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单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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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法律适用问题解答》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法律适用问题解答》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法律适用问题解答》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2.04.01•【字号】•【施行日期】2002.04.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犯罪和刑事责任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法律适用问题解答》(2002年4月1日)一、关于单位犯罪的认定问题1.单位故意犯罪的认定标准如何掌握答:认定单位故意犯罪,首先应当查明单位是否属实。

具体可从两个方面进行审查:一是从单位的成立形式和组织结构看,经过有权机关或组织(如工商局、上级主管部门等)审批、登记注册的社会经济组织、实体等,可以认定为单位。

但是,有些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在形式上虽然经过工商部门审批登记注册,如果确有证据证实其实际为特定一人出资、一人从事经营管理活动,主要利益归属于该特定个人的,应当根据查证属实的情况,以刑法上的个人论。

至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各股东的出资比例大小,以及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具有财产共有关系的家庭成员除外),一般来说并不影响对单位的认定。

二是从单位的实际活动性质看,如果单位主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成立单位的目的就是为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否定其正当的单位人格,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以个人违法犯罪行为论。

在查明单位属实的基础上,要认定单位故意犯罪,应当主要把握两个构成特征:一是犯罪意志的整体性,即单位故意犯罪是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由负责人决定的。

如果单位中的一般工作人员擅自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事后未得到领导认可或默许的,应认定其危害行为系出于个人意志,可以个人犯罪论处。

二是非法利益归属的团体性,即单位的故意犯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或者违法所得实际归属于单位或其中的部分股东单位。

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两个特征的行为,才能认定为单位故意犯罪。

如果单位中的个人假借单位的名义实施犯罪,为个人谋取非法利益的,或者虽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实施犯罪,但违法所得实际由个人共同分取的,因这两种情形都不具有利益归属的团体性特征,对此仍应以个人犯罪论处。

2016年司法考试(卷二)基础模拟冲刺题(7)

2016年司法考试(卷二)基础模拟冲刺题(7)

1.关于共同犯罪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开始被恐怖组织胁迫参加犯罪,但在着⼿实⾏后,其⾮常积极,成为主要的实⾏⼈之⼀,甲在共同犯罪中可以成为主犯 B.⼄是共同贪污犯罪中的实⾏犯,但其可能不是主犯 C.丙为勒索财物绑架王某,在控制⼈质之后,丙将真相告诉好友⾼某,并委托⾼某去找王某的⽗母要钱,⾼同意并实施了勒索⾏为。

丙成⽴绑架罪,⾼某成⽴敲诈勒索罪 D.丁与成某经共谋后,共同伤害被害⼈汪某,丁的⽊棒击中了汪某的腹部,成某的短⼑刺中了汪某的肺部,汪某因为成某的致命伤害在送到医院10⼩时后死亡。

丁需要对死亡结果负责 答案:ABD 解析:选项A,被胁迫参加犯罪若作⽤⼤的不排除主犯,“胁从犯”以作⽤不⼤为前提。

选项B,实⾏犯既可能是主犯也可能是从犯,因为中国刑法中主从犯根据“作⽤”⼤⼩划分的,不是根据是否实⾏犯划分的。

选项C,⾼某中途加⼊犯罪,成⽴绑架罪共犯。

选项D,共犯⼈部分⾏为全部责任,丁需要对死亡结果负责。

2.关于单位犯罪,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甲注册某咨询公司后⼀直亏损,后发现为他⼈虚开增值税专⽤发票可以盈利,即以此为主要业务,该⾏为属于咨询公司单位犯罪 B.⼄公司在实施保险诈骗罪以后,因为没有年检⽽被⼯商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案发后对该公司不再追诉,只能对原公司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追究刑事责任 C.丙虚报注册资本成⽴进出⼝公司,主要从事正当业务经营,后经公司股东集体讨论,以公司的名义⾛私汽车,利益均分。

由于该进出⼝公司成⽴时不符合法律规定,该⾛私⾏为属于个⼈犯罪 D.丁等5名房地产公司领导以公司名义⾮法经营烟草业务,所得利益归5⼈均分。

该⾏为属于单位犯罪 答案:ACD 解析:《⼈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个⼈为进⾏犯罪违法活动⽽设⽴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2015司法考试卷二真题-多项选择题

2015司法考试卷二真题-多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51—85题,每题2分,共70分。

51.关于刑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刑法》规定“以暴⼒、胁迫或者其他⼿段****妇⼥的”构成****罪。

按照⽂理解释,可将丈夫强⾏与妻⼦性交的⾏为解释为“****妇⼥” B.《刑法》对抢劫罪与****罪的⼿段⾏为均使⽤了“暴⼒、胁迫”的表述,且⼆罪的法定刑相同,故对⼆罪中的“暴⼒、胁迫”应作相同解释 C.既然将为了⾃⼰饲养⽽抢劫他⼈宠物的⾏为认定为抢劫罪,那么,根据当然解释,对为了⾃⼰收养⽽抢劫他⼈婴⼉的⾏为更应认定为抢劫罪,否则会导致罪刑不均衡 D.对中⽌犯中的“⾃动有效地防⽌犯罪结果发⽣”,既可解释为⾃动采取措施使得犯罪结果未发⽣;也可解释为⾃动采取防⽌犯罪结果发⽣的有效措施,⽽不管犯罪结果是否发⽣ 52.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童在公共游泳池溺⽔时,其⽗甲、救⽣员⼄均故意不救助。

甲、⼄均成⽴不作为犯罪 B.在离婚诉讼期间,丈夫误认为⾃⼰⽆义务救助落⽔的妻⼦,致妻⼦溺⽔⾝亡的,成⽴过失的不作为犯罪 C.甲在⽕灾之际,能救出母亲,但为救出⼥友⽽未救出母亲。

如⽆排除犯罪的事由,甲构成不作为犯罪 D.甲向⼄的咖啡投毒,看到⼄喝了⼏⼝后将咖啡递给丙,因担⼼罪⾏败露,甲未阻⽌丙喝咖啡,导致⼄、丙均死亡。

甲对⼄是作为犯罪,对丙是不作为犯罪 53.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驾车经过⼗字路⼝右拐时,被⾏⼈⼄扔出的烟头击中⾯部,导致车辆失控撞死丙。

只要肯定甲的⾏为与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甲就应当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B.甲****⼄后,威胁不得报警,否则杀害⼄。

⼄报警后担⼼被甲杀害,便⾃杀⾝亡。

如⽆甲的威胁⼄就不会⾃杀,故甲的威胁⾏为与⼄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 C.甲夜晚驾车经过⽆照明路段时,不⼩⼼撞倒丙后继续前⾏,随后的⼄未注意,驾车从丙⾝上轧过。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参考答案含答案和详细解析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参考答案含答案和详细解析

1、乙全家外出数月,邻居甲主动帮乙照看房屋。

某日,甲谎称乙家门口的一对石狮为自家所有,将石狮卖给外地人,得款1万元据为己有。

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同时触犯侵占罪与诈骗罪B.如认为购买者无财产损失,则甲仅触犯盗窃罪C.如认为购买者有财产损失,则甲同时触犯盗窃罪与诈骗罪D.不管购买者是否存在财产损失,甲都触犯盗窃罪2、关于我国刑事诉讼中起诉与审判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自诉人提起自诉后,在法院宣判前,可随时撤回自诉,法院应准许B.法院只能就起诉的罪名是否成立作出裁判C.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院可建议检察院补充、变更起诉D.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法院判决无罪后,检察院不能再次起诉3、关于公检法机关的组织体系及其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公安机关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对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发布通缉令,应报有权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B.基于检察一体化,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是指检察系统整体独立行使职权C.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上级检察院认为下级检察院二审抗诉不当的,可直接向同级法院撤回抗诉D.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指导关系,上级法院如认为下级法院审理更适宜,可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4、章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因犯罪后企图逃跑被公安机关先行拘留。

关于本案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拘留章某时,必须出示拘留证B.拘留章某后,应在12小时内将其送看守所羁押C.拘留后对章某的所有讯问都必须在看守所内进行D.因怀疑章某携带管制刀具,拘留时公安机关无需搜查证即可搜查其身体5、关于有效辩护原则,下列哪些理解是正确的?A.有效辩护原则的确立有助于实现控辩平等对抗B.有效辩护是一项主要适用于审判阶段的原则,但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对辩护****利的保障是审判阶段实现有效辩护的前提C.根据有效辩护原则的要求,法庭审理过程中一般不应限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发言的时间D.指派没有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有违有效辩护原则6、王某涉嫌在多个市县连续组织淫秽表演,2014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随即聘请律师担任辩护人,10月17日被检察院批准逮捕,12月5日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2002年-2011年司法考试刑法学真题解析:单项选择题6

2002年-2011年司法考试刑法学真题解析:单项选择题6

2002年-2011年司法考试刑法学真题解析:单项选择题6 (2006年)1.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之一是民主主义,而习惯最能反映民意,所以,将习惯作为刑法的渊源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B.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法”不仅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而且包括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法C.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D.刑法分则的部分条文对犯罪的状况不作具体描述,只是表述该罪的罪名。

这种立法体例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答案:C解析: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应以制定法为依据,排斥习惯法,故A项错误。

根据《立法法》第8条第4项,关于犯罪和刑罚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故B项错误。

刑法只禁止犯罪化,强化惩罚或对行为人不利的法律追溯既往,对非犯罪化,弱化惩罚或有利于行为人的法律则允许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故C项正确。

刑法分则中部分条文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的特征,只是表述该罪的罪名,之所以采取这种简单罪状的方式,往往是因为这些犯罪的特征为众人所知,无须具体描述,所以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故D项错误。

2.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故意伤害乙并致其重伤,乙被送到医院救治。

当晚,医院发生火灾,乙被烧死。

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B.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造成乙重伤休克。

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隐匿罪迹,将乙扔人湖中,导致乙溺水而亡。

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C.甲因琐事与乙发生争执,向乙的胸部猛推一把,导致乙心脏病发作,救治无效而死亡。

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则应视甲主观上有无罪过而定D.甲与乙都对丙有仇,甲见乙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5毫克毒物,且知道5毫克毒物不能致丙死亡,遂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又添加了5毫克毒物,丙吃下食物后死亡。

甲投放的5毫克毒物本身不足以致丙死亡,故甲的投毒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答案:D解析:刑法上司法考试:/kcnet770/ 司法考试培训:/xsf/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司法卷二-109_真题-无答案

司法卷二-109_真题-无答案

司法卷二-109(总分150,考试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 A国驻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甲策划、参与了由中国向A国走私文物的犯罪活动。

对甲应当:A. 直接驱逐出境B. 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其刑事责任C. 适用我国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D. 适用A国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2. 甲喜新厌旧,欲杀害妻子乙后与情妇结婚,虽然明知其儿子丙有与乙在同一饭碗里吃饭的习惯,由于杀乙心切而不顾丙的死活,仍在乙的饭碗里投放毒药。

结果乙、丙均中毒身亡。

本案中甲对丙死亡的心理态度是:A. 直接故意B. 间接故意C. 过于自信的过失D. 疏忽大意的过失3. 下列关于单位犯罪的表述中,错误的是:A. 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才能成为单位犯罪B. 单位犯罪中的单位不包括几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C. 高等院校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D. 对单位犯罪的两罚制是既处罚单位又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4. 甲酒后到一洗浴中心进行足浴,发现为其洗脚的女服务员乙很漂亮,于是提出要与乙发生性行为,遭乙拒绝。

甲便采取暴力欲强奸乙。

乙在反抗中用修脚刀刺死了甲。

乙的行为属于:A. 正当防卫B. 紧急避险C. 故意杀人D.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5. 某男酒后借兴闯入某女家中,欲行强奸。

某女见其醉酒之态,遂进行耐心说服教育。

很快,某男就翻然悔悟,表示“对不起,我错了”。

说罢,倒地昏睡过去。

某女立刻报警,该案告破。

某男的行为构成:A. 强奸罪的犯罪预备B. 强奸罪的犯罪未遂C. 强奸罪的犯罪中止D. 强奸罪的犯罪既遂6. 甲教唆乙杀丁,丙知情后,给乙提供一把匕首,乙将丁杀害。

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 本案的共同犯罪是复杂共同犯罪B. 本案的共同犯罪是必要共同犯罪C. 甲、乙一般可以认定为主犯D. 丙一般可以认定为从犯7. 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B. 审判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C. 犯罪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D. 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8. 赵某犯A罪,依法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
佚名
【期刊名称】《司法业务文选》
【年(卷),期】2001(000)002
【摘要】<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9且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2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0年10月10日起施行。

【总页数】1页(P22-2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 [J],
2.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 [J], 张俊
3.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与处罚 [J], 童颖颖
4.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若干问题研究 [J], 谢治东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是否应为其指定辩护人问题的批复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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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单位行贿罪中的主体认定及相关问题的法律思考

关于单位行贿罪中的主体认定及相关问题的法律思考

2010年4月第22卷 第2期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Journal of Hunan Public Security College Ap r 12010Vol 122 No 12收稿日期作者简介吴 浪(6),女,湖南岳阳人,湘潭大学法学院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刑法学。

关于单位行贿罪中的主体认定及相关问题的法律思考吴 浪(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 411105) 摘 要: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是单位行贿罪主体已成定论,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单位行贿罪的主体逐渐多样化和复杂化。

实践中,一人公司、私营企业、单位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个人挂靠型、风险经营型企业、承包企业等几种特殊企业能否成为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司法实践中对于该类犯罪行为定性的关键。

除了正面了解单位行贿罪的主体范围,还应了解其与相关因素的关系,以期准确把握单位行贿罪与相关行贿受贿犯罪的关系。

关键词:单位行贿罪;主体;法律思考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7575(2010)02-0051-03 单位行贿罪是行贿罪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单位行贿犯罪日趋严重,其犯罪方式已由过去隐蔽、单一向公开化、多样化发展。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九条规定了单位行贿犯罪的罪名及刑罚,为认定和处罚单位行贿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是,因单位行贿犯罪的主体十分特殊,情况较为复杂,给司法实践带来许多困难,影响了对单位行贿犯罪打击的力度。

因此,本文试就单位行贿犯罪的主体认定及相关问题粗作探讨,以求共识。

一、单位行贿罪主体的法律认定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单位,一般来说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依法成立、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性质的企事业单位。

然而,随着我国法制经济的发展,司法实践中出现了的一些新的经济主体,他们的行贿行为如何定性?究竟是按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需要我们给其一个清晰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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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具有法定性。换言之,是否成立单位犯罪,取决于刑法是否有明文规定。
如果单位实施了只能由自然人实施的某一犯罪行为,单位不构成犯罪,但应追究单位内相关
自然人个人的刑事责任。

处罚原则是双罚制,例外是单罚制。
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
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追诉,
对该单位不再追诉。

涉嫌犯罪的单位被合并到一个新单位的,对原犯罪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应依法定罪量刑。

(1)单位犯罪的主观罪过,基本上是故意,但也可以是过失。
(2)单位犯罪时,单位与其自身的相关自然人之间不成立共犯。而且,相关自然人内部之
间无须再区分主犯、从犯。

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只能以自然人犯罪论处)的四种情形:
(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
(2)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内容的;
(3)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
(4)法律没有规定可以由单位构成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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