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与家庭论文关于婚姻论文:婚姻的意志
论门当户对的婚姻论文

论门当户对的婚姻论文【摘要】本文通过对古今中外婚姻的分析,结合当今社会婚姻状况,对门当户对婚姻的合理性进行了详细的论述。
门当户对是婚姻的要求,是时代的必然!【关键词】门当户对、婚姻、家庭背景、物质基础【提纲】一、提出门当户对的论点1.门当户对的定义2.门当户对的本质3.从经济学的角度提出需门当户对二、论述需门当户对1.门当户对是将来相对稳定的婚姻的前提2.对比门当户对型和高攀型两种婚姻想获得长久稳定的关系来论证门当户对从物质决定意识的角度来说明门当户对的婚姻能长久从因高攀型的婚姻存在优势隐患导致婚姻失败的角度来阐述获得长久的婚姻需门当户对3.分析比较古今中外典型故事所隐含的门当户对4.举例论述不门当户对的婚姻所带来的感叹从而说明想获得良好婚姻需考虑门当户对三.慎重选择对象的同时考虑门当户对是我们不可回避的事门当户对是什么?是你无法回避的生于斯长于斯的社会阶层和由此而带来的所有惯性——生活、心理、习惯以及其他特征。
“门户”这两个字,笔画不多,言简意深,涵意无穷,以民间通俗的说法,就是:郎才女貌,俊男配美女。
“门户”这东西本质上没有高低贵贱,但有差别,这差别包括各自所受的教育熏陶、学历学识、年龄相貌、情趣、爱好、观念、信仰、身份等等方面的综合素质脱离这个范围的婚姻,不但给双方带来痛苦,而且难以长久的维持。
世界越来越物质化,这是无可回避的事实,人与人之间的相处越来越物质化、理性化,灵性与感性不知不觉间褪去原色,而代之以物质的衡量,其随时都可以洗去、卸去的色彩与包装。
“贫贱夫妇百事愁”,“巧媳妇难为无米之炊”事实是明确、客观的。
可见,门当户对的本质是物质是基础、物质决定意识,其也是马克思唯物主义哲学的核心观念。
电视剧里不是常说“你身无分文,我难道跟着你喝西北风吗”?物质是根本,感情是上层建筑,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男婚女嫁,自古就有门当户对之说,这个观念已流传了几千年,能在百姓心中流传数千年说明是有一定道理的,否则也不可能流传下来。
自由的爱情:爱情与婚姻中的自由意志

• 文艺复兴时期:爱情成为一种个体追求与表达
• 现代社会:爱情观念多元化,强调个人选择与自由意志
爱情与自由意志的关系
• 自由意志在爱情中体现为个体的选择权与决策权
• 爱情的发展过程反映了人类对自由意志的争取与实现
自由意志在恋爱关系中的体现
恋爱的自由发展
• 个体在恋爱关系中保持独立性,不过分依赖对方
恋爱的自由选择
⌛️
• 个体根据自己的喜好、
价值观和生活方式选择恋
爱对象
• 突破传统观念和家庭背
景的束缚,追求真爱
恋爱的自由发展
• 个体在恋爱关系中保持
恋爱 根据双方的需求和变化
调整关系,实现共同成长
• 个体在恋爱关系中保持
开放的心态,进行真诚的
沟通
• 表达自己的需求、期望
• 爱情不仅仅是情感与生理的需求,还包括精神层面
的共鸣
• 爱情观念受到文化、社会和个人经历的影响
现代社会对自由意志的重视
• 自由意志是个体追求幸福和实现自我价值的前提
• 自由意志在恋爱关系中的表现为个体的自主选择与
决策
现代社会爱情与自由意志的关系
• 爱情与自由意志相辅相成,共同推动个体的发展
• 爱情中的自由意志有助于个体摆脱传统观念的束缚,
• 促进婚姻关系的平等与和谐,提高婚姻满意度
个人与社会对自由意志的共同努力
个人对自由意志的争取与实现
社会对自由意志的支持与保障
• 增强自我意识和自主能力,坚定自己的选择
• 倡导尊重个体选择的社会观念,为自由意志的实现创造
• 在爱情与婚姻关系中尊重对方的自由意志,实现共同成
良好环境
长
• 提供心理咨询、职业规划等服务,帮助个体实现自由意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第一篇: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浅析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法律系法学专业00000000000某某某某某指导老师某某某某【摘要】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是随着物质生活提高而发展的,体现了夫妻之间越来越多元化、复杂化财产关系的要求。
夫妻约定财产制不仅能够妥善处理夫妻之间的财产归属及对财产行使相关权利的资格,而且能够减少婚姻关系终止时由于财产引起的纠纷,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保证诉讼的高效率,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虽然婚姻法的修改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因为我国的化观念以及经济基础等先天性条件的制约下,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实践中还是有诸多缺陷。
本主要是介绍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指出该制度主要的缺陷以及对相应问题提出几点立法建议。
【关键词】夫妻约定财产制婚姻法完善一、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概述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以契约的形式确定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双方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分割等事宜的一种夫妻财产制度。
夫妻约定财产制被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所肯定,在法律效力上也具有优先性,其优先性在法律条中体现为,只有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或者夫妻之间的约定没有法律效力的情形下才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
但这种制度并不当然适用于所有国家,它也被推崇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苏联等国家的立法所排斥。
立法方面,在国外主要有两种方式:自由式约定和选择性约定。
前者是指立法对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限制较少,对财产关系的围和内容都没有严格的限制,甚至在程序上的要求也很少,如英国的立法。
后者则相反,立法对于夫妻双方的约定限制较多,对于约定财产的围,通过法条限定了财产制的种类;对于约定的内容也有一些强制性的规定;在程序上要求夫妻双方以书面的形式订立协议,如法国、德国的立法。
[1]二者相比,前者灵活、简便,但是未经公示,很难在实践中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后者相对不灵活,但是符合物权公示原则,有利于保护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是什么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是什么篇一:婚姻和家庭的本质婚姻和家庭的本质有的人可能会说:“结婚生子最难的部分就是那会完全改变你的生活方式,你再也不能把焦点放在自己的计划和自己的重要性上。
你得做出牺牲,考虑他人的需要,并让他人快乐。
这是事实,好的婚姻和家庭需要奉献和牺牲。
但是,如果你真的爱着别人,并跟他人有共同的、超越一切的、创造“我们”的目标——例如养育孩子——那么,所谓牺牲就是放弃微不足道的事情,转而追求更重要的目标。
牺牲带来真正的充实。
正是从“我”到“我们”的转变创造了家庭,家庭!就像J.s柯特利和爱德华·博克所说:“如果一个人带着错误的心态进入婚姻,带着自私的想法或坚持自私的想法来看待婚姻,那么他会发现婚姻生活是让人烦恼、难堪、难以忍受的??他在进入婚姻生活时遵循了一种会破坏整个生活的原则。
对他来说,婚姻的目的是获得,而不是付出,这从一开始就是错的??“如果夫妻把个人的快乐当做目标,婚姻生活就无法成为它应当成为的样子。
“为每个人着想,并通过爱和牺牲去实现,这就是双赢精神。
事实是——不是不管这些挑战,而是正因为这些挑战——婚姻和家庭是一种严峻的考验,从中可以产生真正的快乐和满足。
就像迈克尔·诺瓦克所看到的:婚姻是对孤独的、极端的自我的冲击,是对顽固的个人的威胁。
婚姻的确会带来让人疲惫、让人卑微、难以对付且让人沮丧的责任。
但是,如果一个人可以把这些事情看做是真正自由的前提,那么婚姻就不会再是成年人道德进步的敌手。
恰恰相反??婚姻和孩子教给我的东西让我难忘,让我深深感激。
大部分是关于困难和忍耐的教育,大部分我强迫自己去学习的东西都不太愉快??我作为人类的尊严可能大部分建立在丈夫和父亲的身份之上,而不是在我应该做的工作之上。
我跟家庭的联系(更多来自我的妻子)把我从各种机会中拉开。
可是这些并不能让我感受到束缚。
我知道,那其实是我的自由。
那驱使我成为一个不同的人,在这个方面我想要、也应该受到驱使。
美国婚姻与家庭

现代家庭(独生子)
传统家庭(男耕女织)
现代美国家庭结构和婚姻模式的变化
进入20世纪 年代后 ,美国人价值观偏向 于个人主义和性开放,加上反传统、 反 理性 和女权主义运动兴起,美国核心家庭 受到巨 大冲击,家庭结构和婚姻模式趋 向于多元化. 单亲家庭、继亲家庭、已婚 无孩家庭、 同性 恋家庭、单身户、同居、 分居、群居。
现代美国家庭
1:城市家庭成为现代美国家庭的典型形 式。 2:家庭不再是生产和分配中心,而是生 活中心。 3:家庭对孩子的教育功能也由学校取代。 4:核心家庭为主,出现了丁克家庭 (Dink Family)。
现代家庭(与传统家庭相比)的特点
1:从结构上看:是典型的核心家庭(夫妇式家庭): (nuclear family)一个家中只有夫妻加上未成年 的孩子组成。 2:从生存手段看,主要靠各人薪资,再也不是 靠男耕 女织生活了。 3:从婚姻基础看,结婚前提再也不是物质上的 依赖、 父母之命。双方的经济条件和宗教信仰。 4:从家庭与社会关系看会化.家庭 的 “消费功能”加强 了。 ②犯罪问题。家庭背景 与犯罪、虐待、玩忽 职守、 吸毒成瘾等问 题有密切关系。 ③照顾老龄人问题。美 国老年人开始热衷玩 电脑游戏 .
对政府工作的压力
家庭与婚姻模式演变对美国各级政府带 来挑 战,除了犯罪问题外,还有就业 和福利开支 等经济问题。 离婚家庭和 单亲家庭及非婚家庭就业压力的 加大 及高贫困率,自然增加了政府开支。 美 国联邦和州政府每年大约要用1500 亿美元 补贴单亲家庭。
影响美国人家庭与婚姻模式变化的因素
(1)价值观的变化(个人主义和享乐主义开 始盛行) (2)物质至上主义与竞争性环境的影响 (3)婚姻和家庭中性别角色的转变。(越来
越多的妇女加入劳动大军,不断改变着传统家庭 的角色分工。 冲击 着传统家庭的角色分工。 )
婚姻家庭法论文.doc

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价值摘要:从婚姻家庭法价值释义,婚姻家庭法基本价值的研究意义,婚姻家庭法基]本价值的特征和婚姻家庭法基本价值的评价标准四方面进行分析,指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价值在于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引导婚姻家庭建设的和谐发展,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关键词:婚姻家庭法;基本价值一价值释义和研究婚姻家庭法基本价值的意义马克思说:“…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1](p40“是人们所利用的并表现了对人的需要的关系的物的属性”;“表示物的对有用或使人愉快等等的属性”;“实际上是表示物为人而存在”。
[2](p139)法律价值是指作为主体的人与作为客体的法之间的需要和满足的对应关系,即法所具有的对主体有意义的,可满足主体需要的功能和属性。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价值是在婚姻家庭法实践活动中,在婚姻法本身的内在要素及其功能结构与人对婚姻家庭法的需要的关系中体现出来的。
相对于哲学意义上的价值,婚姻家庭法的基本价值是具体的,它是指全体社会成员根据自己的需要,希望婚姻家庭法所应具有的最基本、最主要的性状和属性。
要正确理解婚姻家庭法的基本价值笔者认为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因素:(1)作为婚姻家庭法基本价值关系客体的婚姻家庭法所现或具有的性状、属性或作用是其基本价值赖以存在的基础。
婚姻家庭法若没有自身的属性性状,讨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价值如同空中楼阁(2)在婚姻家庭法基本价值关系中,作为婚姻家庭法基本价值概念存在的基础——婚姻家庭法价值主体是始终存在的,即全体社会成员,只有把关注点放在社会全体成员的需要方面,婚姻家庭法的基本价值才具有最一般、最普遍的意义。
(3)作为婚姻家庭法基本价值关系中的主体与客体,即全体社会成员的需要与婚姻家庭法这部法律所具有性状与属性是相辅相成的。
具体说来,即全体社会成员对婚姻家庭法存在的性状、属性或作用的这种珍视、重视态度又是以婚姻家庭法所具有的这种属性、性状或作用对全体社会成员的欲求、需要具有相洽互适性为基础的。
美国的婚姻制度
论美国的婚姻制度刘江川宇2012年6月2日关键词:契约婚姻;婚姻形式;无过错离婚;过错离婚摘要:婚姻是在一男一女的自由意志支配下产生一致的产物。
婚姻法不仅保护婚姻的自由,而且同时保护妇女、儿童甚至社会公共利益。
西方的法律理论中,契约的思想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在婚姻方面同样有所体现。
“无过错离婚”在美国曾经盛行一时,但随之而来的却是离婚率的步步攀高,社会家庭观念的单薄和夫妻双方承担家庭责任观念的弱化。
这种制度除了对夫妻双方造成了消极的影响,还把负面的情绪延伸到了孩子的身上,对孩子的身心发展都造成了打击。
对比中美历史、文化、社会差异,剖析法律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和社会现象,才能追根溯源,更好地解决法律和社会问题,将社会的发展导向到正常轨道。
1.1.婚姻的本质婚姻在民法中是一个很特殊的领域。
婚姻不仅包含了财产关系,而且更包含了民法上的身份关系,而且是一种特殊的身份关系。
婚姻的背后其实不仅联系这道德的因素,也联系着法律,虽然在早期,婚姻更多的是被看成道德在主导。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的个性化自主化的深入,社会经济生活的发达,仅仅靠着道德去约束婚姻已经显得力不从心。
并且在这样的发展进步的过程中,随着对婚姻制度的探讨和研究,各个国家逐步的将更多的婚姻的内容纳入法律的领域中予以规定和限制,以此来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以期社会能够和谐平稳的向前发展进步。
同时,对婚姻本质的研究也有了其他方面的突破。
经济学家普遍认为:婚姻实际上是一种夫妻双方的长期契约,因此婚姻法和契约法具有相当的一致性。
经济学家说婚姻双方的结婚和离婚实际上就是婚姻契约的缔结与解除的过程,并且认为这一过程应当充分体现私法领域的意思自治的原则,给予婚姻双方当事人充分的自由,让其自治。
如果将婚姻看做是契约的话,那么婚姻就是夫妻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缔结的以人身和财产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契约。
在这样的情况下,契约婚姻中的一方权利要想得以实现,就必须以另一方履行义务为前提条件。
爱情的议论文【优秀4篇】
爱情的议论文【优秀4篇】爱情的议论文篇一有这么一段感情,蒲苇纫如丝,磐石无转移。
有这么两只鸟儿,自名为鸳鸯,仰头相向鸣。
鸳鸯,为情而生的生灵。
正如仲卿与兰芝,生的时候,见面的次数也不过那么几次,却每次都情意浓浓,与之相随,是因为爱,才把彼此放在心中,才会把彼此的温度谨记,。
待到两条本无多大联系的平行线重合时,记着心灵的温度去找寻当初的那份情。
也许时间已渐渐流逝,但在华山的某一角落,被松柏枝撑起的蓝天,被梧桐叶覆盖的土地,在那个地方,泥土凝固了感情,落英飘零了幸福,怎会感觉悲凉与落寞,但在这夹杂着香气的空气中,传来的却是千里之外的叹息,人们惋惜这对是夫妻,却无缘做夫妻的双飞鸟。
让爱化作相似鸟,梦里花落知多少。
我不懂得爱情,却向往爱情。
在爱的世界里,在情人的眼中,只有彼此,你的延伸那么澄澈,亦美丽,我赞美他们的情怀,他们只是在用一种不一般的形式来表达爱,等到一千年以后,当其腐朽成诗,永恒无言,我荏苒钦佩于你们为情所绝。
因为时代不允许,扑朔迷离的爱情始终不能被社会所接受。
我所懂得的,爱只是在无言中感动,无声中煽情。
爱情的议论文篇二关于大学谈恋爱,似乎家长和老师很赞同。
其他家长怎么想我就不知道了,但我的父母希望我谈一个。
每每回家,父母总会提到关于恋爱的事,总是提倡我谈恋爱,并且还要求很高。
我当时就笑话他们:高中的时候不让谈,极力阻止;现在又让谈,天下哪有那么好的事?我知道父母是为我好,但总要合适才行吧?曾遇到一个好姑娘,很投入地爱她,对待感情我从来都是认真的,可是后来又悲剧了,于是总结:恋爱岂是你想谈,想谈就能谈?有时候你付出真心收获的不一定是真心,你的幼稚终究敌不过现实,现在的女生都很现实。
老师也主张大学生应该谈一场恋爱。
一位高中老师曾说,趁着年轻,在大学里轰轰烈烈地谈一次恋爱吧,不然可惜了青春。
大一时辅导员曾秘密举行一次大大光棍节活动,虽然是为了玩,但老师应该还是希望我们都能拥有一份美好的爱情。
还有一位大学老师曾说过,谈恋爱的话就在大学谈吧,将来走向社会就不好谈了,不是她嫌你老就是你嫌她丑,不是她嫌你没本事就是你嫌她没能力,不是她嫌你不够现实就是你嫌她太现实,总之你们很难相处。
中美婚姻观差异 论文
浅析中美婚姻观差异及其形成原因裴鸽鸽(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外语系河南郑州450011)摘要:中国的婚姻建立在家庭条件和容貌之上,而美国更多建立在共同的兴趣爱好之上。
中美不同的生存环境影响了人的性格,男女在经济中的不同地位决定了他们在家庭中的地位,而中美经济方式的差异决定了各自婚姻观的不同。
社会价值观是社会思想的主流,无形中影响了大众的婚姻观。
宗教信仰在婚俗方式,婚姻维持等方面更是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关键词:中美婚姻观家庭条件共同爱好生存环境经济社会价值观宗教夫妻从相识、相知、相爱、相伴、到相守,要经历友情、爱情、同情、恩情的各种体验,而婚姻是对男女关系最直接的定位,无论哪个人在哪个国家都要面对。
婚姻作为文化的一部分浓缩并反映了它所处社会的文化特征、道德信仰、经济与政治等文化现象值得我们深思,本文就中美婚姻观差异及其形成原因作初步探讨。
一中美婚姻观对比1.提到中美婚姻,有人形象地比喻:“对中国人来说,结婚更像一种商业活动,所以叫经营婚姻;而对于美国人而言,婚姻更像家家酒,爱到一起翻天覆地,不高兴了就一拍两散。
”中国婚姻特点:改革开放前,低质量,高稳定,60%的夫妻婚姻是“凑合型”;之后性观念混乱,离婚潮泛滥,则是低质量,低稳定。
而美国人所信奉的既不是严格的单偶制,也不是完全开放的关系,而是对爱情、特殊癖好和多种伴侣关系的包容。
经调查,中国人的择偶标准是:长相、年龄、家庭条件;而美国人的择偶条件是:尊重、信任、兴趣。
2.说到家庭条件,从择偶开始,中国人就视婚姻往往成为买卖,而美国人则将婚姻视为卖买。
在中国的婚姻中,人们较多的说法是男人娶老婆,而很少有人会讲女人娶老公。
所以男女婚姻更多地像是做一桩买卖,既然是买卖那就离不开钱。
如今没房子的男人在有些女性眼里根本算不上男人。
在一些女人心里,一套房子顶得上一百个白马王子,结婚是最好的商业投资机会,电视剧《蜗居》就揭示了这一残酷现实。
而著名思想家恩格斯则尖锐地指出,为钱结婚无异于长期卖淫。
坚持与放弃的高三议论文
《坚守与放弃》近年来,关于“坚守”和“放弃”的话题屡屡成为人们讨论的焦点。
在我们的生活和工作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坚守和放弃的抉择。
一些人主张坚守到底,认为这是一种精神,是一种勇气和品质的体现;而另一些人则认为放弃也是一种勇气,一种智慧,只有在放弃时,我们才能追求更高更远的目标。
本文将围绕“坚守”和“放弃”这两个方面,探讨它们的含义、作用以及如何在生活中做出正确的选择。
首先,我们来谈谈“坚守”的含义和作用。
坚守是指在某个领域或某个目标上持续不断地追求和努力。
当我们在困难和挫折面前不放弃,而是坚持不懈,那么我们就会获得成功和胜利的喜悦。
例如,一名拳击手在比赛中被对手打倒,但他不放弃,坚持不懈地训练,最终获得了胜利。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需要坚守,例如我们在学习和工作中遇到困难时,需要坚持不懈地学习和努力,才能取得好成绩和工作上的成功。
然而,坚守也有一些负面的影响。
有些人可能会过度坚守自己的观点或决定,甚至固执己见,这将导致他们无法改变或适应新的情况和环境。
在这种情况下,放弃或调整计划将是更好的选择。
接下来,我们来谈谈“放弃”的含义和作用。
放弃是指在某个领域或某个目标上认真考虑后,决定终止或中止努力。
当我们在努力达成某个目标时,如果发现自己的行动计划并不是正确的,或者目标已经过时,那么放弃就成为了明智的选择。
例如,当一位医生发现自己的治疗方法无法帮助病人恢复健康时,他应该考虑放弃该方法,改变治疗方案。
在生活中,我们也需要学会放弃,例如当我们的人际关系带来了负面影响时,我们应该放弃不健康的关系。
然而,放弃并不意味着放弃追求目标或停止努力。
相反,放弃可以为我们提供新的机会和方向。
当我们意识到某个目标并不是我们真正想要的,或者我们发现了更重要的事情,我们可以放弃当前的目标,转向更有意义的目标。
例如,一位学生可能会发现他并不适合选择某个专业,他可以放弃这个专业,去探索其他更适合自己的专业。
在工作中,当我们发现我们的职业生涯并不符合我们的期望或才能时,我们可以放弃当前的工作,寻找更好的职业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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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与家庭论文关于婚姻论文:婚姻的意志摘要:婚姻关系是人类社会文明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任何一种社会形态都存在婚姻关系,而且任何一种法律都必然要对其进行调整。
马克思的《论离婚法草案》正是揭示了婚姻的本质不是夫妻的任性,而是一种社会伦理关系。
关键词:婚姻关系法定婚龄婚姻解除一、婚姻的本质(一)婚姻的目的和基础人们由恋爱到结婚是一个质变的过程。
人们恋爱大多都是以结婚为目标前进的,但每个人结婚的目的又都是不同的。
有的是出于相互依靠、相互依赖的心理需求;有的是出于经济原因,希望从对方身上获得更好的物质条件或经济帮助;有的是出于对对方的责任等。
结婚目的的不同,就是对婚姻基础的认识不同。
婚姻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婚姻的基础也包括自然基础和社会基础。
婚姻和家庭是密不可分的,婚姻关系是以两性结合为自然基础的,进而繁衍后代,这也是婚姻关系特殊的特征。
由此才能产生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家庭关系。
在婚姻家庭法的立法中,就要遵循婚姻的自然属性。
比如,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同性恋结婚就是不符合自然规律的,自然不符合婚姻的自然基础,在法律上是不能予以承认的。
所以大多数国家的法律仍未承认同性婚姻的地位。
再有,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法定婚龄,这也是尊重自然基础的表现。
人类的成长无论是在身体上还是在心理上都有一个过程,在立法中都应该考虑到。
结婚年龄不宜过小,这样双方都还没有发育成熟,一方面身体稚嫩不利于下一代的繁育,另一方面心智不成熟,夫妻双方不能和睦相处,也不能够很好的照顾、教育子女,这些都会产生社会问题,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年龄太大又不利于两代人互相交流和照顾。
立法规定要遵循自然规律。
各个国家的根据国情的不同,在结婚年龄的规定上有着不同立法。
婚姻立法要尊重自然规律,但是婚姻的社会基础更具重要性,因为婚姻的社会基础是人类文明的体现,是人与动物的重要差别,所以更应该在婚姻家庭的立法中得到重视。
婚姻的社会基础首先包括感情因素。
感情因素是婚姻成立的基础,也是婚姻解除的理由之一。
我国《婚姻法》就规定了:“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其次,社会基础还包括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互敬互爱,互相照顾,互相忠实,照顾家庭成员,这是婚姻家庭生活的重要内容。
一旦结婚组成家庭,就要与家庭成员一起生活,就不能任由自己的任性,要对家庭成员尽到照顾抚养的义务和责任。
但事实上,婚姻不是建立在单一的基础之上的,而是多种基础的综合作用。
婚姻的目的是相互依靠,相互依赖,永远共同生活。
在婚姻这种关系当中,夫妻双方都在互相奉献和牺牲,这样才能维护婚姻的稳定,婚姻才能长久。
这是婚姻的目的和核心。
如果不是以此为目的,那么当人们希望通过婚姻取得的其他东西比如金钱、名利等一旦得到,那这个婚姻实质上也就不存在了。
正如马克思所说,婚姻按其实质来说是已经离异了。
从另一个方面说,笔者认为,婚姻目的的不同也决定了婚姻制度的不同。
在原始社会,人类生产能力低下,生存环境极其恶劣,为了生存人们群居在一起,为了解决生理需求人们之间没有固定的配偶。
这一时期根本谈不上婚姻和家庭。
之后,有了群婚制。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有了劳动分工,这样人们也分开了,通婚只存在于一定的年龄阶段中,但也没有固定的配偶,由于人类的寿命很短,孩子的成活率也不高,所以为了种族的延续就需要生育更多的孩子,形成了群婚制。
但仍是没有婚姻基础的。
再之后,生产力的发展,使人类社会由母系氏族过渡到更高级的父系氏族,这个时候女性的地位低下附属于男性。
这一时期形成了对偶婚,即一男一女形成不稳定的关系。
后来,发展到封建社会,形成了一夫一妻制,但是此时的一夫一妻制与现代社会的一夫一妻制是截然不同的。
例如,中国封建社会的一夫一妻制是允许多妾的。
正妻只能有一个,但是妾可以有很多。
这个时候,婚姻的主意目的在于生育后代和继承家庭财产或者显示社会地位。
所以一个男人可以有很多妻子,尤其是有钱有地位的人,更多的妻妾也是显示其社会地位的象征。
但到了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一夫一妻制得到了空前的进步,婚姻的目的不再是为了生理需求或者简单的繁衍后代更不是为了社会地位,此时的婚姻是以人们永久的共同生活、相伴终生为目的的。
所以人们就要求了一人一个固定配偶,并且,人们也认识到近亲繁衍不利于优化后代,对人类种族的繁衍不利,只有具有固定的配偶才能固定亲属关系,才能避免这样的问题,这样就形成了现代的一夫一妻制。
(二)婚姻的特征婚姻不但是人类自然属性的需要也是社会属性的需要,在各种社会形态中都是最主要的社会关系。
婚姻作为社会发展的基本关系具有它特有的特征。
首先,婚姻的特征表现在婚姻主体的身份性上。
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在婚姻关系中包涵了一个男性和一个女性两个个体,这是其他社会关系所不具有的特点。
民事关系、刑事关系的双方或多方都不是有且只有两个人,而且不具有这样固定的性别搭配。
婚姻的主体的身份特征具有自然性,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这是几千年来人类社会发展的结果,是不可改变的社会发展规律。
现在有的国家出现了同性恋结婚的现象,但是同性恋结婚即便作为婚姻,也不具有婚姻的本质,婚姻的自然属性已经被打破,颠覆了伦理,不能作为真正的婚姻。
其次,婚姻具有稳定性。
这既是婚姻的目的,也是婚姻的重要特征。
正如马克思所说,婚姻是家庭的基础。
一个婚姻不仅会产生一个新的家庭还会将几个原本没有联系的家庭连接起来。
家庭是组成社会的细胞,每一个细胞的稳定都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因此,婚姻的稳定与和谐是家庭、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石。
再次,婚姻充满了牺牲与奉献。
组成婚姻的男女无论基于什么目的结婚,他们都要共同生活。
人与人总是有差异的,在婚姻的共同生活中是要求同存异、互相包容、彼此关爱,这就要互相奉献与牺牲。
这样婚姻家庭才能稳定和谐。
最后,婚姻包涵了共同生活的实质。
在婚姻中,夫妻双方有着共同的生活内容,还要共同面对困难,共同承担照顾整个家庭的责任,这也是婚姻的重要内容。
如果没有这共同生活的内容这个婚姻是不完整的,也可以说是不具有婚姻实质的。
(三)婚姻的本质上述讨论了婚姻的这么多特征,那婚姻的本质是什么呢?从马克思的文章中我们可以看出,婚姻的本质在于它的伦理性。
马克思说:“立法不是把婚姻看作是一种合乎伦理的制度,因此,婚姻的世俗本质被忽略了。
”婚姻不是夫妻个人的意志,是一种伦理关系,两个人结婚、离婚看似是两个人的私人意志,但婚姻不能任由已婚者的任性,一旦结婚,就要受到婚姻法的规制。
婚姻的本质是伦理性,伦理是人类在演进过程中发展而来的。
婚姻的意志不是指婚姻关系双方的意志,而是指婚姻的本质即婚姻的伦理实质。
婚姻不仅包括两个人的感情,还有子女抚养、夫妻共有财产这样的关系,所以一个婚姻的成立也代表了一个家庭的组建。
马克思说:“如果婚姻不是家庭的基础,那么它就会像友谊一样,也不是立法的对象了。
”男女之间的爱情与友情一样都是意志关系,不是法律调整的范围,但是伴随着婚姻关系的形成也会相应的形成一个家庭关系,这就迈进了法律调整的范围。
马克思认为婚姻法立法时要遵循这种伦理性,反映这种伦理关系。
法律是对现存社会规律的反映,它不能创造规律,而是表述社会规律。
立法者不是在制造法律,发明法律,而是把婚姻法的内在规律表现出来,即把伦理关系表现出来。
马克思认为,伦理价值是婚姻的本质而伦理价值的基本内容是来自于现实的世俗社会的。
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该尊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这一条就体现了我国婚姻法的伦理基础,是我国婚姻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
婚姻法中增加的夫妻彼此忠实等各项义务,将婚姻中的爱情固定了下来,有利于家庭的稳固,社会的和谐。
二、婚姻法婚姻法是国家对婚姻关系伦理实体的固定,是国家维护保护婚姻关系和家庭稳定、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
所以在离婚这个问题上,马克思是赞成实施严格离婚法的。
马克思说:“婚姻不能任由已婚者的任性,相反地,已婚者的任性应该服从婚姻的本质。
”但是他也不否认离婚的自由。
那么离婚的标准是什么呢?既不能纵容草率的离婚,也不能剥夺离婚的自由。
对于离婚的条件,马克思认为是婚姻已经死亡。
婚姻的本质已经死亡也就意味着婚姻不再成为婚姻,也就是婚姻的伦理不复存在,此时它的存在仅仅是一种外表和骗局。
在婚姻法的立法中,对离婚条件的规定应当以婚姻关系中是否存在伦理价值为依据,婚姻死亡的标志是伦理价值的消灭,伦理价值又取决于现实的社会生活。
所以离婚成立的条件不是由立法者的任性决定的,也不是由当事人的意志决定的,即使夫妻双方的自由意志判断婚姻已经死亡也不能代表他们的婚姻就没有了伦理价值。
婚姻的死亡的判断应该根据客观事实,这个客观事实就是最无可怀疑的“征象”,这样才能确定伦理的死亡。
立法者要根据这些征象来确定离婚的条件和原则。
我国1980年《婚姻法》对离婚判决的法定条件采取的事概括性的规定,就是法律不具体列举离婚的理由,制作抽象地概括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发生主观臆断、执法不统一的问题。
现行2001年新《婚姻法》增加了示例性立法,法律先具体列举一定的法定离婚理由,最后以一个抽象的、概括性的兜底条款加以规定,以弥补列举理由之不足。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五项法定情形: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又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这些客观条件的列举可以看作是婚姻消亡的表征,是在社会生活和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使得法官判案的时候减少了主观因素,可以从客观上判断婚姻是否已经死亡,丧失了伦理的本质。
婚姻的死亡不是私人的任性,也不是立法者的任性,是取决于婚姻的伦理本质,而不是取决于当事人的愿望。
立法者只能规定婚姻在什么条件下按其实质来说已经离异了,“法院判决的离婚只能是婚姻内部崩溃的记录”。
马克思这篇短小精悍的文章包含了非常丰富的内容,揭示了婚姻的伦理本质,并且指出婚姻的意志不是当事人的任性,婚姻应该以其本质的消亡为死亡,立法更应反映这一事实。
这篇文章给我们婚姻法的制定和修改提供了思想指导,给了我们更多的启示。
注释: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82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83页.参考文献:[1]夏吟兰.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2]巫昌祯.婚姻与继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3]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15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4]杨大文.亲属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5]王利明.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亲属继承篇.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6]杨晋玲.夫妻财产制比较研究.民族出版社.2004年版.一、血缘家庭的纽带19世纪70年代,美国民族学家路·亨·摩尔根为了进一步研究人类史前史的可能,发表了《古代社会,或人类从蒙昧时代到文明时代的发展过程的研究》一书,该书指出一个部落分为若干母系血缘集团即母权制氏族,而这正是后来的父权制氏族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