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条规定主要特点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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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专家解释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专家解释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58 号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 定》已经2013年1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 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 杨栋梁 2013年1月24日
第一部分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一、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 失效非法生产。(证照)
六、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 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设备)
七、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 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人员)
第二部分
制订《七条规定》背景、重要性、 原因及主要特点
一、制订《七条规定》背景
1、突出2013年安全生产总部署;
2、 是针对矿长制订的;约束矿长违法违规 行为,令矿长们尽职尽责。
3、 是煤矿各种事故发生原因的高度概括和 总结。只要煤矿井下出事都与矿长有关;
4、 主要内容在相关煤矿法律法规、规程中 都已有明确规定,有法可依的。
二、 制订《七条规定》重要性
1、是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重要内容;
2、是“打非治违”的重要抓手;
3、是煤矿强化安全基础建设、实现“三下 降”(煤矿事故总量、较大以上事故、煤矿百 万吨死亡率)的重大举措;
要真正做到《七条规定》,就是要最大限度地 减少事故发生,就是对矿工合法权益和生命健 康的最大保护。是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必然 要求,是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必然要求,是 每位矿工和家属的殷切期盼。
1、2004.10.22 郑州大平矿难 死亡148人
2、2004.11.27 陈家山瓦斯爆炸死亡166人
这些非法违法矿井,根本没有形成生产系统, 盲目冒险蛮干,安全管理极为混乱,不具备基本 安全生产条件,极易发生重特大事故。

七项制度具体要求范本

七项制度具体要求范本

七项制度具体要求范本作为一个智能助手,我可以为你提供一些七项制度具体要求的范本,但请注意,具体要求可能会因不同的组织、机构或国家的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份通用的七项制度具体要求范本:1. 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要求:- 领导干部要廉洁奉公、勤政务实,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 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公务活动纪律,不得收受礼品、款待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 领导干部要主动接受组织监督,及时报告个人及家庭财产状况,不得隐瞒、虚报、谎报财产。

- 领导干部要保护国家和公众的利益,不得从事违法、违纪行为,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2. 廉洁选拔任用干部要求:- 干部选拔任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人情、权色交易。

- 选拔任用干部要加强资格审查,深入了解候选人的个人品德、学识能力和工作经历,确保选拔优秀人才。

- 干部任用要实行岗位竞争制度,减少人事关系的干扰,确保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3. 公务用车管理要求:- 公务用车必须按规定进行登记、验收和领取,不得私自挑选或私人购买、使用。

- 公务用车必须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出行,不得私自改变行程。

- 使用公务用车时必须按规定归还并进行交接手续,不得私自保留或挪用。

4. 财务收支管理要求:- 所有财务收支必须经过合法程序,进行记账、登记和审批,并做到真实、准确、完整。

- 财务使用必须符合预算计划,在规定的范围和用途内合理使用,并做到节约、选优、合理。

5. 国有资产管理要求:- 国有资产必须做到科学规划、合理配置,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 国有资产必须进行登记、审计和监督,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合法性。

6. 廉洁执法要求:- 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履行职务,不得徇私舞弊、滥用权力。

- 执法过程必须公开、公平、公正,不得进行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

7. 优化服务方面的要求:- 优化服务要从群众需求出发,提高服务效率,减少办事环节,提供更好的服务体验。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第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第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本市应当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完善执法制度和监督机制,促进执法水平的提高。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执法队伍建设的总体性规定。

三、条文释义:201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指出,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我们党治国理政从理念到方式的革命性变化,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

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完善执法机制和监督机制有利于提高政府部门行政执法的水平,因而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之一。

200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决定强调执法队伍建设对于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意义,要求市县政府要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

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对拟上岗行政执法的人员要进行相关法律知识考试,经考试合格的才能授予其行政执法资格、上岗行政执法。

进一步整顿行政执法队伍,严格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对被聘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要坚决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思想建设、作风建设,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近年来,本市在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规范化水平方面也制定了相关文件。

2011年,《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强调,加强本市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升行政执法队伍整体素质,是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关键环节,是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

因此,本条将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作为总则中的重要条款予以规定,旨在通过执法队伍建设推动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水平得到持续不断的提升。

在当前条件下,加强城管队伍建设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提高执法人员的基本素质和做好执法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

二是要加强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

三是要探索新时期队伍建设的规律和特点,结合上海实际,将城管执法队伍建设纳入正规化、科学化、制度化的轨道。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的主要特点和内容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的主要特点和内容
( 1 0 ) : l 1 — 1 2
L I B a o — l i a n g ,Z HAO Do n g — f e n g .S t u d y o n p u b l i c p a r t i c 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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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6— 1 31
[ 4 ] 杨广泽 , 余 宁乐 . 田湾核 电站周 围居 民对 核辐射 危 险
c e p t i o n o n r i s k a c c e p t a n c e o f t h e c h e mi c a l i n d u s t r y S a f e t y
Ma n a g e me n t , 2 0 1 2 , 9 5 ( 1 5 ) : 2 9 — 3 6

新安全生产管理七条制度

新安全生产管理七条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等环节。

第三条我单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我单位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负总责。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对所属员工的安全生产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全体员工应当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八条我单位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九条新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案例分析等活动,增强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

四、安全生产检查第十一条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设施、作业环境、安全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备等。

第十三条发现安全隐患,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确保整改到位。

五、安全防护措施第十四条加强安全防护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确保其有效运行。

第十五条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规范作业行为。

第十六条定期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试验,确保其性能完好。

第十七条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设施,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六、应急救援第十八条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明确应急救援组织机构、职责和程序。

第十九条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救援工作。

七、奖惩制度第二十一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煤矿《七条规定》的主要特点和内容

煤矿《七条规定》的主要特点和内容

《七条规定》的主要特点和内容2013年1月2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签署了第58号令,颁布实施《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以下简称《七条规定》)。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张德江同志作出重要批示,指出制定和实施七条规定,十分必要,要认真抓好落实,并要求开展“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主题实践活动。

为了认真学习、宣传和落实好《七条规定》,促进矿长更好地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印发了《七条规定》宣传提纲。

《七条规定》中所指的矿长,包括生产煤矿矿长,各类煤矿建设项目的主要负责人,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小煤矿实际控制人等。

《七条规定》的主要内容就是“七个必须、七个严禁”,抓住了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矛盾和关键环节:主要内容:一、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二、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三、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四、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

五、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

六、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七、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主要特点是:一是以人为本,宗旨鲜明。

《七条规定》核心就是保护矿工生命安全。

因为矿工是煤炭生产的实践主体,常年在井下作业,牺牲了应该享受的阳光和新鲜空气,而把光和热奉献给社会、奉献给人民,理应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关爱。

作为一矿之长,应该把维护矿工的生命安全作为第一职责,满怀深厚的感情,把矿工当成亲人、当成兄弟,切实保障他们的生命健康。

二是依法依规,言之有据。

《七条规定》中的每一个必须、每一个严禁,都依据了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都是有法可依的。

七项制度的内容

七项制度的内容

七项制度的内容
1. 中央政府权力的制约和分散。

这一制度要求中央政府遵守宪法规定的权力范围,不得超越自己的职权,同时将权力下放给地方政府和民众,以防止滥用权力。

2. 国家治理的科学化。

这一制度要求政府决策和管理的科学化,包括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等,确保政府工作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3. 政府行为的透明化。

这一制度要求政府工作的公开透明,包括政府信息的公开、政府工作的监督等,以增加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4. 政府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这一制度要求对政府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包括内部制约和外部制约,以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5. 公民权利的保障。

这一制度要求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人身自由、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等,使每个公民都能够享受到自由和尊严。

6. 社会公正和公平的实现。

这一制度要求政府采取措施来促进社会公正和公平,包括减少贫富差距、提供公共服务等,以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7. 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这一制度要求政府采取措施来保护
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包括控制污染、保护生态系统等,以确保人类和自然环境的和谐共存。

党员七项制度

党员七项制度

党员七项制度党员七项制度是指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遵守的七项规定。

这些规定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保密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

下面将对党员七项制度进行一一介绍。

首先是政治纪律。

党员应当坚定政治立场,服从党的决定和组织安排,不得向党外组织透露党的机密。

党员要始终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得违反党的决议和党内规定,不得与敌对势力勾结。

其次是组织纪律。

党员要遵守党的章程和组织原则,服从党组织的工作安排和领导。

在党组织决定的范围内,党员要毫不犹豫地执行。

党员还需上级党组织转交的工作、文件和口头指示要认真执行,不得迟疑和拖延。

第三是保密纪律。

党员要严守党的机密,不得泄露党的秘密和国家机密。

党员要保守党的决议、党内事务和组织工作的秘密,保证党和国家的稳定和安全。

党员在遇到党的决议和党内事务的秘密情况时要妥善处理,不得对外泄露,不得对党内人员进行泄密活动。

第四是廉洁纪律。

党员要积极参加反腐败斗争,自觉遵守党纪国法,不得在任何时候利用党的职权谋私利。

党员要养成廉洁自律的好习惯,从自己做起,不触犯党纪国法,不接受或索取贿赂,不搞权色交易,不以权谋私。

第五是群众纪律。

党员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和建议。

党员要关心群众的冷暖,解决群众的困难,敢于与群众同甘共苦。

党员要亲密与群众,做到心系群众,贴近群众,维护群众的利益。

第六是工作纪律。

党员要自觉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按照工作计划和工作程序办事,不得擅自行动。

党员要按照组织安排,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不推诿、拖延或敷衍搪塞。

工作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汇报,并寻求建议和指导。

最后是生活纪律。

党员要端正生活态度,积极参加文明健康的文体活动。

党员要遵守社会公德,遵守社会公共秩序。

党员要注重个人修养,树立良好的品德榜样,做到言行一致,保持党员的形象。

总体而言,党员七项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对党员的一项基本要求,是保证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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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条规定主要特点和内容颁发《七条规定》,把矿长应该做的、必须做的基本要求都规定得非常清楚,便于记忆,便于操作。

为深刻领会、准确理解《七条规定》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现逐条进行简要解释说明。

第一条: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或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证照齐全是煤矿依法依规生产建设的前提条件和准入门槛。

煤矿证照齐全是指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等六证。

缺少任何一个证,就是证照不齐或无证,煤矿都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都属非法生产。

同时,每个证照都有一定时效性,超出证载批准的期限,都属证照失效,也不得组织生产,否则也属于非法生产。

在日常检查和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有的矿井根本没有六证或证照不全非法生产;有的矿井未及时办理证照延期手续,造成证照过期失效继续生产;有的矿井被暂扣或吊销证照后违法生产;有的矿井拒不执行停产指令擅自生产;有的矿井已被关闭但死灰复燃。

一些煤矿建设项目没有履行任何审批手续而未批先建;有的存在边审批、边设计、边建设“三边”现象,有的未依法办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手续、违反“三同时”规定;有的兼并重组、资源整合技改矿井假整合、真出煤,假技改、真生产,该关未关,该停不停。

这些非法违法矿井,根本没有形成生产系统,盲目冒险蛮干,安全管理极为混乱,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极易发生重特大事故。

2002-2012年期间,由于矿井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失效而非法违法生产建设,共造成特别重大事故26起、死亡1375人,分别占同期特别重大事故总起数的42.6%和死亡人数的39.7%。

例如,2008年7月14日,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李家洼煤矿新井在无任何审批手续、无任何证照的情况下,采用“独眼井”,违法承包给包工队,非法盗采煤炭,由于井下超量存放非法购买的炸药,在潮湿、不通风的环境下自燃,产生大量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等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死亡35人的特别重大炸药燃烧事故。

第二条: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煤矿依法依规生产建设,首先要保证在法定批准的采矿许可范围内组织生产建设,包括开采的煤层、深度、边界等。

超层越界是指在煤矿《采矿许可证》划定的煤层之外或者区域之外开采,具体有下列几种情形:(一)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二)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三)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四)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等。

超层越界开采后患无穷。

在越界区域内一般没有形成正规的通风、排水、监测监控系统,缺乏科学设计和合理规划;一般不上图纸,图纸与实际不符,造成隐患;往往采取隐蔽手段,不让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发现,造成安全生产的盲区;一般都是非正规开采,以掘代采,乱采滥挖,破坏采矿秩序;管理混乱,造成事故多发。

超层越界开采是煤矿安全生产的“毒瘤”,必须彻底铲除。

正规开采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前提和保障。

它是指煤矿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布置符合煤矿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的要求;采掘工作面独立通风,风量稳定可靠;采、掘、支护工艺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具体要求做到,矿井加强生产准备,始终保持水平、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正常接替与衔接;矿井开拓系统形成后,方可进行采区准备巷施工;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和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安全出口,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按规定淘汰落后和非正规采煤方法、工艺。

非正规开采是比较原始落后、非常危险的采煤方法,如巷道式、房柱式、仓储式等,一般没有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没有2个安全出口,没有可靠支护,以掘代采,极易发生事故或造成事故扩大。

空顶作业是煤矿工人在未采取可靠支护措施的顶板下作业,属于重大安全隐患和严重的违章冒险作业。

2002-2012年期间,全国煤矿由于超层越界发生特别重大事故18起、死亡824人,分别占同期特别重大事故总起数的29.5%和死亡人数的23.8%。

例如,2012年8月29日,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正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肖家湾煤矿,在未经批准开采区域的17个煤层中共布置41个非法采掘作业点;4个采煤队在该区域内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以掘代采、乱采滥挖;有9个煤层不在采矿许可证批准的煤层范围内非法违法开采,在平面范围内巷道越界257米,非法产煤21.14万吨;由于非法违法开采区域内的采掘作业点无风、微风作业,瓦斯积聚达到爆炸浓度,提升绞车信号装置失爆,产生电火花引爆瓦斯,造成48人死亡、54人受伤的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第三条: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完整可靠的通风系统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先决条件。

只有通风可靠,才能保证井下人员需要的新鲜空气,才能排除井下的有害气体,才能调节井下的温度。

通风系统可靠是指矿井通风系统符合设计规范要求,无角联通风等不合理巷道;矿井通风风流稳定,风问题,如采区没有实现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通风不独立、风量不足,存在不合理串联通风、角联通风,高突矿井没有专用回风巷道,通风设施不可靠造成漏风,局部通风机管理不善和风筒漏风等造成工作面无风、微风、循环风作业,导致瓦斯局部聚集,发生瓦斯事故。

特别强调的是,在矿井通风大系统合理可靠的前提下,局部通风十分关键。

据统计,2008-2012年较大以上瓦斯事故中,发生在掘进工作面的占60%。

2002-2012年期间,全国煤矿共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煤尘爆炸)事故38起、死亡2530人,分别占同期特别重大事故总起数的62.3%和死亡人数的73.1%。

而瓦斯爆炸事故中,有27起瓦斯积聚原因是由于通风系统不可靠、局部通风机循环风引起的,占瓦斯爆炸事故的93.1%,是瓦斯事故的首要元凶。

例如,2007年12月5日,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由于没有合理的通风系统,没有安装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无风、微风作业,造成瓦斯积聚,达到爆炸界限,违章放炮产生火焰,造成105人死亡、18人受伤的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如果通风系统出了问题,等于一个人停止呼吸。

所以,确保井下通风系统的可靠,是保证煤矿安全生产的一个关键要素。

第四条: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

瓦斯不治,矿无宁日。

加强瓦斯的防治,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

近年来,国的瓦斯治理方针,着力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瓦斯抽采达标是指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建立完善的瓦斯抽采系统并运行正常、管理严格;做到应抽尽抽、多措并举、抽掘采平衡;矿井瓦斯抽采率、抽采区域煤层瓦斯压力及含量等指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的要求;瓦斯抽采达标评判合格。

防突措施到位是指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并落实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有效消除生产区域的突出危险性;在防突管理机构和体系到位、职工防突培训到位、区域防突措施到位并在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情况下安全生产,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监控系统有效是指煤矿监控系统的设置、配备、使用及管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各项规定;专业人员培训到位并能够正确使用、维护监控系统;监控系统能够不间断地运行,真实反映煤矿现场情况,准确报警、断电;煤矿应急管理体系完善,能够根据监控系统及时作出正确的应急反应,做到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

瓦斯超限是指煤矿采掘工作面等作业地点的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瓦斯浓度,必须立即停产撤人,绝不允许冒险作业。

如采煤工作面瓦斯浓度达到1%必须报警,达到或超过1.5%必须断电立即撤人。

近年来,全国煤矿深入开展瓦斯治理攻坚战,煤矿瓦斯治理取得明显成效,2012年瓦斯抽采和利用量分别达到100亿立方米和32亿立方米,比2007年分别增长2.9倍和3.1倍,瓦斯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下降73.5%和67.7%。

但是,瓦斯灾害仍是制约煤矿安全、威胁矿工生命的“第一杀手”。

据瓦斯事故调查分析,煤矿瓦斯事故分爆炸、窒息、燃烧、突出等类型,从瓦斯积聚原因看,瓦斯抽采不达标、局部通风管理混乱和通风系统不合理是主要原因;从瓦斯爆炸火源看,主要是违章放炮、设备失爆、煤炭自燃等引起的;从诱突因素来看,主要由采掘落煤、放炮震动、长时间空顶造成顶板冒落等诱发突出;从突出事故原因看,大都没有采取区域性防突措施,且局部“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落实不到位,瓦斯抽采不达标,一些发生过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甚至没有按突出矿井管理、不进行瓦斯抽放等。

2002-2012年期间,全国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事故44起、死亡2758人,分别占同期特别重大事故总起数的72.1%和死亡人数的79.6%。

例如,2010年3月31日,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国民煤业公司掘进工作面不落实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在施工瓦斯排放钻孔时诱发煤与瓦斯突出;突出的瓦斯逆流至副斜井井口,遇明火发生爆炸,并引起瓦斯燃烧,造成死亡50人的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值得深思的是,该矿早在2009年5月1日曾发生过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既未采取区域和局部“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又不总结和汲取事故教训,造成同类悲剧重演。

第五条: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

我国煤矿水文地质条件较为复杂,井下水患比较严重,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废弃矿井的老塘水,二是奥陶纪石灰层等地下水。

特别是近年来煤炭行业资源整合、兼并重组、整顿关闭了大量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这些小煤矿地质资料缺失严重、且积聚了大量老空水,对煤矿安全开采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此,《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8号)都明确要求,煤矿企业和矿井防治水工作应配备“三专”,即专业人员、专职队伍、专用探放水设备,相邻煤矿的分界处必须要保留防隔水煤柱,对于存在水患的煤矿必须实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严格落实探放水各项措施。

据事故调查分析,透水水源主要是采空区积水,透水原因主要是地质资料不清、采空区情况不明、探放水措施不落实和防水隔水煤柱遭到破坏,在透水征兆明显的情况下不采取立即撤人等措施,仍盲目违规组织生产,造成透水事故发生。

另外,雷雨季节山洪暴发等地表水自然灾害,也极易造成淹井事故。

2002-2012年期间,全国煤矿共发生特别重大透水事故9起、死亡426人,分别占同期特别重大事故总起数的14.8%和死亡人数的12.3%,其中采空区透水8起。

例如,2006年5月18日,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新井煤矿没有摸清矿井周边水文地质情况,井下作业放炮破坏了附近废弃矿井采空区的隔离带,致使采空区积水涌入作业区域,造成死亡56人的特别重大透水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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