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全的煤矿企业均不得从事生产(建设)活动。
擅自从事生产(建设)活动的, 管理部门应当责令立即停止生产, 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 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各县(市)管理部门, 应当加强对取得证照煤矿的日常监督管理, 促使煤矿持续符合取得证照应当具备的条件。
不依法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的, 对主要负责人, 根据情节轻重, 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乡、镇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发现有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 对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 根据情节轻重, 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在县级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1个月内发现有2处或者2处以上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 对县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 根据情节轻重, 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 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一)煤矿企业采区、采掘工作面布置必须符合煤矿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要求, 采、掘、通风、支护工艺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必须采用壁式采煤方法进行开采。
具备机械化改造条件的小煤矿, 要积极实施机械化改造。
各县(市)煤炭管理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 督促小煤矿积极实施采煤工艺改造, 凡采用巷道式、房柱式、仓储式等落后的采煤方法进行开采的矿井一律停产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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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的实施细则一、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1、矿井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缺少任何一证或任何一证过期或任何一证被暂扣的均属无证或证照不全或建设煤矿没有履行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全的不得从事生产、建设、活动。
此项由矿技术矿长刘华晶负责矿井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相关事宜,由安全矿长于江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相关事宜。
二、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1、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布置必须符合煤矿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要求 采、掘、通风、支护工艺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必须采用壁式采煤方法进行开采。
要积极实施采煤工艺改造,不采用巷道式、房柱式、仓储式等落后的采煤方法,要积极实施机械化改造。
此项由技术矿长刘华晶负责相关事宜。
2、矿井采煤必须遵守采矿许可证批准的范围内,严禁无计划开采、超层越界开采、超期开采和用破坏性方式开采。
此项由技术矿长刘华晶和生产矿长郑利民共同负责相关事宜。
超层越界开采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1)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2)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3)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 4)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3、矿井必须定期开展井下测量工作,按相关技术规范如实绘制标注矿区范围的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井下对照图 及时排查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行为,并将排查情况每季度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此项由技术矿长刘华晶负责相关事宜。
4、矿井采、掘工作面及所有其它井巷工程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管理规定做好顶板管理工作,编制工作面顶板管理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严禁空顶作业。
定期进行顶板动态监测和顶板离层监测分析和总结。
此项由技术矿长刘华晶和生产矿长负责相关事宜。
5、工作面严禁使用木支护、损坏的金属顶梁、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
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采用锚网、锚喷等支护时,锚杆必须做拉拔试验,必须对顶板离层进行监测,对喷体必须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并有检查和试验记录。
此项由生产矿长负责相关事宜。
三、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 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1、矿井必须建立完整的、独立的通风系统 实行以风定产做到风速符合要求、风量充足。
此项由技术矿长刘华晶负责相关事宜。
2、通风系统符合设计规范要求,无角联通风等不合理巷道。
高瓦斯矿井必须设专用回风巷。
此项由技术矿长刘华晶负责相关事宜。
3、矿井通风构筑物 风门、风桥、风墙、风帘等 设施齐全、合理、可靠 风流稳定。
此项由安全矿长于江负责相关事宜。
4、每一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必须实行独立通风,严禁串联、接力通风。
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时,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下行通风。
此项由技术矿长刘华晶负责相关事宜。
5、风量、风速分配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风量分配以作业规程设计风量为依据。
煤矿企业每月末必须绘制能够反映矿井通风实际情况的通风系统示意图,每年组织1次反风演习。
此项由技术矿长刘华晶负责相关事宜。
6、加强局部通风管理工作 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双风机双电源,实行“三专两闭锁”。
井下必须淘汰5.5KW局扇。
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
否则必须切断电源 设置棚栏、悬挂禁止人员入内的警示牌。
此项由机电矿长宫汉峰负责相关事宜。
四、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
1、矿井必须贯彻“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和“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认真落实两个“四位一体”防治措施。
此项由技术矿长刘华晶负责相关事宜。
2、矿井必须定期对掘进工作的瓦斯涌出量、通风系统、局部通风、抽放系统、监测系统、隔爆设施、压风自救、避灾硐室、物探、钻探分析、地质构造、设备防爆、机电设备保护、通风设施等项目进行预测预报及评价验证、对各专项评价进行会审。
此项由技术矿长刘华晶、机电矿长宫汉峰和安全矿长于江负责相关事宜。
3、监控系统设置、配备、使用及管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 AQ1029-2007 的各项规定。
监测监控运行正常、准确、报警断电。
此项由机电矿长宫汉峰负责相关事宜。
4、采掘工作面等作业地点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必须立即停产撤人,查明原因,制定整改方案。
此项由安全矿长于江和生产矿长郑利民负责相关事宜。
五、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 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
1、矿长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认真落实“预测预报 逢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方针和“立足采面,探查先行,以堵为主,疏堵结合”的综合防治方法。
2、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工作面配备不少于2套专用探放水钻机。
此项由技术矿长刘华晶和生产矿长郑利民负责相关事宜。
3、煤矿企业根据矿井灾害治理的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确定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提高防治水经费所占比例。
此项由矿长宫汉峰负责相关事宜。
4、积极引进新装备和新技术,提高防治水工作水平。
继续推行“物探先行、钻探验证、综合治理”措施 确保水害治理到位。
此项由矿长宫汉峰和技术矿长刘华晶负责相关事宜。
5、矿井必须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等情况。
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此项由技术矿长刘华晶和机电矿长宫汉峰负责相关事宜。
6、当矿井井口附近或者塌陷区内外的地表水体可能溃入井下时,要立即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严禁开采防隔水煤 岩 柱。
此项由技术矿长刘华晶负责相关事宜。
7、按规定封填井田范围内和邻近的报废立井、斜井和平硐,做好隐蔽工程记录,并在井上下对照图上标注、归档。
此项由技术矿长刘华晶负责相关事宜。
8、矿井要按规定配备与矿井最大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等,确保矿井排水能力满足要求。
此项由机电矿长宫汉峰负责相关事宜。
9、要加强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的经常性检查和维护。
在每年雨季前全面检修1次,并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1次联合排水试验。
此项由机电矿长宫汉峰负责相关事宜。
10、做好雨季“三防”。
防汛、防排水、防雷电工作。
建立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等事故灾害紧急情况下及时撤出井下人员的制度。
当发现暴雨洪水灾害严重可能引发淹井时 应当立即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
经确认隐患完全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此项由机电矿长宫汉峰和生产矿长郑利民负责相关事宜。
11、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
矿井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主要水害类型和可能发生的水害事故制定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发现透水预兆的作业人员应当立即向矿井调度室报告有关透水地点及水情,通知周围有关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或升井。
调度室值班人员立即向矿井主要负责人汇报并将水患情况通报周边所有矿井。
此项由机电矿长宫汉峰、技术矿长刘华晶和安全矿长于江负责相关事宜。
12、矿井必须加强与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矿山救援队的联系,一旦发生事故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实施事故抢救。
此项由后勤矿长负责相关事宜。
六、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 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1、煤矿特别是井下使用的各类设备和安全装备 必须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投入使用。
矿井主要提升装置的选型、安装、管理、使用、维修、检查、测定、试验都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此项由机电矿长宫汉峰负责相关事宜。
2、煤矿使用的各种提升设备必须完好,禁止带病作业、超载超限运行。
矿井主要提升装置必须实行专业化管理,按期进行性能测试与维护,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维修人员。
矿井自行采购设备必须严格执行矿用设备审核程序,对不具备设备安标生产资质的厂家和提供不出安标证书、编号的产品坚决不允许购买和使用。
此项由机电矿长宫汉峰负责相关事宜。
3、绞车司机经过严格培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每一主要提升装置的绞车必须配齐正副司机,升降人员一定要由正司机开车,副司机在一侧监护。
此项由机电矿长宫汉峰和安全矿长于江负责相关事宜。
4、矿井主要提升设备必须按设计的速度图运行,不得随意改变。
确实要改动时,应经总工程师批准。
此项由机电矿长宫汉峰和技术矿长刘华晶负责相关事宜。
5、矿井主要提升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设施 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机电质量标准化标准》要求,保持动作灵敏可靠。
此项由机电矿长宫汉峰负责相关事宜。
6、矿井机电设备管理必须执行标准化管理 实行包机制。
做到“三定、四包” 即定人员、定设备、定任务、包使用、包管理、包维修、包故障排除 确保包机责任制落实到位。
此项由机电矿长宫汉峰负责相关事宜。
7、认真执行机电设备的“润滑、紧固、冷却、过滤”八字维修方针。
此项由机电矿长宫汉峰负责相关事宜。
8、加强现场管理,定期分析设备运行情况,总结机电事故案例。
强化点检系统管理,提高机电管理水平。
此项由机电矿长宫汉峰负责相关事宜。
9、各类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煤矿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强化日常管理,建立健全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健全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完善、规范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提高对仪器仪表的校验、检测重要性的认识,加强校验、检测工作。
此项由机电矿长宫汉峰负责相关事宜。
10、煤矿企业必须定期到有资质的机构和部门对煤矿安全装备、仪器仪表进行检验检测。
否则一律不得使用。
此项由机电矿长宫汉峰负责相关事宜。
11、煤矿企业必须淘汰国家明令禁止的机电设备和非阻燃产品,否则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经济处罚,并停止生产作业按时更换。
此项由机电矿长宫汉峰负责相关事宜。
七、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 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1、要认真执行矿级领导带班入井制度,与工人同上下。
矿长每月带班下井不少于5次,其余副矿长每月带班下井次数原则上不能少于15次。
此项由生产矿长郑利民和安全矿长于江负责相关事宜。
2、带班领导当班要提前半个小时入井,与上一班的带班领导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簿。
此项由生产矿长郑利民和安全矿长于江负责相关事宜。
3、煤矿领导升井后,要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此项由生产矿长郑利民和安全矿长于江负责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